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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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刑法上“非法占有为目”必要性论文

刍议刑法上“非法占有为目”必要性论文

刍议刑法上“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必要性摘要“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为构罪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需要从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的理解入手,并从主客观相一致的角度分析而得出“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构罪要件的必要性的观点。

关键词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中图分类号: d924 文献标识码:a在我国刑法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并非必要?可以从两方面分析来得出较为合理的结论。

一、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区别通过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区别来判断“非法占有为目的”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我们需要从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内涵和区别来看待。

犯罪目的系主观的、积极的(希望或追求)针对危害结果的追求,具有主观性、主动性、客观反映性和危害性的特征。

角度分析,动机出自人类的需求或者渴望,为满足自身的需求和渴望动机催生了实施某一行为的目的,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正常的人做某件事都会有有一定的行为目的,做这件事希望达到什么结果的发生或效果的产生就是目的,而动机则是你为什么要通过做这件事来实现你的目的的内心渊源。

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的关系亦是如此,“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目的来源于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促使犯罪动机的形成。

”生活困苦忍饥挨饿,为填饱肚子其实施了盗窃他人钱财的行为,其为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愿望即犯罪动机,该犯罪动机促使了其盗窃他人钱财的主观目的,但是有了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愿望不一定要采用偷窃的方式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向亲戚朋友借钱等寻求接济的方式来达成,也可以忍着不满足,或者可以通过抢劫、诈骗等其他犯罪方式来满足。

从中我们可以得出犯罪动机不必然产生某项特定的犯罪行为,但实施某项特定的犯罪必定希望实现其犯罪目的二、主观故意通过客观行为来表现客观行为是在主观故意的指令下作出的,即所谓的刑法上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分析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和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的后续行为之间的关系,来确定是否前面的犯罪行为需要“非法占有为目的”才能构成犯罪。

如何认定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刑事审判参考最新文章)

如何认定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刑事审判参考最新文章)

如何认定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刑事审判参考最新文章)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14集。

(网络来源:芜湖奚玮刑辩团队)作者:虞伟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罪与其他采用欺骗手段实施的犯罪以及民事欺诈行为的根本区别在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审判实务中的一个难点。

本文拟对此作粗浅探讨。

一、常见诈骗案件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人的主观意识范畴,难以被人们直接感知和把握。

但是,一个人的主观意识会通过其言行表现出来。

因此,判断诈骗案件被告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一是要看被告人供述,一是要看被告人实施的客观行为。

但被告人供述具有易变性,供述是否可信,仍要看供述与客观行为是否相符。

因此,被告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归根结底要根据其客观行为进行判断。

那么,根据哪些行为可以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呢?我们先对几类常见诈骗案件进行考察。

最典型的诈骗案件是针对陌生人的诈骗。

20世纪八九十年代常见的丟钱分钱卖假“金元宝”、易拉罐中奖等街头诈骗,近年较为多发的电信网络诈骗,都是针对陌生人的诈骗。

在这类案件中,被害人不知道犯罪分子的姓名、住址,犯罪分子一旦骗得被害人财物就逃之夭夭,切断与被害人的联系,非法占有目的非常明显。

对这类案件的非法占有目的判断,在实践中不会产生争议。

在熟人之间也可能出现诈骗,较为常见的是以借贷为名实施的诈骗。

在这类案件中,被告人取得“借款”的方式与民间借贷没有差别,但是,从被告人取得“借款”后的行为表现可以判断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被告人或者居无定所,取得“借款'后即携款逃匿,躲避被害人催债;或者将“借款”转移、隐匿,拒不返还;或者将“借款”用于赌博、挥霍等,致使款项无法返还。

1996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合同诈骗案件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了规定:“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怎么理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怎么理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怎么理解以⾮法占有为⽬的怎么理解以⾮法占有为⽬的?现实中,我们也常常遇到⾮法占有的事情,那么接下来,店铺⼩编和各位朋友⼀起来了解了解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各位能有所帮助。

怎么理解以⾮法占有为⽬的以⾮法占有为⽬的是指将他⼈的交给⾃⼰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法占为⼰有,数额较⼤,拒不交还的⾏为。

