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银行分行贷款审查委员会管理办法
银行分行贷款审查委员会管理办法银行分行贷款审查委员会是银行内部重要的贷款审批机构,负责对客户的贷款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核,确保银行的贷款风险最小化。
为了规范贷款审查委员会的运作,下面将对其管理办法进行具体说明。
一、审查委员会的设立银行分行应按照业务规模和风险情况设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便对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核。
审查委员会由银行分行经理任命委员会主席,并由不少于三名成员组成。
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确保审查工作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二、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1. 审查和评估贷款申请,包括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担保情况等。
2. 制定审查标准和流程,并对申请人的贷款申请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
3. 根据审查结果,对申请人提出贷款额度、利率和还款期限等具体条件。
4. 确保贷款审查程序符合银行的内部审查制度,并对审查结果进行记录和备份。
5. 参与银行分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会议,就分行贷款风险情况及时报告,提出具体合理的风控建议。
6. 针对不同贷款项目,制定相应的贷款政策。
7. 确保操作风险的把握,根据公示的相关规定和本行纪律规定,维护银行利益。
三、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流程1. 申请人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 市场部门将初步审核的申请人职业、收入、财务状况、还款计划以及他们所提供的担保文件等资料送交审查委员会。
3. 审查委员会根据银行的内部审查程序,对贷款申请进行详细、全面的审核。
4. 审查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条件等因素,制定具体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还款期限等条件,并下发审批意见。
5. 审查委员会还会对贷款申请者进行面谈和调查。
6. 银行分行经理审核审查委员会的审批意见,并作出最终决定。
7. 分行经理作出决策后,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注意事项1. 审查委员会应保持独立,避免与其他部门形成勾结,确保审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2. 审查委员会应遵守信息保密原则,保护客户的隐私信息。
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贷款审批会议规程
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贷款审批会议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风险控制,提高审批环节工作效率,明确审批环节各种关系,强化审批人员审批责任,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上报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审批的信贷业务,各支行及总行各职能部门内部的贷款评审小组会议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贷款审批会议审批的信贷业务包括:综合授信、贷款、票据承兑、商票贴现、保证业务、外汇业务、贷款承诺等由xx银行承担风险的各类信贷业务。
第二章贷款审批会议职责第一节贷款审查委员会委员第四条贷款审查委员会委员(以下称“贷审会委员”)的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总行制定的信贷政策和经营战略,从xx银行的利益出发审查每一笔上报总行的信贷业务的技术、经济和商业可行性,并根据该笔信贷业务预计给xx银行带来的效益和风险决定是否批准该笔信贷业务。
第五条贷审会委员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阅读审查项目申报资料,参加贷款审批会议讨论,找出上报项目的主要风险点并研究风险规避和防范措施,最终根据对项目本身风险和效益的判断进行表决。
第六条贷审会委员必须严格遵xx银行的有关管理规定,独立判断,不得受包括借款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的不正当影响。
第七条贷审会委员必须认真阅读项目申报资料,分析项目存在的问题,并就项目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或疑问向项目汇报人提出质询。
贷审会委员在审批会议后必须认真填写《xx银行信贷业务审查审批表》,明确、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八条贷审会委员根据项目上报材料和贷款审批会议上项目的讨论情况进行决策。
贷审会委员有权就项目问题向项目汇报人提出任何质询,也有责任就不清楚的问题或项目的疑点要求汇报人解释。
不允许贷审会委员以不了解项目详细情况为由在表决时不对项目进行明确表态。
贷审会委员不对项目材料或项目汇报人的口头说明的真实性或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贷审会委员必须坚持xx银行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既要严格把关,确保新增信贷资产质量,又不得为避免承担责任而随意否决上报的项目。
某银行审贷委员会议事规则
某某银行审贷委员会议事规则为规范内部管理,明确岗位职责,提高贷款审批与经营工作质量和效益,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效益,依据我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一、审贷委员会是行长领导下的信贷决策议事机构,以会议形式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本行经营权限内审批的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项目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授信、其他综合授信等。
(二)审议本行经营权限内审批的对外贷款承诺函。
(三)审议行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审贷委员会审议特别授权、特别授信以及其他信贷特别事项。
