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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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件应用法律解释(3篇)

盗窃案件应用法律解释(3篇)

第1篇一、引言盗窃案件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我国,盗窃行为被视为侵犯财产权的一种犯罪行为,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

本文将对盗窃案件应用法律解释进行探讨,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盗窃案件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

盗窃罪的对象为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三、盗窃案件的法律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

2. 客体要件:盗窃罪的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权。

公私财物是指个人或者集体所有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3. 客观要件: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在不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发现的情况下,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财物。

4. 主观要件: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犯罪分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仍然故意实施盗窃行为。

四、盗窃案件的法律适用1. 刑法总则适用:盗窃案件在适用刑法总则时,应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适用从轻原则。

2. 刑法分则适用:盗窃案件在适用刑法分则时,应按照盗窃罪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罚。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刑法修正案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于盗窃案件,可以适用以下刑罚:(1)对于盗窃罪初犯、未成年犯、老年人犯、妇女犯等特定犯罪主体,可以适用缓刑。

刍议刑法上“非法占有为目”必要性论文

刍议刑法上“非法占有为目”必要性论文

刍议刑法上“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必要性摘要“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为构罪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需要从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的理解入手,并从主客观相一致的角度分析而得出“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构罪要件的必要性的观点。

关键词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中图分类号: d924 文献标识码:a在我国刑法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并非必要?可以从两方面分析来得出较为合理的结论。

一、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区别通过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区别来判断“非法占有为目的”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我们需要从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内涵和区别来看待。

犯罪目的系主观的、积极的(希望或追求)针对危害结果的追求,具有主观性、主动性、客观反映性和危害性的特征。

角度分析,动机出自人类的需求或者渴望,为满足自身的需求和渴望动机催生了实施某一行为的目的,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正常的人做某件事都会有有一定的行为目的,做这件事希望达到什么结果的发生或效果的产生就是目的,而动机则是你为什么要通过做这件事来实现你的目的的内心渊源。

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的关系亦是如此,“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目的来源于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促使犯罪动机的形成。

”生活困苦忍饥挨饿,为填饱肚子其实施了盗窃他人钱财的行为,其为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愿望即犯罪动机,该犯罪动机促使了其盗窃他人钱财的主观目的,但是有了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愿望不一定要采用偷窃的方式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向亲戚朋友借钱等寻求接济的方式来达成,也可以忍着不满足,或者可以通过抢劫、诈骗等其他犯罪方式来满足。

从中我们可以得出犯罪动机不必然产生某项特定的犯罪行为,但实施某项特定的犯罪必定希望实现其犯罪目的二、主观故意通过客观行为来表现客观行为是在主观故意的指令下作出的,即所谓的刑法上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分析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和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的后续行为之间的关系,来确定是否前面的犯罪行为需要“非法占有为目的”才能构成犯罪。

“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

“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

“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作者:卢群川吴海涛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03期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沈某真于2010年11月至案发,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县支行柜员、客户经理。

2010年12月开始,沈某真以让亲友帮助“拉存款”,帮助完成银行存款任务为由,利用其在银行的工作便利,在协助储户办理存款手续过程中,通过偷记或者私留储户密码,并私藏或者掉包储户银行卡,后用得来的银行卡转账或者取现的犯罪手段,获取多名储户存款共10761908元;以及利用其担任经办柜员的职务便利,在储户办理完存款手续后,进行转账或者取现的操作业务,并让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次输入密码,秘密将储户的款项转账进入自己掌控的账户或者取现的犯罪手段,获取多名储户存款共2643450元。

