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观界限——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中心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观界限——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中心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重要的经济犯罪罪名,两者都是指公职人员违反职责、非法占有或转移公共财物的行为。
但是,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些主观界限,其中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中心是最为突出和重要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判断是否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核心,因为只有具备了这个先决条件,才能说公职人员的行为满足了刑法的相关规定。
具体来说,所谓非法占有是指以不当的手段获取公共财物,并借机占为己有或滥用。
而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包括了以个人私利为主要目标,但也有可能是为了谋取他人的利益或者是其他不正当目的。
在现实生活中,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案例非常之多,且时有发生。
下面列举三个不同的案例来说明这些罪名的主观界限和非法占有目的所扮演的角色。
第一个案例是央视名嘴贾玲涉嫌挪用公款罪。
据报道,贾玲从央视公共经费中挪用了约90万元购买了一辆豪车,并进行了私人使用,造成公款浪费。
在这个案例中,贾玲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排除管制,明显侵占了国家财产,但其非法占有目的不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是为了炫耀和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因此最后法院将其定罪。
第二个案例是湖南益阳市副市长汤跃涉嫌贪污罪。
据报道,汤跃在担任市长期间,多次收受企业贿赂,涉及资金高达数百万元。
在这个案例中,汤跃的行为属于贪污罪,其非法占有目的主要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获取财物和权力。
汤跃被法院定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
第三个案例则是赵忠祥涉嫌挪用公款案。
据报道,赵忠祥是中国电视演唱会的主持人,其任职期间涉嫌挪用公款400万元人民币,并已返还100万元,承认自己犯了错误。
在这个案例中,赵忠祥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罪,其非法占有目的主要是为了支持自己的商业项目,为自己谋取私利。
最终,法院判处赵忠祥两年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观界限主要体现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上,因为只有当公职人员有了个人谋取利益的意图时,才能够说他/她犯罪。
刑法中常考的罪名
刑法中常考的罪名1.抢劫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2.抢夺罪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
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
3.盗窃罪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4.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5.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6.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相同点是:①犯罪主体上相同,即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两个罪的犯罪主体;②罪过形式相同,即两个罪在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
7.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8.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不能是故意。
9.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例题-单选】某日,甲某在街上闲逛时,发现一辆摩托车停在路边,车主乙某正在和别人聊天,甲某趁乙某不注意骑上摩托车就跑,后被警察抓住。
论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论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013021235刘涛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刑法中的体现及意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刑法分则中部分罪行的主观构成要件,当中既包括明文规定的条文,也包括未明文规定但为通说与实践共同认可的条文。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法律条文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一种拟制性规定,而未明文规定则是立法者出于法条简约性的考虑,对部分财产犯罪性质明确显示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未予明示该主观要件。
总的来讲,要求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行为大概有两类:第一类为取得型财产犯罪,这类犯罪法律未明示非法占有的主观要件,但学界通说和司法实践都认可这样的观点;第二类为金融诈骗罪,这类犯罪是诈骗罪在金融领域的特殊条款,根据特殊条文和一般条文的关系,此类犯罪也应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其主观构成要件,根据法益说,①金融诈骗罪不仅侵害金融秩序还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所以在主观方面与取得型财产犯罪具有相似性。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是这些犯罪的唯一主观构成要件,对主观方面的考量,首先应该以是否故意为基础。
是否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反应了侵犯的法益和犯罪人的主观危险程度,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于彼罪的重要标志。
