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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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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讲义第一章国际法的概念与法律性质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主要由国家间关系构成的国际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等国际行为规范的总称。

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除具有规范性、指引性等共性外,在主体、制订、适用范围、实施等方面还具有以下特征:1、国际法主体的国际性国际法适用于国际社会,国际法主体应是国际社会交往互动的现实主体。

在当代国际社会中,国家仍是最主要、最活跃的主体,因此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类似于国家的民族独立实体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也成为受国际法调整的主体。

个人和法人在一般意义上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2、国际法制订的国家意志性国际法的各项规则与制度主要是由以国家为主的国际法主体在平等基础上以缔结条约的方式予以制订。

各国通过行使主权自由决定是否签署、批准、接受和加入国际条约,可对国际条约的某些内容加以保留,并可按一定程序修改、退出或废止对其有效的国际条约。

此外,国际法还包括一部分由各国在长期反复国际实践中形成并为各国承认为法律的国际习惯规则。

国家在通过协议缔结条约或于实践中形成国际习惯的过程中都当然体现着各自基于国家利益的国家意志。

3、国际法效力的普遍性国际法所调整的事项应具有国际性,其效力必然超出国家疆界。

普遍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体国际社会,为各国或绝大多数国际法主体公认并遵守。

4、国际法实施的自助性国际法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以自身行为进行自力救济的方式来予以维护,如国家在遭到他国武装侵略时依靠单独或集体的力量对侵略者进行自卫抗击。

这种状态下的国际法律秩序仍旧具有某种原始特性,制裁能否得以实现往往取决于自力执法者与违法者之间力量的对比。

[1][1]一个典型的例证是,在冷战结束后失去了战略抗衡对手的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已成为世界上经济与军事实力都最为强大的集团,当其无视国际法规则时,其他遵守国际法的国家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约束。

国际法教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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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教学讲义国际法教学讲义课程内容:12 章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三章国际法主体第四章国家领土第五章海洋法第六章空间法第七章居民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九章条约法第十章国际组织法第十一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第十二章战争法参考书目:教材类指定教材:《国际公法》梁淑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参考教材:《国际法》王铁崖,法律出版社,1997《国际法》邵津,北大出版社,2001《国际法》端木正,北大出版社,1998《国际法》周忠海,法大出版社,2004参考书目:译著《国际法原理》伊恩.布郎利(英),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国际法》(上、下卷)韩炳华(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参考书目:专论《国际法析论》杨泽伟,人大出版社,2003《国际法专论》余民才,中信出版社,2003《国际法问题专论》邵沙平、余敏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参考书目:工具书《国际法》曾令良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国际公约与惯例.公法卷》王虎华、丁成跃,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4 ?《国际法资料选编(续)》王铁崖、田如萱,法律出版社,1995参考书目:案例书《国际法教学案例》法大出版社,2003《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国际法案例评析》法大出版社,1995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名称二、国际法的定义三、国际法的特征(与国内法的区别)四、国际法的性质法律性:各国统治阶级协调的意志社会性:体现各国共同制定和认可效力的特殊性:体现为国际法的实施主要靠各国自觉遵守五、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一)传统国际法学派:(二)现代国际法学派正确观点: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各国协调的意志,主要以协议的形式来表现。

一、古代国际法二、中世纪国际法三、近代国际法四、现代国际法五、中国与国际法古代国际法——国际法的萌芽阶段·出现一些国际条约和规则·主要是不成文的·地域性较强中世纪国际法——雏形阶段受教会的影响较大,出现了一些教会法学家战争在国际法上占重要地位出现了海洋法外交领事制度的产生人权和主权概念的提出近代国际法——国际法的系统化阶段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

《国际法教程》讲义(一)

《国际法教程》讲义(一)

《国际法教程》讲义(一)《国际法教程》讲义(一)此文是担任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柳州学区2002级法律本科班兼职教师时所准备的教学讲义。

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概念一、概念:P1-2即国际公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调整国际间关系为主要对象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作为国家间的法律,国际法既与国内法不同,也有别于国际道德,它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

)二、定义和特征:P2-4(讲定义)选择题:(P2-3)1、国际法所具有的几个法律特征是:(ACE)A、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B、参与国际法的制定者是一个国家的统治者C、国际法的制定者是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D、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法庭E、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是依靠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判断题:(P-3)1、国际道德和国际礼让都是国家的行为规范,如违反或漠视,会导致国际责任。

错,国际道德和国际礼让对国家没有法律拘束力,即使违反或漠视,也不构成违法行为,不发生国际责任。

三、一般国际法与区域国际法、国际法与国际私法P3-4不作为重点,主要理解各自的区别范围。

第二节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法的历史发展P5-10(自行了解)二、中国与国际法P10-11(自行了解)第三节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而判例、国际法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只能是确定国际法的辅助资料。

选择题:P12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ABA、国际条约2、国际惯例3、判例4、国际法学说5、国际组织的决议一、国际条约P12条约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

条约必须遵守是一项国际法原则,条约对缔约国具有法律拘束力,国家必须遵守,(这部分主要弄清条约的种类,条约主要指多数国家参加修改或制定国际法规的多边条约。

P13)二、国际惯例P13国际惯例,是一种约定俗成的协议,是国家间的默示协议,是不成文的国际法规范,其历史比国际条约还要悠久。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它的形成要具备两个因素,即各国的反复实践和这种实践被接受为法律。

