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基础知识理论1
法学答案
法学基础知识答案(一)一、名词解释1、法的制定(P12)2、法律移植,是指一国或一个地区将他国或他地区的法律制度经过鉴别、认同、涮选后输入本国并本土化的过程。
3、法系(P6)4、法律文化,是一国或一地区的法律制度所折射出来的观念、思想、学说、经验的总和。
5、法律继承,是指一国或一地区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影响、批判、借鉴、吸收、延续、继受的关系。
二、填空题1、奴隶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2、制定、认可3、假定、处理、制裁4、正确、合法、及时5、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思想6、事件、行为7、判例法三、选择题1、D2、ABC3、A4、C5、B6、B7、D8、C9、D 10、C四、简答题1、法的概念及法的基本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国家意志,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达到一定社会秩序,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
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3)法反映国家意志4)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5)法以实现一定社会秩序为目的6)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2、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3、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基本要求: 要做到正确,首先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准确. 所谓合法,就是要求执法机关必须依法办事,在定性,处理和程序上都要合乎法律要求. 所谓及时,要求执法机关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办案时间.合理和公正,是对正确、合法、及时三项要求的补充,要求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时,对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基本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4、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1)它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2)它所体现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不是随意的,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3)它所体现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归根结底是由我国的物质生活条件多决定的5、法的创制的程序1)法律案的提出2)法律案的审议3)法律案的通过4)法律的公布五、论述题1、结合实际谈谈我国法律的作用(首先写法律的作用,然后在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论述)1、社会主义法具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2、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3、社会主义法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4、社会主义法促进和发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2、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1、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
法学生必备知识点总结
法学生必备知识点总结一、法学基础知识1. 法学的定义与特点法学是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它对法律的形成、实施和实践进行系统的研究。
其特点是理论性强,实践性强,综合性强。
2. 法学的分类法学可分为公法学和私法学两大门类,公法学主要研究国家、政府和公共机构的法律规范及其实施,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等;私法学则主要研究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民法、商法、劳动法等。
3. 法学研究的对象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规范、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它对法律的形成、实施和实践进行系统的研究。
4. 法学家与法学史法学家是熟悉法学的专业人士,法学史是对法学发展历程进行研究和总结的学科。
5. 法律的概念和特征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公布的,用于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的强制性规范体系。
6. 法律规范的分类法律规范可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这些规范在社会生活中起着不同的作用。
7. 法律权利与法律责任法律权利是法律对公民和法人的保护,法律责任是法律对公民和法人行为的规范和限制。
8. 法学思维方法法学思维方法是研究法律的一种思维方式,包括逻辑思维、历史思维、法律思维等。
9. 法律文书的撰写法律文书是法律工作者工作的一种主要形式,包括法律文件、法律意见书、法律文书等。
二、法学理论知识1. 法的基本理论法的基本理论包括法的本质与作用、法的形成与变迁、法的实施与保障等。
2. 法的理论体系法的理论体系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商法学、劳动法学等。
3. 法的分类与特征法可分为国家法、国际法、宗教法等,其特征是具有统一性、强制性、普遍适用性等。
4. 法的功能与价值法的功能主要包括社会调控功能、社会保障功能、社会服务功能等,其价值主要体现为法治化、公正性、效率性等。
5. 法的本源与正当性法的本源是指法律规范的来源,其正当性是指法律规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6. 法律解释与适用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规范的含义和适用范围进行解释,法律适用是指对具体案件进行法律规范的适用。
法学基础知识
一、法学基本理论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 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限制: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 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 定。
一、法学基本理论
5、规章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者在效力层次 上是等同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可能会有效力层次差 异。 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限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限对应。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 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一、法学基本理论例
例:《价格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关于印 发《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 [1999]1074号)由原国家计委于1999年8月17 日以文件形式发布。是规章。
一、法学基本理论
6、其他规范性文件 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 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 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 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办法 )
一、法学基本理论
福州市物价局:《听证办法》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而福建 省的《实施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 原则,应该适用新法。 福建省消委会:地方性法规是上位法,规章是下位法。其行为 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涉嫌违法行政,应通过补充法定程序的方式予以纠正。 福建省消委会向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对于这个事件实施法律 监督的报告。次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致函福州市人大 常委会,要求福州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第五条和《福 建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法学基础知识点总结
