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案实录】死刑犯被暂缓执行后……
被判死缓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死刑缓期执行,简称“死缓”,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死刑执行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缓作为一种特殊的刑罚,既保留了死刑的威慑力,又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
本文将探讨被判死缓的法律后果。
二、死缓的适用条件1. 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死缓的适用前提是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
2.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3. 有悔罪表现:犯罪分子在判决前、判决后或者在服刑期间有悔罪表现的,可以适用死缓。
4. 不满十八周岁: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分子,即使被判处死刑,也可以适用死缓。
三、死缓的法律后果1. 缓刑期间:被宣告死缓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应当依法服刑,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缓刑期间为二年。
2. 缓刑期间表现: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没有再犯罪的,缓刑期满后,原判死刑改为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有期徒刑;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再犯罪的,撤销缓刑,执行死刑。
3. 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刑期满后改为无期徒刑的,应当依法执行无期徒刑。
4. 有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刑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依法执行有期徒刑。
5. 死刑的执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再犯罪的,撤销缓刑,执行死刑。
四、死缓的司法实践1. 死缓的适用比例:近年来,我国适用死缓的比例逐年上升。
据统计,2018年全国适用死缓的比例为22.3%。
2. 死缓的变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宣告死缓的犯罪分子,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立功表现等因素,依法变更刑罚。
3. 死缓的执行:对于被宣告死缓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监狱应当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迟来的正义法律案件(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一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会遇到种种困难,导致正义迟来。
本文将讲述一起迟来的正义法律案件,通过回顾案件审理过程,反思我国司法制度在维护公平正义方面所面临的挑战。
一、案件背景2010年,某市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
受害人李某在一家超市购物时,与超市保安王某发生口角。
在争执过程中,王某拿起货架上的刀具,将李某刺伤。
李某伤势严重,经过抢救才脱离生命危险。
事后,李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二、案件审理过程1. 初审阶段案件起诉后,法院受理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进行了证据调查、证人询问等程序。
然而,由于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以及王某的辩解,案件审理进展缓慢。
2. 上诉阶段一审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李某损失。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王某提供了新的证据,称李某在争执过程中也存在过错。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上诉理由成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3. 重审阶段一审法院收到二审法院裁定后,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王某提供的证据进行了核实,并再次对证人进行了询问。
然而,由于部分证人证言仍然存在矛盾,案件审理仍然陷入僵局。
4. 再审阶段重审案件审理结束后,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再审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法院受理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
在审理过程中,再审法院发现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问题,遂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5. 重新审理阶段原审法院接到再审法院的裁定后,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最终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决王某赔偿李某损失。
三、案件反思这起迟来的正义法律案件,反映了我国司法制度在维护公平正义方面所面临的挑战。
以下是几个方面的反思:1. 证人证言矛盾案件审理过程中,证人证言矛盾是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的重要原因之一。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哪里执行
1.中国: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执行死刑国家之一,但最近几年已经采
取了一些措施,逐渐减少死刑执行人数。
根据中国法律,死刑缓期两年执
行通常意味着将死刑判决暂时搁置,以便对罪犯进行更多的调查或审判,
并在缓期期间观察罪犯的行为和态度。
中国通常会选择监狱或特定的监测
场所作为执行地点。
2.美国:美国的死刑制度不同于其他国家,每个州有自己的死刑法律
和程序。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具体执行地点取决于州的法律,通常是在监
狱或特定的死刑执行设施进行执行。
在美国,死刑缓期执行通常意味着等
待进行上诉和推迟执行,以便继续在法律上研究案件并考虑其他可能的因素。
3.日本:日本是少数仍然保留死刑的发达国家之一、根据日本的法律,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通常意味着将死刑判决暂时搁置,以进行更多的调查或
审判,并在缓期期间观察罪犯的行为和态度。
在日本,死刑通常在特定的
死刑执行设施进行,而实际的执行地点通常是保密的。
4.欧洲:大多数欧洲国家已废除了死刑,所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情
况比较罕见。
然而,一些国家或地区可能会在判决死刑后暂时推迟执行,
并将罪犯转移到特殊机构进行观察和评估。
具体的执行地点可能是特定的
监狱或医疗设施,以确保罪犯在缓期期间得到适当的照顾和监管。
总结起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具体执行地点可能会因国家或地区的
法律而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监狱、特定的死刑执行设施或监测场所是
可能的执行地点。
