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的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2.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
这样的民族组织在其成为独立国家前具有类似国家性质的政治实体地位。
3.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因国家领土变更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根据国际法,它应该具备两个条件,即合法性与领土性。
①国家继承的合法性,即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②国家继承的权利与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与领土无关的权利义务不在继承之列4.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5.先占也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6.时效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7.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的范围,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
8.内水内水是指陆地领土内的水域以及领海基线向海岸面的水域。
内水的法律地位与领陆一样,沿岸国对这些水域拥有与领陆相同的领土主权。
9.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和内水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10.大陆架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
11.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大字版
1、国际法调整国家之间关系有法律拘束力原则规则制度总称性质法律性普遍性特征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制定者主要是国家/调整对象国际关系/实施靠国家本身的行为2、国际法主体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地位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特征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国际法权利义务的直接承担者3、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也是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场所分类形式渊源指制定国际法的程序和方式即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依国际法而缔结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明示/主要渊源/约束缔约国/造法性条约{专门确立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条约多边}契约性条约{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义务条约})习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默示/古老渊源/约束所有国家)和一般法律原则/实质渊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包括成文法和习惯法4、国际法与国内法一元论主张同属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二元论平行说属于两个不同法律体系互不隶属地位相等/联系论5、原则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特征被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6、原则内容国家主权(国家固有权力国家最高最重要属性)互不侵犯(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互不干涉内政(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法直接或间接地干预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政外交事务)平等互利(彼此尊重在法律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损害他国利益的方法或手段谋取特权或利益)国际合作/民族自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善意履行国际义务7、强行法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容抑损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特征普遍性整体性绝对性同:国基原属强范围异:强不仅包括国二、国家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要素永久人口/确定领土/政府/主权基本权利独立权(国家按自己意志处理内外事务不受外界控制干涉)平等权(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自卫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独立)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有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事件及对其领域外特定的人物事件所具有的行使管辖/领域管辖/国籍管辖{国家对具有其国籍的人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家及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管辖}/普遍性管辖{对国际法规定的某些特定罪行,由于其危害国籍和平与安全,危及全人类共同利益不论其行为发生地为何地}2、国家豁免国家根据主权和平等原则不接受他过管辖特权分类管辖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其他国家对其诉讼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执行豁免未经一国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对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依据法院判决对其实施强制执行/诉讼程序豁免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也不得对他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包括不得强迫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及其他诉讼行为3、国家承认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特征单方面行为/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的事实及表明愿意与其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引起一定法律效果性质构成说主张一个新国家通过承认才被升格为国际法主体/宣告说一个新国家在其成立时就已是一个国际法主体承认只具有宣告确认作用形式明示默示/法律上事实上4、不承认原则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后情势不得予以承认5、继承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引起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的法律行为特征依主体不同可分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的继承/对象是国际法上权利义务/发生原因是领土变更的事实和政权更替6、国家继承