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扶持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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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和引(冀政[]39号)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省级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冀政[]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河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服务机构。

第四条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143号)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体现资金的公益性、引导性、鼓励性和补偿性的功能。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下达资金计划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提出年度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点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创业辅导、培训服务、信用服务、信息服务、法律服务、管理咨询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三)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和产业集群技术支持项目;(四)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协作配套项目,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五)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及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六)与国家扶持资金的配套项目;(七)其他需要扶持的重点项目。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

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将根据当年专项资金的总量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项资金使用的具体范围和额度。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一)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

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在当前各种制度和规定中,专项资金有着不同的名称,如专项支出、项目支出、专款等,并且在包括的具体内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别。

但从总体看,其含义又是基本一致的资金用途编辑(1)用于补助和奖励补助,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和下一级地方政府项目给予的资金补助,一般政府给与的补助不高于总额度的30%。

奖励,是政府部门对表现突出,业绩优秀,具有重大创新贡献企业的一种鼓励政策,奖励额度视具体情况而定。

(2)用于贷款贴息和转贷贴息,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贴息。

支出性质从支出性质分类,专项资金包括个人部分(如:专项补贴、专项奖励等)和公用部分(如:专项购置、专项修缮等);支出用途从支出用途分类,可以将专项资金分为基本建设支出、专项业务费、专项支出购置、专项修缮和其他专项等。

在印发的《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中规定,项目支出预算是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或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项目按照其性质可以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对于地方而言,专项资金分类与项目支出分类基本一致,只是在资金来源和使用方面存在一些差别。

地方专项资金来源主要是地方门安排的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或上级拨款的资金、政府性基金及转移支付资金等;地方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是地方政府承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及其他专项事业支出等。

制度编辑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资料]

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资料]

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财政局、经委(经贸局):为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规范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和省经委联合制定了《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在新的起点上推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08〕11号)精神,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帮助企业解决短期资金周转困难,支持有潜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工业基础较好、实力相对较强的县市又好又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建立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规范运作、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利用间歇资金,通过超调方式拨付给县市财政,县市财政再借给企业短期周转,年底必须收回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项目资金确定、资金拨付和资金结算,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经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面向县域企业,支持工业基础较好的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集中培育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原则;坚持规范运作、短期周转,确保资金安全、高效的原则。

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县域经济发展战略和围绕推进“一主三化”的发展思路,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对县域经济发展有影响、有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千亿元产业计划、成长性产业集群中的重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全省具有示范性的企业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的企业。

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政策;(2)重点龙头企业,产业集群中成长性好的重点企业;(3)发展潜力大、产品有市场、经济效益好的企业;(4)当地纳税大户;(5)信誉好的企业。

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支持和引导全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设立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管好、用好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在吉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统计局联合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体系、服务体系建设和配合我省老工业基地改造等项目。

中小企业包括公有和非公有制企业。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利用国内民间资本举办的民营企业。

第四条省中小企业发展局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评审制等办法确定资金安排项目。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中小企业技术(产品)创新和技术改造重点项目补助和贴息;(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开办资金的补助;(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包括省中小企业局确认的县(市)以上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所属的机构(包括企业诊断机构、信息咨询机构、市场营销机构、人员培训机构、投资融资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对外合作机构等)各类创业辅导(包括代理服务、管理咨询、融资服务、技术服务、信息咨询等)和创业基地建设等项目;(四)市场开拓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竞争能力等项目的支持(不含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项下的国际市场开拓基金支持的项目);(五)以安置就业,特别是安置城镇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推动全民创业项目的补贴。

(六)省政府确定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它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定额贴息或补助两种扶持方式:定额贴息是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

主要用于技术改造、为振兴老工业基地配套、技术创新等有关项目上。

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促进四川省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使用
第一节资金来源
1. 中央财政安排的相关经费;
2. 省级财政安排的相关经费;
3. 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二节资金使用
1. 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中小企业创业扶持资金、中小企业技术研发资金、中小企业创新创业资金等;
2. 资金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投资等。

第三章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一节资金申报
1. 中小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经认定后方可申报资金;
2. 资金申报需提供真实准确的企业信息和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节资金审批
1. 资金审批由相关部门负责,应当及时审批并向申请企业反馈结果;
2. 资金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第四章资金监管与使用
第一节资金监管
1.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2. 资金使用过程应当建立合理的记录和账务管理。