上述犯罪所得款项被沈某真用于“六合彩”赌博、支付“贴息”、及个人挥霍等。

二、分岐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沈某真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理由是:客观方面,沈某真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储户存款,该部分资金在银行账目上来龙去脉清楚,缺口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不同于挪用公款会在账面上留下痕迹;主观方面,沈某真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而且在非法获取资金后,使用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巨额资金不能归还,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沈某真的前一种犯罪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因其仅利用其工作上的便利而不是利用经手、主管公款等职务上的便利,其手段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符合《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应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后一种犯罪行为应定性为挪用公款罪,理由是:沈某真客观上利用了经手公款的职务便利,将储户的存款直接转账到自己控制的账户或者直接领取,归个人使用;同时沈某真没有“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等行为,因此主观上不具有将公款不法据为已有的目的,不能认定为贪污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沈某真的全案行为均构成盗窃罪。

三、评析意见笔者认为,虽然本案犯罪手段较为罕见,但总体来说,可分为两大类犯罪手段,这两大类犯罪手段均构成盗窃罪。

浅议盗窃罪及职务侵占罪

浅议盗窃罪及职务侵占罪

浅议盗窃罪及职务侵占罪【摘要】: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都是社会生活中多发的犯罪,且具有许多相同之处,如在犯罪类型上都是侵犯财产的犯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两者都是故意犯罪;在犯罪目的上,两者都是以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在犯罪方式上,职务侵占罪有时也可以同盗窃罪一样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占有他人财物;在犯罪客体上,两者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在犯罪数额方面,二者都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但二者作为两种犯罪存在着犯罪主体、犯罪故意内容、犯罪行为方面、犯罪手段及犯罪对象等方面的不同。

【关键词】:盗窃罪职务侵占罪侵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占”不同于侵占罪中的“侵占”,不以合法持有为前提,侵占手段包括利用职务便利的侵吞、窃取、骗取以及其他方法,是广义的非法占有的意思,实际上是公司、企业、单位人员的“贪污”行为。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都是社会生活中多发的犯罪,且具有许多相同之处,如在犯罪类型上都是侵犯财产的犯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两者都是故意犯罪;在犯罪目的上,两者都是以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在犯罪方式上,职务侵占罪有时也可以同盗窃罪一样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占有他人财物;在犯罪客体上,两者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在犯罪数额方面,二者都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但二者作为两种犯罪存在着犯罪主体、犯罪故意内容、犯罪行为方面、犯罪手段及犯罪对象等方面的不同。

首先在犯罪主体方面,而盗窃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公司董事、监事或者企业及其他单位中的职工,就是说只限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内部人员,从我国现行的立法承认的法律拟制主体来看,概括而言,该罪的主体既包括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也包括各特别法规定的企业或其他单位,如合伙、私营、外资企业等等,非公司的其他企业或其他单位既可以是国有的、集体的,也可以是私营的或三资的。

论盗窃罪与其他罪的区分与认定——以案例分析的视角

论盗窃罪与其他罪的区分与认定——以案例分析的视角

论盗窃罪与其他罪的区分与认定——以案例分析的视角【摘要】侵犯财产的犯罪包括多个罪名,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类罪名,其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逐渐多样化,在司法实践中难免难以区分,本文我将以案例形式分析盗窃罪和其相似罪名的区分以及如何认定。

【关键词】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抢夺罪一、从“二维码案”分析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和认定案例:某日学生甲准备骑共享单车外出,他使用微信先扫描了共享单车车座后方的二维码,甲按照支付页面和提示支付了99元押金,但车锁并未开启。

甲以为是系统故障,又扫描车把上的二维码,成功支付299元押金后,单车顺利解锁。

单车使用结束后,甲请求退还押金共计398元,但是系统只退还了其第二次支付的299元。

甲立即报警,随后共享单车的所有企业也来到派出所,证实了甲第一次扫描的“二维码”为假冒二维码。

本案例的争议点为:一是粘贴假冒“二维码”的人构成盗窃罪,通过粘贴假冒“二维码”秘密窃取使用共享单车的人支付的钱款,符合盗窃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构成要件。

二是粘贴假冒“二维码”的人构成诈骗罪,通过粘贴假冒“二维码”骗取使用共享单车的人支付的押金钱款,符合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构成要件。