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引起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被另一国所取代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条约继承国家继承发生时对被继承国有效的条约是否对继承国继续有效(政治类不继承地域类继承经济类不确定)国家财产继承国家继承发生时,按被继承国法律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利益原则国家财产随领土转移由被继承国转属继承/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不动产转属继承国动产所涉领土有关继承)7、国家债务(国债地方化债务)继承恶债{国家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所举之债}不继承三、国籍一个人属某一国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意义是一项人权/确定属人管辖依据/提供外交保护依据取得因出生取得国籍{单双血统主义出生地混合}/因加入取得国籍{申请婚姻收养}丧失自愿解除国籍/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国籍/剥夺国籍中国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结合/不承认双重国籍/防止减少无国籍人2、外交保护国家对于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通过外交机关向加害国提出求偿的行为条件限制本国国民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非法侵害/受害人持续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用尽当地救济3、引渡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原则政治犯不引渡/本国公民不引渡(基于属人管辖)/双重审查制(司法和行政两部门的审查缺一不可)/相同(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行为)/罪行特定(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对象请求引渡国国民/被请求引渡国国民/第三国国民本国公民不引渡4、庇护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行为对象从事政治或科学活动受迫害的人即政治避难依据宪法引渡法四、人权经国际人权条约规定或联合国大会决议所宣示予以保护的基本权利分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征普遍性平等性相对性特殊性渐进性五、国家领土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上特定部分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取得变更方式先占{国家对无主地有效占领取得领土主权}添附{因自然人和人为作用使国家领土扩大人为和自然}时效{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占有进而取得该地主权}割让{国家将自己领土依条约规定转让他国使他国得此地主权}征服{一国通过武力强占和兼并取得他国土地主权}六、海洋法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2、基线测算领海和其他一些海域的宽度需要有一条起算线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分类正常基线{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退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直线基线{在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群岛基线群岛国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3、海湾以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一半圆,如果这个半圆面积等于或小于水曲面积该水曲即海湾内海湾领湾全部海岸属于一国湾口宽度不超过24海里4、内水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河口内海港口海湾等法律地位是国家领土组成部分,非经许可外国船舶和飞机不得进入/在使用直线基线法确定领海基线,而使原来不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的情况下,在这种水域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5、领海沿海国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地位主权及于领海上空水域/海床和底土/对领海内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拥有准许船舶沿海航运贸易权利/制定颁布领海航行卫生缉私法律权利/紧追权战时领海中立权/对领海内外国非军用船舶一定司法管辖权/不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义务6、无害通过权(外国在不损害沿海国安全良好秩序下迅速连续不停通过领海不须通知或取得沿海国许可)意义所有国家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只限船舶/通过指迅速连续不停横穿领海,但不驶出或驶入内水/潜水器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国旗/无害指不损害沿海国良好秩序安全/沿海国可以制定法律和规章我国规定军舰进入领海须经政府批准宽度测算领海宽度从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7、毗连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范围毗连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地位沿海国主权不及于毗连区/毗连区管制不适用上空/有权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惩治在其领土内违反上述法律行为8、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地位专不具有公海性质,也不同于领海,而是自成一类的海域/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主要享有权利义务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底土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对人工岛屿设施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其他国家的权利义务合法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管道自由及9、大陆架邻接领海在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地位权利仅限于海床底土/开发自然资源权利/有权建造授权建造操作使用管理人工岛屿设施结构并拥有专属管辖权/海洋科学研究管辖权10、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关系沿海国权利依据不同大存在事实专宣布主张/范围不同200海里是专最大宽度大陆架最小宽度/权利义务不同11、公海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群岛国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地位公海自由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自由公海上的管辖船旗国管辖{公海主要管辖原则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并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船舶视同无国籍船舶不得对任何其他国家主张其所悬挂的旗帜中的任一国籍}/登临权军舰在公海上享有登临和检查权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卖未经许可的广播该船没有国籍虽悬挂外国旗帜而事实上与军舰属同一国籍,但如果嫌疑经证明为无根据应予赔偿/紧追权沿海国对违反其国家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紧追。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得概念国际法(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就是国家之间关系得,有法律拘束力得原则、规则与制度得总体。
