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监理工程师更换通知
甬建发〔〕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建发〔〕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程施⼯现场关键岗位⼈员管理暂⾏办法的通知甬建发〔〕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程施⼯现场关键岗位⼈员管理暂⾏办法的通知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程施⼯现场关键岗位⼈员管理暂⾏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9〕269 号)各县(市)、区建设⾏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设⼯程施⼯现场关键岗位⼈员的管理,进⼀步明确建筑市场各⽅主体责任,完善企业⾃控、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施⼯现场管理⽔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建设⼯程施⼯现场关键岗位⼈员管理暂⾏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附件:宁波市建设⼯程施⼯现场关键岗位⼈员管理暂⾏办法第⼀条为加强对建设⼯程施⼯现场关键岗位⼈员的管理,进⼀步明确建筑市场各⽅主体责任,完善企业⾃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管的⼯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施⼯现场的管理⽔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宁波市⾏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程的施⼯现场关键岗位⼈员的管理,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程施⼯现场关键岗位⼈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员”),是指在施⼯现场从事⼯程管理的相关⼈员,包括项⽬经理(含分包⼯程项⽬经理)、项⽬技术负责⼈、施⼯员、质量员、安全员,项⽬总监理⼯程师、专业监理⼯程师、监理员。
关键岗位⼈员必须是本单位⼈员。
本单位⼈员是指仅与本单位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但企业聘⽤退休⼈员或⾏政事业单位停薪留职⼈员等可保留原单位的⼈事或者劳动合同、⼯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监理工程师证书换发时间安排及地点公告
监理工程师证书换发时间安排及地点公告各位监理工程师:为了方便广大监理工程师办理证书换发手续,本单位决定在近期开展相关工作。
具体时间安排及地点公告如下:一、换发时间安排本次换发工作将于2022年5月1日开始,至2022年6月30日结束。
换发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00至下午4:00,下午不安排证书换发工作。
请监理工程师合理安排自己的时间,尽快前往办理。
二、换发地点本次监理工程师证书换发地点设在本单位所在地的办公楼1楼大厅。
具体地址为XXXXXXXX(地址省略),请监理工程师前往办理时提前查询地图或导航软件,以便顺利到达。
三、所需材料在换发证书时,请监理工程师携带以下材料:1.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于核对个人身份信息,确保证书换发的准确性。
2. 原监理工程师证书:作为换发证明,必须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3. 证书换发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证书换发现场领取或提前从本单位官网(XXXX网址)下载,填写完整并签字后携带。
4. 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尺寸为35mm x 45mm,白底彩照,用于新证书的照片上传。
提醒:请监理工程师务必确认所携带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减少因遗漏或错误材料导致的办理延误。
四、其他注意事项1. 证书换发过程中,请保持排队秩序,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导。
2. 换发证书期间,如有特殊情况或疑问,可向现场工作人员咨询或拨打我们的服务热线(XXXXXXX)咨询。
3. 换发证书期间,请监理工程师保持手机通畅,以便接收我们可能发送的相关通知和提醒。
最后,感谢广大监理工程师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理解!希望大家合理安排时间,尽早办理换发手续。
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欢迎随时联系本单位。
祝各位工作顺利!XXXX单位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中标后项目经理变更函
附件二:
中标后项目负责人变更申请表
所需附件材料要求:
一、施工项目项目负责人变更按省建设厅苏建招[2005]580号文执行,可变更情形如下:
1.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2.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暂停或者吊销担任项目经理的资格的;
3.不能胜任所承担的工程任务,发包人要求更换的;
4.变更工作单位的;
5.罹患严重疾病需要治疗或者休养,时间在一个月以上或者超过合同工期二分之一以上的。
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如下:
1.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同意其变更项目负责人的证明;
2.属于以上第3种情形的,提供发包人、监理单位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通知。
该通
知应经发包人及其现场工程师签署,实行监理的,还应当经监理单位和总监签署;?
