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传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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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传销案件法律依据(3篇)

严打传销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传销作为一种非法经济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稳定。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打击传销活动,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传销活动进行严厉打击。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严打传销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依据概述1.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禁止非法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这一规定为打击传销活动提供了宪法依据。

2.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反不正当竞争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虚假宣传;(二)虚假交易;(三)商业贿赂;(四)侵犯商业秘密;(五)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传销活动中的虚假宣传、虚假交易等行为违反了该法的规定。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传销活动中的虚假宣传、虚假交易等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三)侵犯财产权利的;(四)妨害社会管理的。

”传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能触犯该法的规定。

6.其他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也对传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

传销无处遁形法律规定(3篇)

传销无处遁形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经济活动日益繁荣,但同时也伴随着一些非法经济活动的滋生。

传销作为一种典型的非法经济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我国法律法规对传销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角度,探讨如何让传销无处遁形。

一、传销的定义及危害1. 传销的定义传销,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夸大产品功效、虚假宣传、拉人头等方式,诱骗他人参加,非法获取财物的一种犯罪活动。

2. 传销的危害(1)损害消费者权益。

传销活动中,消费者往往被虚假宣传所迷惑,购买到质量低劣的产品,甚至上当受骗,造成财产损失。

(2)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传销活动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诱发社会不安定因素。

传销活动往往伴随着暴力、欺骗等手段,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二、我国传销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禁止经营者采用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殴打、伤害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四)殴打、侮辱、诽谤、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五)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六)煽动他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

打击传销的工作制度

打击传销的工作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打击传销工作要坚持宣传教育、严厉打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打击传销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打击传销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海关、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打击传销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传销活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二、宣传教育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传销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传销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第七条各级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打击传销的公益宣传,曝光传销违法行为,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抵制传销。

第八条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将打击传销纳入青少年法制教育内容,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防范能力。

三、查处传销第九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传销活动的监测和排查,发现传销线索及时查处。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的经营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涉案财物;(三)查询涉嫌传销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四)对涉嫌传销的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的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予以训诫;(二)责令改正;(三)没收违法所得;(四)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对涉嫌传销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对涉嫌传销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查处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海关对涉嫌传销的货物、物品,应当依法查处走私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人民银行对涉嫌传销的金融活动,应当依法查处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行为。

四、综合治理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综合治理传销的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乡镇、街道、社区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传销活动的排查和防范。

《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试题

《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试题

《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工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 A )立案侦查。

A、公安机关B、人民法院C、人民检察院D、法制机构2、对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 B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B、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C、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D、5%以上20%以下3.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 C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B.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C.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D.10万元以下4、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 C )的基本条件。

A、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B、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C、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D、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5、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 B )。

A、可以收取培训费用B、不得收取任何费用C、可以收取部分费用D、可以收取成本费用6、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 D ),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开具的发票、凭证向直销企业办理换货和退货。

A、5日内B、20日内C、60日内D、30日内7.直销产品的范围由( C )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A、商务主管部门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C、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8.《直销管理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 B )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A、零售商B、最终消费者C、购买者D、消费者9.( C )依照其职责分工和《直销管理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A.商务主管部门B.税务部门C.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0.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 A )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2020年整理《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解读.doc

2020年整理《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解读.doc

《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解读【按】XXXX年,国务院通过并公布了《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使我们规范直销行为和禁止传销行为有了明确的法规依据。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掌握两《条例》,法制处对两《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较为通俗的解读,以便于大家进行学习。

当然,以下内容并未详述两《条例》的全部内容,并能不代替对《条例》的学习。

另外,由于时间仓促,《解读》或许并不完整;同时,《解读》纯属个人对法规的理解,见解或许有失偏颇,望见谅。

一、何种行为属于直销?据《直销管理条例》,直销就是销售人员以面对面的说明方式而不是固定店铺经营的方式,把产品或服务直接销售或推广给最终消费者,并计算提取报酬的一种营销方式。

