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流程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1. 引言地理标志产品是指因特定地域具有特殊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历史条件,生产或加工的商品,具有独特的品质、声誉和其他特征,从而形成了与特定地理区域密切相关的产品。
为了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制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2. 定义和范围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是指用于区分地理标志产品与其他产品的特殊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和组合。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设计和使用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3.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管理机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管理机构是负责管理和监督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统一设计、登记和使用的机构。
4.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设计原则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设计应符合以下原则:a. 体现特定地理区域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历史特征;b. 与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征相符合;c. 与其他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区别;d. 简洁、易于识别和记忆。
5.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登记和使用管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当进行登记并获得授权,未经授权不得使用。
登记和授权程序应当便捷、透明,并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6.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著作权等权益。
任何未经授权的使用、仿制或篡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追究。
7.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监督和检查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合规的使用行为。
8.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与商标的关系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与商标之间不存在互斥关系,可以同时使用。
但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真实含义和商标的所有权。
9.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变更和撤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变更和撤销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通知相关使用方。
10. 处罚和纠纷解决对于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试点工作办法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试点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程序,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专用标志的使用核准应当遵循提高效率,优化服务,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审核及变更第四条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申请人,应当是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范围内的合法市场主体。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通过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邮寄、传真、互联网等方式提交申请资料。
第五条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一)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近2年内出具的检验报告。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二)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三)不属于专用标志使用核准范畴或者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资料齐全是指申请人已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全部材料。
申请资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资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时限、记载事项符合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有权更正人是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明确委托的可以对申请材料相关事项及文字内容加以更改的代理人。
第七条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核查产品是否产自特定地域,企业生产资质、生产条件等是否符合要求,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准的相关规定,并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名义出具实地核验报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3.28•【文号】•【施行日期】2016.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与相关标识正文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了有效保护在中国销售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使用,总局制定了《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质检总局科技司。
质检总局2016年3月28日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在中国销售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在华使用,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外地理标志产品,是指在中国以外生产、已受原产国或地区注册保护、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产品。
第三条在中国保护(简称“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和变更撤销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名称包括中文名称和原文名称。
(一)中文名称,由具有地理指示功能的名称和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通用名称构成;也可是“约定俗成”的名称。
(二)原文名称,是指在原产国或地区获得地理标志注册保护的名称。
(三)上述名称在中国不属于通用名称,且未与中国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相冲突。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工作。
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依据职能对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保护。
第六条根据对等原则,开放注册保护。
依照本办法,申请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应当与我国建立相适应的地理标志交流合作关系。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6.07•【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施行日期】2005.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与相关标识,商标使用与管理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五年六月七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包括:(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五条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
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六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及批准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第二章申请及受理第八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1.申请主体任何依法取得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资质、销售资格以及其他与地理标志相关的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申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2.申请方式申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填写申请表,提供以下材料:(2)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品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原产地证明等;(3)证明申请人具备相关生产或销售资格的相关证明文件。
3.申请费用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收取一定的申请费用。
申请人应根据规定缴纳费用,费用不予退还。
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授予1.评审小组的组建2.评审标准评审小组应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参考地理标志产品的独特性、原产地特征、历史渊源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3.授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评审小组根据评审结果和专门机构的审批意见,确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并向其发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管理1.专用标志的使用获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正确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确保其有效性和公示性。
2.保护和维护3.处罚和追责对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地理标志管理机构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暂停使用专用标志、撤销专用标志等处罚,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追责并向有关部门报案。
五、附则1.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地理标志管理机构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授予和管理等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3.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地理标志管理机构所有。
本《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推动地理标志的发展,保护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权益,加强对地理标志的管理和保护。
通过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可以提高地理标志的认知度和价值,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升。
地理标志专用核准工作制度
地理标志专用核准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核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指用于表示地理标志产品的来源地、产品特点、声誉等特定品质的标志。