不同国家会根据其法律制度,考虑罪犯的具体情况以及
其他相关因素来做出决定。
死刑缓刑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死刑缓刑,即死刑缓期执行,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特殊刑罚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缓刑制度自1979年刑法实施以来,对于保障人权、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死刑缓刑作为一种特殊刑罚,其法律后果也引发了一系列争议。
本文将从死刑缓刑的法律后果出发,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
二、死刑缓刑的法律后果概述死刑缓刑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限制人身自由:被判处死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必须接受监外执行或者监视居住,限制其人身自由。
2. 经济处罚:根据刑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以并处罚金。
3. 社会危害性评价:死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如果表现良好,可以减少其社会危害性评价,有利于其在缓刑期满后获得减刑或者假释。
4. 法律后果的延续:死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满后,如果犯罪分子表现良好,可以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重新犯罪,可以依法加重处罚。
三、死刑缓刑的法律后果具体分析1. 限制人身自由死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具体表现在:(1)监外执行:根据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在监外执行,但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定。
(2)监视居住:对于无法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可以监视居住,限制其自由。
2. 经济处罚死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应当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以并处罚金。
这一法律后果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消除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
3. 社会危害性评价死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如果表现良好,可以减少其社会危害性评价。
具体表现在:(1)减刑: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为无期徒刑。
案例:死缓到无期再到有期徒刑
魏强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刑事裁定书(2015)新兵刑执字第00033号罪犯魏强,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乌鲁克监狱服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2009)浙甬刑一初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279112元。
被告人魏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2010)浙刑三复字第1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审判决。
因该犯在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新兵刑执字第0014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魏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乌鲁克监狱于2014年11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
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5年7月7日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09年5月3日,且属累犯。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规范,认真学习,积极劳动,2012年下半年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3年上半年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
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魏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当适用犯罪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予以减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魏强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35年3月27日止)。
【中国21世纪被判死刑纪实】零口供照判极刑
零口供照判极刑核心提示:2001年12月18日上午,寒风瑟瑟,一声正义的枪声在济宁市北郊响起。
故意杀人犯詹国平被执行枪决。
此案作为济宁市首例“零口供”罪犯被判死刑的案件,向社会上各色犯罪分子发出了斩钉截铁的警告:你有权对所犯罪行保持沉默,但是在天衣无缝的证据面前,等待你的依然是法律公正的判决。
踢球发现焚尸命案1999年10月13日下午2时许,济宁市第三中学的操场上,一群孩子在秋日的阳光下兴致勃勃地踢着足球,这时,不知谁用力过大把球踢到了学校南墙外面,刘兵、王峰等几个同学急忙翻过院墙到墙外寻找。
突然,他们发现脚下的草丛里仰卧着一具被烧焦的尸体,尸体附近有一只白色塑料桶和一双黑色皮鞋。
几人见状大骇,顾不得踢球,迅速报了案。
经查,死者名叫廉伟,52岁,济宁市某铸造厂厂长。
刑侦人员在对现场进行勘查和尸体检验之后,确认为他杀,死亡时间大约在10月12日晚10时许。
案情就是命令,公安机关随即展开了缜密调查。
死者钱财不翼而飞专案组干警多方走访了解到,死者廉伟虽然是一厂之长,但为人谦和,和厂里工人的关系都很好。
但是,廉伟的家庭却有不幸福的一面,妻子一直身体不好,赋闲在家,儿子在外面工作,平时廉伟一般都在厂里。
而且厂里发了工资和奖金,老廉也一般随意放在办公室的抽屉里,很少往家拿。
据厂里的工人张栋、李伟介绍,廉厂长曾于1999年10月10日上午与张栋一道在银行兑换了面额为100元的1999年新版人民币100张,总额10000元,其中有98张编号相连。
回厂后,廉将钱锁在其办公室抽屉里。
当日下午,张栋还与廉兑换了12张新版人民币;11日上午,张栋和李伟又分别与廉兑换了一张新版人民币。
这样,廉伟抽屉里还应有86张新版人民币。
应受害者家人的要求,公安机关在证人陪同下,对廉伟办公室进行了搜查,结果没有发现证人所说的新版人民币,且抽屉、铁柜等在搜查前锁具完好无损,没有任何被撬盗迹象。
嫌犯归案缄口不言经排查,该厂职工詹国平于案发当晚应在厂内值班,但其在晚7时至12时不知去向,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死缓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例
死缓改判死刑⽴即执⾏的案例2014年9⽉15⽇,最⾼⼈民检察院对外公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通报3起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抗诉案例。
四川新闻⽹记者今(21)⽇从四川省⼈民检察院获悉,郭某参加⿊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故意伤害⼀案,因四川检察机关抗诉,被告⼈由死缓被改判为死刑⽴即执⾏。