(四)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审贷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各类信贷事项。
二、本行审贷委员会共设五位委员。
本行审贷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行长担任,副主任1名,由分管行长担任,其他委员4名,分别由风险部负责人、市场营销部负责人、财务管理与营业部负责人等担任。
审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风险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担任。
三、为提高信贷决策效率,对于以本行存单申请的质押贷款,20万元(含)以下贷款及50万元内屡收屡放的客户贷款、转贷、我行签发的100%保证金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等其他低风险业务,经各级办理后报审贷会备案。
特殊情况下,经审贷会主任委员同意,可启动审贷会“绿色通道”,办理时需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审贷会成员的签字同意并经主任委员签批后可予先行办理,待后报审贷会备案。
四、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如不能出席,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并签发评审决议。
五、我行审贷会议采用记名投票制。
审贷会议参会委员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本行信贷政策,结合经济金融形势,从风险控制、法律、财务、技术、市场、行业等多个角度审视业务风险,从而对该笔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作出自己独立的负责任的判断(即: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款期限)并在投票时作出是否同意该笔业务的意见,同时提出化解风险的建议,并予署名。
投票不赞成的,必须在投票表上简要说明不赞成的理由。
(一)出席审贷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必须当场投票表决,不得弃权,不得会后补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通过的事项视为审议可行。
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授信业务文件法律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交银办[2001]194号
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授信业务文件法律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授信业务文件法律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8月20日交银办[2001]194号)各分、支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授信业务的事前法律审查,确保授信文件的完整、合法、有效,最大限度地降低授信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现将《交通银行授信文件法律审查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行遵照执行。
一、各行应根据本审查办法的要求,抓紧调配法律人员,设置法律审查岗,以确保在本办法实施后,能够及时、有效地开展授信业务文件的法律审查工作。
二、总行原则上要求各行对所有的授信业务文件进行法律审查,但考虑到各行的实际情况及有些授信业务具有金额小、风险低等特点,允许各行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授信业务文件的法律审查范围。
三、总行下发的《交通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交银发〔1998〕025号和交银发〔1998〕191号)中有关授信业务中的“综合员”的第1项授权内容,即“审核各种贷款资料文本及内容是否完整、合法、合规,核对有权审批人员的签章,无误后在文本上盖章(合同章)”的职责,在法律审查岗设置后,由法律审查岗承担。
四、本办法实施后,按规定应作授信业务文件法律审查,但未作法律审查即办理放款或其他授信业务手续的,均以违规办理授信业务论处。
附:交通银行授信业务文件法律审查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授信业务文件的法律审查工作,提高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本行授信业务文件完整、合法、有效,防止因出现法律上的瑕疵而影响授信业务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交银发[2001]89号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12月29日交银发[2001]89号)各分、支行:为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现将《交通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世界银行项目信贷流程的分支行可按世行流程要求运行。
各行在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情况可及时报告总行,以便在制定正式实施办法时予以修正。
附:交通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金融监管和“加强交通银行信贷流程”援助项目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核心是将内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各单个借款人的风险组合审视,衡量与管理大额信用风险,防止信贷集中引起的资产损失。
第三条我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统一指导”即由总行统一制定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管理办法,确定授信对象的范围、授信度的核定、审批、使用及管理的方法,并对全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情况实施监控和检查;“分级管理”即按集团客户母子公司的分布地域,将统一授信管理的对象分为总行和分行两级管理,跨管辖和直属分行的集团客户为总行级集团客户,在管辖和直属分行辖内的集团客户为分行级集团客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本行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客户授信的最高值。
