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个人消费贷款实施细则
农村合作银行个人消费类贷款实施细则
农村合作银行个人消费类贷款实施细则引言简述制定个人消费类贷款实施细则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明确本细则的制定目的,以及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条贷款定义对个人消费类贷款进行定义,明确其特点和适用范围。
第三条贷款原则阐述个人消费类贷款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如合法性、合规性、风险可控性等。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明确个人消费类贷款的目标客户群体,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
第五条贷款条件列出申请个人消费类贷款所需满足的条件,包括年龄、收入、信用记录等。
第三章贷款申请和审批第六条贷款申请规定贷款申请的流程、所需材料和提交方式。
第七条审批流程详细说明贷款审批的各个环节,包括初审、复审、最终审批等。
第八条审批时效明确贷款审批的时限要求,确保贷款审批的高效率。
第四章贷款额度和期限第九条贷款额度根据贷款对象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规定贷款的最高额度。
第十条贷款期限规定个人消费类贷款的最长期限和还款计划。
第五章贷款利率和费用第十一条利率政策明确个人消费类贷款的利率定价机制和调整规则。
第十二条费用收取规定贷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种费用及其收费标准。
第六章贷款发放和使用第十三条贷款发放规定贷款发放的条件、方式和时间。
第十四条贷款使用明确贷款资金的用途,禁止用于非法或非约定用途。
第七章贷款风险管理第十五条风险评估建立贷款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对贷款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风险控制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第十七条贷后管理规定贷后管理的内容,包括贷款资金监控、还款跟踪等。
第八章违约处理第十八条违约认定明确违反贷款合同的行为和后果。
第十九条违约处理规定对违约行为的处理程序和措施,如催收、诉讼等。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条细则的修订明确本细则的修订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细则的解释权规定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属。
第二十二条细则的生效时间规定本细则的生效时间和废止旧有细则的时间。
结语强调个人消费类贷款实施细则的重要性,号召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共同维护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信用社(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精品
协议、发放与支付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 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例如:某借款人在丙信用社贷款50万元用 于其经营服装店的商品储备,其贷款资金 的支付就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 但如其贷款金额超过50万元,则应根据贷款 用途适用《流贷》或《固贷》的支付管理
(四)农户贷款。
风险评价与审批
(四)信贷政策审查。贷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 期限、利率、方式等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定 价是否合理,是否综合考虑了业务风险与综合收 益情况;是否符合监管限制性比例规定。 (五)信贷风险审查。审核借款人职业背景、收 入来源的稳定性以及家庭资产负债状况;还款来 源;担保物价值、变现能力、租赁情况;保证人 的保证能力、保证意愿。对于个人生产经营信贷 业务,还应重点分析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行业政策和市场情况。 (六)信用社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协议、发放与支付
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 下列情形除外: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 民币的; 例如:某借款人为收购湘莲在甲信用社贷款20万元,因收购对象要 到收购地结合湘莲的价格、品质才能具体确定,其贷款资金的支付就 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例如:某借款人在乙信用社贷款到山区农户中采购木炭,因农户没 有结算账户且只相信现金交易,其贷款资金的支付就可采用借款人自
协议、发放与支付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应与借款人 签订委托支付协议,授权贷款人按约定方 式支付贷款资金。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 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 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社应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 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 定用途。
信用社(银行)机构个人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信用社(银行)机构个人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个人贷款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工作尽职指引》和《农村信用社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下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
第三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五条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二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第六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并要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七条个人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个人贷款资金不得进入证券市场(包括股票、权证及基金买卖);不得用于期货交易、外汇买卖和委托理财等金融性投资;(二)个人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注册资金;(三)个人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农民自建房除外),不得用于土地储备。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第十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且合法、合规;(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信用社(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审慎经营管理,提高个人贷款经营管理水平,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规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经办机构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开展个人贷款必须遵守“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个人贷款要按照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五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经办机构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第六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七条经办机构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贷款总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八条个人贷款应遵循“先调查评估、再审查审批、后款项发放与支付”的流程合规办理,其基本操作程序为: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条经办机构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一条借款人向经办机构申请个人贷款,必须符合《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类客户基本条件外,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地常住户口或本地有效居住身份。