我同意第二种说法。

首先,从概念层面讲,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次,盗窃罪和诈骗罪都是严重的财产类犯罪,犯罪手段有所不同。

盗窃罪和诈骗罪虽然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法得到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但是盗窃罪表现为秘密窃取,比如秘密扒窃、入户盗窃等,为公私财物所有人未发觉的手段,且在场的其他人发觉也不影响行为人进行盗窃。

诈骗罪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上当受骗,陷入错误认知当中,从而“自愿”交付财物常见的诈骗方法包括假冒身份、伪造证件等,使被害人不能做出正确判断从而主动处分自己的财产。

试论盗窃罪的法律问题

试论盗窃罪的法律问题

试论盗窃罪的法律问题[摘要]盗窃罪作为当前社会中一种多发性犯罪,是侵犯财产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财产的利用形态和存在状态也在不断变化,侵害财产的方式变得多种多样,盗窃罪的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

在司法实践中,对盗窃罪的认定和处理上存在一定的争议,犯罪数额对于盗窃罪的定罪和量刑都起着重要作用,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标志。

[关键词]盗窃罪;非法占有;财产所有权盗窃罪作为一种多发性犯罪,一直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从近年来法院统计的案件数据来看,每年盗窃罪的数量占案件总数的60%以上。

修订后的《刑法》对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相应的刑罚措施都有修改和补充。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财产的利用形态和存在状态也在不断变化,在司法实践中,盗窃罪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对盗窃罪的认定和处理上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盗窃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盗窃罪在任何国家都是发案率最高的犯罪,我国《刑法》在规定了抢劫罪之后,便规定了盗窃罪。

(一)盗窃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作为本罪对象的财物,可以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

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之上的可与之分离的附着物,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等亦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财产,还包括存单、债券、提货单等有价证券。

根据《刑法》第265条的规定,通信线路、电信号码等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

对于盗打有线电话给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应直接按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论处。

但盗窃枪支、弹药、公文、印章等物的,不以盗窃罪论处。

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与控制说正确认定盗窃罪的既未遂

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与控制说正确认定盗窃罪的既未遂

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与控制说正确认定盗窃罪的既未遂作者:罗太平盗窃犯罪历来就具有多发性和普遍性,因此在盗窃罪既未遂认定上,在司法理论和实践处理中应该说都具有成熟性和一致性。

然而,由于我国部分基层年轻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承继性的学习和研究,导致在盗窃罪既未遂认定问题上将以前司法实践中已经解决的问题又重新纳入争议的范畴。

有鉴于此,笔者试图结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和我国理论与实践中一致认同控制说,把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对盗窃既未遂认定的意见予以归纳呈现,希望能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一、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去认识盗窃罪的既未遂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通行的观点,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为: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盗窃既未遂的关键在于把握好本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

在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刑法条文说明中明确了“所谓秘密窃取,就是行为人采用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其他人发现的方法,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

从该具有立法解释性质的说明中,已经明确了盗窃罪是典型的财产性犯罪,且系结果犯,盗窃罪的客观行为的完整表述就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

根据刑法理论,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

具体到盗窃罪,当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实现了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目的时,就认定为盗窃既遂。

这种既遂实际上也就是行为人犯罪目的的实现,即非法占有的实现。

因此,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应是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对此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判断标准,其中占有的内容、方式、程度是准确判断的关键所在。

①以上结合盗窃罪之犯罪构成要件对既未遂的认定的方法与理论界争议过程中出现的“控制说”是一致的,该说目前也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

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认为,认定盗窃罪的既遂未遂标准是与犯罪构成理论具有一致性的控制说。

略论“非法占有目的”

略论“非法占有目的”

略论“非法占有目的”略论“不法占有目的”一.德日学说关于盗窃罪的目的,各国有不同的立法例,大多数国家明文规定盗窃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德国刑法第242条明文规定,盗窃罪必须“以使自己或第三者违法地占有”为目的。

