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商事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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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商事组织法

生命有限。 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 合伙人的死亡、退出、破产都将导致合伙的解散;
2.3 合伙企业法 (重点)
合伙人至少有两人以上 (香港:少于20人) 法律基础: 合伙协议 agreement 较强的人和性;(合伙企业是“人的组合”)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针对普通合伙企业而言) 合伙企业一般不是法人
4、股份有限公司
数量:股东必须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上限(我国50人)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下限(我国:发起人2人-200人)
01
国籍: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必须超过半数。
02
1.人的条件
2.4.3 公司的设立
资本的条件
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英美国家:无 大陆国家:最低限额 我国: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3万; 个人独资公司,10万; 股份有限公司,500万。
各国规定不同; 介于商自然人和商法人之间的组织; 在我国,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企业地位(只是独立的商事主体)
Q: 合伙企业是法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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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普通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
有限责任的合伙人不能以合伙企业的代理人、受雇人、或保证人的身份参加工作
3、合伙企业的类型
1、基于合伙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 2、我国:合伙协议未规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影响业务情况下,可以退伙 3、BUT 但是要提前30天通知
1、任意退伙 it’s up to you
1、不是基于意思表示, 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some事由 2、我国:死亡、无民事行为能力、无偿债能力等
法定退伙
协议退伙

比较商事组织法课件

比较商事组织法课件

公司法、商业合作社法、股份公司法 等。
特点
德国商事组织法强调公司社会责任和 公共利益,同时注重保护员工和消费 者权益。
中国商事组织法
概述
中国商事组织法主要包括公司法 和其他商业组织形式的规定,旨 在规范商业组织的运营和管理。
特点
中国商事组织法注重国家宏观调控 和产业政策,同时保护投资者权益 。
重要法规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 业法等。
比较分析
01
各国商事组织法的共同点在于促 进商业活动、保护投资者权益和 规范商业组织的运营管理。
02
不同点在于各国法律文化和经济 发展背景的差异,导致法律规定 的具体内容和侧重点有所不同。
03
商事组织法的法律责任与监管
商事组织法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商事组织法规定了商事组织在违 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当 承担的民事责任。具体包括赔偿
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行政责任
商事组织法规定了商事组织在违 反行政法规时,应当承担的行政 责任。具体包括罚款、吊销营业在违 反刑法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具体包括罚金、有期徒刑等。
商事组织法的监管机构与监管方式
监管机构
商事组织法的监管机构主要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商务部门等。 这些部门负责监督商事组织的设立、运营和注销等环节,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 。
比较商事组织法课件
• 商事组织法概述 • 各国商事组织法比较研究 • 商事组织法的法律责任与监管 • 商事组织法的改革与发展趋势 • 商事组织法案例分析
01
商事组织法概述
商事组织的定义与分类
总结词
商事组织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组织,包括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
详细描述

国际商法第二章-商事组织法PPT课件

国际商法第二章-商事组织法PPT课件
2、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 组成
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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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 设立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
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企业的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以合伙 企业名义实施的行为,归属该合伙企业,由全 体合伙人承受其后果: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 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 民事责任,也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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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 合伙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
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
பைடு நூலகம்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合伙协议修改
或者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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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必须向合伙组织出资,合伙人出资 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 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 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技术等出资。合伙人 的出资是设立合伙企业的基本物质条件,也是 合伙人资格取得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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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准登记。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当当 场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登记机关应 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 决定。对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 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合伙企业以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 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 事经营活动。
(4)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企业 (5)内部结构简单,经营灵活,法律限制较 少

《国际商法》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进一步推动实践
尽管已经取得了一些实践成果,但国际统一化商事组织法的未来发展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加强国际合作与 交流,提高法律制度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是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
应对全球化和数字化的挑战
全球化和数字化的发展对国际商事法律环境带来了新的挑战。国际统一化商事组织法需要适应这些变化, 提供更加灵活和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以促进全球商业的可持续发展。
商事组织具有营利性、独立性和 法定性的特点。
商事组织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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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等类型。
合伙企业
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 有和控制的企业。
商事组织法的概念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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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组织法
调整商事组织的设立、变更、 终止及其内部组织关系的法律
公告与公告生效
商事组织完成注册登记后,需在法 定媒体上公告,公告发布后商事组 织正式成立。
商事组织设立的法律后果
取得法人资格
享有民事权利
商事组织一旦设立,即取得法人资格, 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民事权利能力。
商事组织在经营活动中享有法律规定 的各项民事权利,如财产所有权、知 识产权等。
承担民事责任
商事组织对其经营行为产生的民事责 任独立承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时,可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 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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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统一法律文件的制定
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
等国际统一法律文件的制定,为商事组织提供了统一的法律规范和争议
解决机制。
02

