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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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合同编号:

公装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公司全称)

办公地址:

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签约代理人:联系电话:

施工代理人:联系电话: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办公地址:

签约代理人:(营业部经理): 联系电话:

施工代理人:1 工程部经理: 联系电话:

施工代理人:2 设计师: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咸宁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致的期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公装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建筑面积:

1.4 工程内容及做法(见图纸施工内容单及《报价单》)

1.5 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种承包方式;

(1) 包工、包施工材料、包部分(或全部)内饰物品(以:“甲方委托乙方代购内)饰物品明细表”为准);

(2)包工、包施工材料,甲方提供内饰物品(见“甲方提供内饰物品明细表”);

1.6 工程期限工作日;

开工日期为甲方预收款到乙方第四即2011年月日)(或另行约定为2012年

月日);

竣工日期为开工后第工作日;

1.7 合同价款:

本合同工程造价为2008年最新定额预算结算工程款,以2010年行情差价补贴《如人

工、材料差价等》)

第二条: 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书面通知乙方。

第三条: 装修范围

3.1、2、3、4号集中宿舍楼所有室内外装修由乙方负责装修(如水电工程、地面铺贴工程、吊顶工程、卫生间、房门、楼梯铺贴及扶手等)

3.2、1-13号宿舍楼所有室内外装修由乙方负责装修(如水电工程、地面铺贴工程、吊顶工程、卫生间、房门、楼梯铺贴及扶手等)

第四条: 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设计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提供;

1.甲方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

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须双方在每页图纸上签字方为有效)。

第五条: 甲方工作

4.1 开工前四天,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家具、电器等陈设,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4.2 提供期间的水源、电源,并承担相关费用。否则由此造成的工期拖延由甲方承担4.3 如需拆改建筑的承重及非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燃气、暖气等),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并交乙方备案。

4.4 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参与工程过程中的各项验收。

第六条: 乙方工作

5.1 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保持按期完成工程施工。

5.2 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防火要求。由于施工造成火灾事帮,乙方承担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5.3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

5.4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做到不污染环境。

5.5保证施工现场的整齐有序。

5.6工程竣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不包括专业保洁)。

5.7负责做好成品保护工作(甲方委托他人进行其他施工项目造成交义施工除外)。

5.8严格执行国家、本市管理部门的强制停止施工和临时静音施工规定。

第六条工程变更

6.1甲方变更或增减施工项目时,应与乙方协商,双方签署《工程变更增项单》并列

出调整的价款和工期的相应顺延后、乙方按《工程变更增项单》执行。

6.2合同履行中的各项协商事宜、项目变更等均须由乙方施工代理人与甲方共同商定并签署书面协议或《工程变单》,任何口头承诺或口头协议无效。任何非乙方签约代理人或施工代理人签署的协议及一切变更治商手续均无效。施工中甲方与乙方施工人员(包括工长、班长、工人)所做的变更治商内容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6.3工程增项或变更适应延工期。

6.4合同签定后,甲方中一方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须按合同额的20%赔付对方违约金。如甲方要求解除合同,还须承担乙方因签定本合同发生的设计费(按100元/建筑平方米计算)。

6.5合同签定后,工程开工前,如甲方要求减少合同规定的项目时,为部分违约,须向乙方支付减项金额5%和违约金,还须按减项金额比例支付乙方设计费(按100%元/建筑平方米计算)。

6.6工程施工后,甲方要求减少合同规定的项目时,为部分违约,须向乙方支付减项金额10%和违约金。若甲方要求减掉的项目乙方已经开始施工,甲方须另外向乙方支付该项目所发生的费用。

6.7中期款结算后增加施工项目,甲方在交纳增项工程款后,乙方方予以施工。

第七条材料供应

7.1由乙方采购的主要施工材料严格按照乙方当期《主要施工材料名录》进行购进,乙方材料配送库中缺货应采用品质材料。如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出现假冒、伪劣,甲方有权要求更换,对工程造成损失的,乙方无条件整修并承担其费用。

7.2应由乙方购买的主要施工材料,在工程进行中,甲方如需变更,双方须先填写“变更治商单”,确认品牌及价格后,乙方方可购买,任何口头承诺无效。

7.3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应是符合设计及施工要求的合格产品,并按施工进度送到工地现场。甲方应在材料进场前一天通知乙方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因甲方供料延误或发生质量问题,规格差异工期延误以及给工程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

7.4如甲方指定材料供应商,而材料发生质量问题,造成退换、延误工期,甲方应承担乙方损失费用。

7.5甲方委托乙方代购“内饰物品”的,须在合同中列明“甲方委托乙方代购内饰物品明细表”,并将全部款项交乙方财务部。甲方本书面委托代购而经由其他任何人推荐或代购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工期延误

8.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工期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停水停电等)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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