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常考的刑法中法律拟制总结
司考刑法总结
司考刑法总结[Introduction]刑法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科目之一,它规定了社会中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保护了社会秩序和公正。
对于备考司法考试的考生来说,熟悉和理解刑法的内容和原则非常重要。
本文将对司法考试中的刑法知识进行总结和归纳,旨在帮助考生更好地掌握刑法知识。
[General Principles of Criminal Law]刑法的总体原则是依法定罪、量刑和执行。
依法定罪是指只有依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并由法院进行定罪。
量刑是指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执行则是指将判决书的内容及时准确地执行,确保刑罚的有效性。
[Elements of Criminal Offenses]构成犯罪的要件包括犯罪的客体、主体、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
犯罪的客体是指犯罪行为的对象,可以是人身或财产。
犯罪的主体是指犯罪的实施者,包括故意犯、过失犯和共同犯。
犯罪的行为是指犯罪人通过某种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禁止性规范。
犯罪的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导致的实际后果,如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即犯罪行为是导致犯罪结果的必要条件。
[Classification of Criminal Offenses]刑法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将犯罪分为罪和非罪。
罪分为罪和轻罪,罪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如盗窃、强奸等,轻罪是指较轻的犯罪行为,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等。
非罪则是指法律不认定为犯罪的行为,如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Principles of Criminal Liability]刑法中有三个基本原则确定了犯罪责任的归属,即罪刑法定原则、犯罪与刑罚的相对性原则和个人犯罪责任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只有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才能认定为犯罪并处相应的刑罚,禁止任意拓展刑事犯罪的范畴。
犯罪与刑罚的相对性原则是指犯罪的轻重应当与刑罚的严重程度相适应,不得过轻或过重。
个人犯罪责任原则是指只有犯罪人才能承担刑事责任,不能将犯罪人的责任转嫁给其他人。
司法考试三个月总结知识点
司法考试三个月总结知识点一、刑法基础知识1. 刑法一般原则刑法是国家制定的反映社会意识形态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对犯罪行为和刑罚关系所作的规范性规定。
刑法的一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犯罪和刑罚的比例原则、法无不公等原则。
2. 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包括国家刑法政策的基本原则,国家刑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3. 刑法基本概念刑法中的基本概念是指在实践中所认识的关于刑罚的性质、目的、法定等特殊概念。
4.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罚一定要在法律上所规定的,不得随便由裁判人员所处置,刑罚必须依法规定所执行。
5. 翻案检察权检察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所执行翻案检察权是用于确认职能部门动用减刑失效的职权。
6. 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罪侵害公民个人权利罪是指犯罪活动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财产等个人权利。
7. 职务侵犯罪职务侵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国家或集体组织的财产或者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
8. 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国家或集体组织的财产或者侵吞、骗取的犯罪行为。
9. 评选罪评选罪是指以承诺批准为条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索要或者接受财物的犯罪行为。
10. 权力、地位对腐败犯罪的影响权力和地位对腐败犯罪影响着腐败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11. 反腐倡廉法律制度反腐倡廉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借助法律手段,取缔腐败犯罪并加强自身建设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管理方式。
12. 审判决定程序规范审判决定程序规范是指在审判过程中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确保所作判决合法有效的程序规范。
二、民法基础知识1. 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是规范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其基本概念指在民法中涉及的基本性概念。
2.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包括自愿性原则、权利平等、自愿性和合法性等特征。
3. 客观证据标准客观证据标准是指在法律审判中,判断事实是否存在所必需的证据标准。
法律拟制,注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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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拘禁罪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过失: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法律拟制)
故意:非法拘禁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并罚(注意规定)
2、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才起意出卖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律拟制)
3、刑讯逼供罪
致人伤残、死亡的过失: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法律拟制)且从重
故意:刑讯逼供罪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并罚(注意规定)
4、暴力取证罪
致人伤残、死亡的过失: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法律拟制)且从重
故意:暴力取证罪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并罚(注意规定)
5、虐待被监管人罪
致人伤残、死亡的过失: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法律拟制)且从重
故意:虐待被监管人罪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并罚(注意规定)
6、抗税罪
致人伤残、死亡的过失: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和抗税罪的并罚
故意: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7、妨害公务罪
故意致人重伤或故意杀害执行人员——故意伤害、杀人罪
8、聚众斗殴罪
致人重伤、死亡(包括过失)—故意伤害、杀人罪(法律拟制)