认定⾏为⼈实施某种⾏为是否具有“以⾮法占有为⽬的”,⾸先必须明确什么是刑法意义上的⾮法占有。

刑法意义上的⾮法占有是指⾏为⼈采取某种被认为是犯罪⼿段,实施法律所禁⽌的⾏为,⾮法取得不属于⾃⼰所有的财物,并将其置于⾃⼰控制之下的事实状态。

其含义包括五⽅⾯的内容:1、取得和占有财物⾏为的⾮法性。

⾮法占有的前提条件是⾏为⾮法。

⼀是取得财物的⾏为⾮法,为法律所禁⽌,⼆是占有财物的⾏为⾮法,没有合法的依据。

2、⾏为⼈对取得财物的实际控制性。

⾮法占有的本质特征是占有,也就是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主要体现为对财物的直接掌握与管理。

这种掌握与管理必须是直接的、现实的,⽽不是间接的、想象的。

当然,在研究实际占有性的时候,也有⼀种⾏为⼈企图⾮法占有,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占有,或者⾏为⼈⾃动中⽌了⾃⼰的⾏为,不再实施实际占有⾏为的情况,也是刑法中的犯罪未遂和犯罪中⽌。

3、对财物所有权的全⾯侵犯性。

刑法中的⾮法占有与民法中的⾮法占有既有联系⼜有区别,不能混为⼀谈。

就民法的⾓度⽽⾔,⾮法占有是指⾮所有⼈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对财物的占有,这是针对财产所有权四项权能之⼀的占有权⽽⾔的,⽽且有善意的⾮法占有和恶意的⾮法占有之分。

只有当占有⼈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财物的占有属于⾮法的情形下,法律才不予确认和保护。

4、⾮法占有财产⽬的的明确性。

侵犯财产类犯罪的主观⽅⾯必须是直接故意,⾏为⼈必须具有⾮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的,这是刑法所明确规定的,不以⾮法占有为⽬的,就不能认定为刑法中的⾮法占有。

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了⼀些不是出于贪利性动机⽽实施了财产型犯罪⾏为的情况。

邢法“非法占有目的”论

邢法“非法占有目的”论
意思 。
对 非法 占有 目的 的不 同理解反 映到各 国立 法上 , 便 体现 出不 同的 法律表 述 。德国刑法 第 22条把 “ 4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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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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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 (9 2 )男 . 16 一 , 广西灌阳县^. 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政治与社会学 系副教授 桂
还 被 认 为是 贪 污 等 涉 及 财 产 的职 务 犯 罪 的 构 成 前 提 口。 ] 然而 . 么是非 法占 有 目的 , 内涵 和外 延应 如 什 其
图 自 己不 法 所 有 ” 为 盗 窃 罪 的 构 成 要 件 ; 英 国 作 而 11 9 6年 盗窃 法则 把永久 取 得他人 财 物 的意 图作 为盗 窃 罪 的 成立条 件 ; 瑞士 刑 法把 。 自己或第 三 人不 法 为 之利益” 作为 盗窃 罪 的成 立要 件 ; 罗斯联 邦 刑法 典 俄 则 把“ 以贪利 为 目的 作为 盗窃 罪的要 件 。 也有 国家 对
没有 规 定要 以“ 法 占有 目的” 为掬 成要 件 . 法 理 论 界 也 尚 有 争 议 。 决 这 一 问题 的关 键 首 非 作 刑 解 先 在 于 正 确 认 识 “ 法 占有 日的 非 的 内涵 , 结合 讯 法 的基 丰 原 则 和 犯 罪 构 成 理 论 进 行 综 合 分 并
抢夺 、 骗 、 占等 非 法取 得他 人 财 产犯 罪 的构 成要 诈 侵 件 , 仅刑法分 则 将 “ 法 占有 ” 不 非 作为 叔明罪状 的内容 直 接 写入法条 , 内各刑法 名家 的著 作及教 科书 更 _国 1 是 在论 及此类犯 罪时 , 不把 “ 无 以非 法占有为 目的” 作 为构 成 此类 犯罪 的前 提 。 不仅 如 此 , 法 占有 目的 非

略论“非法占有目的”

略论“非法占有目的”