国际法得特征1、国际法得主体主要就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就是世界性得国际组织.2、国际法得制定主要就是通过国家之间得协议来实现得,国际社会没有专门得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得对象就是国际关系,主要就是主权国家之间得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主体得概念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与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得实体。
国际法主体得类型(一)国家(二)正在争取解放得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法律地位1、有一定得国际交往能力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得不同方式来争取与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得权利(三)国际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四)个人就是不就是国际法主体国际法得渊源一、条约二。
国际习惯两个因素构成:1、物质要件:各国长期实践,反复采用2、心理要件:法律确信三、一般法律原则第一章 导论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五、公允及善良原则六、国际组织与国际会议得决议七、“准条约”、“软法"国际法得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原则宣言》(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二)与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三)不干涉内政原则(四)国际合作原则(五)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国家得概念指定居在特定得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得权力之下得人得集合体。
国家四要素: (一)永久得人口(二)确定得领土(三)政府 (四)主权国家得基本权利二、与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互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 (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干涉内政 (四)平等互利 (五)与平共处1、独立权2、平等权3、自卫权4、管辖权国家得基本义务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得任何其她方法侵犯别国得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与方法直接地或间接地干涉别国得内政3、用与平得方法解决与别国得争端4、善意履行依公认得国际法原则与规则以及有效得国际条约所负得义国家管辖豁免(一)国家管辖豁免主体(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得联邦国家得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与其她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得国家代表(二)国家豁免得范围1、绝对豁免2、限制豁免3、我国坚持国家豁免原则下,对国家豁免规定了某些例外国家承认概念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得国家给予得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得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得行为。
国际法期末重点~考试不愁
[国际法]概念: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或者说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对象的法律。
性质:[渊源种类]:①国际条约②国际习惯(物质要素: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实践。
心理要素: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③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原则)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①司法判例(国际判例、国内判例)②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③国际组织的决议.分类标准:缔约国的数量。
国际条约、国际公约.条约性质。
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特征]:1.主体主要是国家2.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间的协议来实现的3.调整对象主要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4.国际法的强制主要靠自己无私法机关[主体]: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国际求偿能力者[联系](1)在法的制定上,制定者都与国家有关(2)在内容上相互借鉴、补充(3)在国际法的执行上,需要一定程序转化为国内法。
[冲突的解决]1)修改国际条约或国内法,消除两者之间的冲突。
这也可以说是最为彻底、最有利于冲突解决的一种方式。
2)适用“解释一致”规则消除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之间不一致的情况,即将二者不一致之处,解释为一致以消除冲突的方式。
3)规定国际条约调整的事项不再适用国内法,从而避免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
即只要有关事项属于国际条约的调整对象,就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不再适用有关的中国法。
这是事前预防性的方式,如《继承法》。
4)规定在国际条约与中国国内法有不同规定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这是比较广泛的做法。
[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不干涉内政原则3.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民族自决原则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国家的概念]:国家是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国家要素]:领土、主权、人口、政府[国家类型]:单一国,复合国,特殊类型(永久中立国,教皇国,被保护国)。
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国际关系中保持一种中立地位的国家 1.自愿、明确宣布奉行中立政策。
国际法期末复习资料
中央电大《国际法》期末复习[简答题]指导答案《国际法》期末复习指导答案期末复习指导答案名词解释和问答题答案: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2、国际法上的国家:他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3、永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国家。
