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化工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员工人身、公司财产安全,保障公司生产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实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化工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全体员工,均应遵守和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员工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化工公司的各部门及单位,都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按《义务消防队扑救初起火灾的灭火程序及预案》规定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第八条、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

第九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条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即各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一条各工段、班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工段、班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工段、班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各单位行政副职对所分管工作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各单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五)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举办大型员工集会、晚会、焰火等活动,其消防安全工作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工艺、设备、技术设计,施工、消防建审由主管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

第十六条租赁、承包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承包人全面负责。

第十七条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逐级鉴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考核。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第十九条下列单位、岗位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各单位实行严格管理:

(一)电石炉车间

(二)原料车间;

(三)化验室;

第二十条消防重点单位和岗位应设专、兼职安全员,并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公司消防管理人员的领导下,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对重点单位、岗位,除实行严格管理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

(二)结合岗位职责,实行防火巡查,做好检查记录;

(三)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

(四)制定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二条对于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料的岗位或场所应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并设立明显的禁火标志,严格执行危险品储存、使用、管理规定,同时应加强设备、贮罐的维修、保

养,杜绝跑、冒、滴、漏现象,以免引起火灾。

第二十三条生产工作岗位严禁堆积与生产工作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检修完毕后对遗留下的可燃杂物,检修单位应负责打扫干净。

第二十四条企业生产区域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垃圾、杂物,严禁随便搭设易燃建筑,因工作检修所需搭设的建筑物,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备案,方可搭设。工程完毕,应立即拆除。

第二十五条禁火区内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更不准随意动用明火作业,必须用明火作业时,应按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并严格执行动火规定。凡保温取暖或生产需要生临时火炉时,必须报请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备案,并按动火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化学物品、各种油类、氧气瓶、电石、乙炔气瓶等均应保存于专门的仓库内,定期检查,妥善管理。

第二十七条生产区域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定》要求,必须经消防监督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动工。禁止堵塞消防通道,凡工程需要占用消防道路的,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占用。

第二十八条生产区域内一切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室内外消防栓、泵、水带等)按分担区域定期检查,加强保管、维修,使之处于良好战备状态,只作消防专用,严禁擅自动用,违者按公司消防专业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加强电器设备管理,严防因电线破损漏电、倒杆、断线、设备运行短路,电火花引起火灾发生,一切电器设备

安装、维修、管理必须由电工按照安全用电规程进行。储存易燃、易爆物资仓库的电气设备、照明装置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高层生产用房、塔、总变、分变、高压电机必须设有避雷装置,而且应由管电部门定期测试。

第三十条机器上的防火、防爆装置、阻止回火装置等,不得任意拆除,经常检查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一条加强对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罐区、仓库,以及易燃、易爆气体的充装,使用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应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第三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并将平面图、水电图、施工图及有关资料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

第三十三条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各项目组负责,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第三十四条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遵守有关动火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使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三十六条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举办大型员工晚会、焰火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