国际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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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讲义1.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间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特征:1、主体特征:主要是国家,还包括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形成国家的民族2、制定方式特征: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的3、强制实施特征: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4、效力根据特征: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2.发展: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国际主义之父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 :边沁(Bentham)《道德和立法原理绪论》近代国际法,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公会为产生标志3.国际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国家之间签订的协议2、国际习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最古老、最主要的渊源国际习惯的要素①物质因素:惯例来自国家在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和前后一致的实践②心理因素:“法律确信”或“法律的必要确信”,国家接受惯例的拘束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所包含的共同原则4、司法判例和最高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5、国际组织的决议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相互联系的两个法律体系表现:(1)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原则和规则相互渗透(2)国际法和国内法在实施上相互配合(3)国际法和国内法不能相互干预和改变原因(1)制定者相同(2)调整对象存在着密切联系5、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各派学说观点,现代国际法理论研究观点6.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概念:即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且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强行法的定义)特征:(1)公认性:反复体现在各国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中,或作为国际习惯而被各国接受(2)普遍性:适用的范围是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3)基础性:①是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②是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和源泉③是国际法其他规则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主要内容:国家主权原则、互不侵犯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和平共处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真诚履行国际义务的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不谋求霸权与势力范围原则、共同发展原则国家主权原则:(1)主权的概念是指国家固有的在国内的最高决定权和在国际上的完全独立权。

滇池学院 国际法讲义

滇池学院 国际法讲义

国际法笔记第一章:概述1.1国际法概念一、调整对象——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间关系的多元化:A、普遍化国家关系B、区域性的特殊国际法规则C、特殊国家关系→由于国家间关系的复杂化,根据国家间关系具体内容的复杂化,划分为不同种类的国际法二、名称16C以前,西方学者称国际法为万民法——调整罗马公民与外族公民之间市民法——调整罗马市民之间16世纪荷兰格老秀斯——“国际法之父”——《战争和平法》《海洋自由论》17世纪西方现代民主国家强调国家主权问题,又“万民法”质疑西班牙维多利亚提出“万民法”成为“国家间法”17世纪英国苏诗——“万国法”“跨国法”▲18世纪边沁提出“国际法”的编纂和发展问题,第一次称“国际法”为“国际法”美国传教士马丁(丁违良[中国名])第一次将费顿的《国际法原理》翻译成中文,但依旧叫“万民法”。

