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须主客观一致(最新)
大学刑法学知识考试(试卷编号241)
大学刑法学知识考试(试卷编号241)1.[单选题]甲见贩毒有利可图,于是从乙手中买得15克海洛因进行贩卖,交易时被抓获。
经鉴定,甲贩卖的海洛因系白面粉。
甲构成( )。
A)贩卖毒品罪B)非法持有毒品罪C)诈骗罪D)贩卖毒品罪和诈骗罪答案:A解析:2.[单选题]甲为干涉乙的结婚自由,把乙打成重伤。
对甲应以( )论处。
A)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B)故意伤害罪C)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故意伤害罪D)不构成犯罪答案:B解析:3.[单选题]某村村民小组组长甲将代收的村提留、统筹款等共计2万元据为己有,然后称这些款项被盗。
甲的行为构成( )。
A)贪污罪B)职务侵占罪C)侵占罪D)诈骗罪答案:B解析:4.[单选题]酒店服务员张三为报复将其辞退的酒店,在互联网发帖谎称其已在酒店通气管道输入毒害性气体,一时间引起酒店住客的恐慌和骚乱,酒店报案,警方出动大批警力进行疏散,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张三的行为构成( )。
A)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B)诈骗罪C)编造虚假信息罪D)寻衅滋事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答案:C解析:5.[单选题]下列行为成立犯罪中止的是()。
A)甲放火之后,在独立燃烧之前,喊了一声:"救火啊!"随后立即离开了现场,大火后被群众扑灭B)乙对仇人王某猛砍10刀后离开现场。
1小时后,乙为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见王某仍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后王某因伤势过重死亡C)丙为了发泄对社会的不满,将一块巨石搬上铁轨,但在火车即将到来之前,丙由于害怕被处罚,于是又将石头搬开D)丁一直想杀害胡某,某日向胡某的食物里投放了毒药,胡某食用之后痛苦万分,丁见状顿生悔意,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在医生的救治下,胡某没有死亡,但是终生残疾答案:D解析:6.[单选题]王某,某地公安干警。
2009年7月2日,下班途中,见路边有人下棋,便过去观看。
随手将装有一支手枪的的皮包放在脚边。
待天色已晚,王某回到家中才发现皮包丢失。
关于信用卡犯罪法律适用(2篇)
第1篇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迅速发展,信用卡犯罪问题日益凸显。
信用卡犯罪不仅给消费者带来了经济损失,也对社会秩序和金融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
在我国,信用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
本文将从信用卡犯罪的定义、法律适用原则、主要罪名及刑罚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信用卡犯罪的定义信用卡犯罪是指利用信用卡进行的非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信用卡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2. 信用卡恶意透支罪: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3. 信用卡盗窃罪:指非法占有他人信用卡,并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取款等行为。
4. 信用卡套现罪:指非法占有他人信用卡,通过虚假交易、虚开发票等方式,将信用卡透支额度转换为现金的行为。
5. 信用卡洗钱罪:指利用信用卡进行洗钱活动的行为。
二、信用卡犯罪法律适用原则1. 刑法原则:适用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
2. 民法原则: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
3. 行政法原则:适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如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等。
4. 国际法原则:在涉及跨国信用卡犯罪时,适用国际法的相关规定。
三、信用卡犯罪主要罪名及刑罚1. 信用卡诈骗罪(1)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2)刑罚:根据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信用卡恶意透支罪(1)构成要件: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犯罪构成: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
信用卡作为一种信用支付工具,只能由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严禁伪造、冒用。
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6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刑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骗领、冒用信用卡的;伪造、变造银行卡的;恶意透支的;利用银行卡及其机具欺诈银行资金的。
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直接破坏国家信用卡管理秩序,损害合法持卡人及发卡机构的经济利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予以刑法打击。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犯罪对象是信用卡。
信用卡的含义有广、狭之分。
《办法》实施前,所谓的信用卡,系广义的信用卡,泛指银行、金融机构向信用良好的单位和个人签发的、可以在指定的商店和场所进行直接消费,并可在发卡行及联营机构的营业网点存取款、办理转账结算的一种信用凭证和支付工具。
《办法》中的信用卡仅指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卡,是狭义的信用卡。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当前信用卡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为了逃避打击,伪造信用卡犯罪组织之间形成了细致的分工。
从空白信用卡的印制、运输、买卖,到写入信用卡磁条信息制作成假卡,再到运输、出售,各个环节往往由不同犯罪组织的人员分别承担,各组织间互不隶属,单线联系。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按照国际信用卡组织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信用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提供、出租或转借给他人使用。
虽然不排除个别情况下,有的持卡人违反规定将信用卡交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但一般来讲,行为人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数量不会太多,行为人与持卡人的关系也比较密切,有的还得到持卡人授权。
《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的理解与适用(【作者】耿磊【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18〕19号)(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修改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以下简称《解释》)作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文序号后,重新公布。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修改决定》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修改决定》的制定背景1997年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解释》,明确了信用卡诈骗罪等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的定罪量刑和法律适用标准。
