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予机构是那个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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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流程

学位授予流程

学位授予流程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机构对完成特定学术课程和研究的学生进行正式认证的过程。

这一过程不仅标志着学生学术成就的认可,也是教育质量的重要体现。

以下是学位授予的一般流程。

1. 申请学位学生在完成所有课程学习、实习或研究工作后,需要向所在教育机构提交学位申请。

申请时,学生需提供成绩单、论文或研究成果等相关材料,以证明其符合授予学位的条件。

2. 资格审查教育机构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会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学生满足所有学术和道德要求。

这一阶段可能包括对论文的原创性检查以及对成绩的真实性验证。

3. 答辩对于硕士和博士学位申请者,通常需要进行公开答辩。

在答辩会上,学生需向专家委员会展示其研究成果,并回答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

答辩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到学位的授予。

4. 学位评定通过答辩后,学生的学位申请将提交给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最终评审。

委员会会根据学生的综合表现,决定是否授予相应学位。

5. 授予仪式一旦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学校会组织学位授予仪式。

在仪式上,符合条件的学生会正式被授予学位证书,并可能获得学位服或其他象征性物品。

6. 注册与公告学位授予后,相关信息会被记录在学校的官方档案中,并在适当的平台上公布,以便社会各界查询和认证。

注意事项:- 在整个学位授予过程中,学生应保持诚信,不得有任何抄袭、造假等不端行为。

- 学生应密切关注学校的相关规定和通知,按时完成各阶段的要求。

- 如遇特殊情况,如疫情影响等,学校可能会对学位授予流程做出适当调整。

结语:学位授予流程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体现了学生的学术成就,也反映了教育机构的教育质量和学术标准。

学生在追求学位的过程中,应秉持学术诚信,严格遵守学校规定,以确保顺利获得学位认证。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具体任务
制定和修改学位条例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领导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的工作; 组织制定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组织审批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指 导和检查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 负责名誉博士学位的审批工作;负责学位工作的国际交流和合作; 推动学位工作的改革,提出修改学位条例的建议等。
内设机构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国务院委托教育部代为管理,与教育部学 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合署办公。
人员组成: 洪大用 司 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徐忠波 副司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一级巡视员 徐维清 副司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唐继卫 二级巡视员 职责: 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拟订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规划; 指导与管理研究生培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对树立良好学风,培养正直诚信、恪守科学道德、献 身科学研究的拔尖创新人才具有重要作用,各学位授予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建设,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自觉维护我国学位授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学位授予单位要建立健全学术道德标准和学术规范,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对学位申请者和指导教师进行 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在整个培养过程中,都要安排必修环节,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 培养学位申请者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是:制定和修改学位条例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制定有关规章制 度,组织并指导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工作,组织制定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组织审定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指导和检查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负责名誉博士学位的授予工 作,负责学位工作的国际交流的合作,推动学位工作的改革,提出修改学位条例的建议等。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学位授予的公平性和权威性而制定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和流程。

二、学位授予的条件1. 学术要求: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是学术成果符合学位授予的要求,包括学术论文的质量和学术水平等。

2. 学习要求:学位授予的学习要求包括修满规定的学分和通过必要的考试等。

3. 课程要求:学位授予的课程要求包括修满规定的课程和完成必要的实习等。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申请阶段:(1)学位申请:学生在完成学业后,需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术成果和学习情况等。

(2)申请审核:学校将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学术成果的评估和学习情况的核实等。

(3)申请结果:学校将根据审核结果通知学生申请是否通过,并告知学位授予的时间和方式等。

2. 学位授予阶段:(1)学位答辩:学生申请通过后,需要进行学位答辩,包括学术论文的口头答辩和学术问题的回答等。

(2)评审委员会:学位答辩后,学校将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进行终审,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和教授组成。

(3)学位授予:评审委员会通过后,学校将正式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管理1. 学位授予的管理机构:学位授予的管理机构是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的组织和管理等。