它是本行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离岸业务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银办[2002]192号
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离岸业务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离岸业务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10月14日交银办[2002]192号)上海分行:为进一步促进客户市场的开拓,延伸对我行授信客户的服务,总行获人民银行核准并委托你行开办离岸授信业务。
现将《交通银行离岸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一、鉴于我行尚无开办离岸授信业务的经验,离岸授信业务宜遵从循序渐进的原则,目前你行可开办的离岸授信业务包括:(一)贷款业务,目前暂指短期外汇贷款、中长期外汇贷款、银团贷款等;(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目前暂包括开证、进出口押汇、提货担保、出口业务中即期付款交单项下融资;(三)外汇担保,目前暂指各类具有贸易背景的外汇担保,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付款担保、关税担保、完工担保、质量担保、维修担保、来料加工担保等。
原则上,我行不为客户提供注册资本项下的融资或担保,不办理无贸易背景的融资或担保业务。
二、你行办理单个客户离岸授信业务的权限暂为6000万美元。
三、你行应定期分析离岸地经济发展趋势,及时制定、修改离岸业务抵押细则,确定我行可接受的抵押品范围及抵押率。
四、离岸授信业务的特性,决定了我行无法直接对授信客户进行调查和管理,因此,你行应积极与海外分行达成稳定、持久的业务合作关系,依托海外分行建立畅通的资信调查渠道,并委托其对有关客户进行咨询和查询、资料收集、函件的转递、诉讼代理等。
五、你行应重视研究离岸业务所在地的金融法律、法规,及时考察、指定有实力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客户进行会计审查、法律审查及资产评估工作,为我行进一步的授信审查和评估提供真实性保证。
商业银行审贷委员会工作规程
商业银行审贷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效的信贷决策机制,规范信贷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实现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规定,按照建立集体决策、分级审批的信贷管理机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贷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贷会”)是本行负责审查相关信用资产业务和担保、承诺、金融衍生产品等表外信用业务的集体审查机构,接受本行行长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组织构成第三条审贷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行长担任;常务委员1人,由合规风险部负责人担任;候补委员若干,由客户部负责人和具备相关能力的客户经理担任;审贷会设秘书1人,由合规风险部内勤担任。
第四条审贷会下设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由合规风险部承担,合规风险部负责人任审贷会办公室主任。
主要工作:1、受理经营单位需上审贷会的授信项目,并准备会议及相关材料;2、负责召集审贷会例会和临时会议,并做好会议的记录工作。
3、负责整理各委员的发言意见,形成综合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后下发审贷会会议结果;4、负责审贷会审议材料的入档保管。
第三章审贷会职责及议事规则第五条审贷会职责1、审议以下范围的信贷业务项目: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授信业务;信用方式授信;特殊业务根据制度规定需审贷会审议的授信。
2、审议超本行行长审批权限以上的信贷业务项目;3、审议审查人员意见不一致的授信业务;4、审议审贷会已批准的但需变更重大执行条件的信贷业务项目;5、审议大额资金拆借业务;6、审议项目贷款;7、审议银团贷款;8、审议关联企业授信总额属上述1、2款范围及关联企业互保贷款;9、审议抵贷资产的抵入和处置方案;10、审议发生重大风险的信贷业务项目的化解方案;11、审议其他信贷事项。
第六条审贷会会议的召集1、审贷会按照授信需求召开。
特殊情况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临时召开审贷会会议。
2、审贷会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情况下,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
银行信贷业务审查审批委员会工作规则
银行信贷业务审查审批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信贷运行机制,规范本行信贷业务审查审批程序,提高审议决策水平,明确审查审批责任,切实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本行信贷业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设立信贷业务审查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委),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贷审委是行长领导下的信贷业务决策议事机构,是授信风险控制的研究、审议和决策机构,对有权审批人审批信贷业务起智力支持和制约作用。
第三条贷审会通过委员会议履行职责。
凡属于贷审会审议范围的事项经提交贷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方能进入下一步操作程序。
第二章主要职能和议事范围第四条基本职能。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金融货币信贷政策及本行信贷业务经营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对按照规定超出应由支行行长及其他有权审批人审批权限的授信额度、贷款、承兑汇票、贴现、保函、信用证等业务进行审查审议,提出审查意见和决策建议报行长审批;2、信贷业务“三查”尽职质询。
“三查”尽职质询是指对贷款调查人员、审查人员、贷后管理人员及其他信贷岗位管理人员在信贷业务经办过程中履行岗位职责、按制度操作的尽职情况,通过质询方式进行考察验证,以发现经办人员存在的失职、重大疏漏、业务差错、违规违章及风险隐患等。
第五条审议(质询)范围。
(一)、审议支行报请总部审批的超过支行行长授权范围和单笔单户审批权限的信贷业务;(二)、审议总部信贷管理部门报请行长、主管副行长审批的超过其部门负责人授权范围和单笔单户审批权限的信贷业务;(三)、审议信贷资产质量分类结果;(四)、审议对不良贷款的处置意见,包括以物抵贷、呆帐核销、企业兼并、破产、改制贷款的处置等;(五)、审议行长和主管副行长认为有必要需上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组成办法第六条贷审委委员组成。