作为重要内容之一,《解释》针对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情形,明确了行为认定标准和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解释》施行以来,各级公安、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和《解释》的规定,依法惩治恶意透支和其他信用卡诈骗犯罪,有效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
但是,恶意透支与使用“伪卡”“假卡”“废卡”“冒用卡”等信用卡诈骗存在重大区别,本质上系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民事债权债务纠纷,不宜过分依靠刑法予以解决。
然而,经司法大数据分析发现,信用卡诈骗罪呈现出如下两个特点:(1)恶意透支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行为样态。
近五年,信用卡诈骗罪案件一审年均结案1万件左右,占全部金融诈骗犯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八个罪名)的八成以上,恶意透支又占信用卡诈骗罪的八成,有的地方甚至达到95%。
最高检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最高检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
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2016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浙检研[2007]22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2016年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怎么认定非法
⾮法持有他⼈信⽤卡怎么认定⾮法随着⼈们⽣活⽔平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通过使⽤信⽤卡来实现资⾦的扣转与消费,但是⾮法持有他⼈信⽤卡的⾏为是被法律所禁⽌的,那么,怎么认定⾮法持有他⼈信⽤卡中的⾮法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持有他⼈信⽤卡怎么认定⾮法⾮法持有他⼈信⽤卡中的“⾮法”是指⾏为⼈在主观上明知⾃⼰持有的是他⼈的信⽤卡,客观上具有通过诈骗、盗窃、抢夺、抢劫等⾮法⽅式获取信⽤卡的⾏为。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七⼗七条之⼀有下列情形之⼀,妨害信⽤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数量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明知是伪造的信⽤卡⽽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信⽤卡⽽持有、运输,数量较⼤的;(⼆)⾮法持有他⼈信⽤卡,数量较⼤的;(三)使⽤虚假的⾝份证明骗领信⽤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提供伪造的信⽤卡或者以虚假的⾝份证明骗领的信⽤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法提供他⼈信⽤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犯第⼆款罪的,从重处罚。
⼆、⾮法持有他⼈信⽤卡构成犯罪如何适⽤减刑根据刑法规定,⾮法持有他⼈信⽤卡构成犯罪的,如果在执⾏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功表现的,可以依法适⽤减刑。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的犯罪分⼦,在执⾏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功表现之⼀的,应当减刑:(⼀)阻⽌他⼈重⼤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技术⾰新的;(四)在⽇常⽣产、⽣活中舍⼰救⼈的;(五)在抗御⾃然灾害或者排除重⼤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贡献的。
刑法第196条之“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司法认定
Determinations of the Falsely Using Others' Credit
Cards in Juridical Practice
作者: 刘帆[1]
作者机构: [1]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上海200042
出版物刊名: 大连大学学报
页码: 115-119页
主题词: 信用卡;司法;刑法;自动取款机;行为方式;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诈骗
摘要: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他人身份、利用信用卡在特约商户消费和银行营业柜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转帐的行为,被冒用的信用卡既
可以是他人合法有效的卡,也可以是他人伪造、骗领或作废的卡。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冒用
捡拾的他人信用卡、冒用代他人保管的信用卡、通过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等
六种行为方式认定为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的“冒用他人信用卡”,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浅谈对“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理解
浅谈对“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理解[摘要]随着信用卡功能的不断发展以及信用卡在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的不断渗透,信用卡业务的风险也不断产生,惩治和预防信用卡犯罪是规范金融管理秩序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转的重要任务。
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冒用他人信用卡”就是其中诈骗方式之一。
所谓冒用他人信用卡,就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骗取财物或服务的行为。
文章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行为进行分析研究,以求有益于司法实践。
[关键词]信用卡;冒用;诈骗行为一、信用卡诈骗中“信用卡”含义其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信用卡是指银行、金融机构向信用良好的单位和个人签发的、可以在指定的商店和场所进行直接消费,并可在发卡银行及联营机构的营业网点存取款、办理转帐结算的一种信用凭证和支付工具。
广义上的信用卡即银行卡。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两种。
信用卡和借记卡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具有透支功能,后者没有透支功能。
