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38号――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38号――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38号――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8.27•【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38号•【施行日期】2012.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38号)为推进再生铅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环保水平,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了《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现予公告。
附件: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2012年8月27日附件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为规范、引导再生铅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工信部联节〔2011〕51号)等规定和要求,制定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
一、项目建设条件和企业生产布局(一)新建或者改、扩建再生铅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土壤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情况,要依据产业布局和国家相关规划严格审批再生铅项目,抑制盲目扩张。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以及食品、药品等对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划定的重点区域和因铅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内不得新建再生铅项目。
已在上述区域内生产运营的再生铅企业要根据该区域有关规划,依法通过搬迁、转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再生铅企业厂址选择应符合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的要求。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解读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解读为促进我国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行业投资行为,2012 年 5 月 11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以公告的形式联合发布了《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为促进《准入条件》的贯彻实施,特对其进行解读。
1、为什么要制定《准入条件》铅蓄电池产品历史悠久,广泛应用于交通、电力、通讯、银行等重要行业和领域,是目前化学电池领域中市场份额最大、使用范围最广的产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短时期内难以被其他产品所取代。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铅蓄电池生产行业主流企业的技术水平得到了较大提高,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铅蓄电池生产国和最主要出口国之一,产量超过世界总产量的 1/4。
但是,我国铅蓄电池行业在取得显著发展成就的同时,也存在小组装企业多、自动化程度低,环保设施投入不足、环境污染严重,职业卫生管理有待加强等问题。
特别是去年以来,我国部分地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铅污染事件频发,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我国铅蓄电池行业管理和环保治理,已成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
国家高度重视铅蓄电池生产行业造成的铅污染问题。
国务院2领导多次做出重要指示,要求从根本上加强治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加强铅蓄电池行业结构调整、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
为落实《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加快我国铅蓄电池生产行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特制定《准入条件》。
2、为什么要严控新建项目据统计,目前全国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达1800 多家,其中不到 200 家的大型企业生产了全国铅蓄电池总产量的 70%;另有半数以上年产量在 5 万千伏安时以下的小型和微型企业,这些企业的存在造成了大量环保和监管等问题。
目前,我国铅蓄电池行业存在着企业数量过多、产能过剩、产业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
系 列生 产 能力 , 同 ) 下 。淘 汰 1万 吨/ 以下 再生 铅 年 生 产 能力 , 及坩 埚 熔 炼 、 接 燃煤 的反 射 炉等 工 以 直 艺及 设 备 。鼓 励 企业 实 施 5万 吨/ 以 上改 扩建 再 年 生铅 项 目 。 2 1 到 0 3年 底 以前 淘 汰 3万 吨/ 以下 的 年
产业 布局 和 国家相 关规划 严格 审批 再 生铅 项 目, 抑
污 染控 制技 术 规范 》 H 1 ) 确保 废水 、 ( J5 9 , 废气 等排
放 符合 国家 相关 环保标 准 。
三、 能源 消耗 及资 源综合 利 用
制盲 目扩 张 。 ( ) 国家法 律 、 规 、 章 及 规划 确 定 或 县 二 在 法 规 级 以上人 民政 府批 准 的 自然保 护 区 、 生态 功能 保 护 区、 景名胜区、 风 饮用 水 水 源保 护 区等需 要 特 殊保 护 的地 区 , 中 城 市 及 其 近 郊 , 民集 中 区 、 养 大 居 疗 地、 医院 , 以及 食 品 、 品等 对环 境条 件 要求 高 的企 药 业 周 边 1公 里 内 , 《 在 重金 属 污 染 综 合 防 治 “ 二 十 五 ” 划 》 定 的重 点 区域 和 因铅 污 染 导致 环 境 质 规 划 量 不能稳 定 达标 区域 内不得 新建 再生 铅项 目。 已在