例如,非法取得不特定多数人的资金的行为,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但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可能仅构成非法集资罪。
除此以为,诈骗行为如不以占有为目的,如诈骗银行贷款,可能仅构成合同无效,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际反应了犯罪人主观恶性程度以及法益侵犯的不同,符合罪行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内涵学界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主要要本权说,占有说以及中间说。
本权说基于财产犯罪的法益是保护所有权及其法律上的占有认为其以不法所有为前提,而占有说则认为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为转移占有即可,而不需要有不法所有的意图;中间说兼采两者,权衡本权的财产性利益和占有事实的稳定性,产生了众多解读。
侵占罪立案标准金额
侵占罪立案标准金额侵占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侵占罪的立案标准金额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将就侵占罪立案标准金额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侵占罪的立案标准金额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侵占罪的立案标准金额是在2000元以上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
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人侵占的金额在2000元以下,是不构成犯罪的。
其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金额与被侵占财物的价值有着直接的关系。
在实际案件中,对于侵占罪的立案标准金额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被侵占财物的价值、被告人的行为动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只有在被侵占财物的价值达到2000元以上,并且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才能构成侵占罪的犯罪事实。
再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金额的确定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在侦办侵占罪案件时,司法机关需要严格依法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行,确保依法公正地审理案件。
同时,对于侵占罪的立案标准金额的认定,也需要符合刑法的规定,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标准金额的范围。
最后,侵占罪的立案标准金额的确定需要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侦办侵占罪案件时,司法机关需要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让被害人得到应有的赔偿。
对于侵占罪的立案标准金额的认定,也需要充分考虑被害人的损失情况,确保依法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侵占罪的立案标准金额是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而来,需要在2000元以上才能构成犯罪。
在侦办侵占罪案件时,需要严格依法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行,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依法公正地审理案件。
希望本文的介绍能够对侵占罪的立案标准金额有所帮助。
略论“非法占有目的”
略论“非法占有目的”略论“不法占有目的”一.德日学说关于盗窃罪的目的,各国有不同的立法例,大多数国家明文规定盗窃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德国刑法第242条明文规定,盗窃罪必须“以使自己或第三者违法地占有”为目的。
日本刑法则未就非法占有目的作明文规定,但学说通说和判例主流均承认盗窃罪应有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超过要素。
1.德国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学说虽然德国刑法明文规定不法占有目的,但学说中仍就不法占有目的的客体和不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存在争议。
不法占有目的的客体主要有物质说和价值说,前者认为被占有的是财物的物质本身,后者认为被占有的是财物的价值,但自帝国裁判所的判例并用两个观点以来,折衷说或者统合说成为通说。
关于不法占有目的的内涵,主要区分为消极方面和积极方面,前者是指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支配,后者是指对财物确立类似于所有权的支配关系。
12.日本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学说(1)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日本方面,学说通说和判例主流都承认盗窃罪应该具有不法占有目的。
就不法占有目的的客体方面,日本讨论的不多,但结论上坚持统合说(团藤重光)。
2不法占有的目的的含义方面,判例认为是“指排除权利人、与自己的所有物一样根据其经济用法来利用或处分他人之物的意思”。
3判例的理解可以认为坚持“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两方面。
“排除意思”是指将自己作为财物的所有人进行支配的目的;”利用意思“是指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的目的。
虽然判例就“不法占有目的”坚持“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两方面,学说方面还有分歧。
“不法占有目的必要说”内部有三个学说,只要“排除意思说”,只要“利用意思说”,“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统合说。
团藤重光坚持只要“排除意思说”,认为盗窃、诈骗罪的本质是侵犯所有权,所以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容应是作为所有人进行支配的意思。
4小野清一郎认为,即使以毁弃·隐匿财物为目的,但暂时完全排除权利人,将其作为自己的所有物来对待时,也认为存在不法占有目的;而使用盗窃如果没有完全排除权利人,不构成盗窃罪。
了解刑法中的各类罪名
了解刑法中的各类罪名引言:刑法是一部法律规范犯罪行为并规定相应处罚的法律。