所以,狭义上的信用卡是仅指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卡。
那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是指的广义上的还是狭义上的信用卡?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对“信用卡”的含义进行了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该立法解释事实上将实践中引发颇多争议的借记卡诈骗案件纳入了刑法中有关“信用卡”犯罪的处罚范围,在刑法意义上,借记卡今后将一律被视为“信用卡”。
二、“他人信用卡”中信用卡的范围首先,司法实践之中,最常见的是行为人冒用他人现实存在、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或取款,但在特殊情况下,还应包括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以及他人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例如,行为人如果主观上不知其冒用的信用卡系伪造、作废或者他人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则应认定为“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
如何认定新型信用卡犯罪
一、四种行为方式触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一,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伪造信用卡。
有学者提出,“持有”是指随身携带,包括装在衣袋、旅行袋或旅行箱里,当然也包括拿在手里,但不包括私藏家中。
因为私藏与持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修正案既未规定私藏,说明立法者未将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以私藏的行为以犯罪论处。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持有是对特定物的管领和控制的状态,在本质上表现为行为人对特定物品的支配和控制,持有无需将特定物品处于行为人物理力的控制之下,不以行为人对特定物品的自然力量或物理力上的直接占有、控制为条件,只要求行为人与物品之间存在支配与被支配、控制与被控制的事实状态和关系即可。
因而,持有既可以是行为人将伪造的信用卡携带在身、藏匿家中或存放于特定地点,也可以是将伪造的信用卡委托他人保管,处于自己支配的范围之内。
在“持有”的具体内涵上,“持”和“有”不可分割,行为人仅是为他人保管信用卡而无直接支配权的,仅为“持”;因无法满足“有”的条件,不能构成本罪,可视情况构成窝藏赃物的犯罪。
“运输”是行为人对行为对象所进行的空间位置移动。
既包括将伪造信用卡从国(境)外运入国(境)内,也包括在国(境)内所进行的移动。
通过各种方法将信用卡由此地运往彼地的为运输,此地与彼地不纯粹是物理意义的空间距离和位移,而应根据人们的一般观念,将一定的行政区域结合距离的远近作判断。
持有、运输的行为对象是他人已经完成伪造的信用卡或者将用于他人实施伪造信用卡犯罪的空白信用卡。
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均为数量犯,须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
第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他人信用卡。
按照信用卡的管理规定,信用卡限本人使用。
此种行为方式中的他人信用卡一般为他人合法申领的信用卡,但在特定情况下,持有他人伪造的信用卡也可以成为此种行为方式的类型,表现为,行为人基于认识错误而持有了他人伪造的信用卡,且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因行为人的持有行为不符合前列行为方式中所要求的特定主观要素,但基于行为人对他人信用卡属明知,仍应认定属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标准.doc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标准_沈方圆律师语音解答|律师追诉: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4.使用虚假的明骗领信用卡的;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6.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法律依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条[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注意本罪为选择性罪名,既包含妨害行为(持有、运输、出售、购买、非法提供、骗领)的选择,也包含对象(伪造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的选择,行为人只要实施一种行为侵害一种对象即可以成立本罪;行为人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侵害两种对象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条文]我国刑法第177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网络欺诈的相关定罪标准
⽹络欺诈的相关定罪标准现在⼈们的⽣活离不开⽹络,因为⽹络的带来的便捷,衍⽣出⼀些⼈利⽤⽹络来通过⾮法的渠道来牟利,店铺⼩编下⾯就给⼤家介绍⼀下⽹络欺诈的相关定罪标准。
⼀、总体要求近年来,利⽤通讯⼯具、互联⽹等技术⼿段实施的电信⽹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发,侵犯公民个⼈信息,扰乱⽆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
此类犯罪严重侵害⼈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扰电信⽹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民群众反映强烈。
⼈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针对电信⽹络诈骗等犯罪的特点,坚持全链条全⽅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持最⼤⼒度最⼤限度追赃挽损,进⼀步健全⼯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坚决有效遏制电信⽹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努⼒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度统⼀。
⼆、依法严惩电信⽹络诈骗犯罪(⼀)根据《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的规定,利⽤电信⽹络技术⼿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六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
⼆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实施电信⽹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的,酌情从重处罚:1.造成被害⼈或其近亲属⾃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作⼈员实施诈骗的;3.组织、指挥电信⽹络诈骗犯罪团伙的;4.在境外实施电信⽹络诈骗的;5.曾因电信⽹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年内曾因电信⽹络诈骗受过⾏政处罚的;6.诈骗残疾⼈、⽼年⼈、未成年⼈、在校学⽣、丧失劳动能⼒⼈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9.利⽤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段严重⼲扰公安机关等部门⼯作的;10.利⽤“钓鱼⽹站”链接、“⽊马”程序链接、⽹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段实施诈骗的。
