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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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是指符合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四)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六)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银保监办发〔2021〕143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通过项目公司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强化风险防范,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子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等特定目的而专门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第三条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包括飞机(含发动机)、船舶、集装箱、海洋工程结构物、工程机械、车辆以及经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设备资产。

专业子公司设立的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应当符合专业子公司业务领域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项目公司设立与业务范围第四条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可以在境内保税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境内区域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专业子公司可以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五条金融租赁公司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境内区域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按照《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经批准取得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格。

第六条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按照必要性原则设立项目公司,审慎控制项目公司数量,不得在无实际业务背景的情况下设立项目公司。

第七条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全资设立、持有项目公司,其下设的所有项目公司的资本金之和均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合并报表口径)的50%。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06.30•【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4号•【施行日期】2000.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行长戴相龙二000年六月三十日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设立及变更第三章业务经营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整顿、接管及终止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租赁公司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在其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公司名称中不得有“金融租赁”字样。

第四条金融租赁公司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及变更第五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金融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申请时,要考虑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和融资租赁业竞争状况。

第六条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千万美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的外汇资本金。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_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_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但银监会禁止的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1/2;(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措施和其他设施;(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金融租赁公司组织绩效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组织绩效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组织绩效管理办法一、总则(一)目的为了提高金融租赁公司的整体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组织绩效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金融租赁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员工。

(三)基本原则1、战略导向原则:绩效指标应与公司的战略目标紧密结合,确保各部门和员工的工作能够为实现公司战略做出贡献。

2、公平公正原则:绩效考核标准应明确、客观、公正,对所有部门和员工一视同仁。

3、激励性原则:通过合理的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4、持续改进原则:绩效管理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应定期对绩效指标和管理办法进行评估和改进。

二、组织绩效指标体系(一)财务指标1、营业收入:衡量公司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租赁业务等所获得的收入。

2、净利润:反映公司在扣除各项成本和费用后的盈利水平。

3、资产回报率:评估公司资产的盈利能力。

4、不良资产率:监控公司租赁资产的质量。

(二)客户指标1、客户满意度:了解客户对公司租赁服务的满意程度。

2、新客户增长率:反映公司拓展市场、吸引新客户的能力。

3、客户保留率:衡量公司维持现有客户关系的水平。

(三)内部流程指标1、租赁项目审批效率:评估公司内部租赁项目审批的速度和质量。

2、风险控制水平:监测公司在租赁业务中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能力。

3、运营成本控制:关注公司内部运营过程中的成本管理情况。

(四)学习与成长指标1、员工培训覆盖率:衡量公司为员工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的程度。

2、员工满意度:了解员工对工作环境、薪酬福利等方面的满意情况。

3、创新能力:鼓励员工提出新的业务模式和解决方案。

三、绩效评估方法(一)定量评估对于财务指标、内部流程指标等可量化的指标,采用具体的数据进行评估。

(二)定性评估对于客户满意度、员工满意度等难以直接量化的指标,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收集信息,并进行综合评价。

(三)360 度评估对于部分关键岗位的员工,采用上级、同级、下属和客户等多维度的评价方式,全面了解其工作表现。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14•【文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6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9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6号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租赁公司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任何组织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业子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从事特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或以特定业务模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专业化租赁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项目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为从事某类具体融资租赁业务等特定目的而专门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同时具有资金融通性质和租赁物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至出租人的特点。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业务,即承租人将自有资产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资产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业务。

第五条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类型,包括设备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以及所设立的项目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是指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加强监管,保障金融租赁业务的稳健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下面将从金融租赁公司的定义、管理办法的重要性、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以及对金融租赁行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全面了解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意义和影响。

一、金融租赁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公司,主要通过提供设备、机械等资产的租赁方式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服务。