法学基础知识点总结引言: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涵盖了法律的概念、原则、制度以及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等方面的知识。
作为法学的学习者,掌握法学基础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对法学基础知识点进行总结,旨在帮助读者系统了解法学的核心内容。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是由国家依法制定和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它具有以下特征:1. 法的强制性:法律具有强制性,违反法律将受到相应的制裁。
2. 法的合理性:法律应该符合社会公正和道德伦理的要求,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3. 法的稳定性:法律应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不宜频繁更改。
4. 法的广泛适用性:法律适用于全体公民,不分贵贱、富贫。
二、法学分支学科法学是一个广泛而复杂的学科,涵盖了多个分支学科,包括:1. 宪法学:研究国家的组织和权力运行等问题。
2. 行政法学:研究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行为等问题。
3. 刑法学:研究犯罪行为和刑罚等问题。
4. 民法学:研究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民事行为等问题。
5. 商法学:研究商事活动和商事法律规范等问题。
6. 劳动法学:研究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等问题。
7. 环境法学:研究环境保护和环境法律等问题。
三、法律的来源与层级法律的来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
这些法律文件在法律体系中具有不同的层级,从高到低分别是:1. 宪法: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 法律: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通过的法律规定,具有直接约束力。
3. 行政法规:由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4. 地方性法规:由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律规范。
5.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
四、法律主体与客体法律主体是指在法律范围内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个人、法人和国家等。
法律客体则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既可以是个人的权益,也可以是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主体和客体之间通过法律建立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法学基础知识汇总
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法学第一知识点总结
法学第一知识点总结首先,法学的基本原理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思想和核心价值观,是法律制度的基础。
法学关注的是人类社会秩序和规范的构建和维护,对法律制度和法律适用进行研究和探讨。
法学基本原理包括:法的客观性和客观性原则、法的合理性原则、法的规范性原则、法的绝对性和相对性原则、法的尊重和保护人权原则、法的公正性和公平原则等。
这些基本原理构成了法学的理论基础和学科体系,为法学研究和实践提供了准则和规范。
其次,法律体系是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的基础。
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政治体制和国家组织制度的基础,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
法律是国家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效力的总称法规,是法律体系的主体部分,对国家公民的行为和权利义务进行规范和约束。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是具有特定行政效力的法规,对行政事务进行规范和管理。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解释性文件,对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进行指导和规范。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适用于本地区的法律规范和管理。
法律体系构成了法律规范的层级和结构,为国家的法制建设和社会的法治建设提供了法规保障和制度基础。
再次,法律制度是法学的核心内容,是实现法治国家和民主法治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法律制度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宪法等方面。
立法是国家机关制定法律规范的过程和活动,是法治国家的立法机关在国家会议和全国人大代表会议进行的法律规范制定和发布工作。
行政是国家机关进行行政管理和行政决策的活动,是法治国家的行政机关在法律和政策执行方面进行的行政规范和管理。
司法是国家机关进行司法审判和司法裁决的活动,是法治国家的司法机关在法律和司法实践方面进行的司法规范和判决。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政治组织和社会制度的基础,对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和约束。
法律制度形成了国家的法治建设和社会的法律秩序,为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政治基础。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一、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㈠法的的概念:指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㈡法的的本质: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㈢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规范性:可为模式、勿为模式、应为模式。
法的产生:法的制定,法的认可。
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
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受客观规律的支配。
㈣法的作用:规范作用、社会作用。
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指引作用的种类: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评价作用: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
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社会作用:⑪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内部;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⑫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维护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生产、交换条件;确认、执行技术规范;促进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二、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㈠法的规范:1.法律规范的概念:指国家制定并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范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3.法律规则的种类:⑪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有权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
⑫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内容已明确无需参照或援引。
概括性规则: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有相应机关加以确定。
准用性规则:内容没有规定,可参照、援引。
⑬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
任意性规则:在一定范围内,可选择或协商。
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高的特点。
4.法律原则的种类:⑪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政策性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法学基础知识
