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如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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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的“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认定

隐藏的“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认定

隐藏的“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的定义和规定。

主观认定是在刑事审判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它是通过法官对被告人的思想、意图、动机等进行分析和判断,以确定是否存在犯罪主观成分。

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认定就涉及到了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和行为目的,其在刑事审判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为目的属于犯罪的一种,它所具备的行为构成要件在法律上也有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构成要件:(一)非法占有行为。

指被告人为了实现自己的非法占有目的而进行的占有行为,如盗窃、抢劫、诈骗等。

这些行为的特点是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它们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非法占有。

(二)行为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

指被告人在进行行为时,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并且有意识地追求非法占有目的。

这种故意不仅是指犯罪时的犯罪故意,而且也包括作案前的预谋和策划。

二、主观认定的必要性在犯罪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一个十分关键的概念。

被告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故意,直接影响了犯罪的认定和刑事责任。

因此,在刑事审判中对被告人的主观认定显得尤为必要。

通过对被告人的思想、意图、动机等方面的分析和判断,法官可以确定被告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故意,从而对犯罪事实和刑罚确定作出正确的裁决。

三、主观认定的证据来源在主观认定时,法官需要进行证据的收集和分析。

主要的证据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能够反映其作案时的意图和动机,对于主观认定起到了很大的帮助作用。

但是,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也可能存在虚假的情况,需要通过其他证据进行核实。

(二)事实证据。

事实证据包括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物证等,这些证据能够提供作案过程中被告人的行为表现和意图。

例如,在盗窃案中,被盗物品的价值和盗窃后的处理方式,都能够反映出被告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故意。

工作心得: 诈骗类犯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工作心得: 诈骗类犯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工作心得:诈骗类犯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对诈骗类犯罪中“非法占有”的分析(一)对“非法占有”涵义的分析我国《刑法》中没有单独关于“占有”的表述,仅有“非法占有”的表述。

就诈骗类犯罪而言,所谓非法占有,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约定,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非法占有”与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占有”既有相同之处,亦有不同之处。

下面对二者的异同做如下分析。

1.二者的相同之处。

一方面,“非法占有”与“占有”均表现为对财物的绝对控制。

在诈骗类犯罪中,行为人必须对被害人的财物形成绝对控制,才能构成犯罪既遂。

行为人仅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并未实际占有被害人财物的,则只可能构成犯罪未遂。

另一方面,“非法占有”与“占有”均将“持有”排除在外。

就诈骗类犯罪而言,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持有被害人财物后非法占有的,司法实践中不以诈骗罪论处。

如行为人向被害人借用手机拨打电话一去不回,因行为人系“持有”而非“占有”他人手机,被害人并无处分自己手机的意思表示,因此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2.二者的不同之处。

就诈骗类犯罪而言,“非法占有”与民法领域中“占有”的最大不同是与所有权的关系。

如上所述,在民法领域,财物所有人与占有人可以是同一人。

但在诈骗类犯罪中,行为人并非财物的所有权人,而只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并非法占有。

因此,就权利范围而言,诈骗类犯罪中的“非法占有”要小于民法领域中的“占有”。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诈骗类犯罪中的“非法占有”与民法领域的“占有”是不尽相同的。

之所以有差异,是因为民法侧重于保护合法占有的权利,刑法则侧重于惩处诈骗类犯罪中非法占有的事实。

因此,诈骗类犯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财物事实上已经处于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原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无法再对该财物进行权利处置,而仅能采取救济措施如报案、挂失等,以期挽回或减少损失。

(二)对“非法占有”主观方面的分析就诈骗类犯罪而言,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均为故意,直接故意无疑是其表现形式。

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不仅是指行为人意图使财物脱离相对人而非法实际控制和管领,而且意图非法所有或者不法所有相对人的财物,为使用、收益、处分之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吴联大合同诈骗案(裁定时间:2002年3月12日,二审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摘要: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的一些行为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但其主观上不具有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对方公司财产的目的,客观上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也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动,拒退保证金是事出有因,并不是企图骗取对方公司的财产,不属于“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隐匿合同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情形,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吴联大虽系根据与樱花公司的约定与长城公司洽谈签订协议,但其在中介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抬高身价,在协议的封面和内容上多处以西门子公司作为主体,给人以代表西门子分公司的印象,待签订协议之后,再予修正;并且在长城公司和樱花公司签订的低压成套项目协议上又私自加进其他内容。