12、包庇罪
通风报信卖淫、嫖娼—(法律拟制)
强迫卖淫、嫖宿幼女—(注意规定)
1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杀害、重伤执行人员
14、非法组织卖血罪和强迫卖血罪
对他人造成伤害(限于重伤)—故意伤害罪过失(法律拟制)
故意(注意规定)。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复习笔记(五)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财产犯罪的预备知识: ⼀、财产犯罪侵犯的法益包括: ①所有权(如故意毁坏财物罪) ②以及其他本权(指合法占有的权利,如担保物权、抵押权、租赁权等), ③以及可以与本权相合理对抗的占有权、,以及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即⾮法占有状态)但当这种占有没有与所有权⼈或者本权者合理对抗的理由时,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为⽽⾔,则不是财产犯的法益。
⼆、财物的价值包括“主观价值、客观价值”。
财物包括违禁品(毒品、假币、枪⽀、侵权、**物品;以情节论不以数额论,但可以参照当地交易的价格)和葬祭物(推定死者亲属占有)。
“物”包括有形的物和⽆形的物(如盗窃⽔、电)、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如盗窃他⼈房前屋后的零星树⽊)、还包括可以及时兑现的权利凭证。
――注意:盗窃借条后交给债务⼈让其赖账的,构成诈骗罪共犯―――这个⽼张的观点,我没听明⽩ 例:★(1)甲欲向国家⼯作⼈员⾏贿,⽽将财物委托给⼄转交,但⼄将该财物据为⼰有,⼄的⾏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因为甲毕竟没有财物返还请求权,不能认定⼄侵占了甲的财物。
(同样,⾏为⼈使妇⼥卖*后,采⽤欺骗⼿段使妇⼥免收其嫖宿费的,不成⽴诈骗罪。
) ★(2)甲为盗窃犯,将其盗窃的财物委托⼄窝藏或者代为销售,但⼄将该财物据为⼰有或者将销售后所得的现⾦据为⼰有。
可以由赃物犯罪吸收,没有必要另以侵占罪论处。
不能认为⼄与原被害⼈之间具有委托关系。
事实上根本不存在这种关系;也不能认为⼄的⾏为侵犯了原被害⼈的财产所有权,因为原被害⼈的财产所有权整体⼰受到了甲的盗窃⾏为的侵害。
1、抢劫罪(第263条、267条第2款、269条、289条): 第⼆百六⼗三条【抢劫罪】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有下列情形之⼀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注意:抢劫的暴⼒必须⾜以压制⼀般⼈的反抗,此暴⼒不是必须针对财物的持有者,可以是其他妨碍劫取财物的⼈,且暴⼒的⽬的是为了劫取财物,这⾥的胁迫必须有暴⼒的内容,这是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之⼀,关于其他⽅法,指迷倒⿇翻) (⼀)⼊户抢劫的;排除“在户抢劫” (⼆)在公共交通⼯具上抢劫的;正在运营中的⼤中型公共交通⼯具 (三)抢劫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排除银⾏的办公设备及⼯作⼈员个⼈财务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的;参照盗窃,多次为三次以上;5000-2W (五)抢劫致⼈重伤、死亡的;注意结果加重未遂,未遂犯的结果加重 (六)冒充军警⼈员抢劫的;必须是冒充,不包含真军警抢劫 (七)持枪抢劫的;必须使⽤或展⽰、且需能⽤的真枪,⽆须有⼦弹 (⼋)抢劫军⽤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刑法分则中法律拟制罪名和包容罪名(整合)
刑法分则中法律拟制罪名和包容罪名(整合)1、第238条二款后段: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第241条第5款: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3、第247、248条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监管,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4、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伤害、杀人或者在劫取过程中为了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伤害、杀人的,定抢劫(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罪一罪;债务人为了消灭债务而消灭债权人的,成立抢劫罪(抢劫致人死亡罪)行为对象是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在抢劫财物得手后实施伤害或灭口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盗窃、抢夺、抢劫(毒品、假币、淫秽物品)成立犯罪既遂,以犯罪情节轻重量刑;这里的携带凶器不一定需要带身上,只需要有随时可能性即可,行为人将凶器加以显示的,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以抢劫罪论处,而转化抢劫携带凶器等于暗藏,不要求显示,更不要求实际上使用了该凶器。
5、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6、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走公司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7、第292条第2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8、第333条第2款: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9、第362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窝藏、包庇定罪处罚。
10、第382条第2款: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处。
司考 刑法(分则)总结与整理
适用禁止令的情况 判处管制和拘役的犯罪分子的薪金问题 管制拘役指定住所监视居住有期徒刑刑期折抵 死刑的两种方式 死刑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吗 死缓可以由谁判决 谁核准 不得适用死刑的人 ()不满18周岁 ()怀孕的妇女 ()75周岁 有没有例外 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死缓结束的后果? 有重大立功的? 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 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 限制减刑的条件?时间? 罚金数额比当前拥有财产少的? 减免罚金属于减刑制度吗 没收财产的限定 什么人 什么钱 没收财产必须全部没收吗 同时罚金和没收财产只限于什么情况 怎么罚 什么时候 ()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非法财产违禁品犯罪工具怎么处理 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 附加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的 从什么时候起算 有缓刑的呢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情况 对犯罪分子给予刑事处罚同时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的 必须当事人申请吗是否可 民事赔偿 罚金 谁优先 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条件 具体内容? 赔偿损失需要当事人申请码 职业禁止的犯罪内容要求 职业禁止起算点 违反人民法院决定情节严重的? 从重从轻 包含本数吗 减轻 包含本数吗 没有法定情节就不能减轻对吗 累犯的法律效果 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 罪行 刑罚 年龄 时间 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 如何理解执行完毕 只判处附加刑?缓刑的?假释的? 一般自首 投案对象一定是司法机关对吗 投案后又逃跑的?又回来的 形迹可疑被盘问而交代是自首吗 被纪委调查 在身边发现犯罪工具的 而交代行为的是自首吗 交代别人的犯罪事实算自首吗 翻供但在什么时候前又供述的算自首 特殊自首 准自首和一般自首的区别 供述的罪行有什么要求 如果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犯罪的呢 坦白和自首的关系 立功必须是本人行为吗 揭发同案犯怎样才立功 死亡的可以吗 正当防卫的可以吗 告诉才处理的可以吗 线索来源要求 要求其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对吗 数罪并罚最高刑期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司法考试不能不知道的秘诀
