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组织开展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组织开展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报告摘要: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以便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和改
进意见。
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个访相结合的方式,共收集到100份有效问卷和30个个访案例。
调研结果显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形式多样,包括社会组织合作、志愿者
参与、专业机构提供服务等。
社会力量主要参与到矫正对象的帮扶和教育工作中,提
供心理辅导、职业培训、文化活动等服务。
大部分参与者表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
和价值有深刻认识,愿意长期参与其中。
然而,调研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社会力量参与者的数量相对较少,无法
满足社区矫正的需求。
其次,参与者的专业能力和素质参差不齐,需要加强培训和指导。
此外,由于矫正对象的特殊性,社会力量参与者在帮扶过程中遇到了挫折和困惑。
基于以上情况,建议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大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的宣传和引导力度,吸引更多社会资源投入其中;二是举办培训和培训课程,提高参
与者的专业能力;三是加强对参与者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四是建立
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和机制。
最后,本报告强调了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并强调各方合作共建健康
社区矫正工作的必要性。
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我局收到市司法局转发的《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及局领导的批示后,立即组织了全体工作人员对该意见进行深入学习和讨论,深刻理解文件精神,努力做好我区社区矫正工作。
现就我区如何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推进社区矫正服务工作在公共财政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根据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将市场机制引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对推进我区社区矫正工作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区社区矫正服务工作包括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心理矫正咨询、困难帮扶、就业指导等,主要通过购买社会工作者服务岗位的方式落实。
建议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原则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
以政府为主导者,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将有利于落实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以服务提供方作为实施者,透明与竞争将打破传统垄断,使社区矫正服务更加职业化、专业化与社会化;司法行政部门作为监督者,定期进行严格考核,将有利于提升和保障服务质量和政府资金效益。
二、组织多方社会力量参与,协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是一项繁杂、持续的工作,仅靠司法行政部门难以形成社会合力,建议组织各方面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发挥社会组织协同作用。
(一)发挥群众性自治组织基础作用,推进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站建设。
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第一道防线”,村(居)民委员会是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力量。
在基层建设社区矫正工作站,其优势在于最能贴近社区矫正人员生活,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有利于及时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行为表现,掌握其思想动态,及时向各街道司法所反映,协助司法所做好困难帮扶和社区服务等工作,促进社区矫正人员融入社会、回归社会。
(二)鼓励和引导社会团体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
经验显示,新加坡是社会团体和社区矫正工作结合的成功典范,近来为世界各国借鉴推广。
社区矫正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社区矫正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社区矫正是指对刑期短、表现好、有改造可能的罪犯,在监管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的协同下,采用监管、教育、帮助等综合手段,进行刑罚外的社区感化和改造的一种新型刑罚执行方式。
它是现代刑罚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犯罪预防效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罪犯健康成长的重要手段。
然而,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社区矫正法律法规体系,至今仍相对不够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只是对社区矫正的基本框架进行规范,没有明确界定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能、责任和权力,缺乏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容易形成一定的制度空洞。
对策:1、及时制定社区矫正法律法规,明确社区矫正机构职能、责任、权力并规范其运行模式。
2、加强社区矫正机构对从业者的培训和指导,从而提升社区矫正专业人员执行矫正任务的能力和素质。
二、社区矫正机构管理手段不够微观和多样化社区矫正机构管理手段相对比较单一,主要依赖关注人员健康状况、记录日常行为轨迹,并根据自我感觉进行对适应状况的评估,这容易造成管理手段不够微观、针对性不够。
对策:1、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矫治、行为分析和精细化管理。
2、增加用于执行矫正任务的信息系统和设备,建设更加科学、高效、精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三、社区矫正服务资源配置不均衡社区矫正工作地域范围广泛,面对不同的矫正对象、不同的矫正难度和不同的矫正需求,事实上服务资源并不足够,配置不均衡,影响了矫正工作的运转。
对策:1、各地应该派遣社区矫正人员到各社区进行宣传和服务,即使是在人口稠密的城市中也需要进行社区矫正工作。
2、社会力量的介入也是非常关键的,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应该加大捐赠、支持社区矫正工作的力度。
四、社会认知度不足社区矫正矫正尚未得到社会广泛认可,因为人们对社区矫正工作本身的理解不够深入、不够科学,且容易将社区矫正与教育、康复等社会服务混淆。
一部分人甚至怀疑社区矫正的价值和效果。
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工作意见和建议
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工作意见和建议篇一: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与建议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与建议——对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调查报告(20XX年7月)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机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一种活动。
