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业务管理办法.doc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1号(2021年11月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1号(2021年11月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1.26
•【文号】
•【施行日期】2021.11.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1号(2021年11月修订)为了准确理解与适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现就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投资、联合保荐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证券公司保荐和投资
发行人拟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提供保荐服务前后,保荐机构或者控股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及前述机构的相关子公司,均可对发行人进行投资。
二、关于联合保荐
综合考虑市场发展情况和注册制推进安排,发行人拟公开发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办法》第四十二条所指“通过披露仍不能消除影响”暂按以下标准掌握:即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
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发行人拟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及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适用上述标准。
关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1号(2021年修订版)》的说明。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证券市场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荐业务,是指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在上市后一段时间内继续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的行为。
第二章保荐业务资格第四条从事保荐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业务资格:(一)……(二)……(三)……第五条保荐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保荐业务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保荐代表人是指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或者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后,并在保荐机构中登记注册的人员。
第三章保荐职责与人员第七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保荐职责。
第八条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其中一名保荐代表人应当为在境内担任过项目负责人的境内注册保荐代表人。
第九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持续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和内部核查,撰写推荐文件并发表保荐意见。
第四章保荐工作流程第十条保荐业务的工作流程应当包括立项、尽职调查、推荐、持续督导等阶段。
第十一条保荐机构在立项阶段应当对发行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评估,确定是否接受其保荐委托。
第十二条尽职调查阶段,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发行人的业务、财务、法律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并撰写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推荐阶段,保荐机构应当编制推荐文件,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上市后一定期限内,持续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章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系第十五条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应当建立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合作关系。
保荐业务规则
保荐业务规则保荐业务规则是指证券公司提供保荐服务时需要遵守的规定和标准。
下面将从保荐业务的定义、保荐业务的种类、保荐业务的法律法规、保荐业务的流程和保荐业务的注意事项五个方面详细介绍保荐业务规则。
一、保荐业务的定义保荐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发行人的名义在证券市场上提供发行服务、承销服务、配售服务等。
具体包括对发行人的评估、发行计划的设计、发行策略的制定、发行承销及后期维护等服务环节。
保荐业务涉及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要求证券公司为其提供的保荐业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业务风险。
保荐业务通常可以通过发行方式、资产包清单管理业务、股票托管等方式进行分类。
具体包括:企业债券发行、公司债券发行、股票上市、债务重组、资产证券化等业务。
三、保荐业务的法律法规保荐业务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包括《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管条例》等。
此外,还有《证券期货领域准入管理办法》、《证券承销、保荐、投资咨询等业务规范》、《证券公司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保荐业务的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准备阶段,主要包括第一次洽谈、制定发行方案、报批等;第二阶段是营销阶段,包括申购、交易、承销等;第三阶段是后期维护阶段,包括证券托管、更新披露信息等,以保证保荐业务的高效性和风险控制。
五、保荐业务的注意事项1.保荐业务需要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并需要选择合规性较高的发行人;2.证券公司需要对发行人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对可能存在的信息欺诈、财务造假等问题进行审查和核实;3.证券公司需要将发行人的信息和风险公告透明化,向投资者提供充分、准确的信息披露服务;4.证券公司需要注重科学的风险控制,及时制定应急措施,并根据情况初始化风险防范机制;5.保荐业务需要根据发行市场运作的规则灵活应对,以提高证券公司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以上是保荐业务规则的详细介绍,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保荐业务涉及的风险较高,证券公司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操作,并注重风险控制,以确保保荐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6.17•【文号】中证协发〔2022〕165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165号各证券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注册制下证券发行保荐业务,提高保荐机构工作质量,根据《证券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研究制定了《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
为回应企业融资需求,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并结合监管要求和行业实践,就本细则施行事项作出以下解释说明:一是至发布之日前已申报的项目,可以不按照本细则附录编制底稿;二是自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之间申报的项目,可以不按本细则附录编制申报稿,但应当按照本细则附录编制项目终止或完成后的底稿;三是除了上述两类情形以外的项目,应当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执行相关规定。
附件:1.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2.关于《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的起草说明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6月17日附件1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保荐机构编制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附录收集和整理工作底稿,完善有关取证的必要手续。
保荐代表人注册管理办法
保荐代表人注册管理办法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保荐代表人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保荐代表人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颁布了《保荐代表人注册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保荐代表人是指在证券发行过程中,负责组织、策划、实施保荐工作的人员。