根据不同的公司,这些直接销售人员被称为销售商、销售代表、顾问或其他头衔,《条例》则把他们称为直销员。

他们主要通过上门展示产品、开办活动或者是一对一销售的方式来推销产品。

二、何谓传销?传销都有哪些表现形式?参照近年来国务院打击传销的一系列文件,结合近年来的执法实践,《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作出了界定,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被发展人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任何行为都属于传销。

同时,为了便于理解,条例还列举了传销的三种表现形式,即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拉人头”),以发展的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团队计酬”),以及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

三、直销与传销或变相传销的区别新出台的两《条例》首次区分“直销”与“传销”,简单地说,传销或变相传销与目前的直销概念有三大区别:首先,传销一般以购物或资金形式收取“入门费”;其次,传销通过多个“上线人员”与“下线人员”之间的网络结构进行;最后,传销采用“复式计酬”方式,即销售报酬并非仅仅来自商品利润本身,而是按发展传销人员的“人头”计算提成。

《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试题

《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试题

《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工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 A )立案侦查。

A、公安机关B、人民法院C、人民检察院D、法制机构2、对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 B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B、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C、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D、5%以上20%以下3.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 C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B.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C.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D.10万元以下4、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 C )的基本条件。

A、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B、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C、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D、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5、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 B )。

A、可以收取培训费用B、不得收取任何费用C、可以收取部分费用D、可以收取成本费用6、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 D ),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开具的发票、凭证向直销企业办理换货和退货。

A、5日内B、20日内C、60日内D、30日内7.直销产品的范围由( C )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A、商务主管部门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C、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8.《直销管理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 B )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A、零售商B、最终消费者C、购买者D、消费者9.( C )依照其职责分工和《直销管理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A.商务主管部门B.税务部门C.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0.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 A )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文档4篇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文档4篇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文档4篇Documents required by the prohibition of pyramid selli ng regulations编订:JinTai College禁止传销条例规定文档4篇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本文档根据条例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内容全文文档2、篇章2:传销的危害性文档3、篇章3:禁止传销条例完整版文档4、篇章4:传销构成要件文档传销,重要其奖金制度是否具备金字塔分配。

下文是禁止传销条例规定,欢迎阅读!篇章1: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内容全文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

什么是传销

什么是传销

1、什么是传销答: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经营者进展人员,通过对被进展人员直截了当或间接进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进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妨碍社会稳定的行为。

2、哪些行为属于传销?答: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的规定,以下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进展人员,要求被进展人员进展其他人员加入,对进展的人员以其直截了当或者间接滚动进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进展人员,要求被进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进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进展人员,要求被进展人员进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3、传销的危害有哪些?答:〔1〕扰乱经济秩序。

传销违法活动不仅违反国家禁止传销的法律规定,还伴随传销发生的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走私贩毒、非法买卖外汇、非法集资、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大量违法行为,给经融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

〔2〕破坏社会道德。

传销组织通过灌输、“洗脑”,教唆参与者以“善良的谎言”将亲朋好友诱骗参与传销,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信任度严峻下降,极大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社会赖以存在和进展的诚信基石,与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

〔3〕危害社会稳定。

传销使绝大多数参加者血本无归,一些传销人员因此流落他乡,生活悲惨;部分人员铤而走险,参与盗窃、械斗、卖人、聚众闹事,甚至抢劫、行凶、杀人,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峻侵害。

〔4〕妨碍家庭和谐。

传销参与者被亲戚朋友以介绍工作为名骗至外地,被致富神话“洗脑”,陷入传销泥潭后再去欺骗亲朋好友加入,四处筹集资金加入传销网络。

《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

《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

《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直销产品的范围由()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A.商务主管部门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C.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2.《直销管理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A.消费者B.最终消费者C.购买者D.零售商3.《直销管理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规定经()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A.认可B.备案C.核准D.批准4.()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直销管理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A.商务主管部门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C.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D.税务部门5.直销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元人民币。

A.3000万B.5000万C.7500万D.8000万6.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B.商务主管部门C.税务部门D.民政部门7.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

A.10B.20C.30D.608.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后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日通知直销企业。

A.10日B.15日C.30日D.60日9.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除下列()单位外。

