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优先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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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优先权与民事优先权的竞合

论税收优先权与民事优先权的竞合

费用优 先权 、 资 和劳 动报酬 优 先权 、 葬费 用优 先 权 、 工 丧 医疗 费用优 先 权 以及债务 人 及 其家 属 的 日用 品 供给 优先 权等 ; 就债 务 人 的特定 财产 上 存在 的优 先 权被 称 为 特别 优先 权 , 括不 动 产 出租人 优 先权 、 包 种 子、 肥料 、 药 提供 优 先 权 、 农 旅馆 和 饮食 店 主人 优 先 权 、 动 产修 建 人 优先 权 以及 不 动 产保 存 人优 先 权 不
《 海商 法》 《 业银 行法 》《 、商 、民事诉 讼 法》 《 险法 》 法律 中存 在许 多关 于 民事 优先 权 的规定 。 及 保 等 但
是我 国 2 0 0 1年修 订 的《 收 征管 法 》 税 没有 规 定税 收优 先 权 与 民事优 先 权 竞合 时 的效 力顺 序 。这 样在 司 法实 践 中 , 收优先 权 有可 能与 民事优 先权存 在 冲 突 。 当民 事优 先权 在 与税 收优 先 权并 存 且 发生 冲 突 税 时 , 效力 顺序 应 当如何 确定 ?本 文 拟对 此作一 探讨 。 其


税 收优 先权 与 民事 优先 权 的概 念分 析
税收优 先权 是 指税 收债 权与 私法 债 权及 其 他公 法 上金 钱请 求 权 并存 , 纳税 人 的剩余 财 产不 足清 且
偿时 , 税收 可 以优先 受偿 的权 利 。承认 税收 优先 权 的原 因在 于 , 收 是 国家 维护公 共 利益 的重 要物 质基 税 础 , 有强 烈 的公益 性 。同 时 , 收债 权 和普通 私债 权 相 比 , 具 税 不具 有 对等 给付 的特 点 , 在征 收上 , 时间 、 受 程序 的 限制较 多 。因 此 , 承认 税 收优先 权 有助 于保 障税 款 征收 。① 民事 优先 权是 指 特定债 权人 基 于法 律 的直 接规 定 而享 有 的就 债 务人 的总财 产 或特 定 动产 、 动产 不

优先权的放弃法律规定(3篇)

优先权的放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优先权是指在国际条约或国内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权利人享有的在某一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商标或著作权等权利时,可以享有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申请该项权利的申请日或创作日的优先权。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权利人可能会选择放弃其优先权。

本文将详细探讨优先权放弃的法律规定。

一、优先权的基本概念优先权是指在国际条约或国内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某一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商标或著作权等权利时,可以享有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申请该项权利的申请日或创作日的优先权。

这种优先权旨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申请权利时因时间差而导致的权利丧失。

二、优先权放弃的法律依据1. 国际条约在国际层面,最著名的优先权规定是《巴黎公约》。

根据《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任何在公约成员国之一提出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申请的人,或者其权利合法继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相同内容的申请,并享有优先权。

2. 国内法律在国内层面,各国的专利法、商标法或著作权法都对优先权的放弃做出了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规定:- 专利法: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 商标法: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

- 著作权法: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著作权登记申请文件的副本。

三、优先权放弃的条件1. 时间条件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优先权的放弃期限为自第一次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

在我国,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的优先权放弃期限均为自第一次申请之日起12个月。

2. 程序条件权利人要求放弃优先权,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他相关机构提出书面声明。

试论民事优先权的性质

试论民事优先权的性质

这类观点虽然各 自差异很 大, 但都认 为, 先 优 权 已经从某种权利的效力脱离出来 , 成为一项独立 的权利 。优先权 是否是一项独立 的权利 呢?笔者 认为优先权并不是独立 的权利 。因此 , 也就不可能
是物权 、 债权或是其他特殊 的权利 。
第一种观 点认 为 , 先 权 指物 权 间 的效 力。 优 “ 在同一物上 , 先设定的权利优先于后设定的权利 , 有担保 的权利优先于无 担保 的权利 。 …‘ ’ ” 这种 观点未能涵盖债权领域特殊债权的优先效力 , 仅仅 将优先效力局限于物权领域 , 失之过窄。同时先设 立的权利并不一定优先于后设立的权利 , 有担保 的
( 即权 能 ) ?
可分性等担保物权 的性质 , 因此是一种传统 的担保 物权” _ 王利明教授主持 的《 。 5 中国物权法草案 建 议稿及说明》 在第 四章“ 担保物权 ” 也将“ 中, 优先
权” 与抵 押权 、 权 、 质 留置 权 三 者并 列 为担 保 物 权 。
同时认为担保权属于物权 , 进而在民法典的物权 编
认为 日 民法典规定 的先取特权继承并发 展 了法 本 国民法典 的优先权制度。所谓“ 先取特权是法律所 规定的特殊债权人 , 可以以债务人的一定财产得到
权。“ 物权 优先 于债权 , 以及 物 权之 间的优 先效
[ 收稿 日期] 0 5 2 2 20 —1 — 5
[ 作者简介]陈熄如(9 1 )女 , 18 一 , 壮族 , 广西南宁人 , 广西 大学法学院 20 0 4级 民商法硕士研 究生, 研 究方 向 : 民商法 学 。
( ) 一 优先 权是 权能 而不 是权 利
关于优先权的内涵 , 学术界一直都没有定论 , 但总结之后可发现 主要 分为两 种观点 : 效力说 ” “