2. 学位授予的监督:学位授予的监督由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术界共同参与,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学位授予的记录:学校将对学位授予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和存档,确保学位授予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五、学位授予的其他要求1. 学位授予的公告:学校将对学位授予的结果进行公告,包括学位授予的名单和授予的学位等。

2. 学位授予的权威性:学位授予的权威性由学校的声誉和学术水平等决定,确保学位的价值和认可度。

3. 学位授予的追溯性:学位授予的结果将被记录并可供查询,确保学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六、结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学位点介绍

学位点介绍

学位点介绍
学位点是指通过一定的评审和认定程序,由国家授权的高等教育机构或科研单位,设立的授予学位的教育机构或科研单位。

目前我国学位点的设置主要包括博士研究生学位授权单位、硕士研究生学位授权单位和本科教育学位授权单位。

博士研究生学位授权单位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立博士研究生培养机构并授予博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

这些学校或院所通常具有雄厚的师资力量和科研条件,能够提供高质量的博士研究生培养和科研环境。

硕士研究生学位授权单位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立硕士研究生培养机构并授予硕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

这些学校或院所能够提供高水平的硕士研究生培养和科研环境,培养出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硕士研究生。

本科教育学位授权单位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设立本科教育学位教育机构并授予本科学位的高等学校。

这些学校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师资力量,能够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本科教育。

学位点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高等教育质量和提高学生学术水平的重要保障。

同时,学位点也是高等教育机构对于学术水平的评价标准之一,对于学生的就业和学术生涯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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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学位认定规定

学历学位认定规定

学历学位认定规定学历学位认定是指对个人所获得的学历和学位进行评定、确认和授予法律效力的一项制度。

学历学位的认定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它直接影响个人的就业、升职和实现个人价值的机会。

为了保证学历学位的认定公正和准确,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介绍学历学位认定的规定,并对其进行详细的解析。

一、国家学历学位认定机构每个国家都有相应的学历学位认定机构,负责对学历学位进行认定。

在中国,教育部成立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负责学位的认定工作;同时,国家教育部还指定了一些高校作为学历认定委员会,负责学历的认定工作。

二、学历学位认定的程序学历学位认定的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审核以及认定。

个人需要向学历学位认定机构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的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成绩单等。

学历学位认定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

最终,根据审核结果,学历学位认定机构会做出认定决定,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三、学历学位认定的标准学历学位认定的标准是指根据各国教育法律法规和评估体系,对学历学位进行评价和确认的依据。

学历学位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学历层次、学位类型、学历学位的授予条件、学科类别等方面的要求。

在中国,学历学位的认定标准由教育部制定和发布,以确保其公正和科学性。

四、学历学位认定的意义学历学位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对个人而言,学历学位的认定是个人能力和学术成就的认可,是实现个人价值的重要标志。

其次,对社会而言,学历学位的认定是招聘、选拔、评聘等过程中的参考依据,可以帮助企事业单位更好地评价和选拔人才。

此外,学历学位的认定还对国家教育政策、人才培养和高等教育发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五、学历学位认定的挑战与改进学历学位认定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国际学历学位的认定存在差异,不同国家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不尽相同,这给国际交流与合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其次,学历学位认定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认定结果的不公正。

学位法(2024年版)

学位法(2024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位工作体制第三章学位授予资格第四章学位授予条件第五章学位授予程序第六章学位质量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照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

第三条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四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公民,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习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五条经审批取得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予资格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为学位授予单位,其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为学位授予点。

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章学位工作体制第六条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领导全国学位工作。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每届任期五年。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设立专家组,负责学位评审评估、质量监督、研究咨询等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办事机构,承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学位管理有关工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省级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下,领导本行政区域学位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学位管理有关工作。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知识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知识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估基本知识一、什么是学士学位授权评估?答: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

我国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权是一所合格的本科院校的基本权利,也是本科专业的必备条件,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估”和“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估”两个层次。

如果被评专业通过评估,就表明该专业的本科教学质量达到了相应条件;如果学校被评专业全部通过评估,就表明学校是一所合格的本科院校,具有对所评本科专业授予学士学位的权利。