第二节资金使用
1. 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不能超出资金使用范围;
2. 资金使用应用于企业创新创业、技术研发等方面。

第五章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企业,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县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县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县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明确内部各单位职责,确保各项财政资金安全运行,规避和控制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补助县级的各类专项资金;省级奖励及补助县级的各类专项资金;县级财政预算(含基金预算)安排、追加及补助的各类资金。

第二条财政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一)国库集中收缴的原则。

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

财政资金必须按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严禁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

(三)职权法定的原则.所有财政资金出库,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没有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资金拨付执行意见,一律不得办理拨付手续。

(四)资金直达的原则。

所有财政资金(包括暂存、代管资金)一律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平台在网上运行,资金直达个人、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禁止资金体外循环。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三条税收收入由预算股牵头、国库股协助督促入库;国库股负责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规定实行月报。

第四条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由非税收入管理局按照《**县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执行。

(一)依据部门预算方案,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非税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其中罚没收入一律缴入国库.(二)非税收入管理局每月20日负责将非税收入汇缴国库,并向预算股和国库股报表(含月进度和累计进度),其中罚没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入库情况同时抄送综合股。

(三)除社保基金外的其他政府性基金由综合股负责督促入库。

第五条社保股负责督促社保基金征收单位完成征收任务,国库股做好资金调度,按规定将已入库的社保基金及时转入社保基金专户。

第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农村财政管理局负责征收,资金进入国库专户。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于次年2月28日前按照票款一致原则,及时将资金划转国库股社保基金专户,同时向县农合办移交参合农民缴费信息。

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省财政设立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以民营企业为主的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资金是专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鼓励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我省中小企业稳步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企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分工与职责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办理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与省财政厅共同对申报的项目组织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我省产业政策和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的实际情况,于每年四季度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包括使用方向、项目重点和申报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信息化建设;(二)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产业集聚、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与大企业的协作;(三)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创业、融资、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各种服务;(四)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五)与国家相关扶持资金的配套;(六)其他。

第八条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成长性中小企业,重点扶持产业集群(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骨干企业,重点扶持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服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评价范围是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完成特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所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专项资金投入产出、效率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绩效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

(二)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三)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四)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五)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专项资金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专项资金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六)权责统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的权责关系,确保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职权和责任相统一。

第二章绩效评价主体和职责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第五条财政部门的职责:(一)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规章制度;(二)拟定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计划;(三)审核预算部门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和标准;(四)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数据库、指标库、行业标准库、第三方中介库、专家库和绩效管理系统,实行动态化管理,同时要与部门预算项目库对接;(五)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对预算部门实施的绩效自评工作和报送备案的自评报告进行核实,可对预算部门自评情况组织再评价;(六)监督、指导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七)其他应由财政部门负责的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15•【字号】穗府办[2004]58号•【施行日期】2004.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4]5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经贸部门反映。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市级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拉动社会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企业技术进步,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尤其是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参照《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省级挖潜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资金。

市财政已有切块设立专项资金的,不在此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市经贸、财政部门负责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成立由市经贸、财政、交通、工商部门参加的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结构优化原则。

强化政府对经济结构调整的引导作用,坚持扶优扶强、突出重点。

鼓励企业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做精做强做大主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在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不分行业、不分所有制安排项目。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政府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而设立的一种财政资金。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研发、培训、创新创业、产业升级、市场拓展等方面的活动。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发展计划,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资金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资金需求、项目计划、预期效益等内容。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审批应遵循合规、透明、高效的原则。

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告知申请企业。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审批原则包括但不限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中小企业发展规划、技术先进、市场需求大、具有创新性等。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监督第七条中小企业获得专项资金后,应按照批准的用途和金额使用专项资金。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进行,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和金额。

第九条中小企业应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台账,记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资金的来源、用途、支出对象、支出金额等。

第十条有关部门应对中小企业的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估与考核第十一条中小企业获得专项资金后,应按要求提交项目实施报告和效果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应根据提交的项目实施报告和效果评估报告,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

第十三条绩效评估和考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进度、项目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监督和追责第十四条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专项资金申请表格2. 专项资金使用台账模板3. 专项资金绩效评估报告模板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中小企业:根据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包括小微型企业和中型企业。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评价范围是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完成特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所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专项资金投入产出、效率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绩效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