浅论优先权的效力及法律保护

浅论优先权的效力及法律保护

浅论优先权的效力及法律保护内容摘要:优先权的中心效力是优先受偿,同时表现在物上代位效力、与其它担保物权竞合的效力。

优先权的法律保护实践中存在不足,需从制度层面加以完善。

关键词:优先受偿权物上代位权与担保物权的竞合优先权的保护优先权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没有优先权的专章或专节的规定,因而没有优先权的定义。

民法学界对优先权所下的定义,绝大多数是围绕着物权,尤其是围绕担保物权的优先权所下的定义。

主要有以下几种认识:一是认为:“同一物上,先设定的权利,优先于后设定的权利,有担保的权利优先于无担保的权利”。

这实际上不是给优先权下定义,而是揭示物权优先权的某些方面的顺位问题,如同一物上有数个担保物权,先设定的权利,优先于后设定的权利,因此,这种给优先权所下的定义或含义概括都不准确,没有把优先权的内涵和外延、性质和特征准确的加以界定和描述。

二是认为:“物权的优先权,其基本含义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这种定义,把优先权定义为权利效力的强弱,这是错误的,因为优先权首先他是一种民事权利,然后才指权利效力的强弱。

另外,只就物权优先权下定义是不全面的,因为优先权除了物权优先权外,还包括特种债权优先权和其他方面的优先权。

三是认为:“优先权,优先的效力,谓物权优先于债权之效力。

就为债权标的之物成立物权时,原则上物权有优先之效力”。

这种定义也是有问题的。

首先把优先权仅仅界定在物权上,排除了特种债权优先权。

其次是把优先权界定为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是指优先权的效力,是优先权的本质特征。

但是优先权的定义应该说明优先权的性质。

因此,以优先权的效力去代替或包含优先权的全部含义是不全面的。

四是认为:优先权分为广义上的优先权和狭义上的优先权,狭义上的优先权就是优先受偿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特种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顶薪优先续约权 劳动法

顶薪优先续约权 劳动法

顶薪优先续约权劳动法劳动法中的优先续约权隶属于民事优先权,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特种债权的债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不特定第三方而与债务人继续签订合同和权利。

民事优先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不同性质的若干民事权利发生冲突时,某一民事权利人优先于其他民事权利人实现的民事权利。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优先权主要有先取特权,优先受偿权,优先购买权、优先承包权、优先申请权等,其中并无优先续约权。

故优先续约权作为一种约定权利,虽非法定权利却同样具有优先效力。

根据优先续约权约定于合同或契约中的本意并参照我国法律对有关民事优先权的相关规定,优先续约权是原合同方享有的一种约定权利,在与第三方的同等条件下,原合同方可以选择优先与资源方续约,也可以放弃优先与资源方续约,这是可选择的一种约定。

所谓劳动法中的优先续约使用权,即在某一个派遣人员期满后,如果其还与派遣公司存在或者签署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续约使用,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满足用工单位的需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二、劳动者在劳务派遣中应注意什么1、明确区分劳务派遣与人事代理、劳务中介、劳务承包之间的区别。

虽然三者与劳务派遣一样都涉及三方主体,但劳务派遣与其根本的区别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

而不论是人事代理、劳务中介还是劳务承包,劳动者与人事代理机构、劳务中介机构和发包方并没有劳动关系,而与实际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若不明白之间区别,容易上当受骗,无法正当维权。

2、尽量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派遣。

被派遣往往发生在劳动者不经意签订的协议中。

比如入职或续签劳动合同时发现实际入职单位与劳动合同上的用人单位不一致。

如果此时劳动者没有注意这样的差别,签署了劳务派遣合同,看似未做改变工资待遇、管理规定都一样,却不知被派遣已经在不经意间成立了。

优先权基本理论新探

优先权基本理论新探

审议 ,05 7月 8日全 国人大常委会办公 厅发 述定义混淆了物权与债权的根本 区别 , 20 年 作为一种法
布《 关于公布( 中华人 民共和国物权法 ( 草案 ) 征 定担保物权其本质在于优先性而不是优先受偿。 ) 求意见的通知》 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 0 年 1 2 5 0 0 第一 、 先 权 不 是 “ 先 受偿 权” 物权 是 支 优 优 。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 了第 四次审议。以上表 明 配权 , 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物权人不依赖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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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国学说 及 立 法 , 别探 本 溯 源, 以优 劣 , 以我 国 国情 与需要 而 定取 舍 与 变通 , 造优 先权 分 权 衡 创
制度的中国化模式; 最后 , 从体 系 化的视 角完善优 先权本身的内部 结构 , 协调优 先权与相关制
度 的冲 突, 实现 优 先权 制度功 能 的最大化 。
三优先权制度的体系效应任何一个从本地的实际需要出发进行民事法律继受的国家和地区在进行法律继受的过程中以及完成法律继受之后运用体系化的思考方式对将要继受的或者已经继受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进行整理和协调以保持法律原则与法律原则之间法律制度与法律制度之间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之间域外经验与本土资源之间的和谐乃是民法得以成为社会交往中具有权威性的说服工具的重要一环

