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数罪并罚的原则是什么
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
数罪并罚的处理一、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㈠判决宣告以前(判决已经宣告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即判决生效前)一人犯(异种)数罪的合并处罚——折衷原则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1、吸收原则——死刑或无期徒刑2、限制加重原则——同为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20年或者25年)、同为拘役(最高不超过1年)、同为管制(最高不超过3年)甲犯A\B\C三罪,分别应判8年、9年、10年,宣告前都被发现,则处理结果如下:【10≤X≤(8+9+10)27】∪【数罪累计总和刑期不到35年的最高刑期为20年】【10≤X≤20】3、并科(相加)原则——附加刑(1)主刑与附加刑(2)附加刑之间也要并科。
例如,甲犯AB罪,分别被判处罚金1万,对甲决定判处罚金2万元。
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㈡判决宣告(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同种或异种)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在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提出抗诉,在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时,第二审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适用刑法69条规定,因为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中减去的是已经执行的刑罚,而判决还没有生效,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刑罚还没有执行。
【例】某甲因抢劫罪被依法判处12年有期徒刑,执行7年后,又发现判决前尚有一强奸罪未被判决,该强奸罪应判10年有期徒刑,则此时对某甲的刑期如何确定?(或者说此时对某甲还需要执行刑期最长是多少、最低是多少?)【分析】在此情形下,抢劫罪(本罪)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的强奸罪相对于本罪而言是漏罪,应适用“先并后减”的规则:第一步,先并的结果是12年以上20年以下(两罪相并之和的最高是22年,但注意有期徒刑并罚最高不能超过20年的限制)。
数罪并罚原则有哪些
数罪并罚原则有哪些
数罪并罚的原则有三点:1、吸收原则。
2、合并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
法律我收集了一些关于数罪并罚的资料,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数罪并罚的原则:
1、吸收原则。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2、合并原则。
对于主刑和附加刑,我国刑法采用合并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
对所犯数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
二、刑法数罪并罚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
(2)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
(3)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
相关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
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刑事犯罪的处罚的原则是什么
刑事犯罪的处罚的原则是什么在违反了法律规定⽽接受刑事处罚的时候,这个情况就需要⾯临⼀些处罚的原则性问题,那么关于刑事犯罪处罚的原则是如何在法律中规定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犯罪的处罚的原则是什么罪⾏法定原则的内容1、排斥习惯法: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犯罪于刑罚均由法律明⽂规定,因此,刑法必须是成⽂法,习惯法当然不能成为刑法的法源。
2、禁⽌溯及既往:罪刑法定主义要求刑法只能对其施⾏以后的犯罪适⽤,不能对其施⾏以前的犯罪适⽤。
3、禁⽌类推解释: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明⽂规定的事项,⽐附援引与⾏为性质最相似的条⽂⽽予以处罚。
类推解释近似于⾃由擅断,它允许法官根据相似的刑法条⽂,随意⼊罪,以⽆为有,以轻为重,当然与罪刑法定主义相违背,因此,罪刑法定原则必定禁⽌类推解释。
4、禁⽌绝对的不定期刑: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对犯罪处以什么样的刑法由法律明⽂规定,禁⽌绝对的不定期刑的刑罚,以防⽌法官的专横擅断。
5、刑罚法规的适当:指刑罚法规规定的犯罪和刑罚都应是适当的。
6、明确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对什么是犯罪以及对犯罪处以何种刑罚由刑法条⽂明确予以规定。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1、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所犯罪⾏相适应2、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的⼈⾝危险性相适应适应法律⼀律平等原则1、定罪平等2、量刑平等3、⾏刑平等其他原则⼀、罪责⾃负原则1、罪责⾃负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谁犯了罪,就应当由谁承当刑事责任;刑罚只及于犯罪者本⼈,⽽不能连累⽆辜。
2、罪责⾃负原则的基本要求:①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实施了犯罪⾏为的⼈,对于没有实施犯罪⾏为的⼈不能对其定罪;②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者本⼈,对于仅与犯罪者有亲属、朋友、邻⾥等关系⽽没有参与犯罪的⼈,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主客观相统⼀原则主客观相统⼀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主客观相统⼀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犯罪嫌疑⼈、被告⼈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的条件,并要求主客观两⽅⾯的有机统⼀。
数罪并罚知识讲解
数罪并罚量刑制度一:累犯、自首、立功量刑制度二:数罪并罚与缓刑制度↘第四节数罪并罚一、数罪并罚的概念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在法定期限内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觉得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即就是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制度。
是指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特征:1、一人犯数罪2、2、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内 a、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b、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 c、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人又犯罪的(漏罪) d、被宣告缓刑或假释的犯罪人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或发现漏罪的。
