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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地方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印发年度工作通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审定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稳定和扩大就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发展国家重点培育的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

(二)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

重点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

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 总则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支持和促进本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为了规范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2. 资金来源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省级财政拨款;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其他相关部门拨款;社会捐赠资金。

3. 资金管理机构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由省级政府确定,负责资金的筹划、分配、监督和评估工作。

该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管理团队,有丰富的中小企业发展经验和资金管理能力。

4. 资金的分配与使用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根据本省中小企业发展的需求和政府扶持政策进行合理安排。

具体的分配标准和程序由管理机构制定,并报省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4.2 资金使用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中小企业创业和项目启动资金;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与创新资金;中小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和改造升级资金;中小企业培训和人才引进资金;其他符合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支出。

资金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经过严格审核和审批程序。

同时,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当注重效益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经济效益。

5. 资金监督与评估5.1 资金监督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定期公布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对于使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经济效益等方面。

评估结果应当用于改进资金的使用管理和决策,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6. 处罚与奖励对于滥用、挪用或其他违规使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使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给予奖励和表彰。

7. 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管理机构制定,并报省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中小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使用、监管和管理等环节的规范。

第三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门资金,用于补充中小企业自有资金,推动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技术引进、产业升级、市场开拓等活动。

第四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

第五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研发、人才培养、品牌建设、市场推广等。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向所在地的发展与改革部门提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七条中小企业在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 申请书;2. 企业基本信息表;3. 发展规划和需求分析报告;4. 资金需求计划及预算;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发展与改革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申请材料要求,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并及时向申请企业反馈审批结果。

第九条中小企业的申请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分阶段获得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三章使用与监管第十条中小企业在获得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申请批准的用途和金额使用资金,并及时向发展与改革部门报告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发展与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管,定期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四章管理与奖惩第十二条发展与改革部门应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管理流程和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滥用、挪用、虚报等行为,发展与改革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停止向其发放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对于在中小企业发展中取得显著成效、创新能力突出的企业,发展与改革部门可以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

附件:附件一:申请书样本附件二:企业基本信息表样本附件三:发展规划和需求分析报告模板附件四:资金需求计划及预算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小企业促进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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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 引言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为了进一步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提高其竞争力,以及加强对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 资金申请与审批2.1 资金申请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资金申请需包括项目背景、预计投资规模、资金用途及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2.2 资金审批相关主管部门根据中小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资金审批。

资金审批应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的发展潜力、经营能力等因素。

3. 资金使用与监督3.1 资金使用中小企业在取得资金后,应按照预定的资金用途进行使用。

资金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得违法乱纪、挪用资金。

3.2 资金监督相关主管部门对中小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重点包括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浪费和滥用等情况。

4. 资金结算与报销4.1 资金结算中小企业在完成资金使用后,需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资金结算。

结算流程包括报账、审核、审批等环节。

4.2 资金报销中小企业对合规的支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金报销。

报销流程包括填写报销申请、提交报销材料、审核、财务审批等环节。

5. 资金监管与风险防控5.1 资金监管相关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确保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安全。

资金监管应包括资金流向审计、资金汇总报告、资金管理人员定期报告等环节。

5.2 风险防控中小企业应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风险防控包括合规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方面。

6. 资金评估与绩效考核6.1 资金评估相关主管部门应对中小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效果、开展情况等方面。

6.2 绩效考核中小企业应按照约定,配合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绩效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成果、经济效益等方面。

7. 法律责任与处罚7.1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中小企业,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财政部将收回全部资金。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财政部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财政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金融机构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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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185号)同时废止。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支持,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条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该资金主要用于开展企业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与中小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确定,并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申请、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鼓励各级财政部门开展与中小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项目,并通过专项资金方式进行支持。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第五条中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向所在地或所属行业的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申请。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申请资金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进入下一步审批程序。

第七条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初审、申请材料审核、评审专家组评审、财政部门审批等环节。

第八条审批结果将及时通知申请企业,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资金进行拨付。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第九条申请到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按照申请时的用途和标准进行资金使用。

第十条财政部门将根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确保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对资金使用进行记录和报告,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资料表格。