日本刑法则未就非法占有目的作明文规定,但学说通说和判例主流均承认盗窃罪应有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超过要素。

1.德国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学说虽然德国刑法明文规定不法占有目的,但学说中仍就不法占有目的的客体和不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存在争议。

不法占有目的的客体主要有物质说和价值说,前者认为被占有的是财物的物质本身,后者认为被占有的是财物的价值,但自帝国裁判所的判例并用两个观点以来,折衷说或者统合说成为通说。

关于不法占有目的的内涵,主要区分为消极方面和积极方面,前者是指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支配,后者是指对财物确立类似于所有权的支配关系。

12.日本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学说(1)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日本方面,学说通说和判例主流都承认盗窃罪应该具有不法占有目的。

就不法占有目的的客体方面,日本讨论的不多,但结论上坚持统合说(团藤重光)。

2不法占有的目的的含义方面,判例认为是“指排除权利人、与自己的所有物一样根据其经济用法来利用或处分他人之物的意思”。

3判例的理解可以认为坚持“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两方面。

“排除意思”是指将自己作为财物的所有人进行支配的目的;”利用意思“是指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的目的。

虽然判例就“不法占有目的”坚持“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两方面,学说方面还有分歧。

“不法占有目的必要说”内部有三个学说,只要“排除意思说”,只要“利用意思说”,“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统合说。

团藤重光坚持只要“排除意思说”,认为盗窃、诈骗罪的本质是侵犯所有权,所以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容应是作为所有人进行支配的意思。

4小野清一郎认为,即使以毁弃·隐匿财物为目的,但暂时完全排除权利人,将其作为自己的所有物来对待时,也认为存在不法占有目的;而使用盗窃如果没有完全排除权利人,不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盗窃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盗窃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行为也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其中盗窃罪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犯罪行为,已经成为了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案件类型之一。

为了更好地对盗窃罪进行司法解释和适用,我将在本文中对《盗窃罪司法解释》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一、盗窃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盗窃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的行为。

具体来说,构成盗窃罪需要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客观要件: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

这里的“非法占有”指的是行为人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和方式都不合法,包括抢夺、偷盗、诈骗等手段。

2.主观要件:即行为人有故意犯罪的主观意图。

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还是故意实施了盗窃行为。

3.客体要件:即被侵犯的财物属于他人所有。

这里的“财物”包括各种物品和财产,如现金、金银首饰、证券、电子产品等。

二、盗窃罪司法解释的理解《盗窃罪司法解释》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发布的一部司法解释,共包括了23条规定,对盗窃罪的认定、量刑、审判程序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

下面,我将对其中的几条规定进行具体解读和分析。

1.关于盗窃罪的认定标准第1条规定了盗窃罪的认定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价值较大的,即为盗窃罪。

”这里的“价值较大”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没有明确的数额界限。

因此,在具体审判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盗物品的价值、数量、质量等因素,进行判断和认定。

2.关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第2条规定了盗窃罪的量刑标准:“盗窃罪的量刑,应当根据被盗财物的价值大小、情节的轻重、犯罪人的认罪态度和赔偿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刑罚。

”这里的“被盗财物的价值大小”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但不是唯一的依据。

在具体量刑过程中,还应当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如犯罪人的认罪态度、赔偿情况等。

3.关于盗窃罪的审判程序第16条规定了盗窃罪的审判程序:“盗窃罪案件的审判程序,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可以不宣判缓刑。

盗窃罪定罪与量刑之反思——以许霆案相关争议问题为视角

盗窃罪定罪与量刑之反思——以许霆案相关争议问题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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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达 试 想在 十 年 以 前 网 络 媒 体 不发 达 的 情 况 下 是不 可 能对 个 普 通 的 刑 事 案件产 生 如 此 高 的关 注 度