完 谢谢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 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 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 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同意 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 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 同意 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 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 按照约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 转让权利的 债务人。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 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 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 给第三人的, 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例子: 例子:担保法
例子:法律拟制 例子: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 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原本并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 要件, 要件,但立法者觉得携带凶器抢夺的社会危害性比较 大,所以将该行为赋予与抢劫罪相同的法律效果。 所以将该行为赋予与抢劫罪相同的法律效果。
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
注意规定, 注意规定,就是刑 法已做基本规定的情况 下,提示司法工作人员 注意,以免忽略的规定。 注意,以免忽略的规定。 法律拟制, 法律拟制,是将原 本不同的行为按照相同 行为处理,或者说将原 行为处理, 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 为也按该规定处理。 为也按该规定处理。
司法考试刑法中规定与法律拟制的区别
司法考试刑法中规定与法律拟制的区别一、注意规定注意规定,是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其特点是,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对基本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该规定,遇到此类情形也应按照基本规定处理。
判断一项法律条文是不是注意规定的方法是,假设取消这项条文,遇到条文中的事项,处理结论是否仍应如此。
如果是,表明该条文只具有提示意义,那么该条文就是注意规定。
总结: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注意规定(1)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盗窃罪。
(2)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公款罪。
(3)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 金融诈骗、盗窃等其他犯罪。
(4)挪用公款罪→ 贪污罪。
(5)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 走私、贩卖毒品罪。
(6)抗税罪→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7)第382条规定的是贪污罪,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法律拟制法律拟制,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
判断一项法律条文是不是法律拟制的方法是,假设取消该条文,遇到条文中的事项,处理结论是否仍会如此。
如果不是,表明该条文是项特殊规定,不具有普遍适用性,那么该条文就是法律拟制。
总结: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1)非法拘禁罪→ 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3)虐待被监管人罪→ 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4)聚众斗殴罪→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5)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故意伤害罪。
(6)聚众“打砸抢” →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7)抢夺罪→ 抢劫罪。
(8)盗窃、诈骗、抢夺罪→ 抢劫罪。
(9)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罪。
(10)为卖淫、嫖娼通风报信→ 窝藏、包庇罪。
练习: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个体户甲在税务人员王某前来征税时,手拿菜刀追打王某,王某逃跑时不慎摔倒在地,摔成重伤。
对甲以故意伤害罪论处B.乙怀揣杀猪刀在超市门前偷窃顾客李某的钱包。
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
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刑法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掌握相关知识对于备考者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司考刑法重点知识进行汇总,帮助考生进行系统学习。
一、刑法概述1. 刑法的定义和作用刑法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利益而制定的,规定了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
其主要作用是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2.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犯罪以法定为基础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责任人原则、假设无罪原则等。
这些原则构成了刑法的基本框架,也是司考刑法的关键内容。
二、犯罪行为与刑事责任1. 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犯罪行为的构成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包括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主观要件包括故意、过失等要素。
了解犯罪行为构成的要件对于分析刑法案例和解决刑法问题非常重要。
2. 刑事责任的种类与适用刑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主体和刑事责任程度两个方面。
刑事责任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刑事责任程度包括主观责任、刑事责任的程度和刑事责任的起止等。
掌握刑事责任的种类与适用是司考刑法中的重点内容。
三、罪与刑1. 罪名与罪名制度罪名是指法律对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名称。
罪名制度在司考刑法中有着重要地位,包括罪名的构成要件、刑法的分类和刑罚的确定等。