1997年9⽉,被告⼈郭某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2001年12⽉刑满释放。
2003年5⽉⾄2009年5⽉,他⼜多次应他⼈之邀参与打杀,并参加⿊社会性质组织充当打⼿,先后杀死1⼈,重伤2⼈,轻伤4⼈。
2010年12⽉17⽇,四川省绵阳市中级⼈民法院⼀审判决以犯参加⿊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罪判处被告⼈郭某死缓。
⼀审后,绵阳市⼈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理由是郭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犯罪,且罪⾏极其严重、犯罪⼿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危险性和主观恶性极⼤,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应当判处其死刑⽴即执⾏。
2012年4⽉16⽇,四川省⾼级⼈民法院⼆审采纳抗诉意见,改判郭某死刑⽴即执⾏。
经最⾼⼈民法院核准,2012年11⽉22⽇,郭某被执⾏死刑。
据介绍,这⼀案例系涉⿊和命案的死缓抗杀案件。
本案例对正确理解和把握死刑适⽤条件具有⼀定指导意义。
本案例的指导意义:死刑依法只适⽤于罪⾏极其严重的犯罪分⼦。
对故意杀⼈、故意伤害、绑架、爆炸等涉⿊、涉恐、涉暴刑事案件中罪⾏极其严重,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命权,或者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被告⼈,依法应当判处死刑,⼈民法院未判处死刑的,⼈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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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死刑犯的最后时刻
揭秘死刑犯的最后时刻作者:来源:《新传奇》2016年第52期装疯卖傻、绝食,最终还是走上死刑之路。
人之将死,其言也善,行刑那天,王某一路喋喋不休:“犯下了这样的错误,身体有病痛,今天解脱了,也算给死者一个交代了。
”之后,他还对看守所及看管民警两年多的照顾表达了感恩之情。
羁押在看守所的各类人员中,死刑犯是最难管理的一类。
死刑的“执行”对死刑犯的冲击很大,他们的神经极为敏感,或会因为无法接受“死刑”的判决而逃避现实,出现自暴自弃、消极对抗、暴躁不安、哄监闹监的现象,甚至会产生自杀、自残、行凶的念头。
近日,记者来到广州黄埔区看守所,专访该看守所麦副所长及死刑犯看管员、管教组组长肖清波,试图揭开死刑犯走向人生终点的点滴故事。
死刑犯怎么看管黄埔区看守所位于黄埔区红山一路平顶岗,其斜对面就是武警训练基地。
进入后穿过看守所办公区,一堵高约10米的高墙赫然在前,墙上犄角处还安置了哨岗,哨岗内武警荷枪实弹巡控。
高墙正中还有一扇铁门,有公安民警在把守,穿过后即到达看管人员的生活区。
记者看到,羁押人员的监管区在生活区的后侧,整个监管区都被高墙铁网围住,且一踏入生活区,便处于24小时视频监控之下。
据悉,对于看守所干警配备,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实施办法》(试行)当中规定,月平均人犯数超过一百人,一般按百分之十五配备;大中城市看守所,一般按月平均人犯数的百分之二十配备。
黄埔区看守所干警配备一般分为管教组、巡控组和值班组,管教组一般是一个人负责几个监室,对监室进行管教,了解在押人员的思想动态及处理事务,下班后由值班组无缝接上,值班组每组人数各异,一般为6-7人。
巡控組则负责24小时巡控,分4个班,每个班两个人。
黄埔区看守所一共有48个监室,按照规定,每个监室羁押人员在12人左右,死刑犯则被羁押在重点监室。
在一般人印象中,死刑犯应该单独关押,而事实恰好相反。
麦副所长介绍,单独关押死刑犯情况不好把握,且在人多的环境中,死刑犯的情况可以更及时地得到反馈。
男子被超期羁押14年案情被搁置 狱中写信喊冤(图)
男子吴留锁因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死刑,当时洛阳当地还举行了公开宣判大会,吴留锁当场喊冤,并提出上诉。
此后,案件被裁定重审,重审之后吴留锁又被改判死缓。
不过,一审和重审开庭之间,相隔了14年。
这期间,他一直被羁押在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看守所,案件也一直被搁置。
如今,吴留锁已从最初被抓时的30岁青年,变成了61岁的老年人,经过一系列的减刑,他将于2024年刑满释放。
如果不是因为超期羁押耽误的14年光景,他早已获得自由。
在服刑期间,吴留锁坚持称自己与杀人案无关,并长期在监狱中给家人写信要求替他申冤。
5月6日下午,吴留锁的律师王永杰和王常清将吴留锁在狱内新写的申诉书递交到了洛阳检察院控申部门。
5月7日,洛阳检察院回应称其已接到申诉书,会将该申诉书转交专门的负责部门,会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是否启动抗诉。
□案情现场脚印锁定杀人嫌疑犯1984年7月29日,伊川县城关镇邑涧村8岁的男童王社利到田间割草时失踪。
次日,家人发现王社利被杀死在离家不远的玉米地里,凶器就是王社利割草用的镰刀。
家人随即向警方报案。
当地警方进行调查后,当年30岁的男子吴留锁被列为重点怀疑对象。
1984年9月28日,吴留锁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批准逮捕,上海搬家公司 编辑:daodaos 守所。
警方认定吴留锁作案的证据有两个,其一是杀人现场的脚印是吴留锁所留;其二是吴留锁有前科,曾因奸淫幼女罪被伊川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由伊川县公安局形成于1984年8月2日的《现场勘察记录》显示:距离王社利尸体头部约30厘米处,还有两个不太明显的赤脚痕迹。
该份勘察记录签名处写着,来自洛阳地区公安处的有李处长、元处长、泰科长、姚丙玉等8人;来自伊川县公安局的有莫延明、王世卿、许道文等5人。
1984年9月21日,洛阳地区公安处、伊川县公安局联合出具《刑事技术鉴定书》,该检验结果显示:位于王社利头部东北15cm处的乳突纹,经对比发现,该乳突纹是吴留锁右脚掌内第一蹠骨处乳突纹所留。
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
- 1 1998年2月15日 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 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 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 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
1999年5月8 日 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 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
5月10日至6月18日 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
2002年10月22日 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省法院经复核 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 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今年4月30日 赵振晌回到赵楼村。
商丘中院在得知赵振晌在本村出现后 立即会同检察人员赶赴赵楼村 经与村干部座谈、询问赵振晌本人及赵振晌的姐姐、外甥女等 确认赵振晌即是本案的被害人。
同时并从赵振晌本人处了解到 1997年10月30日夜里 其携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照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 怕赵作海报复 也怕把赵作海被砍死 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 带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 以捡废品为生。
因去年得偏瘫无钱医治 才回到村里。
今年5月5日下午 河南省高院在听取商丘中院关于赵作海案件情况汇报后 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5月7日下午 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响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