恶意透支信用卡主体怎么认定
一、恶意透支信用卡主体怎么认定我国《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的持卡人是特殊身份,即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是真正身份犯。
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人不是持卡人;使用真实身份证件和虚假的财产证明申领信用卡的人仍然是持卡人;以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获得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人(非法持卡人)不是持卡人,对其使用行为应视情形分别认定为盗窃罪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实际用卡人不是持卡人,持卡人与实际用卡人通谋恶意透支或者持卡人放任实际用卡人恶意透支的,成立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实际用卡人的行为同时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成立条件的,则是恶意透支的共犯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正犯的想象竞合;实际用卡人恶意透支但持卡人不知情的,实际用卡人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
将非法持卡人与实际用卡人归入持卡人的解释结论,不是扩大解释而是类推解释。
二、恶意的特征1、超出了透支限额,是否超过透支限额以信用卡帐户余额轧差数是否超过限额为准;2、在规定期限内未偿还透支款本息而又继续透支的;3、超限额或超期透支前没有取得发卡行授权的许可,包括逃避授权、伪造授权和骗取授权等情形;4、透支人主观上有非法占用发行卡资金的故意。
三、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严重后果1、个人信用记录的破产。
个人信用记录其实很重要的。
信用卡恶意透支,就等于直接判了信用记录死刑。
这个信用污点,会伴随你的一生。
对你以后的银行贷款,信贷,都会产生负面的影响。
2、高额利息惩罚。
大家知道,银行对于信用卡逾期还款是要收取高额滞纳金和利息的,利息以复利计算。
利息到底有多高?一个直观的例子可以帮助大家了解到这点。
曾有一个广州的卡友,透支1000,没还,5年后,被罚息10000多元。
3、法律风险,被判刑。
信用卡恶意透支已经明确写入刑法。
信用卡恶意透支,量刑的起点在1年以上,并且还要收取罚金。
这个罚金不同于银行的高额利息惩罚,这部分的费用也是非常高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21.06.17•【文号】法发〔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6.1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诈骗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为进一步依法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其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突出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地,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外,还包括:(一)用于犯罪活动的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二)用于犯罪活动的信用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三)用于犯罪活动的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的开立地、销售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四)用于犯罪活动的即时通讯信息、广告推广信息的发送地、接受地、到达地;(五)用于犯罪活动的“猫池”(Modem Pool)、GOIP设备、多卡宝等硬件设备的销售地、入网地、藏匿地;(六)用于犯罪活动的互联网账号的销售地、登录地。
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作案工具、技术支持等帮助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由此形成多层级犯罪链条的,或者利用同一网站、通讯群组、资金账户、作案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应当认定为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司法解释第196条的解释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司法解释第196条的解释是什么?随着信用卡的普及,办理和使用信用卡的人越来越多,信用卡的出现,确实给我们日常生活带来了不少方便,但是因信用卡办理的要求比较低,有不法分子利用别人身份办理并盗刷的案件也时有发生,为了有效避免这种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来进行制裁,现在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司法解释第196条的解释是什么?随着信用卡的普及,办理和使用信用卡的人越来越多,信用卡的出现,确实给我们日常生活带来了不少方便,但是因信用卡办理的要求比较低,有不法分子利用别人身份办理并盗刷的案件也时有发生,为了有效避免这种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来进行制裁,现在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司法解释第196条的解释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用卡是银行或者信用卡公司发给用户(包括单位和个人)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信用凭证。
顾名思义,信用卡的基本名义是“信用”,以此凭证,持卡人就可以在暂不支付现金的情况下先得到某项商品或服务,进行消费活动。
信用卡在经济活动中主要具有转帐结算;消费信贷;自动存取款等功能。
由于信用卡的使用是以持卡人的个人信用为基础,这就决定了信用卡业务也同时具有较多的风险性。
对《刑法修正案(五)》的解读
对《刑法修正案(五)》的解读时间:03-07 09:33 作者:韩耀元张玉梅新闻来源:检察日报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五)》,对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罪,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以及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作出了补充修改。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信用卡作为现代化的交易支付手段已经逐渐进入了普通消费者的生活。
从1985年中国银行发放国内第一张银行卡至今,我国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行卡、银行卡联网通用的城市、银行卡特约商户的数量以及银行卡交易总额都迅猛增长。
但不可忽视的是,伴随着银行卡产业的高速增长,各类银行卡犯罪日趋严重。
据估算,我国目前每年银行卡犯罪金额在1亿元左右。
前些年,日本、韩国、我国香港特区、台湾,都曾经因为法律对信用卡犯罪的规定相对周边地区和国家较为宽松,而发生信用卡犯罪高潮。
1989年至1991年,香港信用卡犯罪涉案金额高居亚洲第一,成为国际信用卡犯罪中心,当时全球流通的假卡有65%源自香港。
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则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继香港之后,成为亚洲信用卡犯罪中心。