其主要职责包括审核发行人的合规性、编制证券发行相关文件、组织投资者路演等工作。
然而,由于资本市场的复杂性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保荐代表人的失职行为也时有发生,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出台《保荐代表人注册管理办法》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二、注册条件根据《保荐代表人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代表人的注册条件相对较为严格。
首先,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背景。
其次,申请人需要通过保荐代表人资格考试,考核其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证券市场知识以及专业技能。
最后,申请人还需要具备一定的从业经验,以确保其在保荐过程中能够熟悉市场规则和操作流程。
三、注册管理根据《保荐代表人注册管理办法》,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管理工作。
该机构负责审核注册申请,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从业经历等。
监管机构将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注册。
四、职业道德《保荐代表人注册管理办法》也规定了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
保荐代表人应该忠实、诚信、谨慎地履行职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确保保荐工作的公正性、公平性和真实性。
此外,保荐代表人还应当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避免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
五、监督管理为了确保保荐代表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监管机构将加强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一方面,监管机构将加强对保荐代表人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将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资者对保荐代表人的不当行为的投诉。
此外,监管机构还将采取监察检查、罚款等手段,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深证上〔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通知深证上〔2022〕2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深证上〔2021〕33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作用,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工作。
第三条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保荐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发布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公正独立,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公司证券上市,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0.03.04•【文号】中证协发〔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3.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20〕23号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为贯彻落实新修订《证券法》有关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18号),现就对证券业从业人员实施事后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登记人员。
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自律规则的要求,品行良好,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包括但不限于,满足基本要求: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通过相应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等。
在满足基本要求基础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还应当符合《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
保荐代表人还应当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
证券经纪人还应当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当向协会进行登记。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人员,参照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从业人员不须申请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二、登记类别。
从业人员登记类别设为一般证券业务、证券经纪人、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证券投资咨询(其他)、保荐代表人等六类。
应当根据从业人员实际从事的业务类别和相应要求进行登记,同一人员只能登记为一个类别。
三、登记程序。
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所在机构进行登记,机构应当自从业人员入职(含试用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将经本机构审核过的从业人员登记信息提交至协会进行登记。
证券从业考试知识点:保荐业务
证券从业考试知识点:保荐业务证券从业考试知识点:保荐业务下面yjbys考试网店铺为大家提供了证券从业考试知识点:保荐业务,仅供各位考生参考。
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开展保荐业务的基本要求1、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10月17日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2、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应当依据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3、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两家。
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其一起担任。
二、保荐业务规程1、保荐业务管理(1)保荐业务内部管理制度①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切实保证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勤勉尽责,严格控制风险,提高保荐业务整体质量。
②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部核查制度、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制度。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保荐工作底稿。
(2)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为其负责的每一个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并存档备查,保荐机构定期检查。
保存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工作的全过程,保存期不少于10年。
保荐业务底稿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2、保荐业务规则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1)尽职调查。
保荐机构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证监会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
(2)推荐发行与推荐上市。
保荐机构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规定的`,方可推荐其发行上市。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是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法、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所制定的有关规定,规范本所的证券发行上市事务之保荐机构业务活动。
本细则共分为五章,分别涉及保荐机构的组织管理、保荐代理职责及活动管理、公众关注的财务信息披露、安全措施和保荐机构行为审查等内容。
第一章组织管理第一条保荐机构应当遵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细则规定,建立有效的内部组织机构与有效的管理制度,完善规范的管理制度,提升业务水平,确保证券发行上市事务得到妥善处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规定,损害会员以及公众、投资者的正常权益。
第二条保荐机构应当设立项目室,负责处理本所的发行上市事务,并设立有关部门及分部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并设定招聘、考核和培训机制。