评估全称是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授权专业评估。

二、学士学位授权评估与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是什么关系?答:学士学位授权评估是对新建本科院校基本办学条件和管理水平的评估。

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是国家教育部对具有一定办学历史的本科院校办学水平实施的全方位评价。

学士学位授权评估在有首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学期进行,由省学位办公室或省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我校接受评估的时间预计在2016年5月。

新办本科院校首先必须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且必须具有三届以上本科毕业生才有资格接受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

学士学位授权评估是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虽然这两个评估层次不同,但环环相扣,评价结果对学校的社会声誉、今后的发展都有重大影响。

因此,两个评估对我校既是一次严峻的考验和挑战,也是一次促进学校各方面工作、提升办学水平的大好机遇。

三、学士学位授权评估的依据是什么?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云南省审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士学位授权专业暂行办法》。

四、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答:凡经国家教育部(或原国家教委)批准设置的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达到《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有关标准,办学思想端正,其所设专业按照国家教育部关于大学本科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并达到以下要求者,学校可于每年4月底以前,提出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请:1、能开出教学计划内的全部课程,其中多数课程由具有讲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讲授,教学质量较好。

我国的学位制度

我国的学位制度

我国的学位制度我国的学位制度是指通过教育部或其他相关教育机构的认可,对在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取得的学术成果进行评定和授予学位的制度。

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位制度是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重要手段,对于推动教育发展和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学位制度源于20世纪初的研究生教育,最早设立的学位是“硕士学位”,后来逐渐增加了“博士学位”和“学士学位”。

学位制度的设立旨在对学术成果进行认可和评价,以便给予相应的学术地位和权益。

学位制度不仅是一种学术荣誉的象征,也是评价一个人学术能力和学术成就的重要标志。

我国的学位制度相对比较完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学位类型多样化。

我国的学位制度包括“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三个层次,涵盖了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博士研究生教育。

这种多层次的学位制度为不同层次的教育和培养提供了保障,也方便了人才队伍的结构调整和培养。

其次,学位取得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我国的学位制度对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和条件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包括学历要求、学术要求和培养要求等。

学位申请人需要通过一定的考试或评审,并完成相应的学术研究工作和学科论文,才能获得相应的学位资格。

再次,学位评定和授予由教育部和其他相关教育机构负责。

我国的学位评定和授予工作由教育部和其他相关教育机构负责,保证了学位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这些机构会对学术论文和学科研究进行评审和审核,确保学术成果的真实性和质量,从而授予合格申请人相应的学位。

最后,学位制度有一定的改革和完善空间。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学位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

目前,我国学位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和亟待解决的挑战,如学位的市场化和商品化倾向、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和实用性等。

因此,应该加强学位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高学位的质量和水平,推动教育的优化和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的学位制度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术成果进行认可和评价的制度安排。

什么是学位,学位与学历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学位,学位与学历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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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博士后”指的是获准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博士学位获得者,它不是一种学位,将博士后看成是一种高于博士的学位,是对我国学位制度的一种误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作为学位授予单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学位和学历不能划等号,学位是学术称号,学历是学习经历。

有某种学位,不一定有某种相应的学历;同样,有某种学历,并不一定有相应的学位。

例如,取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证书的,不一定有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不一定能够获得学士学位证书。

仅获得学位证书而未取得相应学历证书者的学历仍为原学历。

如有的人学历为本科毕业,以后通过在职人员学位申请取得了博士学位,其学历仍为本科,而非“博士学历”。

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和在职研究生教育也是有区别的。

在职人员申请学位不是学历教育,有学位但无学历。

而在职研究生尽管是在职人员身份,但与脱产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办法和培养方案是相同的,属于学历教育。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学士学位由高等教育机构授予,授予的学士学位属于国家承认的学位。

2.学士学位是对学生完成本科教育阶段学习任务,获得学科相关知识和能力的认可。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1.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获得相关学科的学分,完成学科相关的学习任务,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业要求。

2.学士学位授予各专业的细化条件由学位授予学校制定并公示。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遵守校内学位授予程序的相关规定。