上述欺诈行为有相应的证据证实,原判也在事实部分作了相应的认定,检察机关抗诉对此部分提出的异议成立。

但综观全案,吴联大在代表樱花公司与长城公司签订和履行技术合作中,一些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但其主观上尚不具有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长城公司财产的目的。

吴联大与长城公司签约的直接动机,是希望西门子分公司的有关技术合作项目能够转让成功,使其本人能够从中获取高额技术转让费。

在客观上,吴联大作为樱花公司的商务代理,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也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动,拒退保证金是事出有因,并不是企图骗取长城公司的财产,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隐匿合同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情形。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诈骗类犯罪的入罪前提,为准确适用刑法,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本文整理了几类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情形,以飨同好。

一、金融诈骗犯罪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具体的罪名有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8种。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二、集资诈骗罪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

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论“非法占有”的认定

论“非法占有”的认定

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内容提要】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的财产类犯罪,大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以及各种财产经济类案件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也显得愈发重要。

并且,正确地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不仅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同时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因此,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在司法工作中显得意义重大,也逐渐成为各类法学人士热议的话题。

[1]【关键词】非法占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实践中的认定要想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首先应该理解什么是“非法占有”。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采取某种被认为是犯罪手段,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非法取得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物,并将其置于自己控制之下的事实状态。

其含义包括了五个方面的内容:1、取得和占有财物的非法性。

一是取得财物的行为违法,为法律所禁止,二是占有财物的行为非法,没有合法依据。

2、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实际控制性。

非法占有的本质特征是占有,其指的是实际直接地控制管理,而并非想象的、间接的。

若行为人企图非法占有,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占有,或是行为人自动中止了自己的行为,不再实施占有行为的情况,是属于刑法中的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

3、对财物所有权的全面侵犯性。

从民法角度来看,非法占有是指所有人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对财物的占有,这是针对财产所有权四项权能之一的占有权而言的,并且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之分。

只有当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对财物的占有属于非法时,法律才不予确认和保护。

然而,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对财产权四项权能的全面侵犯。

行为人希望获得不属于自己财产的占有权,而且意在行使其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因此,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的危害性明显比民法中的大得多。

4、非法占有财产目的的明确性。

由于侵犯财产类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这是刑法上做明确规定的,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无法构成非法占有。

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

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

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作者:王国乂来源:《职工法律天地》2024年第06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非法取得、控制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至关重要,其不仅关系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还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因素。

对此,本文通过分析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在贪污罪中的构成要件要素、司法认定标准等,并以拆迁征地骗取补偿款为例,研究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

一、问题的提出笔者认为,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运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需要完善之处。

由于该文件对贪污罪的主观目的解释存在模糊性,在区分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等情形时出现不适应的问题。

关于非法占有含义的理解,非法占有目的中的犯罪行为可以归因于无辜的受害者,也可以归因于被害者的主观行为。

而占为己有则规定,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行为必须以占为己有的犯罪行为为前提,而占为己有的犯罪行为必须由受害者行使。

通过研究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的司法认定,准确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保障司法公正和公平。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客观上对财物的实际非法控制状态和主观上企图通过危害行为达到对财物实际非法控制的目的,而不是要求行为人对财物的永久控制。

其可以分为“排除权利者的意思说”“利用处分的意思说”和“折衷说”,它们各自代表了一种独特的思想。

“排除权利者的意思说”规定,一方可以通过排斥另一方的拥有,阻止另一方获得或控制他方的财产,达到保护财产的目的。

“利用处分的意思说”规定,在获取财物的过程中,应当根据财物的实际用途和目的,采取适当的措施,而不应仅仅依靠强制手段。

“折衷说”旨在排除权利行为人转移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并且按照财物和经济物质用途进行处分。