针对这种情况,香港于1992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于2001年,韩国于2002年分别通过修改法律,加重信用卡犯罪的刑罚,并细化信用卡犯罪的构成,规定持有、运输、携带伪造的信用卡,窃取、持有、提供他人信用卡磁条信息均为犯罪。
和上述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刑法对伪造信用卡和信用卡诈骗规定的法定刑并不轻,但是对信用卡犯罪的规定还不够细化。
■《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条在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基础上加入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内容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了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罪,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伪造信用卡行为是以伪造金融凭证罪定罪处罚的。
但除伪造信用卡行为以外,对其他妨害信用卡管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无法定罪处罚。
“代领他人信用卡并使用”行为之认定.doc
“代领他人信用卡并使用”行为之认定作者:龚晓明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10期一、基本案情2008年9月,被告人李某在A代理公司领走同事张某的信用卡。
后伙同其男友即被告人刘某冒用张某的身份从B银行ATM机上分两次共计取款8000元.后又去c商场刷卡消费7000元用于购买私人生活物品。
时隔一月,两被告人将冒用的15000元存入信用卡内归还被害人张某。
过一周后,两被告人到公安机关自首,案发。
二、裁判要旨四川省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的规定,认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与“代领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在行为手段和危害后果上并无本质差异,二行为的共同点都是通过不违法的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并冒充他人身份并使用该信用卡;既然拾得他人信用卡在机器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那么代领他人信用卡后,不论对人还是对机器使用也应当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因此,被告人李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即张某)名义使用信用卡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冒用他人信用卡”之规定,应对二被告人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
同时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都为主犯,按罪责自负的原则分别处罚。
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鉴于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且在归案前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千元;被告人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千元。
三、案中存疑的问题第一,两人之行为是否符合信用卡诈骗之“冒用他人信用卡”之规定尚存疑问?第二,如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则犯罪对象是谁。
信用卡盗用罪法律规定与刑罚依据
信用卡盗用罪法律规定与刑罚依据信用卡盗用罪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且在未经持卡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或者取现的行为。
这种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因此在法律上将其定性为一种犯罪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信用卡盗用罪属于侵占罪的范畴。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盗窃、抢劫、诈骗、掠夺、聚众哄抢、侵占公私财物等行为,侵占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有期徒刑等处罚。
信用卡盗用罪正是其中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信用卡盗用罪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盗用他人信用卡信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两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盗用他人信用卡信息是指盗取、复制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的卡号、密码、有效期等信息,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相关消费或取现的行为。
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用罪。
二、未经持卡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两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持卡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是指在没有持卡人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或者取现的行为。
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侵占罪,其侵占数额大小决定了相应的刑罚程度。
三、依法使用被盗信用卡的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两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持卡人同意但是不是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使用被盗信用卡是一种犯罪行为。
虽然没有主观上的触犯,但是在法律上仍然对这种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
根据具体情况,针对不同程度的信用卡盗用罪,我国刑法对于刑罚的量刑进行了明确规定。
盗用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处罚;盗用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在实施判决过程中,法官还将综合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意识、犯罪手段、犯罪动机等因素,对于情节较轻的犯罪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情节恶劣的则可从重处罚。
总结起来,信用卡盗用罪在我国法律上是一种犯罪行为,违法者将面临刑事处罚。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和维护社会秩序,我们作为消费者应当增强安全意识,合法使用信用卡,同时加强法律意识,不轻易泄露个人信用卡信息,以免成为盗用罪的受害者。
浅析借用他人信用卡是否构成持有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浅析借用他人信用卡是否构成持有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陈剑峰;杨曦