2.学士学位授予需要申请并经学校审核通过。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定标准:1.学士学位评定标准应基于国家相关法规和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科特点制定,并公示于相关渠道。

2.学士学位的评定标准应包括学科知识的掌握程度、学术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是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2.学位证书应使用国家统一格式,并加盖学校公章有效。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时间:1.学士学位授予时间应根据学位授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学生完成学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2.学士学位授予应定期进行,可与毕业典礼等相关活动结合。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1.学士学位授予应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评估。

2.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建立学位授予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互认:1.学士学位授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学位互认的政策和实施细则。

2.学位授予学校应积极与其他高校开展学位互认的工作,提升学位的国际认可度。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追认:1.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政策,对非学位授予学校获得学士学位的个案进行追认。

2.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应对追认工作进行审核,确保获得学位的个案符合学校授予学位的相关条件和标准。

学位证模拟试题及答案

学位证模拟试题及答案

学位证模拟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学位证是由哪个机构颁发的?A. 教育部B. 学校C. 教育厅D. 国家学位委员会2. 学位证上通常包含哪些信息?A. 学生姓名和专业B. 毕业院校和毕业时间C. 学位类型和授予时间D. 以上所有3. 学位证的有效期是多久?A. 1年B. 5年C. 永久有效D. 10年4. 学位证遗失后,应如何补办?A. 向原毕业院校申请补办B. 重新参加考试C. 无需补办,学位信息已备案D. 向教育部申请补办5. 下列哪项不是学位证的用途?A. 求职B. 升学C. 出国D. 购买打折商品6. 学位证的编号通常包括哪些内容?A. 学校代码B. 学位类型代码C. 学生学号D. 以上所有7. 学位证的真伪可以通过哪些方式验证?A. 学校官网B.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网站C. 电话查询D. 以上所有8. 学位证的颁发标准是什么?A. 学术成绩B. 毕业论文C. 社会实践D. 综合评价9. 学位证的颁发对象是谁?A. 所有在校生B. 所有毕业生C. 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毕业生D. 以上所有10. 学位证的颁发时间通常在每年的哪个月份?A. 1月B. 6月C. 9月D. 12月二、填空题(每空2分,共20分)1. 学位证是证明学生_________的法定证件。

2. 学位证的编号由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组成。

3. 学位证的颁发机构是_________。

4. 学位证遗失后,应向_________申请补办。

5. 学位证的真伪可以通过_________进行验证。

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1. 简述学位证的重要性。

2. 简述学位证的补办流程。

四、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1. 论述学位证在个人职业发展中的作用。

2. 论述学位证与毕业证书的区别。

五、案例分析题(15分)某学生在毕业后发现学位证遗失,他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来补办学位证?请结合实际情况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二条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学士学位第三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育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第五条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硕士学位第六条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推荐书。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

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第七条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

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高等教育学考点(背诵版)

高等教育学考点(背诵版)

高等教育学一、填空1、独立形态的高等教育,始于欧洲中世纪大学。

(独立形态的高等教育组织机构,是从中世纪,其标志就是欧洲中世纪大学。

)2、19世纪初,洪堡提出教学与科研相结合及学术自由的思想,并在柏林大学成功地进行了实践。

3、至20世纪初,美国形成了私立大学与州立大学、研究型大学与初级学院并重的体系,并最终确立了高等学校的三项职能,现代高等教育体系由此出具雏形。

4、修辞学校的主要教学内容为“三艺”,即文法、修辞、辨证法。

5、“四艺”即算术、天文、几何、音乐。

6、在西方文明古国,博物馆和图书馆是古代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重要场所。

7、“六艺”即礼、乐、射、御、书、数.8、春秋战国时期,私学中最著名的当属齐国的稷下学宫。

和古代私学有关的重要高等教育机构是学院。

9、太学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官立大学制度的确立。

太学的教师,称博士。

10、中世纪大学的特点:行会性、自治性、国际性。

11、中世纪大学实施的是专业教育。

当时主要有四大学科专业,即文学、法学、医学、神学。

12、“七艺”:即文法、修辞、辨证法、算术、天文、几何、音乐。

13、高等学校的三项职能:培养人才、发展科学、直接为社会服务。

“威斯康辛思想”成为高等学校三大职能确立的标志。

14、中国近现代高等教育大体可以分为清末、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三个主要阶段。

