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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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组织机构代码改革内容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组织机构代码改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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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贯彻落实 “三证合一、一照一 码”登记制度改革的 通知(国质检标函 [2015]538 号)
1. 各地质监部门要尽快完成从现有登记模式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过渡,从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中的原组 织机构代码和名称等相关信息,切实做好存量组织机构代码向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转换工作。 2. 要加强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完备的数据回传、接收与核查机制,并积极创造 网络条件,确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信息在法人和其他组织完成登记后 1 个工作日内,及时回传 至相关质监部门;确不具备网络条件的,应确保在 10 个工作日内回传至相关质监部门。 3. 各地质监部门要通过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信息公示平台、政务信息平台等相关系统,及时 采集和更新组织机构相关信息,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核查,并通过组织机构代码分支机构报送 至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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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 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 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 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5]3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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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 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 的通知(国发 [2015]5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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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 快推进“三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办发[2015]50 号)
1. 现阶段,已试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三证统发”登记模式改革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核发 一照、一照三号”登记模式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继续试点;支持上海、广东、天津、福建 自贸试验区率先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改革试点。各地区要积极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 革各项工作, 做好实施 “一照一码” 登记模式改革各项准备工作, 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后, 2015 年底前在全国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2. 实现改革成果共享应用。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不再发放。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三证合 一”后的营业执照办理。实行更多证照合一的,只要与本意见的原则和要求相一致,都可以先行先 试。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予以认可和应用。 3. 加强协同推进。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及其他相关职 能部门,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保障,形成工作合力。有序做好已 登记企业(包括已试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企业)原发证照换发工作,与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的过渡期相衔接,变更换证不能收费。过渡期内,原发证照(包括各地探索试点的“一照三号” 营业执照、 “一照一号”营业执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 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强化法制保障,认真梳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努力使“三 证合一”涉及的各个环节衔接顺畅,保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归档的资料

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归档的资料

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归档的资料户口本是中国公民的重要证件,每个人在出生后都会办理户口登记,作为身份、户籍和人口统计的基础。

户口本上记录了个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父母姓名等,可以说是个人身份和家庭关系的重要证明。

照一照、码一码户信息确认归档是指将户口本上的信息进行摄影和编码,然后将其电子化存档。

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方便快捷地查找、查询和管理个人和家庭信息,提高了办事效率和减少了信息错误。

照一照,指的是将户口本上的每一页都进行照相,保留下来作为电子档案。

通过照相可以将户口本的内容保留下来,避免了户口本损坏或遗失导致信息丢失的情况发生。

同时,电子化的存档也方便了信息的备份和传输,可以随时随地进行查看和使用。

码一码,指的是将户口本上的每个人的基本信息进行编码处理。

通过给每个人分配不重复的编码,可以方便地进行个人信息的管理和查询。

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将信息进行分类、归档和统计,提高了信息的利用价值和管理效果。

户信息确认归档是指经过照一照和码一码之后,将电子化的户口本信息进行确认和归档。

确认的过程是核对照片和编码的准确性,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归档的过程是将确认的电子档案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分类和存储,方便后续的使用和管理。

照一照、码一码户信息确认归档的资料包括户口本照片和编码表。

户口本照片是通过专业的拍照设备进行拍摄,保证照片的清晰度和准确性。

编码表是根据户口本上的基本信息进行制作,确保每个人都有对应的不重复的编码。

照一照、码一码户信息确认归档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电子化存储方便了信息的查找和使用,比传统的纸质档案更加高效和便捷。

其次,电子化存储可以避免信息损坏和遗失的情况,提高了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再次,电子化存储可以方便数据的备份和传输,减少了信息错误的发生,提高了信息的质量和可靠性。

总之,照一照、码一码户信息确认归档是对户口本信息进行电子化存储的重要工作,有利于提高信息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最全最细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注册问题