法学基础知识主讲人:刘惠荣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法律的词义汉字“法”古体写作“灋”。
东汉许慎《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律”,《说文解字》:“律,均布也。
”西文中,只有英语law同汉语中的“法律”对应。
欧陆各国语言一般使用两个词将“法”与“法律”分别表达。
拉丁文:jus、lex德语:Recht(法)包含法律和权利双重含义二、法律学的研究对象1. 规则是法理学研究的核心范畴,规则在法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2. 法理学的体系第二节多重视角的法律观1. 立法者立场的法律观(1)命令说:始于博丹(2)权力(强制)说(3)意志论(4)规范(规则)说2. 司法者立场的法律观:裁判案件的权威资料(弗兰克)3. 社会学视角的法律观:社会控制的工具(庞德)4. 伦理学意义上的法律观:公平正义的体现第三节法律的基本特征与法律思维方式1. 法律的基本特征:行为规范、出自国家、强制功能、权利义务内容。
2. 法律思维方式:规范性思维、程序化思维、逻辑缜密、并不追求绝对必然的“真”。
第四节法的构成要素及其应用一、法的要素(略)二、法的主要要素:1.成文法与法典例:我国《民法典》之难产第一章法律是什么(接)第四节法的构成要素及其应用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1)三要素说(2)二要素说(3)新三要素说(4)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二要素说3.法律原则(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 公民的权利能力:出生到死亡2. 公民的行为能力:(1)完全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视为完全行为能者”)(2)限制行为能力(10岁以上、18岁以下;精神状况)(3)无行为能力(10岁以下;精神状况)3.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成立,法人消灭时结束。
法人的行为能力体现在法人职责、经营范围上。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学考试的知识点总结
法学考试的知识点总结一、法学基础知识1. 法学的定义和性质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其性质是一门社会科学,其对象是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
2. 法学的分类法学可以分为公法、私法和违法三个主要分支。
其中,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劳动法等。
3. 法律的含义和分类法律是国家制定、公布和执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根据法律的性质,可将其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
4. 法律的效力和适用法律的效力包括生效、适用和解释三个方面。
法律适用的条件主要包括适用范围、适用时点和适用方法。
5. 法治的理念和原则法治是以法律为基础,依法治国,以法律约束和规范政府行为的一种基本国家制度。
法治的主要原则包括依法治国、公正平等、公开透明、有法必依、法无悬殊等。
6. 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包括法文献法、比较法、历史法、逻辑法和统计法等。
这些方法可以用于分析和解释法律问题,为法律实践提供有效的参考。
二、宪法基本知识1. 宪法的概念和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政权组织和活动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2. 宪法的内容和原则宪法的内容包括国体、国家机构、国家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等方面的规定。
宪法的原则包括民主、法治、平等、权利保障、人民主权等。
3. 宪法的修正宪法的修正是指对现行宪法的部分或全部条文进行修订。
宪法的修正程序和条件是由宪法本身和法律明确规定的。
4. 宪法的解释宪法的解释主要包括文字解释、历史解释、制度解释和价值解释等。
宪法解释权属于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
5. 宪法的保护宪法的保护主要包括宪法诉讼制度、宪法背书和监督机制、宪法责任制度等。
这些保护措施保障了宪法的权威和效力。
三、刑法基础知识1. 刑法的定义和性质刑法是规范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制裁和对社会秩序的维护的一种特殊法律学科。
2.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定、犯罪和刑罚必须相适应、举证责任和证据存在、犯错和刑罚的平等等。
法学基础理论
当一般法与特别法发生矛盾 时应如何使用法律? 时应如何使用法律?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
刑事诉 讼法
仲裁法 行政诉 讼法 程序 法
民事诉 讼法
(四)公法和私法 (五)国际法和国内法
1.国际法是由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确认的并适用于国家之 国际法是由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确认的并适用于国家之 间的法,其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间的法,其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它的实施以国家 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为保证。 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为保证。 2.国内法是指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的法 国内法是指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的法 律关系的总称。 律关系的总称。
从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 (1)从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2)从法律规范的内容确定情况可以分为确定性 规范、准用性规范和委任性规范。 规范、准用性规范和委任性规范。
二、法的分类 (一)根本法和普通法
(1) 宪法 )
第三节 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概述 (一)法的作用的概念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 发生的影响。 发生的影响。
法在微观方面对具体主体 行为的调控和影响作用。 行为的调控和影响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法在宏观方面对社会关系 的确认、调整和保护作用。 的确认、调整和保护作用。
体 表 现 形 式
法 的 各 种 具
(2) 法律 ) (3) 行政法规 ) (4) 地方性法规 ) (5)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6)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 (7)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8) 国际条约 )
(二)一般法和特别法
法学基础知识点详解
法学基础知识点详解引言: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涵盖广泛的法律领域和理论知识。
对于理解法律原理和规则的基础知识点,我们需要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说明。
本文将重点探讨法学的基础知识点,包括法律的定义、法律的分类、法律的来源以及法律的适用等相关内容。
1.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指由国家、政府或其他有权机构颁布或认可的规范行为的准则。
它是社会运作和秩序的基础,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
法律的定义包括它的对象、目的和效力等方面。
法律的对象可以是个人、组织或国家,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人们的权益。
2. 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包括体裁分类和内容分类两种方式。
2.1 体裁分类体裁分类是指法律的形式和呈现方式,常见的体裁分类有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权力机构的组织方式;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刑法则规定了犯罪和刑事责任等;行政法则规范了政府行为和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2.2 内容分类内容分类是指法律的规范内容和适用范围。
常见的内容分类有公法、私法和国际法等。
公法是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国家内部以及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私法是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国际法则调整各国之间的关系和国际组织的法律规范。
