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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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实施意见(试
行)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嘉府发[2007]47号
【发布部门】80903D002
【发布日期】2007.11.12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实施意见(试行)
(嘉府发〔2007〕47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切实提高我区农业的发展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和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推进设施农业、种源农业、精细农
业、精致农业、观赏农业、高效和生态农业建设,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科技含量以及单位土地的产出率,保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努力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主要目标
以设施农业、种源农业、精细农业为重点,做精、做优、做强都市型现代农业。

到“十一五”期末,建立40个左右有相当规模的粮食合作社和农机合作社,全区90%以上的水稻面积由粮食合作社经营,并实现全程机械化作业。

建立5~10个有相当规模的蔬菜合作社,全区设施菜地由专业合作社、公司等统一经营管理,切实提高蔬菜生产组织化程度。

实施标准化生产和管理,进一步保障农产品优质安全。

大力发展区域特色农产品,力争形成若干个在市场上具有影响力的特色品牌。

三、具体措施
(一)提高粮食单位面积生产能力
1、加大对农业机械的补贴力度。

按照市财政局、市农委的有关文件规定,市财政承担30%,区财政承担70%。

区财政配套部分,由区、镇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凡规模化经营(100公顷以上)粮食合作社,经核实确需添置的农业机械,江桥、黄渡、安亭、马陆、南翔、菊园新区,区、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外冈、徐行、嘉定工业区,区级财政承担70%,镇级财政承担30%;华亭镇,区级财政承担85%,镇级财政承担15%。

2、加大对粮食生产辅助设施的扶持力度。

规模达到100公顷以上的粮食合作社,按市有关规定建造仓库和晒场,仓库面积500~600平方米,晒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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