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财务报表研究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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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截至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1. 概述
本公司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为受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以及其要紧营业地点已于本年报「公司资料」一节作出披露。综合财务报表以港元呈列,港元亦为本公司之功能货币。
本公司为投资控股公司。本公司要紧附属公司及本集团要紧联营公司之要紧业务分不载列于附注58及22。
2. 应用新修订及经修正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于本年度,本集团首次采纳香港会计师公会于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一日、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或二零零六年三月一日或以后开
始之会计期间生效之多项新订准则、修订及诠释(下文统称「新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采纳该等新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对本期间或过往会计期间业绩之编制及呈列方式并无重大阻碍。因此无须进行过往期间调整。
本集团并无提早应用下列已颁布惟尚未生效并与本集团业务相
关之新准则、修订或诠释。本公司董事(「董事」)可能,采纳上
述之准则、修订及诠释对本集团之业绩及财务状况可不能有重大阻碍。
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经修订)资本披露1
香港会计准则第23号(经修正)借贷成本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1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8号经营分类2
香港(国际诠释委员会)-诠释第8号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之范畴3
香港(国际诠释委员会)-诠释第9号重新评估附带衍生工具4
香港(国际诠释委员会)-诠释第10号中期财务申报及减值5
香港(国际诠释委员会)-诠释第11号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集团及库务股份交易6
香港(国际诠释委员会)-诠释第12号服务特许安排7 1 于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之全年期间生效
2 于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之全年期间生效
3 于二零零六年五月一日或以后开始之全年期间生效
4 于二零零六年六月一日或以后开始之全年期间生效
5 于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之全年期间生效
6 于二零零七年三月一日或以后开始之全年期间生效
7 于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之全年期间生效
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截至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3. 会计政策更改
于本年度,本集团及其联营公司已变更确认购买一家附属公司之额外权益之会计政策。于二零零六年四月一日前,该收购所
支付额外权益之代价与所收购额外权益所占该附属公司净资产账面值两者如有出现差额,则通过计算商誉或折让确认。依照新会计政策,本集团及其联营公司重估该附属公司之所有可识不资产及负债之公平价值。购买额外权益产生之商誉或折让乃
依照收购权益之额外成本与按该附属公司之所有可识不资产及负债之公平价值计算本集团或联营公司所增加之权益两者间差额而厘订。董事认为,采纳该经修订政策,本集团之财务报表可按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相关业务之性质,呈列更有意义之资料。所收购额外权益应占之公平价值并无于该附属公司之相关资产或负债内确认,而是于收购时计入储备内。
该会计政策变更已予追溯确认,并对本年度溢利无重大阻碍。因此,已就于截至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购入本集团联营公司之若干附属公司之额外权益之阻碍进行以往年度调整。比较数字已作出相应重列。
有关本集团联营公司所收购额外权益应占之资产净值公平价值增加之会计政策改变之财务阻碍约58,374,000港元,于收购时已计入本集团截至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集团储
备内,而本集团于二零零五年四月一日之保留溢利增加约115,479,000港元。
截至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对溢利及各有关财务报表项目之阻碍概述如下:
综合财务报表附注(续)
截至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4. 要紧会计准则
除若干物业及金融工具乃以下文所述之会计政策按重估价值或公平价值估量外,综合财务报表乃依照历史成本法编制。
综合财务报表乃依照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之新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另外,综合财务报表内已包括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及香港公司条例所规定之适用披露。
综合基准
综合财务报表包括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操纵实体(附属公司)之财务报表。倘本公司有能力监管该实体之财务及营运政策,以从其活动中获益,即获得该实体之操纵权。
年内收购或出售附属公司之业绩乃由实际收购日期起或至实际出售日期止(以适用者为准)计入综合收入报表中。
有需要时,附属公司之财务报表将予调整,以将其会计政策与本集团其它成员公司一致。
所有集团内公司间之交易、结余、收入及支出在综合财务报表时均予以对销。
少数股东于附属公司之净资产与本集团之股本权益分开呈列。少数股东权益包括由原业务合并当日该等权益之金额及至合并当日起少数股东摊占股本权益之变动。倘少数股东摊占之亏损超越少数股东于附属公司摊占之股本权益,除非该少数股东须受约束性责任及有能力支付额外资金以弥补附属公司之亏损,否则该亏损余额应由本集团承担。
业务合并
收购附属公司按收购会计法入账。收购成本乃按交换日期所给予资产、所产生或承担之负债及本集团为交换被收购公司之操纵权而发行之股本工具及之公平价值,加业务合并直接应占之成本计算。被收购方符合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业务合并」规定确认条件之可予识不资产、负债及或然负债,须于收购日期按其公平价值计算。
于重新评估后,倘本集团于被收购公司之已可识不资产、负债及或然负债之净公平价值所占权益高于业务合并之成本,则该高出数额实时于收入报表确认。
少数股东于被收购方之权益,初步按已确认资产、负债及或然负
债之净公平价值的少数股东比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