在刑法中,不同的罪行有不同的罪名,理解这些罪名对于公众和法律从业人员都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刑法中的各类罪名,包括但不限于盗窃罪、抢劫罪、杀人罪、贪污罪以及破坏罪等。
一、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犯罪行为。
盗窃罪的主要特点是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和保护的客观违法性。
盗窃罪又分为普通盗窃罪和恶意盗窃罪两种形式。
普通盗窃罪是指没有特定犯罪目的的盗窃行为,而恶意盗窃罪则是指有恶意占有目的的盗窃行为。
盗窃罪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可能有所差异,但其基本要素和处罚标准大体相似。
二、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恐吓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与盗窃罪不同,抢劫罪的犯罪手段更为激烈,给被害人造成了更直接的伤害和威胁。
抢劫罪通常要求犯罪分子具备暴力或胁迫的主观故意,并且对被害人形成了实际威胁。
在许多国家的刑法中,抢劫罪被视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处罚也相对较重。
三、杀人罪杀人罪是指故意造成他人死亡的犯罪行为。
在刑法中,杀人罪通常要求犯罪人具备故意行为和直接造成他人死亡的因果关系。
根据不同情况和动机,杀人罪又可以细分为一般故意杀人罪、预谋杀人罪、故意杀人罪等。
杀人罪是刑法中最为严重的罪名之一,其处罚通常是最重的,包括但不限于死刑、无期徒刑等。
四、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担任公共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骗取或非法转移财物的犯罪行为。
贪污罪的主要特点是犯罪人员具有特殊身份和职务,并且通过滥用职权来实施犯罪。
贪污罪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可能有所不同,但其本质都是违背职务、侵犯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
五、破坏罪破坏罪是指故意破坏或损坏公共设施、建筑物、交通工具或其他财物的犯罪行为。
破坏罪的主要特点是犯罪人以破坏为目的,通过实施破坏行为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或他人财物造成损害。
破坏罪通常要求犯罪人具备故意行为和破坏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中国宝典刑法第192条
中国宝典刑法第192条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二条》。
刑法第192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和理解是什么样的。
【刑法第191至200条】。
中国刑法中的财产犯罪定义和处罚
中国刑法中的财产犯罪定义和处罚财产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在社会经济领域中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中国刑法对于财产犯罪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和相应的处罚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
本文将对中国刑法中关于财产犯罪的定义和处罚进行分析。
一、财产犯罪的定义中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多种财产犯罪,例如盗窃、抢劫、诈骗、侵占等。
这些犯罪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
具体财产犯罪的定义如下:1. 盗窃: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盗窃可以分为普通盗窃和入户盗窃,对于不同情形的盗窃行为,刑法予以了相应的区分和处罚。
2. 抢劫:抢劫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抢劫属于暴力犯罪的范畴,对于该类犯罪行为,刑法予以了重罪处罚。
3. 诈骗:诈骗是指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诈骗属于欺诈犯罪的范畴,对于诈骗行为的刑罚种类较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
4. 侵占:侵占是指以占有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财产的行为。
侵占主要包括非法占有、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等行为,对于侵占行为的处罚视情节轻重而定。
二、财产犯罪的处罚中国刑法对财产犯罪的处罚措施较为严厉,旨在有效打击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
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刑法对财产犯罪的处罚分为以下几种:1. 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对财产犯罪较轻微的行为给予的拘禁处罚。
刑事拘留的期限为不超过一个月,主要用于调查取证和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2.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对财产犯罪较严重的行为给予的刑罚。
刑期在1年以上20年以下,并可以附加罚金。
有期徒刑除了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外,还可能限制其他权利。
3. 短期监禁:短期监禁是对财产犯罪的轻微行为,给予的较为温和的刑罚。
短期监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同时可以限制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权利。
4. 缓刑:对于财产犯罪行为较轻的一部分人,可以依法适用缓刑,即判决时暂不执行刑罚,给予一定的缓刑期限,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教育和改造。
刑法中的挪用和归个人使用
刑法中的挪用和归个人使用【摘要】挪用和归个人使用是刑法中的重要概念,对于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挪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其特征是主观上有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有财物占有的事实。
归个人使用是指将本应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财物,据为个人使用的行为,其特征是以违法手段占有国家或集体财物。