《商事组织法》PPT课件 (2)

《商事组织法》PPT课件 (2)

(二)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合伙放在民、商法典中加以规定。
大陆法系中的法国、日本承认合伙为法人。
(三)中国合伙法的发展
最新的《合伙企业法》,2007年6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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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资企业法的发展
独资企业常指一名自然人个人投资建立的 企业。
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一般都不承认其 有法人资格,投资者须以其全部财产对企业 的债务负责。
(三)中国公司法发展状况
自2006年1月1日生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仍作为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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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法的发展
(一)英美法系
英国:《1890年合伙法》,《1907年合伙法》
《2000年有限责任合伙法》承认合伙是法人。
美国:1914年《统一合伙法》和《统一有限合伙法》这 两个标准法已得到大多数州的采纳,美国的合伙法深受英国 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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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帕诉弗克斯案(1988)
1981年11月,被告(弗克斯)代表正在筹建中的弗克斯和 帕特勒公司(下称“公司”)聘请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库帕为 公司提供服务,原告(库帕)也知道该公司尚未正式成立。 1981年12月4目,公司正式成立,同月底,原告也完成了服 务,但该公司拒绝支付报酬。原告便控告弗克斯违约。
股份是计量公司股本的最小单位。
所有股份的总和构成股本。
授权资本制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不要求公司在其成立时就须将所有的授 权资本发行完毕,公司完全可以将一部分授权资本留待以后 适当的时候发行。
分期缴纳制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却要求公司在其设立时即须将所有授权
资本发行完毕,不过,大陆法系诸国也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
3.按股东份的价值,股份可

《国际商法》第2章_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第2章_商事组织法

《法国民法典》第1832条规定,“合伙为两 人或数人约定以其财产或技艺共集一处,以便 分享由其产生的利益及自经营所得利益的契约 。”
德国也主要采用契约法来调整民事合伙,《德 国民法典》705条规定,“各合伙人依合伙契 约互负以契约方法促进共同事业的完成,特别 负履行约定的出资义务。”
《日本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合伙契约因 各当事人约定出资以经营共同事业而发生效力 。”
我国《公司法》第167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本民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按损益分配比例 分担清偿责任,同时还规定,合伙的债权人在 其债权发生当时,不知合伙人损益分担比例的 ,对各个合伙人得就同等部分行使其权利。
2.连带主义 就是合伙的债权人,对于合伙债务,可以对合伙人中
2、核准登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 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 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 复,说明理由。合伙企业以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 在领取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 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法虽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但是 关于合伙的规定类似于法国,在“民法典”第 三编债权规定了合伙契约和隐名合伙,在“公 司法”中规定了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事实合伙
英美法承认口头或行为达成合伙协议 (oral agreement or just a handshake) 我国不承认
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和至少 一名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组成的企业。 其中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按出资比 例享受利润、分担损失,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商事组织法讲义.ppt

商事组织法讲义.ppt


二、合伙 合伙(Partnership)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 人为经营共同的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而 组成的企业。合伙企业是一种人的组合,合伙 人与合伙企业紧密联系,合伙人的死亡、退出 或破产等者将导致合伙的解散。合伙人对合伙 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大多数国家法律都规 定,合伙企业原则上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 法律人格。合伙企业也是数量较多的企业,但 仍以中小企业为主,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也 并不是很大协议退伙 A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C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D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A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B退伙不给合伙事务的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C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30日)
第三节 公司法律制度


一、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概念可 以表述为: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设立的, 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公司是法人, 具有独立人格,这是公司最重要的和最 基本的法律特征。公司有以下主要特征: 1、公司拥有自己的财产
2、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3、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4、公司有日常经营管理权 5、公司的存续一般不受股东变化的影响



4.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 总公司和分公司。 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 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总公司通常先于分公司而设立,在公司内 部管辖系统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 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 不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地位,但其设立程序简单。我国公 司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 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5.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的不同,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的 信用而非公司资本的多寡为基础的公司称为人合公司,如无限公 司;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的资本规模为基础的称为资合公司, 如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同时依 赖于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规模的公司,如两合公司。