“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

“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

“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作者:卢群川吴海涛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03期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沈某真于2010年11月至案发,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县支行柜员、客户经理。

2010年12月开始,沈某真以让亲友帮助“拉存款”,帮助完成银行存款任务为由,利用其在银行的工作便利,在协助储户办理存款手续过程中,通过偷记或者私留储户密码,并私藏或者掉包储户银行卡,后用得来的银行卡转账或者取现的犯罪手段,获取多名储户存款共10761908元;以及利用其担任经办柜员的职务便利,在储户办理完存款手续后,进行转账或者取现的操作业务,并让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次输入密码,秘密将储户的款项转账进入自己掌控的账户或者取现的犯罪手段,获取多名储户存款共2643450元。

上述犯罪所得款项被沈某真用于“六合彩”赌博、支付“贴息”、及个人挥霍等。

二、分岐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沈某真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理由是:客观方面,沈某真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储户存款,该部分资金在银行账目上来龙去脉清楚,缺口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不同于挪用公款会在账面上留下痕迹;主观方面,沈某真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而且在非法获取资金后,使用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巨额资金不能归还,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沈某真的前一种犯罪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因其仅利用其工作上的便利而不是利用经手、主管公款等职务上的便利,其手段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符合《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应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后一种犯罪行为应定性为挪用公款罪,理由是:沈某真客观上利用了经手公款的职务便利,将储户的存款直接转账到自己控制的账户或者直接领取,归个人使用;同时沈某真没有“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等行为,因此主观上不具有将公款不法据为已有的目的,不能认定为贪污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沈某真的全案行为均构成盗窃罪。

三、评析意见笔者认为,虽然本案犯罪手段较为罕见,但总体来说,可分为两大类犯罪手段,这两大类犯罪手段均构成盗窃罪。

诈骗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诈骗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法律实务zhigong falv tiandi-52-2017 年第 9 期职工法律天地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诈骗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做明确的规定和解释,而“非法占有”的形式多种多样,在不同罪名中的表现形态也不尽相同。

种种原因,使得司法实践中对诈骗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一直困扰着司法人员。

本文就这一问题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诈骗犯罪中的存在刑法中共有十种诈骗犯罪,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罪名仅有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也仅在恶意透支的情形下规定了持卡人要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许多国家,这也是刑事立法的通例。

如德国的刑法典规定,诈骗罪需有“为自己或第三人不当得利之意图”,英国1968年颁布的《盗窃罪法》第15条也规定,构成诈骗罪,必须具有“永远剥夺他人对财产的所有权的意图”。

在法理上,诈骗犯罪属于刑法理论中的目的犯。

目的犯是指以特定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犯罪。

[1]由此可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诈骗犯罪不成文的主观要件。

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诈骗犯罪中的内涵“非法”二字,从字面的解释来看,就是不合法,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处于法律没有规定的范畴。

从保护法益的角度理解,侵害财产罪所保护的法益的行为即为“非法”。

一般说来,行为人没有占有他人财产的合法根据,或者说没有使他人转移财产给行为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根据,却具有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就属于非法占有目的。

[2]“非法占有”在民法上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之分。

[3]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也保护善意占有。

而在刑法上的“非法占有”就有所不同,其排除了善意占有,是特指恶意占有。

有的观点认为,刑法上的“非法占有”是排除权利人对财物所有权的行为,表现为排除权利人对财产的合力控制,并以此为前提排除权利人对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而实际剥夺权利人对财产的所有权。

[4]还有的观点认为,刑法上的“占有”包括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

如何认定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何认定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何认定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本文概述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成为了一个关键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如何认定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案例的分析,提出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具体标准和方法,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本文首先将对诈骗罪的基本概念进行阐述,明确诈骗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接着,将分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诈骗罪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探讨其与其他构成要件的关系。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重点探讨如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包括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表现、客观结果等方面进行分析和判断。

本文还将结合相关案例,对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具体实践进行解析,以期对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指导。

本文将总结认定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重要性和难点,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建议,以促进司法实践的公正、准确和高效。