(二)有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三)借款人有合理的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遵纪守法,品德优良,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含逾期)贷款、欠息等重大不良记录,经评定信用等级原则在BB级(含)以上。
11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11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贷款是指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向服务辖区内农户、城镇居民等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非营运汽车或其它大宗耐用消费品、个人购房、房屋装修、旅游消费、教育消费等具有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非营运汽车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符合注册条件的非营运汽车贷款大宗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家庭耐用消费品的贷款,包括家用电器、电脑、家具、健身器材等个人购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个人住房、商用房的贷款- 1 -房屋装修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本人及家庭房屋装修的贷款旅游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本人及家庭成员旅游消费的贷款教育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满足本人及其子女就学资金需求的贷款第三条办理个人消费贷款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专人经办;严格程序,规范操作;额度控制,权限管理;落实担保,防范风险”的原则属地管理,专人经办即法人机构只能对工作单位、固定住所或户口所在地在法人机构服务范围内的借款人办理消费贷款;农村信用社要确定专门人员办理该项业务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不得简化或省略程序,不得逆程序操作额度控制,权限管理要按照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消费总额、家庭收入水平和综合还款能力,核定每个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发放消费贷款,必须按照贷款审批权限逐级审批落实担保,防范风险办理消费贷款业务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原则上不发放信用贷款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保证类贷款- 2 -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AA、A三个等级主要参考以下因素确定:借款人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状况;社会信誉状况;年净收入;资产负债状况、家庭财产状况;自有资金情况;贷款本息偿还情况各级别的细化标准由各法人机构确定第五条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应严格执行“面谈”、“面签”规定,做好面谈记录,面谈记录包括文字、图片或影像等资料信贷人员应向借款人、担保人详细讲解合同条款,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认真调查核实借款人信息及消费情况的真实性,严禁向自有资金或首付款比例不足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第二章贷款条件、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XX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财产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3 -有固定的住所和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诚实守信,无不良生活嗜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自有资金或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消费总价款的30%;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保证,保证人对借款人应有约束力;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其他家庭成员在农村信用社无有效消费类授信或贷款,住房按揭贷款、助学贷款等除外;借款人需提供与借款用途相符的,真实合法的消费证明;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消费总价款、信用等级、家庭总收入、家庭净资产和综合还款能力,确定贷款额度原则上汽车消费贷款额度不高于总价的60%,最高30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价的70%,商用房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价的50%;住房装修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价的40%,最高50万元;耐用消费品贷款额度最高5万元;旅游消- 4 -费贷款额度最高5万元;教育消费贷款额度最高5万元以房地产等优质资产进行抵质押的,可根据抵质押物价值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第八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个人消费贷款不得办理借新还旧,不得办理贷款展期第九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农村信用社利率浮动幅度以及有关利率定价管理制度要求合理确定对于优质客户或综合回报较高的客户可给予利率优惠第十条还款方式等额本息偿还法,即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平均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等额本金偿还法,也称递减法,即在贷款期内将本金平均分摊在每期偿还,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期递减定期还息任意还本还款法,即定期偿还贷款利息,分次任意归还本金,借款到期日偿还所有本金和利息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即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所有贷款利息和本金原则上对于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实行一次性还本付息、一次还本、按期付息或分期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 5 -款方式第三章贷款担保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消费贷款,应按要求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第十二条采取保证方式担保的,保证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收入稳定,信用良好,具备保证资格和担保能力,有较好的代偿意愿,信用等级在A(含)以上原则上以工资性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公务人员、企业员工等保证人的保证额不超过其年收入的6倍,以生产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户、个体工商户等保证人的保证额不超过其年收入的3倍第十三条以抵押方式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原则上应以房地产作为抵押,或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其他抵押物,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严禁以土地已抵押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以房产抵押的,要求地理位置优越,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无经济纠纷,不在规划拆迁范围内抵押房产占用范围内土地必须为出让土地,并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有条件的,同时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抵押房产的价值以该房产当前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孰低者确定,房地产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70%抵押财产原则上办理保险手续,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 