2. 刑罚与刑罚量刑刑罚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采取的一系列处罚措施。
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刑罚量刑涉及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和量刑的原则等。
四、刑事过程与刑事证据1. 刑事过程的基本程序刑事过程是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犯罪案件的程序。
主要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四个阶段。
了解刑事过程的基本程序对于理解刑法的实际运用和司法实践非常重要。
2. 刑事证据的种类和证明力刑事证据是指用来证明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的材料和证据。
刑事证据的种类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证明力则涉及证据采信和证据评价等内容。
五、特殊犯罪类型1. 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是刑法中的特殊犯罪类型,主要涉及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和受贿行为。
司考刑法知识点总结
司考刑法知识点总结一、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刑法的定义和作用刑法是规定国家刑事法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的作用是规范公民的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2.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责任追究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犯罪与刑罚的相对性原则等。
3. 刑法的特点刑法的特点包括刑法的独立性、刑法的强制性、刑法的严格性、刑法的国家性等。
二、刑法基本原理1. 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指国家依法制定刑事立法,包括刑法的制定程序、立法机关和审批程序等。
2. 戒备原则戒备原则是指刑法对犯罪行为和尤其危险犯罪预先规定刑罚,且对犯罪行为采取了严格的预防和制裁措施。
3. 公共危险原则公共危险原则是指刑法对严重扰乱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刑事制裁。
4. 个体危险原则个体危险原则指刑法对破坏公民合法权益和个体危险的行为进行刑事制裁。
三、刑法主体1. 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名个体在法律规定的年龄范围内,具有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能力。
在刑法中,对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刑法规定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 刑事主体刑事主体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包括主体范围、辅助人员、共同犯罪和犯罪分子的主体形态等。
3. 犯罪行为的保护对象犯罪行为的保护对象是指刑法的犯罪行为针对的具体对象和目标,包括国家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民合法权益等。
四、刑法犯罪构成要件1. 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和要素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条件和要素,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等。
2. 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是指构成犯罪的客观条件和要素,包括犯罪的对象、主体、行为、结果和背叛等。
3. 犯罪主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是指构成犯罪行为的主观条件和要素,包括故意、过失、上意、报复、不法动机和罪责等。
五、刑法犯罪形态和结果1. 刑法犯罪形态刑法犯罪形态是指刑法规定的罪名和犯罪行为形式,包括主观犯罪和客观犯罪、直接犯和间接犯、单独犯和共同犯等。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归纳总结及真题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归纳总结及真题解析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犯罪的构成要件1、构成要件内容为,国家(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违反刑法、刑诉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其他权利,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人们的违法行为,才是刑法规范的对象)。
2、构成要件内容为,达到法定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要是指无精神病)的人实施的行为。
3、构成要件内容为,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情节轻微,依照法律不认为是犯罪。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1、空间效力: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是以属地管辖为基础,有限制地兼采其他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是适用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凡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2、时间效力:从时间上看,我国刑法适用于从行为开始到行为终了以后的追诉期限以内。
追诉期限的计算标准依照行为人触犯的罪名来确定。
四、犯罪的形态1、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犯罪预备、未遂、中止。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都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五、刑罚的体系和种类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六、量刑情节量刑情节分为应当免除处罚、应当减轻处罚、应当从轻处罚、应当从重处罚四种。
七、刑罚的具体运用1、量刑: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2024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知识点
2024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知识点:刑法是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国家对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理方式和处罚措施。
以下是2024年司法考试中可能出现的《刑法》复习知识点:1.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种类、幅度,同时要求对犯罪行为要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不得进行不合理的处罚。
2.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类型和幅度应当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3.刑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分为主体责任和从犯责任。
主体责任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从犯责任包括教唆、帮助、包庇等。