A.分支机构B.直销企业C.服务网点D.培训员10.直销员的报酬总额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

A.25%B.30%C.35%D.40%11.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A.7日B.10日C.14日D.15日12.消费者、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办理换货和退货。

《禁止传销条例》全文

《禁止传销条例》全文

《禁止传销条例》全文
《禁止传销条例》全文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对《禁止传销条例》中传销查处认定部门解释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对《禁止传销条例》中传销查处认定部门解释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对《禁止传销条例》中传销查处认定部
门解释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2007.06.06
•【文号】国办函[2007]65号
•【施行日期】2007.06.06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对《禁止传销条例》中
传销查处认定部门解释的函
(国办函〔2007〕65号)
公安部、工商总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禁止传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传销查处认定部门解释如下:
2005年国务院公布了条例,确立了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查处传销行为的机制,并明确了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都有受理举报和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的职责,同时还规定了案件移送制度。

依照条例规定,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都应当对传销行为进行查处,并依照各自职责分别依法对传销行为予以认定。

工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涉嫌犯罪的传销案件,对经侦查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部门查处。

国务院办公厅二○○七年六月六日。

关于传销的新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传销的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打击传销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传销,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发展人员,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回报,引诱、胁迫他人继续发展人员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禁止传销活动,对传销活动予以严厉打击。

第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反传销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范意识。

第五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传销活动,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章传销活动的界定与处罚第七条以下行为属于传销活动:(一)多层次直销模式,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为基本方式,引诱、胁迫他人参加的传销活动;(二)通过设立网站、微信群、QQ群等网络平台,以发展人员、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回报的传销活动;(三)以“消费返利”、“投资理财”、“电子商务”等名义,通过发展人员、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回报的传销活动;(四)其他具有传销特征的活动。

第八条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参加传销活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九条传销活动的参与人员,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参加传销活动,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二)参加传销活动,情节严重的,处十五日以上二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传销活动的协助人员,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便利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二)为传销活动提供广告宣传、培训等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传销活动的广告宣传、培训等行为,依照广告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禁止传销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5(000)028
【摘要】《禁止传销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4页(P12-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4
【相关文献】
1.《禁止传销条例》法律知识问答 [J],
2.《禁止传销条例》法律知识问答 [J],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3.《禁止传销条例》 [J],
4.国务院办公厅对《禁止传销条例》中传销查处认定部门解释的函 [J], ;
5.国务院办公厅对《禁止传销条例》中传销查处认定部门解释的函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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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传销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办理传销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传销活动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传销活动呈现出蔓延态势。

传销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稳定。

为了有效打击传销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为办理传销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办理传销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办理传销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构成犯罪:(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2)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造成重大损失的;(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于传销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如诈骗、非法集资等,也应当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打击传销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采用传销或者变相传销的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2)利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3)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4)采用贿赂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

对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进行查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1)知情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2)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3)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在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中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4)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传销活动,消费者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做好贯彻实施《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做好贯彻实施《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做好贯彻实施《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0.19•【文号】工商公字[2005]第155号•【施行日期】2005.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做好贯彻实施《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公字[2005]第155号2005年10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今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

为切实做好两个《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1998年国务院发出禁止传销通知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各种传销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当前,以“拉人头”欺诈为主要形式的传销由公开转入地下,行为更为隐蔽、手段更加恶劣。

传销活动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且直接侵害人民群众的利益,特别是危害农民、下岗职工、在校学生、少数民族群众等特殊群体的生命财产安全;引发刑事犯罪,影响社会稳定,严重背离商业诚信原则和社会伦理道德规范,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造成冲击。

按照取消无固定地点批发零售限制的入世承诺,我国将有计划地开放直销场。

直销是一种以面对面服务为基本特征的营销模式,具有减少流通环节、节省广告投入等优点,但其自身的特点。

很容易演变为传销,传销也往往以“直销”为名从事非法活动。

只有严厉打击传销,能保证直销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严格规范直销活动,才能为打击传销工作奠定扎实的基础。