三、特点1、主体方向: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公法、国家)2、形成方式:高于主体的立法机关(形成方式):明示——通过谈判达成协议默许——承认现存的国际规则或惯例3、国际法强制力的表现形式:国家单独或集体强制国内法:通过高于主体的国家机关、军队、法院等实现本国法强制力4、体现的意志:统治者之间的意志国内法:——统治阶级的单独意志四、定义国际法(国际公法 international law)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五、是法国际法的法律性非法软法格老秀斯派传统主张自然法学派实在法学派效力依据社会连带学新自然法学派规范法学派现代主张新实在法学派政治权利派政策导向派1.2 国际法的渊源1、含义①国际法第一次出现的地方(西方:判例法)渊源②法律的表现方式或表现形式2、《国际法院规约》38条(一)①无论普遍还是特殊的国际法协议,确定当事国明白承认的法律原则②国际习惯作为通例的证明而被接受为法律的③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④《国际法院规定》59条限制的司法判例&各国最高权威学者的论著作为证明法律原则存在的辅助资料(二)在各当事国同意情况下,国际法院也可适用公允善良(在公平和善良基础上,即可以不严格依照国际法进行裁判)主要渊源条约国际习惯法律的一般原则辅助渊源司法判例学者论著3、研究渊源的意义寻找国际法规范确定各类国际法效力及效力层次4、渊源的种类(1)条约——必须不违背国际法原则①多边条约营造性条约——②规定的是国际法最基本、最重大问题中的基本原则③从法律效力,具有国际社会全体成员必须一体遵循的普遍约束力①多为双边条约契约性条约——②规定的内容主要是为解决国家间具体的纠纷③法律效力:只约束缔约双方当事人(2)国际惯例广义:包括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惯例和不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惯例狭义:专指作为渊源(38条)使用的国际惯例产生条件客观要件——长期反复运用主观要件——心理认证法律确信证明方法:①根据国家间交往中使用的相关法律文书②国际组织的相关法律文件③内国法和内国的相关政策(3)一般法律原则①概念A.指国际法基本原则B.各国法律良知,指内国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三种观点C.世界各主要文化及法律体系中共有的原则——我国②基本性质次要的、第二性的,补充性的渊源形式③公允善良原则属于一般法律原则范畴辅助渊源1、司法判例→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国际常设法院和临时法院的司法判例(1)59条,还有 *******仲裁庭****仲裁庭*******国际委员会相关司法判例(2)司法判例的效力司法判例只约束争端当事人自身,不约束争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不约束国际法院本身(3)作用价值:虽然不是渊源,但具有渊源的价值(4)适用目的:不在于具体确定争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在于证明某个法律原则、规则的存在2、学者论著(1)概念: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者论著(2)效力和适用目的不具有当然的法律约束力,只是证明法律原则存在的一种资料3、国际组织的决议(当代新出现的)(1)要具备以下条件:A、重要国际组织或全球性国际组织B、是确立国际组织基本原则,制度的重要决议C、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D、必须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支持和拥护(2)效力和适用目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只是证明当事人原则存在的辅助资料1.3 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一、西方学者相关理论:一元论、二元论一元论:——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一个法律体系,都是人类良知、上帝意愿体现形成两分支国内法优于国际法——(第一次由德国学者提出)——“国家至善主义”国际法优于国内法——(英美)二元论——国内法和国际法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国际法是平行的,国内法是隶属的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相互独立、相互区别我国国际法和国内法相互联系,在一定条件下可相互转化二、关系问题1、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损害国际法(国际层次上)2、解决国内法如何执行国际法的问题(国内层次上)(1)由国内法做出决定,各国家情况不同;(2)关于惯例,国际法的一般理论认为,惯例可以在内国得到直接适用A、惯例效力高于国际条约、内国法在效力层次上 b、惯例效力与内国法具有相同法律效力C、********高于内国法,低于国际条约(3)关于条约,只约束缔约当事国理论上,国际条约通过两种方式适用纳入——由本国立法直接规定,条约在内国可直接适用,属本国条约的一部分转化——条约必须经过内国立法机关重新立法后,间接适用国际法优于国内法3、国际法和内国法的冲突的解决国内法优于国际法后法优于前法三、中国如何处理国际法与内国法关系的实践问题1、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写入宪法,愿意承担国际义务;2、条约如何在中国得到实行,从实践上看,条约在中国的实行较复杂纳入或转化方式①民事、商事领域,采用直接适用(纳入)②民、商以外的其他领域比较复杂,具体对待,从当代发展状况来看直接适用成为一种趋势4、惯例在内国的适用上,我国与西方差别很大《民法通则》142条规定,在条约,国内法没有做出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惯例在我国,惯例的效力低于内国法《民法通则》150条:惯例在适用时受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的限制在我国,惯例的适用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1.4 国际法的编纂一、概念:指国际法的系统化、法典化的过程二、意义导致国际法的系统化、法典化促进国际法的发展、创立新的规则三、方式全面法典化部分*******,指国际法的规则、制度、分门别类地进行编纂四、类别非官方编纂个人编纂(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其成果具有国际法辅助渊源的价值)民间团体[国际法学会、国际法协会]国际会议官方编纂基本性质形成成果并不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可以国际组织通过条约生效的程序使文本有法律效力五、编纂过程提出议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联合国大会)起草公约草案召开公议1.5国际法的作用一、当代国际法的内容1、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具有进步性、民主性的原则、规则(主权、平等、不干涉原则)【基础内容】2、处理国家间关系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对等性的法律【主体内容】3、由社会主义国家、新兴独立国家提出一系列的新规则【新规则】(民族自觉原则、民族反对种族歧视等)二、作用——推动各国交往,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一、概述1、概念西方:体现一般法律规则中最高规则原则的原则我国:适用于国际法所有领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被各国公认的规则2、特征:(1)各国公认(2)具有普遍约束力/普遍性A、属人、属地、属时的范围内得到普遍适用B、适用于国际法所有领域(3)构成基础,是国际法中的核心部分A、是国际法的效力基础(利用原则来解释具体规则)B、********产生******(新规则是由原则派生)C、*********存在******(4)具有强行法性质,必须一体执行,不能任意选择①全体公认强行法②不得损抑③不得更改(除非产生了同样性质的条约)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1、萌芽阶段——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论著——主权独立2、发展阶段——工人运动——马克思主义列宁——民族自决原则《巴黎非战公约》——不使用武力、互不侵犯3、完善阶段——二战之后——联合国——①《联合国宪章》七原则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三、内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属性:固有属性不可分割不从属任何外来压力神圣不可侵犯主权对内最高:国家有权确立自己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不受外国干涉对外独立:国家有权决定缔结的条件,参加或不参加某国际组织,在对外交往的过程中获取的最大国家利益内容自卫权:国家面对侵略时,可采取任何手段包括使用武力自保权国防建设权领土属性:是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最大范围,是一个国家的物质基础领土完整——国家领土不能侵犯、侵入、兼并(二)互不侵犯原则(1)不使用武力和威胁使用武力来破坏他国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含义(2)不在与《联合国宪章》不相容的情况下使用武力(3)不进行战争宣传(4)不把战争作为推行政策,解决争端的工具(三)互不干涉内政(四)平等互利——国际法主体(国家)在法律上的平等(五)国与国之间应和平地相处和平共处和平的发展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促进合作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第三章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国家的基本权利自卫权P40 管辖权义务 P44二、主权豁免相关问题1、概念:通常指一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2、对象:国家元首、外交官员、国家行为、国家财产立法豁免3、豁免的范围行政豁免司法豁免管辖豁免:一国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以外国行为为诉由的诉讼内容强制执行豁免:一国不得对外国国家代表和外国国家财产实施强制执行的司法措施4、绝对豁免理论——无限豁免理论主权豁免理论相对********——有限* * * *(1)绝对豁免理论:国家主权是绝对的,豁免权也是绝对的。

资料:国际公法讲稿

资料:国际公法讲稿

一、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1、所谓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的主体是国际社会成员。

(主要是国家)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

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实施方式。

3、国际法的词源大致经历了罗马法中万民法—--格劳秀斯“万国法”—边沁改为国际法1)、古代罗马法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

市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万民法则调整罗马市民与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因此,万民法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法,它只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法,即涉及外国人的罗马法律,是属于私法性质。