6 -在保险期限内如发生损毁,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担保或提前收回贷款第十四条采取质押方式担保的,质押率应结合贷款期限、质物种类等因素合理确定保值性较差的动产或权利质押率不得超过30%,其他质物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90%,以个人或单位定期存单等价值确定且保值性较高的质物质押的,可根据质押担保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质物金额须完全覆盖贷款本息及费用第四章业务流程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基本流程:评级→授信→用信→贷后管理→贷款收回与处置第十五条评级授信评级授信可同时进行,评定方法参照《基本制度》相关规定第十六条用信借款申请借款人提出申请并填制借款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1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共同还款承诺书; 2借款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合法收入证明或工资单、自付款证明原件;3以抵押、质押方式进行担保的,应提交抵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 7 -权证书、质押权利凭证、资产评估报告、必要的保险证明等;4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贷款调查实行双人调查,调查人员对借款人资格、贷款条件及还款能力、担保能力进行调查,对所有考察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负责调查主要内容:1调查借款人所有资料是否真实、合法;2调查借款人是否有固定住所,借款人是否有影响还款能力的不良品行和不良信用记录,家庭财产状况和个人收入情况;3调查借款人申请借款用途、金额及期限是否合理,还款来源是否稳定,是否有持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调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条件、有足够的担保能力和代偿能力,调查抵质押物的有效性、合法性,评估抵质押物的价值、变现能力,是否能覆盖贷款本息;5采取分期还款的,借款人的家庭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是否超过55%;6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贷款审查审查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查,复测有关数据,审查贷款资料及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合规合法性主要审查以下内容:1消费行为的真实性;2采取抵质押担保的,共有人是否出具同意抵质押的合- 8 -法、有效的书面意见;3借款人还款能力; 4担保人担保能力;5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是否符合规定贷款审议与审批按《基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议和审批签订合同对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担保人等签订有关借款及担保合同需办理登记的应到相关部门办理合规合法的登记手续贷款发放个人消费贷款的发放一律转账存入借款人的个人结算账户,严禁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资金支付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贷款资金支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贷后管理贷款发放后,应通过监管资金账户、现场检查、核查抵质押物及担保权益完整有效性、对客户和信贷业务风险及时预警并调整贷款策略等手段,持续监控和管理信贷风险贷后检查贷款发放15日内进行首次贷后检查,法人机构确定常规检查频率,出现违约情况,加大检查频率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贷款的实际用途;2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情况;- 9 -3借款人有无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4借款人职业、收入和住所等影响还款能力的因素变化情况;5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变化情况; 6抵、质押物保管及其价值变化情况;7有关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与有效性,有无与法律、法规和制度相抵触,需要变更、修改和补充之处风险分类对个人消费贷款要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及时进行风险分类第十八条贷款收回与处置贷款收回短期贷款到期前10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信贷人员以书面、电话、短信、邮件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通过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或其它自助渠道办理还款手续采取委托扣款方式的,贷款社在还款日通过借款人的个人结算账户进行扣款对账户存款不足未能按时扣收的,信贷人员应及时催收提前还款借款人可根据资金情况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但需事先征得贷款人的同意逾期处理1借款人首次未按借款合同规定时间归还贷款本息时,信贷人员应在违约后3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电话或口头提示催收- 10 -2 借款人连续2期或累计4期未还贷款本息时,信贷人员要上门催收,向借款人、保证人发出书面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3借款人连续3期或累计5期未还贷款本息,应提前收回贷款,通过依法诉讼、处理抵押物、追究担保人责任等措施对全部贷款本息进行清收违约处理借款人出现违约的,农村信用社应冻结授信额度并依法处置抵质押财产或要求保证人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对于办理消费贷款分期付款保证保险的,农村信用社须按照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九条贷款额度不得随押品评估价值浮动对已办理抵质押登记的押品,在借款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不得以再评估后的净值追加贷款第二十条法人机构个人消费贷款不良率超过1%应暂停办理。
最新农村合作银行个人消费类贷款实施细则
ⅩⅩ农村合作银行个人消费类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拓展个人消费类信贷市场,加强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ⅩⅩⅩⅩ农村合作银行个人类贷款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消费类贷款,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满足借款人个人及家庭正常消费所需的信贷资金。
第三条贷款人与其他合作机构共同发放消费贷款的,可由合作双方共同协商确定,适当简化手续或相应流程。
第二章贷款条件和用途第四条申请个人消费类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个人类贷款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贷款到期时不超过60周岁(住房贷款除外);(二)消费用途与家庭净收入相匹配且金额合理,具备按期偿还贷款的良好意愿和能力;(三)借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原则上征信报告期内逾期记录连续不得超过三期,累计不得超过五期,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达到规定的等级;(四)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和自有资金;(五)采用国有土地或国有土地上建筑物抵押的,其土地性质必须为国有出让或租赁性质,租赁期限应大于额度有效期限一年以上。