4、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5、政府承认:即对政府的承认,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6、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7、政府继承:政府继承是指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所取代,亦即国家政府的更迭。
8、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9、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10、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11、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
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
12、领水: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称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
13、领空: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14、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马工程第三版国际公法期末重点
国际公法了解一下不是重点1.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际关系(国际法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以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为其主要表现形式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总和而成的特殊法律体系。
1.主体:国家、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2.制定方式:共同同意3.调整对象:国际法律关系4.实施方式:各国的行动和措施5.社会基础:主权国家、国际社会6.制定者:国际法主体7.法律拘束力:有约束力,无统一的司法体系●国际法渊源:主要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补充渊源);辅助手段:司法判例,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1.国际条约,是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
(对缔约方有约束力)(国际主体之间就其权利义务关系而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国际条约的分类:按缔约方数目划分:双边条约(2个);多边条约(3个及以上);按条约性质划分:造法性条约(创造新的法条);契约性条约(契约精神);按适用程度划分:普通条约(几乎所有国家都能参加),特别条约(两个及以上的国家订立的,双边条约是特别条约)绝大多数的条约是特别条约,任何条约都不可能是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参与. 例:中美条约是国际条约,是国际渊源,是国际规范2.国际习惯,更准确的称谓是习惯国际法或国际习惯法,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
(不同的主体之间重复一样的习惯)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客观行为,物质因素,各国反复持续做的)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即“法律确信”(主观,心理因素)3.国际习惯与条约的关系:第一,条约与习惯相互补充和配合。
条约因为其细致、可操作,习惯因其相对模糊、宽泛,可以在没有条约的领域发挥作用。
第二,习惯可以被编纂为条约。
国际社会的很多多边条约,都是在习惯的基础上编纂而成的。
第三,条约可以被作为习惯的证据。
4.一般法律原则只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没有相应的规则适用的情况下才起作用,所以其地位是辅助性的5.一般法律原则在国际法渊源的意义上:1)法律的一般逻辑原则。
国际法期末复习重点
PongChing一、绪论1.国际法定义: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类别:1普遍国际法2区域国际法3.国际法效力根据:国家的意志。
国家意志的协议是受国家之间往来关系的需要所支配的。
4.国际法渊源: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3一般法律原则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司法判例、公法家学说)5国际组织的决议5.国际法编纂:逐渐发展国际法(尚未充分发展成法律)和国际法的编纂(使系统化)。
6.国际法国内法关系:一元论(国际法优先论、国内法优先论)、二元论7.条约在中国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1.基本原则:1相互尊重主权2互相尊重领土完整3互不干涉内政4互不侵犯5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6民族自决7公平互利8和平共处9国际合作10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11诚实履行国际义务12和平解决争端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互相尊重领土主权2互不侵犯3互不干涉4平等互惠5和平共处三、国际法主体1.主体要件: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2.国家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有一个政府(4)享有主权。
3.邦联:有两个以上的完全主权的国家为维持它们对内对外独立的目的,根据它们之间共同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国家联合体。
4.永久中立国:在国际公约担保的情况下,自愿约束自己,除抵抗外来攻击外,永远不与他国作战,不卷入战争或从事任何可能使其直接或间接地卷入战争的任何行为。
5.国际法主体:1国家2国际组织3争取独立的民族(个人不是)6.承认: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交战状态、叛乱状态)的出现,以一定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一、与国内法相比看国际法的特征(一)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除国家外,政府间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和交战团体等非国家政治实体也是国际法主体;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法人。
(二)国家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关系的主要部分,也是国际规范的主要内容。
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国际法的形成以国际关系为基础,又反过来规范国家关系的正常发展。
而国内法调整的主要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
(三)国际法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自身来保证:当今社会没有一个超国家的强制机关来保障国际法的强制实施,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不具有强制管辖权,因此国际法主要依靠主体自身或者集体的力量来实施。
国内法依靠警察、法院、监狱、军队等暴力机构来实施。
(四)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市国家间的协议:由于国家上各国平等,而且没有一个超国家的机构制定国际法,所以只能在国家间协调意志的基础上来制定国家法法则;国内法是立法机关指定的。
(五)国际法与国内法渊源不同: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国内法渊源主要是宪法、法律和各种法规。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一)独立权是指国家了已按照自己的意见处理本国失误而不受其他国家或者任何外来势力控制和干涉的权力。
