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后胎盘处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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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后胎盘处理管理规定

为有效地控制产妇分娩后胎盘流失、买卖和传染性疾病传播等不良后果,依据卫生部《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的要求,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规范胎盘的管理,特制定我院胎盘处理管理规定。

1、严格落实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的知情权,孕妇及其家属入院后在本院的《产科分娩知情同意书》上签署胎盘处理意见。

2、产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分娩后胎盘消毒处理,倒入消毒液。

3、产房设立胎盘交接登记本,每班交接,做到帐物一致。

4、根据《产科分娩知情同意书》上签署的胎盘处理意见,如要求自行处理胎盘者,产房工作人员必须再次告知相关知识,明确不能食用,并在胎盘交接登记本上再次由产妇本人签名确认。

5、指定专人回收,产房工作人员在与集中回收专员交接时,当面清点个数和重量,双方无疑问后放在医疗废物箱内,按规定贴封条,并在医疗废物院内交接登记本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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