略论“非法占有目的”略论“不法占有目的”一.德日学说关于盗窃罪的目的,各国有不同的立法例,大多数国家明文规定盗窃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德国刑法第242条明文规定,盗窃罪必须“以使自己或第三者违法地占有”为目的。

日本刑法则未就非法占有目的作明文规定,但学说通说和判例主流均承认盗窃罪应有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超过要素。

1.德国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学说虽然德国刑法明文规定不法占有目的,但学说中仍就不法占有目的的客体和不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存在争议。

不法占有目的的客体主要有物质说和价值说,前者认为被占有的是财物的物质本身,后者认为被占有的是财物的价值,但自帝国裁判所的判例并用两个观点以来,折衷说或者统合说成为通说。

关于不法占有目的的内涵,主要区分为消极方面和积极方面,前者是指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支配,后者是指对财物确立类似于所有权的支配关系。

12.日本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学说(1)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日本方面,学说通说和判例主流都承认盗窃罪应该具有不法占有目的。

就不法占有目的的客体方面,日本讨论的不多,但结论上坚持统合说(团藤重光)。

2不法占有的目的的含义方面,判例认为是“指排除权利人、与自己的所有物一样根据其经济用法来利用或处分他人之物的意思”。

3判例的理解可以认为坚持“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两方面。

“排除意思”是指将自己作为财物的所有人进行支配的目的;”利用意思“是指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的目的。

虽然判例就“不法占有目的”坚持“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两方面,学说方面还有分歧。

“不法占有目的必要说”内部有三个学说,只要“排除意思说”,只要“利用意思说”,“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统合说。

团藤重光坚持只要“排除意思说”,认为盗窃、诈骗罪的本质是侵犯所有权,所以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容应是作为所有人进行支配的意思。

4小野清一郎认为,即使以毁弃·隐匿财物为目的,但暂时完全排除权利人,将其作为自己的所有物来对待时,也认为存在不法占有目的;而使用盗窃如果没有完全排除权利人,不构成盗窃罪。

论“非法占有”的认定

论“非法占有”的认定

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内容提要】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的财产类犯罪,大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以及各种财产经济类案件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也显得愈发重要。

并且,正确地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不仅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同时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因此,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在司法工作中显得意义重大,也逐渐成为各类法学人士热议的话题。

[1]【关键词】非法占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实践中的认定要想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首先应该理解什么是“非法占有”。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采取某种被认为是犯罪手段,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非法取得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物,并将其置于自己控制之下的事实状态。

其含义包括了五个方面的内容:1、取得和占有财物的非法性。

一是取得财物的行为违法,为法律所禁止,二是占有财物的行为非法,没有合法依据。

2、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实际控制性。

非法占有的本质特征是占有,其指的是实际直接地控制管理,而并非想象的、间接的。

若行为人企图非法占有,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占有,或是行为人自动中止了自己的行为,不再实施占有行为的情况,是属于刑法中的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

3、对财物所有权的全面侵犯性。

从民法角度来看,非法占有是指所有人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对财物的占有,这是针对财产所有权四项权能之一的占有权而言的,并且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之分。

只有当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对财物的占有属于非法时,法律才不予确认和保护。

然而,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对财产权四项权能的全面侵犯。

行为人希望获得不属于自己财产的占有权,而且意在行使其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因此,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的危害性明显比民法中的大得多。

4、非法占有财产目的的明确性。

由于侵犯财产类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这是刑法上做明确规定的,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无法构成非法占有。

论财产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论财产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论财产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一、引言财产罪作为刑法中的重要内容,主要是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物或破坏财产秩序的行为。

其非法占有目的是财产罪最核心的特征之一,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非法占有目的是指在财产罪行中,犯罪主体所追求的利益和行为的动机。

在罪名成立的过程中,非法占有目的是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加以推论的。

根据我国刑法,财产罪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两种方式,其非法占有目的也有所不同。

三、直接占有类财产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直接占有类财产罪主要包括盗窃、抢劫、诈骗等,其非法占有目的一般是为了获取他人的财物或者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非法占有目的就是直接获取对方的财务利益。

抢劫罪是指以胁迫、暴力等方式,通过直接威胁他人的人身安全,强制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非法占有目的在于通过对方的财产获得利益。