包括:1,自主性:国家有权独立自主的处理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2,排他性:国家独立自主处理事务不受外来干涉。
享有独立权的同时也承担着不侵犯他国独立权的义务。
(二)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具有平等地位的权利。
即国家无论强弱,不论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如何,都是平等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完全平等,没有差别。
1,国家平等是以国家主权为依据的;2,主权国家之间的平等是国家法的基础。
(三)自卫权是指国家在遭到外来武装攻击时可以采取相应的武力措施进行反击的权利。
包括:1,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略;2,当国家遭到外国武力攻击时,有权单独或者集体自卫。
国际法期末重点总结
国际法期末复习范围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出来的各国公认的,表现这些国家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国际关系上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原则、规则、制度的总体。
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 custom):各国在其长期的国际交往的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行为而逐渐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法的渊源(the source of a rule of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形式。
强行法(jus cogens):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使得更改之规律。
国家承认:一个既存国家确认特定领土范围的居民已组成为一个国家并具有国际法上的人格,同时表示愿意与其交往。
政府承认:确认一个集团的人在一个国家内已经组成了一个能够在国内实行有效统治,在国际关系中代表该国家的政府,同时表示愿意视为该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而与之交往。
独立权:独立权是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上的体现,是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国际地役:又称国家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所加的一种特殊限制,据此,国家领土的一部或全部在一定范围内为另一种国家的某种目的或利益服务。
缔约权:有权缔结条约的机构的权限。
庇护(asylum):一般所称之庇护,是领土庇护,它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被外国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
引渡(extradition):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基于条约或其他理由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国际法学期末考试大纲(含答案)
国际法学期末考试复习大纲(附期末复习题)一、判断题(正确的在答题卡上填“A”,错误的填“B”)1. 国际习惯的形成,需要同时具备“物质要素”和“心理要素”。
其中,心理要素在国际法上也被称为“惯例”。
(B)2.国际法在中世纪时就成为了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B)3.国际法院由法官15人组成,其中不得有二人为同一国家的国民。
(A)4.任何国家的船舶均可在大陆架上覆水域航行。
(B)5.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是联合国负责编篆国际法的主要机构。
(A)6.未经沿海国许可其它国家的飞机可以在其领海上空无害通过。
(B)7.根据国际实践,一国承认新政府是以“有效统治”原则为根据的。
(A)8.外层空间不是“无主地”,任何国家不得通过占领使用或任何其他方式提出主权要求。
(A)9.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B)10.联合国会员有义务将条约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未经登记,条约无效。
(B)11.1969年《条约法公约》制定时,国际法学界存在着三种条约解释方法的主张:“意图说”、“约文说”和“方法说”,公约基本上采用了“意图说”,但也采纳了其他学说中的合理因素。
(A)12.美国将条约分为“自动执行条约”和“非自动执行条约”。
(A)13.个人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
(A)14.国际法上的赔偿是指对受害国物质和精神损害付给相应的货币或物质。
赔偿的范围限于对国家所遭损害的赔偿,而不包括对受害国国民所遭损害的赔偿。
(B)15.庇护是国家从它的属地优越权引申出来的权利。
(A)16.名誉领事可以从接受国的国民中选任。
(A)17.依据国际法,所有国家都可在平等的基础上自由探索外层空间。
(B)18.区域性国际组织不是联合国的组成部分,只是在维持和平与安全方面同联合国安理会发生联系。
(B)19.国家行使自卫权可以“先发制人”,即无须以遭到外国武力攻击为条件。
(B)20.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基础。
国际法期末重点整理
国际法期末重点整理1.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国际习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1)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原始渊源,国际条约是现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国际习惯现在仍然是国际法的很重要的渊源,构成对国际条约的补充。
很多国际条约是在编纂国际习惯基础上形成的。
(2)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各有优劣,应相互补充。
A国际条约具有明确性,而且形成较快。
但受各国意志政策影响,约束范围,调整对象有局限。
B国际习惯形成较慢,不明确,但约束范围广,调整对象全。
3.国际法的编纂(codification):一般是指把国际法或国际法某一部门的规则(包括国际习惯和条约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更精确、系统地制定出来。
4.国际法的编纂机构:1947年,第2届联合国大会上,正式建立了国际法委员会,作为联合国负责编纂工作的主要机关。
5.国际法基本原则概念: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主要特征:1.国际社会公认;2.具有普遍约束力的;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国际强行法: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联系与区别:国际法上哪些规范属于强制规律以及国籍法基本原则是否就是强制规律?公约对于这些问题并未作出明文规定,理论上一直有争论。
