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秩序是何以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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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秩序是何以可能的
宋鑫
“社会秩序何以生成”或“社会何以可能”是一个深刻的学术命题,它甚至成为一个学科的研究主题。社会秩序与人类社会的历史一样久远与神秘。从人类诞生开始,人类就表现出明显的“群居”倾向,而后逐渐演变为“社会”。本文从以下几位社会学学者的理论进行简单阐述:
首先,在社会学理论发展中,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个人和社会的二元对立,这是社会学的经典问题。在西方社会学领域中,这一经典问题是以结构和行动的关系表现出来的。社会学家在发展自己理论的过程中,不自觉的倒向其中一方。孔德、涂尔干,帕森斯等实证主义传统强调结构决定个体行动,社会结构规范个体的行为;韦伯、戈夫曼等抗议结构对个人的抹杀。他们都试图沟通个人与社会,客观与主观。吉登斯、布迪厄、加芬克尔分别用“结构的二重性”、“惯习”“主体间性”和“日常生活中的实践行动”来沟通个体与社会,从而解释社会是何以可能的。
首先,吉登斯(结构和行动)
(1)吉登斯提出以结构的二重性原则来取代主客二元论。吉登斯的结构二重性有两个要点。第一,结构是动态的,循环的。要在社会实践或社会声场的不断展开和循环的过程中动态的理解结构。第二,具有客观制约性和主观能动性的社会结构,不仅存在于社会层面上,而且也存在于个人的思想意识当中。(2)吉登斯根据结构二重性原则对社会行动和结构进行了分析。
吉登斯认为,行动是具有能动性的微观个人行动。第一,人的行动是一种绵延发生的,持续不断的行为流。人的行动具有反思性的自我控制,但是这一有意图的行动可能带来意外后果,意外后果又作为一种未被行动者认识到的条件,成为下一次行动的前提。这是个循环往复、不断积累的过程。大量的意外后果的不断积累成了人们认可并受制于其中的社会制度。第二,这里的有意图行动不仅仅有个人的个别性,同时有“类同性”,即被结构化的意识。
吉登斯对结构进行了解释。结构化理论中的结构是指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反复涉及到的资源和规则。同时,它又作为“记忆痕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体现在行动的实践当中。吉登斯强调结构是被行动者使用的东西,而不是外在
强制性的东西,而规则和资源必须要在实践活动中才能被视为结构。结构是行动的结果,又是行动的中介,具有二重性。
(3)行动与结构之间是一种持续不断的循环的与相互建构的关系,这种循环性是社会得以构成和变化的根本机制,是社会生活基本的、构成性的特点。通过结构二重性,吉登斯使个人和社会的对立融合,因此社会秩序得以形成。
第二,布迪厄(惯习)
(1)布迪厄用场域、资本、惯习等概念作为沟通主观和客观的中介和桥梁,以超越二元对立。
(2)布迪厄认为,一个社会可以被分割为不同的“场域”。场域是指一个关系结构,是掌握了一定资本、具有一定惯习和性情倾向系统、占据一定场域位置的行动者之间的互动所构成的一个看似主观实际客观的网络空间。第一,场域是一个虚拟空间,有心理边界,每个行动者都知道在场域中如何行动。第二,场域也是一个有斗争的权力空间。第三,正是这些位置的存在和它们强加于占据特定位置的行动者或机构之上的决定性因素之中。这些位置得到了客观的界定,其根据是这些位置在不同类型的资本的分配结构中实际的和潜在的处境,以及它们与其他位置之间的客观关系。
(3)“惯习”是布迪厄社会实践理论的核心概念,是社会中所有社会成员的行动的关键原则,指涉的是人在具体历史情境中接受社会化所形塑成的性情倾向系统,具有历史性和社会性两种特性。第一,它是个体能动者在即时性和临时性的过程中产生的,并向个体身体化和内化的结果。是故,惯习一方面是权宜性的和临时应付性的,另一方面又是这类行动的长期积累的产物。由于惯习是历史的产物,所以它是一个开放的性情倾向系统,不断地随经验而变。第二,个体的惯习所表征的正好是该个体在特定场域中的地位和处境,即与资本和获取资本的能力相联系。第三,既然社会人始终是场域中人,那么“惯习”当然是在特定的场域中形塑而成的。但是,惯习持有者会生活在多种关系网络中,惯习对场域有建构作用,在某种特定条件下,还可能彻底改变场域的结构。
第三,加芬克尔:
(权宜性、情景组织性、索引性、可说明性、可反思性、行动、秩序、认知性)(1)加芬克尔对帕森斯的行动与秩序理论的实质进行了批判,指出帕森斯社会行动理论中的行动者不过是一个判断傀儡,其行动是由社会外在的或者行动者内部心理因素预先决定了的。
(2)加芬克尔认为,日常生活中的实践行动是一种复杂的过程,具有很大的权宜性,创造性;社会生活的秩序从社会成员的一步接一步的行动中生产出来。而这种权宜性活动,在常人看来是自然而然的。
(3)日常生活中的实践活动具有情景组织性,但是情景是不是外在于主观的客观存在,而是行动组织起来的,行动和场景都是局部性的。情景、情景定义和行动是三位一体的。
(4)行动者在组织情景时具有索引性。索引性是指双方的共同知识,是被省略和隐含的,也是无止境的。
(5)尽管行动具有索引性,但是行动还是可以观察和被描述的。通过揭示日常生活中的索引性,可以使行动得到说明,被人理解,从而克服传统行动理论的困境。
(6)可见,由于行动的可说明性和反思性,规范与其说先于行动,作为行动的蓝图或者规定发挥作用,不如说是在行动之后,使行动可以被人们说明、描述的一种工具。
如果说确实存在社会秩序的基础,那也是认知性的而非规范性的,基础也是动态的,过程的。也就是说社会规范并非是一种预先就存在的制约人们行动的因素,而是通过人们在行动中的认知,而影响人们行动的一种因素。
因此,常人方法学通过“日常生活中的实践行动”这个概念把行动、经验和秩序有机统一起来,从而解释了“社会秩序是何以可能的”。
最后,就我国现实情况说来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塑造与之相适应的经济理性人。具体说来,将中国的传统文化精髓、社会主义价值理念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相结合,以此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性人。建设自治型社会的关键在于调和存在于中国传统政治秩序中的对社会力量的抵制因素与作为大势所趋的社会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在既有政治秩序不变的前提下,可通过构建行之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形成利益共识机制、赋予各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