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工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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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大气污染防治特护
期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娄政办发[2016]2号
【发布部门】娄底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1.08
【实施日期】2016.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工作方案》的通知
(娄政办发〔201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娄底市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8日
娄底市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每年10月至次年2月(共计5个月)确定为娄底市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特护期内,在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常态化工作的基础上,针对不利气象条件,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区域和各部门的协同,努力减少重污染天气出现的频次,降低空气污染程度,提高空气环境质量的优良率。
二、基本原则
(一)防治结合,突出重点。突出防治结合,树立主体责任意识,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减少污染物排放为目标,重点聚焦燃煤设施、工业企业、机动车和施工工地,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特护期空气质量保障措施。
(二)属地负责,区域联动。强化本行政区域污染源管控,实行区域联防联控,统一时间、统一措施、统一行动,形成区域管控的整体合力。
(三)预防为主,强化应急。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完善应急和联动机制,采取必要的特护期管控措施,从严要求并保障落实。
三、工作措施
特护期内,实施燃煤设施、重点工业企业、机动车、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等强化管控措施,加强大气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建立整体强化和特护期管控相结合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机制。
(一)严控燃煤污染。一是严格控制燃煤电厂排污。区域内燃煤火(热)电厂应加强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监管,严格执行燃煤机组污染排放标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实行绿色电力调度机制,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和可靠供电的前提下,合理调度燃煤机组发
电负荷,30万千瓦以上机组及实施近零排放的机组优先调度,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能源消耗。优化电力资源配置,必要时,重点压减钢铁、水泥、有色、化工等高污染行业用电需要,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二是严格控制燃煤锅炉排污。根据湘办发〔2013〕77号规定,加快淘汰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中心城区禁止新建2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65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要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实施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提标改造,确保按期达标排放。三是严控煤质。在优质煤炭供应有保障的前提下,区域内的燃煤企业应尽可能使用含硫量低于0.7%、灰份低于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