2.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书。

3.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表格。

4.其他相关附件。

附件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民营经济:指非国有经济,是以私人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经济形态。

民营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集体经济等形式。

2.中小企业: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从业人数和年度营业额等指标确定的中小型企业。

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湖南省范围内使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

第二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第四条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按照像关规定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给省级有关部门。

第五条省级有关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像关程序进行审批。

审批结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申请单位。

第六条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审批结果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使用资金。

第三章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第七条申请单位使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使用,不得挪用或者私分。

第八条省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组织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审计。

第九条对于违规使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省级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返还资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省级有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员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的相关规章和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的,自行废止。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表格、合同范本等。

附录1: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小企业:指员工人数不超过2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

2. 专项资金:指政府专门拨付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财政资金。

3. 财政资金:指政府通过税收、贷款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支出的资金。

(以上为范例,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本办法旨在规范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其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经营发展、技术创新、市场拓展等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金融机构、投资者等渠道,用于资助中小企业项目。

第四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加强资金监管和使用效能评估。

第五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资格条件、申请程序以及资金监管等事项,由中小企业发展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发布。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分配第六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其他相关机构提供的专项拨款、贷款等。

第七条政府应当依据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确定专项资金的投入规模和使用方向。

第八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优先支持创新型、高科技企业,争取带动其他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九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经过公开招标、评审等程序,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三章资金申请和使用第十条中小企业在申请资金时应符合相关条件,如企业规模、经营状况、技术能力等。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创新项目、技术改造、市场开拓、人才培养等。

第十二条中小企业在使用专项资金时应当按照项目计划和合同约定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监管要求。

第十三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应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效果和经济效益。

第四章资金监管和责任追究第十四条中小企业发展管理机构应建立资金监管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对于违规使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进行定期报告,接受审计等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章节保存为空白。

第六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格2.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3.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评估报告。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政府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而设立的一种财政资金。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研发、培训、创新创业、产业升级、市场拓展等方面的活动。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发展计划,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资金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资金需求、项目计划、预期效益等内容。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审批应遵循合规、透明、高效的原则。

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告知申请企业。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审批原则包括但不限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中小企业发展规划、技术先进、市场需求大、具有创新性等。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监督第七条中小企业获得专项资金后,应按照批准的用途和金额使用专项资金。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进行,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和金额。

第九条中小企业应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台账,记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资金的来源、用途、支出对象、支出金额等。

第十条有关部门应对中小企业的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估与考核第十一条中小企业获得专项资金后,应按要求提交项目实施报告和效果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应根据提交的项目实施报告和效果评估报告,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

第十三条绩效评估和考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进度、项目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监督和追责第十四条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专项资金申请表格2. 专项资金使用台账模板3. 专项资金绩效评估报告模板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中小企业:根据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包括小微型企业和中型企业。

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促进湖南省中小企业的发展,支持其创新和发展,特制定本《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资金来源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来源包括:1. 中央财政拨款;2. 省级财政专项拨款;3. 其他合法收入。

三、资金用途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2. 中小企业科技研发项目支持;3. 中小企业创业培训和孵化基地建设;4. 中小企业市场开拓和国内外市场推广活动;5. 中小企业信贷担保费用;6. 中小企业贸易融资支持。

四、资金申请与管理4.1 资金申请1. 中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2. 资金申请需提供详细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项目计划书、经济状况证明等。

3. 相关部门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资金审核,并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4.2 资金管理1. 资金的发放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 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合理、高效地使用资金。

3. 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向资金管理部门提供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五、绩效评估和资金监管5.1 绩效评估1. 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约定的指标和要求,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2. 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向资金管理部门提交绩效评估报告。

5.2 资金监管1. 资金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资金管理部门对资金使用单位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

六、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虚假材料骗取资金、挪用资金等行为,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促进省级中小企业的发展,改善其经营环境,提高其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拨款、行业协会和商会的捐赠、贷款利息补贴等。

第三条:资金管理机构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为省级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该机构负责制定资金使用标准、拟定资金使用计划、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四条:申请条件申请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1. 在省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从事非限制行业或产业,并属于省级鼓励发展的行业或产业;3. 企业经营状况符合相关法规要求;4. 具备资金使用计划和发展规划。