云南省在第一、二批试点的基础上,今年在全省开展此项工作,我20XX年3月1日正式启动该项工作,现就我县开展此项工作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研究,调查结果是:一、现状(一)需矫正的对象本县纳入社区矫正的罪犯主要是(20XX年12月1日起至20XX年7月30日止的统计数)具有龙陵县粮正式户口,长期居住在本县的被判处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刑满释放后继续剥夺政策权利的非监禁刑的罪犯。
我县在上述时段内共接收239人,其中暂予监外执行的15人、假释16人,刑满释放后继续剥夺政策权利3人,缓刑24人。
上述人员均为原在监狱监禁罪犯。
(二)机构、人员1.全县10个乡镇与县上同步均成立了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和—1—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局和司法所,同时制定了相关的配套文件等。
2.人员由相关部门抽调,以司法局、所人员为主,造成司法局、所唱独角戏。
(三)工作经费县级和乡级社区矫正办公室均无独立的经费,目前县级占用县局正常办公费,造成县局正常业务经费紧张,同时因无工作经费许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处以被动局面。
二、制约工作开展的主要因素(一)社区建设的不成熟,决定社区矫正的基础不牢,没有社区就没有社区矫正,没有成熟的社区就不可能形成成熟的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
中国社会长期形成强政府弱社会,在个人与政府之间缺乏有效的缓冲地带。
这个缓冲地带就是社区。
社区是一种由具有共同价值观念的同质人口所组成的关系密切、守望相助,存在一种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关系社会团体,人们加入这个团体,并不是根据自己的意愿的选择,而且因为他生长在这个团体,成熟的社区不仅是政府的职能转变的关键,更重要的是现代社会所需要的公平、正义、人道、宽容等等观念产生的土壤,社区中的人的社会关系的特点应该是“关系密切、守望相助、富有人情味”。
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的问题研究
现代经济信息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的问题研究谭 钊 北京师范大学摘要:组织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是社区矫正的内涵所在。
作为社会力量的一员,社会工作者对促进社区矫正效果的顺利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在实践中,社会工作者的参与还存在人手紧缺、专业程度不高、保障不到位、组织不健全的问题。
本文拟分析上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机制。
关键词:社会工作者;社区矫正;专业化;购买服务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04-0034-03自2003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以来,社区矫正制度在逐渐摸索的道路上日益发展和成熟。
和传统的监禁刑相比,社区矫正最大的特点就是将执行刑罚的地点安排到社区,广泛利用社会力量对服刑人员进行相关的矫正工作。
这里的社会力量主要包括社会人力、社会组织、资金、技术等资源,社会工作者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对提升社区矫正效果、分担社区矫正任务有着重大的积极的意义。
因此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全面顺利推进,就必须研究如何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的作用。
一、社会工作者概述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政府公开招聘或购买服务等形式,运用社会学、心理学、法学等专业理论知识与技能,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心理矫治、教育帮扶等,最终促使其重新回归社会的工作人员。
与志愿者、社区干部、服刑人员家属、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力量相比,社会工作者是其中专业化水平和职业化程度都较高的一个群体,在实现社区矫正目的上也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
一是社会工作者可以提供专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
社区矫正项目种类繁多,涉及到的业务知识范围广、程度深,再加上社区服刑人员在心理和行为上存在一定偏差,这就要求矫正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矫正能力。
而司法行政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大部分更擅长行政事务和监督管控,对于服刑人员在文化教育、心理状态、法律意识、职业技能与规划、人际交往、社会认同等方面的诉求和问题,他们只能提供一些简单的帮助,却不能提供专业的分析与指导。
社区矫正工作改进措施建议
社区矫正工作改进措施建议近年来,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和进步,然而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提高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下文将从多个方面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一、加强矫正职业化培训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是对服刑人员的矫正和帮助,而矫正工作者的专业素质直接影响到矫正成效。
因此,应加强矫正职业化培训,提升矫正工作者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培训内容应包括心理学、法律法规、社工实务等方面的知识,同时也要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通过案例分析和模拟实训等方式提高工作者的实际操作水平。
二、拓宽社区矫正服务渠道目前,社区矫正服务主要集中在社区矫正中心,但是由于资源有限,导致一些服刑人员无法得到充分的矫正帮助。
因此,应拓宽社区矫正服务渠道,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如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开展矫正服务。
此外,还可以引入互联网技术,建立线上社区矫正平台,方便服刑人员在家中进行相关课程学习和心理辅导。
三、加强与社区的合作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与社区各方面力量的合作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应建立健全社区矫正与社区组织、学校、就业机构等的合作机制,共同为服刑人员提供全方位的帮助。
例如,与学校合作可以为服刑人员提供教育培训机会,提高其综合素质;与就业机构合作可以提供就业岗位,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四、建立健全社区矫正评估体系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实现治疗与矫正的有机结合。
应从心理、行为等多个维度对服刑人员进行评估,为矫正计划的制定提供依据。
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矫正工作者,让他们能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五、加强对服刑人员的心理疏导服刑人员在矫正过程中面临着许多心理问题,如自卑、焦虑等。
应加大对服刑人员的心理疏导工作,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支持。
可以组织专业心理咨询师对服刑人员进行定期心理辅导,同时鼓励其参加文化、体育等活动,增加他们的社交圈子,减轻心理压力。