(六)采用国有土地上的商业用房抵押的,除一楼外,其他楼层不可以单独抵押;(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个人消费类贷款主要用于个人或家庭购买住房、家用汽车、大额消费品、住房装修、旅游、医疗、教育助学及其他消费性支出。
严禁通过个人消费类贷款向不符合准入条件或用途不明确的客户提供信贷支持。
第三章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六条贷款方式。
个人消费类贷款可采取信用、保证、抵押、质押方式,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组合使用。
第七条贷款额度。
个人消费类贷款额度根据消费用途、信用状况、收入偿还能力、担保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单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其中:(一)采用信用方式的,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各经营单位在具体执行时按照合行规定执行,并结合当地信用环境和自身信贷管理水平对信用等级和贷款额度合理进行配比,严防风险。
信用社(银行)机构个人贷款管理实施办法WORD文档
信用社(银行)机构个人贷款管理实施办法W O R D文档本文仅供学习使用不得使用在其他用途学习完毕请自行删除多谢合作信用社〔银行〕机构个人贷款管理实施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个人贷款管理,促进业务安康开展,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方法?、?商业银行授信业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二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实用文档第六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并要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七条个人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第十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且合法、合规;实用文档〔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产权,原那么上抵押物应位于经办机构所在地;〔三〕制止以军用房、大型商场的分割销售摊位、以及抵押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较小且无第二居所等不易变现或处置难度较大的房产及其他存在产权纠纷的房产作抵押;实用文档〔四〕制止承受已设定抵押权、售后包租或返租的房产作抵押;〔五〕制止承受评估抵押物净值低于贷款额度的抵押物。
第十四条对采用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满足以下条件:件外,保证人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有稳定的职业,经保证人提交的收入证明、个人资产等情况综合分析,保证人收入状况能够覆盖贷款风险;2、具有一定的学历水平;实用文档3、个人征信记录良好。
第十五条经办机构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相关业务品种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经营管理能力,所经营行业的市场和效益情况。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通过与借款人及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面谈,判断借款人借款申请的真实性和用途合理性,并告知借款人和抵押人〔出质实用文档人或保证人〕须承担的义务与违约后果;通过现场勘察,核实抵押物真实性和有效性,了解抵押物所有权情况、变现能力和租赁情况等。
57号附件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第2号,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湖南省辖内农村信用社,含县级联社、合作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
第四条信用社应按照评级?授信?用信的原则建立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其基本操作流程为:评级?授信?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第五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信用社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信用社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
个人贷款必须执行贷款面谈、合同面签制度。
第六条信用社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办理条件第七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二,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工作单位~或稳定的经营场所,,三,遵纪守法~信用记录良好~无到期未还的贷款本息,1,四,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有具体的生产经营项目或消费项目~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六,在贷款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七,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靠的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金额、期限和利率第八条贷款金额应根据贷款品种结合借款人自有资金、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实际资金需求、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贷款金额应控制在借款人综合授信额度内。
第九条贷款期限应根据贷款品种结合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经营稳定性、以及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条贷款利率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定基准利率基础上~根据有关利率定价政策~综合考虑各项成本、风险和经济资本回报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信用社(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2)
##信用社(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第2号)和《##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辖内农村信用社(含县级联社、合作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
第四条信用社应按照评级→授信→用信的原则建立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其基本操作流程为:评级→授信→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第五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信用社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信用社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
个人贷款必须执行贷款面谈、合同面签制度。
第六条信用社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办理条件第七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二)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工作单位,或稳定的经营场所;(三)遵纪守法,信用记录良好,无到期未还的贷款本息;(四)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有具体的生产经营项目或消费项目,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六)在贷款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七)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靠的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金额、期限和利率第八条贷款金额应根据贷款品种结合借款人自有资金、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实际资金需求、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贷款金额应控制在借款人综合授信额度内。