第五条:资金使用范围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可用于以下范围:1. 用于企业技术改造、设备购置等;2. 用于培训、人员招聘、人力资源开发等;3. 用于市场推广、产品研发等;4. 用于企业创新能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等。

第六条:资金申请流程企业在申请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时,需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2. 资金管理机构进行初审,对申请企业进行资格审查;3. 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资金评审环节;4. 经资金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资金管理机构对企业进行资金拨付。

第七条:资金使用监督省级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对资金使用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对不符合资金使用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包括追回使用不当的资金等。

第八条:附件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申请书范本2. 资金使用计划模板3. 资金使用报告范本第九条: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独立法人资格:指企业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权益和义务,能够独立承担责任。

2. 非限制行业或产业:指不受政府限制或限制较少的行业或产业。

3. 鼓励发展的行业或产业:指政府鼓励企业发展的行业或产业,通常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潜力。

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和促进陕西省中小企业的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陕西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和促进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包括各级政府提供的财政资金、政策性银行提供的贷款资金、社会资本提供的配套资金等。

第三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是公开透明、依法合规、效益优先、风险可控。

第四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主体是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

第五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中小企业项目申报和评审;(二)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三)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持;(四)中小企业成果转化和推广;(五)中小企业培育和发展;(六)中小企业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过评估、审批、监督等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第七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是陕西省范围内的相关中小企业,包括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第二章中小企业项目申报和评审第八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和评审,应按照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表、资金需求计划、财务报表、相关承诺书等。

第十条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应完整、真实、准确,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主要依据企业的经营状况、技术能力、市场前景等方面进行评估,同时结合资金需求和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结果将根据评分和资金预算进行排名,根据资金预算和政策要求逐一进行资助。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和评审的具体细则由管理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第十四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将通过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支持。

第十五条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贷款、贷款贴息、信用担保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良性发展,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财政部决定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推动中小企业发展,提高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市场开拓、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等方面的项目。

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各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对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进行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第四条中小企业申请资金支持需符合一定条件,包括企业规模、注册时间、经营状况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资金的使用需按规定用于支持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资金筹措第五条中央财政应根据国家发展需要确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模和来源。

第六条各地方财政可根据本地中小企业发展状况,适当增加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财政补助。

第七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在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中划分出来,并按划分比例提取出来。

第八条各地方财政补助资金需按照规定按季度拨付,并明确用于支持项目的种类和金额。

第三章资金分配第九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为公开、公正、合理、高效。

第十条资金分配应将中小企业发展需求和政策导向结合起来,按照中央和地方的政策要求,合理分配资金。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填写资金申请书,提交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批。

第四章资金使用第十二条资金使用应符合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要求,严禁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需按照项目执行计划进行,经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的审批才能使用。

第十四条资金使用过程中,需及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相关资金使用效果评估。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该项资金在引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绩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我们修订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财政部2021年6月4日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该项资金在引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设立,由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公开公正、择优高效的原则,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重点引导地方等有关方面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融资服务体系,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和瓶颈,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归口管理,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明确年度专项资金额度,会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专项资金支出方向、支持方式及支持标准;根据中央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及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管工作。

中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申报资金,审核资金申报主体报送的材料和数据;向财政部及时提供资金需求测算方案、资金安排及绩效目标建议;加强业务指导及绩效管理,督促有关方面做好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实施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与同级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地方职责分工,负责资金申请,明确具体绩效目标,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支持政策相关工作,并进行监督和全过程绩效管理。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金融机构等向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创新、扩大生产规模等。

第三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中小企业平等竞争。

第四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用于中小企业发展相关的项目和活动。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五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拨款:中央或地方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拨款。

2.金融机构贷款: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及其他融资支持。

3.资本市场融资:中小企业通过股权融资、债券发行等方式获得的资金。

第三章资金划拨第六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划拨应遵循以下原则:1.划拨依据:划拨资金应有明确的依据,例如的发文、金融机构的贷款协议等。

2.划拨程序:划拨程序应依法依规操作,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3.划拨时限:划拨资金应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不能超过约定的期限。

4.划拨方式:划拨资金可以采取直接拨款、转账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章资金使用第七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以下原则:1.项目合规性:资金使用应用于符合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的项目,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资金监管:使用资金应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使用。