而诈骗罪则是指以欺骗方式,使他人受到财产损失,以达到自己获取利益的目的。

这些直接占有类财产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都是明确而直接的。

四、间接占有类财产罪的非法占有目的间接占有类财产罪主要包括侵占、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其非法占有目的相对复杂。

侵占罪是指在占有他人财物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处分或使用他人财产的行为。

其非法占有目的一方面可以是暂时占有,通过挪用他人财物获取对应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是长期占有,以获取对方财产的永久性利益。

职务侵占罪则是指在担任特定职务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报、隐匿、挪用、侵占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物的行为。

其非法占有目的是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对方财产的经济利益。

挪用资金罪是指为达到个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将他人财物从原用途上撤销,转为个人使用的行为。

其非法占有目的是通过挪用资金获取个人利益。

五、非法占有目的的社会影响财产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

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

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作者:王国乂来源:《职工法律天地》2024年第06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非法取得、控制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至关重要,其不仅关系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还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因素。

对此,本文通过分析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在贪污罪中的构成要件要素、司法认定标准等,并以拆迁征地骗取补偿款为例,研究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

一、问题的提出笔者认为,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运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需要完善之处。

由于该文件对贪污罪的主观目的解释存在模糊性,在区分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等情形时出现不适应的问题。

关于非法占有含义的理解,非法占有目的中的犯罪行为可以归因于无辜的受害者,也可以归因于被害者的主观行为。

而占为己有则规定,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行为必须以占为己有的犯罪行为为前提,而占为己有的犯罪行为必须由受害者行使。

通过研究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的司法认定,准确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保障司法公正和公平。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客观上对财物的实际非法控制状态和主观上企图通过危害行为达到对财物实际非法控制的目的,而不是要求行为人对财物的永久控制。

其可以分为“排除权利者的意思说”“利用处分的意思说”和“折衷说”,它们各自代表了一种独特的思想。

“排除权利者的意思说”规定,一方可以通过排斥另一方的拥有,阻止另一方获得或控制他方的财产,达到保护财产的目的。

“利用处分的意思说”规定,在获取财物的过程中,应当根据财物的实际用途和目的,采取适当的措施,而不应仅仅依靠强制手段。

“折衷说”旨在排除权利行为人转移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并且按照财物和经济物质用途进行处分。

“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

“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

“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作者:卢群川吴海涛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03期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沈某真于2010年11月至案发,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县支行柜员、客户经理。

2010年12月开始,沈某真以让亲友帮助“拉存款”,帮助完成银行存款任务为由,利用其在银行的工作便利,在协助储户办理存款手续过程中,通过偷记或者私留储户密码,并私藏或者掉包储户银行卡,后用得来的银行卡转账或者取现的犯罪手段,获取多名储户存款共10761908元;以及利用其担任经办柜员的职务便利,在储户办理完存款手续后,进行转账或者取现的操作业务,并让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次输入密码,秘密将储户的款项转账进入自己掌控的账户或者取现的犯罪手段,获取多名储户存款共2643450元。

上述犯罪所得款项被沈某真用于“六合彩”赌博、支付“贴息”、及个人挥霍等。

二、分岐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沈某真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理由是:客观方面,沈某真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储户存款,该部分资金在银行账目上来龙去脉清楚,缺口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不同于挪用公款会在账面上留下痕迹;主观方面,沈某真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而且在非法获取资金后,使用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巨额资金不能归还,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沈某真的前一种犯罪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因其仅利用其工作上的便利而不是利用经手、主管公款等职务上的便利,其手段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符合《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应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后一种犯罪行为应定性为挪用公款罪,理由是:沈某真客观上利用了经手公款的职务便利,将储户的存款直接转账到自己控制的账户或者直接领取,归个人使用;同时沈某真没有“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等行为,因此主观上不具有将公款不法据为已有的目的,不能认定为贪污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沈某真的全案行为均构成盗窃罪。

三、评析意见笔者认为,虽然本案犯罪手段较为罕见,但总体来说,可分为两大类犯罪手段,这两大类犯罪手段均构成盗窃罪。

逃债案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事司法认定

逃债案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事司法认定
物一采用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 的手段一受害人陷人错
票、 期货等挥霍 , 造成资金货物紧张 , 无条件履行债务而 逃避履行。五是 “ 占有” 型逃债 。 是指债务人在根据合 同 取得债权人货物 、 资金时 . 即打算不支付合同对价或仅 支付部分对价 , 意图占有债权人交付的资金、 货物 , 而关
目的 ”是 指 违 反 法律 规 定 以所 有人 意 思 永 久 占有 他 人 .