3.属于以上第4种情形的,应提供原企业出具的离职证明;
4.属于以上第5种情形的,应提供由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的医疗机构出具,经主治医
师签名的疾病诊断书和住院、休养证明。
二、监理项目总监变更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省建设厅苏建工[2007]168号文,可变
更情形如下:
1.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2.调离原单位的;
3.建设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工作不满意要求变更的;
4.总监理工程师需长期脱产学习的;
5.不再具备从业资格的;
6.因受行政处罚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
需提交的材料:提供单位有关证明材料和建设单位同意变更证明。
如是政府投资项目中标项目负责人(总监)变更,则执行省建设厅、监察厅苏建招[2009]140号文第二十二条对原中标项目负责人(总监)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承接工程的规定。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17•【文号】铁建设[2007]176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07]176号)现将《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
请各单位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建设管理司。
2007年9月17日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施工安全、建设投资和环境保护等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小型铁路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铁路工程监理实行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负责,总监理工程师受监理单位委托具体负责项目监理工作的制度。
第五条铁道部鼓励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加强人才培训和队伍建设,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能力和监理工作水平。
第六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理工作委托第七条依法必须实施监理招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
监理招标一般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含客运专线项目)。
选择监理单位应主要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能力、技术水平等因素。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的规模、技术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监理标段。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压证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压证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21•【字号】成建委[2012]60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压证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2012]606号)各区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项目建设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实施压证施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71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特点,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程序和办事流程,加强政府监管,避免管理缺位,现就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涉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压证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我市五城区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开工建设时,统一实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压证施工管理,中标单位须按中标通知书上明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办理相关压证手续,中标通知书未明确的以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为准(相关程序详见附件一)。
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每个项目经理、总监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特殊情况下允许项目经理、总监承担同一行政区域内的2个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三、工程建设期间,项目经理、总监原则上不得更换,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须经建设业主书面同意,并按投标承诺接受业主处罚后,到市建委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具体办理程序详见附件二)。
四、工程建设期间,因特殊原因确需借用所压项目经理、总监证件的,须明确原因及借用时限(办理程序详见附件三)。
五、工程竣工并完善相关技术资料(取得规划、施工许可证等)后,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向市建委申请退还项目经理、总监资质证书(办理程序详见附件四)。
委托监理合同补充条款之关于人员更换约定
补充协议条款1、监理人员及施工阶段监理人员配置详见附件一《工程项目监理人员组成一览表》及附件二《施工阶段监理人员配置计划》。
本工程现场总监为先生,其他包括附件表列明的监理人员,具体人员详见上述《工程项目监理人员组成一览表》。
1.1、总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本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监理其他项目。
每周到现场工作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且每天工作时间不少于6小时。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现场工作,需要提前向委托人请假。
休息日及节假日遇特殊情况需要到现场处理紧急事务,必须在接到委托人电话通知后的2个小时内赶到。
1.2、总监代表、各专业监理工程、监理人员必须专职,在本合同约定监理期间,不得再兼任其他项目部的任何职务。
项目监理部依据现场情况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并将作息时间表上报委托人。
总监及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应保证24小时联络畅通。
1.3、除总监外其他监理人员应以委托人认可的监理方阶段人员配备计划(监理人进场前提交委托人并经审核批准)为考核依据,保证该阶段到岗人员每人每周工作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
项目监理部在休息日或节假日应合理安排值班人员,确保施工的正常进行。
监理人员请假、休假,监理部应做好相关安排工作并告知委托人代表相关情况,在得到委托人代表同意之后方可请假、休假,不得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
不得出现2人以上同时请假、休假的情况(如遇特殊情况需经委托人常驻代表同意)。
监理人员在正常上班、节假日值班、夜间值班期间脱岗,每人次对监理人罚款500(伍佰)元。
1.4、工程中标后,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更换投标时确定的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合同期内,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
若确实需要更换监理人员,必须获得委托人批准,更换的监理人员资质应不低于被更换的监理人员资质。
1.5、监理人不得随意更换本项目总监,每更换一次,承担违约金100000(拾万)元整,同时承担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若总监不能胜任本项目监理任务,监理人必须立即更换总监(替换的总监人选必须经委托人同意)并需承担违约金100000(拾万)元整。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 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 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现场管理变更及销号实施细则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现场管理变更及销号实施细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12]1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12]1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的动态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的行为,促进我市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凡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从工程开工到竣工,相关单位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当现场管理中确需对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现场实施变更和销号的应按本细则办理。
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
三、当项目经理发生《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办理更换手续,先至相对应的市、区招标办扫描新任项目经理履职承诺书后,填写《项目经理更换审批表》,并持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对应的监督部门负责人(区站站长或总站监督科长)签字签章确认后上报市质安监总站总师办;由总师办统一上报总站站长及建委分管主任签证。
签证完毕由总师办按规定实施更换登记和加、解锁工作。