(二)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三)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四)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五)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专项资金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专项资金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六)权责统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的权责关系,确保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职权和责任相统一。

第二章绩效评价主体和职责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第五条财政部门的职责:(一)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规章制度;(二)拟定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计划;(三)审核预算部门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和标准;(四)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数据库、指标库、行业标准库、第三方中介库、专家库和绩效管理系统,实行动态化管理,同时要与部门预算项目库对接;(五)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对预算部门实施的绩效自评工作和报送备案的自评报告进行核实,可对预算部门自评情况组织再评价;(六)监督、指导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七)其他应由财政部门负责的工作。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10.14•【文号】财企[2004]185号•【施行日期】2004.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7月24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24日)废止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改委(计委)、经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厅、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行为,我们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四年十月十四日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

定的差别。

但从总体看,其含义又是基本一致的资金用途编辑(1)用于投资补助和奖励投资补助,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下一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一般政府给与的投资补助不高于总投资额度的30%。

奖励,是政府部门对表现突出,业绩优秀,具有重大创新贡献企业的一种鼓励政策,奖励额度视具体情况而定。

(2)用于贷款贴息和转贷贴息,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贴息。

支出性质从支出性质分类,专项资金包括个人部分(如:专项补贴、专项奖励等)和公用部分(如:专项购置、专项修缮等);支出用途从支出用途分类,可以将专项资金分为基本建设支出、专项业务费、专项支出购置、专项修缮和其他专项等。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

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以及政莳蚀融资借款和各单位通过非税收入征集的(包括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中指定特定用途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性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具体包括:国债资金,水利、公路等一般性基本建设资金,征地拆迁与移民安置资金,退耕还林、粮食、农资补贴资金,农业开发与土地治理项目资金,新农村建设、一事一议项目与扶贫资金,养老、工伤、医保、低保、救灾、农业保险理赔、助残等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融资借款、各级政府捐赠、援助资金,防洪保安与应急资金,计划生育抚育费、卫生保健、禽畜防疫与义务教育补助及校舍改造资金,安全生产与煤炭维简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与环保资金,家电下乡与扩大内需项目资金,廉租房建设资金,彩票公益金、价格调节资金,等等通过各种渠道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

关于要求批准实施xx县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

关于要求批准实施xx县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

关于要求批准实施xx县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关于要求批准实施XX县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县政府: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突破工业”加快工业经济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安字…2011?35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研拟了《XX县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呈报。

《管理暂行办法》如无不妥,请予印发并组织实施。

《XX县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二〇一一年十二月日附件XX县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赣市发…2005?2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赣府发…2010?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赣州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发…2010?3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突破工业”加快工业经济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安字…2011?35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县委、县政府“提升农业、突破工业、做美城乡、做旺旅游、壮大财政、做强教育、做实民生”发展思路的要求,县本级财政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县规模以下成长型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市场开拓、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推广以及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企业及项目的贴息和资助。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万元设立。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工业项目为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突出重点、适度集中、扶优扶强、讲求效益。

原则上采用评审制的办法确定项目和资金额度。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县民营企业管理局和相关部门共同监督管理、共同评审项目。

县民营企业管理局负责项目筛选推荐和专项资金拨付,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规模以下成长型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市场开拓、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推广项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7.17•【文号】财建[2015]458号•【施行日期】2015.07.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4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财政部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5年7月17日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引导地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及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旨在引领带动地方积极探索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有效途径,支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薄弱环节的投入,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与瓶颈,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有效促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民委等部门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开展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

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促进安徽省中小企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提高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安徽省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监督和评估,确保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章资金来源根据安徽省政府的决策,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 中央财政拨款;2. 地方政府拨款;3. 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政府的相关决策和部门的规定,确保专项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一节规划与管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划和计划。

规划和计划应当包括资金的使用方向、重点支持的项目和企业、资金的分配比例等内容。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益和安全。

资金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做到公开透明,防止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

第二节资金分配与发放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规划和计划,依据相关评估指标和程序,对中小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评估和筛选。

评估应当公正、客观,并确保中小企业的真实需求得到合理满足。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发放应当在评估和筛选工作完成后进行。

发放的过程应当规范、透明,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第三节资金使用与监督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创新研发、市场开拓等方面的工作。