第九条贷款期限应根据贷款品种结合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经营稳定性、以及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条贷款利率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定基准利率基础上,根据有关利率定价政策,综合考虑各项成本、风险和经济资本回报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新巴尔虎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巴尔虎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国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各信用社(含联社营业部,下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各信用社、营业部应设置相互独立的个人贷款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和发放岗,将个人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建立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
对个人贷款实行全流程管理。
第五条各信用社、营业部应将个人贷款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并根据本联社信贷政策导向、自身资本配置,按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合理设定最高授信限额。
第六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七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八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九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贷款新规(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个人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监会颁布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贷款人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2022年贷款新规的操作流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全方位、多角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九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一条贷款人应建立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个人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资信等级,做好综合授信,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与条件第十二条个人贷款的对象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农村合作银行个人消费类贷款实施细则
ⅩⅩ农村合作银行个人消费类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拓展个人消费类信贷市场,加强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ⅩⅩⅩⅩ农村合作银行个人类贷款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消费类贷款,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满足借款人个人及家庭正常消费所需的信贷资金。
第三条贷款人与其他合作机构共同发放消费贷款的,可由合作双方共同协商确定,适当简化手续或相应流程。
第二章贷款条件和用途第四条申请个人消费类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个人类贷款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贷款到期时不超过60周岁(住房贷款除外);(二)消费用途与家庭净收入相匹配且金额合理,具备按期偿还贷款的良好意愿和能力;(三)借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原则上征信报告期内逾期记录连续不得超过三期,累计不得超过五期,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达到规定的等级;(四)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和自有资金;(五)采用国有土地或国有土地上建筑物抵押的,其土地性质必须为国有出让或租赁性质,租赁期限应大于额度有效期限一年以上。
(六)采用国有土地上的商业用房抵押的,除一楼外,其他楼层不可以单独抵押;(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个人消费类贷款主要用于个人或家庭购买住房、家用汽车、大额消费品、住房装修、旅游、医疗、教育助学及其他消费性支出。
严禁通过个人消费类贷款向不符合准入条件或用途不明确的客户提供信贷支持。
第三章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六条贷款方式。
个人消费类贷款可采取信用、保证、抵押、质押方式,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组合使用。
第七条贷款额度。
个人消费类贷款额度根据消费用途、信用状况、收入偿还能力、担保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单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其中:(一)采用信用方式的,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各经营单位在具体执行时按照合行规定执行,并结合当地信用环境和自身信贷管理水平对信用等级和贷款额度合理进行配比,严防风险。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个人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监会颁布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贷款人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流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全方位、多角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九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一条贷款人应建立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个人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资信等级,做好综合授信,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与条件第十二条个人贷款的对象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君山区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君山区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第2号)、《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君山区辖内农村信用社(含南湖分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
第四条信用社应按照评级→授信→用信的原则建立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其基本操作流程为:评级→授信→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
第五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信用社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信用社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
个人贷款必须执行贷款面谈、合同面签制度。