2)、格劳秀斯所称的“万国法”到了17世纪,国际法的奠基人荷兰学者格劳秀斯在他的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继续维持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区别,但是他所称的万民法是指约束力来自所有国家或许多国家的意志的法律。

这与现代意义上的国际法的含义较接近。

3)、边沁提出的国际法到了18世纪,英国法学家边沁认为“International Law”更能准确表述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这一含义,于是这个名称便被大家所接受。

“国际法”这个词最早在中国出现是在19世纪。

1864年,丁韪良翻译了美国法学家惠顿的著作《国际法原理》。

名为《万国公法》。

4、国际法理论学说1)、自然法学说2)、实在法学说实在法学派是同自然法学派相对立的。

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根据是体现各国同意的国际惯例或条约;国际法规则之所以有效力,既不是像自然法学派所说的是“理性之所命”,也不是可以根据推理的程序发现的,而是因为国家自己承认它们。

他们主张,任何规则不能仅因其合理即视为属于国际法范畴,再将其列为国际法规则之前必须证明这个规则确实是各国公认的。

实在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苏支、奥本海等。

1650年牛津大学教授苏支(Richard Zouche,1590-1661)采用了“国家间的法”(Law of nations)的概念:The jus inter gentes is a law, which has been accepted by customs conforming to reason among most nations or which has been agreed upon by single nations.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也是实在法学派学者,他认为,国际法是以各国的共同同意为依据的,国际法是由国际惯例和特别条约而不是由传统理论所构成的。

国际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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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第一讲国际法概述一、21世纪国际法面临的发展和挑战(一)国际社会的多元结构、价值、文化形成了更为复杂的国际关系结构,国际关系领域的矛盾和冲突日益突出,使国际法面临非常复杂的全球问题;(二)单极主义兴盛,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国际秩序中推行单边主义的价值观念,成为改变现行国际法规则的主要力量:1.《联合国宪章》禁止使用武力的原则遭到破坏。

2.不干涉内政原则逢遭挑战。

(三)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国际法的新发展(四)全球化的发展趋势给国家主权原则和国际法体系带来严重影响(五)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出现多元化情况。

二、我国外交实践中的一些热点国际法问题(一)国际法上的合法使用武力问题:1、伊拉克战争中美国使用武力的合法性问题。

2、伊拉克战争中的其它国际法问题。

3、伊拉克战争的几点启示。

(二)我国外交实践中的国家财产豁免问题(三)我国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四)我国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五)我国的海洋划界问题第二讲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历史和理论学说第一节国际法的性质一、国际法的概念《奥本海国际法》第八版认为:“万国法或国际法是一个名称,用以指各国认为它们彼此交往中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和条约规则的总体。

”第九版认为:“国际法是对国家在他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或称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主要在国家之间形成并主要靠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力量来加以实施的,调整以国家为主导的国际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国际法的特点:1.国际法是调整以国家为主导的国际关系的法;2.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产生的法律;3.国际法是依靠单独或集体的自身行为加以实施的法律。

二、国际法的性质:(一)“否定说”(二)“肯定说”第二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不同(一)法律主体不同;(二)立法上的不同;(三)司法机制上的不同。

二、一般理论与实践(一)理论纷争:“一元论”与“二元论”(二)国际社会的一般实践1.国家不得援引其本国法律作为其违反国际义务的借口;2.国际法庭参考相关当事国国内法;3.当事国国内法在国际法庭的其他作用。

国际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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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总论∙国际法的性质∙概念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特征1.调整的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2.是国家参与制定的,是“平行的”法3.实施主要靠国家本身的行为,没有强制实施国际法的机制∙性质:法律性和普遍性*国际法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则而不是软法,国家应该通过宪法和其他国内法明确国际法的法律地位和遵守国际法的决心*国际法从欧洲公法发展起来,还存在特别国际法(区域国际法)∙国际法的渊源概念:使国际法规则的内容具有法律性质的过程或形式法律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权威宣示注意:国际法的渊源之间不存在着先后次序,彼此之间相互支持而非相互排斥∙国际条约1. 概念: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2. 约束力:对于缔约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 分类: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造法性条约:许多国家缔结的以制定共同行为的规则为目的并以此种规则为内容的条约,一般采取开放的多边形式*契约性条约:国家之间缔结的关于特定事项的权利和义务的条约,一般采取非开放的双边形式。

如WTO协定,本质上是合同。

这种条约可以成为特别国际法的渊源,也可以经其他国家接受成为国际习惯∙国际习惯1. 概念:习惯国际法、一般国际法。

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致性一般国家惯例或通例 2. 构成要件:(客观要素)存在一般国家惯例*;(法律确信)这种惯例被接受为法律*考虑因素:持续时间、重复频度、国家遵守程度、一致性和共识 3. 表现形式:以默示协议确立,以国家行为来表述是不成文法 4. 约束力:对所有国家有法律约束力,除非一个国家一贯反对∙一般法律原则1. 概念:视为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21条2. 性质:独立的国际法渊源,但相比只是补充渊源,与前两者存在本质区别《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其他补充资料并非国际法独立的渊源∙司法判例和权威公法家的学说1. 普遍性国际法律机构的文书仅及于当事方之间,不具有判例法的效力(《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但能够促进国际法发展。

国际公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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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国际公法知识体系框架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第二章 国家要素之一——主权和领土一、国家的主权 (一)管辖权(二)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管辖。