二者的区别在于对象不同,挪用是针对他人财物的占有,而归个人使用是针对国家或集体财物的占有。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案情,对挪用和归个人使用可以作出不同的刑罚。
在未来的发展中,应当加强对这两种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以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顺利进行。
法律适用中需要注意确保审慎和公正,避免对被告人的不当判罚。
【关键词】挪用,归个人使用,刑法,法律条文,定义,特征,区别,罪与刑罚,案例分析,重要性,注意事项,未来发展趋势1. 引言1.1 挪用和归个人使用的概念挪用和归个人使用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指的是在执行公务或者管理财产的过程中,将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产用于个人私用的行为。
挪用是指以不当手段转移或使用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产,而归个人使用则是指用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产为个人私用或者以个人名义使用。
这两个概念在刑法中有着明确的界定和规定,旨在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个人财产的安全。
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对挪用和归个人使用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了挪用公共财物罪的构成要件,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了归个人使用公共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明确了犯罪行为和刑罚标准。
这些法律条文的设立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也为公民遵纪守法提供了明确的规范。
对于挪用和归个人使用的理解和掌握对于我们正确行使权利、维护公共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在接下来的正文中,我们将进一步探讨挪用和归个人使用的定义、特征以及在刑法中的区别和应用。
1.2 相关法律条文《刑法》中关于挪用和归个人使用的法律条文主要包括:1. 第二百六十六条:单位的负责人、主管人员挪用公款、挪用、私分公共财物或者故意向单位支取资金、物品、债券或者其他财物,数额较大,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张明楷: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刑法分则对一些财产犯罪、经济犯罪,明文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此外,许多条文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这一要件,但根据条文对客观行为的描述、刑法条文之间的关系,也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都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司法工作人员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是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要素,就不是构成要件要素。
事实上,国内外的刑事立法都说明,构成要件要素分为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当某种犯罪明显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根据相关条文明显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刑法条文往往会省略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规定。
盗窃、诈骗、抢夺等罪就是如此。
以金融诈骗罪为例。
刑法分则之所以仅就集资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因为前者容易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混淆,后者容易与贷款纠纷相混淆,而各自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其他金融诈骗罪一般不存在这样的问题,所以刑法条文省略了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规定。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以下主要以盗窃罪为例进行说明。
犯罪构成要件具有两个方面的机能:一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机能;二是划分此罪与彼罪的机能。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样具有这两个方面的机能。
一方面,由于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盗用行为不成立盗窃罪。
例如,只是擅自将他人的自行车骑走一会然后又返还的,属于盗用行为;因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不成立盗窃罪。
另一方面,由于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单纯毁坏财物的行为,也不成立盗窃罪。
例如,行为人从位于八层的被害人家里搬出电脑,然后从七层的楼梯口摔至楼下,导致电脑毁坏。
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将电脑搬出,只是因为碰到被害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将电脑摔至楼下的,仍然成立盗窃罪;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仅出于单纯毁坏的故意而实施上述行为,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非 法 占有为 目的 是我 国刑 法 中的一 个非 常重 要 的概念 , 在很 多 情况 下都 决 定着 罪与 非罪 、 罪与彼 罪 的 此
划分 , 随着我 国社 会经 济生 活内容 日趋 复 杂 , 非法 占有 目的 的表 现形 式 也 呈 多元 化 的趋 势 , 为 困惑 司法 实 成 践 的一 大难 点 。本 文 拟 以非法 占有 目的 内涵的确 定 为切入 点 , 出一些 笔者 对 此 问题 的一些认 识 , 希学 界 提 谨
Ge e a . 9 n rl No 8
NOV 2 ., 006
刑 法 中 的非 法 占有 目的
任 海 涛
( 南政 法大 学 法 学院 , 西 重庆 4 0 3 ) 0 0 1
摘 要: 非法 占有 目的在很多情况下都决定着罪 与非罪 、 罪与彼 罪的划 分 . 此 成为 困惑 司法实践 的一大难 点。当前理论