4.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包括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犯罪的行为和结果,主观方面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
5.故意和过失:犯罪的故意是指犯罪人具有违反刑法目的、明知其行为会造成犯罪后果的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犯罪人没有预见犯罪后果,但具有应当预见的情况下,由于过失造成犯罪后果的心理状态。
6.犯罪量刑:犯罪量刑是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来确定刑罚幅度的过程。
犯罪量刑应当遵循刑法规定的原则和规则。
7.犯罪过程中的法律责任:犯罪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分为犯罪的实行和犯罪未遂。
犯罪的实行是指犯罪人已经完成主观和客观的犯罪构成要件,造成犯罪后果的行为。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外界原因无法完成的行为。
8.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在犯罪时能够根据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能够接受相应的刑事制裁。
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主要取决于犯罪人的心智状态和认识能力。
9.刑事立案:刑事立案是侦查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程序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并决定是否立案侦查的行为。
10.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刑罚的过程。
11.刑法常见罪名:刑法中包含了众多的罪名,包括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强奸、贩毒、聚众斗殴等。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38条第2款规定,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这里的“使用暴力”是指拘禁之外更高的暴力。
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既包括故意所为,也包括过失所为。
故意所为,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此时该款就是注意规定;过失所为,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此时该款就是法律拟制。
注意:行为人在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前提下,如果使用暴力过失致人伤残、死亡,最终只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使用暴力故意重伤或杀害被害人,则应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并罚。
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既包括故意所为,也包括过失所为。
故意所为,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此时该款就是注意规定;过失所为,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此时该款就是法律拟制。
注意:行为人在构成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的前提下,如果过失致人伤残、死亡,最终只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故意重伤或杀害被害人,则应以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并罚。
3、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48条规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既包括故意所为,也包括过失所为。
故意所为,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此时该款就是注意规定;过失所为,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此时该款就是法律拟制。
注意:行为人在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前提下,如果过失致人伤残、死亡,最终只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故意重伤或杀害被害人,则应以虐待被监管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并罚。
4、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精华总结
刑法分论第一章刑法分则概论一、罪状和法定刑(一)罪状1、含义: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2、类型:(1)简单罪状:即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
(2)叙明罪状:叙明罪状的特点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引证罪状:引证罪状表现为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4)空白罪状: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指出了必须要参照的法律、法规。
(二)罪名1、含义:罪名就是犯罪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2、类型:(1)类罪名和具体罪名1、类罪名:是指某一类犯罪的总名称。
2、具体罪名:是指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
只能根据具体罪名定罪。
(2)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概括罪名1、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2、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行为类型,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使用的罪名。
3、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多种具体行为类型,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使用的罪名。
(3)罪名的功能:1.概括功能;.2.区分功能.;3评价功能;4威慑功能;(三)法定刑1、含义:指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所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2、种类:(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仅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度。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只规定对某种犯罪予以刑罚处罚,却没有规定对该种犯罪应当适用的刑种和刑度。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规定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明确规定最高刑与最低刑。
(4)浮动法定刑,是指法定刑的具体期限或者具体数量并非确定,而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升降。
浮动法定刑只适用于罚金。
二、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1、注意规定: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1)注意规定的设置,并不改变相关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注意规定,也存在相应的法律适用根据。
刑法中法律拟制
