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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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以合同为掩护、手段隐蔽、情况复杂的诈骗犯罪,近年来在经济交往领域呈上升趋势,已成为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合同诈骗罪是目的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根据其是否是刑法所规定的具体行为,并综合考虑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

(一)签订合同时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合同诈骗的行为要件是法定的,刑法224条规定的五种具体情形中,前二项(即虚假主体、虚假担保)都明显可以看出规定的是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就要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行为人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其签订合同不是为了进行合法正当的交易,而是通过签订合同达到骗取对方财物的目的。一般说来,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在事实上虚构了某些成分,但是并未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虽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是本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足以证明行为人无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故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这一点,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是不难判定的。

(二)履行合同过程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往往还没有证据表明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履行合同是动态,时间跨度上是较长的,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行为人的某些行为表明行为人在履行合同,另一方面,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又有履行合同为幌子行诈骗之实的嫌疑。这是一种比较复杂的情形,也是认定“非法占有”主观故意的难点,应从行为人履约能力及履约行为进行分析加以认定。

1、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分为完全履行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

(1)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毫无疑问应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合同诈骗;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只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也应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合同诈骗;

(2)有部分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有部分履约能力,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的履约行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而在于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

(3)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蒙蔽对方,并占有对方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又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则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2、履约行为的有无能客观地反映行为人履行合同的诚意,也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客观依据。一般说来,凡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在签订合同后,总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会承担违约责任。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在合同签订以后,根本没有去履行合同或者是虚假地

履行合同,对于这种情形,均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采取积极履约的行为,在尚未履行完毕时,行为人产生了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意图,将对方财物占为已有。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部分履行行为虽然是积极的、真实的,但由于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其先前的积极履行行为已不能对抗后来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应构成合同诈骗罪。如在“携款逃匿”的合同诈骗案件中,一般在实践中很难确认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的主观故意,只要在没有事实证明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实施了“携款逃匿”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规定,就可以推定行为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

(2)行为人在没有资金情况下,依靠虚构事实骗得的资金进行经营,盈利了可以履行合同,亏损了则无法返还骗取的财物和资金,对于这类案件,不能将行为人采取的欺诈行为与案件的其他事实分离出来单独进行简单评价,要区分情况处理,不能一概而论。实践中,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中使用欺骗手段,在履行合同中具有欺诈行为,如果其目的是为解决其生产经营中诸如资金短缺、周转困难,或是为获取履行民事行为而产生的“增值利益”,并非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本身,即使客观上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也不宜以合同诈骗论处。

(3)行为人在取得相对人财物后,迫于对方追讨,又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用以充抵前一合同的债务,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实质上是行为人被迫采取的事后补救措施,不是一种真实的履行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迫于对方的追讨,其主观意志又产生了变化,继续履行了合同的全部内容,就不能定罪。

(三)合同未履行时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合同未履行的原因是比较复杂的,要区分情况,从主客观方面的分析,判断其主观上的目的。

1、从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分析。行为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享受了权利,而不愿意承担义务,表明合同未履行是由于行为人主观因素造成的,从而说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以合同诈骗论处。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享受了权利,自己尽了最大努力去承担义务,只是由于客观上发生了使行为人无法预料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得到全面履行,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以合同纠纷处理。

2、从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一般情况下,具有履行合同诚意的行为人,发现自己违约或者对方提出违约时,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提出辩解以减轻责任,但不会逃避承担责任。当无可辩驳自己违约时,会有承担责任的表现。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纠纷发生后,大多采用潜逃等方式进行逃避,使对方无法挽回损失。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对那些不得已外出躲债,或者在双方谈判时百般辩解否认违约的,不能一概认定为合同诈骗,应该结合其他客观因素作具体分析。

3、从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分析。若当事人没有履行义务或者只履行一部分合同,则当事人对其占有的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的心理态度,对合同标的处置也必然有所不同。所以可以从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认定其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以挥霍,或者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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