通过本文的阐述和分析,希望能够对认定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问题有更深入的理解和研究。

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概念解析在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一个核心要素,它决定了行为人是否构成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主观上想要非法地占有他人的财物,即主观上具有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且这种意图是非法的。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首先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

这种意图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基于行为人的言行、行为方式、行为后果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得出的。

例如,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诈骗行为时,故意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因此处分财物,那么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还需要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方式。

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诈骗行为时,采取了欺骗、胁迫、利用等手段,使被害人无法自主决定自己的财产处置,那么也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方式探讨

“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方式探讨

“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方式探讨作者:马树勇来源:《法制博览》2019年第01期摘要:对于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含义的界定应当采取不法所有说的立场,具体表述为完全或部分剥夺原权利人对财产的所有权,并将该财产视作自己所有而进行利用、处分的心理。

对“非法占有目的”形成时间的界定,应当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将以下三种情形视为成立犯罪:在合同签订之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签订后,履行合同前形成了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签订之后,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目的。

在“非法占有目的”具体的认定方式上,应当采取刑事推定的方法,既要严格遵守刑事推定的基本原则,也要考虑刑事推定的具体因素。

关键词:非法占有;形成时间;具体方法;刑事推定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005-04作者简介:马树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我国《刑法》第224条明确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必须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前提,进而对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就成为了区分罪与非罪(主要是民事欺诈)、此罪与彼罪的关键点。

近年来,学界围绕“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展开了一些探讨,但在某些具体问题上依然“广度有余,而深度不足”。

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本文拟对此问题做进一步的分析,并求教于学界各位同仁。

一、“非法占有目的”内涵的界定对于如何准确界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成为了认定行为人是否具备主观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基本前提。

本文通过比较法的视角,对中外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进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本人观点。

(一)国外关于“非法占有目的”内涵的界定以大陆法系国家中的德国和日本为例。

在德国,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均有法条明文规定,①同时在理论界一般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具有排除占有(消极要素)和新建占有(积极要素)两种意思表示。

②详言之,行为人一方面使原权利人失去对财产继续占有的法律事实,另一方面使自己对于该财产具有可支配的状态。

诈骗类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司法认定探析

诈骗类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司法认定探析

诈骗类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司法认定探析诈骗类犯罪是指以欺骗、胁迫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而其中最重要的特点之一,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也就是说,犯罪人通过欺骗、胁迫等行为,以牟取不义之财为目的。

在司法界中,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判定,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下面,我们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来探析这个问题。

案例一:张某的“假合同”案张某是一名销售员,为了提高自己的业绩,他决定利用公司的资源,通过虚构销售业绩的方法,骗取公司奖金。

于是,他与一家供货商达成了虚假销售合同,然后将假合同提交给公司,以此来获得奖金。

然而,在事后,公司发现了这个合同是虚假的,于是起诉张某涉嫌诈骗。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最终认定张某的行为属于诈骗罪,主要原因是他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司的奖金。

虽然这个假合同并没有给公司带来实际的损失,但是骗取奖金的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了欺骗和非法占有。

案例二:刘某的“奖金诈骗”案刘某是一名金融公司的销售员,他在与客户沟通的过程中,以提高客户收益为幌子,鼓励客户办理一些不太靠谱的投资产品。

之后,他再以客户收益为名义,向公司申请奖金。

公司发现这些投资产品存在风险,于是拒绝了刘某的奖金申请。

在审判过程中,虽然刘某声称自己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客户实际的损失,但是法院仍然认定他已经构成了诈骗罪。

主要原因是他的行为中存在欺骗和非法占有的因素。

他利用虚假的承诺和不良的投资产品欺骗客户,而奖金则是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获取的。

案例三:张某的“炒作股市”案张某是一名炒股高手,他为了让自己赚得更多的利润,经常会利用虚假信息炒作某些股票,并以此增加股票的市值。

在一次炒作活动中,张某利用虚假信息使一只股票的市值大幅度上涨,自己也赚取了丰厚的利润。

然而,随后这只股票市值暴跌,导致很多投资者亏损惨重。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认定张某已经构成了诈骗罪。