刑法中法律拟制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刑法中法律拟制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条文: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条文:238 条第三款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 234 、第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
条(故意伤害罪)第 232 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
故意伤害罪)、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条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条文:247 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故意伤害罪)、第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 234 条(故意伤害罪)第 232 条(故意杀死亡的,、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3.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罪、条文:监狱、拘留所、条文:248 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伤残、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伤残、死亡的,故意伤害罪)、第故意杀人罪)死亡的,依照本法第 234 条(故意伤害罪)第 232 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4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条文:292 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 234 条文: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条规定定罪。
条,第 232 条规定定罪。
5.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收买被拐卖妇女条文:241 条第五款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条文: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又出卖的,拐卖妇女 240 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定罪。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38条第2款规定,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这里的“使用暴力”是指拘禁之外更高的暴力。
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既包括故意所为,也包括过失所为。
故意所为,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此时该款就是注意规定;过失所为,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此时该款就是法律拟制。
注意:行为人在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前提下,如果使用暴力过失致人伤残、死亡,最终只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使用暴力故意重伤或杀害被害人,则应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并罚。
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既包括故意所为,也包括过失所为。
故意所为,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此时该款就是注意规定;过失所为,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此时该款就是法律拟制。
注意:行为人在构成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的前提下,如果过失致人伤残、死亡,最终只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故意重伤或杀害被害人,则应以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并罚。
3、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48条规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既包括故意所为,也包括过失所为。
故意所为,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此时该款1就是注意规定;过失所为,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此时该款就是法律拟制。
注意:行为人在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前提下,如果过失致人伤残、死亡,最终只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故意重伤或杀害被害人,则应以虐待被监管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并罚。
4、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2023年法考知识点法考刑法主观题常见考点及答题模板
法考刑法主观题常见考点及答题模板使用说明:套用时将甲、乙换名,将行为换成具体案情1、不作为犯甲由于自己的从前行为,制造了法益侵害的客观危急,因此具有作为义务,甲能够作为而不作为,成立不作为犯罪。
2、因果关系(1)介入因素类型虽然甲的前行为具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高度危急性,但是介入了乙的行为,瑞达法考培训,乙的行为属于特别的介入因素,后行为单独导致了危急结果的发生,故应当将结果归属于介入行为,甲的前行为和结果直接没有因果关系。
(2)特别体质问题乙患有精神疾病,但是精神疾病并不是介入因素,而是行为时已经存在的特定条件,因此可以认为甲的损害行为和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留意:因果关系的成立并不代表犯罪的成立,在确定因果关系成立的根底上,确定要考察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其他要件:主要是有意或者过失。
3、正值防卫(1)一般正值防卫乙的行为属于具有紧迫危急性的法益侵害行为,甲的行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正值防卫(2)特别正值防卫乙的(行凶、、、、绑架)行为属于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甲实行防卫行为,造成乙死亡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4、有意犯罪,过失犯罪甲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照旧期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甲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过于轻信能够避开,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
5、事实生疏错误问题(1)对象错误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无论依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甲都成立有意犯罪既遂(2)打击错误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依据具体符合说,由于客观事实和行为人主观生疏没有形成具体的全都,甲的行为成立有意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具体法定符合说,甲客观上的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主观上也是的有意,二者在有意罪的犯罪构成内是完全全都的,因此甲成立有意罪既遂。