第六条信用社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办理条件第七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二)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工作单位,或稳定的经营场所;(三)遵纪守法,信用记录良好,无到期未还的贷款本息;(四)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有具体的生产经营项目或消费项目,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六)在贷款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七)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靠的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金额、期限和利率第八条贷款金额应根据贷款品种结合借款人自有资金、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实际资金需求、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贷款金额应控制在借款人综合授信额度内。
第九条贷款期限应根据贷款品种结合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经营稳定性、以及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条贷款利率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定基准利率基础上,根据有关利率定价政策,由区联社统一下文明确。
农村合作银行个人消费类贷款实施细则
ⅩⅩ农村合作银行个人消费类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拓展个人消费类信贷市场,加强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ⅩⅩⅩⅩ农村合作银行个人类贷款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消费类贷款,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满足借款人个人及家庭正常消费所需的信贷资金。
第三条贷款人与其他合作机构共同发放消费贷款的,可由合作双方共同协商确定,适当简化手续或相应流程。
第二章贷款条件和用途第四条申请个人消费类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个人类贷款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贷款到期时不超过60周岁(住房贷款除外);(二)消费用途与家庭净收入相匹配且金额合理,具备按期偿还贷款的良好意愿和能力;(三)借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原则上征信报告期内逾期记录连续不得超过三期,累计不得超过五期,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达到规定的等级;(四)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和自有资金;(五)采用国有土地或国有土地上建筑物抵押的,其土地性质必须为国有出让或租赁性质,租赁期限应大于额度有效期限一年以上。
(六)采用国有土地上的商业用房抵押的,除一楼外,其他楼层不可以单独抵押;(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个人消费类贷款主要用于个人或家庭购买住房、家用汽车、大额消费品、住房装修、旅游、医疗、教育助学及其他消费性支出。
严禁通过个人消费类贷款向不符合准入条件或用途不明确的客户提供信贷支持。
第三章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六条贷款方式。
个人消费类贷款可采取信用、保证、抵押、质押方式,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组合使用。
第七条贷款额度。
个人消费类贷款额度根据消费用途、信用状况、收入偿还能力、担保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单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其中:(一)采用信用方式的,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各经营单位在具体执行时按照合行规定执行,并结合当地信用环境和自身信贷管理水平对信用等级和贷款额度合理进行配比,严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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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个人消费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计息及还款方式第四章贷款担保第五章信用评定第六章贷款流程第一节受理与调查第二节审查与审批第三节合同签订与发放第四节支付管理第五节贷后管理第七章岗位设置和职责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个人消费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办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用途包括购买个人住房、装修个人住房、购买自用轿车、购买大宗耐用消费品、旅游、教育、医疗等消费性资金需求。
第四条个人消费贷款实行分类管理,需要单独管理的个人消费贷款品种,可在本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制定专项产品操作规范。
第五条办理个人消费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个人消费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消费贷款。
第七条贷款人应按照科学、有效、可行的原则,积极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评价体系,组织对消费类自然人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八条贷款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且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的自然人。
但对于提供房屋抵押的,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周岁;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的,不受年龄限制。
本实施细则所称低风险信贷业务主要是指用国债、存单以及其他有价单证进行抵押(质押)的信贷业务。
第九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住所。
(二)具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根据借款人主观还款意愿及客观上拖欠本金及利息的金额与时间来进行界定,原则上拖欠金额较大、拖欠时间在181天(含)以上的应认定为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如经调查核实,并提供充分证明,确因非恶意原因造成欠款的,可视具体情况调整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界定。
(四)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不得发放个人消费贷款:(一)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有黄、赌、毒等不良行为的。
(三)不守信用,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其他不宜发放贷款的情形。
第十一条贷款用途。
主要用于购买个人住房、装修个人住房、购买自用轿车、购买大宗耐用消费品、旅游、教育、医疗等消费性合理资金需求。
贷款资金可以用于归还消费过程中的负债性资金(包括银行借款、其他应付款等合理性负债)。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计息及还款方式第十二条贷款额度。
在充分考虑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等因素的基础上,基于借款人自有资金及还款能力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第十三条贷款期限。
在充分考虑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等因素的基础上,基于借款人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一)贷款资金用于购买个人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二)贷款资金用于装修个人住房、购买自用轿车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三)贷款资金用于除本条(一)、(二)款以外用途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计息与结息。