不过,从上述规定中可以退出,国际法基本原则应该属于强行法的范畴,而不是任意选择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法强制规律在确认的程度和效力的性质有相同之处,但是,基本原则并不等于强行规律,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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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必备欢迎下载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组织的决定或决议、一般法律原则、国际司法裁判联合国国际宪章七项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原则、通过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诚意履行国际宪章所负义务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包括一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国家,其他主体包括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国际法上的承认方式(一)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二)法律上的承认(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表示愿意与之全面交往的永久的正式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愿意与之交往的暂时的非正式承认)(三)单独承认和集体承认承认是一种政治法律行为,会产生一系列的政治和法律后果法律上的承认效果:( 1)实现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的关系正常化,为建立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奠定基础( 2)承认并尊重被承认国的法律和法令的效力(3)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不承认原则: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或情势不得予以承认,国家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领土的变更的法律事实,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转移给他国。
政治性的条约不继承(同盟、共同防御、与主体资格相关联的条约不继承(新独立国家)仲裁)经济性条约平等或者不平等选择继承政府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革命或者政变导致的政权更迭,旧政府代表国家所承担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政府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国家的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主权、政府国家的类型:单一国和复合国、独立国和附属国、永久中立国其他国家承认并保证该国的永久中立永久中立国的取得:主权国家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地位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国家管辖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力和权利,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国家管辖权的主要原则:领域原则(属地管辖原则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物或行为,除国际法公认的豁免者以外,有行使管辖的权力)、国籍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专门针对国际犯罪的管辖权,是国家规定对国际罪行进行管辖的权利)国际管辖出现冲突的解决:规定优先管辖权、规定专属管辖权、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有关国家协商解决、被请求国的自由裁量权、司法解决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是一项普遍接受的国际习惯法原则,这一原则的含义是指一国本身及其财产依照国际法的规定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
国际法复习题
国际法期末考试题名词解释:国际条约、独立权、最惠国待遇、国家继承、引渡、割让简答题:国际习惯和条约的关系、国家承认的效果、国籍方式的取得、属地管辖的例外情形、外交保护的限制条件、难民的法律地位论述:引渡、双重犯罪原则、罪名特定原则国际法1. 国际法渊源:国际法的具体表现形式2. 国际条约: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
3.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法,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
4.国际强行法: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方式损抑的法律规范。
5.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编制成为系统化和成文化的条文。
6.国家:由定居的居民和特定领土的、一定的政府组织和对外独立交往能力的政治实体。
7.单一国:指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8.复合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邦组合起来形成符合结构的国家或国家联合体。
9.永久中立国:指根据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10.独立权:是指国家按自己的意志独立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不受干涉的权利。
11.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地位上平等的权利12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
13.管辖权:是指国家根据国际法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或施加影响的权利。
14.属地管辖权:国家对本国领域内一切人、物和事件,除国际法公认的豁免者外,有权行使管辖的权利。
15.属人管辖权: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的权利,而无论该人在国内还是国外。
16.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
17.普遍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位和犯罪的国籍。
18.国家豁免:根据国家平等原则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完整word版)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一)国家(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法律地位1、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三)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四)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国际法的渊源一.条约二.国际习惯两个因素构成:1、物质要件:各国长期实践,反复采用2、心理要件:法律确信 三、一般法律原则 第一章 导论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七、“准条约”、“软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原则宣言》(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三)不干涉内政原则 (四)国际合作原则 (五)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国家的概念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国家四要素: (一)永久的人口(二)确定的领土(三)政府 (四)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自卫权4、管辖权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干涉内政国家的基本义务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地或间接地干涉别国的内政3、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国家管辖豁免(一)国家管辖豁免主体(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二)国家豁免的范围1、绝对豁免2、限制豁免3、我国坚持国家豁免原则下,对国家豁免规定了某些例外国家承认概念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