第五讲-商事组织法

第五讲-商事组织法

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法定退伙
1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注意继承问题
2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3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 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4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5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法定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其除名
9、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合伙负责人,并经工商登记在册 的,其他合伙人以合伙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
A、对全体合伙人不生效
B、只有合伙负责人追认后才生效
C、对全体合伙人生效
D、只有经全体合伙人追认才生效
习题
➢ 10、甲乙丙三人,合买了一套机器设备。甲 欲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自己的份额,丙表示 不要,乙不置可否。三个月后,丁愿意购买 该份额,甲允诺,并接受了丁交付的5000元 款项。此时甲父知道此事也欲购买该份额, 甲又与其父签定了转让协议。此时乙丙也分 别向甲表示,欲购买甲的份额,甲的份额应 该转让给谁?
引导案例
王某与他人合作投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王某任法定代 表人。后来公司倒闭,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公司的债 权人要求王某偿还不足部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08— 国家—111)
(1)王某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无需承担公司债务 (2)王某是公司的投资人,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王某偿还 (3)王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王某偿
二、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但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 通合伙人。
不适用于
隐名合伙 不具有企业形态的合伙

第七章 商事组织法-2010版

第七章 商事组织法-2010版

第七章商事组织法商事组织是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其构成的法定要件有:必须有自己的商号,有固定的场所,拥有自主支配的财产,以营利为目的、以经营为常业,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设立的手续须符合法律规定等。

西方国家按照投资者的责任形式和程序,将商事组织的形式主要分为三种:个人企业、合伙和公司。

个人企业(individual enterprise)即独资经营企业,是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从事经营管理的企业。

个人企业是西方国家中数量最多的企业形式,大多属于中小型企业,对国民经济不起主要作用。

合伙(partnership)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合伙企业是一种“人的组合”,合伙人的死亡、退出或破产等都将导致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具备民事合伙的—般特征,同时又是最为发达、形式完备、最具稳定性的一类合伙。

合伙企业在西方国家中属于数量较多的企业形式,但由于其规模、组织、资金来源等方面的限制,一般归类于中小型企业,特别是家庭企业,因而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也不是很大。

公司(corporation)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公司是一种资本的组合,股东与公司之间是相互分离的。

股东的死亡、退出一般不影响公司的存续,股东对公司通常只负有限责任。

公司通常要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共同出资组成,个人企业一般不能称为公司。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公司制度的演变,有些国家的公司立法已允许一人公司的合法存在,公司股份全部归一个股东所有并不导致该公司的自动解散,中国、日本、美国等国家甚至允许直接设立一人公司。

在现代西方社会中,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公司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对社会经济生活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第二节合伙企业法一、合伙概述(一)合伙概念与法律特征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国际商法——02商事组织

