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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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并网小水电管理规定

贵州省并网小水电管理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小水电站(网)与贵州电网并网运行管理的规定(试行)》(黔府[1985]108号)同时废止。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并网运行单站总装机容量小于5万千瓦的小水电企业。

第三条 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和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加强水能资源管理,合理有序开发小水电,促进全省能源工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鼓励小水电并网运行。小水电并网要符合电力行业标准。省电网企业要大力支持小水电的并网运行,做好小水电并网服务工作,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经审批后,按照规划建设或改造小水电配套电网设施,同步完成小水电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建设、调试、验收和投入使用,提供小水电并网发电机组电力送出的网络条件。小水电并网发电项目的接入系统建设及产权分界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3号)执行,并网技术标准、小水电项目接入系统技术方案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电量计量点以双方产权分界点为准。
第五条 取消并网小水电功率因数考核规定。在保障电力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坚持节能、经济原则,优先调度水电资源。各级电力调度部门按月平衡各级电网分地区、分变电站的无功出力和负荷(高峰和低谷),分析电网潮流和电压的变化,开展无功优化工作,据以安排合理的运行方式,调整无功出力,改善电压质量,为优化电网结构和配置无功补偿装置等提供依据。
贵州省并网小水电管理规定
2009年12月02日 15时53分 314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小水电”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并网小水电管理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101号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管理办法》2012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管理办法》2012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我国山区农村居民生活燃料问题,巩固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成果,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决定安排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专项用于补助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项目(以下简称“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设。

为规范项目管理,保证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小水电代燃料项目,是指在退耕还林(还草)区、天然林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等,通过国家补助投资建设小水电站,为项目区农村居民提供廉价电能,替代薪柴、煤炭、秸秆等生活燃料,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森林植被,改善生态环境的非营利性公益项目.第三条各地应以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设为切入点,积极协调,统筹规划,整合资金,带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项目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四条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设应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方式,切实降低代燃料电站建设和运营成本,降低代燃料电价,确保项目区农民用得起、长期受益。

第二章项目建设内容第五条小水电代燃料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代燃料电站建设和项目区建设.第六条代燃料电站建设应符合所在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河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等和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的要求,并与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代燃料项目区范围包括小水电代燃料供电区和小水电代燃料保护区。

项目区范围应以行政村为单元,按照就近供电、整村推进的原则合理确定。

代燃料项目区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代燃料供电区供配电系统改造、农户用电系统改造等.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第八条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项目所在县已纳入同期国家编制下发的《2009-2015年小水电代燃料工程规划》范围;2、项目保护区有退耕还林、自然保护、天然林保护、水土流失重点治理等生态保护任务;3、代燃料电站开发条件较好,技术经济指标优良;4、项目区具有较完善的供电网络,基本满足代燃料供用电要求;5、群众迫切需要,当地政府具有组织实施小水电代燃料建设能力.第九条代燃料电站勘察设计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达到规定的前期工作深度。

《小水电管理办法》

《小水电管理办法》

《小水电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并网小水电站的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标准,确保道真自治县地方电网的安全、可靠、稳定和经济运行,确保电网电能质量合格,从而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贵州省电力工业局[黔电农通字(xx)第415号]文件”和贵州电网公司上网电量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电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入道真自治县地方电网运行的各小水电站(以下简称“并网小水电站”)。

第三条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电网调度管理原则,所有并网小水电都必须服从道真自治县电力公司调度中心(以下简称“调度中心”)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四条调度中心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调度管理原则,做到依法、经济、科学、合理调度,实现“保人身、保电网、保民生”的目标,并自觉接受电力监管机构、并网小水电站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电网管理部门职责第五条道真自治县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为并网小水电站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购售电(合同)协议的签订、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上、下网电量电费的结算、监督检查及相关考核工作。

第六条调度中心是并网小水电站的调度管理部门,负责“并网调度协议”的签订并监督实施、发电电量计划审定、负荷调整等工作,全面行使电网调度指挥权,有权依法限制不具备上网条件、管理不善、不服从调度指令或存在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小水电站并网运行。

第三章并网管理第七条并网小水电站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不得从事电力供应与电能经销业务。

第八条并网小水电站每年必须与道真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以下简称“市场营销部”)签订购售电合同(协议)。

购售电合同(协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款:1、并网方式;2、计量方式;3、上网电量;4、力率考核;5、上网电价;6、产权划分及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7、电量抄算与付费要求;8、违约责任;9、协议有效期;10、协议纠纷的处理;11、协议未尽事宜。