金融租赁业务是一种弥补传统银行贷款不足的融资方式,具有灵活性和有效性的优势,因此在现代经济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金融租赁行业、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保障金融租赁市场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可以明确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业务行为,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加强风险防控,提高公司的经营透明度和财务状况披露,增强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三、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设立和资本金要求、公司治理结构、监管要求、风险管理和合规要求等方面。

首先,针对公司的设立,管理办法规定了公司需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经营范围,以保证公司在合规的前提下开展业务。

其次,管理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规范,强调公司高层管理者的责任和义务,提出了公司治理的要求,促进公司稳健、规范的发展。

第三,管理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要求明确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监管要求,以保障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管理办法还强调了风险管理和合规要求,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从制度和流程上确保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四、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对金融租赁行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方面,管理办法的制定规范了金融租赁行业的经营行为,保障了金融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管理办法的要求提高了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透明度和财务状况披露,增加了投资者对金融租赁公司的信任度,提升了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形象和竞争力。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颁布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颁布时间:01/23/2007实施时间:03/01/2007效力状态:失效修订记录:根据2014年3月1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实施时间:2014年3月13日),此文件被宣布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是指符合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四)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六)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专门提供租赁服务和金融服务,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种设备、资产和财务资源的租赁和融资解决方案。

为了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和保护投资者利益,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

首先,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层级,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责,确保业务运作的高效性和合规性。

管理层应具备丰富的金融租赁业务经验和管理知识,能够制定合理的运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措施。

其次,金融租赁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评估、审批流程、合同管理、资金运作等各个环节的规定。

特别是在资金运作方面,应加强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租赁业务的流动性和偿付能力,并防范资金运作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分类和权责清晰的风险防范措施。

同时,应定期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应对潜在的风险。

此外,金融租赁公司还应建立风险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市场风险。

第四,金融租赁公司应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投资者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有权知情,因此,金融租赁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并确保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此外,金融租赁公司还应加强与各类监管机构的合作,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最后,金融租赁公司应依法经营,遵守金融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培训机制,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法规意识,确保员工在日常经营中遵循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维护金融租赁业的良好形象。

综上所述,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制定需要注重组织架构和层级的合理性、内部控制制度的严格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的加强以及遵法经营和员工培训的重视。

只有这样,金融租赁公司才能有效管理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金融租赁公司是一种金融机构,通过向企业和个人提供租赁服务和融资解决方案,帮助其获取所需设备和资产的使用权,实现资金的灵活运用和风险的分散。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1. 引言金融租赁公司作为金融行业的一种特殊机构,承担着中长期设备融资租赁、航空器融资租赁等重要业务。

为了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制定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下面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2. 经营许可与注册资本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经营金融租赁业务的公司需要向金融监管机构申请经营许可,并满足一定的注册资本要求。

具体而言,申请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5000万元,并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来承担承租人的资金需求。

3. 经营范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融资租赁、进口设备租赁、商业用途不动产租赁、航空器融资租赁等多个方面。

公司在开展业务时,需要明确自己的经营范围,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4. 风险管理金融租赁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各种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为了防范和控制风险,办法规定了必须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确保公司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

此外,金融租赁公司还应制定合理的风险评估方法和控制措施,加强对业务合作方的尽职调查。

5. 基本要求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情。

同时,公司应保证自身经营安全,防范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行为的发生。

此外,金融租赁公司还要定期向金融监管机构报告经营业绩、风险状况等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6. 特别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在特别规定中要求,金融租赁公司未经批准不得从事非融资租赁业务,禁止违规资金池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规定了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措施,包括执法、处罚、听证等,以保障金融租赁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

7. 创新发展金融租赁公司作为金融行业的一支重要力量,应不断创新业务模式,拓宽业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新的金融租赁产品和服务,满足企业和个人的多样化需求。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概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批准设立,专门开展金融租赁业务的金融机构。

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管理,保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机构设置1. 金融租赁公司的基本设置金融租赁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明确各个机构的职责和权利。