密 与 否 应 当是 指行 为人 在实 施 盗 窃 的 过 程 中 采 取 隐秘 的 自认 为 没 有 被 是 所有 人 或 保 管 人 所 知 的方 法 将财 物 取 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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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少 论 者也 是 持 这 种 见 解 而 否 定





( 但笔 者 认 为
完 全 符 合 秘 密性 特 征 前 面 已

就 是 说 是 否 秘 密 应 当 以 行 为人在 行 为 时的 主观 认 识 为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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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论 证 ) 理 由 是 取 款机 上 安有摄像头 能够 准 确 地 记 录 取 款 事 实 实 际 上 这 种 说 法 也 是 不 能成 立 的 因 为 秘 密 性 的 认 定 标 准

本案 中 许 霆 的行 为符 合 秘 密 性 的特 征 虽 然 A T M 机 前 装 置 的

人 ( 包 括 单位 ) 占有


。我 国 ຫໍສະໝຸດ 法 将 窃 取 的 方 式 限 定为 秘 密



地 窃 取 这 种情 况 下 盗 窃 者 行 为 的 社 会 危害性 的严 重 程 度 至 少 不 亚 于 秘 密 窃取 的情 形 法 定罪 有 放纵 犯 罪 之 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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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许 霆 的行 为完全 符 合 盗 窃 罪 的 犯罪 构成 特 征

许霆辩护 其 认 为 许 霆 案 不 应 认 定 为 盗 窃 罪 其 中 符合 盗窃 罪 的 秘 密 性特 征

侵财类案件常见问题及办理要诀

侵财类案件常见问题及办理要诀

由于侵财类案件罪名多、情节复杂、涉及法律法规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辨难度大,因此在办理过程中,经常用遇到一些疑难问题。

对于这些疑难问题,科长经常做“老中医”,当面解答年轻人们办案中的疑问,点拨办案窍门。

1、盗窃罪认定的基本原则今天科长给大家讲盗窃类罪名的认定问题。

科长说,盗窃罪是侵财类案件中最常见的罪名,没有之一,而且在危险驾驶这个罪名出现之前,它永远都是所有刑事案件当中案件数量最多的一个罪名,常见多发,我们遇到的也多,疑问情况也就不少,可以说每个人在办理这类案件中,都会遇到过“拦路虎”,我也一样。

今天我先把这个罪名的基本问题给大家串讲一遍,然后具体问题我们再详细讨论。

自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再到2011年刑法修正,我们看到盗窃罪经历了多次修改,司法解释也有较大变化,常见问题我这里先说一下。

第一,关于盗窃罪的概念。

这个问题过去没有争议,现在有争议了,主要争议在于是不是秘密手段获取他人财物。

盗窃的一般表现手段是秘密窃取,但对于这个“秘密”,我们可以把他解读为针对财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秘密,也就是在该对象没有感知的情况下,使用平和手段予以占有并将其永久变为自己或他人所有的情况,当然这个他人不包括财产原所有权人和占有人了。

这个概念有点绕,简单地说,就是获取的时候被害人无感知,这种获取是非法获取,获取之后不是拿来毁坏的,而是把它当作有价值的财物加以利用的,并且这种利用是把它永久地当作自己的东西来利用的,或者把这个东西给了不是物主的其他人,让那个人永久占有,比如给了女朋友、给了他二舅。

这个概念的窍门在于,我们要认识到,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在被害人无感知情况下的非法占有,从而区别于诈骗、抢夺、抢劫等其他财产犯罪;盗窃所得的东西不是拿来毁坏的,从而区别于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盗窃罪的客观表现形式。

盗窃罪的表现形式,有盗窃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我们具体说说。

“多次盗窃”是指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盗窃行为,但数额累计未达到较大以上的情形。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答案7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答案7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答案7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答案(7)【内容提要】一、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和特征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产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类罪的特征是:(1)客体: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非法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3)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