国际法考试复习资料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一、国际法的渊源1)概念:国际法作为有效的规范,即国际法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所以形式的方式和程序。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2)国际习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且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的法律。
从形式和适用范围上分为一般的和特殊的两类;一般国际习惯:通过世界范围内的国家广泛存在与形成,通常适用于整个国际社会,拘束所有国家或者绝大多数国家,其所规定的原则、规则可称为一般国际法规则。
特殊国际习惯:一个由历史、文化、政治等限定的较小国家集团内形成,只拘束集团国家内的国家,而不具有一般国际习惯的地位。
二、国际法的主体1)概念:国际法的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习惯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2)国际法主体的三个条件: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力和义务3、有国际求偿能力。
3)国际法主体的类型: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或者主要的主体1、国家具有国际法上完全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2、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法主要的调整对象;3、国家是国际法的创造者。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概念:国际法中代表这有关规则的最高共同标准的那些原则2)衡量标准:1、原则必须是特别为着国际法的;2、原则必须超过其他原则之外,包括相当广泛的国际法原则,而这些原则自然的属于该原则之内;3、原则必须或者是国际法的典型原则从而成为任何知己的国际法体系的一个主要部分,或者是现有国际法所特有的3)突出特征:1、各国公认,具有最高权威和普遍约束力;2、具有普遍意义,适用国际法的一切有效范围,属于国际法中全局性的原则;3、是构成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则和制度有效的基础;4、具有强行大的性质,可以理解为被国际社会的成员全体公认的必须遵守而不得损抑的,也不得任意改变的国际法规范。
4)简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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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一)国家(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法律地位1、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三)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四)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国际法的渊源一.条约二.国际习惯两个因素构成:1、物质要件:各国长期实践,反复采用2、心理要件:法律确信三、一般法律原则第一章导论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五、公允及善良原则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七、“准条约”、“软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原则宣言》(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三)不干涉内政原则(四)国际合作原则(五)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二)互不侵犯(三)互不干涉内政(四)平等互利(五)和平共处国家的概念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国家四要素:(一)永久的人口(二)确定的领土(三)政府(四)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自卫权4、管辖权国家的基本义务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地或间接地干涉别国的内政3、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国家管辖豁免(一)国家管辖豁免主体(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二)国家豁免的范围1、绝对豁免2、限制豁免3、我国坚持国家豁免原则下,对国家豁免规定了某些例外国家承认概念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
国家承认的条件两个条件限制:一是承认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实体,而不是其他实体。
二是被承认的新国家建立的政治基础必须符合国际法原则。
政府承认一种对新国家承认的同时对该国政府的承认另一种一个既存国家内部发生了社会革命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建立了新政府。
国家继承的内容和规则(一)条约的继承政治性条约(同盟、友好、共同防务条约)不予继承处分性条约(领土、河流、边境等)一般应继承有关经济贸易、司法协助、引渡是否继承,有争议1978年《关于条约继承的公约》1、部分领土转移:自继承之日起,被继承国条约停止生效,继承国条约对该领土生效。
2、领土合并:原国家的条约对继承国继续有效。
(仅适用该条约原来适用的领土)3、分离或分立:原来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条约,继续对每个继承国有效,仅对其部分领土有效的条约,则只对由该领土组成的继承国有效。
4、新独立国家:“白板规则”—新独立的国家对原殖民国家或宗主国家缔结或参加的且适用于该独立领土的条约有权自由决定继承与否。
(二)国家财产的继承1、部分领土转移:首先,继承国与被继承国之间的协议解决;无协议位于继承所涉领土内的被继承国的不动产应转属继承国,与对继承所涉及领土活动有关的被继承国动产亦转属继承国。
2、领土合并:动产不动产全部转属继承国3、分离和分立:首先,协议处理不动产(所涉领土内)和动产(实际生存相关)转属继承国所涉领土无关的动产转属各继承国(按公平比例)被继承国不存在,原领土外不动产转属各继承国(按公平比例)4、新独立国家对殖民国家或宗主国(三)国家债务的继承国家债务:一类,整个国家所负的债务,称国债另一类,地方化国家债务(以国家名义承担,而实际上用于地方的债务)“恶债”——国家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所举之债,如征服债务和战争债务等。
(不继承)2国家债务的继承1、部分领土转移:协议;无协议,按公平比例(考虑继承国的财产、权利和利益)2、合并:被继承国的国家债务应转属继承国3、分离:协议;无协议,按公平比例4、分立、不复存在:协议;无协议,公平比例5、新独立国家:被继承国的债务均不应转属它。
(四)国家档案的继承国家档案的继承应当由被继承国与继承国协议解决;无协议,一般应将与所涉领土有关的档案转属继承国。
国籍的概念国籍是表示个人(自然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着永久的法律联系,处于该国的属人优越权之下。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国籍的取得(一)因出生取得国籍(二)因加入取得国籍国籍的丧失1、自愿解除国籍2、由于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国籍3、剥夺国籍外交保护的概念国家对于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通过外交机关向加害国提出求偿的行为。
