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展资金企业研发投入资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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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资金企业研发投入资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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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企业研发投入资助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企事业单位进行科技研发,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为光明新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光明新区审计部门为资金的监管部门,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光明新区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对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提交的扶持方案进行审议,就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做出决策。
第四条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并列入光明新区科技计划。
第五条申请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国家或市高新技术企业或自主创新型企业;
(五)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第六条对企业研发投入的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情况,向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
第二章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对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内容有:
(一)人员费:指内设研发机构中专门用于全时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软件平台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直接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下列费用开支,不得作为研发经费享受资助:
(一)企业的开办费用;
(二)生产经营场地的购置或租赁开支;
(三)生产设备的购置开支;
(四)大宗原材料的采购开支;
(五)广告和销售费用;
(六)行政办公开支。
第九条一般单位每一年度的资助额度不超过其研发投入总额(不包括上年的资助额),最高为30万元;国家级高新技术企
业、自主创新型行业龙头企业或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每一年度的资助额度最高为50万元。光明新区另有规定或决议的从其规定。
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享受的研发投入资助额与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其他资助总和一般最高为50万元,国家级高新技术企
业、自主创新型行业龙头企业或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最高为100万元。光明新区另有规定或决议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申请单位向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应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一条申请资助的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项目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的费用清单;
(二)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三)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或专项审计报告;
(五)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六)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七)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四章审核和批准
第十三条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委托具备国家注册会计师资质的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对企业申请报销的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意见,以此作为是否资助及资助标准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第十六条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