第二章保荐代理职责及活动管理第三条保荐机构应当根据本所制定的有关规定,为客户发行上市提供有关咨询、审核等服务,并确保所有业务活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细则规定。
第三章公众关注的财务信息披露第四条保荐机构应当及时披露财务信息,对关联会计准则的披露可见性较低的信息等应当采取可行的方式(如新闻稿、公告等)向投资者、客户和本所进行披露;应当积极向投资者披露本所和拟上市公司等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了解信息真实可靠,投资风险受到有效保护。
以上就是就是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的400字文章。
本细则共分为五章,覆盖了保荐机构的组织管理、保荐代理职责及活动管理等,并规定了保荐机构必须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了证券发行上市事务的规范实施及客户的正当权益。
同时,保荐机构还应公正负责的披露相关财务信息等,来保障投资者的正常权益。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对保荐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督促保荐机构强化对保荐业务的管理和风险控制,切实提高保荐业务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保荐机构应进一步健全保荐业务内控制度,强化对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人员的管理,完善立项、尽职调查、内核、质量控制、保荐项目持续追踪、工作底稿、工作日志、持续督导等保荐业务相关制度和保荐业务风险控制机制,切实提高保荐项目质量。
二、保荐机构应为保荐项目配备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相关人员应具备完成保荐项目所需要的行业、财务、法律知识及较为丰富的执业经验,有能力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的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须说明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所从事的具体工作,相关人员在项目中发挥的作用。
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应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签字,并根据自己所从事的具体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保荐机构的质量控制部门应切实履行把关责任,发现保荐项目存在重大问题和风险的,应指派专人实地走访发行人并进行必要的现场尽职调查工作。
保荐机构的内核小组应切实发挥内核把关作用,对发行人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仔细研判,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定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四、保荐机构应建立对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的问核制度,由内核小组在召开内核会议时对相关人员进行问核,督促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严格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做好尽职调查工作。
内核小组的问核工作须围绕尽职调查工作和内核会议讨论中发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发现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的工作存在不足的,应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要求相关人员落实。
五、保荐机构须健全保荐项目的持续追踪机制,确保对保荐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避免保荐项目申报后可能出现的发行人新情况新问题不能及时在申请文件中补充披露以及反馈意见落实文件、发审委意见落实文件、举报信核查文件以及会后事项文件未履行保荐机构内部批准程序的风险。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0.12.04•【文号】中证协发〔2020〕246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实施《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20〕246号各证券公司: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行为,促进提升保荐业务执业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经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讯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2020年12月4日附件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行为,促进提升保荐业务执业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对从事保荐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践行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坚持依法合规、诚实守信、严谨专业、严控风险、廉洁自律开展保荐业务。
第五条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严于律己,勤勉尽责。
第二章保荐代表人第六条保荐机构认为拟任保荐代表人符合相关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向协会进行登记。
第七条保荐代表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
存在效力期限内不良诚信信息的从业人员进行保荐代表人登记时,所在保荐机构应当提供诚信情况说明,说明其符合品行良好的要求以及针对其不良诚信信息情况对其加强监督管理的具体举措。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3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八年十月十七日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第四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保荐代表人应当维护发行人的合法利益,对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发行人信息。
保荐代表人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第六条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就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就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就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适应注册制改革发展需要,贯彻《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精神和原则,进一步规范证券发行保荐业务,指导保荐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提高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我会拟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证监会公告〔2009〕5号,以下简称《底稿指引》)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十五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增加对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相关复核资料;二是,增加内核阶段工作底稿要求;三是,增加分析验证过程的相关底稿。
修订后的《底稿指引》是对保荐机构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时编制工作底稿的一般要求,为提高可操作性和灵活性,底稿目录具体内容由自律规则予以规定。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尽快发布实施。
为贯彻落实《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适应注册制改革发展需要,贯彻《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精神和原则,进一步规范证券发行保荐业务,指导保荐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提高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我会拟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证监会公告〔2009〕5号)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邮政编码:100033。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业务持续督导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业务持续督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投行保荐业务质量,规范持续督导期保荐工作,切实控制投行保荐业务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配股、公开增发、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投行保荐项目。