15、开具最早、最具有代表性、也最富高等教育性质的一所是1982年成立于北京的京师同文馆,它是中国近代第一所具有高等教育性质与功能的学校。

(我国班级授课制始于1862年创办的京师同文馆)。

16、1912年的《大学令》规定,采用“七科”制,大学分为“文、理、法、商、医、农、工”七科,且应以文理二科为主。

17、两次大规模的院系调整:1、1952年下半年,发展专门学院,整顿和加强综合性大学,2、1955年,将少数沿海大城市的高校迁往内地。

18、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建立了学士、硕士、博士三个学位层次。

学位说明

学位说明

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 经在高等学校或科学研究部门学习和研究,考试合格后,由有关部门授予国家和社会承认的专业知识学习资历。

起源于欧洲中世纪。

专业技术人员拥有何种学位,表明他具有何种学术水平或专业知识学习资历,象征着一定的身份。

学位分类现代国家的学位一般分为学士、硕士、博士3个等级。

①学士。

初级学位。

通常由高等学校授予大学本科毕业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是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

②硕士。

第二级学位。

通常在获得最初一级学士学位后,再修读1~3年方可获得。

一些国家把硕士学位作为获得博士学位的一种过渡学位。

中国学位条例把硕士列为独立的一级学位,既要求读课程,又要求做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是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同等学历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即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者。

③博士。

通常是最高一级学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博士学位的条件是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或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者,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即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者。

学位的定义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

学位包括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三种。

博士是学位的最高一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知识水平和文化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在这个过程中,学位教育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研究生教育,保障学位授予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下面将对该条例进行详细阐述。

一、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学位授予必须要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学位授予应当具备足够的学位授权单位的资格和条件,必须是国家批准设立、具有学术资质和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能力的高等学校、学术研究机构或者具备研究生教育管理和服务能力的其他单位。

2、授予学位的专业应当为研究生硕士、博士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或者其他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硕士、博士专业。

3、学位授予应当根据具体专业的特点和要求,对学位论文进行严格的学术审查和检测,保证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质量。

二、学位授权单位及其管理、服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学位授权单位应当具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法设立,拥有相应的教育和学术管理机构,并保证学术自由、独立和道德规范。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研究生教育和学位授予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流程,提高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水平。

对于学位授权单位的管理及其服务机构,学位条例也有明确规定。

其中,学位授权单位的管理机构应当为研究生教育根据专业划分设立高度职能化的管理机构,负责研究生教育管理、组织和协调,并对学位授予的决定负责。

服务机构则应当为研究生教育根据服务内容划分,设立对口的、高品质的服务机构,提供研究生教育中所需的各类支持和服务。

三、研究生教育的组织方式和方法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组织方式和方法在学位条例中得到详细规定。

为了适应不同领域、不同专业的研究生,学位条例规定,研究生教育可以采取全日制、在职和非全日制的多种形式。

其中,全日制研究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学制完成学业,非全日制研究生则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学业时间。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09•【文号】学位〔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工作,提升本科教育质量,现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尽快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实施细则。

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要对照各自情况,完善规章制度,细化程序标准,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为平稳过渡,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期间,各单位按原有政策执行,有条件的可按《办法》执行,过渡期结束后,2022年所有单位按《办法》执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9年7月9日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加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的原则。

第二章学位授权第四条学士学位授权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

国务院学位办学科体系

国务院学位办学科体系

国务院学位办学科体系学科是指一门学问所研究的对象或者某类活动的一种综合集合。

国务院学位办是中国政府在学位授予管理方面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学位制度和学科体系等相关政策。