论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

论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

论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人们在民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它们是指导民事法律实践的根本性原则,也是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围绕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展开讨论。

一、平等自由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体现了人民在民事关系中的平等地位和自由意志。

平等自由原则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人人平等,在民事关系中不受种族、性别、宗教、社会地位等因素的限制。

自由原则是指人们在民事关系中享有自由的意志选择权,不受任何强制或威胁的影响。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人们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地订立、变更、解除合同。

平等自由原则与现代民主社会的价值观相一致,它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基本保障。

平等自由原则的实现需要依靠法律的保障和社会的支持,同时也需要人们自觉遵守,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

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另一个核心原则,它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人们应该以诚实、信任和公平的态度相处。

诚实信用原则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诚实原则、信任原则和公平原则。

诚实原则是指人们在民事关系中应该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以虚假的手段欺骗他人。

信任原则是指人们在民事关系中应该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不得以不当手段破坏他人的信任。

公平原则是指人们在民事关系中应该遵守公平原则,不得以不当手段占取他人的财产或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实践中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它体现了人们在民事关系中的道德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的实现需要依靠法律的保障和社会的支持,同时也需要人们自觉遵守,不断提升自身的道德水平和诚信意识。

三、保护权益原则保护权益原则是民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人们应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该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权益原则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合法权益原则、合理预期原则和优先权原则。

论优先权同其他担保物权之区别与竞合

论优先权同其他担保物权之区别与竞合

论优先权同其他担保物权之区别与竞合「内容提要」优先权是一项传统的担保物权,发韧于罗马法,后经法国、日本等国民法加以继承,并发展成为一个由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组成的完整物权体系。

我国未来物权立法应设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但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关系以及相互间效力的协调,成为我国继受优先权制度的一个关键问题。

本文尝试对此作出回答,并再次指出优先权具有自己独特的调整领域,且非其他担保物权所能替代,故在我国未来物权法中,确立独立的优先权制度甚为必要。

「关键词」优先权、留置权、质权、抵押权、区别、竞合优先权一词,含义较广,可以在不同层面上使用。

广义的优先权,包括优先受偿权、优先购买权、优先承租权、优先承典权、优先继承乃至优先通行的权利。

而英国著名分析法学家哈特曾说过:“某人之所以有某种权利,取决于法律承认该人关于某种标的物或某一种特定关系的选择或意志优越于他人的选择或意志。

”(注:转引自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7月版,第125页。

)由此可见,权利本身即存在一个主体地位“优先”的问题。

本文研究的乃是狭义之优先权,是一项传统的担保物权制度。

一、优先权的概念、特征及其发展态势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注:崔建远:《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3期,第28页。

)其中就债务人不特定的总财产上成立的优先权被称为一般优先权;而就债务人特定动产、不动产上成立的优先权被称为特别优先权。

优先权是一项法定担保物权,其效力强大,可以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其他有担保或无担保的债权而受清偿。

优先权旨在破除债权平等原则,赋予特殊债权人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以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实质性平等。

优先权是一项极具特殊性的权利,它可以为特定人而设,也可以因特定事而设;可以为债权人的利益而设,亦可为债务人的利益而设。

优先权名词解释

优先权名词解释

优先权名词解释
优先权(Priority)是指当多家有关利害关系方对一项财产或其他利益同时表示拥有权(Claim)的时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决定由谁最先受益或拥有该物的优先权。

优先权的来源可以是法律、契约、担保或其他方式,由有关机构决定优先权的权利及有关规定。

一般情况下,有担保优先权的债权人可以提出优先权的请求,优先权可以在财产的拍卖、受让等过程中优先权可以被考虑。

优先权的优点是在多方纠纷的情况下,能够明确谁最先有拥有权或受益权,从而避免或减少纠纷,使双方进行及时有效地协商,解决纠纷。

优先权的缺点是优先权的决定可能会给拥有优先权人带来不公平或不合理的损失,导致排除其他人的权利,从而影响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的优先权问题解析

民事诉讼的优先权问题解析

民事诉讼的优先权问题解析一、引言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司法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

在进行民事诉讼时,涉及到的案件可能存在多个相互联系的问题,其中优先权问题是一个重要且长期存在的议题。

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中的优先权问题展开探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解决此类问题。

二、确定优先权的意义和原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确定案件之间的优先顺序对于保障诉讼效率、维护当事人权益至关重要。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确定优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先立法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已经明确规定的优先权问题,应依法予以保护和落实。