二、侵犯财产罪应重点掌握的罪名本章共有14个条文、12个罪名,应重点掌握的罪名有:(一)抢劫罪1.概念: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产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2.特征:(1)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3)主体:年满14周岁的人。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抢劫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的,不构成抢劫罪。

(2)与抢夺罪的界限: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敢、不能、不知反抗而获取财物;抢夺罪是出其不意直接夺取他人财物。

(3)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抢劫的方法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构成抢劫罪;抢劫财物之后杀人灭口的,以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将人故意伤害或者杀死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4)转化型的抢劫罪的适用条件: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5)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的界限:行为手段不尽相同;实施行为的时间和地点不同;犯罪对象不尽相同;归属的类罪名不同。

(6)以胁迫方式实施的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威胁的方式不同;实施威胁的时间不同;威胁的内容不尽相同;获得财物的时间不尽相同。

张明楷: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张明楷: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刑法分则对一些财产犯罪、经济犯罪,明文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此外,许多条文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这一要件,但根据条文对客观行为的描述、刑法条文之间的关系,也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都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司法工作人员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是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要素,就不是构成要件要素。

事实上,国内外的刑事立法都说明,构成要件要素分为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当某种犯罪明显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根据相关条文明显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刑法条文往往会省略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规定。

盗窃、诈骗、抢夺等罪就是如此。

以金融诈骗罪为例。

刑法分则之所以仅就集资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因为前者容易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混淆,后者容易与贷款纠纷相混淆,而各自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其他金融诈骗罪一般不存在这样的问题,所以刑法条文省略了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规定。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以下主要以盗窃罪为例进行说明。

犯罪构成要件具有两个方面的机能:一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机能;二是划分此罪与彼罪的机能。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样具有这两个方面的机能。

一方面,由于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盗用行为不成立盗窃罪。

例如,只是擅自将他人的自行车骑走一会然后又返还的,属于盗用行为;因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不成立盗窃罪。

另一方面,由于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单纯毁坏财物的行为,也不成立盗窃罪。

例如,行为人从位于八层的被害人家里搬出电脑,然后从七层的楼梯口摔至楼下,导致电脑毁坏。

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将电脑搬出,只是因为碰到被害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将电脑摔至楼下的,仍然成立盗窃罪;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仅出于单纯毁坏的故意而实施上述行为,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盗窃罪法律意见书

盗窃罪法律意见书

盗窃罪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我是一名法律顾问,受您所提供的情况和要求,向您提供关于盗窃罪的法律意见。

首先,盗窃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对社会秩序和个人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根据我对您所提供的情况的理解,您被指控在某商场盗窃了一件商品。

我将针对此事向您提供以下法律意见。

1. 事实澄清:首先,我们需要澄清和核实所有涉及此案的事实。

如果您确实被指控,那么在进行法律辩护之前,我们要确保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并明确您与现场监控录像、证人陈述等相关证据存在的联系。

2. 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盗窃是指未经所有权人同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并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如果这些元素都存在,您可能会被判定犯有盗窃罪。

3. 罪行辩护:在法律辩护过程中,我们可以考虑以下几个辩护策略:a) 证据调查:我们需要对涉案证据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以确定其有效性和真实性。

如果存在对您不利的证据有瑕疵或可能存在的争议点,我们可以试图推翻或追究其可信性。

b) 合法性辩护:如果您有合法的解释或合理的行为动机,可以提出合法性辩护。

例如,如果您是在误以为你已经支付商品费用的情况下离开商店,您可能可以主张您没有故意盗窃。

c) 证人证言:我们将寻找并调查可能对您有利的证人,以提供对案件事实的不同解释和解释。

4. 刑罚的降低:如果最终您被判定犯有盗窃罪,我们可以争取减轻您的刑罚,例如通过辩护的方式,减少刑罚的严重性或寻求替代刑罚,例如社区服务、缓刑或罚款等方式。

最后,我要提醒您,在面对刑事指控时,合理的辩护和法律支持非常重要。

由于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我鼓励您与我合作,让我根据具体情况为您提供个性化的法律建议和辩护。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初步的法律意见,最终的结论和法律策略需要依赖于进一步的法律调查和证据评估。