主要原因是他利用虚假信息炒作股票,使得其他投资者“上当受骗”,而自己则获取了非法的利润。

如何认定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如何认定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如何认定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在我国,诈骗行为是一种犯罪。

而其中最重要的构成要件即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但是,什么是非法占有?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这些问题在实际案件中非常重要,下面就来详细解释一下。

非法占有的概念“非法占有”指的是违法所得,是指犯罪分子获得的财物虽然具有物权形式但其来源不正当,并因犯罪行为而需要返还给受害人或溯及远则归还国家或法定机关等被指定的对象。

在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是犯罪行为的本质,因为犯罪分子通过欺骗、虚构事实等方式骗取了受害人的钱财,并将其占为己有。

因此,只有明确了非法占有的概念,才能更好地认定诈骗犯罪。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行为的目的,即通过诈骗行为获得非法利益。

在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有以下几种类型:直接占为己有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直接将欺骗的财物占为己有,例如向受害人虚构某种产品或服务,并以此骗取受害人的钱财,并将其用于个人消费。

投资创业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通过诱骗受害人进行某种投资,以达到获得非法利益的目的。

例如,通过虚构某种高收益项目或高价值的股权等方式,向受害人骗取资金,然后用于某种创业或投资行为,并从中获取非法收益。

借款不还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通过虚构某种理由向受害人骗取钱财,并承诺会按照约定时间予以归还,但是最终没有按承诺归还借款。

这样一来,犯罪分子就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了受害人的钱财,并用于个人消费。

通常情况下,刑法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判定是具有相对宽泛的容错率的,即受害人的借款给予了犯罪分子一个“善意”。

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方法在实际诈骗案件中,要证明犯罪分子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借助物证物证是可以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证据。

例如,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的所有书面协议、信件、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都是被视为重要证据的物证。

借助目击证人证言目击证人的证言对于诈骗案件的审理非常有帮助,因为目击证人可以提供关于行为人的行为证明,以及有关这些行为的证明。

最高法观点: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认定?

最高法观点: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认定?

最高法观点: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认定?根据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为目的犯,须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作为构成要件。

而本罪中,如何认定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往往需要结合客观事实及行为人主观供述进行分析,这往往也是司法实践的重难点。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五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前四项规定了“非法占有目的”的具体行为,而实际情况中,当行为人实际行为超出四项所规定的情形范围时,就需要以第(五)项,即是否“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来进行具体分析。

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仅凭其主观供述,而须结合案件事实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刑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通常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签订、履行合同的条件是否真实具体体现为签订合同的交易主体资格是否真实。

区别于刑事诈骗活动的虚构、假冒,在正常经济交易活动中,交易主体通常是真实存在的,即便是一些民事欺诈行为,主体资格也一般不会虚构造假。

二、是否具备履约能力从时间节点来看,其中包括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履约能力、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履约能力和履行行为。

既要考虑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实际条件,同时也要兼顾考虑行为人在履约期内实际的生产经营能力、是否因客观原因丧失原有履约能力、以及是否为履行合同作出积极努力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六种情形有哪些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六种情形有哪些

以⾮法占有为⽬的的六种情形有哪些
在⾮法集资案件中,如果⾏为⼈以⾮法占有为⽬的,并且实施了⾮法集资⼿段的,构成集资诈骗罪,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

那么以⾮法占有为⽬的的六种情形有哪些?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以⾮法占有为⽬的的六种情形有哪些
使⽤诈骗⽅法⾮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以⾮法占有为⽬的”:
(⼀)集资后不⽤于⽣产经营活动或者⽤于⽣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规模明显不成⽐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的;
(六)隐匿、销毁账⽬,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的;
(七)拒不交代资⾦去向,逃避返还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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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的定义标准

非法占有的定义标准

非法占有的定义标准
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地占有他人的财物。

具体来说,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客观上对财物的实际非法控制状态和主观上企图通过危害行为达到对财物实际非法控制的目的,而不是要求行为人对财物的永久控制。