比如,在婚姻法中规定,未办理离婚手续的配偶可以享受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抚养子女等优先权。

2. 先申请原则: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优先权会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确定。

比如,为了顺利解决婚姻等家事纠纷,申请人可以提前向法院提交申请,并以此来确定诉讼的优先权。

3. 先发生原则:在一些紧急或重要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可以根据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来确定优先权。

例如,在财产保全诉讼中,先申请保全的一方可以获得先执行的优先权。

三、优先权问题的实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优先权问题,以下将介绍两个常见的实例,并分析其解决方法。

1. 优先权分配问题某甲、乙为一起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两人均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此时,甲方在提起诉讼的同时,还向公安机关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申请。

而乙方在受伤后立即前往医院就医,并要求保留了医疗证明作为诉讼证据。

针对上述案例,根据优先权的原则,我们可以进行如下分析:- 根据先立法原则,公安机关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有优先处理权,因此甲方的诉讼案件应当暂缓处理,待公安机关完结后再进行审理。

- 根据先发生原则,乙方的伤情及医疗证明是优先权的重要依据,法院应当在乙方的医疗证明齐全后立即安排诉讼审理。

2. 优先权与财产保全问题某甲、乙、丙为一起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其中甲与丙之间存在债务纠纷,并已经通过法院取得了公证债权文书。

乙方察觉到甲方可能会将财产转移,因此提起财产保全诉讼。

优先权原则的名词解释

优先权原则的名词解释

优先权原则的名词解释优先权原则是指在法律领域,某一主体在一定时间段内享有特定权益的优先地位。

它是国际私法和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重要基本原则,旨在保护个人或公司在不同国家之间的权益。

一、国际私法中的优先权原则在国际私法中,优先权原则主要适用于个体与不同国家之间的民事纠纷。

当个人或公司涉及不同国家法律的时候,优先权原则可以确保其在法律适用方面享有一定的特权。

这是因为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优先权原则允许个体在一定时间内以先前适用的国家法律为准,而不受后来适用的国家法律的制约。

这样一来,在法律适用上可以保障个体的合法权益。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某个公司在国家A注册了商标,然后在一年之内要在国家B也注册该商标,根据优先权原则,这家公司可以以在国家A注册商标的日期为准,享受在国家B注册商标时与该商标相关的所有权益。

这样一来,公司不需要担心在国家B注册时可能会遇到与其商标冲突的其他申请,从而保护了公司在国际商务中的权益。

二、知识产权中的优先权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中,优先权原则主要适用于专利和商标的保护。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在一个国家申请专利后,在一定的时间内可以利用优先权原则在其他国家申请专利,同时享受相应的保护。

这样一来,创新者可以在不同国家的市场上迅速推广他们的发明,并保护其创新成果免受侵权。

商标的优先权原则也非常重要。

一个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可以根据优先权原则,在一定时间内在其他国家注册商标,并享受与该商标相关的权益保护。

这对于跨国企业来说尤为重要,可以为其品牌形象在国际市场上的塑造和维护提供法律支持。

三、优先权原则的意义与挑战优先权原则的实施为个体或企业在国际交往中提供了便利,促进了跨国交流与合作。

它为个体在多国之间提供了权益保护的机制,使其在全球范围内保障自身权利。

对于创新型企业来说,优先权原则更是可以加快技术的传播和市场的开拓,为其在全球市场中争夺先机提供有力支撑。

然而,优先权原则的实施也存在挑战。

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规规定存在差异,这给优先权的行使带来了困难。

试述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优先权制度

试述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优先权制度

试述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优先权制度作者:刘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2期摘要本文透过优先权制度的起源、功能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对优先权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借鉴国外优先权制度的实践经验,来探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优先权制度。

关键词法律制度优先权债权人作者简介:刘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一、前言优先权制度作为古罗马法上的一项古老制度,是指作为特殊债权人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享有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包括特定动产及不动产价值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各世界各国的立法中都建立了不同程度的优先权制度,现时我国民法通则物权篇中仍未对优先权制度确认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仅以一种特殊债权的形式作为清偿债务的顺序。

二、优先权制度的起源和概念优先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嫁资返还制度和被监护人对监护人财产的优先受偿制度,在早期罗马婚姻制度中,由于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法取得妻子嫁资的所有权,嫁资返还制度是为了保障妇女在离婚的情况下享有归还嫁资的权利,其相对丈夫的所有债权人享有索要优先权,而被监护人对监护人财产的优先受偿制度则是为防止监护人浪费或毁坏受监护人的财产,针对监护人故意和过失造成受监护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其针对监护人的其它债权人享有优先受清偿的索要优先权。

近代的优先权是指特定的债权人透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或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就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债务人可查封的财产享有优先于其它债权人的受偿权利。

广义上的优先权方面,是指解决在同一物上同时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时所产生的权利冲突问题,决定那一权利优先于其它权利的享用或取得该物的次序,如优先受偿权、优先取得权等权利,而狭义的优先权方面,则是指特定的债权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所享有优先于其它债权人受偿债务的权利,如破产费用、职工工资费用等权利。