贷审委主任由主管信贷的副行长担任。
委员分别由信贷管理部门、授信评审部门、资产保全部门、计划财务部门等部门负责人和本行具有评审能力的其他人员组成。
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总行授信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交银办[2001]112号
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总行授信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总行授信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5月8日交银办[2001]112号)各分、支行:现将《交通银行总行授信检查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参照本办法制定落实相应的检查制度。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交通银行总行授信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全行授信工作的检查职责,规范全行授信业务运作,促进贷后管理制度化,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检查是指总行对分支行各类授信业务运作和管理实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三条检查的对象。
各分支行经办的各类授信业务,原则上不包括已移交风险管理部门处理的授信业务。
第四条检查目的。
旨在检查受检单位是否切实依照授信业务管理规定及程序执行、有无疏漏偏差,以便及时补救;并检讨当前的业务程序与管理是否完善,提出对全行信贷政策、信贷流程和信贷管理状况的改进意见,推动授信业务规范运作,增进管理绩效和业务收益。
第五条授信检查的要点:(一)贷款对象是否符合国家经济、金融政策;(二)信贷档案结构是否完整,档案内容是否具备风险判断所需要的信息资料;(三)贷款发放是否符合信贷流程的规定,尤其在执行审贷分离、贷审会制度和审批权限方面有否违规违章现象;(四)有条件授信业务是否按照审批条件落实执行;(五)对担保和抵押品的控制程度;(六)授信申请和实际使用的用途是否一致;(七)授信后的检查频度和检查情况;(八)授信后风险变化情况以及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措施;(九)前次检查提出的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成效;(十)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贷款五级分类、综合授信以及其他各种授信业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十一)其他需要进行检查的事项。
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细则
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细则-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贷款审查委员会(下称贷审会)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审议决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贷审会是董事会领导下的信贷业务决策议事机构,为规避贷款风险,强化科学决策,完善贷款审批程序和责任制,对有权审批人审批信贷业务起智力支持作用和制约作用。
第三条贷审会实行民主讨论、投票表决、主任决策的审议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贷审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由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成员一名担任;贷审会委员3人,由公司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贷审会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其他非贷审会成员必要时可列席会议,但不得作为委员参加投票。
贷审会人员的组成应以文件明确,并报公司董事会贷款审查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工作变动时,其贷审会职务同时自动变更。
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作为贷审会委员要符合从事信贷或相关业务工作三年以上、具有较强的评审能力、原则性强的条件,并按程序确定,报公司董事会贷款审查委员会认定。
第七条贷审会下设办公室,作为贷审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贷审会办公室主任由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贷审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对公司信贷部门上报贷审会审议的审查报告等材料进行整理,并负责其规范,提前将提请审议的信贷事项提交贷审会各委员;(二)提请召开贷审会会议,确认出席会议的委员是否达到规定人数,组织当场投票和计票;(三)负责会议记录并按规定要求整理会议纪要,根据审议情况填制《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表》(附件1);(四)负责对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的各项信贷事项的资料及有关文件的保存及归档;(五)协调和落实贷审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贷审会的资料须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要求规范、妥善保管。
审贷委员会工作制度
审贷委员会应对已完成的贷款项目进行后评价,评估贷款项目的实际效果和 风险情况,为今后的贷款决策提供参考。
03
委员会决策依据
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评估
信用记录
01
审贷委员会会考虑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记录,包括信用卡还款记
录、贷款还款记录等。
信用评级
02
审贷委员会会根据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评级来评估其信用风险,
审贷委员会工作制度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委员会概述 • 委员会工作流程 • 委员会决策依据 • 委员会决策结果 • 委员会工作制度其他事项
01
委员会概述
委员会的背景和目的
背景
