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方案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海洋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

工作方案

为切实推进全省海洋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工作,提高渔船管理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㈠总体目标。通过全面核查我省海洋渔业船舶,建立以渔船IC卡为基础、以信息网络为平台的现代渔船管理模式,切实解决渔船数据信息不一致、不准确和不方便查询等问题,实现渔船数据有效统一、合法规范、网上公开、信息共享、随时查询等管理目标,最终达到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渔船的目的。

㈡具体目标。全省海洋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工作继泉州试点后,拟用一年的时间,按行政区划由北至南分三个阶段完成。

第一阶段,2009年10月起至2010年1月,完成宁德、福州两地市的系统建设工作并投入使用;

第二阶段,2010年2月起至2010年6月,完成莆田、厦门、漳州三地市的系统建设工作并投入使用;

第三阶段,2010年7月起至2010年8月,对全省沿海六地市已建成的海洋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系统数据库进行统一的查补缺漏和修订更正工作。

为保证全省海洋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工作顺利、有序进行,决定成立海洋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省级工作组,具体名单如下:

组长:陈泽銮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

副组长:梁火明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巡视员

何敬祥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副总队长成员:林竹明省海洋与渔业厅渔政渔监处副处长曹威省海洋与渔业厅渔政渔监处

江鸿光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杨立勋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蔡芝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有关设区市海洋与渔业局相应成立由市局分管局长任组长的工作组,具体负责本辖区海洋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工作步骤

㈠准备阶段

1、宣传发动。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板报和宣传资料等传播媒介,大力宣传海洋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对实现全省渔船动态、协同管理的重要性,在强调系统建成后将大幅提高渔船管理的工作效率,为服务对象节约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具有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同时,特别说明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普查并安装IC卡的渔船将暂缓享受燃油补贴

等国家相关惠渔政策。

2、硬件配置。全省海洋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系统采用网络集中办公模式,系统基础信息和数据库统一由省厅集中管理,客户端采用IE浏览器方式。使用软件的各业务部门需配备相应的计算机和打印机。计算机配置最低要求为CPU1G,内存512M,硬盘30G,显示器分辨率1024*768,安装WINDOWS XP SP2操作系统,IE 6.0浏览器。各地要在系统建设开始前将计算机、打印机等硬件设备准备好,并确保能接入互联网。

3、岗前培训。在系统建设开始前,省厅将邀请广州嘉泰软件公司技术人员为参与建设的工作人员讲解海洋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系统软件操作规则,并组织实机演练;同时,各地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特别是现场工作人员)就渔船实船核查、标识核查标记、渔船IC卡安装使用等事项进行培训。

4、明确分工。各地要做好相关工作人员的组织分工,明确由信息交流人员负责提出需求,收集软件运行、实船核查、IC卡安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由客户端操作人员负责渔船数据的校对和录入;由现场工作人员负责实船核查、标记核查标志并安装渔船IC卡。

㈡建设阶段

1、实船核查工作。对渔业捕捞船、渔业辅助船和养殖船的普查分别以渔船捕捞许可证数据库和检验证书数据库信息为基础,结合渔船生产安全隐患整改和渔业执法工作,严格按照

设定的《渔业船舶实船核查表》(附件一)要求,采用逐船登临的方式,分片、分批对试点内的渔业船舶按“证书记载数据”、“渔船安全检查情况”和“实船核查数据”三部分内容如实填报。

其中:实船核查数据与相关证书上的数据比较在下列误差范围内,视为船舶尺度相符:

⑴船长12米以上的渔船,总长误差在正负3%以内的;

⑵船长12米以下的渔船,总长误差在正负5%以内的;

⑶非木质渔船,船宽误差在正负2%以内的;

⑷木质渔船,船宽误差在正负8%以内的。

2、标记核查标志并核发、安装渔船IC卡。已实船核查的渔船应按照有关要求当场标记核查标志并核发、安装渔船IC 卡。其中,对60马力以上(含60马力)渔船安装可远距读取数据的随船IC卡(FRID卡),并核发随身IC卡;对有固定甲板室或上层建筑的60马力以下渔船安装近距读取数据的随船IC卡,并核发随身IC卡;对船长小于12米且船舶主机功率小于12马力的渔船仅核发随身IC卡。IC卡数据来源于现有渔船数据库中的数据,对于船证不相符的渔船暂缓核发、安装IC 卡。对逾期未接受核查、未标记核查标志、未安装IC卡的渔船,适时组织渔业执法检查,要求其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接受核查并核发、安装IC卡。

3、数据录入。对采集到的渔船数据进行审核后按照“分

门别类、区别对待”的原则进行录入,其中船证一致的直接录入并集中存放至省厅中心数据库;对船证不一致的“问题渔船”,按照省厅处理海洋渔船实船核查数据与证书数据不一致问题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置,在渔船完成相应整改并在当地村居公示后,方可将修正后的实船数据录入省厅中心数据库,并以新数据为准核发渔船IC卡;对有船无证或有证无船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4、实效检验。省、市、县三级软件终端通过互联网访问中心数据库并按权限办理相应业务,检验并完善渔船管理信息系统功能。

5、组织、协调工作。借鉴泉州试点工作经验,省厅将抽调执法总队、漳州、厦门、泉州、莆田、福州等地船检人员混编后组成省级工作组进驻实船核查现场,配合当地执法人员执行实船核查工作。各地要负责对现场工作人员进行分组,指定每小组的成员和负责人,并对要完成的任务、时间要求和表格上报等工作做出详细安排。每小组对要核查的渔船数量、大小、分布应做到心中有数,并做好每日工作小结,及时向信息交流人员反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建议等。同时,各地要根据实船核查工作进度,适时组织执法力量开展实船核查专项监督检查行动,以推进实船核查和渔船IC卡安装工作的顺利开展。

㈢小结阶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