国际商法——02商事组织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1
商事组织也称“商事企业”是指能够以自己的 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以盈利为目的并具目的的组织 ◆是商人的组织表现
2
公司是最重 要的商事组
织形式
3
第一节 独资企业
也称个人独资企业,指一个投资主 体单独出资设立、自己经营管理、自 担风险、独享收益,以出资者个人的 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 企业形式。
权利限制不能影 响第三人
合伙人在合伙业 务中的侵权行为 ,由企业承担
新加入合伙人对 债务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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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伙人责任
1. 首先应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 合伙各财合产伙不足人,应各合当伙承人承担担无无限限清连偿责任 3. 有约定,按约带定清比偿例分责担任;无约定,平均分
担 4. 超出分担的比例部分,可以追偿 5. 债权人可以向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追偿
1870年制定的美国合伙法至今任然有 效。
在英美法系国家,合伙基本上采取单 行法的形式。单行法是指一些单行条 例,一般英美法系采用判例法就主要 是单行法的模式,一般只规范某特别 领域或事项。民法部门中,合同法、
担保法属于单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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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要求的合伙人 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经营的必要条件
(1)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时,对不足 的部分,每个合伙人都有责任用其在合伙企业以外的个人财产 承担清偿责任,此乃无限责任;
(2)当企业的债权人对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的债权超过该合伙 人的应担份额时,该合伙人应在自己具有的清偿能力的范围内 满足债权人的权利要求,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 代替其它合伙人承担偿债责任,而不能以其应担责任的比例及 数额对抗债权人,合伙人的这种责任即为连带责任。当然,一 个合伙人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对超过应担份额部分,有权按约 定或法定的分担比例向其它合伙人追偿。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4
• 三、有限合伙企业
• 由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 人,与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 人组成的合伙企业。
• 无限责任合伙人负责业务执行,有限责 任合伙人负责业务监督。 • 主要适用于风险投资企业)萌芽时期 • 萌芽时期(中世纪到15世纪中叶) • 背景:意大利及其他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空 前繁荣的商业及发达的水上交通是其诱因与条 件。 • 典型的组织形式是: • 1.康枚达commenda。资本所有者不参加历险, 将资本托付给船舶所有者或其他人,由其经营 管理。 • 2.索塞特societas。由经营者拥有代理权,资 本所有者负无限责任。
萌芽时期公司的特征
• • • • • • • 具有明显的原始性,表现为: —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 —组织合伙性浓厚、不稳定; —投资短期性; —规模局限性; —责任无限性; —数量有限(自发、政府限制所致)
(二)近代公司的发展
• 背景:欧洲经济制度由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 经济空前繁荣,以大生产为特征的产业革命促进了 公司的飞速发展。 • 公司得到长足发展,表现为:
当代中国公司经历了五个阶段: 三
• 3. 工业、交通托拉斯63-65年 • 原为减少行政干预试办。63年第一个全国性的 托拉斯中国烟草工业公司成立,接管了全国62 个卷烟厂、1个复烤厂、1个机械厂、1个印刷 厂。64年8月又试办11个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到文化大革命停办。
当代中国公司经历了五个阶段: 四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
(二)近代公司的发展
• 5. 公司规模、数量大大增加
• 规模: • —1873年波士顿纺织制造公司成立时,股金30万美元, 20年后股本增长到100万美元; • —1902年,美国钢铁公司成立时,股金达到14亿美元。 • 数量: • —1863年英国新登记的有限公司达348家; • —1883年英国新登记的有限公司达1600家。 • 到19世纪下半叶,公司达到其发展的高潮期,到20世 纪初,公司以成为居主导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

商事登记制度的比较法研究

商事登记制度的比较法研究
登记程序繁琐
我国商事登记程序繁琐,导致申请人和审查机关 负担较重。
登记范围过宽
我国商事登记范围过宽,导致一些不必要的商事 主体被纳入登记范围。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方向
集中登记机关
我国应建立统一的商事登记机 关,实现登记机关的集中化。
简化登记程序
我国应简化商事登记程序,减 轻申请人和审查机关的负担。
各国商事登记程序存在较大差异,有些国家实行 电子化登记,有些国家则仍采用纸质申请方式。
登记范围比较
各国商事登记的范围不尽相同,有些国家对商事 主体资格进行全面登记,有些国家则只对特定事 项进行登记。
登记效力比较
各国商事登记的效力存在差异,有些国家赋予登 记簿以普遍的公示力和公信力,有些国家则不具 有该效力。
特征
商事登记制度具有法定性、公开性、自愿性、独立性和统一 性等特点。
商事登记制度的基本原则
公开原则
商事登记信息应当公开,供公众查 询。
统一原则
商事登记的程序和标准应当统一, 避免出现歧义和混乱。
自愿原则
商事主体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进行商 事登记。
公平原则
商事登记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歧 视或排斥任何一方。
2
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商事登记制度存在一些共性 ,如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信 息公示等。
3
一些国家的商事登记制度在改革和创新方面取 得了显著成效,如简化流程、降低成本、提高 效率等。
研究展望
01
未来可以进一步比较研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事登记制度,探讨其背后的制度 因素、历史文化背景等。
02
商事登记制度的比较法研究
xx年xx月xx日
目 录
• 商事登记制度的基本理论 • 各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比较研究 •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 完善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建议 • 结论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的发起人(promoter) 公司的发起人,是指负责筹建公司的人员,他们 的任务是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以达到设立公司 的目的。 发起人的资格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法 律一般不加以限制。 发起人对他们所设立的公司负有忠实的义务。 对于发起人在发起公司的过程中以公司的名义所 订立的合同,即所谓“发起人合同”(promoter's contract)或“设立前合同”(preliminary contract ),对其效力各国公司法有不同的规定。
*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二节 公 司
二、公司的概念与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 • 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是指数人出于共同的目的 而进行的组合,一般是为营利而经营业务,同时, 对于合伙难以胜任的联合,也往往采用这种组织 形式。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法确认公司有两个基 本属性,即法人与有限责任。 • 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 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这区别于公法人、财团 法人与公益性社团法人,是一种最具有普遍性的 企业组织形式。
*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二节 公 司
为简便起见,一般将公司分为四种有代表性的公 司,即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 与股份有限公司。 • 1.无限责任公司(un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 2.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 3.两合公司(joint venture company); • 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by shares) 。
第二节 公 司
同样重要的是法院对公司表现出的支持态度。从 一开始,美国法院就持赞同的观点,把公司看做 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一种方法: 1、马歇尔法官通过“达特茅斯学院案”(1819年)的 判决,为公司的发展奠定了最初的基础。 2、此外,塔尼法官作出了推动公司发展的判决。直 到塔尼法官对“奥古斯塔银行诉厄尔案”(1839年 )作出判决之后,公司才真正地用来为美国的经 济发展服务。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个 人独资企业应有确定的住所和开展其业务所必备的 相关条件,企业应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法 定住所,并应有开展业务所需的必要环境、设施等。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应有适量的从业 人员,其人数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 应。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第四节 公司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商事组织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二)特点 二、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 (一)个人企业 (二)合伙 (三)公司 三、商事组织法的概念
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
商事组织有各种各样的组织 形式,不同类型的商事组织 在法律地位、设立程序、投 资者的收益与责任、资金的 筹措、管理权的分配、税收 等方面均有很大不同。选择 适当的法律形式,对于企业 的发展以及投资者期望的实 现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根 据大多数国家商法的规定, 商事组织主要有三种基本的 法律形式,即个人企业、合 伙和公司。
律人格,也就是作为法律
上主体的资格等。
名称
商事组织
营利
成员 资本
商事组织的特点
⒈ 独立性
商事组织可依法以自身名义实施商事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 务,拥有法律上可以独立存在的人格,表现为独立的名称、责任、财产 意思能力。从而有别于其内部组织机构,与其成员有不同程度的分离。
⒉ 营利性
(一)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则属个人投资设立的、采取独 资企业这一组织形式的一类企业。为规范这 类企业,我国于1999年8月30日九届人大常委 会第11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 业法》,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 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 任的经营实体。”