3. 法律的来源法律的来源是指法律的产生和形成过程,主要包括宪法、立法、行政法规、法律解释和习惯法等几个方面。
3.1 宪法宪法是最高法律,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权力机构的组织方式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2 立法立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过程,包括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
立法是法律的主要来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条文和法律解释等。
3.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用于规范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行使职权等事项。
3.4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司法机关对法律适用的解释和说明,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约束力,用于解决法律适用上的争议。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第一节法律概述一、法、法律的概念1.法的概念——单选社会主义的法:我国社会主义的法体现着由社会主义不同发展阶段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我国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它用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方法,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生产力解放和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综合国力增强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工具。
2.法律的概念。
广义的法律=“法”,即指法的整体,泛指国家的全部规范性文件。
狭义的法律仅指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我国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单选)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法律的基本特征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系统。
第一,规范性和普遍性。
规范性: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则,不针对具体事或具体人,在相同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
普遍性: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单选)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社会全体成员有效。
第二,具有严格的结构和层次。
假定、处理和制裁。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多选)的行为规范系统。
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
制定,(了解)——从无到有的过程。
认可(了解)——从普通社会规范到国家法律的过程。
国家认可的法律主要指判例法、习惯法和其他不成文法。
(多选)不论是制定或认可的法律,都与国家权力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的属性。
(单选)3.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单选)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系统。
国家强制力包括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国家暴力机关。
(多选)这种约束力不仅对敌对阶级存在,而且在本阶级内部也存在。
(单选)当然,并非法律的每一个实施过程都必须借助于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常常是“备而不用”。
4.法律是以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作为主要调整手段的行为规范系统。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不仅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单选)三、法律的作用1.法律的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法学基础理论1. 法的定义答:广义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即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法律,特指最高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答:(1)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2)表现为法律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3)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根源于现实的经济关系3. 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4. 法的作用答: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5.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答:(一)法律规则就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明确法律效果的一般性规定。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1)假定(2)处理(3)后果(三)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条文只是法律规则的表述形式,而不是法律规则的同义语。
通常情况下,一条规则的全部要素是通过数个条文加以表述的,有时,其中的一个要素(如假定)也可能分别见诸于不同的条文,而且,规则的诸要素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甚至跨越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的现象,也是存在的。
(四)法律规则的分类:(1)权利规则、义务规则和复合规则;(2)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3)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4)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6. 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1、答:(一)权利: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二)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三)分类:(1)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2)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3)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4)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5)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6)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四)相互关系: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法学基础知识
法学基础知识法治建设离不开法学教育,而对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认识,是进行法学教育的起点。
那么你对法学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法学基础知识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法学基础知识一:1、法: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国家意志,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达到一定社会秩序,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法的效力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效力,即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的法律效力。
3、判例法: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4、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简言之,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