吸收原则: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都被最重的刑罚吸收。
并科原则:也称为相加原则,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
限制加重原则:是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准则。
我国的数罪并罚原则: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综合原则。
1、吸收原则的表现:决定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
吸收原则2、限制加重原则表现: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依据《刑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总结
/gate/big5//index. asp?id=14599(更多法学司考资料免费下载)一、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刑法全部内容,对定罪量刑和刑罚的执行具有直接指导作用的准则,是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基本规则。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明确规定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1.刑法的地域效力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2.刑法对人的效力(1)对我国公民的效力①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②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③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或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则不论其所犯之罪是否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都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凡在我国领域之外犯罪并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对外国人的效力①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规定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刑事案件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怎么判断
Any restriction starts from withi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刑事案件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怎么判断导读: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处罚的判定标准是,数罪并罚案件中,同一个犯罪嫌疑人犯有数个不同的罪行,在择一重罪处罚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例如犯罪嫌疑人购买假币后使用,通常是按照购买假币罪处罚的。
一、刑事案件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怎么判断?数罪并罚与择重处罚的区别是适用条件不一样。
1、从一重罪处罚的适用条件是犯罪行为属于想象竞合。
2、数罪并罚应当遵守以下三个条件:1)必须一人犯有数罪。
这是数罪并罚的前提条件,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构成数罪,就谈不上对数罪实行合并处罚。
2)一个人所犯的数罪,必须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未经处理的漏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
只有这三种情况下的数罪,才能实行数罪并罚。
3)数罪并罚不是对犯罪分子数个罪简单地加重处罚,而是先对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处罚,然后再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决定该犯罪分子应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执行原则有那些?(1)吸收原则:以重并轻,采取重罪吸收轻罪或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
(2)合并原则:根据《刑法》上“一罪一刑”原则,将数罪分别判刑后合并执行。
(3)限制加重原则:对所犯数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或者在总和刑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不得超过一定的期限。
(4)折衷原则:对数罪分别判刑,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吸收、合并、限制加重等不同的处罚原则。
三、择一重罚的具体情形有哪些?1、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以想象竞合犯论,择一重罪处罚。
(同样适用于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等)2、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个案件两个罪名会分开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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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件两个罪名会分开判吗
导读:一般会合并审理,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
各国刑事立法规定构成数罪的时间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规定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有的规定在判决确定以前,还有的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一般会合并审理,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
各国刑事立法规定构成数罪的时间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规定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有的规定在判决确定以前,还有的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中国刑法规定,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几个罪的是数罪,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数罪,应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一个案件有两个诉讼标的可以吗?
两个罪名能判缓吗?