附:推断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就看犯罪现场有几个人,一个人就是对象错误,两人为打击错误(由于只有一个人无法形成打击的偏差)6、犯罪未遂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缘由未能既遂。
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法律拟制梳理与评析
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法律拟制梳理与评析早在两百多年前,精通英国宪法的政论家德龙(De Lolme)就曾评论道:“英国议会除了不能把女人变成男人或把男人变成女人外,可以做一切事情。
”[1]两百多年后的今天,英国议会虽然已经没有这样大的权力,但仍然可以通过立法规定:在某种情况下,“将男人视为女人”或者“将女人视为男人”。
这种有意将明知为不同事实等同视之的法律思想或方法就是法律拟制。
[2]法律拟制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思想与方法,它广泛地存在于法律理论及部门法中。
“法律如果没有拟制(fictio iuris),它迷人的程度至少会少一半。
因此说拟制是徜徉在应然世界的法律人独有的特权,也不为过。
我们固然不能把男人变成女人,谁能阻止我们把男人视为女人?”[3]我国刑法分则中就存在着大量且纷繁复杂的法律拟制规定。
有些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在学界并无争议,但其中也有很多规定是否属于法律拟制目前还饱受争议和质疑。
故而刑法分则中的法律拟制呈现出一种“剪不断,理还乱”的状态。
然而,笔者认为,之所以“理还乱”,主要还是因为“理”得不够清楚、不够全面、不够深入。
应当看到,一个法律条款是否被认定为法律拟制将会对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将某个条款理解为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判定和认定问题,从而会对刑法的适用产生极大的影响。
因此,目前亟需在准确理解法律拟制之概念与特征的基础上,对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法律拟制规定作一细致梳理与评析。
一、法律拟制的概念及特征辨析法律拟制是一个古老的概念,早在古罗马时代人们就已经开始使用这一概念。
[4]但在其后漫长的发展历程中,由于历史、文化的进步差异,拟制所涵摄之内容亦与时俱进,同时也造成人们对法律拟制的理解和使用出现了混乱。
学者们在运用法律拟制这一概念时往往断章取义、自说自话,以致本已显得混乱不堪的法律拟制概念愈加含混不清。
因此,有必要对法律拟制概念与特征进行科学和准确的界定。
(一)法律拟制的概念辨析拟制,源于拉丁文“fictio”,指创造、假设、假定、虚构。
刑法中法律拟制论
刑法中法律拟制论刑法,作为一门基础法律课程,具有极高的教学重要性和实践应用价值。
为了使我国的刑法体系更加完善和符合实际情况的需要,法律拟制成为刑法研究的一个重要分支。
本文将从法律拟制的概念、原则、实践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刑法拟制有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一、法律拟制的概念法律拟制又称法规拟制,是指由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具体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制定出一定的法律规范的过程。
在刑法中,法律拟制主要是针对刑法的修改与完善,包括了制定新的刑法条款,修改现有的刑法规定,完善刑法的制度体系等等。
二、法律拟制的原则(一)宪制原则宪制原则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法律拟制必须遵循和坚持宪制原则。
在刑法拟制中,宪制原则体现在立法机关应当制定符合宪法规定的法律规范,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二)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一国法律制度的基础和灵魂。
刑法的拟制必须贯彻法治原则,遵循法定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司法权力的行使。
(三)实用主义原则实用主义原则是指立法应当以实用为导向,在保障基本人权和维护社会公正的前提下,考虑立法的实际效果和社会需求。
在刑法拟制中,应当注重实际情况的考虑,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刑法规范。
(四)单一主义原则单一主义原则指立法体系有且只有一个权威立法机关,统一法律体系的规则和标准。
在刑法拟制中,应当明确立法机关的职权,确保立法的统一和规范。
三、法律拟制的实践应用(一)制定新的刑法规定随着社会进步和发展,新的犯罪现象和社会问题不断涌现。
为了更好地惩治犯罪,保障人民的安全和权益,立法机关需要及时制定新的刑法规定。
例如,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诈骗新的类型,对十种新型电信网络诈骗分别作出规定。
(二)修改现有的刑法规定法律规定应当紧随社会发展的步伐,及时进行修正和完善。
旧有的刑法规定如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不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当及时修改。
例如,《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强制医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作出了修订。
司考刑法要点梳理: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司考刑法要点梳理: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司考刑法要点梳理: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刑法要点梳理:法定刑司考刑法要点梳理:罪名司考刑法要点梳理:罪状2014司考刑法分则:诈骗罪1、注意规定的概念与特点:注意规定是在刑法已作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它有两个基本特征:其一,注意规定的设置,并不改变相关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注意规定,也存在相应的法律适用根据(按相关规定处理)。
例如,刑法第285条与第286条分别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此条即属注意规定,一方面它旨在引起司法人员的注意,对上述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各种犯罪,应当依照有关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等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不能因为规定了两种计算机犯罪,便对利用计算机实施的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等罪也以计算棚巳罪论处;另一方面,即使没有这一规定,对上述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各种犯罪,也应当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可见,注意规定并没有对相关规定做出任何修正与补充。
具体而言,刑法第287条的规定,并没有对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等罪的构成要件增设特别内容或者减少某种要件。
其二,注意规定只具有提示性,其表述的内容与相关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因而不会导致将原本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也按相关规定论处。
换言之,如果注意规定指出:“对A行为应当依甲犯罪论处”,那么,只有当A行为完全符合甲罪的构成要件时,才能将A行为认定为甲罪。
例如,刑法第163条前两款规定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3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