5月8日下午河南省高院召开审委会 审判委员会决定如下 一、撤销省高院 2003 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2 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 宣告赵作海无罪。
二、省高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 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 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
三、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 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5月8日 赵作海走进河南省高院设在监狱内的庭审现场 审判长依据程序裁定其无罪释放 赵作海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答字后 鞠躬致谢 随后走出河南省第一监狱大门。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期满后还会执行死刑吗?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期满后还会执行死刑吗?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刑事审判活动中,在宣读判决书的时候,有些犯罪分子的量刑是死刑,但执行却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那么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期满后还会执行死刑吗?对于这个问题,小编在下文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期满后还会执行死刑吗?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如果在二年的缓刑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注意,是故意犯罪,如果是过失犯罪是不需要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的,只有故意犯罪,并由缓期二年执行单位将材料报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呈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立即执行。
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这里的故意犯罪,应仅限于表明犯罪人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而不是泛指任何故意犯罪。
对于在死刑缓刑期间实施轻微故意犯罪的,应根据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并罚,并从新的判决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时间。
所以,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是不会执行死刑的,只有故意犯罪才会执行死刑。
二、死缓的日期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34号)中认为: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笔者认为,这里的判决确定之日,理解为死缓判决核准之日起较妥。
首先,刑法其他条文对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期,都规定了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而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却规定了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刑保证书被判无罪
死刑保证书被判无罪在我国,死刑是一种极其严厉的刑罚,适用于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等严重犯罪。
为了确保死刑的公正、公平和准确性,我国实行死刑复核制度,即所有死刑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
然而,在死刑复核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判决错误的情况。
本文将讲述一起死刑保证书被判无罪的真实案例。
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0年,因其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当地警方抓获。
经过审理,法院一审认定张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死刑复核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张某在案件中存在自首情节,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于是,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将张某的死刑减为无期徒刑。
在这起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死刑保证书的审查,发现了一审、二审法院在判决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正了错误。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的优越性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的高度重视。
死刑保证书是死刑复核过程中的一种重要文件,它记录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审判过程、证据材料等内容。
死刑保证书的制作和审查,有助于确保死刑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准确性。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死刑保证书可能会出现错误。
这就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过程中,对死刑保证书进行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在这个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正是通过对死刑保证书的审查,发现了一审、二审法院在判决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保障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这也说明,死刑保证书并不是绝对可靠的,它也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核实。
只有在确保死刑保证书真实、准确的前提下,我们才能充分发挥死刑复核制度的作用,确保死刑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准确性。
总之,死刑保证书被判无罪这一案例,充分展示了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父子三人故意杀人案宣判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父子三人故意杀人案宣判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本站讯日前,某人民法院就被告人王某父子三人故意杀人案做出终审判决,分别判处王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王大某有期徒刑十二年,王小某有期徒刑十年。