两个罪名能判缓刑吗。
论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
论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作者:刘爱花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摘要】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适用的基本制度之一,其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我国刑法第69条、70条和第71条中,对于一些不同的数罪并罚情形的出现,由于没有系统规定,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的操作难度较大。
本文从数罪并罚制度主要特征及实施意义入手,简要分析了数罪并罚的原则,针对数罪并罚实践运作中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刑法;数罪并罚制度;特征;意义;原则;对策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适用的基本制度之一,由于目前我国立法系统还不健全,相关法律条文尚不完善,现行刑法中有关数罪并罚制度的规定尚不详细和完善,从而使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无法可依、尺度不一等问题,影响了司法的严谨性和公平性。
因此,研究数罪并罚制度相关内容,针对数罪并罚实践运作中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数罪并罚制度主要特征及实施意义数罪并罚是指法院对犯罪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之后,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和规定决定其应予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数罪并罚制度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事实特征,即数罪并罚制度实施的前提和基础是一人犯有数罪。
(2)时限特征,即数罪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以内发生的。
(3)程序和操作特征,即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数罪并罚制度必须依照法定的原则和规则,严格按照相关操作执行。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司法机关正确解决数罪并罚问题的法律依据。
数罪并罚制度的实行符合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该制度的实施体现了有罪必罚、一罪一罚的刑法原则,是实现刑罚目的的必然要求,体现可司法公正性,是健全和完善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制度。
二、数罪并罚原则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进行合并处罚时所依据的规则,是数罪并罚制度的核心和灵魂,决定着数罪如何进行并罚。
数罪并罚原则主要有四种:(一)并科原则并科原则是基于“有罪必罚”和“一罪一罚”的刑法原则而对犯罪行为进行的惩罚,对所犯罪行为数罪分别宣告刑罚,合并执行。
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如何适用
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如何适用数罪并罚,指的是当一个人犯有多个犯罪行为时,法院可以将这些犯罪行为合并审理,并对其作出统一判决和量刑。
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是罪刑相当,即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性,判决和量刑要与犯罪的实质内容相适应。
具体适用数罪并罚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实质关联。
即这些犯罪行为是在短时间内连续进行,或者是在相同目的、相同手段下实施的。
如果犯罪行为之间没有实质关联,法院是不能将其并罚处理的。
2.犯罪行为应当独立构成犯罪。
即这些犯罪行为应当是法律所定义并能够独立成立罪名的,而不是从属于其他犯罪行为。
择一重罪,指的是当一个人犯有多个犯罪行为,但法院认定其中一个犯罪行为是相对严重的,其他犯罪行为是从属于这个犯罪行为的,法院在审理时可以选择对其作出的判决和量刑仅仅适用于这个相对严重的犯罪行为。
择一重罪的基本原则是一事不再追究,即法院在决定判决和量刑时只考虑最严重的犯罪行为,而不再考虑其他从属犯罪行为。
具体适用择一重罪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犯罪行为存在主从关系。
即这些犯罪行为之间存在一种从属关系,从属犯罪行为是在主犯罪行为之下发生或者是为实现主犯罪行为所做的。
2.主犯罪行为是相对严重的。
即法院认定主犯罪行为的危害和社会危害性相对其他犯罪行为更大,因此在判决和量刑时只考虑主犯罪行为。
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的适用都是为了保证刑事案件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在适用这些原则时,法院应当对犯罪事实进行充分认定,并综合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等多个因素进行判决和量刑。
此外,法院也应当依法严格限制权力,确保对犯罪人的判决和量刑不过分苛刻,避免出现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的情况。
总之,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是刑事法律适用中的两种原则,用于解决多个犯罪行为的判决和量刑问题。
在适用这些原则时,需要考虑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和主从关系,以及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性。
通过合理适用这些原则,可以保证刑事案件的公正性和效率性,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
第十八章数罪并罚
第十八章数罪并罚第一节数罪并罚概述一、数罪并罚的概念数罪并罚,是指对于一个人犯数罪的,先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再按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适用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人犯有数罪。
数罪并罚的前提是一人犯有数罪。
这时所说的“一人”既可以是单独犯罪中的独立的一个人,也可以是共同犯罪中的数人组合而成的整体。
这里所说的“数罪”,是指基于数个独立的犯意,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具备数个独立的犯罪构成的情况,即实质的数罪或者独立的数罪。
因此,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或者处断的一罪,比如想像竞合犯、法规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继续犯、惯犯、结合犯、转化犯、合并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等均不属数罪的范畴,一般不适用数罪并罚。
2.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期限内。
根据《刑法》第69条、第70条、第71条、第77条、第86条的规定,适用数罪并罚从时间条件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二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漏罪;三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四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有漏罪;五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