amao u d ep r lxt u iilp a tc .Th r r o rt e re b u h u p s fi e a o s s in j rh r l ep e iyj dca r cie e ea e f u h o isa o tt e p r o eo பைடு நூலகம்l g lp s e so l
为人必 须是 “ 图 自己之不法 所有 ” 意 。这 样 的规定 表 明 , 盗窃 罪 的行 为 人 主 观上 必 须 有不 法 所 有 的意 图 。但 日本刑 法第 2 5条 只是规定 ,窃取 他人 的 财物 的 , 盗 窃罪 , 十 年 以下 惩 役 。 因此 , 3 “ 是 处 ” 日本刑 法 理论 中对 是
The Pu po eofIlg lPo s s i n i heCr mi lLa r s le a s e s o n t i na w
常见刑法罪名行为结构
常见刑法罪名行为结构
非法占有为目的:①排除意思:排除占有人占有,将财物转为自己占有。
②利用意思:对财物进行利用。
1. 盗窃罪: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所有。
2. 侵占罪: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
3. 抢劫罪:实施暴力、胁迫、其他方法等手段(昏醉、拘禁型)→压制对方反抗(前面两个行为结构判断抢劫罪是否成立)→对方因为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后面则判断是否既遂)
4. 抢夺罪:对物实施暴力→对人有危险。
5. 诈骗罪: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客观有处分行为、主观有处分意识)→行为人取得财物→对方遭受财产损失。
6. 敲诈勒索:实施恐吓行为→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刑法中的诈骗罪
刑法中的诈骗罪诈骗罪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犯罪类别,它对社会秩序和经济安全产生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从诈骗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诈骗罪的定义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的犯罪成立。
诈骗罪的定义要素包括非法占有、欺骗手段和财物交付。
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 非法占有:非法占有是诈骗罪成立的基本要件,即犯罪人通过实施欺骗行为获取他人财物的意图。
2. 欺骗手段:欺骗手段是指犯罪人利用虚假陈述、隐瞒真相、伪造证据等行为,蓄意误导他人,使其误信并作出不当财产处分的手段。
3. 财物交付:财物交付是指被害人在被犯罪人欺骗的情况下将财物交给犯罪人。
三、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1. 主观方面:犯罪人必须是有故意的犯罪主体。
即犯罪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欺骗行为,且明确意图获取不法利益。
2. 客观方面:犯罪人的行为必须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必须经过非法占有、欺骗手段和财物交付这三个环节的实施。
四、诈骗罪的刑法适用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罪的刑法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严惩重罚原则:对于构成严重诈骗罪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诈骗罪,判处较重的刑罚以起到威慑作用。
2. 依法从重原则: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诈骗罪,判处较重的刑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 多次作案;- 超过一定金额;- 利用公共职务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犯罪手段残忍,造成严重后果;- 损害他人生命或者身体健康的;- 利用未成年人的;- 团伙作案,有组织预谋;- 利用互联网或者信息技术实施的。
五、相关案例分析(在这一部分,可以通过论述一些相关的诈骗案例,分析案件的事实、构成要件是否成立以及判决结果,以增加文章的实证性和可读性)六、中国对诈骗罪的打击措施(在这一部分,可以探讨中国政府对诈骗罪的打击措施,例如国家法律的修订、警方的加强打击力度、加强公众教育以提高防范意识等)七、结语诈骗罪作为刑法中的重要犯罪之一,给社会经济秩序和个人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风险。
刑法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有哪些
刑法规定的以⾮法占有为⽬的的情形有哪些对于他⼈的财物,我们应该予以尊重,不得有侵犯⾏为。
如果以⾮法占有为⽬的,侵犯他⼈财物所有权的,构成侵犯财产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刑法规定的以⾮法占有为⽬的的情形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法规定的以⾮法占有为⽬的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规定,凡具有下⾯的情形之⼀的,均可认定为“以⾮法占有为⽬的”。
以⾮法占有为⽬的,使⽤诈骗⽅法实施本解释第⼆条规定所列⾏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百九⼗⼆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诈骗⽅法⾮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以⾮法占有为⽬的”:(⼀)集资后不⽤于⽣产经营活动或者⽤于⽣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规模明显不成⽐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的;(六)隐匿、销毁账⽬,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的;(七)拒不交代资⾦去向,逃避返还资⾦的;(⼋)其他可以认定⾮法占有⽬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法占有⽬的,应当区分情形进⾏具体认定。
⾏为⼈部分⾮法集资⾏为具有⾮法占有⽬的的,对该部分⾮法集资⾏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为⼈具有⾮法占有⽬的,其他⾏为⼈没有⾮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为的,对具有⾮法占有⽬的的⾏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如果没有实体经营项⽬或计划,以⽀付⾼额利息“回扣”介绍费等⽅式⾮法集资,致使集资款⼤量流失、⽆法返还的;.明知⽆还款能⼒,仍随意⽀解的,是⾮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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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刑法上“非法占有为目”必要性论文