1、内容:不经过外国的同意(1)一国法院不能受理以其他国家为被告的案件;国际法导论(2)一国法院不能对外国的国家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2、绝对主权豁免和相对主权豁免(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不能享有豁免)3、管辖豁免的放弃 (1)明示(2)默示:国家起诉、介入诉讼或提起反诉(3)不应视为放弃的情形:①一国同意适用另一国的法律;②仅为援引豁免或对诉讼中有待裁决的财产主张一项权利;③一国代表在另一国法院出庭作证;④一国代表没有出庭。

4、执行豁免:放弃管辖豁免不等于放弃执行豁免,放弃执行豁免包括 (1)国家明示同意;(2)国家默示同意:国家专门拨出或指定某项财产用于清偿。

二、国家领土(二)领土主权的内容和限制 1、完全排他的主权 2、限制(1)一般性限制:不得损害他国合法权益(2)领海中的特殊限制:①外国商船的无害通过权②沿海国一般不进行刑事管辖。

(3)条约限制(三)领土的取得方式(四)河流制度1、内河和内海:需经同意;2、多国河流:沿岸主权,沿岸开放;3、国际河流:沿岸主权,对所有国开放;4、界河:不得损害对方国家的利益。

三、非领土部分国际空间 (一)海洋1、和平利用2、所有国家的科考自由3、冻结领土要求4、水域是公海(三)外层空间 1、登记制度 2、营救制度:(1)通知(2)救援 (3)交还 (4)消除危险 3、责任制度 四、国际环境保护(一)大气环境保护:《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及京都议定书 1、三类国家,不同义务(1)工业化国家:承担以1990年的排放量为基础进行削减温室气体排放义务; (2)发达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但有义务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和技术援助; (3)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有权接受发达国家的资助,但不能卖排放指标。

2024年度《国际法学》ppt课件

2024年度《国际法学》ppt课件
比较研究法
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 比较分析,找出异同点及其原因。
2024/3/23
案例分析法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国际 法规范在实践中的运用和解释。
实证研究法
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对国际 法实践进行实证研究,揭示其内在 规律和影响因素。
6
02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2024/3/23
7
国家主权原则
包括国家的作为和不作为,如立法、司 法、行政等行为。
因果关系
国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需存在直接的 因果关系。
2024/3/23
损害结果
指国家行为对国际社会或他国造成的实 际损害或潜在威胁。
违反国际义务
国家行为需违反国际法律义务或国际道 德义务。
17
国家责任的免除
01
同意免责
受害国同意加害国的行为,从 而免除其国家责任。
国际条约
指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它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对 缔约国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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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权利
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这些权利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也是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基本权利。
2024/3/23
国家的义务
包括尊重他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他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履行国际条约等。这些义务是国家在国际法上 必须承担的责任。
跨学科性
涉及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多个领 域。
2024/3/23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既研究国际法理论,也关注国际实践中 的法律问题。
国际性
研究对象和内容具有广泛的国际性,涉 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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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的研究对象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讲义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讲义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讲义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讲义国际法是西方世界的三重发展过程的产物:即中世纪的欧洲社会瓦解,进入近代欧洲社会的过程。

接下来店铺为大家编辑整理了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讲义,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店铺!国际责任的构成和形式一、国际责任的构成(一) 归责原则1、传统国际法采取过错责任原则2、现代国际法倾向于引进和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二) 国家不当行为的要件国家不当行为指国家违反国际法义务的行为。

1、归因于国家,包括:(1) 国家机关的行为(2)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3)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4)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5) 上述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般也包括他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6) 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必须是已经和正在组织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新国家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不被视为国家行为。

(产生国际责任,但不产生属于目前所属国家的国际责任)(7) 一个行为可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责任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及享有的在外国的'特权与豁免,对于他们在国外私人身份的不法行为,除非特别说明,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此外,一般私人或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责任,但是该行为如果由于国家的失职造成,或国家对该行为进行纵容,则可能引起国家对本身失职或放纵行为的责任,这也称为间接责任。

2、违背国际义务,包括(1) 国际不法行为指对一般国际义务的违背(2) 国际罪行对于保护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义务的违背二、排除不当性的情况(一) 同意(义务国违背义务是同意国同意的,同意必须是事先的,自愿的,明确的,且不违反国际强行法)(二) 对抗与自卫(三)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四) 危难或紧急状态三、国际责任的形式(一) 终止不当行为(二) 恢复原状(三) 赔偿(四) 道歉(五) 保证不再重犯(六) 限制主权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一、国际刑事责任问题(战争罪下确立了双罚原则,将国际法主体扩张至个人)(一) 双罚原则对于从事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罪行的国家,在国家承担国家责任的同时,也追究负有责任国家的领导人的个人刑事责任。

国际法讲义

国际法讲义
2、调整对象: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3、制定: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
关。
4、实施:在国际法实施方面,国际争端解决的形式是国家自愿选择解决方式。
(三)、性质: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法。
(二)、产生:近代国际法,从1500年前后到20世纪初。
(三)、发展:现代国际法,从20世纪初起,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直到目前这个时期的国
际法。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一)、国际条约:现阶段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
条约分类:
1、以缔约方数量为标准分为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
2、以条约内容为标准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造法性条约即确立一般国际规范的公约)。
关于联合国力,但《联合国宪章》关于战争与和平的规定例外,《联 合国宪章》可以为非成员国创设权利和义务。
(二)、国际习惯法:最古老、最原始、历史上长期占首要地位。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特征和性质
(一)、概念
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家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二)、特征
1、主体: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
织。
2、国际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表现
(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依据。
(2)、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的工具。
3、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区分合法和非法解决国际争端,进行国际裁判的法律标准。