第三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核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申请条件第五条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规定的特定地域范围;(二)产品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规定的质量技术要求;(三)具有实际生产能力、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六条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地方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二)生产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产品生产地证明文件;(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查和核准第七条地方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
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审查意见。
第八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审查意见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实质审查。
审查合格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特殊情况下,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四、监督管理第十条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当在其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显著位置使用专用标志,并注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号。
第十一条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规定的技术要求。
地理标志管理规章制度
地理标志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规范地理标志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志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地理标志的注册、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注册和保护第四条申请地理标志注册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书;(二)地理标志的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三)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的说明;(四)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地、加工地或者销售地的名称、地址;(五)有关地理标志的证明文件和样品。
第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并公告。
第六条地理标志注册人享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权,并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使用与其注册的地理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第七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者应当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并按照注册人的要求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似的标志。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第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地理标志进行管理和监督,有权查阅、复制与地理标志有关的资料,对涉嫌侵权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地理标志注册人应当加强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地理标志注册人应当定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告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非法制造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处以罚款,罚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下。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罚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下。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标字[2007]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规范地理标志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我局设立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制定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现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2、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说明(略)二00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维护地理标志注册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使用,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用标志,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为地理标志产品设立的专用标志,用以表明使用该专用标志的产品的地理标志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
第三条专用标志的基本图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英文字样、中国地理标志字样、GI的变形字体、小麦和天坛图形构成,绿色(C:60M:0Y:10 0K:0;C:100M:0Y:100K:50)和黄色(C:0M:20Y:100K:0)为专用标志的基本组成色。
第四条已注册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可以同时在其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该专用标志,并可以标明该地理标志注册号。
第五条专用标志使用人可以将专用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六条使用专用标志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第七条专用标志应与地理标志一同使用,不得单独使用。
第八条地理标志注册人应对专用标志使用人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督。
专用标志应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布的专用标志样式使用,不得随意变化。
第九条专用标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保护的官方标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专用标志实施管理。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方法一、总那么为了标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合法权益,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制定本管理方法。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是指具备地理标志特征的产品使用的标志,可以通过标志的图案、文字或图文结合,表达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等相关信息。
四、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设计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原那么:1.突出地理标志特征,表达地域特色;2.鲜明美观,易辨识,图案文字清晰;3.色彩协调,寓意桔祥;4.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并公示。
五、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1.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在产品上可以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2.地理标志产品销售者在销售地理标志产品时,可以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3.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4.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质量欺诈行为。
六、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管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1.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注册、使用许可、监督检查等工作;2.注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前,应当进行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3.对已注册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4.对违法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处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5.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认识和认可度。
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保护以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注册的单位和个人享有专用标志的使用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仿冒,不得损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权。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侵犯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侵权行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销售、标志使用、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证的质量和特色,促进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区域。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121号公告确定的区域范围。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销售、标志使用、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管理机构。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厅法规处(产业政策处)、规划与财务处、中小企业处、节能与综合利用处(科技处)、消费品工业处、各地(市)工信局等部门和协会组成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和协调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消费品工业处,具体事务由协会负责办理,并随时向办公室汇报日常工作。
第五条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地理标志产品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二)负责监督和管理专用标志的印制和使用,建立台账;(三)负责受理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和初审;(四)负责监督和管理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维护产品特色;(五)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宣传。
第六条专用标志印制。
办公室授权协会承担专用标志的印制、提供,印制和提供数量报办公室核定。
第三章专用标志的申请、受理及审批第七条申请原则。
在自治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凡符合条件的,均可自愿向办公室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第八条申请条件。
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等证件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且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保护范围内;(二)加工的个体生产者,由当地乡(镇)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指定机构统一收集,对质量合格的产品登记在册,统一申报;(三)产品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产区)》(DB54/T ∧∨0053-2011),有指定或委托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建立完善的质量档案;(四)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违法记录;(五)其他相关材料。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地理标志是指具有特定地理区域内特定农产品的名称、标志或符号,用以表明其与特定地理区域内其他同类产品具有因地制宜的特点,具有地域特色和地域优势。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规范是保障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的质量、信誉和知名度的重要保障。