如果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不发生数罪并罚问题。
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原则并罚。
并罚,是在对犯罪分子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三、数罪并罚制度的意义1.数罪并罚制度是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
利用刑罚惩罚犯罪的依据在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而惩罚必须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一人犯一罪和一人犯数罪,无论在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都很不相同。
所以,根据行为人犯数罪的不同情况,并按照刑法所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对犯罪人合并处罚,可以保证对犯罪人准确地量定刑罚,从而保障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
2.数罪并罚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数罪并罚名词解释
数罪并罚名词解释数罪并罚是指当一个人在同一案件中犯了多项罪行时,法院可以对其数种罪行一并判决并进行处罚。
该原则主要来源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
数罪并罚的名词解释如下:1. 数罪:指一个人在同一案件中犯了多项罪行,这些罪行可以是同一罪名的不同行为,也可以是不同罪名的不同行为。
2. 并罚:指法院对数罪进行综合考虑,将多项罪行一并判决并进行处罚。
而不是分别对每个罪行进行单独判决和处罚。
数罪并罚的理论基础是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特定性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指刑法对犯罪行为和刑罚应当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基础,任何人不得因行政性规定或其他非法律依据而受到刑罚。
数罪并罚符合这一原则,因为法院是根据法律明文规定对罪行进行判决和处罚,而不是凭主观判断。
2. 刑法特定性原则:指刑法对特定行为的犯罪构成要素、责任与处罚等进行具体规定。
数罪并罚符合这一原则,因为法院综合考虑了多项罪行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影响等,进行综合判决和处罚,确保罪行得到恰当的惩罚。
实施数罪并罚具有以下好处:1. 提高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程度被真实反映的程度。
数罪并罚可以将同一案件中的多个罪行综合考虑,更全面地了解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程度,使判决更加公正、合理。
2. 增加了对犯罪人的制裁力度。
数罪并罚可以将多个罪行的刑罚综合起来,形成更加严厉的刑罚,提高对犯罪人的惩罚力度,达到警示作用,起到预防和遏制犯罪的效果。
3. 优化了司法资源利用效率。
数罪并罚可以减少因为同一人犯罪而产生的多次审理和处罚过程,优化司法资源的利用,提高司法效率。
总之,数罪并罚是一种为了增加对犯罪人制裁力度、实现对罪行的公正判决和提高司法效率而设计的法律原则。
它使得罪行得到恰当的处罚,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我国牵连犯处罚原则是什么?
Be kind to yourself, don't be swayed by others, don't sway others, confident and graceful.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我国牵连犯处罚原则是什么?1、从一重处断原则。
刑法第399条第3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数罪并罚原则。
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在我国,犯罪者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当然,所犯罪行不同,处罚力度也不同。
有的案件中有主犯和从犯,而有些则是为了达到某个目的不断犯下各种案件的牵连犯。
我国对于牵连犯有着不一样的处罚原则,接下来就随一起看看牵连犯处罚原则有哪些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一、有关牵连犯刑事责任的学说(一)从一重处断这是追究牵连犯刑事责任的通说,也是主要的立法模式。
其基本含义是,对牵连犯应按其所触犯的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按其法定刑处罚。
如日本1907年刑法第54条规定:“……作为犯罪的手段或者结果的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按照其最重的刑罚处断。
”再如台湾现行刑法第55条规定:“……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结果之行为犯他罪名者,从一重处断。
”主张对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1、牵连犯的客观危害较轻。
牵连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因相互依存形成一个统一整体,社会危害性程度比实施数个完全独立的犯罪轻一些。
2、牵连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小。
牵连犯的数个犯罪故意贯穿着一个犯罪目的,行为人蔑视法律规范和社会利益的主观恶性比分别起意实施数罪的行为人要小一些。
3、从一重处断符合牵连犯行为人的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
牵连犯行为人和社会民众往往将牵连犯视为一个犯罪,如果对其进行并罚,不利于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也影响处罚的社会效果。
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是怎么规定的
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是怎么规定的首先,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有期徒刑数罪同日并罚的原则是罪犯在同一审判阶段被判处两个或多个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可以将这些有期徒刑加以合并计算,确定一个总的刑期。
但是,在两个或多个有期徒刑判决在不同刑事案件中宣判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数罪并罚。
其次,刑法规定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具体计算方法。
根据《刑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时,先以重罪定科为原则,对于重罪和轻罪的有期徒刑,一般情况下将重罪有期徒刑的刑期作为基础,并根据罪犯在同一审判阶段所犯轻罪的刑期情况,进行适当的加减处理。
如果罪犯所犯的罪行中有一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或是罪犯的一项刑期已经超过了刑法规定的最高刑期,则将该罪行排除在数罪并罚计算之外。
此外,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受刑人的刑期改变情况会影响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计算。
例如,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获得减刑或者假释,导致实际服刑时间减少,那么受刑人剩余刑期的计算会发生变化。