我鼓励您尽快与我进行详细讨论,以便我们能够更全面地理解并帮助您处理此案。

祝好!法律顾问。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标准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标准

关键词: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标准,控制说,实践把握
一、相关学说及评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既是一种古老的犯罪,也是现实生活中发案率较高的一类犯罪,由于盗窃场所、时间、手段及行为对象的多样性,在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划分标准上,中外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上历来存在争议。
2.在他人可自由出入的区域行窃的,如在商店、超市、饭店、旅馆等地方行窃,其既遂与未遂与不准自由进入区域则有所不同。如柜台型商店,财物的合法控制范围以柜台为限,只要行为人将财物窃出柜台,即标志着行为人控制了所窃财物而成立既遂;超市型的商店,顾客可以在超市允许的范围内随便拿取商品,但是这个区域都有一个界限线,如结算区或检测门。行为人一旦把财物窃出这个警戒线,就可认为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窃取的财物,成立既遂。
2.被窃财物性质不同,也影响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如盗窃货币一般情况只要把货币窃离原处,即为既遂。而盗窃有价票证的,则情况较为复杂。首先,对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证券、有价支付凭证及其他有价票证,如个人购买的国库券,只要行为人取得了这些证券,就意味着其实际控制了票面所标明价值额的财产,就应认定为既遂。其次,对记名有价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任何手续的提货单等,“只有既取得了票证,又到银行领取了存款,或者是到商店购买了货物,方能认定为既遂。”[⑦]因为,虽然行为人取得证券,但并不一定能够取得财物和钱款。如果失主在行为人提取款物之前发现并采取挂失等措施,就应认为未遂,只有行为人实际提取了货款才认定为既遂。
在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标准的学术见解主要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取得说等,取得说为通说,如德国、瑞士、奥地利、法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均采用此说。在英美法系国家,表面上似乎采用转移说的立场,但实质上却类似取得说。[①]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以处分行为的界定为核心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以处分行为的界定为核心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以处分行为的界定为核心近年来,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案件屡屡在社会上频繁发生。

这两种犯罪行为的界限有时候是非常模糊的,而区分这两种行为对于司法审判、法律制定都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以处分行为的界定为核心,尝试对这两种罪行进行区分,并通过案例进行进一步解析。

所谓盗窃罪,是指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

法律对于盗窃罪的定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的行为。

简单来说,就是指窃取他人财产。

而诈骗罪,则是指通过欺骗手段,从他人处非法获取财物的行为。

法律对于诈骗罪的定义是:以欺骗为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

那么,如何确定盗窃罪和诈骗罪的行为界限呢?这里,处分行为的界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果是通过欺诈、虚假交易和非法占有等手段行为,则属于诈骗罪。

而如果是通过直接非法侵占、窃取等行为,则属于盗窃罪。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进一步解析这两种罪行间的区别。

案例一:小杨将小张的手机窃取,并搭乘地铁离开。

在途中,小杨遭到了保安的查看,手机被查出来并归还给了小张。

这一案例中,小杨的行为属于盗窃罪。

他错拿了小张的手机,并非通过任何欺骗手段,而是直接侵占了小张的财产。

即便小杨在途中被捉住并交回了手机,他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因此减轻。

案例二:小美在电话里骗取了小王的账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并冒充小王在淘宝上消费。

小王发现问题后报了案。

这一案例中,小美的行为属于诈骗罪。

她通过欺骗、虚构等手段骗取了小王的个人信息,并以小王的名义进行了一笔消费。

这是一种明显的欺诈行为。

案例三:小红向老太太称自己是帮助老年人领取政策补助的人员,以此博取信任,并骗取了老人的存款。

这一案例中,小红的行为属于诈骗罪。

她通过欺骗hand同时非法占有了老太太的存款。

这种行为也是欺诈行为的一种。

综上所述,盗窃罪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判断这两种罪行通常需要参照处分行为的界定。