2. 董事会董事会是金融租赁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决策公司重大事项的职责。

3. 监事会监事会是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

4. 经理层经理层是金融租赁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章业务经营1. 金融租赁业务范围金融租赁公司可从事各类金融租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租赁、房地产租赁等。

2. 风险管理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对风险进行有效管控,确保公司的稳健经营。

3. 客户管理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客户管理制度,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客户权益。

第四章资本管理1. 注册资本金融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应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确保公司有足够的资本金支撑业务发展。

2. 资本充足率金融租赁公司应保持足够的资本充足率,确保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稳健经营。

第五章监管要求1. 合规经营金融租赁公司应合规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操作。

2. 信息披露金融租赁公司应定期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披露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保信息透明度。

结语本文档旨在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希望金融租赁公司能够遵循管理办法,稳健经营,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一、组织机构本项目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办公室、财务部、市场部、资金部、合规部、风控部及人力资源部等部门。

二、董事会1. 董事会职责:(1)根据公司章程,制定、修改本公司的重大策略议程、项目管理工作程序,全面贯彻实行本公司的规章制度;(2)对本公司每年决算、报表及审计结果等予以审查批准;(3)审议、决定本公司各项重要计划和投资项目;(4)监督本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并对本公司制定年度计划以及报表及其它报告予以审议;(5)识别和监管各项重要事项;(6)鉴定、选拔和任命管理机构的领导人员;(7)准备本公司的合同文本及其它法律文件;(8)经营管理本公司的流动性状况,确保本公司的财务安全。

2. 董事会成员: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及外部指定人员共7名组成,分别为法定代表人(1名)、职能监督部门(1名)、金融专业学者(2名)、法律专业学者(1名)、会计师(1名)及金融租赁实业家(2名)。

三、监事会1. 监事会职责(1)监督董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监督本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活动;(2)监督董事会和管理机构的运行情况;(3)参与本公司的财务报告审议。

四、管理机构1. 管理机构职责(1)负责管理本公司的财务工作、经营工作、投资决策及人员管理工作等;(2)编制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报表;(3)根据本公司章程实施各项规章制度、重大策略议程及项目管理工作;(4)负责本公司的合规工作;(5)负责本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6)负责本公司的人力资源工作等。

2. 管理机构成员:由经理、副经理等人员组成,按照公司章程提名由董事会任命及确定成员。

五、结语以上是本公司的管理办法,是本公司的根本性文件,依法具有法律效力,所有有关部门和个人均应当依据执行。

根据公司需要,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机构应当时时修改完善本管理办法,并由董事会进行批准,同步修正上述组织机构及人员构成,以确保本公司正常运营及良好管理。

金融租赁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资金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是一种重要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向客户提供租赁融资服务。

为了保证租赁公司的稳健经营,租赁公司需要合理管理自身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控制风险。

本文将介绍租赁公司资金管理的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使用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包括股东出资、借款、发行债券等。

其中,借款主要是指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的短期和长期融资,发行债券是指通过证券市场发行的中长期债务融资工具。

租赁公司应合理运用各种融资渠道,做到借款与债券发行的结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租赁公司的资金使用主要集中在租赁业务和资产管理上。

租赁业务是租赁公司的核心业务,资金主要用于购买租赁资产和向客户提供租赁融资服务。

资产管理是租赁公司的非核心业务,其主要包括资产证券化、投资基金、直接投资等,资金主要用于购买证券、投资基金或直接投资。

二、资金风险控制租赁公司需要通过适当的资金风险控制措施,确保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

具体措施包括:1、强调现金流管理。

租赁公司应坚持以现金流为中心,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有效管理资金流动性风险。

2、加强风险监控。

租赁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控机制,通过风险管理模型、风险转移和保障措施等手段,降低信用、市场和操作风险的影响。

3、控制杠杆率。

租赁公司应合理运用财务杠杆关系,确保融资成本与租赁项目收益之间的平衡。

三、资金运用规划为了提高租赁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租赁公司需要制定合理的资金运用规划。