个人消费贷款可采用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两种计息方式,1年期以上的个人消费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浮动利率。
执行浮动利率的贷款,如遇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应从次年1月1日起调整贷款执行利率。
结息采用按月、按季两种方式,具体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可采取到期一次还本、分期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采取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的方式。
但对于农户申请消费贷款的,可根据还款资金来源合理确定还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担保第十六条个人消费贷款可采用抵押、质押、保证或信用方式发放。
第十七条个人消费贷款采用信用方式发放的,应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且信用等级应达到较好(AA)级。
第十八条个人消费贷款采用自然人保证方式发放的,应对借款人、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且借款人信用等级应达到较好级以上、至少一个保证人信用等级应达到较好(AA)级以上。
第五章信用评定第十九条信用等级设定。
借款人信用等级分为优秀(AAA)、较好(AA)、一般(A)三个等级。
第二十条信用等级评定。
根据履约能力、资信状况等打分评定。
信用等级有效期不超过1年。
(一)优秀级(AAA)。
客户基本面很好,履约能力很强,资信状况很好,对贷款人的业务发展很有价值,定量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
(二)较好级(AA)。
客户基本面好,履约能力强,资信状况好,对贷款人的业务发展有价值,定量得分在75—89分。
(三)一般级(A)。
客户基本面较好,履约能力较强,资信状况较好,对贷款人的业务发展较有价值,定量得分在60—74分。
(四)对于定量评分在59分以下的,不评定信用等级。
第六章贷款流程第一节受理与调查第二十一条客户申请。
申请个人消费贷款时,客户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个人消费贷款申请书》(原件,见附件1)。
(二)固定住所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营业执照等)。
(三)贷款用途证明材料。
购买房屋的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明书;购买汽车的提供购销合同;其他消费的提供购买商品的发票、购销合同、协议,暂时不能提供的可以由借款人出具《贷款用途声明》(原件,见附件2)。
(四)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警官证、居留证等(原件及影印件)。
(五)借款人婚姻证明材料。
1.有配偶的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影印件)。
2.单身的需提供《单身声明书》(原件,见附件3)。
(六)偿还能力证明材料(银行流水、房产证明、租金收入证明、纳税凭证、货物进出单据等原件及影印件)。
(七)担保资料。
1.办理抵(质)押贷款的,应同时提供抵(质)押物品的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及影印件)。
2.担保人为法人企业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影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影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影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章程、有权机构同意担保的决议等。
3.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担保能力证明等。
4.抵押物已出租的,应提供租赁合同;抵押物尚未出租的,应提供该抵押物尚未出租的声明。
(八)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业务受理。
信贷受理人员收到借款人申请材料后,清点材料是否齐全,并进行初步审查。
借款人申请材料初审后,如不合格,应及时告之借款人,并退还贷款申请材料;如合格,及时由调查人员开展信贷调查,原件退还借款人。
所有影印件应有“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意思表述,核对人员须签署个人名字。
第二十三条信贷调查。
调查人员围绕申请内容和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调查核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借款人信用记录调查。
(六)担保人意愿、担保能力及信用记录调查。
已婚借款人的配偶应作为共同借款人一并纳入贷前调查。
申请信贷业务时抵押物已经出租的,调查人员应要求承租人与出租人在租赁合同影印件上表达“此合同是正在执行的合同”的意思,并签署个人名字。
第二十四条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应通过身份联网查询系统核实借款人、担保人,并至少应与借款人面谈,形成面谈的书面记录(见附件4),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员签署个人名字。
第二十五条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二十六条信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对信用方式及保证方式发放贷款的借款人和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见附件5) ;并对是否同意贷款表达明确的意见。
对同意贷款的,填制《个人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见附件6) 连同其他信贷资料移送风险审查评价人员;对不同意贷款的,应及时告之借款人,并退还贷款申请材料。
第二十七条调查人员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节审查与审批第二十八条审查与风险评价。
(一)风险审查评价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交的资料进行合规性、完整性、一致性审查,重点审查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二)风险审查评价人员在进行合规性、完整性、一致性审查的基础上,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进行风险评价。
第二十九条风险审查评价人员完成审查与风险评价后,形成书面审查评价意见,提交审批。
第三十条审批人员从贷款人的利益出发,进行可行性及合理性分析,特别是对主要风险点和对风险的规避与控制措施分析,决定是否同意该笔信贷业务,签署明确的审批人意见。
第三十一条风险审查评价人员对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审批人员对审批结论的合理性负责。
第三节合同签订与发放第三十二条个人消费贷款审批通过后,贷款人应按审批确定的各项条件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当面签订书面《个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
第三十三条已婚借款人的配偶应作为共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但已对当面出具借款承诺的可以不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质)押的,共同共有人应作为共同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第三十四条合同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内容填制完整,正副文本内容一致,不得涂改,不得留有空白。
(二)合同签订完毕,应加盖骑缝章。
(三) 合同填制人应在合同封面签署个人名字,合同的有权签字人为合同填写的复核人,合同填制人对签字的真实性负责,合同填制人与复核人共同对合同的完整性、有效性、一致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需要办理抵(质)押登记的,贷款人原则上应当参与,未参与的,应对抵(质)押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参与人员或核实人员应在抵(质)押登记证明文件影印件上表达“抵(质)押登记为本人参与”、“抵(质)押登记经本人核实”的意思,并签署个人名字。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三十六条每笔贷款应明确放款审核人员,具体负责信贷合同填制、放款条件落实、贷款发放以及支付管理工作。
第四节支付管理第三十七条贷款资金支用可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