小水电代燃料规划编制规程

小水电代燃料规划编制规程

小水电代燃料规划编制规程*ICS XX. XXX. XX SL X XX备案号:XXXX—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T XX-2008 -------------------------------------------小水电代燃料规划编制规程Specification on compiling small hydropower for fuel(征求意见稿)2009-XX-XX发布2009-XX-XX 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前言本规程共分9章61条和3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基本准则和基本规定。

——基本资料。

——代燃料项目区规划。

——代燃料电站规划。

——代燃料电价测算。

——环境影响分析。

——经济分析。

——项目管理。

本规程为全文推荐。

本规程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规程主持机构: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本规程主编单位: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湖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本规程参编单位:本规程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本规程主要起草人:金正鉴易家庆周双汪富贵张从银吴瑕张祖莲关洪林王甲戴群莉刘振林杨丽萍陈昌沛张笑虹曲鹏杜楫林本规程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本规程体例格式审查人:目次1 总则...............................................................1 2 术语...............................................................2 3 基本资料.........................................................4 4 代燃料项目区规划................................................6 5 代燃料电站规划................................................8 6 环境影响分析...................................................9 7 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10 8 代燃料电价测算...................................................12 8 效益分析.........................................................15 10 项目管理.........................................................16 附录A 小水电代燃料电价测算主要参数...............17 附录B 小水电代燃料电价计算表格........................18 附录C 小水电代燃料效益分析主要参数..................21 标准用词说明.............................................23 条文说明 (24)1 总则1.0.1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为了规范小水电代燃料规划的编制,明确规划编制的原则、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保证规划工作质量,制定本规程。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公布日期】2009.07.23•【文号】发改农经[2009]1937号•【施行日期】2009.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37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为继续推进我国农村水电建设,国家从2009年第四批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3亿元用于水电农村电气化项目建设,安排3亿元用于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已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下达农村小水电项目2009年第四批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734号)下达。

为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切实加强项目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程是中央补助投资的地方项目,其前期工作程序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242号)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专项规划选择建设项目。

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实施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上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和批复,报水利部备案,批复后的实施方案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小水电代燃料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代燃料电站建设和项目区建设,项目区范围应以行政村为单元,按照就近供电的原则合理确定;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主要内容是农村水电站建设。

小水电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办法和标准

小水电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办法和标准

小水电安全生产管理标准韶关市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小水电站管理水平,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督和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水利部关于《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和《韶关市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韶关市行政区域内已投产运行的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第四条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水电站安全年度检验主管机关,负责水电站类别管理和年度检验工作。

第二章年检管理第五条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单站装机容量5000千瓦以下的小水电站年检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审定结果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单站装机容量5000千瓦及以上至5万千瓦的水电站年检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六条小水电站安全管理水平确定为A、B、C、D四类。

A类电站是安全可靠,管理优秀,实现了“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具有示范作用的水电站,冠名金牌水电站;B类电站是管理较好,能安全生产的水电站;C类电站是管理差,存在重要安全隐患,需限期整改的水电站;D类电站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停产整改的水电站。

第七条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实行统一标准(详见附件1)。

第八条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工作以申报单位自查自检为主,水电站应认真组织自查自检工作,如实填写水电站安全管理年度检验申报表(详见附件3),其法定代表人对自检结果负责。

第九条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工作实行首次年检和常规年检制度。

第十条首次年检可参照清理整顿违规水电站和小水电安全核查工作成果。

第十一条常规年检在首次年检后,每五年开展一次。

第十二条年检时小水电站水工建筑物、机电设备及设施完好率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并出具相应的专业评估报告。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在中小水电站的实践与运用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在中小水电站的实践与运用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在中小水电站的实践与运用引言水电是一种清洁、可再生的能源,具有独特的优势和巨大的发展潜力。

在中国,中小水电站的建设和发展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

与此随着能源需求的增加,中小水电站的运行效率和经济性也面临着挑战。

近年来,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在中小水电站中得到了广泛的实践和应用。

该项目通过在水电站建设中引入代燃料系统,可以更好地提高水电站的运行效率,减少对传统燃料的依赖,实现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以中小水电站的实践与运用为主题,探讨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在中小水电站中的实施效果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1. 提高水电站的运行效率小水电代燃料项目通过在水电站中引入代燃料系统,可以提高水电站的运行效率。

