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未成年工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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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未成年工保护制度
1目的
1.1为加强对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女工和未成年人在工作中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女工和未成年人(包括招用的临时合同工)等。
3 总则
3.1 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安排劳动就业以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安排女性就业时,对适合女性从
事的职业应尽可能多招些女性;对那些使女性生理机能不能保持正常状态,对女员工和下一代健康有不良影响的职业,禁止或限制女性参加。
3.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企业招工对象的年龄一般为18~25周岁。
4 职责
4.1 综合管理部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则要求,合理安排女工或未成年人的工种、工作。
4.2 生产安全部负责检查、督促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4.3公司领导负责监督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4.4 各单位、车间负责严格执行本制度。
5 女员工特殊保护
5.1 各车间、职能部室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员工或降低其工资。
在员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5.2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禁止女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Ⅲ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和有
毒有害的作业。
5.3 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护期内,可
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或不上夜班。
5.4 女员工在怀孕初期及临产三个月或哺乳期内,每天应给以1小时工间休息和哺乳时间;按规
定工资照发。
5.5 由医务所每年定期对女员工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
5.6 对一些有害女员工身体健康的工作,车间应采取缩短工作日、轮班制、四班三运转等改变劳动组织的措施。
6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6.1 根据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对未满16周岁的学
生,在进行生产实习时的劳动时间规定为,第一学年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第二学年每天不得超过7小时;第三学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
6.2 各车间、职能部室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工作。
6.3 未成年工在安排劳动时,不宜从事特别繁重的劳动、高空作业和对身体有害有毒的作业等。
6.4 在录用未成年工时,必须经过体格检查,以便根据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工作。
7考核
对不执行本制度,按考核规定执行。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者加倍处罚,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