外交保护的条件限制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2、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3、用尽当地救济一是受害者用完加害国法定的、全部的、有效的和可采用的救济办法,包括地方的、区域的和中央的所有行政办法和司法办法,并且将各种办法的审级用到最终。
二是要求受害人充分正确地利用加害国法律规定的各种救济办法中的所有程序。
引渡概述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引渡的原则(1)政治犯不引渡(2)本国公民不引渡(基于属人管辖)(3)双重审查制(司法和行政两部门的审查缺一不可)(4)相同原则(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5)罪行特定原则(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庇护概念: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行为。
受庇护者的地位1在避难期间拒绝本国的召唤和服兵役2不得从事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反对或危害其本国领土主权的概念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事物的最高权力管辖权,不包括所有权领土主权的性质管辖权和所有权领土主权的内容(一)领土管辖权或统治权(二)领土所有权(三)领土不可侵犯领土主权的限制一般限制(外交特权、豁免等)特殊限制(特定国家间依条约)对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是否符合国际法,关键在于产生特殊限制的条约是否平等、有效的。
传统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方式(一)先占(二)时效(三)添附(四)割让(五)征服现代国际法中领土的变更方式(一)原殖民地、委托统治地、托管领土实现民族自决而成为新独立国家(二)全民公决边界程序一般需经过定界、标界、制定边界三个步骤边境制度(一)维护边界标志(二)在边境公共服务方面进行合作(三)边境地区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合作(四)妥善解决边界事件基线一、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基线有两种: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1正常基线就是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退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
2直线基线就是在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
(我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
)群岛基线概念指群岛国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
海湾以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一半圆,如果这个半圆面积等于或小于水曲面积,该水曲即为“海湾”。
属于一国海湾:(应用判断)如果湾口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则可在湾口划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为内水如果湾口超过24海里,则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如果湾口超过24海里,但它是包围在直线基线范围内的,该湾仍是内水这些规定不适用“历史性海湾”内水、领海、毗连区一、内水概念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海湾等;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其群岛水域内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以内的水域,基线所包围的水域是“群岛水域”而非内水。
法律地位1.内水与陆地领土一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非经许可,外国船舶和飞机不得进入。
2.在使用直线基线法确定领海基线,而使原来不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的情况下,在这种水域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二.领海概念和法律地位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领海属于国家领土。
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这一主权及于领海上空、水域及其海床和底土。
外国船舶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
领海的宽度《公约》规定:测算领海宽度从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无害通过权意义:1、所有国家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只限于船舶,不包括飞机2、通过是指横穿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驶出或驶入内水而通过领海,通过应继续不停迅速进行,遇到不可抗力或救助遇险等情况时才可停船和下锚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国旗3、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4、沿海国可以制定法律和规章注意: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有争议。
我国规定:军舰进入领海须经政府批准领海内的管辖权刑事管辖:一般沿海国不对外国船舶行使管辖权。
除外情况:1、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2、罪行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的性质3、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当地政府予以协助4、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需民事管辖:沿海国不应为了船舶上的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而停止该船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
注意: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政府船舶享有豁免权毗连区概念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
毗连区范围:毗连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实际上宽度为12海里。
毗连区法律地位1.毗连区不是沿海国的领土,国家对其没有主权。
2.毗连区管制只适用于水体部分,不适用上空毗连区管制事项: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2、惩治在其领土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
法律地位:专属经济区不具有公海的性质,也不同于领海,而是自成一类的海域。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主要享有权利和义务: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2、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3、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4、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1、航行自由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大陆架概念指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