传统的水电站在低水位时无法正常运行,而代燃料系统可以在这种情况下提供可靠的能源供应,确保水电站的正常运转。

代燃料系统还可以在高峰期提供额外的能源供应,增加水电站的发电能力。

2. 减少对传统燃料的依赖传统的水电站在运行过程中需要依赖传统燃料,如煤炭、石油等。

这些传统燃料不仅有限,而且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也比较大。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通过引入代燃料系统,可以减少对传统燃料的依赖,降低能源的成本,同时也减少了对环境的污染。

3. 实现可持续发展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的实施可以帮助水电站实现可持续发展。

代燃料系统通过利用生物质能源、垃圾发电等方式,实现能源的再生利用,减少对自然资源的开采,降低环境的压力。

与此代燃料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也可以为水电站提供可持续的经济收益。

1. 资金投入较大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大量的资金投入,包括代燃料系统的建设和更新、设备的购置和维护等。

对于一些经济条件较差的中小水电站来说,这些资金投入可能会成为制约项目实施的主要问题。

2. 技术难度较高小水电代燃料项目需要涉及到能源转化、设备运行等多个方面的技术,并且需要与传统的水电站系统进行很好的衔接。

由于技术难度较高,对于一些技术条件较差的水电站来说,项目的实施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困难。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云政发〔2016〕5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云政发〔2016〕56号
(三)依法落实建设管理要求。已经核准但2年内尚未开工建设的中小水电站,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许可文件时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核准(审批)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中小水电站,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严禁违规建设的电站并网运行。
四、调整功能定位、科学生态运行
(一)调整中小水电功能定位。充分发挥中小水电点多面广的优势,突出服务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的属性,调整中小水电市场消纳方向,支持区域扶贫、满足以电代燃料和生态环境保护。
经过多年努力,电力产业已成为我省重要支柱产业,中小水电是其组成部分。自《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水电发展的决定》(云政发〔2003〕138号)下发以来,全省中小水电快速发展,基本完成了保障电力供应和西电东送的历史任务,其服务对象将转向民生改善和区域经济发展。
经过多年的高强度开发建设,全省中小水电资源开发率已超过80%,尚未开发的水能资源大多位于生态环境敏感区,少数区域已建电站生态环保问题突出。进一步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实现中小水电资源科学开发、安全高效利用,是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也是形成职责清晰、权责明确、科学运行、监管有力的中小水电开发建设机制的重要举措。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云政发〔2016〕5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保护生态环境,转变中小水电发展方式,促进流域和区域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全省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科学把握中小水电开发利用新形势
(二)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水电开发利用管理协调机制,强化各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研究并妥善处理中小水电开发利用运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工作任务,依法依规做好后续有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云南省小水电代燃料管理办法

云南省小水电代燃料管理办法

云南省小水电代燃料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2.03•【字号】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第20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第20号)《云南省小水电代燃料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年12月3日云南省小水电代燃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水电代燃料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37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制定的《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2〕799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国家补助投资建设的小水电代燃料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水电代燃料,是指建设小水电站及项目区,为农村居民提供廉价电力,替代薪柴、煤炭、秸秆等生活燃料,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森林植被,改善生态环境的非营利性公益工程。

第四条小水电代燃料建设和管理实行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分设的管理体制和政府主导、企业运作、农民参与、协会监督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省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代燃料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应当成立由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任组长,水利、发展和改革、财政、林业、国土、环境保护、物价、电力、金融及有关乡镇等部门、单位组成的小水电代燃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小水电代燃料建设和管理工作,其办公室设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水力发电管理制度范文

水力发电管理制度范文

水力发电管理制度范文水力发电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力发电管理,确保水力发电项目的安全、高效、可持续运营,提高水力发电能源利用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水力发电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二章水力发电项目的选址第三条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利用水资源,尽量选择水资源丰富,水位变化小的地区;(二)与电力消费中心靠近,降低输电损耗;(三)考虑环境保护因素,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第四条选址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

第五条选址方案应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并经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水力发电项目的设计与建设第六条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充分利用水流能,提高水力发电效率;(二)确保大坝、泄洪设施和发电设备的安全性;(三)考虑项目的后期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建设项目管理要求进行组织;(二)建设过程中必须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三)建设过程中应加强环境保护,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八条建设项目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四章水力发电项目的运营与管理第九条水力发电项目的运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化发电调度,确保稳定供电;(二)加强设备维护和设施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三)科学管理水资源,确保合理利用;(四)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十条水力发电项目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情况下进行运维维护。

第十一条水力发电项目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设备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水力发电项目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加强对环境的监测和治理,确保生态环境的完整。