王某被某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其亲属委托行通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雪莉、王增强、于文成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王雪莉主任决定为王某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本案二审期间,王雪莉主任提出王某罪不至死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在充分考虑律师意见及本案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原公诉机关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
辩护人王雪莉,天津市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大某。
辩护人于文成,天津市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小某。
辩护人王增强,天津市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某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王大某、王小某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冯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8年6 月2 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王某、王大某、王小某分别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讯问了原审被告人王大某,并于2008 年10 月9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
被害人之妻孙某,原审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王雪莉,原审被告人王小某及其辩护人王增强,原审被告人王大某的辩护人于文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被告人王大某与冯某因是否继续开设赌局之事产生矛盾。
2 007 年11月7 日凌晨,王大某与兄长王小某及王小某之子王某在牌馆内准备了尖刀、西瓜刀、榔头等工具,冯某及侯某、刘某到来后,王大某与冯某发生口角,王某见状与冯某厮打,期间,王某持尖刀朝冯某胸、腹部连刺数刀。
王大某、王小某分别持榔头、西瓜刀阻止侯某、刘某上前劝阻。
三被告人作案后逃离现场。
冯某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王某、王大某、王小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孙中伟:“枪下留人”之死刑停止执行与暂缓执行
孙中伟:“枪下留人”之死刑停止执行与暂缓执行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孙中伟死刑辩护网摘自孙中伟著《死刑辩护操作指引》之“死刑执行”【法律规定】新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高法刑诉法解释第四百一十八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四)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五)罪犯怀孕的;(六)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
高法刑诉法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前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
高法刑诉法解释第四百二十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停止执行死刑的事由,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高法刑诉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一条对下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停止执行死刑的调查结果和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原作出核准死刑判决、裁定的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吕凉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桐公(梧)行罚决字[2022]01415号)
吕凉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桐公(梧)行罚决字[2022]01415号)【主题分类】公安疫情防控【发文案号】桐公(梧)行罚决字[2022]01415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0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00110【处罚日期】2022.03.28【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梧桐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嘉兴市【处罚对象】吕凉【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49:21处罚名吕凉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称行政处罚决定桐公(梧)行罚决字[2022]01415号书文号被处罚吕凉对象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吕凉在桐乡市***街道县前街223号4楼雀公馆棋牌室处,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吕凉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决定日期2022-03-28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梧桐派出所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死缓的执行方式和处理方法是怎样的
Understand yourself according to your own meaning, and don't underestimate yourself and be led astray byother people's opinions.(页眉可删)死缓的执行方式和处理方法是怎样的死刑缓期执行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
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前提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样,必须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
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死刑条款,或者所犯罪行不该判处死刑,就不能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在我国的法律判刑中判刑方式分为很多种,其中分别有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和死刑四种。
其中有一种判决的执行方式和处理方法让很多人不明白,下面就由的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死缓的执行方式和处理方法是怎样的吧。
一、死缓的执行方式是怎样死刑缓期执行,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即死刑缓期执行,又称死缓。
死刑缓期执行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