上市公司并购或重大资产重组、股改、恢复上市推荐等涉及持续督导工作的项目,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监管部门,包括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注册地的证监局、上市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等具有证券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签字保荐代表人及项目归属部门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应遵循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持续督导期间保荐责任,做到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内之行为进行持续且充分的关注。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为投行保荐业务持续督导工作的最低要求。
签字保荐代表人及项目所属业务部门从事持续督导工作不应只限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上市公司开展有针对性的持续督导工作,对影响发行人上市持续经营、合规内控等各类因素进行持续关注与督导,并按规定实施必要的持续督导措施。
必要的持续督导措施包括:发表独立意见、公开声明或向上市公司注册地所在的证监局、其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告等,相关持续督导措施须经公司批准后作出。
第二章持续督导工作组织、实施第五条保荐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为项目持续督导第一责任人,项目归属部门为持续督导责任部门,投行管理总部为持续督导管理部门。
第六条签字保荐代表人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负责执行持续督导项目的关注事项、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等工作,及时出具相关文件,并对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承担第一责任。
第七条项目归属部门为持续督导工作的实施部门,统一协调、安排本部门持续督导工作;对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核,在规定时间及时上报;指定人员进行工作底稿复核,出具复核意见;督促保荐代表人工作底稿归档、保管、移交;对本部门持续督导项目出现的重大问题,分析研究并组织实施专项核查,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并及时上报公司。
保荐代表人管理办法
保荐代表人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保荐代表人是指在企业发行证券过程中,为企业提供保荐服务并代表保荐机构与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进行业务交流的专业人士。
保荐代表人的资质和履行的职责与义务对于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保荐代表人管理办法日益被重视和完善。
二、资质要求对于保荐代表人的资质要求主要包括学历要求、从业经历要求和专业知识要求。
首先,保荐代表人需获得本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其次,保荐代表人要求有三年以上的相关从业经历,且其中至少一年需在证券、基金、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工作过。
此外,保荐代表人还需具备证券市场、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职责与义务保荐代表人的主要职责是为企业提供保荐服务,包括协助企业申请上市、编制保荐文件、推荐投资者、参与交易簿建立等。
同时,保荐代表人还需代表保荐机构与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合规、公平和顺利进行。
保荐代表人还需履行诚实、守信、勤勉、谨慎和保密等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要求,保证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执业监管保荐代表人的执业监管主要包括从业资格考试、职业培训、业务审核和投诉处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首先,保荐代表人需通过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以验证其专业知识和能力。
其次,保荐代表人需参加定期的职业培训,以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
此外,保荐代表人的业务操作和推荐行为需经过保荐机构进行审核和备案。
最后,对于保荐代表人的不当行为或服务不端行为,相关投资者和市场主体可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并由监管部门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调查。
五、发展展望保荐代表人管理办法的完善将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提升市场诚信和规范发行市场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国际合作的深入,保荐代表人的作用和职责将更加重要和复杂。
未来,在保荐代表人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保荐代表人的培训和监管,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2020年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2020年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机构是指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天津股权交易所批准注册登记的经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尽职推荐优质的中小企业发行股权上市,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对于保荐业务的相关管理办法大家知道多少呢?下面是小编收集的相关信息。
保荐业务保荐机构是指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天津股权交易所批准注册登记的经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尽职推荐优质的中小企业发行股权上市,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所要承担的责任:首先,保荐机构承担企业发行、上市的责任。
实质上类似于上市推荐人,主要职责就是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并对申请人适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确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责任义务等负有保证责任。
除了承销业务以外,保荐机构还肩负着两大责任:1、监督和扶持上市企业成长。
公司申请上市之时,保荐机构必须确保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符合有关上市的具体要求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确信被保荐企业的全体董事具备担任董事职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及经验,督促被保荐企业严格履行公开披露文件中承诺的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使用及其他各项义务。
这些职责都有别于传统承销业务的规定,大大增加了保荐机构的职责要求;2、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加以事先审核。
公司上市时,保荐机构必须指导被保荐企业按照规范要求制作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并对其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在除了上市以后的保荐期内,保荐机构还必须认真审核被保荐企业拟公告的所有公开披露文件,确信其符合有关信息披露规定的规定。
什么是保荐业务既企业上市的推荐人或机构,一家企业要想在中国三板市场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就要有保荐人或保荐机构的推荐。
保荐的职责就是协助上市申请人进行上市申请,负责对申请人的有关文件做出仔细的审核和披露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荐在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自愿的原则下在本所核准的范围内从事业务,不得擅自超越业务范围、业务权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xx保荐机构是什么?保荐机构是指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下文是我收集的关于最新的,仅供参考!!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第四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保荐代表人应当维护发行人的合法利益,对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发行人信息保密。
保荐代表人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第六条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
保荐机构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
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
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