【期刊名称】《中国信用卡》
【年(卷),期】2022()3
【摘要】当前,全国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犯罪形势严峻,不法分子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信用卡是此类犯罪的重要生存土壤。
2020年10月,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等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全力斩断“两卡”黑灰产业链。
“断卡”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迅速掀起打击整治高潮。
【总页数】4页(P79-82)
【作者】陈剑峰;杨曦
【作者单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刑法分析
2.浅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司法认定
3.对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主客观方面的理解
4.无偿为信用卡持卡人套现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5.\"
骗领\"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的\r侦查与认定\r——以侦办苏某福等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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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须主客观一致(最新)
根据我国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13条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77条之一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追诉。
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非法性”的判断存在争议。
有观点认为,只要持有不属于自己的信用卡,就是非法持有;也有观点认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非法性判断,应当参照非法持有毒品、枪支等持有型犯罪中“非法性”的判断,即应当是通过购买、盗窃、抢夺、抢劫、诈骗等非法的方式取得的信用卡。
应当说,犯罪是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的统一,对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中“非法持有”的判断,也应该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
即,对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非法性”的认定,应当从主观和客观两个维度进行判定,且应当对不同的行为类型进行区分对待,以使得认定结果符合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刑法原则和社会价值观念。
主观上具有违法犯罪的意图
犯罪行为是在主观故意或过失支配下的行为。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犯罪故意。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需要明知自己持有的是他人的信用卡。
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持有的是信用卡,如果不知道自己持有了他人的信用卡,或者不知道自己持有的是信用卡,则不能构成该罪。
如,行为人盗窃了被害人的钱包后,并没有发现钱包的内包里有大量的信用卡,行为人将钱包放在住处进行非法持有;或者发现了钱包中有大量的卡,但没有仔细辨别,认为是会员卡、公交卡等。
这两种情况下,均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刑法上的明知,进而认定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其次,行为人明知持有他人信用卡这一行为本身的违法性。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作为法定犯,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其违法性不同于自然犯。
对于是否构成该罪的判断,不能适用“不知法律不免责”的判断逻辑,而是需要行为人对行为本身不被法律所允许具有认知,正如有学者所言,“对于故意的法定犯,故意的成立应要求行为人对刑事违法性的形式层面有所认识,即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被前置法本身即行政法所禁止”。
因此,构成该罪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违法性认识,即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持有他人信用卡这一行为本身是违法的,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是违法的,则不宜认定行为人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该罪,毕竟,从刑法理论和客观认识规律来说,行为人只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才能认识到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结果。
再次,需要行为人具有利用持有的信用卡进行违法或犯罪行为的意图。
即使行为人明知自己持有的是他人的信用卡,也不宜一概认定
为犯罪,而是要求行为人具有利用所持有的信用卡进行违法犯罪的目的。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银行卡犯罪的关键在于非法使用银行卡”,非法使用会造成恶意透支,或成为行为人电话诈骗、洗钱、行贿、偷税等违法犯罪的工具。
如果只是一般的持有而没有使用于违法犯罪的目的,便不会对金融管理秩序造成损害,即不会侵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所保护的法益。
客观上获取信用卡不具有合法性
对“持有”进行行为类型划分,可以分为“合法持有”“违规持有”“非法持有”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的“合法持有”,即行为人持有他人信用卡具有合法的依据,如,行为人基于委托授权、无因管理而暂时保管,或者基于赠与、担保等民事关系而持有他人信用卡。
此时,行为人持有他人信用卡是合法的,持有的方式手段不存在违法性。
在此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具有非法使用的目的,也不能认定行为人的持有行为属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进而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进行处罚。
因为,“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这一古老的法律格言已被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所认可,也是当今世界民主法治国家刑法的通行原则。
但是,这种情况下的持有——通过合法的途径持有后产生了利用信用卡实施违法犯罪的目的,可以成为利用信用卡实施其他犯罪的预备犯或实行犯。
如成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犯罪、行贿犯罪的预备犯,或成为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实行犯。
第二个层次的“违规持有”,即行为人持有他人信用卡虽然不具有合法依据,但是并不是通过违法犯罪的途径获得持有,是介于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