最后,有期徒刑数罪并罚计算方法的规定可以根据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而发生变化。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况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刑法的原则和相关规定进行量刑,保证刑罚的公正、合理和适用。
总而言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主要是按照重罪定科的原则和相关刑法规定进行的。
并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被告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适用,并在必要时参考相关判例和司法解释,以确保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
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一、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标准:犯罪构成说一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第69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行期徒刑、拘役、管制, 限制加重原则: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二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的并罚:第70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并后减;先按限制加重原则并,后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三刑罚执行中犯“新罪”的并罚;第71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减后并, 先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将原判决剩余的刑期与新罪判决的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二、貌似数罪但不实行数罪井罚的情况:一实质一罪一行为,一罪:1、继续犯2、想象竞合犯,3、结果加重犯;二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1、惯犯,2、结合犯;三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处理:1、连续犯,2、牵连犯,3、吸收犯;四法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法条;实际的一罪;三、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一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情况;这种情况不要数罪并罚:1、绑架并杀害人质,绑架罪一罪处罚;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罚;5、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强奸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强奸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认为强奸是强迫卖淫的手段;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处罚.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牵连犯;二法定从一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犯盗窃罪和信用诈骗罪,属于吸收犯.但也有认为是牵连犯的;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吸收犯,也有解释为牵连犯的;3、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牵连犯;4、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的,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或者枉法裁判罪,择一重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5、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6、根据司法解释,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7、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8、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9、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四、法定的转化罪不是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2、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3、虐待被监管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4、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5、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6、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转化为抢劫罪的;7、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是否属于转化罪尚未定论;对上述情况,从自然的眼光、生活的眼光来看似乎是数罪或者就是数罪,但在法律上不能实行数罪并罚;过去很多同志对数罪并罚问题,觉得学得很好,但是一做题就做错;其原因是我们太懂一罪一罚、数罪并罚,而没有注意到数罪法律偏偏不让并罚的情况;而考试的时候偏偏不考一般情况专考特殊情况,所以一定要注意;五、理论和实践非法定的中常见的不需要数罪并罚的情况:l、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奸、抢劫、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绑架、等侵犯人身的犯罪,造成轻伤后果的,仍是一罪,按相关犯罪定罪处罚;2、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造成重伤结果的,一般以故意伤害罪定期处罚;六、法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3、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4、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且要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但数罪并罚;5、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以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但组织抢劫集团又实行抢劫犯罪的,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井罚的规定处罚.8、因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解释为牵连犯数罪并罚特例;9、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71条出售、运输假币罪、第172条使用假币罪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七、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还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是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最新刑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最新刑法考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下列哪项不属于刑法的任务?A.