最全最细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注册问题

式。质监部门已于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停止发放个体工商户
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7.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后,企业设立、 变更、注销登记相比原在企业 申请设立登记环节,仅在原来工商登记申请表格和提交材
料规范的基础上,新增了“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 “核算方式”和“联络员”等四项事项,将原来的注册号 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中,“核算方式”仅适用 企业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在税务管理过程中,“生产经 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三项信息发生变化
5.什么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每一个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全 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6.我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适用哪些市 场主体?
答: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三证合一、一照一码” 登记模式适用以下市场主体: ①内、外资公司及其分公司。 ②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③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④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⑤营业单位和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 ⑥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⑧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⑨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 构纳入我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适用范围。 (常驻代表机构仍使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在 登记证上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个体工商户暂不适用“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
的,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
②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后,在企业申请 变更登记环节,仅在原来工商登记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规 范的基础上,新增了“联络员”事项,将原来的注册号改 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新办一照一码纳税人实名验证流程

新办一照一码纳税人实名验证流程

新办“一照一码”纳税人实名验证操作手册
步骤一、网厅填写表单
纳税人登陆网厅新办企业快速通道,进入《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填写页面,输入统一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调出工商登记信息。

按要求填写表单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录入办税员信息。

网厅将办税人员信息推送至认证平台进行验证,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的身份信息均通过验证的(姓名同身份证号码匹配),表单信息方可保存。

步骤二、首次上门办理登记信息补录
首次上门办理登记信息补录的经办人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同时,其必须是《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已填写的办税人员之一;若经办人在已填写的办税人员之外的,需转入步骤三,进行线下身份信息采集,
步骤三、线下身份信息采集
纳税人提供身份证件供服务窗口读取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影像信息,并录入手机、代理人等其他身份信息。

经办人身份证件非居民身份证的,服务窗口手工录入其身份信息。

需报送以下资料:(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税务代理协议(合同)原件。

步骤四、人脸识别验证
服务窗口使用高拍仪获取经办人当前影像,实名办税系统将自动进行人脸识别验证,验证通过后完成信息采集。

经办人身份证件非居民身份证的,服务窗口需进行人工审核,审核通过后使用高拍仪获取经办人当前影像留存。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是什么意思_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是什么意思_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是什么意思_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是什么意思_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的内容,具体内容:"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将从今年10月1号开始正式实施。

那么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是什么意思,我为大家整理了五证合一的概念,希望可以帮助大家!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是...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将从今年10月1号开始正式实施。

那么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是什么意思,我为大家整理了五证合一的概念,希望可以帮助大家!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是什么意思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是什么意思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包含:1、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3、税务登记证4、社会保险登记证5、统计登记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将取得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加载了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质监、税务、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不再发放。

企业原需要使用上述五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五证合一"(包含国家规定的"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办理。

根据规定,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备案)登记时,必须一并上缴原有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和统计登记证,否则无法办理"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同时,根据国家质监总局的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不再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

1.什么是"一照一码"?"一照一码"是指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各类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在办理设立登记时,不再发放商事主体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刻章许可证,只发放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办税指南-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

办税指南-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

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一、事项名称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税务机关➢办结方式:即办➢全省通办:是➢网上办理:是➢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企业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制作《“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提醒纳税人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

对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

在完成相关信息采集后,企业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税务部门与民政部门之间能够建立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接口并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的,可以参照企业“多证合一”的做法,对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纳税人进行“多证合一”登记模式改革试点,由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只发放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赋予其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四、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全文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全文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全文五、办理材料无。

六、办理流程七、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八、表证单书A01075《“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九、注意事项1.纳税人首次上门办理有关涉税事项(如发生纳税义务办理纳税申报或者领用、代开发票)时,对登记信息中缺失、不全、不准或需要更新的信息予以校正。

第二章 纳税服务内容1

第二章 纳税服务内容1

第二章纳税服务内容1第一节纳税服务规范一、单选题1、关于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单选题] *A、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应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进行补充信息采集B、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填写《“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进行确认,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C、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纳税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后,税务机关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D、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完成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后,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正确答案)2、A公司2019年3月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2019年5月发生了一笔2018年7月的退货,该公司应修改所属期为( )的申报表。

( ) [单选题] *A、2018年7月B、2019年8月C、2019年3月(正确答案)D、2019年5月3、纳税人应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季度)所属申报期结束后 ( )内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或者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手续。