六、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扶社区矫正的终极目标是使服刑人员能够顺利回归社会并获得稳定的生活。
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法部)
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社区矫正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将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方面,社会力量的参与则是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落实社区矫正任务的内在要求。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要求,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和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进的实际,现就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我国的社区矫正从2003年起经过试点、扩大试点、全面试行两个阶段,目前已进入全面推进阶段。
社区矫正把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会上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是其显著特征。
在工作力量上,既要有专职执法队伍,也要广泛动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组织、所在单位学校、家庭成员等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在工作方法上,需要充分发挥专业组织、专业人员的作用,综合运用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法学、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实现科学矫正;在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上,需要依托村居,依靠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为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始终坚持紧紧依靠基层组织,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从实际出发,积极研究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实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发展壮大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专群结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
目前全国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79万人,社会志愿者642万人。
我国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还存在着制度不健全、政策不完善、规模范围小、人员力量不足等问题,与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进的要求相比尚不适应。
社矫工作问题和建议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工作,旨在帮助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然而,在实践中,社区矫正工作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以下是我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些问题和建议:问题:1. 缺乏专业人员: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专业的人员来进行,包括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律师等。
然而,当前社区矫正机构的人员配备不足,无法满足实际需求。
2. 监督不力:社区矫正机构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监督不够严格,导致他们有可能违反规定或者重新犯罪。
3. 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社区矫正机构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进行定期评估,以了解他们的改造情况。
然而,当前评估机制不够完善,无法准确评估他们的改造效果。
4. 缺乏有效的社会支持系统:社区矫正机构通常只关注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个人改造,而忽视了他们的家庭和社会支持系统。
这可能导致他们重新犯罪或者难以融入社会。
建议:1. 加强人员配备:社区矫正机构应该增加专业人员的数量,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以确保他们能够有效地开展工作。
2. 加强监督和管理:社区矫正机构应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他们遵守规定,不违反法律。
同时,应该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3. 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社区矫正机构应该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进行定期评估,了解他们的改造情况,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改造计划。
同时,应该加强对评估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加强社会支持系统的建设:社区矫正机构应该加强与家庭、社区、企业等社会力量的合作,建立有效的社会支持系统,为犯罪嫌疑人和罪犯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这有助于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减少重新犯罪的风险。
总之,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工作,需要加强人员配备、监督和管理、评估机制和社会支持系统的建设。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帮助犯罪嫌疑人和罪犯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同时,也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和了解,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社区监督和帮助,促使其重新融入社会。
然而,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制度不完善、资源缺乏、人员力量不足、服务内容单一等方面的问题。
为了改善社区矫正工作,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整改措施。
首先,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还不完善。
社区矫正制度应当由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明确矫正对象、服务内容、管理机构及权责等方面的问题。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矫正对象的档案信息管理制度,确保相关信息的及时、准确和保密。
同时,社会各界应当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区矫正制度在社会中的认知度和支持度。
其次,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着资源的紧缺问题。
社区矫正机构需要有足够的财政拨款和人力资源来提供各种服务,如职业培训、心理辅导、就业帮扶等。
因此,政府应当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投入力度,增加相关资源的供给。
同时,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与社会组织和企业的合作,争取更多的资源支持。