( ) 二 单独 处 理 含铅 废 料 的新 建 、 改建 、 扩建 再 生 铅项 目综 合 能 耗 应 低 于 10千 克 标 准 煤/ 铅 , 3 吨 铅 的总 回收率 大于 9 %. 水实 现全 部循 环利 用 。 8 废 ( ) 三 现有 再 生 铅企 业 综 合 能 耗应 低 于 1 5千 8 克标 准 煤/ 吨铅 , 的 总 回收率 大 于 9 % , 铅 6 冶炼 弃 渣 中铅含 量 小 于 2 %,废 水循 环 利 用率 应 大于 9 %。 8 现有 再 生铅企 业综 合能 耗 指标应 在 2 1 底前 达 0 3年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1.29•【文号】工信部联消费[2012]569号•【施行日期】2012.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12〕5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厅(局):为贯彻实施《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铅蓄电池行业管理工作,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和产业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共同研究制定了《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按照《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认真组织好本地区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初审、上报等相关管理工作。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李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邮编:100846 电子邮箱:*****************.cn电话:************传真:************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2012年11月29日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顺利实施《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开展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准入条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负责本地区铅蓄电池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组织企业提出准入公告申请,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铅蓄电池行业准入的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协会和专家,对各省报送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
1
规定要求。 二、生产规模、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废铅蓄电池预处理项目规模应在 10 万吨/年以上,
预处理-熔炼项目再生铅规模应在 6 万吨/年以上。 (二)再生铅企业应建有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再
生铅及铅合金锭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发布的相关标准规定。 (三)对于含酸液的废铅蓄电池,再生铅企业应整只含
3.申请企业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客观,如有伪 造、编造、变造和隐瞒等虚假内容,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填 报企业承担。
4.申请企业须严格按照申请书要求,在所选项目对应的 “□”内打“√”,并认真填写相应内容。在填写时应注意 正确的计算单位。
5.企业应同时提交本申请书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其中电 子版以及所附照片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后统 一发送至 hbc@。
2
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废铅蓄电池预处 理及熔炼设备必须配套负压装置。不得直接熔炼带壳废铅蓄 电池,不得利用直接燃煤或喷煤式反射炉熔炼含铅物料。
三、能源消耗及资源综合利用 再生铅企业必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能源计量器 具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17167-2006)的有关要求,符合《再生铅单位产品能源 消耗限额》(GB25323-2010)标准要求。预处理-熔炼企业 熔炼工艺能耗应低于 125 千克标煤/吨铅,精炼工序能耗应 低于 22 千克标煤/吨铅,铅总回收率大于 98%,熔炼废渣中 铅含量小于 2%;废铅蓄电池预处理工艺综合能耗应低于 5 千 克标煤/吨含酸废电池。 四、环境保护 (一)再生铅项目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要求。 (二)再生铅企业应达到《再生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 标体系》(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 年公告第 36 号)规定的“清洁生产企业”水平。 (三)再生铅企业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 法》有关规定依法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符合《废 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2009)的相关 要求。破碎分选废铅蓄电池后的塑料应经过清洗并满足《废
再生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再生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目次前言 (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评价指标体系 (3)5 评价方法 (11)6 指标解释与数据来源 (12)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指导和推动再生铅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再生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
本指标体系依据综合评价所得分值将清洁生产等级划分为三级,Ⅰ级为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先进;Ⅱ级为行业清洁生产水平中等;Ⅲ级为国内清洁生产水平一般。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本评价指标体系将适时修订。
本指标体系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指标体系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发布。