逃债案件情况简要分析
本文研究 的“ 债” 是指在市场经济 领域 中无正 逃 .
当理 由拒绝 或逃避履行按照债权合 同及行政合同 ( 以 下简称合 同) 形成 的义务 . ] 债限指债权合 同和具有 [ 1 该
经济交付内容行政合 同之债 , 不包括物权合同 、 身份合
同形 成 的 债
基于讨论 的目的, 根据债务人逃债原 因, 笔者认为, 对逃债案件大体可分为 以下五类 : 一是 “ 纠纷” 型逃债 , 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履行合 同行为存在异议 . 认为债权 人履行行为与合同条款不相符合 . 或单方认为己方支付
停经济实体 , 隐匿行踪 . 逃避履行债务。
二、 债案件“ 逃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 的司 法认 定
“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定 . 认 历来是刑事 司法 实践
1 . 主客观统一 的原则 认定主体主观上具有 非法 占有 的意图 , 除了主体 自我陈述 ( 含传来证人 印证 ) , 外
误认识一受 害人“ 自愿” 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这一诈骗
结构 .其非 法占有 目的形成 时间应 当在行为人取得合 同财物前 。 即行为人在取得合同定金 、 预付款 、 保证金 、 货款 、 货物之前就 已产生永久 占有不支付对价 的 目的, 在这一 目的支配下实施一系列诈骗行为。 f _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 二) ‘ ‘ 司法认 定的原则

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若干问题思考

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若干问题思考

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若干问题思考作者:梁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7期摘要:非法占有目的是研究财产犯罪的一个不可回避的概念,只不过对非法占有目的应作何理解,学者们的认识并不一致。

本文分析了“非法占有目的”的各种理解观点,并对其概念之含义进行分析,最后对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阐述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非法占有目的;财产犯罪;刑法作者简介:梁统,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法官,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093-02非法占有目的,是我国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但因法律本身未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基本范畴作出明确的界定,以致理论上纷争不断,实践上无所适从。

本文拟就非法占有目的的几个基本问题作个探讨,厘清一些基本概念,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非法占有目的”概念之含义分析要正确地全面理解“非法占有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非法占有目的”涵义的理论聚讼及其评价非法占有目的是研究财产犯罪的一个不可回避的概念。

尽管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盗窃、抢劫、诈骗等取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理论上的通说一直认为,这是应该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必要要件。

只不过对非法占有目的应作何理解,学者们的认识并不一致。

概括起来,主要有这样三种观点:(1)意图占有说。

该说认为,“所谓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明知是公共的或者他人的财物,而意图把它非法转归自己或第三者占有。

”(2)不法所有说。

该观点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包含良种情况:一是以非法暂时占有(狭义)、使用为目的;二是以不法所有为目的。

对非法占有目的或不法所有目的,不能理解为只是意图占有或控制财物,还应包括利用和处分财物目的在内。

(3)非法获利说。

该观点认为,盗窃案等取得他人财物的犯罪都属于图利性的犯罪,其主观要件不是以非法占有或不法所有为目的,而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

在上述三种观点中,意图占有说是我国理论界的通说。

刑法225条第4项的合理性分析

刑法225条第4项的合理性分析

刑法225条第4项的合理性分析近年来,刑法225条第4项经常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该条款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或者其他方法强迫交付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尽管这一条款旨在维护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但在实践中也受到了一些质疑。

本文将就刑法225条第4项的合理性进行探讨,并给出三个相关案例的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回答一个基本问题:刑法225条第4项是否合理?很显然,这个问题无法得出肯定或否定的答案。

因为反对的声音和支持的声音都有。

有些人认为该条款有利于打击违法犯罪,是必要的;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该条款的主要问题在于“非法占有”的界定过于广泛,对被告的定罪不够公正合理。