第三,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力量也存在不足。
目前,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数量不足以满足工作需求,导致对矫正对象的监督和帮助不够到位。
因此,政府应当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招聘和培训力度,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同时,社区矫正机构也可以在社会上招募志愿者,扩大矫正力量,提高服务的覆盖范围和深度。
此外,社区矫正工作的服务内容也存在单一的问题。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侧重于监督和控制矫正对象的行为,而对于矫正对象的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服务相对不足。
因此,社区矫正机构需要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内容,满足矫正对象不同方面的需求。
另外,社区矫正机构也可以与社会上的专业机构和组织合作,提供更丰富的服务资源。
除了以上问题,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一些其他的问题,如对犯罪风险的评估不准确、对矫正对象的教育和培训不及时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还可以采取一些其他的整改措施。
例如,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社会适应能力;加强对矫正对象的心理辅导,帮助其解决心理问题,避免再次犯罪;建立健全犯罪风险评估制度,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六部委《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近年来,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区矫正工作水平,在不断配齐配强专职执法队伍的基础上,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形成了专业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矫正小组、群众组织等多股社会力量参与格局,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积极培育社会组织承接社区矫正服务。
全市各级民政与司法行政部门积极培育发展承接社区矫正服务的社会组织,建立完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机制和渠道,并围绕社区矫正任务,探索开发专业服务岗位和项目,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组织购买社区矫正服务。
自去年以来,各地通过组建司法行政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并借助孵化基地的平台功能,先后成立5家社区矫正工作协会、1个阳光社会事务所和1个“阳光中途之家”。
积极引导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服务。
充分运用社会管理理念,将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帮教工作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给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各级司法行政机构坚持从社会上通过考试、面试层层选拔的方式,从应聘者中公开录取文化程度高、精神面貌好、奉献意识牢、专业对口的优秀人员进入专职社工队伍。
如我市沭阳县及时抓住教师转岗的有利时机,将教学经验丰富、收入稳定的45名教师充实到社区矫正岗位上,各地还吸纳一定数量的大学生村官充实到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岗位。
目前,全市在职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213人。
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社区矫正的概念、社区矫正的适用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接收程序、社区矫正小组成员的组成及矫正小组成员的职责、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具体监管措施等方面,措施灵活、效果明显,达到以执法监管保稳定,以帮扶互动促和谐,以教育感化显真情的目的。
积极鼓励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积极引导志愿者参与到社区服刑人员帮教工作中,全市注册志愿者达到了2200余名。
一是吸收心理医生、心理咨询师等专业志愿者建立专业帮教志愿者队伍,开展心理测试、风险评估、心理辅导、心理危机干预等,如沭阳县积极发挥县脑科医院和县心理咨询协会的人才资源,定期让经验丰富的老专家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调适,并根据测试结果,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辅导,在心理调适的同时进行行为矫治。
提升社会力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意见建议
提升社会力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意见建议内容摘要: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是社会治理的目标。
因此引导多元主体的积极性,让其更好地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是今后基层社会治理的关键。
关键词:社会力量;社会治理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在新冠疫情防控中,群众力量凸显,我国基层社会治理从几乎完全由政府主导,逐步转变到政府、居民、企业、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
如何引导多元主体的积极性,让其更好地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是今后基层社会治理的关键。
一、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加大培育引领力度(一)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一方面要从社会政策、法律环境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
按照“非禁即入、不适则调”的准入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大力支持发展能够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转移的社会组织。
另一方面,政府财政要为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提供经费的支持和扶持。
比如根据《人民调解法》和《实施方案》的要求将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司法行政工作室建设经费等非诉讼纠纷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
再比如对各类社会组织的培育也需要资金的支持。
像某区,公益慈善类的社会组织成立时会有3000到50000不等的启动资金支持,社会组织成立党组织会再给3000元的活动资金,这就很好的推动了社会组织的发展。
(二)完善激励机制一是提高工资待遇。
严格落实烟台市、蓬莱市文件中关于社区工作者、网格员等的薪酬待遇标准要求,提高社区工作者、网格员等工资待遇。
如果严格落实到位,社区专职工作者将在3000元以上,网格员应为1900元/月。
二是完善晋升机制。
如在推选“两代表一委员”、劳动模范等方面向优秀社区倾斜。
对素质高、能力强、工作表现突出、群众认可度高的专职社区工作者,可打破身份壁垒,招考进入机关事业编制。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建议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建议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的重要任务。