优先权制度是以打破债权平等为原则,其赋予特定债权人享有优先于其它债权人的受偿权利,以追求债权人之间的实质性平等,为了保护某一弱势特殊法律关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目的。

司法优先权的法律规定(3篇)

司法优先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司法优先权,是指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司法权力相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享有一定的优先地位,确保司法独立、公正、高效运行的权利。

在我国,司法优先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利,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司法优先权的概念、法律规定、司法优先权的实现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司法优先权的概念司法优先权,是指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享有优先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权利。

这种优先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诉讼程序优先:在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有权依法决定案件的受理、审理和判决,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不得干预。

2. 司法审查优先: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立法和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性。

3. 司法执行优先:司法机关有权依法强制执行判决、裁定,其他机关和个人不得干涉。

4. 司法独立性优先: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不受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干涉,确保司法独立。

三、司法优先权的法律规定1.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这些规定确立了司法机关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为其行使司法优先权提供了宪法依据。

2. 刑事诉讼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这些规定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优先地位。

3. 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浅谈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

浅谈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

38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8月第4期浅谈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李佾阳(澳门科技大学,中国澳门)摘要:优先权制度起源予罗马法,近、现代的许多国家都在其民法典中建立了优先权法律制度体系,其中以法国和日本最为典型。

优先权制度旨在破除债权平等原则,赋予某些特殊债权以优先受偿的权利,推行国家的现行政策,维护公共利益及债权人共同利益,体现法律对实质平等、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理念.我国目前对是否建立优先权制度存在较大争议,加强对优先权的探讨与研究。

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本文通过对优先权制度的历史演变考察、优先权的概念与性质评析、各国优先权法律制度的比较评析,论述了优先权制度的立法价值,我国建立优先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建立我国优先权制度提出立法构想。

关键词:优先权;物权法;立法价值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940(2009)04—0038一04一、民事优先权概述(一)民事优先权概念外国民法对民事优先权的定义,当首推《法国民法典》的规定。

《法国民法典》2095条规定:“优先权是指依债务的性质而给予某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先于抵押权人而受偿的权利”【11《澳门民法典》上称之为优先受偿权。

台湾学者也更倾向于采用“优先受偿权”这一概念。

我国目前没有民事优先权的定义,也没有对民事优先权作出规定,只是在《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特别法中对船舶优先权、航空器优先、税收优先权等作了相关的规定,此外,在《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试行)》中也有一些特殊债权的清偿顺序的规定。

由于法律规定的疏漏,我国民法理论界对民事优先权的定义存有多种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债权优先说认为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21此观点缩小了优先权的范围,其内涵不准确,外延不全面。

2.优先效力说认为在民法中,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存在,或者该物权的标的物也为债权给付的标的物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物权则有优先债权的效力。

优先权性质分析

优先权性质分析

优先权性质分析摘要:优先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特种债权的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全部或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权,是一种特殊的法定权利,而非指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1],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权利,不是由当事人任意创设,是特种债的债权人就属于债务人的全部或特定财产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的权利的一种制度。

对优先权的性质进行深入研究,对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和民法典的制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

本文首先确定担保物权为一项独立的实体性权利,然后对优先权的性质与担保物权的性质进行比较分析,从而认定优先权为不同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一项担保物权。

关键词:优先权;独立权利;实体性权利;担保物权一、优先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一)否认优先权为单独权利学说否认优先权为单独权利的学说和立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1、特殊效力说该说认为优先权是特殊债权的一种特殊效力——优先受偿效力,如德国民法明确认为优先权是特殊债权所有之一种效力。

[2]2、清偿顺序说该说也不认为优先权是一项权利,而是特殊债券之间的清偿顺序而已,基于这种认识,许多国家如英美和我国等都是在《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等程序法中,从债权清偿顺序的角度来规定优先权的内容。

(二)笔者观点以上两种否定说都否认这些特殊债权之外的优先权的独立性。

对此,笔者反驳如下:1、驳特殊权利说因为优先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是两个权利。

如果优先权仅是特殊债权的一种效力,那么该效力作为特殊债权的内容之一应伴随其始终,然而优先权却存在着自己独立的消灭原因。

可以因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或者因债权人放弃而消灭。

优先权的消灭并不能导致其所担保的债权消灭,只不过使该债权变成了普通债权而已。

这说明,优先权并非特殊债权的一种效力,而是一项单独的权利。

2、驳清偿顺序说清偿顺序只是优先权包含的内容之一即优先权的顺位而已,除此之外优先权还有物上代位性和一定条件下的追及性,甚至某些动产优先权还有占有、扣押标的物的功能。