具体包括:1、制定资金运用计划。

租赁公司应制定资金运用计划,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和市场环境,合理规划租赁资产的购买和资金的运用。

2、加强资产管理。

租赁公司应加强对租赁资产的管理,通过改进资产评估和实施差异化定价等手段,提高租赁资产的收益和风险控制水平。

3、扩大投资范围。

租赁公司应适当扩大资金运用范围,探索多元化的投资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租赁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行为。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全文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以下是小编收集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全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全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 年第 3 号《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3年第24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2014年3月13日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六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租赁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金融租赁业务经营许可的机构,主要从事金融租赁、租金融资、租赁业务咨询等服务。

第三条金融租赁公司应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经营风险防控能力。

第四条金融租赁公司应设立独立的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人员和技术设施,负责公司合规和风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金融租赁公司应按照合理、安全、稳健的原则,为租赁业务提供合适的融资方案和服务,确保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

第六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风险问题。

第七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等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一)金融租赁业务:为客户提供设备、车辆、房产等租赁物的融资租赁服务;(二)租金融资业务:以租赁物作为抵押,向客户提供融资服务;(三)租赁咨询业务:为客户提供租赁相关的咨询和咨询服务。

第九条金融租赁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实际,合理制定经营范围,不得擅自从事与金融租赁无关的业务。

第十条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业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坚决抵制洗钱和其他非法活动。

第三章资本金和准备金第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立并管理准备金,用以应对经营风险和保障合同履行。

第十三条金融租赁公司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金融监管部门。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四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风险识别、风险预警、风险应对和风险控制等核心要素。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这玩意儿,您要是没听说过,那可就有点儿 out 啦!不过别担心,我这个“教育老兵”今天就来给您好好唠唠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咱们先来说说啥是金融租赁。

打个比方哈,您开了一家工厂,想买一批新设备来提高生产效率,可一下子拿不出那么多钱。

这时候金融租赁公司就出现了,它把设备买下来,然后租给您用,您定期付租金就行。

等租约到期了,您还可以选择把设备买下来。

是不是挺方便?这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呀,那就是给这些公司定的规矩。

就像咱们上学有校规,上班有工作制度一样,金融租赁公司也得守规矩。

比如说,在注册资本这块儿就有严格要求。

为啥呢?您想啊,如果一家金融租赁公司没多少本钱,那它能做的业务规模肯定有限,而且抗风险能力也弱。

所以管理办法规定了,金融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得足够雄厚,这样才能保证它有能力为客户提供稳定可靠的服务。

再比如说,对业务范围也有明确规定。

不能啥都做,得专注在金融租赁这个领域里,把业务做精做好。

要是啥都掺和,那不乱套了嘛!还有啊,风险控制也是管理办法里的重要内容。

金融租赁公司得时刻盯着市场变化,评估客户的信用状况,要是客户还不上租金,得有应对措施,不能让公司陷入困境。

我之前就碰到过这么一件事儿。

有一家小的金融租赁公司,为了拉业务,啥条件都答应客户,也不管客户信用好不好。

结果呢,租出去的设备收不回租金,公司资金链断了,差点就倒闭。

这就是不遵守管理办法的下场!另外,管理办法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管理也有要求。

要有专业的团队,完善的制度,不能乱糟糟的。

总之,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就是为了让这个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保护投资者和客户的利益。

咱们作为普通人,了解了解这些,说不定哪天自己创业或者企业发展需要的时候,就能派上用场啦!希望我今天说的这些能让您对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有个大概的了解,要是您还想知道更多,随时来找我!。

金融租赁公司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租赁业务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业务管理,促进租赁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金融租赁公司经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业务管理。

第三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遵循风险可控、效益合理的原则开展租赁业务。

第二章租赁业务分类第四条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业务包括直接融资租赁、财产融资租赁和经营性融资租赁。