为了实现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以下是一些建议:1. 增加警力和警务力量。
加大对警察的招聘和培训力度,提高警察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
同时,加强警务力量的装备和技术支持,提高执法效率。
2. 加强社区治理。
建立健全社区治理体系,提高社区居民的参与度和责任感。
加强社区警务宣传,增强居民的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
建立健全社区巡逻制度,加强对社区安全的监控和防范。
3. 推行智慧城市建设。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智慧城市监控系统,实现对公共场所和交通路口的全天候监控。
通过大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和预警潜在的治安风险。
4. 加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参与。
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发挥其在社区矫正、安全宣传等方面的作用。
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机制,提高其专业能力和素质。
5. 加强对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的管理。
加强对公共场所、学校、医院、商场等重点场所的安全管理,加强安保力量的配置,增加视频监控和安全设施。
加强对涉恐、涉暴、涉黑、涉毒等重点人群的排查和管控。
6. 加强网络安全。
加强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和防范,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监测和应急机制。
加强对网络诈骗、网络暴力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秩序。
7. 增加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加强对公民的法制宣传和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加强对未成年人和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8.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对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评估和管理。
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提高社会治安水平。
9. 增加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扶和管理。
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扶和重点管理,促进他们的社会融入和就业创业。
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刑满释放人员的安全和稳定。
10. 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
关于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综治办、编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工会、共青团、妇联: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和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市全面开展,经认真研究协商,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
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切实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确方向。
2、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
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规章制度,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行。
3、坚持分工协作的原则。
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形成整体合力,努力提高矫正质量。
4、坚持接受监督的原则。
社区矫正的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全面接受法律、社会、群众监督,依法、公正、有序、有效开展。
5、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根据国家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分步、有序、扎实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各项措施符合实际、取得实效。
二、适用范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精神,我市社区矫正适用于下列五种罪犯: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裁定假释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社会工作如何介入社区矫正
浅析社会工作如何介入社区矫正摘要: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虽已起步,但问题颇多,有关制度既不全面,也不系统,而且存在执行机构职能混乱、社区矫正手段单一等问题,亟待加以完善。
借鉴国外的经验模式,同时结合我国的国情,利用社会工作在处理社会问题中的巨大优势,让社会工作合理、有序的介入社区矫正的工作当中,实现社区矫正的专业化。
关键词:社会认同感、社会帮扶、资源整合、激励机制社区矫正的定义: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
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
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
中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的发展现状:社区矫正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其理念正始于19世纪末近代学派的行刑社会化思想。
近代学派的大师们认识到监狱刑罚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了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对罪犯人格的改造,社区矫正便由此发端。
20世纪50年代兴起了罪犯再社会化思潮,以安塞尔为代表的新社会防卫学派提出对罪犯实行人道和再社会化,使社区矫正思想由孕育走向成熟,并逐渐由学说渗透到立法,再转化为各国的行刑实践。
注重对犯罪人的改造、完善而不是报复,刑罚的目的是将社会人格不完善、不能正常进行社会生活的犯罪人再社会化,已成为现代社会的共识。
社区矫正比监狱矫正有更大的优越性,目前已成为西方国家占主导地位的行刑方式,也已成为世界各国刑罚体制改革发展的趋势。
我国于2003年开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迅速,覆盖面稳步扩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不断增长。
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覆盖全国91%的地(市、州)、72%的县(市、区)和65%的乡镇(街道)。
社区矫正的现状和建议
社区矫正的现状和建议“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犯罪性质比较轻微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如今,社区矫正这种刑罚执行方式已在世界各国被广泛使用。
2000年加拿大适用社区矫正刑的比例最高,达到79.76%,澳大利亚达到77.48%,新西兰为76.15%,韩国、俄罗斯较低,但也分别达到45.9%和44.48%.社区矫正的内容包括对刑事犯罪当事人的监管,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以及对他们的服务。