第9章商事组织法

第9章商事组织法
第七章商事组织法
学习内容





比较和总结各主要商事组织法律特征的 异同; 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主要法律制度; 掌握合伙企业的运行规则和法律制度; 掌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 立、组织机构、变更、解散、清算及其 对内对外法律关系; 熟悉以公司法为主的中国商事组织法律 制度。
结构
商事组织法概述 独资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 公司法 中国商事组织制度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 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主要法律特征


(1)合伙人应为两人以上。。 (2)合伙企业的成立以合伙人间 的协议为基础。 (3)各合伙人必须对合伙企业的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公司资本




(一) 资本制度的三种类型 (1)法定资本制。 (2)授权资本制。 (3)折衷资本制。
(二) 公司资本构成
1.货币出资 2,实物出资 3.无形财产出资

(三)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1.股份的概念和特点 股份是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 位,也是股东权益的计量单位。
四、公司的治理结构
特点




投资主体 设立程序 投资比例、出资及缴付方式 组织机构
(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 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共 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 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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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rle和Means认为,股东对于代理成本的监督是无能为力 的,你是否同意这一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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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ory of the Firm and Capital Markets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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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ory of the Firm and Capital Markets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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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ory of the Firm and Capital Markets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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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ory of the Firm and Capital Markets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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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ory of the Firm and Capital Markets (8)
• Question 8 at pp.24-25.
Ronald Coase, The Nature of the Firm, 4 Economics 386, 1937. [中文译 本???]
Law issues • Roberta Romano, Foundations of
Corporate Law[公司法基础(影印本)], 法律 出版社,北京,2005年3月第一版. • Brian R. Cheffins, Company Law: Theory, Structure and Operation[林华 伟 等译],法律出版社, 北京,2001年4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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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ory of the Firm and Capital Markets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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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poration Laws ·Financing the Corporation ·Internal Governance Structures ·External Governance Structures: The
Market for Corporate Control ·Securities Regulation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来自•Content
·Theory of the Firm and Capital Market ·Leg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orporation:
Limited Liability ·The Production and Structure of
比较商事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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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5日星期三
比较商事组织法
法律硕士课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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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bliography
• Any Textbooks you studied before • A research paper on any Corpo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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