随着银行业务的发展,贷款业务日趋复杂,为了提高贷款审 批的质量和效率,银行内部设立了审贷委员会。
目的
审贷委员会的设立旨在加强对贷款业务的监督和管理,控制 风险,提高审批质量,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3
在确定贷款条件后,审贷委员会将与借款人协 商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贷款发放和监控的安排
01
在贷款合同签订后,审贷委员会需要安排贷款的发放,确保资金及时、准确地 划拨到借款人账户。
02
贷款发放后,审贷委员会需要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风险并 采取相应的措施。
03
监控过程中,审贷委员会需要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进行深入了解 ,以便及时调整贷款条件或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信用评级越高,获得贷款的机会越大。
信用报告
03
审贷委员会还会获取贷款申请人的信用报告,以了解其信用状
况和债务情况。
贷款申请人的业务计划和财务状况
业务计划
审贷委员会将评估贷款申请人的业务计划,包括其商业模式、市场竞争情况、市场前景等。
交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支行信贷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交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支行信贷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银行•【公布日期】2001.08.08•【文号】交银发[2001]60号•【施行日期】2001.08.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交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支行信贷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2001年8月8日交银发[2001]60号)交通银行的基层分支行是在总行授权下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经营单位,是全行信贷风险控制的主体。
《贷款通则》规定,贷款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各级行长应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
基层分支行在组织信贷管理、办理每一笔信贷业务过程中,必须切实遵循总行规定的信贷流程,严格执行总行有关信贷制度,严格执行总行对分支行信贷业务授权,有效控制与防范基层分支行的信贷风险,确保全行信贷资产质量的切实提高。
现就进一步加强基层分支行信贷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若干规定:一、加强信贷职能管理,严密衔接运作环节1999年全行信贷经营体制改革后,基层分支行的公司业务处、授信管理处和风险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公司处、授信处、风险处)已成为全行信贷业务和信贷管理全过程中的共同链条,三个业务部门在分支行信贷业务和信贷管理全过程的不同阶段和不同环节中各自承担着既不同又相联的职责,是控制和防范全行信贷风险的主要职能部门。
公司处是分支行对公司客户授信业务的主要业务发起和组织部门,担负着开展市场调查,确定目标客户,组织对贷款项目调查、发放、收回和日常检查以及管理信贷队伍等项工作职责。
授信处是分支行授信业务审查和管理部门,担负着制定授信管理制度、管理授信权限,分析授信风险,提出审查意见,复查授信审批质量,对全行信贷资产安全运行进行总体管理和监控的工作职责。
风险处是分支行信贷风险资产的管理和保全部门,承担着监控和分析全行信贷资产质量状况,制定风险资产的保全、转化制度,实施对全行风险资产的管理、化解和挽救的工作职责。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审查审议委员会工作制度模版
5x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审查审议委员会工作制度为规范贷款审查委员会运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实现贷款审查操作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提高贷款审议审批效率,根据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例会制度第一条贷款审查委员会原则上每周一、周三、周五召开例会:如遇特殊情况需召开临时会议的,由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召集,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原则上须同时出席,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出席并主持会议,但参加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遇特殊情况取消会议的,应提前通知贷款审查委员会成员;贷款审查委员会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需提前一天向贷款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请假。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人员构成第二条总行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成员5-11人,设贷审会主任委员1名,由董事长或行长担任;贷审会副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信贷工作的副行长担任,贷审会成员由班子成员、市场拓展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负责人和熟悉信贷业务、法律等相关知识人员组成,贷审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参与,但不参加投票,贷审会下设办公室,是贷审会具体办事机构。
第三章报送审查资料第三条客户资料1.公司类客户(l)基本资料。
主要包括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股东身份证明(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及履历、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股东会或董事会名单及签字样本、公司近三年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如环评报告或环评证明、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等级证书等)、客户的评级、授信材料等。
(2)业务资料。