目前,我们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等省市已开始了社区矫正的试点,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公安部,国家司法部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在试点工作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促进有关社区矫正方面的立法工作,为改革和完善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从2003年7月开始,这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在北京开始启动,第一批东城、房山、密云三个试点区县47个街道、乡镇。
2003年12月1日开始,第二批有六个试点区县:顺义,昌平,朝阳,通州,怀柔,大兴开始实行。
本市试点纳入社区矫正的罪犯,主要指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长期居住在试点区(县)的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刑满释放后继续剥夺政治权利的非监禁刑的罪犯。
这些人员在矫正期间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组织规定的汇报、请销假、迁居等制度,通过定期接受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参与社区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改正自己的恶习,认罪伏法,重新做人。
五类矫正对象确立的法律依据: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是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或有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且正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的5种人。
如何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与救助
如何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与救助社区矫正工作是维护社会安全和社区和谐的重要环节,它不仅需要有效的监管,还需要提供必要的救助和帮助,以期帮助犯罪嫌疑人和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本文将探讨如何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与救助。
一、建立健全的社区矫正机制监管与救助的第一步是建立一个健全的社区矫正机制。
这需要政府、执法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多方共同合作,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和框架。
同时,应建立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数据库,记录其个人信息、犯罪情况和矫正进程,以便更好地监管和救助。
二、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有效的监管是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
首先,应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定期监测,包括实施居住地签到制度、定期拜访和勘查等方式,确保其履行矫正义务。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信息报告机制,要求矫正人员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工作和生活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另外,应加大对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以确保他们履行职责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同时,要建立监督机制,通过内部监督、外部评估和公众参与等方式,监督监管行为的合法性和效果,确保矫正人员的权力不被滥用。
三、优化社区矫正工作的救助措施除了监管外,救助措施也是社区矫正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首先,需要制定一系列相关的救助政策和措施,包括提供职业培训、教育机会和就业机会等,帮助犯罪嫌疑人和罪犯重新回归社会。
同时,还可以通过提供心理辅导、康复治疗和社交支持等方式,帮助他们克服心理和社交问题,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
其次,应加强对矫正对象家庭的帮助,引导他们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安全保障。
可以成立专门的家属支持团队,为家庭成员提供交流和互助的平台,共同协助犯罪嫌疑人和罪犯顺利完成矫正过程。
四、加强社区参与与宣传社区的参与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环节。
应以多种形式组织社区活动,鼓励社区居民、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积极参与矫正工作。
通过宣传矫正工作的目标、意义和成果,加强公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社区矫正建议
社区矫正建议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分子进行矫正并重新融入社会的一种手段,它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安全,促进犯罪者的改造与重返社会。
在进行社区矫正时,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方法,以达到最佳的效果。
以下是对社区矫正的建议。
首先,建立健全的社区矫正机构。
社区矫正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机构,负责设计和执行矫正计划。
这个机构应该有专业的人员,包括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等,他们能够根据犯罪者的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提供针对性的帮助和指导。
其次,加强对犯罪者的教育和培训。
社区矫正不仅仅是对犯罪者进行惩罚,更重要的是通过教育和培训,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学会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
在社区矫正机构中,应该开设各种课程,包括心理辅导、职业培训等,帮助犯罪者重新建立自信,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
进一步,建立健全的矫正监管制度。
社区矫正应该与监狱系统和警察系统相互配合,建立起一个有效的矫正监管体系,对犯罪者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
通过使用电子脚镣、无人机、人脸识别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矫正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此外,加强对犯罪者的社会支持和帮助。
矫正过程中,犯罪者需要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社区矫正机构应该与社会各界建立合作关系,帮助犯罪者找到工作,建立社交网络,尽可能地将他们与社会融为一体。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该给予犯罪者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不歧视他们的身份,提供平等的就业和教育机会。
最后,加强社区矫正宣传。