3.资金用途:资金可以用于中小企业的创新、技术研发、扩大生产规模等相关用途。

4.公开透明:资金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资金监管第八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1.资金监管部门:设立专门的资金监管部门,负责资金的监管和管理工作。

2.定期报告:中小企业应定期向资金监管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审查。

3.监督检查:资金监管部门有权对中小企业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核实其合规性和合法性。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6号)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6号)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地方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印发年度工作通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审定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稳定和扩大就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发展国家重点培育的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

(二)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

重点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

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促进陕西省中小企业的发展,提高其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地区范围内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设立与管理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陕西省财政部门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拨款、省级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陕西省财政厅负责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成立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资金的申请、审批、发放、跟踪及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企业转型升级、市场开拓、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项目和活动。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和程序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需求,向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申请资金需经过层层审核和评估,符合条件的项目将获得资金支持。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第八条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不得用于其他非正当用途。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监督机构陕西省审计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报告和考核,完成后续评估工作,并移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资金的回收和追回对于不符合条件、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按照规定进行资金回收和追回。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政府专门拨款给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管理,旨在加强对这些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资金性质
拨款给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用于为中小企业提供咨询、训练、培训、借贷担保、研究开发等,以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三、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包括中央政府预算、地方政府预算、行业协会总费用、国家基金。

具体的资金来源可以根据政府的定期调整确定。

四、资金使用范围
资金只能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活动,并按照“合理、必要、有效”的原则进行使用。

五、资金使用审批
资金使用要求由审批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通过审批才能办理资金使用手续。

六、资金使用管理
资金使用期间,要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把关审计。

七、财务报告
对资金使用期间完成投入的项目要及时出具财务报告,及时提供资金使用情况。

八、资金使用反馈
资金使用期间要定期反馈资金使用情况,落实资金使用的效果。

九、监督检查
对资金使用情况要行业专家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十、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规定的资金使用行为要严肃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

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等活动,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竞争力。

2、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支持、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的各类机构和平台建设。

3、中小企业市场开拓。

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市场推广等活动,拓展国内外市场。

4、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包括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等。

具体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确定。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核第六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等相关部门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预算安排,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重点、申报材料等要求。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及相关服务机构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向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工信部门提出申请。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工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工信厅。

第八条省财政厅和省工信厅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审核结果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九条专项资金的分配根据审核结果和年度预算安排,综合考虑项目的重要性、创新性、社会效益等因素,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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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陕财办企[2005]29号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工业交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工交办、经贸委,省级有关部门:为了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规范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规范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陕发[2003]17号),由省财政厅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和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培训服务、信用服务、创业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等业务所发生支出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陕西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2003]143号)的中小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省工业交通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

企业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和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业务所发生支出的补助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

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30万元以内,无偿资助资金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投入的50%。

中小企业申请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80万元。

第八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条申请资助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拥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相应业务的资格。

(二)熟悉国家和地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行业准入、工商和税务等登记方面的政策和规定,熟悉企业设立程序,熟悉企业管理业务。

(三)具有从事中小企业服务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法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四)在申请资助的业务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并有与之相关的工作业绩。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七)其他应符合的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中小企业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一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审计报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还需提供有关服务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表。

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一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第四章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三条各市区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省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省属企业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市区财政部门应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省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所管行业的省属企业中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确定本地区申报项目,省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确定所管行业中的省属企业申报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工业交通办公室。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省工业交通办公室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当年度专项
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省工业交通办公室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支持的项目、支持方式及支持金额,并预拨70%的资金。

项目完成后,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及省级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并向省财政厅和省工业交通办公室报送书面验收报告及剩余资金申请报告,经审核后,再拨付剩余30%的资金。

支持省级企业的项目省财政厅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支持市县中小企业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将专项资金下达到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企业。

为了使资金及时拨付到企业并确保专款专用,该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

收到的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省财政厅和省工业交通办公室负责对全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业省级企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1个月内向市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报送的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后1个月内向省工业交通办公室、省财政厅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
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资金。

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上报省财政厅、省工业交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省工业交通办公室、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面不低于每年安排项目的60%。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市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交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文件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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