主要包括授信(贷款)有关的用款计划资料(如商务合同、购销合同、营运资金需求测算表等)、近期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的征信查询记录、近期及上年同期财务报表、国(地)税纳税申报表(上年年底与近期)、近三年和近期所得税税单、有权决策人(机构)同意的意见书或决议(一般为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全体合伙人同意意见书、职代会决议等)、配套或投入资金证明、涉及大宗交易的主要凭证(单笔金额超过100万元)、近三个月所有开户银行的存款交易流水、银行借款(现有的借款凭证、明细账复印件)、其他资料(如项目报告、资金到位证明文件、“四证一批文”等合法合规性必备资料)、对应本次业务的担保人相关资料等。
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经2004年7月30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11月18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增强董事会科学决策效率,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发挥董事会有效监督作用,完善本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有关上市规则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根据本工作条例和董事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本公司内部及外部审计工作,审核本公司财务报告,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五名非执行董事组成。
其中至少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并至少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应根据有关上市规则及其他监管要求,具备适当专业资格,或者具备适当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和主任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如果因缺额导致委员人数低于三名,董事会应当尽快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提议聘用、更换或解聘为本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二)监督本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本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检查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六)检查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状况;(七)检查本公司合规管理状况;(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银行•【公布日期】2000.06.02•【文号】交银发[2000]36号•【施行日期】2000.06.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000年6月2日交银发[2000]36号)交通银行各分、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要求,为了切实有效地防和化解信贷风险,推进信贷经营管理与国际接轨,总行决定,从2000年6月中旬起,在全行范围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
现将《交通银行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交通银行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银发〔1999〕26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行贷款五级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10号)的精神,我行将于2000年6月开始在全行范围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
现颁发实施方案如下:一、贷款五级分类的基本要求(一)贷款五级分类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信贷管理的重要内容。
各行要通过推行贷款五级分类,转变经营理念,强化风险管理意识;通过培训学习,掌握分类技术和分析方法,提高我行信贷管理水平。
(二)各行要把贷款五级分类同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贷前风险分析和贷后风险管理、提高信贷人员素质、调整信贷结构、处理不良贷款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
通过对每笔贷款的调查、分析、分类和滚动监测,发现并解决信贷业务和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控制、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有效措施,提高我行资产质量。
(三)在目前阶段,对内实行风险分类和期限分类双轨运行的监测、考核机制;对外仍以期限分类的口径和有关规定披露信息。
(四)贷款五级分类的结果,属本行机密,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对外公布。
商业银行审贷委员会工作规程(专业完整版)
商业银行审贷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效的信贷决策机制,规范信贷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实现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规定,按照建立集体决策、分级审批的信贷管理机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贷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贷会”是)本行负责审查相关信用资产业务和担保、承诺、金融衍生产品等表外信用业务的集体审查机构,接受本行行长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组织构成第三条审贷会设主任委员1 名,由分管行长担任;常务委员1 人,由合规风险部负责人担任;候补委员若干,由客户部负责人和具备相关能力的客户经理担任;审贷会设秘书1 人,由合规风险部内勤担任。
第四条审贷会下设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由合规风险部承担,合规风险部负责人任审贷会办公室主任。