5、立法:通常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6、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7、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忠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单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规范。
8、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
法学基础理论
D. 不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3.(单选)2016 年 10 月 12 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新一届议员宣誓入职仪
式上,极个别“港独”候任议员在宣誓时,公然做出侮辱国家和民族的言行。宪法法
律权威不容挑战,2016 年 11 月 7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一
百零四条的法律解释。随后香港法院根据这一法律解释,裁定两名候任特区立法会议
C. 法院判决卞圆圆每月向父亲支付赡养费
D. 苏冰冰承诺若刘晨通过公务员考试就嫁给他
3.(单选)甲涉嫌盗窃,在被审查起诉期间,因病死亡,检察院遂作出撤销案件
的决定,检察院是基于下列哪种原因撤销案件的?( )
A. 法律事件
B. 违法行为
C. 事实构成
D. 法律行为
第三节 立法
一、立法权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行政法规:国务院。 (3)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4)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B. 我国的法只对中国公民产生效力,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的,不受我
国法制约
C. 我国的法都是一经公布立即生效的
D. 我国法律原则上是具有溯及力的
4.(多选)新颁布实施的法律对于其颁布实施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
题属于( )。
A. 对人的效力问题
B. 时间效力问题
C. 空间效力问题
D. 有无溯及力问题
A. 立法
B. 执法
C. 司法
D. 守法
2.(多选)某甲因打伤某乙,被人民法院判处 2 年有期徒刑并承担赔偿责任,同
时被单位开除公职,某甲受到的法律制裁包括下列哪几项?( )
法学基础知识理论
法学基础知识理论一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一、法的概念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当代中国法的形式一、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的,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法律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即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概括性最强的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法律的权力可以分为两方面。
一方面它可以修改自己制定的法律;另一方面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目的或其事项范围主要有二:一是为执行法律,对某些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一般在有关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等,这被称为一般行政的授权立法;二是对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国务院可以直接制定行政法规,这被称为行政的职权立法。
四、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即省级人民政府、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
此外,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本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法规。
五、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法规的通俗称谓,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县级,它们也可以制定法规,即县的自治法规。
法学基础理论知识
法不是从来就有 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 法是随着私有制、 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 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 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阶级社会的特殊社会现象。 阶级社会的特殊社会现象 法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 漫长的过程。
《家庭、私有制 和国家的起源》
JINGJIFAGAILUN
法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
统 治 阶 级 意 志 国家意志 统治阶级道德 统治阶级政策
国家制定认可 国家强制力保障 普遍约束力
不是法
JINGJIFAGAILUN
国家意志
内容是 由统治 阶级的 物质生 活条件 决定的
法
统治阶级 意志
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JINGJIFAGAILUN
法具有四个方面的显著特征 法是一种特殊社会规范
JINGJIFAGAILUN
2、社会主义法的违反
概念 法的违反即违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 法的违反即违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 公民违反现行法律,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 公民违反现行法律,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
JINGJIFAGAILUN
违法的构成要件:
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行为人具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及其由这 种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和行 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或过失
JINGJIFAGAILUN
第三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规范 和法律体系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 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JINGJIFAGAILUN
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适用条件 行为准则 法律后果
假定
法学基础知识
三、债发生的根据
(一)合同 (二)侵权行为 (三)不当得利 (四)无因管理 (五)其他根据
33
四、债的履行
实际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
五、债的变更与终止:P63-65
34
2 内容:占有权 使用权 收益权 处分权
3 客体: 物
30
三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1 取得:原始取得P57 传来取得P58
2 消灭( 5种原因)
31
第七节 债 权
一 、债权的涵义和特征 (债 债权 债务 债权人 债务人) 债权的特征 二、债的分类 1、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2、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3、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4、主债和从债 5、财务之债和劳务之债 6、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人: A、 法人成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
2、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
机构和场所 4、 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B、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特点
15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
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 义务。
第一章 法学基础知识
记住啦!