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B. 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C. 保障国家安全D. 促进经济发展答案:D2. 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是多少岁?A. 14岁B. 16岁C. 18岁D. 20岁答案:B3. 根据我国刑法,下列哪项不属于犯罪的主观方面?A. 故意B. 过失C. 动机D. 目的答案:C4. 下列哪项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A. 犯罪主体B. 犯罪客体C. 犯罪对象D. 犯罪方法答案:D5.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是什么?A.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D.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答案:A6. 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限是多久?A. 1年B. 2年C. 3年D. 5年答案:B7. 我国刑法规定的一般累犯的条件是什么?A.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再犯罪B.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期满后三年内再犯罪C.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期满后两年内再犯罪D.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期满后一年内再犯罪答案:A8. 我国刑法规定的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件是什么?A. 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B. 犯罪后自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C. 犯罪后被抓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D. 犯罪后被抓获,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答案:A9. 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是多久?A. 1年以下B. 1年以上5年以下C. 2年以上5年以下D. 3年以上5年以下答案:B10. 我国刑法规定的假释考验期限是多久?A. 1年以下B. 1年以上5年以下C. 2年以上5年以下D. 3年以上5年以下答案:B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1. 根据我国刑法,下列哪些行为构成犯罪?A. 故意杀人B. 故意伤害C. 盗窃D. 非法拘禁答案:ABCD12.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预备行为包括哪些?A. 准备工具B. 制造条件C. 寻找同伙D. 策划犯罪答案:ABCD13. 根据我国刑法,下列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A.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B.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C. 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D. 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犯罪目的答案:AB14. 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哪些?A. 限制加重原则B. 吸收原则C. 并科原则D. 折中原则答案:ABC15. 根据我国刑法,下列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立功?A.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B.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C.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D.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答案:ABCD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16.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主刑和附加刑。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数罪并罚是指当犯罪嫌疑人涉及多起犯罪行为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将这些犯罪行为合并处罚。
这种处罚方式可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原则,下面将详细介绍其计算方法。
一、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1. 同一罪行原则:同一犯罪事实在时间上与空间上存在一致性的,应当作为同一罪行予以定性,并作为合并处罚的依据。
2. 法定量刑原则:根据刑法明确规定的各种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对每一罪行分别处以刑罚,然后再根据法定的数罪并罚计算方法进行合并处罚。
3. 量刑个别化原则:数罪并罚时,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处罚的严重程度和刑罚的适用情况。
二、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具体规则进行判决的。
通常是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计算:1. 罪名定性法院首先根据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及罪行,确定涉及的各个犯罪行为。
2. 判决标准根据刑法对各类犯罪行为的定性与量刑标准,确定每个罪行所对应的判决标准。
3. 罪行数目统计将犯罪嫌疑人涉及的各个犯罪行为逐一列举,并计算其罪行数目。
4. 合并量刑计算根据法律规定的数罪并罚计算方法,将各个罪行的判决标准进行合并。
5. 量刑适用根据合并计算的判决结果,确认最终的量刑标准和刑罚,决定犯罪嫌疑人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6. 判决结果法院最终根据以上计算和判决依据,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量刑决定,并正式宣判。
三、数罪并罚的作用和意义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有助于在处理犯罪案件时,准确、公正地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处罚。
它有以下几个作用和意义:1. 维护社会秩序通过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可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对于破坏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打击。