国际法上的交往——外交、领事关系法和条约法--司法考试辅导《国际法》分论讲义4

国际法上的交往——外交、领事关系法和条约法--司法考试辅导《国际法》分论讲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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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国际法》分论讲义4
分论三 国际法上的交往——外交、领事关系法和条约法
一、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
2.★★★ 使馆职务、义务、人员等
(4)哪些人的派遣须经接受国同意(馆长、武官、派遣非派遣国国籍者担任外交官)
【例题·多选题】甲乙分别为X 国派往Y 国的大使和武官,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下列判断是正确的是?( )
A.甲、乙的派遣均应事先征得Y 国的同意
B.Y 国可以随时不解释具体的理由即通知X 国主张甲为不受欢迎的人
C.当甲被Y 国宣布为不受欢迎时,如果X 国拒绝将其调回国内,则甲将继续保持其馆长身份而Y 国不得予以终止
D.甲有权就Y 国的情况通过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调查和向本国政府报告
[答疑编号2764040101]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选项A 正确。

派遣国在派遣大使和武官时,必须征得接受国同意,方可派遣。

选项B 正确。

被派遣国即接受国可以不用作任何解释即通知派遣国的大使为不受欢迎的人。

3.★★★领馆职务、义务、人员等
(1)领事馆的职务(保护、促进、调查报告、发放护照等文件、办理公证登记等接受国不禁止的行政事务、向本国国民提供协助等)、义务(基本和使馆相同)。

国际法讲义

国际法讲义

国际法讲义第一章导论这一章我们要抓住五个大的问题:国际法的概念、渊源、主体、基本原则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下面我对这五个问题逐一作一些简要说明,以帮助大家更好理解和学习。

一、国际法的概念(一)定义和特征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它是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法,它有法律拘束力,它不同于国际道德和礼让。

它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与国内法是不同的,有它自己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与国内法不同,国际法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及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它们是国际社会的成员。

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此外还有国家与其国际法主体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国内法主要是调整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或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的协议,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因为国际社会的成员之间都是平等的、独立的,就国家而言,相互没有管辖和支配的权力,在它们之上也没有世界政府、没有立法机关,因此,只能是在它们交往中通过达成协议而产生共同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它不同于国内法,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

3.国际法的强制遵守和执行是依靠国家对违法者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加以保证的。

它不同于国内法国内法的强制执行措施,依靠国内的司法机关、警察和军队及其执法机构保证。

(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所谓效力根据就是国际法为什么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力,根据是什么。

对这个问题重点抓住传统的国际法学派的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的基本主张。

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是自然法,是人的理性和良知。

国家代表人民与别国交往遵守的规则是民族的理性和法律良知。

这样的民族法律良知就成了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实在法学派基本观点认为国际法不是自然法而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是国家同意的结果,因此,它的效力根据是国家的同意。

国际法课件全版学习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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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分析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不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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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三、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 体系. 1、法学理论分析
——对法、法律的反思及法律规那么描述的解析 2、世界各国的国际法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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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法的开展
国际法开展的历史时期划分: 中古国际法——15、16世纪之前 近代国际法——1500—20世纪初〔以1648年威
4、主权原那么的意义.是各国保护自己生存、反对他国控制和干预 的法律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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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那么
5、互相尊重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是国家领土主权的表现, 国家之间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尊重国家主权的最主要 内容.在国际法上,领土完整说明了领土整体性和统一 性的内在特征,指国家领土不能被分裂、肢解和侵占 的属性.领土完整是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局部,是鉴别 国家是否真正享有独立和主权的重
注意领会
互不侵犯原那么不仅反对大小规模的武装进攻,也制止进展 武力威胁、制止武装进攻的准备和进展战争的宣传.?纽伦 堡国际军事法庭规约?第5条规定,凡方案准备发动或从事 任何一种战争的行动都构成违反和平罪,是严重的国际罪 行.这里指出的当然是侵略性的非正义战争.
同?联合国宪章?一样,制止的是侵略战争,没有规定制止一 切战争,以下两类战争不在制止之列:1、联合国按照宪章 规定合法使用武力;2、在外国统治下的民族和人民为行使 自决权,为取得被剥夺的权利、自由和独立而进展的民族 独立解放战争,包括民族武装斗争和反对侵略的自卫战争.
二、前项规定不阻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 那么裁判案件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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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
二、国际法的具体渊源 〔一〕条约 〔二〕国际习惯 〔三〕一般法律原那么 〔四〕确定法律原那么的补助资料 〔五〕公允及善良原那么 〔六〕国际组织、国际会议决议 〔七〕准条约、软法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讲义—杨帆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讲义—杨帆

法律教育网学员:骨头黄提供国家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国际法 国际经济法 国际私法------杨帆司法考试国际公法讲义—杨帆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宗旨3缔约权(国内法) 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452、例外:主权豁免的放弃(自愿、特定、明确)——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着执行豁免的放弃 限制豁免主义理论的产生(多数国家认同):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 传统的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 其他条约如何适用尚无定论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承认的效果: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系列变化;具有追溯力;拒绝承认不影响对方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大国一致原则: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

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1)行为归因于国家: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A、国家机关的行为;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的行为;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上述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一般也包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

E、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F、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