本指标体系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指标体系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1 适用范围本指标体系规定了再生铅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指标体系将清洁生产指标分为六类,即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和能源消耗指标、资源综合利用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产品质量指标和清洁生产管理指标。
本指标体系适用于再生铅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评估,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公告等清洁生产管理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指标体系不适用于本体系未涉及的含铅废渣综合利用企业,以及原生矿合并处理含铅废料的企业的清洁生产和环境管理制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标体系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指标体系。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T 469 铅锭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21181 再生铅及铅合金锭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HJ447 清洁生产标准铅蓄电池工业HJ512 清洁生产标准粗铅冶炼业HJ513 清洁生产标准铅电解业HJ519 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T 164按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364 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规范(试行)《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工业与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2012年第3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3 术语和定义3.1再生铅再生铅是指以废铅管、废铅板、废电缆铠装或废铅蓄电池中铅膏(泥)、栅板、碎铅等含铅废物为原料,经过还原熔炼和火法精炼(或电解精炼)等生产、加工工艺,获得粗铅锭、精炼铅锭、电解铅锭和铅合金等再生铅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再生铅企业面临环保和行业准入两道门槛
--●再生铅企业面临环保和行业准入两道门槛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作为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重点行业,2015年年底前仍未通过环保核查和不符合《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落后产能将被淘汰。
然而,期限日益临近,再生铅企业却过关者寥寥。
2014年8月,环境保护部公布了第三批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名单。
自2013年4月公布首批通过环保核查的企业名单以来,历时近一年半共有50家企业入围,而再生铅企业仅占5席。
除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春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同在第二批之列,保定港安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风帆股份有限公司有色金属分公司、新乡市亚洲金属循环利用有限公司此次新晋入围。
为何企业的申报积极性不高?在环保风暴、产能淘汰的双重压力下,再生铅行业能否实现突围?大势所趋不报不行近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学院在浙江省长兴县举办的全国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和行业准入审查培训会,俨然成了一场动员会,主管环保核查和行业准入审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相关负责人敦促地方工信、环保部门及参会企业尽快完成申报及后续相关事宜。
“再生铅行业准入审查工作原计划在去年年底完成,但一些企业对这项工作并没有给予足够的认识。
”工信部节能司综合处副处长王孝洋强调,在铅污染问题上,环保监管和行业管理要求只会越来越严,企业不要抱侥幸心理,应抓紧时间把环保核查和行业准入的工作完成。
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综合处的周奇对目前企业申报环保核查积极性不高也十分困惑。
“按照准入条件要求,两部门协商将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作为行业准入审查的前置条件,企业应先通过环保核查后方能开展行业准入审查,但现在给企业留下的时间已经不多。
因此,我们与工信部沟通后进行了有益的变革,让环保核查和行业准入审查同步进行。
”他透露,现在,各企业不必等环保核查的结果公布后再申报行业准入审查,不过在最终发布结果上仍按照先发布环保核查公告、再发布行业准入公告的顺序进行。
《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解读
范条件 》 ( 以下简 称《 规 范条 件 》 ) , 现就《 规 范条 件 》 有
关 内容 解读 如下 :
问题 1 : 《 规 范条 件》 出台的背 景是 什 么?
再 生 铅 是 我 国铅 工业 可 持 续 发 展 的重 要 组 成
等 配套 环保 没施 和技术 ” 、 “ 需 脱硫 处 理 或熔 炼尾 气
运 输 过程 中 自然 破 损 的废 铅 蓄 电池 得 到 安 全 合 适 的处 理 提供 了相 应依 据 , 问题 3 : 《 规 范条 件 》 在 能 源 消耗 及 资 源综 合 利
用方 面提 出了哪 些要 求?
制造 2 0 2 5 ) ) 、 《 工 业 绿色 发 展规 划 ( 2 0 1 6 — 2 0 2 0年 ) 》
相继 出 台 , 对 再生 铅 产业 发 展提 出 了新 的更 高 的要 求; 另一方面 , 《 再 生 铅行 业 准 入 条 件 》 主 要 针 对 已 经通 过环 保核 查 的再 生铅 企 业才 能 申请 。 由 于环 保 部从 2 0 1 5年 开 始 不 再 组 织 对 再 生 铅 企 业 进 行 核 查, 因此 , 《 再生 铅 行业 准入 条 件 》 难 以实 施 。此 外 , 随着再 生 铅产业 规 范 化程 度 不断 提 高 。 相 关 政策 的 针对性 和操作性 也 需要 进一 步加 强 。 因此 , 对《 再 生 铅 行 业 准 入 条件 》 适 时 进行 修 订并 出 台 《 规 范 条
方面 要求 有哪些 变 化?
问题 4 : 《 规 范 条件 》 在环 境 保 护方 面 主 要做 了
哪 些新 要 求?