2. 保护人民安全数罪并罚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利用法律的漏洞逃避处罚,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3. 公正判决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使判决更加公正合理,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实际行为确定其应受的刑罚,避免单一罪行被重复处罚或漏罪。
论同种数罪的并罚
论同种数罪的并罚一、概述在刑法领域,同种数罪的并罚问题一直是一个复杂且具有争议性的议题。
它涉及到对于罪犯在同一犯罪行为中犯下的多个同种类罪的刑罚如何合理地合并执行的问题。
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也直接影响到罪犯的权益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同种数罪的并罚,简而言之,是指当犯罪行为人实施了多个同种类罪的犯罪行为时,法院在判决时如何对这些罪行进行合并处罚。
这种情形在刑法实践中并不罕见,尤其是在涉及连续犯罪或犯罪团伙的情况下。
对于如何恰当地处理这些犯罪行为,确保刑罚既能够达到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又不至于过度侵犯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一直是刑法学者和司法实践者关注的焦点。
在本研究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同种数罪并罚的理论基础,包括其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以及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同种数罪并罚问题上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我们还将分析同种数罪并罚所面临的挑战和争议,探讨如何在确保法律公正和效率的同时,合理地处理这一刑法难题。
通过这些分析,我们旨在为我国刑法在同种数罪并罚问题上的立法完善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1. 同种数罪的概念界定同种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具体故意,实施数个独立成罪的同种类犯罪行为。
对于同种数罪是否并罚,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论。
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同种数罪是否符合并罚的条件以及刑法是否有明文规定对同种数罪并罚。
对于同种数罪是否并罚,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和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理论通说持肯定态度。
我国刑法理论界通说及司法实践对此则持否定态度。
同种数罪并罚,是指对基于数个同一的具体故意,实施数个独立成罪的同种类犯罪行为,在科刑上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其特征是:犯罪人主观上具有数个同一的具体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数个独立成罪的同种类犯罪行为数个犯罪行为触犯了同一罪名。
第一,犯罪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数个同一的具体故意。
数个同一的具体故意,是指数个故意在内容上相同或相似。
如果数个故意在内容上毫无联系,则不属于数个同一的具体故意。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数罪并罚是指在法律上,对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多项刑罚时,综合考虑各项刑罚的情节,综合发挥各项刑罚的效果,对罪犯进行集中管束和改造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计算总刑期和确定执行情况两个方面。
一、计算总刑期计算总刑期是指对犯罪分子的多项刑罚进行量刑后按照一定的规则计算出的犯罪行为应受的刑期。
计算总刑期的基本原则包括:1.单罪刑期定则:每个罪行都要进行单独量刑,刑罚不能重复计算。
2.同罪行刑期定则:同一罪行的刑期要依法按照适用刑罚的准则量刑。
3.不同罪行刑期定则:不同罪行的刑期计算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组合。
根据刑法的规定,刑罚一般按照以下的计算规则进行计算:1.互不重叠原则:如果同一个犯罪事实构成了多个犯罪罪名,各个罪名所涉及的刑事责任不重复计算。
2.并罚原则:如果同一个犯罪事实构成了多个犯罪罪名,各个罪名的刑事责任进行累加计算。
3.交叉计算原则:当多个罪行之间相互影响时,根据犯罪的事实和结果,对每个罪行分别量刑后再进行综合、权衡和计算。
根据以上的原则,计算总刑期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首先,按照单独罪行的法定刑规定,对每个罪名进行独立量刑。
2.然后,根据互不重叠原则,将不同罪行的刑期按照并罚原则进行累加计算。
3.最后,根据交叉计算原则,根据各罪行的事实和结果,综合、权衡各罪行的刑期,按一定的方式确定总刑期。
二、确定执行情况确定执行情况是指对数罪并罚后的刑罚进行具体执行的方式和顺序的规定。
确定执行情况的原则包括:1.基本原则:刑罚法定、程序正当、量刑公平、刑期确定。
2.平等原则: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中应当平等受到对待。
3.适用原则:对具体情况适用刑罚执行制度。
在确定执行情况时,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和判决书上的判决情况确定刑罚类型、刑罚名称和刑罚执行地点。
2.其次,根据犯罪分子的行为和罪行情节确定刑罚执行的方式,如缓刑、免刑、暂缓执行等。
3.最后,根据法律规定和刑罚执行的顺序,按照先后顺序进行刑罚执行。
公安基础知识-197
公安基础知识-197(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判断题(总题数:30,分数:30.00)1.依法决策是公安决策正确性的根本保证。
( )(分数:1.00)A.正确B.错误√解析:[解析] 党的领导是公安决策正确性的根本保证。
2.在必要时,可以把侦查手段用于党内。
( )(分数:1.00)A.正确B.错误√解析:[解析] 严禁把侦查手段用于党内,不允许把对犯罪的手段用于解决党内的矛盾问题。
3.对于不服从管理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可以延长收容教育期限。
( )(分数:1.00)A.正确√B.错误解析:4.强制戒毒的对象为吸食、注射毒品人员。
( )(分数:1.00)A.正确B.错误√解析:[解析] 强制戒毒的对象为需要送入强制戒毒所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员。
5.我国的警衔制度采取的是一职多衔、职衔交叉的办法。
( )(分数:1.00)A.正确√B.错误解析:6.取保候审是侦查终结时对案件的一种处理方式。
( )(分数:1.00)A.正确B.错误√解析:[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所以题干表述错误。
7.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 )(分数:1.00)A.正确√B.错误解析:8.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确立了以限制加重为主、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 )(分数:1.00)A.正确B.错误√解析:[解析] 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1)各国刑法所采取的原则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与混合原则;(2)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
9.负责管制执行的机关是政府基层组织。
( )(分数:1.00)A.正确√B.错误解析:[解析] 根据《刑法》第38条第3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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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数罪并罚的原则是什么