学科体系是指在特定领域内所划分的各个学科的集合,它直接影响着国家的教育体制和科学研究的发展。

一、学位制度与学科体系的关系学位制度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授权的高等教育机构授予学生学位的一种管理机制,是对学生学习过程和研究成果的一种认可和评价。

学科体系则是学位授予的基础,一个完善的学科体系能够更好地引导学生的学习和研究方向,促进学术研究的深入发展。

二、国务院学位办学科体系的划分国务院学位办负责制定我国的学科体系划分标准,并根据各个学科的特点和发展需求进行不断调整和完善。

目前,国务院学位办将学科分为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法学、经济学、哲学、艺术学、军事学等13个学科门类。

三、学科体系的重要性学科体系的建立和优化对于培养高素质人才和推动科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个合理的学科体系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选择自己的研究领域和专业方向,提高学习效果和研究能力。

同时,学科体系的完善也有利于不同学科间的交叉融合和合作创新,推动科研的跨学科发展。

四、学科体系的发展趋势随着科技和社会的发展,学科体系也需要不断跟进和调整。

未来,学科体系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学科间的融合:学科体系将趋向于多学科交叉和融合,促进学科间的合作和交流,进一步推动科学研究的创新。

2. 新兴学科的崛起: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需求的变化,一些新兴学科将逐渐崛起,成为学科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 学科结构的优化:国务院学位办将根据学科发展的需求,对学科体系进行定期的评估和优化,以提高学科结构的合理性和科研的质量。

总结:国务院学位办负责学位制度的管理,学科体系是学术研究和教育培养的基础。

学科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培养高素质人才和推动科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未来学科体系将趋向于多学科融合、新兴学科的崛起和学科结构的优化。

学位点介绍

学位点介绍

学位点介绍
学位点是指经过国家教育部或相关部门审核认可的,可以授予本科、硕士、博士等学位的高等教育机构或教育部门设立的学科门类,也可以指该学科门类下的各个具体学科。

在中国,学位点一般由高校或研究机构申请设立,并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核、备案和评估。

学位点的设置通常是基于国家发展需求和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涉及各个学科领域。

在申报学位点时,申请者需要提供学科发展前景、教学科研条件和师资力量等方面的详细资料,以证明该学位点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学科门类的定位和特色,以确保该学科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优势。

学位点的设置对于高等教育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为学生提供了多样化的学习选择和发展机会,同时也为国家的高等教育事业提供了坚实的支撑。

学位点的发展也需要不断适应时代和社会的变化,以满足人才培养的需求和创新创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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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学位证书将由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学位证书将由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颁发给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其不得使用国徽图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

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颁发给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其不得使用国徽图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5]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科学院前沿科学与教育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调整学位证书制发方式和管理办法的决议,为更好地适应学位工作和高等教育综合改革需要,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2016年1月1日起,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印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

各学位授予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学位证书制发方式的调整工作,做好宣传解释,确保稳步实施。

附件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15年6月26日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位证书制发,加强学位授予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位证书是学位获得者达到相应学术水平的证明,由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制作并颁发给学位获得者。

本办法所指学位证书为博士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学位授予信息是学位获得者申请学位的相关信息,以及学位证书的主要信息,包括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学士学位授予信息。

第二章学位证书制发第四条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计、印制。

第五条学位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本人身份证件信息一致),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骑缝加盖学位授予单位钢印)。

(二)攻读学位的学科、专业名称(名称符合国家学科专业目录及相关设置的规定)。

(三)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按国家法定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全称填写)。

(四)学位授予单位名称,校(院、所)长签名。

(五)证书编号。

统一采取十六位阿拉伯数字的编号方法。

十六位数字编号的前五位为学位授予单位代码;第六位为学位授予的级别,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第七至第十位为授予学位的年份(如2016年授予的学位,填2016);后六位数为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编排的号码。

(六)发证日期(填写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六条对于撤销的学位,学位授予单位应予以公告,宣布学位证书作废。

第七条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位授予单位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

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

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学位授予信息报送第八条学位授予信息主要包括学位获得者个人基本信息、学业信息、研究生学位论文信息等。