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需要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社区矫正的宣传,向公众普及矫正的概念和目标,促使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并主动为犯罪者提供帮助和支持。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通过建立健全的社区矫正机构、加强教育培训、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提供社会支持和帮助,并加强宣传与引导,我们可以更好地实现社区矫正的目标,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安全,促进犯罪者的改造与重返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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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
工作的建议
我局收到市司法局转发的《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及局领导的批示后,立即组织了全体工作人员对该意见进行深入学习和讨论,深刻理解文件精神,努力做好我区社区矫正工作。
现就我区如何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推进社区矫正服务工作
在公共财政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根据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将市场机制引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对推进我区社区矫正工作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区社区矫正服务工作包括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心理矫正咨询、困难帮扶、就业指导等,主要通过购买社会工作者服务岗位的方式落实。
建议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原则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
以政府为主导者,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将有利于落实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以服务提供方作为实施者,透明与竞争将打破传统垄断,使社区矫正服务更加职业化、专
业化与社会化;司法行政部门作为监督者,定期进行严格考核,将有利于提升和保障服务质量和政府资金效益。
二、组织多方社会力量参与,协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是一项繁杂、持续的工作,仅靠司法行政部门难以形成社会合力,建议组织各方面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发挥社会组织协同作用。
(一)发挥群众性自治组织基础作用,推进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站建设。
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第一道防线”,村(居)民委员会是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力量。
在基层建设社区矫正工作站,其优势在于最能贴近社区矫正人员生活,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有利于及时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行为表现,掌握其思想动态,及时向各街道司法所反映,协助司法所做好困难帮扶和社区服务等工作,促进社区矫正人员融入社会、回归社会。
(二)鼓励和引导社会团体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
经验显示,新加坡是社会团体和社区矫正工作结合的成功典范,近来为世界各国借鉴推广。
我区司法行政部门亦可为热心参与这项工作的社会团体创造条件、提供便利,打造一个专门性平台,对这些社会团体统一进行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指导、统一给予资金和场所等支持,既能给各社会团体自由发挥的空间,又能与社区矫正工作紧密结合;既能给社会团体带来社会声誉,又能推进矫正工作的开展。
(三)以优惠政策激励企事业单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一方面,司法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就业和行业人才需求情况,组织有意向参与社区矫正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给矫正人员提供专门的职业规划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同时为这些企事业单位建立名册档案,定期考查,并根据考查结果给予政策优惠。
另一方面,对积极接收社区矫正人员、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工作岗位的企事单位也进行考核,以接收社矫人员的数量多少和工作时间长短等为依据,灵活地进行不同幅度的政策优惠。
(四)引进专业力量,做好心理矫治和法律咨询工作。
2014年,我局与深圳市妇女儿童心理健康中心共同设立了一个社区矫正心理咨询室,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为我区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心理健康评估、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制定心理辅导计划等。
此外,基于社区矫正工作中法律咨询方面的需要,建议引进专业律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以我区丰富的律师资源为依托,可与区域内资质、信誉良好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在各个街道司法所设立社区矫正律师服务点,为社区矫正人员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以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法律意识。
(五)加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建设,进行规范化管理。
社区矫正志愿者是热心社区矫正工作、自愿无偿协助社区矫正工作的公益性群体,在心理辅导、法制教育、社会认识等
方面工作都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司法行政部门应在社会广泛宣传、吸引各方面人才加入志愿者队伍;其次,要建立志愿者服务机制,落实对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注册和志愿服务记录工作,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同时对服务态度好、服务成果显著的志愿者进行表彰。
三、加强社工队伍建设,保障社区矫正基本工作
目前,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基本是以司法行政部门执法工作者为主体、社会工作者为辅助,可见,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社工队伍尤为重要。
(一)根据省司法下发的《广东省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指引》的要求,结合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需要,建议增加我会社会工作者的人数,以满足我区社区矫正人员不断增长的趋势,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的顺利开展。
(二)保证社会工作者有良好的工资收入和相应的福利待遇,有利于提高其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也有利于避免人才流失,从而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
(三)从制度上和资金上支持和鼓励社会工作者积极参与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参加人力资料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组织的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对取得相应证书、获得奖励、工作表现优异者进行表彰,从而提升整个社工队伍
的专业水平,为社区矫正工作保驾护航。
福田区司法局
201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