刍议刑法上“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必要性摘要“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为构罪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需要从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的理解入手,并从主客观相一致的角度分析而得出“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构罪要件的必要性的观点。
关键词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中图分类号: d924 文献标识码:a在我国刑法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并非必要?可以从两方面分析来得出较为合理的结论。
一、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区别通过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区别来判断“非法占有为目的”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我们需要从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内涵和区别来看待。
犯罪目的系主观的、积极的(希望或追求)针对危害结果的追求,具有主观性、主动性、客观反映性和危害性的特征。
角度分析,动机出自人类的需求或者渴望,为满足自身的需求和渴望动机催生了实施某一行为的目的,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正常的人做某件事都会有有一定的行为目的,做这件事希望达到什么结果的发生或效果的产生就是目的,而动机则是你为什么要通过做这件事来实现你的目的的内心渊源。
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的关系亦是如此,“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目的来源于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促使犯罪动机的形成。
”生活困苦忍饥挨饿,为填饱肚子其实施了盗窃他人钱财的行为,其为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愿望即犯罪动机,该犯罪动机促使了其盗窃他人钱财的主观目的,但是有了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愿望不一定要采用偷窃的方式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向亲戚朋友借钱等寻求接济的方式来达成,也可以忍着不满足,或者可以通过抢劫、诈骗等其他犯罪方式来满足。
从中我们可以得出犯罪动机不必然产生某项特定的犯罪行为,但实施某项特定的犯罪必定希望实现其犯罪目的二、主观故意通过客观行为来表现客观行为是在主观故意的指令下作出的,即所谓的刑法上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分析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和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的后续行为之间的关系,来确定是否前面的犯罪行为需要“非法占有为目的”才能构成犯罪。
怎么理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怎么理解以⾮法占有为⽬的怎么理解以⾮法占有为⽬的?现实中,我们也常常遇到⾮法占有的事情,那么接下来,店铺⼩编和各位朋友⼀起来了解了解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各位能有所帮助。
怎么理解以⾮法占有为⽬的以⾮法占有为⽬的是指将他⼈的交给⾃⼰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法占为⼰有,数额较⼤,拒不交还的⾏为。
认定⾏为⼈实施某种⾏为是否具有“以⾮法占有为⽬的”,⾸先必须明确什么是刑法意义上的⾮法占有。
刑法意义上的⾮法占有是指⾏为⼈采取某种被认为是犯罪⼿段,实施法律所禁⽌的⾏为,⾮法取得不属于⾃⼰所有的财物,并将其置于⾃⼰控制之下的事实状态。
其含义包括五⽅⾯的内容:1、取得和占有财物⾏为的⾮法性。
⾮法占有的前提条件是⾏为⾮法。
⼀是取得财物的⾏为⾮法,为法律所禁⽌,⼆是占有财物的⾏为⾮法,没有合法的依据。
2、⾏为⼈对取得财物的实际控制性。
⾮法占有的本质特征是占有,也就是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主要体现为对财物的直接掌握与管理。
这种掌握与管理必须是直接的、现实的,⽽不是间接的、想象的。
当然,在研究实际占有性的时候,也有⼀种⾏为⼈企图⾮法占有,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占有,或者⾏为⼈⾃动中⽌了⾃⼰的⾏为,不再实施实际占有⾏为的情况,也是刑法中的犯罪未遂和犯罪中⽌。
3、对财物所有权的全⾯侵犯性。
刑法中的⾮法占有与民法中的⾮法占有既有联系⼜有区别,不能混为⼀谈。
就民法的⾓度⽽⾔,⾮法占有是指⾮所有⼈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对财物的占有,这是针对财产所有权四项权能之⼀的占有权⽽⾔的,⽽且有善意的⾮法占有和恶意的⾮法占有之分。
只有当占有⼈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财物的占有属于⾮法的情形下,法律才不予确认和保护。
4、⾮法占有财产⽬的的明确性。
侵犯财产类犯罪的主观⽅⾯必须是直接故意,⾏为⼈必须具有⾮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的,这是刑法所明确规定的,不以⾮法占有为⽬的,就不能认定为刑法中的⾮法占有。
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了⼀些不是出于贪利性动机⽽实施了财产型犯罪⾏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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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仅从字面含义来理解,所谓“非法占有目的”,无非是指非法掌握控制财物的目的。
这种从字面的、本来的含义上理解的非法占有目的,可以称之为“本义的非法占有目的”。
笔者也赞成作这样的理解。
而大陆法系国家多数学者和我国部分学者所作的某些解释大多超出了其字面含义的范围,附加了一些特殊的内容。
对这种附加了特定含义的非法占有目的,可以称之为“附加含义的非法占有目的”。
笔者不赞成作这种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