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委办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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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三年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三年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三年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黔府办发电[2013]37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03.05【实施日期】2013.03.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三年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3]3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安全生产三年攻坚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5日贵州省安全生产三年攻坚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从零开始、向零迈进”的总体要求,以筑牢安全基础、强化责任落实、科技装备支撑为主线,以道路交通、煤矿等行业领域为重点,以深入“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企业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为抓手,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严格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为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奠定坚实基础,为全省“科学发展、后发赶超、同步小康”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下降,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重点行业领域的事故降幅大于全国降幅。

“十二五”末,安全生产四项相对指标(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从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煤炭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部分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力争全面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黔府办发[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一日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省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划分第六条各地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履行以下职责:(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督促解决;(二)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三)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四)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考核和奖惩;(五)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和设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六)逐步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和执法监察体系,落实人员、经费、装备,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七)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控制指标体系,逐级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实行“一票否决”;(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置和排除;(十一)组织治理公共设施以及无明确责任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十二)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十三)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十四)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十五)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十六)运用信息化等手段,提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十七)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八)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快建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十九)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和应对自然灾害的预警联合处置机制,建立健全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二十)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二十一)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二十二)及时统计和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二十三)按照职责范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二十四)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二十五)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经常性巡查,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收购、运输等行为。

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

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

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2018年试行)》的通知各市(州)、贵安新区和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按照全省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工作要求,我省起草制定了《贵州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2018年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督促、指导本地区相关企业遵照执行。

省安委会办公室2018年5月17日贵州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2018年试行)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5月- 2 -编制说明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精神,紧紧围绕遏制重特大事故,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抓住辨识管控重大风险的关键,准确把握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风险管控、关口前移,全面推进风险分级管控,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自2017年下半年以来,我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工作的安排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双控”体系建设工作。

近一年来,各地认真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在结合自身实际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本地双控体系建设工作,真抓实干,多措并举,工作扎实、成果卓著。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双控”体系建设,指导全省生产经营单位规范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具体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要求,起草制定了《贵州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2018年试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24•【字号】黔府发[2003]24号•【施行日期】2003.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黔府发[2003]2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认真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特种设备、建筑施工、铁路和危险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和火灾、水上交通、道路交通(含乡、村道路)、农业机械、民航、民用爆炸物品事故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六条发生重伤、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分别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工会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分别及时逐级上报上级部门。

第七条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按《贵州省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报告程序制度》(黔府办发[2001]12号)的规定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15•【字号】黔府办函〔2014〕139号•【施行日期】2014.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13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文件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18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信息发布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的重要性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主动发布事故信息作为政府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促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维护安全生产领域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切实加以推进。

二、事故信息发布的原则(一)信息公开原则。

事故信息发布的内容以法定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真实性原则。

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应当尊重事实、实事求是,体现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

(三)分级发布、归口负责原则。

事故信息发布责任与行政管理权限相对应,既对上级行政机关负责,又主动回应社会公众信息诉求。

(四)积极主动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主动、及时准确发布事故信息,澄清事实,解疑释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

事故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是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对事故信息发布工作负领导责任。

三、事故信息发布的分级标准(一)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负责一般事故信息的发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贵州省煤矿水害防治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贵州省煤矿水害防治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贵州省煤矿水害防治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5•【字号】黔府办发[2009]64号•【施行日期】200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贵州省煤矿水害防治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6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省能源局《贵州省煤矿水害防治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贵州省煤矿水害防治规定(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为了加强煤矿管理水平,遏制煤矿水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要求1.必须落实煤矿企业水害防治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实际负责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煤矿水害防治措施的组织实施,确保煤矿水害防治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总工程师是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负责收集相关水害防治资料,制定水害防治措施,组织编制中长期水害防治规划;生产矿长负责具体落实水害防治工作;安全副矿长及煤矿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煤矿水害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必须设立防治水机构。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煤矿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煤矿地质与水文地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

3.必须完善水害防治规划和相关管理制度。

煤矿企业要编制矿区水害防治规划、年度水害防治计划和水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工作的各级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并组织实施,保证水害防治工程所需要的资金、设备、仪器仪表落实到位。

贵州省安委办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辽宁、贵州近期两

贵州省安委办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辽宁、贵州近期两

贵州省安委办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辽宁、贵州近期两起煤矿重大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
【发文字号】黔安办函[2014]83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2.03
【实施日期】2014.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安委办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辽宁、贵州近期两起煤矿重大事故的
通报》的通知
(黔安办函〔2014〕83号)
各市(州)、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煤监分局,各中央在黔和省属国有煤矿企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辽宁、贵州近期两起煤矿重大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14〕22号),对辽宁和我省近期两起煤矿重大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加强监督,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突出重点,认真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依法履职,加大对国有煤矿的监管监察;淘汰落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和举一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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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贵州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武警贵州省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8日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着力解决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加快实现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重点任务(一)强化安全风险管控。

1.深入开展安全风险排查。

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责任,全面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不断完善安全风险“一张图一张表”。