第七条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证券发行上市制作、出具有关文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第九条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三保荐业务部门具有健全的业务规程、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销售能力等后台支持;四具有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五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六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关于申请保荐机构资格的决议;三公司设立批准文件;四营业执照复印件;五公司治理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说明;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情况的说明;七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及执行情况的说明;八保荐业务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内部核查制度、持续督导制度、持续培训制度和保荐工作底稿制度的建立情况;九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十保荐业务部门机构设置、分工及人员配置情况的说明;十一研究、销售等后台支持部门的情况说明;十二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内核小组成员名单及其简历;十三证券公司指定联络人的说明;十四证券公司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全体董事签字;十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二最近3年内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三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五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通过所任职的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个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和学历学位证书;三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合格的证明;四证券业执业证书;五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详细情况说明,以及最近3年内担任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的工作情况说明;六保荐机构出具的推荐函,其中应当说明申请人遵纪守法、业务水平、组织能力等情况;七保荐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和个人应当保证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申请期间,申请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
第十四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审查申请文件。
对保荐机构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取得保荐机构资格后,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保荐机构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不再具备第九条规定其他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可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第十六条个人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后,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条件。
保荐代表人被吊销、注销证券业执业证书,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不再符合其他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
个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或者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后,应当定期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
保荐代表人未按要求参加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而未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未按要求参加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的,其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不再有效。
第十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进行注册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保荐机构的注册登记事项包括:一保荐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法定代表人;二保荐机构的主要股东情况;三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四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情况;五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情况;六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部门机构设置、分工及人员配置情况;七保荐机构的执业情况;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事项包括:一保荐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二保荐代表人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三保荐代表人的任职机构、职务;四保荐代表人的学习和工作经历;五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保荐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书面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保荐代表人从原保荐机构离职,调入其他保荐机构的,应通过新任职机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登记申请报告;二证券业执业证书;三保荐代表人出具的其在原保荐机构保荐业务交接情况的说明;四新任职机构出具的接收函;五新任职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保荐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份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执业报告。
年度执业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年度执业情况的说明;二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工作日志检查情况的说明;三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的年度考核、评定情况;四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五保荐机构对年度执业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保荐职责第二十三条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第二十五条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应当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系统的法规知识、证券市场知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
第二十六条保荐机构辅导工作完成后,应由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辅导验收。
第二十七条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行业规范协商确定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费用。
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保荐机构应当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方可推荐其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机构决定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可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第二十九条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其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
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与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