[单选题] *A、5日B、5个工作日C、15日(正确答案)D、15个工作日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的规定是( )。

[单选题] *A、一般为30天,不得超过180天B、一般为60天,不得超过360天C、一般为90天,不得超过360天D、按跨区域涉税事项合同执行期限(正确答案)5、自2018年8月1日起,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限额为( ) [单选题] *A、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B、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C、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正确答案)D、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100份6、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电子税务局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使用说明书

电子税务局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使用说明书

电子税务局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
使用说明书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
目录
第一章首次办税 (2)
一、登录(首次办税) (2)
二、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首次办税事项申请) (4)
三、文件下载 (9)
第二章实名采集和实名认证 (14)
一、登录(实名采集和实名认证) (14)
二、实名采集 (17)
三、实名认证 (20)
第三章新办纳税人套餐式 (22)
一、登录(套餐式) (22)
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事项申请) (25)
2.1套餐式事项办理 (26)
2.2套餐式事项进度查询 (36)
2.3套餐式事项办结 (40)
第一章首次办税
一、登录(首次办税)
取得营业执照的正常状态的纳税人进入【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系统,如【图1.1-1】,
【图1.1-1】
点击按钮, 首次办税用户需要选择登录类型是,页面显示如【图1.1-2】,。

一照一码户注册

一照一码户注册

一照一码户注册
温馨提示:此功能适用于已做过工商登记但还没有进行税务局登记的纳税人,若已进行过税务登记,想要开通电子税务局的纳税人请参照《已登记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开户》手册
1.进入到辽宁省电子税务局首页,点击【登录】-【电子税务局注册】
2.点击【新办一照一码户注册】
3.仔细阅读“用户协议”,勾选“已阅读,并同意”
4.点击下方【下一步】
5.输入页面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后,点击【下一步】
温馨提示:在进行“人员身份”选择时,单位纳税人可以选择“法人”或“财务负责人”进行实名认证,个体纳税人选择“业主(个体)进行实名认证”
6.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点击【下一步】
7.填写“相关人员信息”,点击【下一步】
8.填写“注册资本年投资总额信息”,点击【下一步】
9.填写“总分机构信息”,点击【下一步】
温馨提示:无总分机构信息,可无需填写,直接点击【下一步】10.开通电子税务局后,即完成税务登记及电子税务局开户功能。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讲解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讲解
1.涉及房产、土地信息变更的,变更房产、土地税源登记信息 2.涉及所属街道、科所变更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为其办理变更税收管理员或者变更 科所。 3.涉及登记注册地同时变更的,应当提醒纳税人先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流程——变更信息采集
✓跨区的生产经营地址变更 1.登记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同时发生变化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及部门办理登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流程——补充信息采集
补充信息采集环节同时应当办理的涉税业务(表单已统一成册,由纳税人一并办理)
➢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1.《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2.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 房产税税源登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和车船税税源登记 1.《房产税税源情况登记表》 2.《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 3.《车船税税源情况登记表》 4. 持有《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的纳税人,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流程——补充信息采集
补充信息采集(仍使用落户登记界面——已实行免填单,纳税人签章)
目前补充信息采集的具体内容见:附件1 注意事项:工商非必录信息,如果纳税人没有填写,工商是不录的,现在存在比较
严重的是从业人数、财务负责人信息、办税人信息、注册地电话为空等。从业人数 目前不能在系统内直接补录,需要在变更登记环节补录;其他信息在税收管理员的 基础信息核实环节录入
接收数据。 ➢ 特殊变更1: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变更涉及税种、经营项目变更的,需要到税务机关
办理重新核定税种、变更经营项目。 ➢ 特殊变更2:注册地址。注册地址变更涉及房产、土地税源登记信息变化的,需要到
税务机关重新在网上申报房产、土地税源信息或者到税收管理员重新核实房产、土 地税源信息;涉及生产经营地址同时变化的,需要到税务机关变更生产经营地址, 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理迁移手续。

税务总局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2)(精简篇)

税务总局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2)(精简篇)

税务总局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2)税务总局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确自今年10月1日起,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税务机关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可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通知》对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等环节工作流程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后的企业到工商登记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后,其申请材料和登记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各部门数据互换、档案互认。