分行业细化排查标准,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实施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建立完善安全风险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工企业按照有关原则实施最严格的治理整顿。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19•【字号】黔府办函〔2022〕49号•【施行日期】2022.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部分中央在黔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19日贵州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举报内容第三章举报渠道第四章举报办理第五章举报奖励第六章工作纪律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确保及时制止、惩处非法违法行为和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和省规范性文件对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对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中央在黔机构,以下简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四条举报奖励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办理、谁奖励”的原则,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受理、办理和奖励等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瞒报谎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瞒报谎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瞒报谎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9•【字号】黔府办发[2009]142号•【施行日期】2009.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瞒报谎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4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瞒报谎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贵州省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瞒报谎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鼓励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瞒报谎报行为,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的通知(试行)》(安监总办字〔2005〕13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称举报人)有权向省、市(州、地)、县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及事故瞒报谎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举报人应向行业主管部门举报,不能确定行业主管部门的,可向省、市(州、地)、县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举报内容包括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名称、地点、行为时间、行为人及相关内容等情况。

第五条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按照《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黔府办发〔2009〕31号)职责分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及时受理并核查处理;应由其他部门受理的,移送同级有关部门受理处理;应由上级部门或者下级部门受理处理的,应当及时移交上级部门或者批转下级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黔府办发[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1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一日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主体责任落实,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二)保证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三)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四)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五)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六)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七)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八)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九)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十一)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十二)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十三)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十四)需经安全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十五)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十六)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十七)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十八)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九)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二十)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二十一)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二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6项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01]12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01.02.21【实施日期】2001.0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6项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01]1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信息通报制度》、《贵州省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报告程序制度》、《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督查制度》、《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责任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省安委会各主要成员单位要在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正确处理好安全综合管理和执法监督与发展经济的关系;要根据本部门(行业)的实际,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安全生产规章、规程等,并认真组织实施;在重大经济决策中,应有符合国家有关保障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对策措施。

第二章主要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第四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全生产职责:(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的综合协调和组织指导工作,牵头处置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研究拟定全省安全生产政策、工作规则和管理目标;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二)综合管理全省企业(煤矿企业除外)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承担的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各地(州、市)、县(市、区)、部门和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三)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检测检验、安全培训、安全评价、安全咨询服务与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建筑企业和工程项目的安全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四)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依法组织、监督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考核工作;(五)监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六)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七)负责全省六类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指导企业伤亡事故统计的具体工作;组织和协调相关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企业伤亡事故结案的批复工作;(八)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事项。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省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保持“双降”,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今年以来,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一直呈“双升”态势,较大以上事故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煤矿企业重生产轻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扭转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开展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一)落实地方政府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责任制。

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84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领导责任,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打击模式,把打击新建技改整合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作为重中之重,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统一行动,务求取得实效。

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制度

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制度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州省安委办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2010年07月30日17时29分205主题分类:劳动人事“安全生产”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州省安委办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63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安委办《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八日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三条考核原则。

(一)政府全面负责。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和工作落实,确保实现国家和省制定的工作目标,确保所辖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管行业(系统)必须管安全。

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必须做到严密部署,严格监督检查,确保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开展和落实。

(三)领导干部“一岗双责”。

各级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其所分管的行业、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推进。

各级政府必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时计划、安排、检查和考核,保证安全生产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推进,协调适应。

(五)部门联动、齐抓共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具有联合打击、共同治理的责任。

(六)激励奖惩相结合。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8•【字号】黔府办发[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28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十八日贵州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将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如下:一、省安委会职责(一)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

(二)分析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制定各市(州、地)和省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和工作任务,并对控制考核指标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四)研究提出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法规、重大方针政策和标准,指导煤炭行业加强安全管理和科技进步等基础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五)根据工作需要,协调省军区、省公安厅和省武警总队参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完成国家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省安委办职责(一)负责省安委会日常事务工作,承办省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省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二)监督检查、协调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州、地)政府(行署)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全省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组织全省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02•【字号】黔府办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1〕1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有效管控安全生产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危险性较大或规模以上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以下简称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依托“一云一网一平台”建设,构建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贵州省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控制系统”,逐步扩展系统功能和连接范围,最终形成政府领导有力、部门监管有效、企业责任落实、社会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章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保障安全投入,明确各环节人员责任,配备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系统管理员,及时更新和维护系统有关内容,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形成有效闭环。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0•【字号】黔府办发[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9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关于加强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安全监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精神,切实加强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促进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明显减少。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一)健全完善打非工作机制。

各级公安、安全监管、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各尽其职,密切配合,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认真落实《贵州省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瞒报谎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打非”工作的积极性。

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09•【字号】黔府发[2003]15号•【施行日期】2003.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发[2003]15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五月九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03年4月30日)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各地各部门的努力下,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由于多方面原因,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还很薄弱,尚未形成完善的长效机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居高不下。

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新形势下摆在各级政府和企业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是: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继续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突出重点、严格监管,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创新机制、立足治本,努力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和重、特大事故发生起数有所下降。

为此,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一、切实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和教育,努力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和根本大法,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委办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委办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委办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8•【字号】黔府办发[2010]62号•【施行日期】2010.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委办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6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安委办《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七月八日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省安委办)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治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明确排查、建档、报告、措施、治理、时限、监控、资金保障及使用、预案等事项,并组织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全面负责。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3•【字号】黔府办发[2011]62号•【施行日期】201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6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三日贵州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扎实有效推进“安全生产年”的各项工作,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和实施工业强省、城镇化带动战略,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13号)精神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三深化、三推进”为抓手,以工作保目标,以目标保安全,以安全促发展,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督,深化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继续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确保“十二五”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头、起好步,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安全、稳定、和谐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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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委办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10]62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08
【实施日期】2010.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委办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0〕6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安委办《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八日
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省安委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治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明确排查、建档、报告、措施、治理、时限、监控、资金保障及使用、预案等事项,并组织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及时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八条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
第九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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