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课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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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复习资料

1. 简述构成实际全损的几种情况。P125(损失与费用)

答:①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如船只遭遇海难扣沉后,货物同时沉入海底。

②保险标的物丧失。如船只被海盗动走,货物被适度方扣押,尽宇航局船货本身并未遭到损失,但被保险人已推动这些财产,无法复得。

③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商业价值或推动原有用途。如茶叶经水泡后,虽没有灭失,但已不能饮食,失去商业价值。

④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如半年无音讯,即可视作全部灭失。

1.简述银行对信用证进行审核的重点。P186

答:一、从政策上审核

(1)开证行所在国与我国的外交关系,对我国的政治态度

(2)开证行的政治背景如何

(3)信用证中是否有歧视性内容

二、对开证行的经营作风和资信情况进行审核

(1)信用证金额是否与开证行的资信状况相称,若是保兑信用证,对保兑行的资信情况也要审查。(2)经营作风是否稳健。

三、索汇路线和索汇方式的审查

信用证的索汇路线必须正常、合理,若索汇路线迂回、环节过多,应与开证行联系进行修改。四、审核信用证的印签、密押是否相符

(1)信开信用证

审核授权人签字,如果发现签字不清,或在其签册及增补的印签上找不到该人签字时,就要在其来证上注明“印签不符,待证实后办理出运”的字样。

同时,发函或发电查询开证行,待得到证实后再通知受益人,如果得不到证实,则说明是假证。(2)电开信用证

通知行需要核对密押是否正确,如果发现密押不符,那么通知行应在该证上明确注明“密押不符,请勿出运”,“详情后告”或类似字样,提醒受益人注意,待收到国外银行的复电证实后,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受益人,不能口头通知。

如果得不到正式,则说明该证是假证,受益人不能使用。SWIFT开立的信用证则无需核对密押。2.海运货运单及其特点 P107

答:海上货运单,简称海运单(sea waybill),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付给单据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据,一次又称“不可转让海运单”,它不是物权凭证,不可转让。

特点:1.海运单是承运人和发货人之间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2.使用海运单可节省费用

3.海运单不可转让

4.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目前已成为最主要的海运单据

3.简述信用证的主要内容。P183

答:信用证的内容包括: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L/C种类,金额及有效期和到期地点。

2、对货物的要求: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量,包装,价格。

3、对运输的要求:最晚装期,装运港和目的港,运输方式,可否分批转运和转运,

4、对单据的要求:发票,装箱单,产地证,提单(货物所有权凭证),保险单据等。

5、特殊要求:上述要求在受益人所提出的单据中表示出来,并做到与信用证条款完全一致。4.海运提单性质与作用 P103

答:1.货物收据。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证明承运人已经收到或接管提单上所列的货物。

2.物权凭证。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在法律上具有物权证书的作用,船货抵达目的港后,承运人应向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交付货物。提单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从而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3.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条款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责任和豁免,一旦发生争议,双方据此进行解决。

6.论述汇付的特点 P162

汇付方式是由买卖双方根据贸易合同互相提供信用,银行只以委托人的代理人身份行事,属于商业信用。在国际贸易当中,汇付方式通常用于预付货款、随订单付款、交货付现、记账赊销等业务。由于此方法对于交易和收款的安全性完全依赖于交易双方的信誉,因此具有一定的风险。

特点:1、汇付是国际贸易中最早的结算方式,是其他各种结算方式的基础。

2、汇付是一种商业信用的支付方式及银行只提供服务而不提供信用

3、汇付的应用面较广,适用于诸如寄售的货款归还、预付货款和定金、汇付佣金、代垫运费等贸易结算,还可以用于非贸易的结算,反是外汇资金的转移都可以采用汇付的方式

7.出口业务用托收结算,应注意哪些问题 P172

答:第一、认真调查和考察进口人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和经营作风,掌握商品市场信息,控制成交金额与交货进度。

第二、国外代收行一般不能由进口人指定,如确有必要,应事先征得托收行同意。

第三、出口方争取以CIF或CIP条件成交,保证货物安全。如买方办理保险,卖方可加保“卖方利益险。”

第四、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要慎重,实务中容易把远期D/P改作D/A.

第五、对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使用托收方式要特别谨慎。

第六、提单应做指示抬头并背书,如需做代收行抬头时,应先与托收行联系并经认可后办理。

第七、严格按合同装运、制单,不被买方找借口拒付货款。

第八、对进口人诚信无把握的,可要求对方预付不低于货物往返运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的定金或预付款。或要求进口人同时开立银行保证书或备用信用证担保收汇安全。

8.清洁提单: P104

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在提单上不带有明确宣称货物受损或包装有缺陷状况的不良批注的提单。不良批注例如“被雨淋湿”,“三箱破损”,“四件沾污”。清洁提单是提单转让时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若有批注“旧包装”,非不清洁提单,到银行议付时不可拒绝。

9.公量P32

在计算货物重量时,使用科学方法,抽去商品中所含水分,再加标准水分重量,求得的重量称为公量。(这种计重办法较为复杂、麻烦,主要使用于少数经济价值较高而水分含量极不稳定的商品。如羊毛、生丝、棉花等。)

其计算公式有下列两种:公量=商品净重*(1+公定回潮率)

公量=商品实际重量* (1+公定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10.品质公差P30

品质公差是指在工业品交易中,买方允许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有一定幅度范围的误差。规定方法:规定上下差异。

11.装运合同与实际到货合同P61 (象征性交货与实际交货)

装运合同:国际贸易中,装运合同,即只保证货物按时装运,不保证货物按时到达。

到达合同:即卖方保证货物在约定的交货期内到达。如不能按时到达,买方可根据合同拒收或索赔。区别买卖合同按照性质可以划分为“装运合同”和“到达合同”,而确定合同性质的关键是看它们是属于象征性交货还是属于实际交货方式。确定合同性质有助于使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更加明确。

(1)装运合同

凡是按卖方在出口国国内完成交货义务的贸易术语所签订的买卖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EXW、FCA、FAS、FOB、CFR、CIF、CPT和CIP这8个贸易术语都属于“装运合同”,而且,除EXW属于“实际交货”方式以外,其他7种术语都属于“象征性交贷”的方式。

(2)到达合同

凡是按卖方在两国边境或进口国内完成交货义务的贸易术语签订的买卖合同都属于“到达合同”。到达合同都属于“实际交货”方式的范畴。下面将介5种D组贸易术语都属于“到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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