一 、法的概念和特征
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 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 要内容,体现国家意志,并 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 为规范的总称。
1
2、法的特点: • A、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 B、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 C、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
为规范 • D、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11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1 、涵义 :民事法律关系是经过民事法 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 容的社会关系,是为民法所调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学基础知识理论1一、概念比较题。
(每题8分,共40分)1.公法和私法[解答] 公法一般指保护国家利益、有组织的政治社会利益或政府利益的法。
它强调权力的强制性干预。
而私法则侧重于保护个人或个体权益,如民法、商法等。
与公法显然不同的是,它强调权利的自治性调节。
2.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解答] 这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法学概念。
它们的主要区别表现在:第一,立法体系的组成要素是法的渊源即法的外在表现形式;而法律体系的组成要素则是法律部门。
第二,立法体系是以各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在整个国家法律创制中的地位及与此相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为分类组合标准,而法律体系则是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和不同调整方法作为划分该体系的组成要素。
第三,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而法律体系则侧重于法调整的内在内容。
这两个概念之间的联系表现为:第一,两者都是指现行法律规范的不同组合。
第二,当立法体系是法典式的法的形式时,它同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致的。
3.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解答] 依照权利、义务的刚性程度,可以把法律规范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强行性规范又叫强制性规范,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或任何一方任意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任意性规范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肯定的形式,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或单方面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4.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解答] 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之准则的公理。
例如,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的原则。
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某种长期、中期或近期目标而作出的政治决策。
例如把"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
5.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解答] 法律责任是法律所确定的违法行为者所应承受的制裁性法律后果。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都是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两者具有逻辑上的联系,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追究法律责任,一般都必须实施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旨在强制责任主体承担违法行为的后果。
[评述] 本部分概念比较题大多是相似概念的比较,大多涉及一些基本问题如公法与私法的界分,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的界分,考生在答此类考题,应注意其相同点与相异点,既要明晰其区别,又要注意其联系。
此外考生还应注意不同层面问题的比较分析,在比较分析中发现问题,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
[解答参考资料] 卢云著《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二、简答题。
(每题10分,共20分)1.立法者不是在发明法律,不是在创造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
你是如何理解这句话的?[解答] 法是由人来制定的,它不能不表现人的意志。
它作为人类创造的一种行为规则,必然渗透着人的需要、理想和价值。
法的意志是不可否定的事实,但是法的这种意志性决不是任意或者任性,还必须遵从客观的规律。
上述这句话实际上揭示了法的本质的一个方面,即法是受规律性制约的。
马克思主义对法的规律性作出了科学的揭示,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法与客观规律有着密切的联系,表明了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受客观规律支配的。
客观规律是事物内部的本质联系和发展的必然趋势,规律支配着事物的发生与发展,并且是反复起作用的。
