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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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到农村和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评价到农村和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以下称大学生“村官”)任职期间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大学生“村官”的考核管理,努力实现大学生“村官”考核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我市大学生“村官”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村官”考核包括试用期考核、月度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采用个人自评、组织考评与群众测评相结合,日常考核、阶段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考核工作由乡镇、街道具体实施,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进行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大学生“村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由乡镇、街道与选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
第五条大学生“村官”的考核要以大学生“村官”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学,考核内容主要对大学生“村官”执行例会交流制、村官日记制、工作汇报制、学习培训制、结对帮扶制等“五项”制度,争当社情民意调研员、政策法规宣传员、富民强基服务员、科学决策参谋员、矛盾纠纷调解员、远程教育操作员、档案资料管理员、对外宣传推介员、乡风文明倡导员、文体活动组织员等“十大员”,以及履行岗位职责、配合中心工作等情况,注重考核工作实绩。
第六条大学生“村官”要“岗位在村、工作在村”,做到专职专用。乡镇、街道及其他单位不得以各种名义长期借用,确因工作需要临时性借用或挂职锻炼
的,须征得村党组织同意,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工作期间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应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未履行相关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对经乡镇、街道审批同意,正在实施创业的大学生村官,在创业扶持期内按照《选聘到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创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未经审批占用工作时间创业的,或者借创业之名占用工作时间从事其他活动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试用期考核等次分合格、不合格二类,重点考核试用期大学生“村官”对岗位的适应能力和素质潜能。由乡镇、街道在3个月试用期满后统一组织实施。考核程序一般为:个人对试用期内履职情况进行总结;述职评议,参加对象一般为乡镇、街道、村(社区)“3+1”结对联系干部,村(社区)全体干部,全体村民小组长,部分党员和村民(居民)代表等,与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0名;村(社区)党组织根据大学生“村官”试用期表现给出工作鉴定;乡镇、街道党委组织考核组进行考核,听取村(社区)班子成员和部分党员、村民(居民)代表意见,在此基础上确定考核等次;乡镇、街道向被考核人反馈谈话;考核结果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查备案,考核表存入个人档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用期考核为“不合格”:
1、难以适应基层岗位工作要求,试用期内明显不适应的;
2、无故脱岗、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3天或试用期内累计旷工超过6天的,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
3、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40%以上的。
第九条月度考核等次分合格、不合格二类,由乡镇、街道组织实施。月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大学生“村官”对上月的履职情况、工作业绩、遵守制度等情况进行自评;所在村(社区)党组织对自评情况进行初审,提出考核等次初
步意见;乡镇、街道根据自评和初评情况,对照考核内容和完成实绩,确定考核等次。月度考核结果要存入乡镇、街道大学生“村官”临时档案。
第十条年度和聘期考核等次分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类。年度考核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聘期考核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完成。当年开展聘期考核的,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不再单独组织。年度和聘期考核由乡镇、街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查备案。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控制在参加考核的大学生“村官”总人数的15%以内。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个人总结。大学生“村官”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对年度或聘期个人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包括年度或聘期内所从事的主要工作、取得成绩、存在问题及今后工作打算。
2、述职评议。在乡镇、街道统一安排下,由所在村(社区)党组织实施。评议活动参加对象一般为乡镇、街道、村(社区)“3+1”结对联系干部、村(社区)全体干部、全体党员、村各配套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长、本村(社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评议程序为:大学生“村官”述职,参会人员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工作人员统计汇总。评议结果记入考核表。
3、评定考核等次。乡镇、街道成立考核小组,对大学生“村官”进行考核。考核采取“两听两看”方式进行,即听“3+1”结对联系干部和村(社区)干部情况介绍,看招聘的大学生“村官”工作实绩;听党员和村民(居民)代表反映,看群众满意度。乡镇、街道党委根据考核小组意见、民主测评情况和优秀等次名额等集体研究确定大学生“村官”考核等次。
4、考核公示。大学生“村官”个人总结和考核结果,应在所在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两级政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天。
5、反馈存档。公示结束后的考核结果要向大学生“村官”本人进行反馈,由考核对象在考核表上填写意见并签字,考核结果汇总后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查备案,大学生“村官”个人考核登记表报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存档。
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2、业务精通,工作能力强;
3、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工作作风好;
4、工作实绩突出;
5、民主测评中,优秀票超过80%以上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适应工作要求的;
2、没有履行岗位职责,完不成年度或聘期工作目标任务的;
3、参与村(社区)家族宗派矛盾纠纷,影响班子团结、社会稳定的;
4、经常无故脱岗、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天的,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
5、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40%以上的。
第四章考核结果使用
第十一条大学生“村官”考核结果,作为大学生“村官”续聘、奖惩、评优、选拔干部、招录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试用期内考核合格的,予以聘用;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第十三条月度考核结果的使用:
1、月考核奖为100元,经费从招聘到农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年工资总额中支出,考核不合格的则不享受月考核奖。
2、月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凡出现月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年终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