不管是哪种观点,都离不开实际案例的支持。

下面,我们将给出三个相关案例的分析。

第一个案例是:陶某拐走3岁女童勒索家长,案发后,警方和社会各界进行了大规模寻找。

最终,在一位市民的帮助下,女童被找到,嫌犯陶某也被捕。

章丘市法院以刑法225条第4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或者其他方法强迫交付财物”的罪名,判处陶某有期徒刑10年。

该案例表明了该条款在维护公共安全、保护民众利益方面的一定作用。

然而,一些案例也暴露了该条款的漏洞。

第二个案例是:黑龙江的杨小伟因为自认为大洒小财,自始至终没有实际作案。

但是在被举报后,杨小伟还是被依法起诉,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这个案例揭示了“非法占有”的概念有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指控和判决的问题。

第三个案例是:江苏一县的张某被指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或者其他方法强迫交付财物”的罪名,他被驳回了赔偿请求,但此时张某已经因此被定罪入狱。

据称,该案审判机构只是根据证人口供判决了张某的罪行,但这些证人口供的真实性却无法证明。

这个案例更加强调了合理界定“非法占有”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刑法225条第4项是维护公序良俗、保障财产安全和维持秩序的必要条款。

但是,这条款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需要更明确定义“非法占有”的概念。

分析刑法中的财产犯罪

分析刑法中的财产犯罪

分析刑法中的财产犯罪刑法中的财产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通过欺骗、抢夺、盗窃、抢劫、贪污、职务侵占、诈骗等手段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侵害了个人和社会的财产利益,还对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了重大影响。

在刑法中,对于财产犯罪的界定和处罚都有一定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财产犯罪进行分析,包括财产犯罪的分类、特点和法律责任等方面。

一、财产犯罪的分类根据刑法的规定,财产犯罪可以分为两大类:非暴力财产犯罪和暴力财产犯罪。

1. 非暴力财产犯罪:指通过非暴力手段实施的财产犯罪行为,包括盗窃、诈骗、抢劫、贪污、职务侵占等。

这类犯罪通常以个体为主体,通过隐蔽手段实施,具有隐蔽性强的特点。

例如,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侵入他人住所、仓库等场所,盗取财物的行为;诈骗是指以欺骗手段获得财物,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

2. 暴力财产犯罪:指通过暴力手段实施的财产犯罪行为,包括抢劫、敲诈勒索等。

这类犯罪通常以团伙或有组织的形式为主体,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具有侵害人身和财产的双重特点。

例如,抢劫是指以暴力手段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是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的行为。

二、财产犯罪的特点财产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非法占有目的:财产犯罪的主要目的是非法获得他人财产,以满足个人的利益需求。

无论采取何种手段,犯罪行为都旨在实现非法占有。

2. 损害财产权益:财产犯罪直接损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造成社会财产总量的减少。

3. 作案手段多样:财产犯罪作案手段多种多样,例如盗窃犯罪可采用秘密侵入、撬锁等手段;诈骗犯罪可采用虚构事实、伪造证件等手段。

这些巧妙的作案手段使得财产犯罪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4. 威胁社会安全:财产犯罪不仅仅损害了个人的财产权益,还对社会安全造成了威胁。

例如,经济诈骗犯罪会破坏经济秩序,导致企业破产、职工失业等问题;职务侵占犯罪会破坏公务员职业道德,影响政府形象。

刑法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有哪些

刑法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有哪些

刑法规定的以⾮法占有为⽬的的情形有哪些对于他⼈的财物,我们应该予以尊重,不得有侵犯⾏为。

如果以⾮法占有为⽬的,侵犯他⼈财物所有权的,构成侵犯财产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刑法规定的以⾮法占有为⽬的的情形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法规定的以⾮法占有为⽬的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规定,凡具有下⾯的情形之⼀的,均可认定为“以⾮法占有为⽬的”。

以⾮法占有为⽬的,使⽤诈骗⽅法实施本解释第⼆条规定所列⾏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百九⼗⼆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诈骗⽅法⾮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以⾮法占有为⽬的”:(⼀)集资后不⽤于⽣产经营活动或者⽤于⽣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规模明显不成⽐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的;(六)隐匿、销毁账⽬,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的;(七)拒不交代资⾦去向,逃避返还资⾦的;(⼋)其他可以认定⾮法占有⽬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法占有⽬的,应当区分情形进⾏具体认定。

