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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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水北调在建项目合同管理整改的若干意见
(项目管理中心)
针对各项目存在的合同及结算问题,项目管理中心现提出统一整改意见如下,项目部可根据各自已整改情况,参照执行,若有其他更合适的解决办法请及时向项目管理中心反馈。
一、合同管理
(一)土方工程
问题:在原土方工程的分包合同中,各项目部存在问题大体一致,劳务分包单价中均包含有除人工和相应劳务管理费外的机械、材料、安全文明、质量进度等费用;且劳务公司均未提供相应劳务资质,上述内容实质为工程分包形式;
建议:截至2012年1月1日前已签订实施的合同,原则上按个人劳务协议(零散用工合同)和机械租赁合同方式全面整改;2012年1月1日后统一按局文件要求,由机械化公司与项目部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格式见附件。机械施工队、基础公司分别与作业队签订机械租赁协议,格式见附件。
(二)建筑物工程
问题:在原建筑物工程分包合同中,(1)合同条款涵盖有工程分包的内容(见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2)所签订的劳务公司均未提供相关劳务资质,属非法分包;(3)劳务分包均未备案(国调办建管【2006】89号)“八”的规定:施工承包单位应将劳务分包合同签订
及有关情况及时报项目管理单位;
建议:成立施工工区,下设作业组(每组一个建筑物),项目部与工区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格式参照渠道衬砌内部承包协议。项目部与作业队签订个人劳务协议;格式见附件。
(三)渠道衬砌工程
问题:在原衬砌工程合同中,(1)主要设备含在分包内容内,疑为工程分包;(2)所签劳务队伍均无劳务资质;(3)劳务分包均未备案;
建议:以成立渠道衬砌工区形式,由项目部与工区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格式见附件。
(四)桥梁工程
问题:在原桥梁合同中,存在两种情况:(1)原投标文件和总包合同中对桥梁实施专业工程分包有要求,并经发包人同意批复,且项目部已与有资质队伍签订桥梁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中存在队伍与批复的专业分包队伍不一致的情况;(2)签订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未经发包人同意并批复,实际执行中,材料主要仍由项目部购进,实际为劳务分包。
建议:(1)将原桥梁合同中的上、下部结构分离,2012年1月1日前,已实施完毕的桩基工程,需按专业工程分包程序或设备租赁协议补充完善合同程序;(2)2012年1月1日后未实施的桩基工程,全部走基础工程处,由基础工程处与作业队签订租赁合同;
(五)地基处理工程
问题:同上。
建议:(1)各项目挤密桩、强夯、CFG桩已基本施工完毕,建议由原分包合同改为机械租赁合同,原条款里出现的成套设备和安全文明、质保金等内容,疑为工程分包条款,建议修正;(2)2012年1月1日后实施或待实施的地基处理工程,全部走基础工程处,由基础工程处与作业队签订设备租赁合同;项目部与基础工程处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格式见附件。
二、结算单处理
建议:(1)原涉及劳务分包结算单中含有材料、机械的内容,需全面整改,且整改时注意与财务资金流向保持一致;(2)凡涉及机械租赁的结算单不再按人、材、机分解;
三、合同外项目合同管理
建议:(1)局属各项目部在申报变更索赔项目时,由项目管理中心统一把关,然后再行上报,确保上报资料的科学合理性;(2)未在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明确计提管理费比例的材差、变更、索赔等合同外项目由项目管理中心统一控制,超出对下结算的量差、价差应归企业所有;(3)为了保证项目部人员对变更索赔工作积极性,可考虑适当的分成比例作为奖励机制;(4)积极推行在项目部设置商务经理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