非法占有可以分为善意的非法占有和恶意的非法占有。

善意的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误认为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事实上实施了非法占有的行为;恶意的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明知道自己没有合法根据而故意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

在认定非法占有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非法占有必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占有。

如果占有有法律依据,如质权人、留置权人对担保物的占有,则不构成非法占有。

2.非法占有必须是对他人财物的实际控制。

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是在事实上占有了他人的财物。

3.非法占有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

无论是善意的非法占有还是恶意的非法占有,行为人在主观上都必须有故意。

4.非法占有必须是以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为目的。

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有占有的目的,但如果其并没有实际控制财物,也不构成非法占有。

需要注意的是,非法占有与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回扣、贪污、受贿、骗取等行为不同。

以上这些行为虽然也涉及到对财物的占有,但它们往往具有其他特定的法律含义或构成其他特定的犯罪。

例如,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如何理解职务侵占罪中的“非法占有的目的”

如何理解职务侵占罪中的“非法占有的目的”

如何理解职务侵占罪中的“非法占有的目的”职务侵占罪是指在行使职务的过程中,侵占职务上管理的财物、文书或者其他财务文件,具体情况包括占有、挪用、私分、截留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等行为。

职务侵占罪作为刑法中的一种特殊罪行,因为它具有性质的特殊性,针对性极强,而且普遍性很广,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

职务侵占罪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即“非法占有的目的”。

它是指在实施职务侵占行为时,所进行的占有行为并不是出于合法目的,而是出于非法的占有目的。

这个概念是职务侵占罪能不能成立的最重要的法律要素,因此对于职务侵占罪的理解,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在刑法中,罪行是必须要具备两个方面的要素:犯罪的客体和犯罪的动机。

职务侵占罪中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正是刑法中动机方面的要素。

具体来说,非法占有的目的意味着职务侵占行为是出于非法的目的,而非由于合法的目的所导致的行为。

其中,“非法”的含义是指占有行为的目的与刑法规定的合法目的不符合。

例如,一个公务员在处理财务方面的事务时,如果他占用了一笔公款,目的是用于照顾自己的私人利益,那么他的行为就是具有非法目的的职务侵占行为。

那么非法占有的目的通常是怎样体现的呢?通常来说,职务侵占罪的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个人占用:这是职务侵占罪最常见的一种形式,也是最为典型的。

此时,职务人员通过直接挪用、截留、私分等方式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

其目的往往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消费、投资、赌博等非法目的。

2.便利他人:有些职务人员通过便利他人的方式来获取非法利益,例如建筑工地上的打点费、盗窃罚款等。

此时,职务人员强行要求被牵连的行业人员支付自己的“服务费”,以便让他们顺利获得所需的证件或许可证等文件。

3.为单位谋取利益:某些职务人员在处理企事业单位的经济事务时,可能将自己的权力作为筹码,以谋取一定的利益。

例如,一个税务人员可以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进行盘割,从中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

浅议财产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浅议财产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浅议财产犯罪中的⾮法占有⽬的根据我国现⾏刑法的规定,财产类犯罪⼤多是以⾮法占有为⽬的作为此类犯罪的构成要件。

所以在定罪的时候,是否是以⾮法占有为⽬的就会变得⾮常重要,决定到底是此罪还是彼罪。

那么在我国现在的刑法中是怎样看待这个问题就显得异常重要,现在⼤多都是以张*楷教授的说法为主流观点。

“侵财性犯罪”都属故意犯罪,因⽽要确定⾏为⼈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就必须先确定其有“以⾮法占有为⽬的”的犯罪⽬的。

在很多犯罪中都以⾮法占有为⽬的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般来讲这类犯罪⾏为⼈的占有⾏为和占有的事实是⽐较清楚的,但⾏为⼈为开脱罪责往往声称其占有⾏为不是⾮法的,其占有的财产也是是合法的,即使不合法,也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

这种辩解往往使“以⾮法占有为⽬的”的犯罪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善意占有”、“不可抗⼒”等民事纠纷搅和在⼀起。