四、当项目总监发生《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项目总监应办理更换手续,先至相对应的市、区招标办扫描新任项目总监履职承诺书后,填写《项目总监更换审批表》,并持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对应的监督部门负责人(区站站长或总站监督科长)签字签章确认后上报市质安监总站总师办,由总师办统一上报总站站长及建委分管主任签证。
签证完毕由总师办按规定实施更换登记和加、解锁工作。
五、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对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提交的《项目经理更换审批表》或《项目总监更换审批表》所涉及的相关证明料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重新提交,未提交相关资料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规定201243号
庆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庆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庆建发[2012]43 号各县(区)建设局、局属各单位,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庆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规定(暂行)》,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庆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规定(暂行)》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主题词:施工现场人员管理通知庆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2年3月1日印发共印400份庆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规定》以及甘肃省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从业活动的管理和考核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施工企业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资料员等持证上岗的管理人员和工程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监理员。
第三条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对市直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制定投标文件时,要按照相关规定配齐配足符合要求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
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监理企业人员配备必须与中标通知相符。
2010版广东省统表监理用表(完整版)
实用标准文档
文案大全总监理工程师任命通知书
GD220201□□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致(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要求,我单位委派出任该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授权其履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中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职责,代表公司行使《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规定范围内约定的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开展监理工作。
若你方对该总监
理工程师的人选有异议,请在接到此任命书后3天内与我单位联系。
附件: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监理单位(法人章)
法人代表:
日期:年月日抄送(仅此表):(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
2024年水利监理工程师考试《目标控制》时间、数字、计算公式考点归纳
2024年监理工程师考试《目标控制(水利)》时间、数字、计算公式考点归纳质量篇考点一、跟踪检测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跟踪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7%,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10%。
考点二、平行检测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平行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5%。
考点三、承包人应依发包人提供的基准点、基准线以及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精度要求,在7d内测设完成施工时的施工控制网,并将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d内批复承包人。
考点四、土料填筑分为结合面处理、卸料及铺填、土料压实、接缝处理4个工序,其中土料压实工序为主要工序:结合部位处理。
分段碾压时,相邻两段交接带碾压迹应彼此搭接,垂直碾压方向搭接带宽度应不小于0.9~0.5m;顺碾压方向搭接带宽度应为1.0~1.5m。
考点五、混凝土浇筑质量控制点(1)施工拌和配合比混凝土拌和应严格湛守按照泥凝土施工拌和配合比签发的提凝土配料单,不应擅自更改。
(2)铺筑砂浆。
基岩面和混凝土施工缝面浇筑第1仓混凝土前,宜先铺一层2~3cm厚的水泥砂浆,铺筑均匀平整,无漏铺。
(3)平仓振捣。
入仓混凝土应及时平仓振捣,不应堆积。
平仓分层厚度不大于振捣棒有效长度的90%,铺设均匀,分层清楚,无骨料集中现象。
混凝土振捣时,振捣器垂直插入下层5cm,有次序,间距、留振时间合理,无漏撮、无超振。
考点六、混凝土铺筑碾压质量控制点如下:(1)运输和卸料。
运输机具应在使用前进行全面检查清洗。
各种运输机具在转运或卸料时,出口处混凝土自由落差均不宜大于1.5m。
(2)铺筑和平仓。
硬压混凝土铺筑层应以固定方向逐条带铺筑。
坝体迎水面3~5m范围内,平仓方向应与坝轴线方向平行,不允许与坝轴线垂直。
(3)碾压方向及碾压搭接。
坝体迎水面3~5m范围内,碾压方向应平行于坝轴线方向,不允许与坝轴线垂直。
碾压作业应采用搭接法,碾压条带间搭接宽度为100~200mm,端头部位搭接宽度不少于1m。
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监理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建委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有关规定二О一一年五月十二日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监理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整顿规范监理行业活动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监理合同备案凡在乌鲁木齐地区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含经济(头)区、高新(新市)区、米东区、乌鲁木齐县],工程监理企业应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到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或在备案中弄虚作假的,将给予监理单位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外省监理企业在合同备案时需提供进疆备案册,所有备案人员需同进疆备案册备案人员一致。
外地监理企业在合同备案时需提供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开具的外出介绍信,备案人员需同外出介绍信中人员一致。
本地监理企业外出承揽工程的,由市建委出具外出介绍信,在开具介绍信时,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报告(需注明具体外出人员名单);法人代表委托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3.27•【文号】建市[2012]46号•【施行日期】2012.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2]4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工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00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 -2012-0202),现印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
在推广使用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本合同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002)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附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监理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2. 工程地点:;3. 工程规模:;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变更管理的通知
附件2: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变更管理的通知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规范合同履约行为,遏制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只投标不履约、中标企业随意变更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等不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变更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鹤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变更管理。
二、注册建造师只能担任一项与其执业资格、技术职称相适应的工程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顾多项工程项目经理。
注册监理工程师一般担任一项与其执业资格、技术职称相适应的工程项目总监,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工程项目总监时,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项目。