信息报送内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第九条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学位授予信息数据结构和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信息收集范围,采集学位授予信息并报送省级学位主管部门。

第十条省级学位主管部门汇总、审核、统计、发布本地区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予信息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系统的学位授予信息,开展学位授予信息的统计、发布。

第十二条学位授予单位在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后,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确需更改的学位授予信息,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省级学位主管部门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更改。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一)设计、制作和颁发学位证书;(二)收集、整理、核实和报送本单位学位授予信息,确保信息质量;(三)将学位证书的样式及其变化情况、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学位授予决定及名单及时报送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备查。

第十五条省级学位主管部门负责(一)本地区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的监督管理,查处违规行为;(二)组织实施本地区学位授予信息的汇总、审核和报送。

(三)对本地区学位授予信息的更改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一)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的规范管理,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和工作要求,指导查处违规行为;(二)组织开展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三)学位授予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四)学位证书信息网上查询的监管。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根据有关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得使用国徽图案。

第十八条学位证书是否制作外文副本,由学位授予单位决定。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由军队学位委员会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

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二:《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名称:学位授予单位代码: 名称:学科门类代码: 名称:一级学科代码: 名称:申请学科专业代码:年月日填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基本数据学位学位授予单位名称(代码)()Ⅰ学术队伍注联合申报硕士点的,此表(Ⅰ-1栏目)由各联合申报单位复制后分别填写,并在“院(系、所)”栏目填写单位名称。

注本表(Ⅰ-2栏目)不要另加附页。

注由本人填写,不要另加附页。

篇三:《考研起学位证书将由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考研起学位证书将由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决定,从1月1日起,颁发给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其不得使用国徽图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5]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科学院前沿科学与教育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调整学位证书制发方式和管理办法的决议,为更好地适应学位工作和高等教育综合改革需要,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1月1日起,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印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

各学位授予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学位证书制发方式的调整工作,做好宣传解释,确保稳步实施。

附件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15年6月26日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位证书制发,加强学位授予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位证书是学位获得者达到相应学术水平的证明,由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制作并颁发给学位获得者。

本办法所指学位证书为博士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学位授予信息是学位获得者申请学位的相关信息,以及学位证书的主要信息,包括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学士学位授予信息。

第二章学位证书制发第四条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计、印制。

第五条学位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本人身份证件信息一致),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骑缝加盖学位授予单位钢印)。

(二)攻读学位的学科、专业名称(名称符合国家学科专业目录及相关设置的规定)。

(三)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按国家法定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全称填写)。

(四)学位授予单位名称,校(院、所)长签名。

(五)证书编号。

统一采取十六位阿拉伯数字的编号方法。

十六位数字编号的前五位为学位授予单位代码;第六位为学位授予的级别,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第七至第十位为授予学位的年份(如授予的学位,填);后六位数为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编排的号码。

(六)发证日期(填写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六条对于撤销的学位,学位授予单位应予以公告,宣布学位证书作废。

第七条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位授予单位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

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

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学位授予信息报送第八条学位授予信息主要包括学位获得者个人基本信息、学业信息、研究生学位论文信息等。

信息报送内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第九条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学位授予信息数据结构和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信息收集范围,采集学位授予信息并报送省级学位主管部门。

第十条省级学位主管部门汇总、审核、统计、发布本地区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予信息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系统的学位授予信息,开展学位授予信息的统计、发布。

第十二条学位授予单位在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后,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确需更改的学位授予信息,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省级学位主管部门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更改。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一)设计、制作和颁发学位证书;(二)收集、整理、核实和报送本单位学位授予信息,确保信息质量;(三)将学位证书的样式及其变化情况、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学位授予决定及名单及时报送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备查。

第十五条省级学位主管部门负责(一)本地区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的监督管理,查处违规行为;(二)组织实施本地区学位授予信息的汇总、审核和报送。

(三)对本地区学位授予信息的更改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一)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的规范管理,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和工作要求,指导查处违规行为;(二)组织开展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三)学位授予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四)学位证书信息网上查询的监管。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根据有关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得使用国徽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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