论我国的优先权立法

论我国的优先权立法
3特殊债权的清偿顺序 的规定 。 ‘ . 如 破产法》 13条规定。 第 1 破产
确认为实体权利。
3 具体优先权 的种类太少, . 不能满足社会现实需要。 从现有规定
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 共益债务后,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 医 来看 , 除船舶和航空器优先权及留置权外, 仅有诉讼费、 职工工资及社 疗、 伤残补助、 抚恤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税款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会保 险费用、 税收、 建设工程价款、 保险及给付保 险金、 个人储蓄存款
优先权 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 用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担保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 7 第 4条和第 6 4条规 特定财产 ( 特别优先权) 或总财产( 一般优先权) 价值优先受偿 的权利, 性质上为法 定担保物权。 自罗马法 以来, 其 绵延至今 , 大陆法系法国、 定,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 、 变卖所得的价款, 当事人没有约定的, 按下 列顺序清偿: 实现抵押 权的费用 : 主债权的利 息; 主债权。 债务履行期 之 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按照下 列顺序清偿 : 收取孽息的费用 : 主债权的利息: 主债权 。 动产质押和 留
性文件中, 明文使用“ 优先权” 一词的就有:
19 9 8年‘ 关于人 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 问题的规定( 试行) 第 9 、 ' 3
4 概 念使用混乱, . 规则操作性差 。例如, 在前述列举的最高人 民 法院规范性文件 当中, 就存在优先权 、 优先受偿权、 担保物权甚至优先
9 4条规定 , 对人 民法 院查封、 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 担保物权 购买权等几个概念之间的混用和并用 的情况, 概念之间的关系并不清
的债权人, 以申 可 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 , 主张优先受偿权 ; 参与分配案 晰 , 在法律适 用层面人们难 以准确把握 。

论民事优先权的概念

论民事优先权的概念

论民事优先权的概念【摘要】民事优先权是指在不同债权人之间出现债务履行能力不足时,法律规定某些债权人或债务人优先受偿的一种权利。

本文首先介绍了民事优先权的定义,明确了其概念及作用。

接着对民事优先权进行了分类,包括一般民事优先权和特别民事优先权。

然后分析了民事优先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了民事优先权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随后阐述了民事优先权的实现方式,包括债务履行顺序和优先受偿顺序等。

最后探讨了民事优先权的保护机制,强调了对民事优先权的严格保护,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通过深入探讨民事优先权的相关内容,可以更好地理解其重要性及实施方式,为维护债权人权益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持。

【关键词】民事优先权、定义、分类、法律依据、实现方式、保护机制、引言、结论。

1. 引言1.1 引言优先权是指在法律规定下,某些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清偿时,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偿还的权利。

在民事法律领域中,优先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关系,其确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某些特定的利益,使其在债务人破产时得到更好的保障。

民事优先权的确立与保护,不仅关系到债权人的权益,也关系到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事关系愈加复杂,民事优先权的概念与实践也逐渐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与规范。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民事优先权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其作用和意义也日益凸显。

深入了解民事优先权的定义、分类、法律依据、实现方式以及保护机制等相关内容,对于加强法律意识、保护自身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民事优先权的概念进行全面剖析,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份系统而全面的指导,使大家对民事优先权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部分仅是民事优先权主题文章的一个开端,接下来我们将逐一展开对民事优先权的各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希望能够带给读者全新的认识和收获。

2. 正文2.1 民事优先权的定义民事优先权的定义是指在债权人之间的竞争中,某种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得到满足的权利。

论民事优先权的概念

论民事优先权的概念
第 3 9 第 5期 21 年9 0卷 旁 0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J un l f in tnN r l i ri ( o il c n e E i n o ra a ga oma Un esy S ca S i c d i ) oX v t e t o
法 国模式的影 响范 围较 大 , 比利 时、 意大 利 、 兰、 荷 葡 萄牙 、 日本、 国澳 门地 区、 尔及 利亚 、 我 阿 巴西等 国都 受其 影响 ,并且在 民法 中表 现 出较 高程 度的 一致性 。 这 种模 “ ” 式对古罗 马民事 优 先权 的继 受 较多 , 呈 现 出如 下 的特 并 点: 首先 , 优先权被定性 为一种法定 的担保物权 , 法律直接 规定特种债权优先受偿 权 , 不适 用普通 的条 款 ; 其次 , 优先 权根据债务人财产 的不 同分为一般 优先权 和特定优 先权 , 特定优先权 又进一 步分为 特定 动产 优先 权和特 定不 动产 优先权 ; 再次 , 先权立 法系 统化 , 先权 的种 类 繁多 , 优 优 一 般以专章或专节予 以规定 , 突出其地位 和作用 。值得 指 出 的是 , 尽管这种较 高程 度的一致 性 非常 明显 , 但各 国在 民 事优先权规定的方面还是有 自己的特点 。
享有优先权 , 在破 产程序 中存 在着破 产 费用 的优先 权 、 拖
丝万缕的联系 。 ( 近现代的民事优先权 二) 目前一般认为近现代的 民事优先 权起源 于《 国 民法 法
基础 。
被监护人的优先权 是指 当监护 人 的行为 损 害被监 护 人 的 利 益 时 , 许 被监 护 人 就 监 护 人 的 财 产 优 先 于 其 他 的 允 债权人受清偿。被监护人 相对 于监护人 而言 , 明显是 处于 弱势地位 , 监护人的 自由不当行为很容 易使被监 护人 的财 产和利益遭受损 失 , 了 防止 这种现 象的产 生 , 马 国家 为 罗 势力开始 介 入 , 以法律 形 式规 定 被 监护 人 的 “ 要 优 先 索 权 ” 。 由此可见 , 罗 马 时期 的优 先权 产 生 的原 因非 常 明 古 确 ,其产生的原因并非立法者之创 造 , “ 而是实现社 会公平 正义或社会事实之需要 。 【 正如有些 学者 指出 “ ”2 优先权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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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民事优先权不是某类民事权利,而是某类民事权利的共同效力。