这些案例中的行为使得我们进一步了解和加强诈骗行为的打击和防范。

通过增加识别和防范措施,可以更好的保护个人的财产安全。

盗窃罪 公诉意见书

盗窃罪 公诉意见书

盗窃罪公诉意见书公诉意见书尊敬的法官:本案涉及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经过侦查机关的认真调查和审查起诉,现将公诉意见书如下:一、案件事实及证据2019年5月12日晚,被告人李某进入被害人王某家中,盗窃了被害人的手机、笔记本电脑以及一部手表。

当晚,被害人发现贵重物品不见后报警,经过调查取证,警方确定了李某为嫌疑人,并于5月20日将其抓获。

在审讯过程中,李某对自己盗窃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从李某的住所搜查出被盗物品,并通过调阅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了李某进入被害人家中的行为。

二、定性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并以牟利为目的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取侵入他人住宅的方式实施盗窃行为,其行为已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三、定罪量刑建议(一)定罪: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李某犯有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盗窃罪的基本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又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考虑到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盗窃了被害人多件贵重物品,其盗窃行为已属情节较重,故建议法庭判决李某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量刑情节:在量刑的过程中,应综合考虑李某的犯罪动机、手段、情节以及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等因素。

在本案中,李某明知他人住宅内有贵重物品,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盗窃了被害人的物品,其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造成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困扰,情节恶劣。

故建议法庭在量刑上予以从重处理。

(四)从犯问题:鉴于本案中没有发现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也未查明有其他人参与此次盗窃行为,故不适用从犯从轻处罚的规定。

四、举证质证请求根据本案所掌握的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某依法判处盗窃罪,并量刑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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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质疑
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盗窃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这似乎已成了一条不成文的法律。

著名刑法学者殴阳涛教授也认为“盗窃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据为己有或转移给第三人占有为目的。

所谓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盗窃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并且希望把他人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转移给第三人占有的结果发生。

”由此可见,盗窃罪是“目的犯”,它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笔者认为,构成盗窃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观点,既不利于惩罚犯罪,同时又导致了理论与实践的矛盾,值得商榷。

第一,在我国刑法条文中,并没有规定盗窃罪在主观方面必须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

”可见,盗窃罪条中,罪状是属简单罪状,只指出了罪名,而没有规定盗窃罪的主观方面,更没有提及该罪要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构成要件。

这说明我国刑法分则中没有规定盗窃罪是“目的犯”,这正是基于司法实务中对盗窃行为人的主观想法、主观目的确实较难真正查清的原因所致。

第二,实践中确有盗窃罪间接故意的情况。

如张某抱着弄六、七十元钱好好吃上一顿的想法,去公共汽车上扒窃了一个旅客的钱包,钱包扒到手以后发现包内共有钱1070元,张某将其全部据为已有。

该案中,张某盗窃的70元钱是直接故意,但他作为一个精神正常的人,完全可以预见到该旅客的钱包内可能不止70元钱,而他却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且这种结果也已经发生了。

在我们的办案实践中,类似案件时常可见,普遍均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既然实践中盗窃罪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则勿需加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限制语。

第三,若盗窃罪一定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构罪的必要条件,则既不利于界定罪与非罪,又导致了理论与实践的矛盾和混乱。

若坚持认为盗窃罪构成需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那么在上述案例中,张某的行为则不能定罪,因为1070元钱中超出其“追求”范围的那部分是属间接故意,盗窃数额只能认定70元,这显然是放纵了犯罪;如果认定张某构成盗窃罪,这实际上就是将间接故意推定为了直接故意,导致了理论与实践的冲突,然而通常又按此确定。

综上,笔者认为在理论与实践中,盗窃罪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应界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应该将其主观心理状态称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这必
将有助于司法机关正确认定和处理盗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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