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采购与安装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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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采购与安装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电梯采购与安装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2、产品名称、产地、商标
2.1产品名称:
2.2制造厂家:
2.3产地:
2.4商标:
3.产品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格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4.合同生效
4.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交货期及安装期
制造运输交货期日历天;安装工期日历天、调试期日历天,总工期日历天。
5.1预定交货日期为年月日(具体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5.2预定安装验收"交钥匙"日期:具体分部电梯的安装交货时间由甲方确定。
5.3交货期确认:为确保产品质量及按时供货,按时安装,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采购及安装分步或分部的验收工作。乙方在预定交货期前应向甲方发送《交货日期确认表及付款通知书》,甲方在收到该通知后,应根据实际的工程进度及资金状况准确确认付款及交货日期,并于5日内向乙方反馈。若甲方书面确认的交货日期与本条第1项预定的交货日期不一致的,以确认的交货日期为准。
5.4交货时间顺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交货时间相应顺延,
5.4.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6条支付定金的。
5.4.2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7.1条提交技术规格书和土建图纸。
5.5安装总工期:日历天,从标的电梯运至甲方指定地点之日起算至乙方安装完,通过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并交付甲方正常使用之日止。(含政府主管部门验收时间)。6.付款方式
具体付款时间以甲方根据5.3条确认的交货时间及付款书为准。
采购及安装分四期(包括定金)进行支付:
第一期: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定金数额为合同总价的%。
第二期:预定的采购交货日期或双方书面确定的交货日期前天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作为设备排产款。
第三期:设备运到项目现场,开箱检验合格后15个工作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到达现场设备货款总价的%(第一、二、三期款项支付金额相加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0%),待全部设备到达现场后验收合格后,合同款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
第四期:安装结束后,经过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完成竣工档案收集并移交甲方(6套原件),配合甲方完成竣工档案验收、运行许可办理完毕并交付甲方后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支付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合同总价%的无条件质保金,所有电梯质保期满后日内退还质保金。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指定银行开立相关收款专户。
甲方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因乙方提供发票不符合约定,甲方有权拒绝付款,若乙方提供发票致使甲方产生税务风险损失,乙方需承担因此带来的损害赔偿责任。
7.交货条件
7.1本合同签订时,双方对土建图纸和技术规格书一并确认,或甲方在支付定金时同时递交确认的图纸和技术规格书。乙方收到确认的图纸、技术规格书和定金后,安排生产。
7.2电梯随机文件必须包括下列资料:
制造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整机产品出厂合格证;
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
安全部件(包括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和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限速器与渐进式安全钳调试证书复印件;
曳引机、控制柜、悬挂绳端接装置(即绳头组合)、导轨、层门耐火性能(如果需要)和玻璃门或玻璃轿壁(如果需要)等主要部件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
井道、机器设备区间(含机房)和滑轮间布置图;
安装说明书;
主要部件现场安装示意图;
动力电路和安全回路电气原理图及电气接线图;
使用维护说明书(含紧急救援操作说明)。
电梯安装后应提供的资料:
安装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企业验收检验报告(含安装过程自检记录);
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如有);
由电梯购货方与制造企业双方同意的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如有)。
7.3参加安装工程施工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要持有电梯生产厂认可的上岗证。
7.4设备零部件与装箱单内容相符。
7.5设备外观不应存在明显的损坏,即指因人为或意外而造成明显的凹凸、断裂、永久变形、表面涂层脱落等缺陷。
7.6进口件提供制造厂商、品牌、原产地,交货时提交原产地证明书、装箱清单、进口报关单(复印件)及商检证明(复印件)
8.交货地点
8.1交货地点:
9.合同规格及交货日期变更
9.1甲方如需变更电梯规格或变更原设计时,应于电梯预定采购交货日期前1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合同变更后需重新确定交货期,变更的事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以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9.2甲方如需提前/延期交货时,应于电梯预定采购交货日期前1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书面同意。若甲方不能确定具体交货日期,须书面通知乙方暂停生产,甲方重新要货时,需提前30天通知乙方。
10.所有权转移
10.1对于双方缔结于本合同中的电梯,在乙方收到本合同第6条规定的第三期货款时,所有权即提前由乙方转移至甲方。
11.到货接收、开箱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期限
由于本合同乙方提供的电梯由乙方自行安装,因此甲方仅承担提供交货日期、地点的工作。
11.1甲方参与开箱验收工作,但不因此免除乙方的相应责任。在设备到货后,负责根据发运资料对设备包装完整性和装箱数量进行清点,如验收无误时,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并由乙方派出人员对设备进行保管。
11.2乙方应于合同规定的采购交货期前与甲方协商好接收货物的场地,甲方指派专人接收,并于到货前五日内将接收人姓名、联络方式书面通知乙方。
11.3甲方会同乙方及负责安装的公司共同开箱,按照装箱单通过外观检查确认质量、数量,并出具书面验收手续,经由双方代表签字,作为提出异议的有效凭证。有异议之处,甲方应该于开箱后7日内向乙方提出,实属乙方责任的,由乙方负责免费补换。货到7日后未进行验收或1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所交货物外观质量和数量符合验收标准。
11.4漏发、错发、损坏的电梯部件,由乙方免费换发或补发。
12.产品质量及安装质量保证
12.1乙方保证产品质量符合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和《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2011)等国家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12.2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12.3产品由乙方或经甲方同意乙方委托的单位进行安装的,其质量保证期为电梯安装完毕经国家电梯检测部门验收合格并交付之日起12个月。
12.4乙方或经甲方同意乙方委托具备安装资质和能力的公司进行安装,乙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以便顺利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最终验收,须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