在环境保护方面 , 《 规范条件》 与原 《 再 生 铅 行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解读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解读为促进我国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行业投资行为,2012 年 5 月 11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以公告的形式联合发布了《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为促进《准入条件》的贯彻实施,特对其进行解读。
1、为什么要制定《准入条件》铅蓄电池产品历史悠久,广泛应用于交通、电力、通讯、银行等重要行业和领域,是目前化学电池领域中市场份额最大、使用范围最广的产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短时期内难以被其他产品所取代。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铅蓄电池生产行业主流企业的技术水平得到了较大提高,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铅蓄电池生产国和最主要出口国之一,产量超过世界总产量的 1/4。
但是,我国铅蓄电池行业在取得显著发展成就的同时,也存在小组装企业多、自动化程度低,环保设施投入不足、环境污染严重,职业卫生管理有待加强等问题。
特别是去年以来,我国部分地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铅污染事件频发,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我国铅蓄电池行业管理和环保治理,已成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
国家高度重视铅蓄电池生产行业造成的铅污染问题。
国务院2领导多次做出重要指示,要求从根本上加强治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加强铅蓄电池行业结构调整、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
为落实《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加快我国铅蓄电池生产行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特制定《准入条件》。
2、为什么要严控新建项目据统计,目前全国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达1800 多家,其中不到 200 家的大型企业生产了全国铅蓄电池总产量的 70%;另有半数以上年产量在 5 万千伏安时以下的小型和微型企业,这些企业的存在造成了大量环保和监管等问题。
目前,我国铅蓄电池行业存在着企业数量过多、产能过剩、产业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附件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为落实《中国制造2025》,规范、引导再生铅行业绿色发展,制定《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以废铅蓄电池为主要原料的再生铅企业。
一、项目建设条件和企业布局(一)新建、改建、扩建再生铅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应的环境保护规划(行动计划)、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要求,限制盲目扩张。
(二)严禁在禁止开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区域、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因铅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再生铅项目。
新建再生铅项目应布局于依法设立、功能定位相符、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
现有再生铅企业应逐步进入产业园区内。
建设再生铅项目时,厂址与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且不少于1公里;含有铅蓄电池生产项目的,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要求。
二、生产规模、质量、工艺和装备(一)废铅蓄电池预处理项目规模应在10万吨/年以上,预处理-熔炼项目再生铅规模应在6万吨/年以上。
(二)再生铅企业应建有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再生铅及铅合金锭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发布的相关标准规定。
(三)对于含酸液的废铅蓄电池,再生铅企业应整只含酸液收购;再生铅企业收购的废铅蓄电池破损率不能超过5%。
再生铅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中的有关要求,应采用自动化破碎分选工艺和装备处置废铅蓄电池,禁止对废铅蓄电池进行人工拆解、露天环境下破碎作业,严禁直接排放废铅蓄电池中的废酸液。
企业预处理车间地面必须采取防渗漏处理,必须具备废酸液回收处置、废气有效收集和净化、废水循环使用等配套环保设施和技术。
(整理)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全篇
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环保部发布《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发布时间:2012年05月31日】【来源:消费品司】2012年5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了《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
《准入条件》自201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准入条件》的发布是贯彻国务院指示精神、落实《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家加快铅蓄电池生产行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有力手段。
铅蓄电池产品广泛应用于汽车、电力、银行等领域,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短时期内难以被其他产品所取代。
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铅蓄电池生产国和最主要出口国之一,产量超过世界总产量的1/4。
但同时也存在小组装企业多、自动化程度低,环保设施投入不足、环境污染较严重,职业卫生管理有待加强等问题。
为规范我国铅蓄电池行业的发展,《准入条件》从企业布局、生产能力、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节能与回收利用、监督管理等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措施。
《准入条件》提出,新建、改扩建企业应远离各类环境敏感区,且具有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确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
新建、改扩建、现有和单纯极板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规模。
《准入条件》要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采用自动化、机械化、封闭式的生产设备,并按照生产规模配备具有相应处理能力的节能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减少员工接触铅污染的机会,并减少各类污染物的排放。
《准入条件》强调,环境保护部牵头开展铅蓄电池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对铅蓄电池行业企业符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发布符合环保规定的铅蓄电池企业名单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环保核查的企业进行准入审查工作,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进行公告。