第五章水力发电项目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水力发电项目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

第十四条水力发电项目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

第十五条水力发电项目应加强设备安全监测和设施管理,确保设备和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水力发电项目应进行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

平山县卸甲河小水电代燃料项目浅谈

平山县卸甲河小水电代燃料项目浅谈

第11卷第9期中国水运V ol.11N o.92011年9月Chi na W at er Trans port Sept em ber 2011收稿日期:作者简介:王彦伟,男,平山县水利水电服务中心助理工程师。

平山县卸甲河小水电代燃料项目浅谈王彦伟(平山县水利水电服务中心,河北平山050400)摘要:文中阐述了平山县卸甲河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及项目实施后对生态建设和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促进社会发展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小水电代燃料;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发展中图分类号:F426.6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11)09-0057-02一、项目区简介平山县卸甲河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区位于平山县西部深山区,属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冬季寒冷干燥,夏季炎热多雨,春秋两季比较温和,全年平均气温12.7℃左右,极端最高温41.8℃,极端最低温零下17.4℃,年内降雨集中在夏季,6~9月份降水约占全年的75%以上,多年平均降雨量543.5m m 。

项目区地处省会石家庄水源地岗南水库、黄壁庄水库上游,是进入驼梁山国家森林公园的必经之路。

经过多年建设,当地生活水平虽有所提高,但由于距县城较远,社会经济发展还相对比较落后,当地仍是以烧柴草为主的生活习惯,百姓生活条件普遍较差,水土流失严重,森林过度采伐,生态环境有恶化发展的趋势。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是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具体体现。

平山县是国家和省级重点扶持贫困县,而项目区又是县内最贫困的地区,农业基础薄弱,发展潜力差,在其范围内实施小水电代燃料工程,既可以有效促进项目区小水电开发建设,使绿色能源得到尽快开发利用,有效保护退耕还林和水土流失治理成果,促进生态环境建设,转变农民烧柴燃煤的习惯,从根本上解决居民生活用燃料问题,同时也能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有利于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能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保护清山绿水,促进农村各项经济稳定协调发展。

并网小水电厂(站)、用户自备电源(厂)管理办法

并网小水电厂(站)、用户自备电源(厂)管理办法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夹江公司并网小水电厂(站)、用户自备电源(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可再生能源法》及国网公司《加强小水电调度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加强并网小水电厂(站)和用户自备电源(厂)管理,保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入夹江公司电网运行的各级小水电厂(站)和用户自备电源(厂)。

第三条本地区的小水电厂(站)、自备电源(厂)用户按照电网“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所有接入夹江公司电网内的小水电厂(站)和自备电源(厂)均属夹江公司调度管辖。

第四条电网调度机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调度原则依法调度,自觉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小水电厂(站)、自备电源(厂)并网管理第五条凡要求并入夹江公司电网运行的小水电厂(站)、自备电源(厂)用户,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与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夹江公司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后方可并入电网运行。

第六条并网协议包括:联网协议、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协议(合同)。

第七条各小水电厂(站)、自备电源(厂)用户应按设备管辖划分与夹江公司电网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严禁任何小水电厂(站) 、用户自备电源(厂)未经调度部门批准私自并网发电。

第八条小水电厂(站)、用户自备电源(厂)正式并网前应取得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法定发电许可证。

第九条小水电厂(站)、用户自备电源(厂)并网运行应符合《夹江公司电力系统调度运行规程》规定的电厂并网运行技术要求。

装机容量单机500kW或总装机1000kW以上的水电厂(站)必须配套安装自动化装置,并将采集到的设备运行数据传送到所辖电网调度机构。

第十条在夹江公司供电区域并网的小水电厂 (站)、自备电源(厂)用户不得从事电力电力供应与电能经销业务。

必须坚持“只发不供”的原则,不得拓展自己的供电区域。

第十一条并网小水电厂(站)、用户自备电源(厂)的计量装置原则上安装在产权分界处,采取高压分时计量方式。

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

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

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小水电管理,保障运行安全和公共安全,实现水能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水电工程的规划、开发、建设、运行、技术改造和报废等管理。

潮汐、抽水蓄能等水电工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小水电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系统治理、绿色发展、安全高效、属地负责的原则。

(四)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水电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小水电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小水电监督管理人员,加强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和人员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小水电监督管理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站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五)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水电行业协会的指导,发挥小水电行业协会在政策宣贯、行业自律、技术服务、业务培训、信息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规划与建设管理(六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资源调查评价,分析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及产生的影响,提出和采取相应措施。