客观规律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们既不能创造它,也不能消灭它;人们只能认识规律,从而自觉地遵从客观规律。
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不仅应当具有广泛而丰富的社会科学知识,同时也应有广博的自然科学知识。
只有这样,立法者才有可能正确认识规律、自觉遵循规律,使立法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物的本质,那么我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
"当然法可以反映客观规律,也可以不反映客观规律。
但是一旦法不反映客观规律,那么它就失去了生命力,它终将会被修改或废除。
[评述] 这句话是马克思提出的。
他认为法必须反映客观规律,"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是一个自然科学家"。
学习过法学理论的人对这句话应该都有印象,但真正用自己的话去阐释这个:问题,又是有难度的。
既然这一年出现了这种题型,那么下年再次出现也是有可能的。
在复习中一定要找出类似的经典语句进行分析,才能在考试中应付自如。
[解答参考资料] 卢云《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从法哲学层面看,法和法律有何区别?[解答] 在西文中,除英语中的law同汉语中的法律对应外,欧洲大陆的各民族语言中都用两个词把"法"和"法律"分别加以表述。
总的来说法和法律是存在着区别的。
第一,在西文中"法"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富有道德意味的抽象含义。
第二,法律通常指具体规则,其词义明确、具体、技术性强。
第三,有学者认为,法指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法律则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的法律规则,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
这就是"自然法"与"实在法"对立的法哲学概括。
另外,我国也有一些学者认为需要从"自然法"观念出发来区分"法"与"法律",这里的"法"是指高于制定法之上并能衡量制定法善恶的某些特定的标准;而"法律"只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
[评述] 这道题讲"法"与"法律"的区分,也是最基本的法理学、法哲学问题。
考研,其实还是侧重对考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考试。
有些考生虽然博览群书,对一些理论问题有较深入的研究,但不注意对基础知识的把握,到头来未能跳过这个龙门。
这样的例子是不鲜见的。
以本为本,牢记基础知识,是考生的明智之举。
[解答参考资料] 卢云《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三、论述题。
(20分)中国社会法治化进程有何特点?[解答] 中国社会法治化进程,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开始于建国初期。
50年代初,我们制定了宪法、组织法、选举法等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制度和国家权力分配的重要法律。
但是由于"左"的思潮泛滥,法律虚无主义盛行,以及文化大革命对法律的肆意践踏和破坏,曾使我们的法治建设遭受挫折,这项伟大的工程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停顿下来。
从1978年起,邓小平同志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等一系列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
在短短十几年内,我们取得了社会主义祛治建设的空前成就。
具体说来,我国社会法治化进程的特点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再到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成。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十几年法判决的不确定性。
不同的法官对此案中的精神损害程度有不同的看法。
-审法院法官可能认为该女生所受精神损害较重,所以判的赔偿额较大。
而二审法官则不这么认为。
如果请求再审的话,结果也许是另一个样子,司法判决本身是不确定的。
产生司法判决不确定性的原因大致有如下几种:第一,案件事实难以认定。
还就精神损害来讲,其损害程度很难认定。
一种损害发生,必然会给受害人心理上造成阴影,使其承受精神上的痛苦。
法律上认为对这种痛苦进行弥补最有效的方式是用钱。
但这两者又不是同质的。
很难说赔多少钱就能完全抵偿这种痛苦。
但法律所能做到的救助就只能到此。
第二,法律的规定不具体。
有些情况法律没有,也不可能作山具体的规定。
近年来无论是司法解释还是民事市判工作会议文件,都仅仅规定判决精神损害赔偿额不宜过高,一定要适当,但具体如何判则不予限定。
第三,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
以上两种情况的存在给法官留厂了自由裁量的余地。
在法律作出的较为宽松的圈子里,法官凭借自己的判案经验、凭借社会经验、凭借相关事实作出符合自己意思的判决。
很难说这种判决是对是错。
只要双方当事人满意,判决就可以得到执行。
如果当事人不满意,则可以上诉或申请再审。
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知识背景、不同的思维方式,针对同一案件也就会做出不同的判决。
所以法官的自由藕量是导致司法判决不确定性的主要原因。
第四,有些认官不能严格依照法律办事,会有适用法律或程序上的错误。
上面我们所说的是法官依法行使自行裁量权的情况。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法官都能做列这一点。
所以同一案件,严格依法来判是一种结果,不依法来判又是另一种结果。
由此而产生的不确定性是难免的。
总的说来,严格适用法律、严格按程序办尚且会产生不同的司法判决,更何况那些置法律于不顾的情况。
[评述] 关于司法判决的不确定性问题,教材中并没有详细的论述。
相关的资料也不多见,考生只能依据自己的知识对此作出自己的解答。
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沉着、不要慌乱。
一般来讲,只要分清条理,能自圆其说就能拿到大部分分值。
考研不只是对知识的考核,也是对能力的考核。
[解答参考资料] 卢云《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