具有优先效力的民事权利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设定权利时即专门决定了权利的顺位,其优先之根据是明确的。

第二类:设定权利时未专门决定权利的顺位,其优先之根据不明确。

严格地说,民事优先权仅指第二种情况。

民事优先权可定义如下:同一债务人之数个到期债权,其中一个债权,因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权之标的、标的之客体,或标的所在物,存在共有关系、用益物权关系、总有关系、或非物权性用益关系;或者,债权人之不动产与标的物存在相邻关系;或者,债权人与债权标的所有人存在同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系,或有限公司股权关系;享有优先受偿资格。

民事优先权的宗旨是尽量发挥财产之自然效益和社会效益。

「关键词」优先权,优先,效力,根据一、民事优先权的分类民事权利中,部分权利享有优先行使资格,民法学统称此类优先地位为民事优先权。

民事优先权被称为“难以开垦的法律领地”,①研究成果较少。

民事优先权不是某类民事权利,而是某类民事权利的共同效力。

非民事权利的优先效力不属于民事优先权,如警车优先通行。

在一些公共场所,老弱病残孕在排队、通行、就坐等方面受到照顾,可以优先。

此类“优先”通常属于道德范畴,无法律效力。

专利法和商标法中,都有“优先权”,其含义是:专利申请人或商标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曾就同一主题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提出两次以上申请,以第一次申请日为申请日。

此类“优先权”不是民事权利的优先效力。

有学者将其归入民事优先权,②不能成立。

有学者认为,物上请求权人之标的物返还请求权,优先于一般到期债权受偿,属物权之优先效力。

③物上请求权之性质各说不一。

物上请求权之相对人为物权妨碍人,属特定人。

物上请求权规定特定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应属债权。

物权妨碍应属债之发生根据。

但物权妨碍之责任财产为物上请求权之标的物,不属物权妨碍人所有,不是物权妨碍人一般债务之责任财产。

责任财产不同之债权,不存在何者优先问题。

民事优先权类型甚多,通常分为物权优先权和债权优先权。

通说认为,物权优先权包括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权和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权。

④所谓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权,通常表述为:“同一标的物之上既有物权,也有债权的,无论成立的先后如何,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⑤笔者曾经指出:物上无债权,不存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的情况。

所谓物权优先于债权,其实是指权利人可支配物,非权利人不能支配物。

权利与非权利比较,无所谓优先问题。

物权对债权不享有优先权。

⑥所谓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权,通常表述为:“同一标的物,有两个以上相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存在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此即‘成立在先,权利在先’原则。

”⑦例外为:“(1)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2)法律规定了特殊的顺位次序时,不适用‘成立在先,权利优先’的原则,而依规定的顺位确定数个物权的效力[原注:我国《海商法》第25条第1页(应为”款“):”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3)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理由,成立在后的某些物权优先于在先的物权。

例如海商法上的优先权,具有优先于船舶抵押权的效力。

(原注:我国《海商法》第21条以下。

)”⑧非同一物上的物权之间,不存在效力优先问题。

同一物上不相冲突的物权之间,也不存在效力优先问题。

物权相互间之效力优先问题,只发生于同一物上互相冲突的物权之间。

同一物上,如存在互相冲突的数个物权,顺位代表效力,设定权利必须决定其顺位。

物权的优先效力只有一种情况,即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债权优先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特种债权,又称先取特权。

此类债权因债的性质享有优先受偿资格。

通常包括所欠职工工资、劳务费用、劳动保险费用、人身伤亡赔偿费用、个人储蓄、清算费用等项。

赋予特种债权以优先地位,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最低生活需求,平衡各方利益。

2担保债权。

此类债权因被担保而享有优先受偿资格。

担保的宗旨就是为了债权优先受偿。

分约定担保和法定担保。

法定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是法律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法定性担保债权实际上属于特种债权。

约定性担保债权反映了担保人对自己的财产所有权处分权能的利用方式。

3预告登记人债权。

此类债权因债权人办理预告登记而享有优先受偿资格。

预告登记人通常是预售商品房买受人。

通说认为,预售商品房买受人享有合同债权,此合同债权经预告登记后,具有物权对抗性,但不是物权,因为商品房尚未完工;也不是期待物权,因为商品房完工后,所有权属于开发商。