国际法讲义

国际法讲义

国际法讲义主讲人:简基松—国际法院(45分钟)同学们!上一次课我们学习了联合国的决策机构大会和执行机构安理会,这一次课我们接着学习联合国的司法机构――国际法院,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下面我们先来看一下国际法院的所在地――荷兰海牙和平宫)本次课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5个问题:(1)国际法院的建立;(2)国际法院的法官;(3)国际法院的当事方;(4)国际法院的管辖权;(5)国际法院的判决和咨询意见。

其中国际法院的当事方、管辖权问题是本次课的难点也是本次课的重点。

一、国际法院的建立(1)远古时代的调停。

要探究国际法院建立过程,远一点甚至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的调停。

调停虽然与国际法院是两种不同的解决争端的方法,但他们的共同点都是通过第三方的介入来解决争端。

因而从这个角度来看,可以说调停是国际法院思路的开端。

(2)国际常设仲裁法院。

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建立了国际常设仲裁法院。

对于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法学家们认为其实它既非“常设”,因为其仲裁,也非“法院”,因为它实际上是一个地地道道的仲裁机构。

虽然国际常设仲裁法院和国际法院是两种不同的争端解决办法,但两者的共同点是显而易见的,都是将争端交给公正的第三方来裁决。

从这个角度来看,离国际法院的目标越来越近了。

(3)国际常设法院。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1922年国际联盟建立了国际常设法院。

国际常设法院的建立标志着真正的国际法院制度的建立。

它为后来的国际法院的建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4)国际法院。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联合国于1946年建立了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是在国际常设法院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而一方面,很多制度来源于国际常设法院,另一方面,国际法院与之相比较更加完善。

这一点在后面的讲解中,我们将会看得很清楚。

二、国际法院的法官既然是法院,当然应该有法官。

这一点国内的法院和国际法院没有差别。

(1)法官组成。

国际法院是由15名独立法官(independent judges)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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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个人第一节国籍李浩培著:《国籍问题的比较研究》一、国籍: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

主要作用:1、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

2、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战时决定敌人或友人3、确定国家属人管辖权二、国籍的取得和丧失:(一)取得1、原始国籍/生来国籍(original nationality/nationality by birth):出生地主义(Jus soli)血统主义(Jus sanguinis,双系或单系)、兼以父母国籍和本人出生地赋予国籍的混合原则2、继有国籍(acquired nationality):加入取得(1)自愿申请(归化)、(2)婚姻、收养、认知(准正)男女平等原则、国籍独立原则(二)丧失自愿:非自愿:自动丧失、剥夺1974年诺贝尔文学奖:索尔仁尼琴2003年司法考试92.高某出生在甲国,其父亲是乙国人,母亲是丙、丁双重国籍人,假设对原始国籍的获得,甲丙两国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乙丁两国都采取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

此时,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对于高某此时国籍状况,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高某可能拥有甲乙丙丁四国的国籍B.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丙三国的国籍C.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丁三国的国籍D.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两国的国籍三、国籍冲突(抵触):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1、国际条约2、国内立法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公约》1961年《减少无国籍人状态公约》四、中国: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取得:出生:双系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通过为辅的混合原则。

归化:自愿申请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2、平等原则3、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9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12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14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9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2007⏹31.中国人姜某(女)与甲国人惠特尼婚后在甲国定居,后姜某在甲国生下一女。

根据我国国籍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姜某之女出生时未获其他国家国籍,可以获得中国国籍B.姜某之女一出生就无条件获得中国国籍C.如姜某之女出生时已获得甲国国籍,她也可以同时获得中国国籍D.姜某之女出生地在甲国,因而不能获得中国国籍⏹2006年司法考试32.戴某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

两年前,戴父在甲国定居,并获甲国国籍。

2006年7月,戴父去世。

根据有效遗嘱,戴某赴甲国继承了戴父在甲国的一座楼房。

根据甲国法律,取得该不动产后,戴某可以获得甲国的国籍,但必须首先放弃中国国籍。

于是戴某当时就在甲国填写了有关表格,声明退出中国国籍。

其后,戴某返回国内继续工作。

针对以上事实,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A.戴某现在已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B.戴某现在只要在中国特定媒体上刊登相关声明,即退出中国国籍C.戴某现在只要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就应当得到批准D.戴某现在不能退出中国国籍⏹2005年司法考试32.中国公民陆某2001年通过其在甲国的亲戚代为申请甲国国籍,2002年获甲国批准。

2004年5月陆某在中国因违法行为被刑事拘留。

此时,陆某提出他是甲国公民,要求我有关部门通知甲国驻华领事。

经查,根据甲国法律陆某持有的甲国护照真实有效;陆某本人到案发时从未离开中国,也从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根据中国国籍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A.陆某仍是中国人B.陆某是中国境内的外国人C.陆某是中国法律承认的具有双重国籍的人D.陆某的国籍状态不确定⏹2010年80.中国人王某定居美国多年,后自愿加入美国国籍,但没有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由于王某在中国境外,故须向在国外的中国外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B.王某无需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C.王某具有双重国籍D.王某已自动退出了中国国籍⏹香港居民的国籍问题:⏹1984年《关于香港居民国籍问题的备忘录》1997年6月30日或之前由于同香港的关系为英国属土公民者,从1997年7月1日起,不再是英国属土公民,但将有资格保留某种适当地位,使其可继续使用英国政府签发的护照,而不赋予在英国的居留权1986年《香港(英国国籍)令》英国属土公民护照——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香港特区护照(147个免签)回港证签证身份书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一、外国人(alien):一国境内不具有本国国籍但具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人一国境内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一般不包括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一般包括外国法人双重管辖:所在国的属地管辖权+ 本国的属人管辖权二、外国人的管理:入境、居留、出境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三、外国人的待遇1、国民待遇:一个国家在某些事项上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