因此,认真地探讨和理论特别是在实践中如何确定⾏为⼈“以⾮法占有为⽬的”便有很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犯罪的主观⽅⾯⼀般很难认定,那么我们主要可以从以下⼏⽅⾯来讨论如何确定是否有以⾮法占有为⽬的:⾸先,犯罪的主观⽅⾯我们通常⽐较注意把握⾏为⼈的主观罪过,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它关系到罪与⾮罪、此罪与彼罪,⽽对犯罪的⽬的和动机却似乎不太关注,因为它属选择性要件,只有当罪状中有“犯罪⽬的”的表述时才引起我们的重视,它的重要性此时⽐“罪过”更甚。

涉及“侵财性犯罪”的⼤多数罪名如果缺少“以⾮法占有为⽬的”这⼀主观内容,⼀则关系此罪与彼罪,⼆则关系罪与⾮罪。

如何确定⾏为⼈具有“以⾮法占有为⽬的”的主观⼼理,除了⾏为⼈的供述承认有这种⼼理,要是⾏为⼈辩解没这种⼼理⼜如何办呢?这就得靠其它证据来证明了。

当然,不可能有什么直接证据来证明,可以起证明作⽤的事实材料可能就隐含在其它证据之中。

在这种状况下,“证明”的过程就是对众多证据的提炼,综合分析运⽤,做出准确判断。

其次,我们可以从⾏为⼈的需求⽅⾯来考察。

⼈的⾏为的基本规律是需要产⽣动机,动机决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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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如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办理侵犯财产犯罪案件中,常常碰到需要正确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主观要件的情况。

什么是非法占有?哪些情况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没有一个统一和明确的解释,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

笔者浅谈自己的看法。

一、“非法占有”的刑法含义
认定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

笔者认为,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采取某种被认为是犯罪手段,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非法取得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物,并将其置于自己控制之下的事实状态。

其含义包括五方面的内容:
1、取得和占有财物行为的非法性。

非法占有的前提条件是行为非法。

一是取得财物的行为非法,为法律所禁止,二是占有财物的行为非法,没有合法的依据。

2、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实际控制性。

非法占有的本质特征是占有,也就是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主要体现为对财物的直接掌握与管理。

这种掌握与管理必须是直接的、现实的,而不是间接的、想象的。

当然,在研究实际占有性的时候,也有一种行为人企图非法占有,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实际占有,或者行为人自动中止了自己的行为,不再实施实际占有行为的情况,也是刑法中的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3、对财物所有权的全面侵犯性。

刑法中的非法占有与民法中的非法占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就民法的角度而言,非法占有是指非所有人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对财物的占有,这是针对财产所有权四项权能之一的占有权而言的,而且有善意的非法占有和恶意的非法占有之分。

只有当占有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对财物的占有属于非法的情形下,法律才不予确认和保护。

而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指对财产所有权四项权能的全面侵犯。

行为人希望获得不属于自己所有财产的占有权,而且意在行使其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正因如此,刑法中的非法占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才比民法中非法占有严重得多,才需要运用刑罚手段来加以调整和预防。

比如,拾得他人的遗忘物,是一种非法占有行为,但在处置上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主动交还失主或者交公,一种是既不退还失主又
不交公,甚至在司法部门责令返还时仍然拒不交出,而将其留为己用、收益和处分。

只有在后一种情况下,行为人才具备了刑法中所指的将他人遗忘物非法占为已有拒不交出的法定情节,构成犯罪,才以侵占罪处罚。

4、非法占有财产目的的明确性。

侵犯财产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这是刑法所明确规定的,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不能认定为刑法中的非法占有。

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不是出于贪利性动机而实施了财产型犯罪行为的情况。

比如,因追索债款不成而盗窃债务人财物的,因对单位领导不满而盗窃本单位财物泄愤所得的,等等。

尽管犯罪动机不同,但行为的实质还是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产非法占为已有,目的还是明确的。

5、非法占有财物行为应受刑罚惩罚性。

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并不一定都是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只有当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数额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标准时,才能对行为人处以相应的刑罚。