第五条直接融资租赁是指金融租赁公司将其拥有的资产租出,以融资为主要目的的租赁业务。

第六条财产融资租赁是指金融租赁公司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购买、租出已存在的资产,以融资为主要目的的租赁业务。

第七条经营性融资租赁是指金融租赁公司将其拥有的设备等租出并提供辅助服务,以解决租用方生产经营需要为主要目的的租赁业务。

第三章租赁业务管理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租赁业务管理制度,对租赁业务进行全过程风险管理和内控监督。

第九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制定科学的租赁业务管理流程,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建立风险提示及预警机制。

第十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根据租赁业务特点,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防范信用、流动性、操作、市场等各类风险的产生。

第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租赁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租赁方的信用状况及其拥有的资产进行详细评估和审核。

第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对租赁方和供应商进行评估和控制。

第四章审批管理第十三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内部规定,对租赁业务的审批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租赁业务审批制度,审核租赁方的资信状况、租赁资产、还款来源、租赁期限等情况。

第十五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审批程序的公正、公平,规避潜在风险。

第十六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精细化掌握租赁业务的申请、审批、放款、管理和清收过程,确保租赁业务经营活动安全稳健。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是指用于规范金融租赁公司各方面运营、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措施、制度和规定。

其目的是保障金融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提升金融租赁业的发展水平。

下面将从金融租赁公司的定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以及对金融租赁行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金融租赁公司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是通过向客户提供租赁、融资租赁以及其他相关金融服务来获得收益。

金融租赁公司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可以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降低企业税负、优化资产配置等作用。

然而,金融租赁公司也面临着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等挑战。

因此,制定一系列管理办法来规范其经营行为势在必行。

其次,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组织结构、内控制度、业务规范、信息披露、风险管理等方面。

在组织结构方面,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建立健全合理的组织结构,并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确保公司各项业务能够高效运作。

内控制度是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的重要一环,包括风险控制、内部审计、合规管理等。

业务规范方面,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依法经营,明确合同权责,确保各项业务合规、透明、公正、安全。

信息披露是保障金融租赁公司透明度的重要手段,要求及时披露与客户利益相关的信息。

风险管理是金融租赁公司顺利开展业务的基础,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严控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金融租赁行业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首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制定能够减少不良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在金融租赁市场,存在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利,导致市场乱象。

通过加强监管,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可以有效遏制不良竞争,保护市场利益。

其次,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促进金融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管理办法通过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提高行业的透明度和稳定性,增加投资者对金融租赁行业的信任和认可。

这将进一步促进金融租赁业的发展,提高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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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但银监会禁止的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1/2;(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是指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内法人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

第九条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三)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五)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六)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七)境外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九)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二)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五)最近1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六)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七)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十)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七)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至少应当有一名符合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起人,且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全部股本的30%。

第十三条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三)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四)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非金融机构的,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其他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三)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低于10亿美元;(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七)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八)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九)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六)其他对金融租赁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十六条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在金融租赁公司章程中约定,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

第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银监会批准,可以设立分公司、子公司。

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的具体条件由银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金融租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九条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二)变更组织形式;(三)调整业务范围;(四)变更注册资本;(五)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六)修改公司章程;(七)变更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八)变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九)合并或分立;(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二十条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二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

第二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银监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租赁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金融租赁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四条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二十五条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基本业务:(一)融资租赁业务;(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三)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四)接受承租人的融资租赁保证金;(五)转让融资租赁资产;(六)同业拆借;(七)向金融机构借款;(八)境外借款;(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十)经济咨询。

第二十六条经银监会批准,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升级业务:(一)发行金融债券;(二)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三)资产证券化;(四)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前款所列业务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经营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章经营规则第二十八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二十九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行。

第三十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根据其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同时还应当及时识别和管理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特定风险。

第三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第三十二条租赁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产权转移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财产类别,金融租赁公司应当进行相关登记。

如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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