《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的制定和颁布,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打击传销和监管直销工作提了保证,指明了方向。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出发,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认识颁布实施《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既是我国履行入世承诺、引导直销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更是打击欺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4.28•【文号】工商办字[1998]第78号•【施行日期】1998.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办字[1998]第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近日发布。

《通知》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

这是国务院根据我国现阶段国情作出的正确决策,也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为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

现作如下通知: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识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深刻理解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是要充分认识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

我国目前尚处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始阶段,市场发育程度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有关管理法规不够完善,管理手段比较落后,还难以对传销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管。

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是十分必要的。

二是要充分认识禁止传销经营活动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需要。

传销经营自80年代末90年代初传入我国后,由于其自身存在的种种弊端,加之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开展传销经营的市场环境,虽经我国政府及有关部门严加规范和监管,但仍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传销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传销经营已大量演变成国际社会所普遍禁止的“老鼠会”和“金字塔销售方式”。

不法分子利用传销从事种种违法活动,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

禁止传销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5.08.23•【文号】国务院令第444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务院令(第444号)《禁止传销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禁止传销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解读

《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解读

《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解读【按】2005年,国务院通过并公布了《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使我们规范直销行为和禁止传销行为有了明确的法规依据。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掌握两《条例》,法制处对两《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较为通俗的解读,以便于大家进行学习。

当然,以下内容并未详述两《条例》的全部内容,并能不代替对《条例》的学习。

另外,由于时间仓促,《解读》或许并不完整;同时,《解读》纯属个人对法规的理解,见解或许有失偏颇,望见谅。

一、何种行为属于直销?据《直销管理条例》,直销就是销售人员以面对面的说明方式而不是固定店铺经营的方式,把产品或服务直接销售或推广给最终消费者,并计算提取报酬的一种营销方式。

根据不同的公司,这些直接销售人员被称为销售商、销售代表、顾问或其他头衔,《条例》则把他们称为直销员。

他们主要通过上门展示产品、开办活动或者是一对一销售的方式来推销产品。

二、何谓传销?传销都有哪些表现形式?参照近年来国务院打击传销的一系列文件,结合近年来的执法实践,《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作出了界定,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被发展人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任何行为都属于传销。

同时,为了便于理解,条例还列举了传销的三种表现形式,即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拉人头”),以发展的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团队计酬”),以及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

三、直销与传销或变相传销的区别新出台的两《条例》首次区分“直销”与“传销”,简单地说,传销或变相传销与目前的直销概念有三大区别:首先,传销一般以购物或资金形式收取“入门费”;其次,传销通过多个“上线人员”与“下线人员”之间的网络结构进行;最后,传销采用“复式计酬”方式,即销售报酬并非仅仅来自商品利润本身,而是按发展传销人员的“人头”计算提成。

防止传销_工作制度

防止传销_工作制度

防止传销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传销活动的防范和打击,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传销活动是指组织者以发展人员为目的,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直销企业、消费者协会、教育部门等应当共同参与传销活动的防范和打击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协调配合、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预防传销工作应当注重源头治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传销活动的认识和防范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预防措施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直销企业的监管,严格审查直销企业的经营资格和直销员资格,及时查处直销企业违规行为。

第六条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开展防传销宣传活动,提高学生对传销活动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传销活动的监测和打击,及时查处传销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积极参与者。

第八条直销企业应当加强自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防止直销员从事传销活动。

第九条消费者协会应当加强对传销活动的舆论监督,及时曝光传销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公众对传销活动的认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销活动,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三、查处措施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传销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对确有传销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活动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询、冻结涉嫌传销资金;(二)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场所、设施、物品;(三)询问涉嫌传销的人员;(四)查阅、复制涉嫌传销的资料、记录;(五)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活动,应当坚持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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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传销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的守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
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与奖励。

第二章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第九条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

第十条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三章查处措施与程序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帐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帐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口头报告并经批准。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就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因不可抗力
造成的损失除外。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期间做出处理决定。

对于经调查核实属于传销行为的,应当依法没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传销行为的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做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退还被扣押的财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做出处理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

拒不退还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中予以注明。

第二十三条对经查证属于传销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

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被动用、调
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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