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中的通知送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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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中的通知送达条款

第 X 条通知与送达

(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信息。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信息。

(二)与本协议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书面方式可以邮寄、挂号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

甲方通信信息: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箱地址:

乙方通信信息: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箱地址:

以上所列的邮寄地址为双方确定的通知与送达地址,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日:

(1)专人递送: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期;

(2)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

期后第五日;

(3)传真:收到成功发送确认的当日;

(4)特快专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发送凭证上邮戳日起第三日;

(5)指定联系人:甲方之任何通知到达指定联系人手机的当日;

(6)同时采用上述几种方式的,以其中最快达到对方者为准。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5 日内

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任何一方违反前述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双方前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

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

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在民事诉讼

程序时一方地址变更时应当向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对于上述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

送达,即使某一方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

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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