主要工作:1、受理经营单位需上审贷会的授信项目,并准备会议及相关材料;2、负责召集审贷会例会和临时会议,并做好会议的记录工作。
3、负责整理各委员的发言意见,形成综合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后下发审贷会会议结果;4、负责审贷会审议材料的入档保管。
第三章审贷会职责及议事规则第五条审贷会职责1、审议以下范围的信贷业务项目: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的授信业务;信用方式授信;特殊业务根据制度规定需审贷会审议的授信。
2、审议超本行行长审批权限以上的信贷业务项目;3、审议审查人员意见不一致的授信业务;4、审议审贷会已批准的但需变更重大执行条件的信贷业务项目;5、审议大额资金拆借业务;6、审议项目贷款;7、审议银团贷款;8、审议关联企业授信总额属上述1、2款范围及关联企业互保贷款;9、审议抵贷资产的抵入和处置方案;10、审议发生重大风险的信贷业务项目的化解方案;11、审议其他信贷事项。
第六条审贷会会议的召集1、审贷会按照授信需求召开。
特殊情况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临时召开审贷会会议。
2、审贷会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情况下,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开发银行•【公布日期】1994.07.19•【文号】开行办[1994]104号•【施行日期】1994.07.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开行办[1994]104号1994年7月19日)各厅、局:现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贷款委员会办公室反映,以便修改完善。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国家开发银行1994年7月5日)第一条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委会)是本行内部为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而成立的贷款项目审议组织。
为使贷委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贷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各信贷局对基建大中型和技改限额以上项目及国务院交办的项目提出的《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在总体审议项目的政策性、建设必要性和工程技术可靠性等条件的基础上,重点对项目总投资额的准确性,资金来源的可靠性,资金配置的合理性,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及还本付息能力,开行承诺款数额及条件等进行审议。
第三条贷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副行长担任,负责主持贷委会会议,其他副行长和副部级领导同志以及办公厅、政策法规局、综合计划局、资金局、财会局、国际金融局、后评价局和稽审局的负责人为贷委会委员。
第四条贷委会下设为办公室,负责处理贷委会日常事务。
办公室在综合计划局,配备兼职或专职正副主任。
第五条项目审议采取召开贷委会会议形式,每月召开一次。
必要时可增加会议次数。
每次参加会议人数应超过贷委会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
各厅、局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本厅、局其他负责人代表。
第六条贷委会项目评审程序;1.根据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评审计划,由主办信贷局负责初步评审工作。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总分行联动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总分行联动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银行•【公布日期】1998.03.26•【文号】交银发[1998]082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总分行联动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1998年3月26日交银发〔1998〕082号)交通银行各管辖、直属分行:为优化信贷资金配置,调整信贷结构,规范总分行联动贷款运作,现将《交通银行总分行联动贷款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今后总分行联动贷款的申报、审批、操作及管理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各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交通银行总分行联动贷款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调度和优化信贷资金配置,提高资金营运效益,防范经营风险,规范总分行联动贷款的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分行联动贷款是指总行集中部分贷款规模和信贷资金,与有关分行共同择优支持经营效益好、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和项目,并通过联动贷款的发放,调整全行信贷结构,促进经营状况好的分行加快发展。
第三条总分行联动贷款业务开展原则:1.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有利于信贷资金的优化配置;2.以加强贷款管理、确保资产安全为前提,有利于提高信贷资产质量;3.注重发挥联动贷款的综合业务发展效应,有利于培育基本客户。
第二章联动贷款的范围和对象第四条总分行联动贷款的范围为地处经济发达地区、内部评级在A-级(含A-级)以上的管辖、直属分行及部分经营管理水平高、资金营运效益好、内部评级为二等以上(含二等)的辖属分行。
联动贷款要以效益为中心,重点投向国家支柱型、成长性好的新兴产业、强强联动的企业集团、业绩优秀的上市公司以及国际著名跨国公司在国内设立的三资企业。
第五条总分行联动贷款的发放对象系指符合我行客户选择标准和条件,产品市场占有率高,企业经营管理好,还本付息及抗风险能力强,与我行业务往来密切的重点企业或项目。
交通银行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交通银行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银行•【公布日期】2001.02.01•【文号】交银发[2001]6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交通银行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2001年2月1日交银发[200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的运作,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特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贷审会是本外币授信业务审查机构。