《准入条件》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改善企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降低环境污染,提升我国铅蓄电池生产行业集中度,促进我国铅蓄电池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工信部提高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23 企业面临淘汰
工信部工信部提高提高提高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 2/3企业面临淘汰工信部日前发布《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从工艺、产能、环保等多个角度对再生铅行业设立了准入条件。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相关人士表示,我国再生铅行业较为分散,存在众多不达标的小企业,行业门槛出台将淘汰部分落后产能,并促进行业集中度的提高,初步估计,准入条件推广后,行业内2/3企业将面临淘汰。
由于行业生产较为分散,此次推出的准入条件对于产能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新建、改扩建再生铅项目单系列生产能力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现有再生铅企业单系列生产能力不低于3万吨/年。
工信部明确要求,到2013年底以前,淘汰所有生产规模在3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铅生产能力。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副会长李士龙表示,目前国内纯粹进行再生铅生产的企业共有280余家,其中单系列生产规模在3万吨/年以上的企业约100家左右,占行业1/3的比例,而其余2/3的企业都在3万吨/年以下,面临淘汰。
据了解,2010年我国再生铅产量约135万吨,总体产量并不大,但再生铅生产企业众多,较为分散。
目前纯粹进行再生铅生产的大型企业主要集中在江苏、湖北和安徽,而众多原生铅企业也从事再生铅的生产。
由于发生“血铅”事件,目前国内很多铅企已经停产整顿,导致上半年产能出现较大下降。
“上半年再生铅的产量比去年同期下降了20万吨左右,其中仅浙江省的再生铅和原生铅企业就已关停超过260家。
”李士龙直言。
发达国家再生铅行业的集中度通常较高,往往只有几家从事再生铅的企业。
李士龙表示,国内再生铅行业仅仅维持薄利的状态,主要原因是回收体系不健全,行业过于分散,使得国内很多再生铅企业的回收成本较高。
通过淘汰小企业产能后,将有利于行业整合,并鼓励优质企业加大投资,从而做大做强。
由于铅金属对人体的危害极大,因此铅行业对于环保的各项要求极高。
此次推出的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也在能源消耗和环境保护方面下足了文章。
《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发布
《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发布
佚名
【期刊名称】《《军民两用技术与产品》》
【年(卷),期】2012(000)010
【摘要】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再生铅行业准人条件》。
《条件》针对我国再生铅行业特点,从项目建设条件和企业生产布局,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能源消耗及资源综合利用,以及环境保护等6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总页数】1页(P5-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705
【相关文献】
1.再生铅行业准入管理吹响行业规范发展新号角——两部委联合公告第一批符合《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 [J], 尚辉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电石行业准入条件》、《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公告 [J],
3.《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发布 [J],
4.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出台2/3再生铅企业或面临淘汰 [J],
5.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发布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
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再生铅行业发展,加强再生铅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保护环境,维护公众利益,根据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条件。
第二条再生铅是指通过废旧铅电池、废旧铅制品等方式回收的铅资源。
再生铅行业是指以回收废旧铅资源为主要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再生铅行业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合法经营,经营模式具备可循环可持续发展的特征。
第二章企业条件第四条再生铅企业应具备合法的企业登记手续,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明确包括再生铅相关业务。
第六条再生铅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级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合法、规范、安全生产。
第七条再生铅企业应聘请具备相关背景知识和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环保要求和行业技术标准。
第八条再生铅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记录、汇总和报送制度,及时准确地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经营情况,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污染防治第九条再生铅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铅及其化合物污染泄漏,保证生产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危害。
第十条再生铅企业要与政府环保部门合作,实施铅污染防治技术,加强对废旧铅电池等原材料的预处理和精选,最大限度降低废旧铅电池回收过程中对环境的伤害。
第十一条再生铅企业应确保废旧铅电池回收过程中的有害物质处理和排放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二条再生铅企业应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和评估,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环保要求,并及时公开监测结果。
第十三条再生铅企业应将废旧铅电池等回收物进行安全处理,确保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二次污染和损害。
第四章安全生产第十四条再生铅企业应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员工和生产设备的安全。
第十五条再生铅企业应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再生铅企业应配备安全设备和防护装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再生铅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并报告有关部门。
再生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I
1 适用范围
本指标体系规定了再生铅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指标体系将清洁生产指标分为六类,即生 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和能源消耗指标、资源综合利用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产品质量指标 和清洁生产管理指标。