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前提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样,必须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
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死刑条款,或者所犯罪行不该判处死刑,就不能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例如,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在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同样也不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是区分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的界限。
什么是不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案件呢?一般是指该罪犯罪行虽然极其严重,但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共同犯罪中有多名主犯,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最严重的主犯已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主犯不具有最严重罪行的;被害人在犯罪发生前或者发生过程中有明显过错的,等等。
2002-09-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96726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发[2002]16号【发布日期】2002-09-28【生效日期】2002-09-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漆浩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9月28日法发[2002]16号)为了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维护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可以决定对某一项或者某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暂缓实施。
执行程序开始后,除法定事由外,人民法院不得决定暂缓执行。
第二条暂缓执行由执行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执行机构统一办理。
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应当制作暂缓执行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一)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二)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四)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
第四条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第三条决定暂缓执行的,应当同时责令申请暂缓执行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担保。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申请暂缓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要求继续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执行。
第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出具评估机构对担保财产价值的评估证明。
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对担保人、评估机构另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收到暂缓执行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将决定书发送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一)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二)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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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被暂缓执行后……
10月21日下午,广东省东莞市某刑场,抢劫犯杨国俊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兴许是应验了“人之将死,其言也善”这句老话,杨国俊临刑前无奈地说:一个人做了坏事是应该受到惩罚的;感谢你们去查我的身份,你们辛苦了……
案件回首
2001年6月15日晚9时,在东莞打工的杨国俊来到了茶山镇卢边村的一个养鹅场。
10时多,鹅场老板卢袁顺回来了。
晚上11时30分,杨国俊趁卢袁顺准备进房睡觉时,抄起墙边的一把铁铲,从背后向卢袁顺的头部猛力击打,致卢当场昏倒在地。
见卢倒地后仍有叫声,杨国俊即用拳头打击卢的头部,并用已断开的铁铲柄压住卢的喉咙致死。
此后,杨国俊掠走卢身上的280元人民币、手机以及从卢的睡房木箱里搜得的人民币260元。
丧心病狂的杨国俊将尸体拖到鹅场旁边的鱼塘丢弃后,再返回现场清洗遗留的血迹,于次日凌晨4时许逃离现场。
令杨国俊没想到的是,仅13个小时,他就被公安民警抓获。
真凶是谁
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结案后,东莞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国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杨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其并没有预谋杀人,只想把被害人打昏后劫财。
依据杨供认的犯罪情节和法医鉴定结论,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2002年8月23日,东莞中院的法官依法向被告人送达广东高院的终审裁定,可万万没有想到,在侦查、起诉和一审、二审中均没有对身份提出异议的杨国俊,却突然喊:我不是杨国俊,我没有杀人,我是帮杨国俊顶罪的……
情况紧急。
中院副院长黄锡明一而向陈国辉院长请示,一面召集市检察院和看守所的领导商议,决定依照法律规定,暂缓对杨国俊的死刑执行。
之后,一份书面报告也到了广东高院刑一庭。
力办铁案
8月27日,一个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共同组成的调查小组踏上了远赴贵州之路。
在杨国俊原籍水城县蟠龙乡,办案人员找到杨的母亲王仲英、嫂子崔凤书、姨夫邓仲益调查。
经辨认,三位被告人家属都确认罪犯照片正是杨国俊。
细心的法官们还仔细地询问了杨国俊的成长历程,结果显示:罪犯供认在案的情况与家属描述的完全一致。
9月初,法官们携贵州之行取得的证据到广东高院作汇报。
按理说,这些证据基本可以认定案犯就是杨国俊,此案可以审结了。
然而广东高院刑一庭却提出“要百分之百弄清杨国俊的真正身份,不能有半点含糊”,于是DNA亲子鉴定的方案随之实施:必须再赴贵州省水城县蟠龙乡找到杨国俊的母亲王仲英抽取血样,与杨国俊的血样作对比,看他们俩是否有亲子关系。
同月下旬,东莞中院刑庭法官张海亮等人再赴贵州,抽取了王仲英的血样。
经法医作DNA检验鉴定,王仲英与本案案犯亲生关系的概率为99.998949%。
据了解,这次的DNA鉴定花费两万元,前前后后两级法院的法官和院、庭领导们共十几次不遗余力地讨论、研究。
记者先后采访了东莞中院和广东高院的有关院、庭领导和本案的承办法官,本想听他们说说如何树立“铁案”意识,但听到的只有一个类似的答案:刑事案件就得这么办,案件再多也容不得一点点马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