国际条约、国内法2、最惠国待遇——最惠国条款(国际条约)一国给予受另一国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在该国所享受的待遇。

例外:边境贸易、地区性经济组织、普遍优惠制等3、互惠待遇:各国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互相给予对方国民或法人某种权利、利益或优惠。

4、差别待遇:外国国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在某些方面不同于本国国民或法人;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国民或法人以不同的待遇。

四、外交保护:外交保护的理念:1758年法泰尔《国际法》法泰尔指出:谁虐待一个公民也就问接地伤害了他的国家,而后者必须保护该公民。

他进一步提到,基于主权者之间的平等,每一主权者都要尊重其他主权者对自己领土的管辖权,不能随意介入本国国民在外国领土上的诉讼,为国民提供保护,除非后者在诉讼中无法得到公正的判决或得到根本就是不公正的判决,或诉讼中程序规则得不到遵守,或外国人在该国领土上遭受歧视。

(一)概念:1、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保护。

—周鲠生2、外交保护是一国对于其国民所实行的保护,如果一国国民受另一国违反国际法行为的侵害而不得通过通常途径得到解决,该国民所属的国家有权对其实行外交保护,这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王铁崖3、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以国家名义为该国民采取的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

——ILC《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二)条件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受到侵害。

2、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当地救济”指受害人可以在所指应对损害负责的国家,通过普通的或特别的司法或行政法院或机构获得的法律救济。

——《条款草案》第5.1条3、国籍要求:连续性、国籍实际联系一国有权对从发生损害之日到正式提出求偿之日持续为其国民的人行使外交保护。

如果在上述两个日期该人都持有该国籍,则推定该国籍是持续的。

——《条款草案》第5.1条CASE:诺特鲍姆案(列支敦士登诉危地马拉,国际法院,1955) 列国授予诺特鲍姆的国籍,其效力是否足以用来对抗危国?列国是否有足够的权利为诺行使外交保护,以至向国际法院为诺提出求偿?2006年国际法委员会完成了《外交保护的条款草案》,规定外交保护的对象有四类人:自然人、法人、无国籍人、难民2004年32.甲国公民詹某在乙国合法拥有一幢房屋。

乙国某公司欲租用该房屋,被詹某拒绝。

该公司遂强行占用该房屋,并将詹某打伤。

根据国际法中的有关规则,下列救济方式哪一项是正确的?A.詹某应向乙国提出外交保护请求B.詹某可以将此事件诉诸乙国行政及司法当局C.詹某应向甲国驻在乙国的外交团提出外交保护的请求D.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200980.甲国人彼得拟申请赴中国旅游。

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人彼得应向中国公安部门提出入境申请B.受理彼得入境申请的中国有关机关没有义务必须批准入境C.如彼得获准入境后发现适合他的工作,可以留在中国工作D.如彼得获准入境后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201275.外国公民雅力克持旅游签证来到中国,我国公安机关查验证件时发现,其在签证已经过期的情况下,涂改证照,居留中国并临时工作。

关于雅力克的出入境和居留,下列哪些表述符合中国法律规定?A.在雅力克旅游签证有效期内,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不再需要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B.对雅力克的行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拘留审查C.对雅力克的行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依法予以处罚D.如雅力克持涂改的出境证件出境,中国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其出境第三节引渡和庇护一、引渡: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正处在自己领土之内而受到外国通辑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刑事司法协助行为(一)引渡的依据:1、国际条约(1)双边引渡条约或司法协助条约中国与外国的双边引渡协定一般都在第1条规定了引渡义务(2)区域性引渡条约1981年《美洲国家引渡公约》1952年《阿拉伯联盟引渡协定》(3)含有引渡条款的全球性公约联合国大会1990年《引渡示范公约》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海牙公约》2、国内法:(1)单行法规,2000年12月28日中国引渡法(2)其它法律中的关于引渡的规定3、互惠原则(对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15条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请求国应当作出互惠的承诺。

(二)引渡的对象:1、请求引渡国家的本国人2、被请求引渡国家的本国人——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3、第三国人(三)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1、罪犯本人所属国:属人管辖权2、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属地管辖权3、受害国两个或以上国家就同一罪犯提出引渡请求,被请求国有决定权。

1933年《美洲国家间引渡条约》规定的优先权:犯罪发生地国罪行最严重的国家请求先后(四)引渡条件1、双重犯罪(归罪)原则——必要条件《引渡法》第7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排除条件(1)范围不明确,各国解释不一致;考虑因素:犯罪的动机;犯罪时的情况;只包括若干特定罪行为政治罪;罪行是针对一个特定的政治组织或引渡的请求国犯罪的行为必须在敌对两派争夺一国政权的情况下发生单一、复合政治犯罪——权力滥用(2)限制措施“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行刺条款国际罪行恐怖活动“ 国际(恐怖)犯罪的非政治化”不引渡的强制条件(理由):《引渡法》第8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三)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不引渡的任择条件(理由):⏹《引渡法》第9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二)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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