(七)小水电发展规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修订,在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小水电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小水电发展规划。

小水电发展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与防洪、供水、灌溉、生态、航运和渔业需求相适应。

(八)小水电发展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订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部门批准。

(九)小水电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报废重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小水电管理办法

小水电管理办法

小水电管理办法小水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小水电的管理,推进小水电事业的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小水电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小水电的规划、建设、运行、监管等各个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中,以下术语的含义如下:1. 小水电:指装机容量在2万千瓦及以下的水力发电站。

2. 小水电站:指装机容量在2万千瓦及以下的水力发电站。

3. 开发小水电:指对具有一定水利条件的地区采用较小规模的水电站,利用水资源发电的行为。

4. 小水电项目:指规模较小的水利电站开发项目,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图纸、施工图纸、建设用地、建设投资等内容。

第二章规划第四条基本原则小水电的规划应当遵循经济、安全、环保、社会公益等原则。

应当充分考虑地区水文、地质、生态、环保等情况,确定适宜的小水电规划方案。

第五条规划编制小水电规划编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要求,采用科学的技术手段,严格执行规划编制的程序。

第六条规划审批小水电规划应经过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开展建设活动。

第三章建设第七条建设条件小水电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确定的建设条件,建设选址应考虑地方实际情况,满足水量要求,兼顾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

第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小水电开发前,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包括项目概况、建设条件、水文地质勘测、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第九条设计小水电建设应有合法的专业设计机构编制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

第十条立项小水电项目立项应当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其中包括水资源利用权、土地使用权、环境影响评价等。

第四章运行第十一条营运资格小水电经营者须持有营业执照和水力发电运行资格,且应根据需要雇人员具有相应的技术资格。

第十二条运行计划小水电经营者应当编制运行计划,根据水位、水流量情况及电力市场需求,确定机组出力以及电力发电计划。

小水电管理办法

小水电管理办法

近日省法制办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的《省小水电管理办法》提出,省将严格控制新建小水电,禁止新建以单一发电为目的、需要跨流域调水或者长距离引水的小水电,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头区等特殊保护区域新建小水电。

小水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小水电管理,保障小水电安全运行,合理利用水能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小水电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小水电,是指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

第三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水电管理工作的领导,推动小水电绿色发展和改造升级,保障小水电安全运行。

第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水电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水电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小水电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电网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小水电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业协会】小水电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积极指导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和绿色运行工作,为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等服务,配合做好小水电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障和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开发建设小水电的权利,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水资源、水工程、水生态的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举报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违规行为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举报事项,按规定公开处理结果。

第二章水能资源管理第七条【水能资源规划】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能源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划相协调,与防洪、供水、灌溉、生态用水、航运和渔业需要相适应,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做到因地制宜、合理有序。

四川省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天然林资源,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解决农村能源问题,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

为规范建设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小水电代燃料工程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也是以保护生态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公益工程。

建设资金通过申请中央投入、地方配套、社会投资等多渠道筹集。

各级政府要在政策和资金上重点支持,统筹安排各类建设资金用于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

第三条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应选择在天然林保护区面积大、小水电资源丰富,退耕还林还草相对集中,当地政府重视、群众参与建设小水电代燃料工程积极性高的地区.第四条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提高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的科技含量和技术装备水平.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的综合效益。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五条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建设发展规划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水利等相关部门编制。

市州规划经省发展和改革委会同省水利主管部门审查后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审批.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主管部门编制全省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建设规划。

第六条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应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装机容量10000千瓦以下的代燃料电站,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装机容量10000千瓦以上的代燃料电站,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经省发展和改革委、水利厅审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由县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市州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门审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