二、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必须查明的客观情形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企图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达到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产转归自己所有的目的。

这种心理状态对于行为人来说是主观的,而对办案人员来说,则是客观存在的,是可以被认识的。

1、查明行为人实施非法占有行为的动机和背景。

犯罪动机是推动或者引起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与犯罪目的有着紧密的联系。

犯罪动机作为一种思想因素,绝不是凭空产生的,它与外界的其他事物,也就是行为不端的背景存在着一定的客观因果性。

所以,查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首先就必须查明其行为的动机和背景。

比如,有的行为人为了更新设备,却以流动资金的名义申请货款。

这种行为在方式上非法的,但动机只是为了解决生产和经营活动的迫使需要。

主观上想归还贷款,客观上又已经按期归还,或者虽未到期归还但确实具有按期归还的能力,银行资金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风险,就不能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还有的行为人在取得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贷款也无力偿还,但原因却很复杂。

2、查明行为人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具体情节。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一种主观心理态度,只有在实施了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行为之后,才能明显地表露出来,
得到证实。

尤其是在犯罪分子不愿暴露自己的犯罪目的,或者侦查行为不当,导致行为人作出违心供述的情况下,查明行为人占有公私财产的具体情节,对于正确判断和认定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查明行为人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具体手段。

在许多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通过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具体方法表现出来的。

根据法律规定,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明确表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要采取相应的犯罪方法,实施了具体的犯罪行为,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当认定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构成犯罪的情况。

如以秘密窃取方法占有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构成盗窃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抢走公私财物构成抢劫罪等等。

比如,某男与某女在一路上相遇,应某女相邀,某男与其一起逛街,至傍晚,返还至某男住处,一起做饭,后趁某女上厕所之机,某男摆上饭菜,倒了两杯酒,在一杯酒中放入安眠药,某女归来后,某男骗某女喝下放入安眠药的酒,致某女昏迷,此后,某男先与某女发生了性关系,后又见某女脱下的衣袋中有1000元钱,便取钱后逃离。

本案中,某男利用麻醉的手段,致某女昏迷,后趁机劫财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中的“非法占有”故意。

二是必须采取刑法分则条文中列举的犯罪方法,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才能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构成犯罪的情况。

三是刑法分则条文虽然规定了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构成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但没有详细列举非法占有的具体方法,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的情况。

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必须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方面要件。

然而,在非法占有为目的尚未实现的情况下,就很容易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混淆起来。

在这种情况下,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只能从犯罪方法上进行分析。

以高收益为诱饵,捏造事实,编造谎言,诱骗公众进行投资,或者以“共同投资”的名义骗取他人钱财的,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而利用人们的获利心理和金融知识比较贫乏的弱点,以高利息相引诱,骗取群众存款后高利转贷牟取暴利的,虽然也采取了欺骗的方法,但没有非法占有群众存款的目的,就只能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查明行为人对非法占有的公私财产的处置情况。

行为人对非法占有的公私财产的处置情况,清晰地表明了行为人对已经非法占有的公私财产的主观心态,由此可以判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而明确地区分行为人的行为
是属于民法调整的非法占有范畴,还是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犯罪行为。

比如,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但是,实践中还存在着行为人并没有逃匿而收受的货物、货款等已被处置又无力履行合同,即所谓的“千年不赖,万年不还”现象。

这时就必须查明货物、货款的去路,即行为人对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处置情况,对构成犯罪者给予坚决打击,保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三、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分析方法
查明上述相关的客观情形以后,还必须进行认真分析,在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上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

笔者认为,根据不同的案情,可以采取不同的分析方法。

一是对照法。

即根据案件的具体性质,对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的行为的,都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合同诈骗罪等。

二是推理法。

即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材料,按照非法占有的几个方面特征逐一分析后加以综合,从而推导出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正确结论。

三是反驳法。

即在行为人拒不承认自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以所查证属实的事实材料为论据,对行为人的辩解逐一进行反驳,能够证实其辩解不能成立,而行为确实符合非法占有的全部特征的,即可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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