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

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税务机关及时更新税务系统中的企业信息。

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类处理纳税人清税申报,对风险等级低的当场办结清税手续;对于存在疑点情况的,企业也可以提供税务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如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自然中止。

在清税后,经举报等线索发现少报、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相关信息传至登记机关,纳入黑名单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6〕4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税务部门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落实好三证合一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简政放权、便利市场准入、鼓励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途径。

纳税服务规范3.0 --税务登记规范

纳税服务规范3.0  --税务登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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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 号) 5.《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
商企注字〔2015〕147 号)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三证合一”有
关工作衔接的补充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28 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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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1)已取得临时税务登记申报转办正式税务登记,同时应报送已发放的临 时税务登记证件。 (2)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报送总机构的税务 登记证件复印件。 (3)改组改制企业还应报送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应报送: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5)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报送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报送: ——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 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 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 件及复印件。 ——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 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受理部门】 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办理本事项时限要求: (1)纳税人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经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 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自取得登记证书或经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20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20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一照一码户税务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更。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适用对象说明:变更登记的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章、第三章。

四、受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五、决定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照一码户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向市场监管等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等部门变更信息,更新系统内的对应信息。

一照一码户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

八、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九、申请材料目录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材料类型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4.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上门申请、网上申请、移动终端申请。

通办范围:全省通办十一、办理基本流程十二、办理方式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终端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法定时限:即时办结承诺期限:即时办结时限说明:无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办理结果无十六、结果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知情权 2、保密权 3、税收监督权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9、委托税务代理权 10、陈述与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 12、税收法律救济权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电子税务平台功能需求规范

电子税务平台功能需求规范

电子税务平台功能需求规范目录前言 (1)1.编写说明 (5)2.纳税人端业务功能要求 (5)2.1.用户中心 (5)2.1.1.纳税人信息 (5)2.1.2.电子资料 (6)2.1.3.用户管理 (6)2.2.办税中心 (7)2.2.1.综合信息报告 (12)2.2.2.发票使用 (16)2.2.3.税费申报及缴纳 (27)2.2.4.税收减免 (41)2.2.5.证明开具 (42)2.2.6.税务行政许可 (42)2.2.7.核定管理 (42)2.2.8.一般退(抵)税管理 (43)2.2.9.出口退税管理 (44)2.2.10.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 (44)2.2.11.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取 (45)2.2.12.预约定价安排 (45)2.2.13.纳税信用 (46)2.2.14.稽查检查 (46)2.2.15.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47)2.2.16.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 (49)2.2.17.其他服务事项 (50)2.3.查询中心 (51)2.3.1.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 (51)2.3.2.发票信息查询 (52)2.3.3.申报信息查询 (52)2.3.4.缴款信息查询 (53)2.3.5.欠税信息查询 (53)2.3.6.优惠信息查询 (54)2.3.7.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信息查询 (54)2.3.8.证明信息查询 (54)2.5.9.涉税中介机构信息查询 (55)2.3.9.纳税信用状态信息查询 (55)2.3.10.违法违章信息查询类 (56)2.3.11.历史办税操作查询 (57)2.4.互动中心 (57)2.4.1.我的消息 (57)2.4.2.预约办税 (58)2.4.3.在线交互 (60)2.4.4.纳税人满意度调查 (61)2.4.5.纳税人需求 (62)2.4.6.权益保护 (63)2.5.公众服务 (67)2.5.1.通知公告 (67)2.5.2.咨询辅导 (70)2.5.3.公众查询 (77)2.6.个性化办税 (83)2.6.1.套餐及组合业务 (83)2.6.2.特色业务 (84)2.6.3.定制业务 (84)3.税务人端业务功能要求 (85)3.1.系统管理 (85)3.1.1.办税主体用户管理 (85)3.1.2.税务局端用户管理 (86)3.1.3.电子档案管理 (87)3.1.4.电子签章管理 (88)3.2.任务管理 (89)3.2.1.待办提醒 (89)3.2.2.消息互动 (89)3.3.业务办理 (90)3.3.1.涉税事项办理流转 (90)3.3.2.文书出具和送达 (91)3.3.3.事项进度管理 (92)3.4.内部管理 (93)3.4.1.查询统计 (93)3.4.2.知识库访问 (98)4.其他功能要求 (98)4.1.功能检索 (98)4.2.办税评价 (99)4.3.纳税人系统设置 (99)4.3.1.用户注册 (99)4.3.2.用户登录、密码修改与注销 (100)4.3.3.用户授权 (101)4.3.4.身份认证 (101)4.4.业务参数设置 (102)4.5.其他 (102)前言建设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是推动互联网等创新成果与税收工作深度融合,打造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全流程、全联通的智慧型税务生态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拓展税收服务新领域、打造便捷办税新品牌、构建征纳双方新关系、加速业务技术新融合、搭建信息治税新平台的重要举措;是转变当前各地网上办税系统规范不一、各自为战的局面,实现业务办理规范统一、控制规则灵活配置、业务流程动态重组、支撑数据实时计算,及时响应涉税业务变革、应用创新和管理优化的重要举措。