此说是债权物权化理论的一个论据。

但此说混淆了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债权是相对权,只对特定人发生效力,无须登记公示。

债权之相对性为债权之本质属性。

债权而无相对性,不称其为债权。

从法理上说,不是债权经登记成为物权,而是债权人通过登记取得物权,登记的是物权,不是债权。

在预售商品房买卖中,预告登记人是买受人,但预告登记实际上是买受人和开发商之间的一项物权合同,具体说来,是未来商品房处分权能的让与合同。

买受人通过预告登记,取得的不是既得物权,而是期待物权;不是未来商品房的期待所有权,而是未来商品房的期待处分权能。

特种债权、担保债权和预告登记人债权是三种不同类型的优先债权,但在设定债权时,都专门决定了权利的顺位。

特种债权之顺位由法律直接规定。

法定性担保债权之顺位由法律直接规定;约定性担保债权之顺位由当事人决定。

预告登记人债权之顺位由当事人决定。

4第四种情况:债权设定时,不专门决定其顺位,但受偿时仍可优先,包括:共有人、出资人、承典人、永佃权人、承租人以及亲属、邻居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承典人的优先承租权;承典人、永佃权人的优先承典权;承包人的优先承包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权的优先受让权等等。

此类债权优先受偿应另有根据。

顺位优先之物权、特种债权、担保债权、预告登记人债权,权利设定时,即专门决定了顺位,优先根据是明确的。

债权优先权中的第四种情况,设定权利时未专门决定其顺位,优先根据不明确,需分析研究,应该是民法学的一个专门领域。

严格地说,民法中的优先权,仅指这种情况。

顺位优先之物权、特种债权、担保债权、预告登记人债权之优先效力,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民事优先权,但具有优先权的形式,在这一意义上,可称广义的民事优先权。

与此相对应,民事权利不因专门决定其顺位而具有之优先效力,可称狭义的民事优先权。

二、狭义民事优先权的根据狭义民事优先权的优先根据是什么呢?以下逐一分析:(一)优先购买权1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共有人转让共有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先买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笔者曾经指出:共有不是两个以上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而是两个以上主体对同一物的各个份额分别享有所有权。

共有人对自己的共有份额享有所有权,对共有物享有共有权,对其他共有人的共有份额享有先买权。

共有人对自己的共有份额的所有权是共有人全部权利的根据。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共有权,对其他共有人共有份额的先买权为该所有权所派生。

⑨共有人先买权的根据表面上是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共有权,实际上是共有人对自己共有份额的所有权。

共有关系包括按份共有关系和共同共有关系。

共有人先买权的前提是共有人转让自己的共有份额。

按份共有人可转让自己的共有份额,共同共有人不得转让自己的共有份额,先买权只属于按份共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2条:“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有学者因此认为,共同共有人享有有条件先买权。

⑩需要指出,分割共同共有财产,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上之分割,即终止共同共有人之间的共同共有关系;一种是物理上之分割,即从空间上分割共有财产。

两种分割可能重合,也可能不重合。

此处之分割共同共有财产,指法律上之分割,即终止共同共有人之间的共同共有关系。

如未同时从物理上分割或完全分割财产,当事人间就未分割财产所形成的共有关系,已不是共同共有关系,而是按份共有关系。

共同共有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是身份关系的财产表现形式。

在共有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解除前,共有人不得转让其共有份额。

共同共有人不享有先买权。

如共有对象为不可占有之财产,如智力成果,或所有权以外之财产权利,学理上称准共有,适用共有的规定。

准共有可定义如下:两个以上主体,对同一未分割的不可占有财产的不同份额,分别享有归属权。

所有权是归属权的下位概念,是对可实际占有的财产-物的归属权。

2出资人优先购买权(股东先买权、合伙人先买权)出资人优先购买权中的出资人,包括股东和合伙人。

(1)股东先买权包括对公司其他股东所转让股份的先买权和对公司新增资本的先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先买权。

我国《公司法》第35条第3款:“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我国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3条:“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股东可优先认缴出资,其实就是享有新增股份的先买权。

《公司法》第33条:“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可以享有先买权。

《公司法》第138条:“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股东先买权的根据是股东的股权。

公司财产名义上归属于公司,实际上归属于股东。

公司法人资格终止后,剩余财产归属于股东。

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公司财产附条件归属于股东,是一种附条件股东按份共有关系。

股权是一种附条件共有份额所有权。

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股东的先买权实际上都是一种附条件共有人先买权。

股东先买权的根据是附条件共有份额所有权。

当然,在名义上,附条件共有关系不是共有关系的一种形式,附条件共有份额所有权不是所有权的一种形式。

(2)合伙人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先买权。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2条:“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伙关系之性质众说纷纭:一说共同共有[11];一说合伙积累的财产为共同共有[12];一说按份共有[13];一说既非按份共有,亦非共同共有。

[14]前文指出,共有是两个以上主体对同一物的各个份额分别享有所有权。

合伙财产归属于全体合伙人。

任何一个合伙人都不享有全部合伙财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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