⾏为⼈部分⾮法集资⾏为具有⾮法占有⽬的的,对该部分⾮法集资⾏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为⼈具有⾮法占有⽬的,其他⾏为⼈没有⾮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为的,对具有⾮法占有⽬的的⾏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如果没有实体经营项⽬或计划,以⽀付⾼额利息“回扣”介绍费等⽅式⾮法集资,致使集资款⼤量流失、⽆法返还的;.明知⽆还款能⼒,仍随意⽀解的,是⾮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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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非法占有

论刑法中的非法占有

论刑法中的非法占有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非法占有犯罪事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如何加强对非法占有行为的打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成为了刑法领域亟需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非法占有犯罪的定义非法占有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财产权,占有他人财物或非法追索他人财物,或虚构或隐瞒债务、财产状况,骗取他人财物或挪用公款等行为。

二、典型案例1. 陈某非法占有巨款案陈某是某公司的财务主管,他在管理公司账户的过程中不断侵占巨款,总计达200余万元。

后经公安机关侦查,陈某被列为网上追逃人员之一,最终被抓获归案。

2. 李某虚构邮寄快递案李某在淘宝网上卖家店铺里虚构邮寄快递公司,骗取买家货款。

买家在付款后发现并联系不上卖家,李某则一直以快递丢失为由进行推脱,后来被警方抓获。

3. 王某冒用他人身份盗取财物案王某以冒用他人身份的方式,盗取一名老人家里的财物,并通过网络将赃款和物品变现。

后经公安机关侦查,王某终于被逮捕归案。

三、对非法占有犯罪的打击面对日益增多的针对非法占有的犯罪行为,法律界需要加强打击力度,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些打击犯罪的措施主要包括:1. 国家加强对非法占有犯罪的统一法律制定和执行,不断优化刑事法律体制;2. 依法提高对非法占有犯罪人员的惩罚力度,并加大对非法占有行为的打击和查处力度;3. 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审核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总之,只有通过不断强化打击力度,才能有效维护公民财产权益,遏制非法占有犯罪的蔓延,实现法制社会建设的目标。

此外,对于某些特定的非法占有犯罪,还需要加强专门的法律制定和执行。

例如,对于网络虚假交易、钓鱼诈骗、爆炸物品非法占有等行为,可以通过加强信息技术网络安全体系建设、制定特定的刑法条款等方式,加强打击力度。

同时,由于非法占有犯罪的手段和方式不断更新换代,还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

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将打击犯罪的力度不断提升,为建构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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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辨析
刑法分则对一些财产犯罪、经济犯罪,明文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此外,许多条文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这一要件,但根据条文对客观行为的描述、刑法条文之间的关系,也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都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司法工作人员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是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要素,就不是构成要件要素。

事实上,国内外的刑事立法都表明,构成要件要素分为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当某种犯罪明显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根据相关条文明显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刑法条文往往会省略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规定。

盗窃、诈骗、抢夺等罪就是如此。

以金融诈骗罪为例。

刑法分则之所以仅就集资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因为前者容易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混淆,后者容易与贷款纠纷相混淆,而各自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其他金融诈骗罪一般不存在这样的问题,所以刑法条文省略了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规定。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以下主要以盗窃罪为例进行说明。

犯罪构成要件具有两个方面的机能:一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机能;二是划分此罪与彼罪的机能。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样具有这两个方面的机能。

一方面,由于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盗用行为不成立盗窃罪。

例如,只是擅自将他人的自行车骑走一会然后又返还的,属于盗用行为;因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不成立盗窃罪。

另一方面,由于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单纯毁坏财物的行为,也不成立盗窃罪。

例如,行为人从位于八层的被害人家里搬出电脑,然后从七层的楼梯口摔至楼下,导致电脑毁坏。

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将电脑搬出,只是因为碰到被害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将电脑摔至楼下的,仍然成立盗窃罪;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仅出于单纯毁坏的故意而实施上述行为,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非法占有的目的中的“占有”(与作为侵犯财产罪客体的“占有”不同)与民法上的占有不是等同的概念,也不是仅指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