本指标体系适用于再生铅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评估,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公 告等清洁生产管理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指标体系只适用于再生铅企业的清洁生产和环境管理制度。 本指标体系不适用于本体系未涉及的含铅废渣综合利用企业,以及原生矿合并处理含铅废料 的企业的清洁生产和环境管理制度。
使用碳酸钠或氢氧化钠作为脱硫剂,脱硫副产物芒硝或石膏均需回收
具有较先进副产品回收装置,回收率较高
符合“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
采用富氧熔池熔炼炉
采用低温连续熔炼、新型节能环保炉或短窑
计算机控制进料和冶炼过 程,具有炉内温度、压力、 气体成分、废气流量或速率 等的在线监测与报警装置, 自动化水平高
计算机控制进料和冶炼过程,具有炉温、压力等关键参数的 在线监测,自动化水平较高
3
4.2 指标基准值及其说明 在定量评价指标中,各指标的评价基准值是衡量该项指标是否符合清洁生产基本要求的评价
基准。本评价指标体系确定各定量评价指标的评价基准值的依据是:凡国家或行业在有关政策、 规划等文件中对该项指标已有明确要求的就执行国家要求的数值;凡国家或行业对该项指标尚无 明确要求的,则选用国内重点大中型再生铅企业近年来清洁生产所实际达到的中上等以上水平的 指标值。因此,本定量评价指标体系的评价基准值代表了再生铅行业的清洁生产水平。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铅冶炼企业协同处置阴极射线管含铅锥玻璃试点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铅冶炼企业协同处置阴极射线管含铅锥玻璃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4.06.12•【文号】环办函[2014]748号•【施行日期】2014.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铅冶炼企业协同处置阴极射线管含铅锥玻璃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7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2012年以来,在国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支持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拆解处理量不断增加,产生大量阴极射线管含铅锥玻璃(以下简称CRT含铅玻璃)。
据估算,我国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每年将产生CRT含铅玻璃5万吨到8万吨,目前包括制备节能灯管等用途在内的年利用处置能力无法满足处理需要。
为解决CRT含铅玻璃利用处置难题,现决定在现有处置能力基础上,开展铅冶炼企业协同处置CRT含铅玻璃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探索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安全环保、符合国情的CRT含铅玻璃利用处置途径和监管体系;完善政策,调动铅冶炼企业协同处置CRT含铅玻璃积极性。
二、试点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行业准入要求。
原生铅冶炼企业应当符合《铅锌行业准入条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13号)中关于铅冶炼企业的准入要求。
再生铅冶炼企业应当符合《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38号)中关于再生铅冶炼企业的准入要求。
(二)环境管理要求。
试点企业需环保手续齐全,污染控制应符合《铅锌冶炼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18号)要求,符合危险废物和重金属污染防治有关要求,定期对铅等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委托监测。
依法执行危险废物标识、应急预案管理等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齐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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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38号――再生
铅行业准入条件
【法规类别】冶金工业管理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38号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2.08.27
【实施日期】2012.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2年第38号)
为推进再生铅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环保水平,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了《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现予公告。
附件: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2012年8月27日
附件
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
为规范、引导再生铅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工信部联节〔2011〕51号)等规定和要求,制定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
一、项目建设条件和企业生产布局
(一)新建或者改、扩建再生铅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土壤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情况,要依据产业布局和国家相关规划严格审批再生铅项目,抑制盲目扩张。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以及食品、药品等对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划定的重点区域和因铅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内不得新建再生铅项目。
已在上述区域内生产运营的再生铅企业要根据该区域有关规划,依法通过搬迁、转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再生铅企业厂址选择应符合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的要求。
二、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
(一)新建再生铅项目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单系列生产能力,下同)。
淘汰1万吨/年以下再生铅生产能力,以及坩埚熔炼、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等工艺及设备。
鼓励企业实
施5万吨/年以上改扩建再生铅项目,到2013年底以前淘汰3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铅生产能力。
(二)再生铅企业必须整只回收废铅蓄电池,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中的有关要求,禁止对废铅蓄电池进行人工破碎和露天环境下破碎作业,严禁直接排放铅蓄电池破碎产生的废酸液。
企业应采用机械化破碎分选处置废铅蓄电池的工艺、技术和设备,预处理过程中采用水力分选的,必须做到水闭路循环使用不外泄。
对分选出的铅膏必须进行脱硫预处理或送硫化铅精矿冶炼厂合并处理,脱硫母液必须进行处理并回收副产品。
(三)再生铅企业不得直接熔炼带壳废铅蓄电池,不得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铅,应采用密闭熔炼、低温连续熔炼、新型节能环保熔炼炉等先进工艺及设备,并在负压条件下生产,防止废气逸出。
同时应具备完整的废水、废气净化设施、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等装置。
企业应严格执行《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确保废水、废气等排放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