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当加强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果。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审计,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进行公开报告。

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并提供必要的改进和优化措施。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履行管理职责。

某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某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xx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xx办〔2015〕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发挥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促进作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x扶持产业发展政策若干规定(试行)》(办〔2015〕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以及争取国家和省级产业发展等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市重点发展方向,坚持规范运作、突出重点、择优扶强、公平公正、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同一项目当年只能享受一种扶持政策;企业同一事项涉及本政策措施多项补助或奖励的,就高不就低,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过xx产业扶持或招商引资政策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

第五条专项资金纳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对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出现预警的项目,须分析排查原因;对预警的项目给予通过并支持的,须注明允许通过的理由。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并依法纳税的中小企业(从事设施农业的除外)。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及时编报会计报表,且会计信用良好。

(三)申报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且项目单位当年未因污染治理不达标被挂黄牌及黄牌以上警告或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其他应具备的相关条件。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的注入,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具体的资金适用范围、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等规程,均按照《xx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操作。

(二)贷款担保及助保金的注入,分别用于增加融资担保机构国有资本金、落实“三位一体”“银政担合作”“4321”担保风险分担市级代偿补偿资金和充实助保金业务中的政府铺底资金,具体的资金适用范围、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等规程,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xx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和国有担保机构有关规定等操作。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单位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工作,落实预算执行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管理机制,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教育部拨付我校的资金,包括“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经费”、“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基本建设经费”等。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及使用,必须贯彻“科学规划、落实责任、突出绩效、安全规范”的原则,切实保证财政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单位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工作小组负责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责任落实、统筹协调、督查督进、绩效考核;盘活单位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预算支出效益等事项。

第五条财务处是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总负责部门,负责预算执行监督、预算执行分析、预算执行调整、预算执行评价;对预算执行进度进行跟踪督查。

第六条归口管理部门是预算执行的主体责任部门,负责本部门分管项目的实施、预算执行、督查督进等工作。

(一)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负责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二)教务处负责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经费;(三)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自然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等项目经费;(四)社会科学处负责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文社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等项目经费;(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负责教育领域交流与合作专项经费、外事管理实务专项等项目经费;(六)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实验室以外的设备资料购置)等项目经费;(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与实验室相关的设备资料购置)等项目经费;(八)基本建设处负责基本建设、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等)等项目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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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企业科扶持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县扶持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在促进我县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持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与本级财政安排拨付的专项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包括上级与本级安排的对企业的各类奖励资金、补助资金、贴息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

具体包括:(一)外经贸政策资金,包括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补助资金、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研发资金、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技术出口贴息、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进口贴息资金、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奖励资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境外经贸合作区专项资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支持资金、境外资源合作开发和优势产能境外转移项目扶持资金、西部开发区基础设施贷款贴息资金、开发区重大项目奖励资金
(二)支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包括支持新兴产业和重点行业资金、支持落后生产能力淘汰资金、支持企业安全生产资金。

(三)财源建设资金,包括新兴产业和重点行业专项资金、新能源专项资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扶持引导资金。

(四)其他有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支出依据是上级专项资金文件,**县委、市政府出台的扶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文件、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合理配置、统筹兼顾的原则进行安排,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使用原则,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同时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落实部门责任和决策程序,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
(一)企业必须按政策规定提出项目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报项目必需的资料。

企业按政策规定和要求向有关部门(或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真实完整填报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企业应按规定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相关经济鉴证中介机构进行特定事项的经济鉴证,并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投资及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对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确认,并对审核依据以及审核程序予以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工作要求提供其他的有关材料。

(二)企业对取得的专项资金应加强管理。

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内容和标准,对取得的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并进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挪用专项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按工作职能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资金拨付等相关程序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并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一)专项资金审核拨付
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研究确定专项资金安排的初步方案(包括扶持金额、支持方向),同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行文,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进度及时拨付兑现。

(二)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项目实施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全过程跟踪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检查专项资金的核算及使用情况;财政部门按绩效评价工作计划对企业取得专项资金及其使用情况等进行复核和绩效评价,并作为以后资金申报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专项资金违规处理。

对骗取专项资金、挪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应视情况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的专项资金;
(二)对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未按规定专项核算的企业,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拨付其他专项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三年内取消违规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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