贷审会通过集体审议授信业务,向有权审批人提供审查意见。
第三条贷审会实行委员制,设委员9名。
其中: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授信业务的副行长担任;部门委员6名,其中综合计划部、公司业务部、风险资产管理部和国际业务部各1名,由部门负责人担任,授信管理部2名,由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担任;专家委员2名,由专家组组长和副组长担任。
第四条贷审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授信管理部。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第五条超过分行权限上报总行审批的授信业务,原则上应通过贷审会审查后报行长审批。
以下情况可不需提交贷审会审议:1.符合“绿色通道”条件的授信业务。
2.总行批准的授信到期后申请续贷且不增加金额的授信业务。
3.金额在6000万元(等值外汇)以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承兑汇票、担保、信用证等授信或新增授信业务。
金额在4000万元(等值外汇)以下的固定资产贷款授信或者新增授信。
第六条贷审会召开会议必须有7位以上(含7位)委员到会。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须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并获准。
第七条贷审会上由授信管理部审查人员负责介绍有关授信业务的基本情况,专家组负责陈述专家组对所审查授信业务的审查意见。
第八条委员须按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和《贷款通则》,认真负责地审查每一笔授信业务。
主任委员不得授意或引导其他委员发表意见。
第九条贷审会委员认为审查依据不充分,可要求授信管理部补充材料后重新审查。
第十条贷审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对象为授信部审查意见或者主任委员的总结性结论。
交通银行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专家组工作条例-交银发[2001]6号
交通银行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专家组工作条例正文:---------------------------------------------------------------------------------------------------------------------------------------------------- 交通银行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专家组工作条例(2001年2月1日交银发[200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行授信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特成立专家组。
第二条专家组作为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的专门审查机构和咨询机构,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直接向贷审会和行领导负责。
第二章组织人员与组织形式第三条专家组成员3-5人,其中: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
专家组组长和副组长以专家委员身份参加贷审会,具有投票表决权。
第四条专家组组长、副组长由行领导直接聘任,其余成员由专家组推荐并报行领导同意。
专家组成员必备条件是:(一)熟悉国家金融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我行有关授信业务制度和管理办法等;(二)长期从事信贷工作,具有丰富的授信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三)能严格掌握信贷政策,办事公平、公正、公道;(四)具有较高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五条专家组可根据所审查项目的性质需要,经行领导同意,临时聘任有关行业专家。
行业专家为专家组的临时成员,负责对某一授信对象的行业、市场、产品、技术和工艺等问题提供专业性意见。
行业专家以书面方式陈述其意见,必要时可以列席贷审会并陈述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第六条专家组负责审查所有须经贷审会审议的授信业务,形成意见书,供贷审会讨论和行长决策,并将意见书归档保存。
第七条专家组组长负责主持专家组的日常工作,组织专家组成员对授信管理部提交的授信业务复审报告进行审查和质询,最终形成审查意见。
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组长不在岗时副组长承担组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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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交银发[2001]6号
【发布部门】交通银行
【发布日期】2001.02.01
【实施日期】200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交通银行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2001年2月1日交银发[200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的运作,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特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贷审会是本外币授信业务审查机构。
贷审会通过集体审议授信业务,向有权审批人提供审查意见。
第三条贷审会实行委员制,设委员9名。
其中: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授信业务的副行长担任;部门委员6名,其中综合计划部、公司业务部、风险资产管理部和国际业务部各1名,由部门负责人担任,授信管理部2名,由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担任;专家委员2名,由专家组组长和副组长担任。
第四条贷审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授信管理部。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