以下是关于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的一些要点。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的范围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认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认定应由农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或有关部门负责,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认定程序的规定。
认定机构应对农产品的生产地、生产工艺、质量特点等进行综合评估,以确保地理标志的准确、明确和可信度。
三、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方式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方式有多种方式,应根据农产品的属性和特点进行选择。
常见的使用方式包括:商品标识、包装标识、广告宣传等。
地理标志的使用方式应明确、统一、规范,以确保地理标志的可辨识度和一致性,并防止滥用和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发生。
四、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管理与监督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管理与监督应由地理标志权利人或农产品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管理与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农产品生产企业是否合法使用地理标志进行审核,对违规使用地理标志进行处罚,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质量监督和市场监测等。
五、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与维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与维护应由地理标志权利人或相关部门负责。
保护与维护的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地理标志的执法力度,加强地理标志的宣传推广,引导消费者正确理解和使用地理标志等。
六、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测与评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测与评估应由农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或有关部门负责。
监测与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地理标志的知名度、认知度和满意度,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等。
通过监测与评估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宣传与推广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宣传与推广应由地理标志权利人或相关部门负责。
宣传与推广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地理标志产品展销会、举办地理标志产品的推介会、开展地理标志产品的宣传活动等。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志使用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2006年第109号)2006年第109号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已由国家质检总局在2005年第151号公告发布,现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及其说明予以公告。
质检系统各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部门,可按照该比例图,监督印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并负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发放、使用、监督等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说明二??六年八月一日附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说明一、专用标志说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见图1。
标志的轮廓为椭圆型,淡黄色外圈,绿色底色。
椭圆内圈中均匀分布四条经线、五条纬线,椭圆中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
在外圈上部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字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中央标注“PGi”字样;在外圈下部标注“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字样。
在椭圆型第四条和第五条纬线之间中部标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图中以“龙井茶”为例。
图1: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二、专用标志比例图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比例见图2。
在印制标志时,允许按比例放大或缩小。
外圆?长12.9X,高8.65X,颜色C1,Y18。
内圆?长10.9X,高6.65X,颜色C84,M12,Y100,K1。
外圆到内圆之间的距离?1X。
地图全幅?长7.1X,高5.65X,从左到右渐变颜色?M1,Y2到M59,Y89。
地图阴影?C1,Y1。
主要岛屿一共28个红点,颜色:M26,Y36。
经纬线颜色C53,M7,Y48,K0。
文字?中文华文中宋,字高0.6X,颜色C70,M68,Y64,K75;英文华文细黑,字高0.5X,颜色同中文。
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置于第四至第五条纬线之间,华文行楷,颜色C0,M0,Y0,K0。
PGi整体居中,字高:P和G:0.8X,i:0.9X,颜色从左到右渐变,M15,Y21到M32,Y48。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过程常见问题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与后续监管
➢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审核,存在提供的地方标准(草案)或技术规范不规范,不完 整,层级不清,内容不符合要求等。
(三)产品的质量特色与当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关联性不够密切(不可复制性)
➢ 针对产品的感官和理化指标,重点描述产品的质量特色与当地的自然因素(气候、 土壤、水质)和人文因素关联性。
➢ 有些申报材料有质量特色与当地自然因素的关联性,无与人文因素的关联性。
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必须满足批准公告中质量技术要求规定的质量特色 指标要求。
2.严把专用标志印制关。
➢ 专用标志必须符合《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2006 年第109号)关于颜色和比例的要求。鼓励将专用标志直接印制在获得保护地理标 志产品的包装上。
专用标志的标示方法有:
围。
(九)理化指标缺乏检验数据支撑,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
➢ 1.拟定的理化指标无依据,检验报告少,没有代表性抽样检验。应根据确定的保护品种,对每 个品种、各个乡镇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保证抽检有代表性,合理确定理化指标范围。(避免 以后修订指标)
➢ 2.检验报告产品名称与申报产品名称不相符。 ➢ 3.有些检验报告为无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而且检验项目与理化指标不对应,有些仅检测
➢ 如:区局地标展厅部分产品贴标不规范,玉林牛巴(职业打假人,标注企业标准, 多次上诉)
不妥之处, 欢迎批评指正!
谢谢!
如:什么时候开始叫这个名称?有什么证明材料?地方志有无记载或早年 的宣传材料有无记载?
(六)保护对象不明确
未明确保护对象是什么产品形态?如是鲜品还是加工品?是活的还是 屠宰后的?
如: × × ×辣椒(鲜椒、干椒)、× × ×鸡(活鸡、白条鸡)
(七)产品知名度佐证不足
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用标流程
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用标流程
(一)产品申报审批程序
1、地理标志产品申报: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应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提出;
(2)由提出单位组织专家考查、论证该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并由当地政府(县级以上)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政府正式行文);
(3)撰写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产品质量特色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产品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和历史渊源等方面的资料;
2、受理:将上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及相关资料呈报国家质检总局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产品发布受理公告,公示期为2个月;
3、技术审查:对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召开专家技术审查会,申请人做地理标志产品的陈述报告并就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专家审查组做出审查结论;
4、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对审查合格的产品发布批准公告,即日起对所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予以保护。
(二)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审核和注册程序
1、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1) 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3)有关产品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经省级质监部门审核;
3、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按专用标志有关规定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使用说明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使用说明在现代社会,随着人们消费意识的提高,人们对产品的质量和产地越来越重视。
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的使用说明,则是保障这些产品质量和产地真实性的重要举措。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使用说明的重要性、相关规定以及个人理解。
1. 什么是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是国家对某一特定地理区域产出的产品质量、声誉和特征进行法律保护的标志。
这些产品通常因其独特的地域特征、传统生产技艺以及与特定地理环境和人文历史相关联而享有良好的声誉和市场认知度。
2. 使用说明的重要性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的使用说明,对于保障产品的质量和产地真实性具有重要意义。
使用说明可以帮助用户准确地了解到产品的产地和质量特征,避免遭受假冒伪劣产品的损失。
对于生产者而言,严格遵守使用说明可以提高产品的竞争力,树立品牌形象,增加产品附加值,从而获得更好的市场反响。
3. 相关规定在我国,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的使用受到严格的法律和管理规定。
生产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并在产品上标注清晰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
还需提交相关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真实性。
对于违反规定的生产者,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4. 个人观点与理解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使用说明的落实和执行对于保障用户权益、提升产品质量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看来,作为用户,选择购物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的产品,不仅能够享受到更好的品质和服务,更是对传统工艺和地方特色的一种支持和保护。
生产者应该严格遵守使用说明,将传统工艺和地方特色发挥到极致,以提升产品的竞争力和品牌的美誉度。
总结回顾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的使用说明不仅是对产品质量和产地真实性的保障,更是对传统工艺和地方特色的一种保护和传承。
生产者应严格遵守规定,用户也应理性消费,支持和认可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