对于同一工程项目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且同一地点、同一施工单位承建或同一监理单位承揽的建设项目,可以视为一个工程项目。
但不得超过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不得超过企业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范围。
三、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中标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必须是投标文件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且与施工、监理合同及施工许可证载明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保持一致。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
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违约责任条款。
四、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变更后,到项目管辖权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变更后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不得低于原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等级、工程业绩等应符合招标文件有关要求。
对于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关于完善工程项目人员变更手续的通知
关于完善工程项目人员变更手续的通知
根据公司有关程序文件、制度,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项目公司对监理及承包商的组织机构管理,提高项目公司管理效率,减少企业风险,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严肃现场专业人员管理,现确认相关管理用表。
各施工单位如发生组织人员机构变更,需按照表格规定要求,将全部(含附件)内容准备齐全,上报监理,由监理审核后上报给项目公司,统一进行回复,经项目公司批准后才能进行变更。
变更手续主要包括以下几点要求:
1、项目经理及总工发生变更时,要附上中标单位调令,中标单位报审表,人员资质等。
2、更换人员的资质不应低于原合同对应人员资质。
3、现场施工组织人员机构发生改变时应及时将更新的组织人员机构名单上报项目公司。
附表:
项目人员变更报审表29
承包单位申请表(通用)30
组织人员变更表31
监理人员变更报审表32
项目人员变更报审表
承包单位申请表(通用)
制表机关:承包单位:工程名称:批文文号:。
合同管理——第七章
合同管理——第七章1、根据《标准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不包括()阶段。
[单选题] *A、设计B、招标C、施工D、决策(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设计施工总承包的特点。
其工作内容包括设计、招标、施工、试运行全过程或部分过程。
2、根据《标准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不属于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优点的是()。
[单选题] *A、可以缩短建设周期B、减少承包人的索赔C、固定工期、固定费用D、设计是最优方案(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设计施工总承包的特点。
选项D,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缺点是:设计不一定是最优方案;减弱实施阶段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管理。
3、建设工程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的不利因素是()。
[单选题] *A、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的监督力度降低(正确答案)B、承包人的工程索赔增多C、工程投资控制难度增加D、发包人的工程风险加大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设计施工总承包的特点。
虽然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也聘请监理人(或发包人代表),但由于设计方案和质量标准均出自承包人,监理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力度比发包人委托设计再由承包人施工的管理模式,对设计的细节和施工过程的控制能力降低。
4、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总承包合同后,对设计、招标、实施过程的管理均仅进行宏观控制,简化了管理的工作内容,反映了建设项目总承包()的特点。
[单选题] *A、单一的合同责任(正确答案)B、减少设计变更C、减少承包人的索赔D、缩短建设周期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设计施工总承包的特点。
单一的合同责任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总承包合同后,合同责任明确,对设计、招标、实施过程的管理均仅进行宏观控制,简化了管理的工作内容。
5、2012年9部委在颁布标准施工合同文件的基础上,颁发了《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其()与标准施工合同的要求相同。
[单选题] *A、招标文件和合同专用条款的使用要求B、投标文件和合同专用条款的使用要求C、招标文件和合同通用条款的使用要求(正确答案)D、投标文件和合同通用条款的使用要求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现场监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现场监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8.12•【字号】•【施行日期】2016.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现场监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升项目监理工作质量,充分发挥监理作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及《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现场监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落实监理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项目监理机构工作到位(一)、规范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工程监理企业应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及合同约定,根据工程进度按照监理规划中的人员进退场计划向现场派驻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的最低人员配置不应低于《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检查标准》(DBJ51/T060-2016)第3.1.4的规定。
当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有较大变动调整时,人员进退场计划应重新制定。
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设备、标准规范和常规检测工具等,实现项目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
(二)、规范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管理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为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依照《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相关要求履行职责。
当一名总监理工程师需要同时担任多项非异地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后履职,在监理合同履约期间,其同时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最多不得超过三个。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27•【字号】渝建发[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35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全市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从业资格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人员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监理注册执业证书》)、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颁发的《重庆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重庆市监理员岗位证书》。
二、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证书获取(一)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47号)规定,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可取得《监理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重庆市监理工程师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经市城乡建委统一组织的监理业务培训,考试成绩通过,由市城乡建委颁发《重庆市监理工程师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
取得《重庆市监理工程师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并受聘于一个工程监理单位的人员,经市城乡建委登记,可取得《重庆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三)重庆市监理员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市城乡建委统一组织的监理业务培训,考试成绩通过,由市城乡建委颁发《重庆市监理员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
取得《重庆市监理员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并受聘于一个工程监理单位的人员,经市城乡建委登记,可取得《重庆市监理员岗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