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合作合同协议书范本 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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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代表立约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签署。
第一条合作双方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第二条合作项目
2.1甲、乙双方同意:组成联合体参加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具体的名称可能与招标文件的名称并不完全一致,以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名称为准)的投标工作。
2.2关于联合体的约定。
2.1.1甲、乙双方将组成非法人联合体(“联合体”,甲方或乙方分称为联合体各方,合称为联合体双方),联合体为共同参与本项目的投标而成立。
2.1.2联合体名称为: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招标项目投标联合体(暂定)。
2.1.3双方确认,除本协议书另有规定外,联合体双方就本项目是不可撤销的、独家的合作关系。自本合同签订之后至本项目中标人确定并签署特许权协议之前,联合体各方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有以下行为:
a.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进行投标;
b.与本联合体之外的任意一方或多方(包括甲、乙双方的关联公司)联合进行投标;
c.将本协议书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联合体外的任意一方或多方;
d.与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建立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关联关系;
e.退出投标或在联合体中标后拒绝与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的单位签署特许权协议。
2.3甲、乙双方组成的联合体符合法律规定和招标单位的要求。
2.4基于投标需要,甲、乙双方将在招标单位发出正式的招标文件后签订《联合投标协议书》,
作为投标文件之一提交给政府机构或其他代理机构。双方确认:该《联合投标协议书》内容如有与本协议内容存在抵触的,以本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第三条合作方式
3.1甲方担任联合体的牵头人,乙方作为技术支持方参与投标文件准备及编制。
3.2参与项目投标所需的全部费用由甲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招标文件、履约保证金、投标文件的准备、公关差旅费等等,乙方人员的差旅费由乙方自行担负。
3.3甲、乙双方应各自提供能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相关文件资料。
3.4项目投标文件由甲方负责制定完成,就本次投标提交给政府机构或其他代理机构的投标文件,如涉及乙方权益必须先征得甲方书面认可同意。所有联合体与政府机构或其代理机构之间的信件都应由甲方寄出,并对联合体各方具有约束力。联合体对外承担的一切法律后果责任,均由甲方负担,即或是受损第三方向联合体或乙方主张权利而实际造成乙方损失的,最终甲方应向乙方做出等额补偿。
3.5双方均对本次投标文件所陈列并涉及的一切技术内容及数据指标等负有绝对的保密责任,除由甲方负责向有关政府机构或其他代理机构提交作为竞标审查使用外,任一方不得再向任何其他方进行披露本次投标文件内容,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6若本协议约定的内容有悖于招标单位发出的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时,双方应重新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修改本协议。
第四条合作利益分配
4.1一旦本联合体中标,符合招标文件的前提下,由甲方负责出资成立项目公司,
乙方应放弃对项目公司出资的权利,不享有项目公司的股权。
4.2一旦本联合体中标,则甲、乙双方签署的附件2《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焚烧炉、余热锅炉和全厂控制系统总承包服务合同》即刻发生法律效力,由乙方依法负责本项目焚烧炉、余热锅炉和全厂控制系统的设计、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等工作。
4.3乙方负责的焚烧炉和余热锅炉的建设规模为:垃圾焚烧炉处理规模为1800吨/日,采用4*450吨/日的焚烧处理线(按进厂垃圾量计算)。
垃圾焚烧炉应采用乙方享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三驱动逆推式炉排焚烧垃圾技术。
余热锅炉和全厂控制系统应选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并在国内有稳定运营、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工程实例。
焚烧炉、余热锅炉和全厂控制系统的设计、采购、安装与调试工期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质量和工程时间要求。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违反行业规范赶超工程进度。
4.4甲方将本项目的焚烧炉、余热锅炉和全厂控制系统发包给乙方完成,将向
乙方支付总承包款项为:人民币万元(大写:元整)。支付方式与进度如下:
在本项目获得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具备相关职能的政府机构关于本项目的核准批复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
第一批设备(1#锅炉钢架及平台)交货完成后的5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
在每套炉排部件冷态试车时,邀请业主来工厂验收,验收后5天内支付合同总价5%,四套则为合同总价的20%;
第一次DCS全厂控制系统设计联络会召开后的5天内,支付合同总价5%;
垃圾焚烧、余热锅炉设备交货完成后的5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
在完成72+24小时试运行后的一周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
质保期(货到现场18个月或设备72+24小时试运行合格后12个月,以先到时间为准)结束后,支付合同总价的5%。
以上价格为固定价格包含甲方按照约定进行的设备设计、生产、采购、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等所有费用。
上述价格包含的乙方供货范围见附件1:《焚烧炉、余热锅炉和全厂控制系统供货范围》。
4.5甲方承诺,乙方承包本项目的焚烧炉、余热锅炉和全厂控制系统的设计、采购、安装与调试
工作,具有完全的独立性,不受甲方和市政府或其相关部门的干涉,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完成工作,协调好乙方与本项目其他承包商的施工与安装工作。
第五条违约责任
倘若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一方根据本协议规定所作的声明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该方应被视作违反协议。
合作期间,由于一方不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取违约金外,并有权解除协议。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单独投标或与其他单位联合投标本项目,将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第4.4款确定的焚烧炉、余热锅炉和全厂控制系统总承包款项50%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在中标后未与乙方实际履行本项目的焚烧炉、余热锅炉和全厂控制系统总承包合同的,将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第4.4款确定的焚烧炉、余热锅炉和全厂控制系统总承包款项50%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本协议违约金比例的确定是双方对BOT项目投标合作的商业价值、预期利益与风险进行充分估量的基础上确定的,双方确认:上述约定的违约金支付比例,符合诚实信用、公平原则以及价值公允因素。
中标后若甲方无能力履行本项目,在符合法律和招标文件的前提下乙方可与政府方面签署特许权协议履行本项目,并不因此而视为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
第六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一方无力控制而使其无法履行其本协议项下之义务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或公共机构的禁令或行动、暴动、战争、敌对行为、公开骚乱、火灾、水灾、地震、台风、海啸或其它自然灾害。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时,甲、乙双方均可终止本协议。
一方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15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而双方应尽可能利用合理方法在可能的范围内减轻损害。如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任一方对另一方因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停止或延迟履行不应被视为违约,声称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