因为如果将不法占有理解为单纯事实
上的支配或者控制,那么,盗用他人财物时,行为人事实上也支配或者控制了该财物,于是盗用行为具有不法占有的目的,因而成立盗窃罪,这便扩大了盗窃罪的处罚范围。

又如,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时,具有支配、使用该资金的目的,但由于准备归还,所以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不成立职务侵占罪。

如果将非法占有目的解释为事实上的支配、控制,就无法区分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

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行为人具有事实上支配或控制他人存款的意图,但由于其准备归还,所以,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集资诈骗罪则除了事实上支配、控制他人资金外,还不准备归还,即具有不法所有的意图,所以不同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如果将非法占有目的理解为事实上的支配目的,那么,就不可能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

可见,只有将非法占有目的理解为不法所有的目的,才能使这一主观要件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机能。

具体地说,非法占有(不法所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并遵从财物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首先,盗窃等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的意思。

这一要素的机能是,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盗用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其次,行为人还具有遵从财物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这一要素的机能是,将盗窃等取得财物的犯罪与毁坏财物的犯罪相区别。

需要说明的是,所谓遵从财物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并不要求完全遵从财物原来的用法,只是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即可。

例如,为了取暖,将他人衣柜盗走后用于烤火的,也应认为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

显然,这里的“处分”不包括单纯的毁坏。

明确这一点,对于司法实践认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直接消费公私财产的行为,属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

如有的(非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职期间,连续使用公司资金私自出境10余次,花掉几十余万元;有的(非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私自在娱乐场合使用单位资金消费。

行为人主观上将公款作为自己的所有物,并遵从了公款的经济用途,因而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导致单位丧失财产所有权。

理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包括使行为人自己不法占有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者(包括单位)不法占有的目的。

其一,刑法规定或者刑法理论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非是要表明行为人是为了永久性地剥夺他人的财产,并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从而说明行为对法益(财产)的侵犯程度,标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但不管是行为人本人非法占有,还是
第三者非法占有,都同样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程度。

例如,甲为了自己有车开,盗窃了丙的一辆轿车,其行为侵犯了丙的财产。

同样,甲为了乙有车开,盗窃了丙的一辆轿车后当场无偿交给乙使用,甲的行为也无疑侵犯了丙的财产;如果甲为了单位有车开,盗窃了丙的一辆轿车后立即无偿交付给单位使用,甲的行为仍然侵犯了丙的财产。

由此看来,行为人是为了本人非法占有还是为了第三者非法占有,对法益的侵犯程度并不产生影响。

从刑法的目的来说,丙的合法财产是受刑法保护的,不能说甲为了第三者或者某单位而盗窃丙的轿车时,丙的财产就不受刑法保护了。

其二,刑法规定以及刑法理论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没有限定为“以本人非法占有为目的”;既然如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然包含以第三者非法占有为目的。

其三,将“非法占有目的”解释为包括使第三者或者单位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样能够使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前述两个机能:由于盗窃他人财物是为了使第三者或者单位不法所有,因而与盗用行为相区别;由于盗窃他人财物是为了使第三者或者单位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因而与毁坏财物相区别。

其四,其他国家的刑事立法、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都没有将不法所有的目的限定为本人不法所有。

例如,奥地利刑法第127条以下规定的各种取得财产的犯罪的主观要件都是“意图为自己或者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不限于本人的利益;瑞士刑法第137条以下所规定的取得财产的犯罪的主观要件都是“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其他许多国家的刑法也是如此。

明确这一点,对于认定财产犯罪、经济犯罪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从宏观上说,不要因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属于主观要件,便认为财产犯罪、经济犯罪的本质是行为人获得利益。

实际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定罪与量刑从根本上考虑的是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程度。

当行为人是否获得利益与行为是否侵犯了法益出现不一致的现象时,司法人员应当注视的是行为是否侵犯了法益,而不是行为人是否获取了利益。

从微观上说,明确非法占有目的包括使第三者或单位非法占有,可以解决许多具体问题。

例如,当行为人为了单位利益而指使他人或者直接实施盗窃行为时,仍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完全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应认定为(自然人)盗窃罪。

再如,由于非法占有目的包含使第三者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盗窃等行为并不限于将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而是包括将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又如,在共同盗窃案件中,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人,只要明知他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实施盗窃的帮助行为的,也成为盗窃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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