▲一、刑事案件数罪并罚的原则是什么
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
各国刑法所采取的原则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与混合原则。
吸收原则的内容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都被最重的刑罚吸收。
并科原则也即相加原则,其内容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
限制加重原则的内容是,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据此,
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
▲1.对于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1)数罪中判处几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时,只执行一个死刑,不执行其他主刑。
(2)数罪中判处几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无期徒刑时,只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主刑。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将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死刑。
从形式上说,两个以上无期徒刑即使相加,也还是无期徒刑。
从实质上说,无期徒刑与死刑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个刑种;刑法对死刑的适用是严格控制的,将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合并为死刑,就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而且既然被告人所犯各罪都只应判处无期徒刑,就说明还有改造的可能性,不能决定合并执行死刑。
▲2.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都有期限,本身可以合并,但如果采取相加原则,就显得过严,而且不符合实际;如果采取吸收原则,就显得过宽,不利于预防犯罪。
于是,我国刑法规定了限制加重原则。
“限制”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受总和刑期的限制,二是受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的限制。
以有期徒刑为例,被告人犯了两个罪,所判处的刑罚分别为10
年和8年,总和刑期为18年,最高刑为10年,故应在10
年以上18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罚,此时受总和刑期的限制。
如果被告人犯了三个罪,所判处的刑罚分别为10年、8年和
6年,总和刑期为24年,最高刑为10年,但法律规定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故只能在10年以上20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此时受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的限制。
“加重”表现为,不仅可以在所判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而且可以超过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一般法定最高限度,决定执行的刑期。
有期徒刑在数罪并罚时可以超过15年达到20年,拘役可以超过6个月达到1年,管制可以超过2
年达到3年。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对判处附加刑的,采取附加刑与主刑并科的原则。
如一人犯数罪,其中有两个罪分别被判处罚金与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在执行主刑的同时,这两种附加刑仍须执行。
因为附加刑与主刑的性质不同,不得换算与吸收,却可以并科执行。
此外,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附加刑的并罚,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依法对犯罪人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二、什么情况下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据此,数罪并罚具有以下特征:
1.一人犯数罪。
一人犯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数罪是实行数罪并罚的前提。
一人犯一罪以及数人共同犯一罪的,不发生数罪并罚的问题;数人共同犯数罪的,实际上对数人应分别量刑,仍然属于一人犯数罪,存在数罪并罚问题。
2.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以内。
换言之,只有当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犯罪人犯有数罪的,才适用数罪并罚。
包括以下具体情况:(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2)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3)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人又犯罪的(新罪);(4)被宣告缓刑或假释的犯罪人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或发现漏罪的。
由此可见,数罪并罚与累犯从重处罚有区别,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又犯罪的,属于是否构成累犯的问题,而不是数罪并罚的问题。
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发现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如果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应依法定罪量刑,但这既不是数罪并罚问题,也不是累犯问题。
3.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先对犯罪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决定合并执行的刑罚。
故实行数罪并罚的结局,是对数罪产生一个判决结果,而不是相互独立的几个判决结果。
对数罪产生一个判决结果,不是采取“估堆”方法将数罪作为一个整体综合判断的结果,而是先分别定罪量刑,后根据一定原则与
方法决定合并执行的刑罚。
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要一个一个地定罪量刑,然后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合并执行的刑罚;二是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或者再犯新罪,或者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只需要对漏罪或新罪定罪量刑,然后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与前罪刑罚合并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关于数罪并罚,一般是在同一个罪犯触犯了多个法益,构成多个犯罪的情况下,此时往往是对其进行数罪并罚的。
当然,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也是需要实际计算具体的刑期,这并不是简单的多个刑期相加。
通常数罪并罚最高刑期是不能超过20年或者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