新企业一照一户登记信息备案-绑定企业-签订三方代扣协议-申请发票的流程

新企业一照一户登记信息备案-绑定企业-签订三方代扣协议-申请发票的流程
一照一码登记信息确认备案需要这三份资料: 营业执照、章程、法人身份证电话,财务负责人电话身份

1.法人实 名后登陆 电子税务 局-我要 办税-事 项办理
2.事项办 理-一照 一码户登 记信息确 认
3.进入页 面输入信 息
4.进入纳 税人基本 信息填 写,只需 修改带* 字的
5.进入负 责人信息 填写
6.进入注 册资本或 投资总额 填写,看 营业执照 上 的金 额
7.进入代 扣代缴页 面填写
8.备案 成功后 法人账 号密码 登陆绑 定新开 业企业
9.银行 代扣社 保代扣 -网上 授权签 约
税费办理 税费,社 保费办理 社保费
10.首 次申请 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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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照一码”企业登记制度的操作办法

“一照一码”企业登记制度的操作办法

“一照一码”企业登记制度的操作办法一照一码企业登记制度的操作办法一照一码企业登记制度是指企业在进行登记注册时,仅需提供一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简称“一照”)和一套企业基本信息(简称“一码”),即可完成登记注册手续。

这一制度的推行可以简化企业登记注册的流程,提高办事效率,降低办事成本,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以下是一照一码企业登记制度的操作办法。

首先,企业在进行登记注册前,需要提前准备好相关的材料。

其中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企业应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材料齐全。

其次,企业可以通过线上申请、线下提交的方式进行登记注册。

线上申请需要企业在登记注册平台上填写相应信息,并上传必要的材料。

线下提交则需要企业将相关材料提交至登记注册机关的指定地点。

然后,登记注册机关会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和核实。

核实的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股东信息、经营范围等。

登记注册机关在审核过程中需要保证严格的准入条件,确保企业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接下来,登记注册机关核实通过后,会为企业颁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该证书是企业的唯一标识,具有法律效力。

企业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只需提供该证书和相应信息,无需再次提供其他材料。

最后,企业在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后,即可正式开始经营活动。

企业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税务、财务等方面的义务,并按期进行年检或报告义务,确保企业的合规经营。

总结起来,一照一码企业登记制度的操作办法包括:企业准备相关材料;选择线上或线下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登记注册机关审核和核实材料;颁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企业正式开始经营活动。

这一制度的推行将简化登记注册流程,提高企业办事效率,为企业发展提供更便利的环境。

一照一码企业登记制度的操作办法是在我国深化市场化改革、推进简政放权的背景下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

该制度旨在打破以往繁琐的企业登记流程,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注册服务,有效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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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申请条件】
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信息制作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进行确认,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一章
【办理材料】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纳税人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3.纳税人可通过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开通委托划缴税款业务,实现税款的快速划缴、高效对账和跟踪查询。

4.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一并办理以下涉税事项:电子税务局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

5.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完成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后,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部门与民政部门之间能够建立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接口并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的,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纳税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后,税务机关对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赋予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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