省发改委负责汇总平衡并与省水利厅联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水利部。

加强水能资源管理加快小水电代燃料建设

加强水能资源管理加快小水电代燃料建设


依 法 加 强水 能资 源 管理
水 电 (0 9 2 0 )9号 )等 文 件 ,对 招 标 、拍 卖 、挂
牌 出让 的 具 体 程 序 、 水 能 资 源 使 用 权 出 让 金 计 贵 州水 能 资源 丰 富 ,可 开发 装 机容 量 2 3 . 算 及 征 收 、使 用 权 证 办 理 以及 其 他 有 关 问题 进 36 5
水 能 资 源 开 发项 目的前 期 工 作和 建 设管 理 是 部 的统 一 部 署 ,完 成 了贵 州 省 农 村 水 能 资源 调
水 能 资源 管理 的重 要 内容 ,根 据 黔府 发 (0 7 查 评 价 工 作 ,成 果 已正 式 发 布 。 共 涉 及 9 0条 2 0 ]9 8
中国水能及 电气化 2 1 . 0 5 0
加强水能资源管理 加快小水电代燃料建设
贵州省水利厅副厅长 涂 集
近 年来 ,贵州 省农 村水 电保持 良好发 展势 头 , 没 有详 细 规 定 的一 些 具体 问题 ,制 定 了一 系 列配
水 能资 源管 理成 效 显 著 ,水 电农 村 电气 化和 小 水 套 文 件 加 以解 决 。先 后 印 发 了 《 于 印 发 贵 州 关
已向 2 0多座 水 电站 颁 发 了水 能 资 源 使 用权 证 。 0 2 加 强水 能资 源开 发项 目管理 .
3 .做好 有 关基础 工作 近 年 来 贵 州 省 加 强 了水 能 资 源 管 理 基 础 工
作 ,为科 学 管 理 水 能 资源 提 供 了重 要 依据 。

是做 好 农 村 水 能 资源 调 查评 价 。根据 水 利
源 管 理和 小 水 电代 燃料 建 设 的主 要做 法 、存 在 的 2 5号 )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省 政 府 1 0号 令 有 关 问 、《 o

小水电代燃料工程规划编制规程(SL 469-2009)

小水电代燃料工程规划编制规程(SL 469-2009)

小水电代燃料工程规划编制规程(SL 469-2009)ICS 27.140P 59 SL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 469-2009-------------------------------------------------------------------------小水电代燃料工程规划编制规程Specification on Project planning of Substituting Small Hydropower for Fuel2010-01-25发布 2010-04-25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前言本标准根据水利部2008年水利技术标准修订计划安排,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制定。

本标准共分10章51条和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 ——总则;——基本资料;——代燃料项目区规划;——代燃料电源规划;——代燃料供用电规划;——环境影响分析;——项目管理;——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效益分析。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主要起草人:田中兴邢援越金正鉴李如芳易家庆张从银吴瑕张祖莲关洪林汪富贵任茂昆戴群莉刘振林刘肃王福岭陈昌沛李佐云王甲赵虹邹体峰杜楫林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杨影丹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目次1 总则………………………………………………………12 术语………………………………………………………23 基本资料…………………………………………………34 代燃料项目区规划…………………………………………45 代燃料电源规划…………………………………………56 代燃料供用电规划………………………………………67 环境影响分析……………………………………………78 项目管理.........................................................8 9 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9 10 效益分析............................................................10 附录A 小水电代燃料电价测算........................11 附录B 小水电代燃料效益分析主要参数 (14)标准用词说明.............................................17 条文说明 (18)1 总则1.0.1 为了规范小水电代燃料工程规划的编制~明确规划编制的原则、目标、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保证规划工作质量~制定本标准。

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以湖南省汝城县为例

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以湖南省汝城县为例
第二届 “ 中国小水电论坛”论文专辑
SA L Y R PW R 01o,TaN1 M L H D O O E 21 6 o/o 2 N t 6
小 水 电代 燃料 工程 项 目的实 施 和 管理
以湖 南 省 汝城 县 为 例
朱诗 慧 ( 汝城 县水利 局 湖 南汝城 440 ) 2 10
护工程的生态电站建设、电网管理 、电价核算 、协 会组建 、生态保护等作出了规定 ,建立了项 目区产 业结构调整、劳务输 出、电炊具配置等服务保障措 施 。编制了 《 汝城县小水 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试 点项 目实施方案》 ,确立了生态电站所有权 、经 营
多年平均发电量670 k h 5 万 W・。设计 1 3m 座2 高的 闸坝式重力坝 ,坝址控制流域面积1 1 k z 1 r ,多年 1 n
【 要】湖南省汝城县立足境内丰富的小水电资源优势,实施了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项目试点。通过各有关 摘
部 门的通力合作 ,历 经 4a多的不懈努力 ,小水电代 燃料 工程 试点项 目实施 和 管理进展顺 利 ,试 点 工程 完成全 部规定 的任
务 ,电站 和 项 目区都 已投 产 启 用 。
2 .5 万 k 628 W, 目前 ,已建 成投产 小水 电站 16处 , 5 共 2万 k 5 W。
汝城县抢抓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试点项 目的 机遇 , 切实加强领导 ,成立了以分管水电工作的县
人 民政府 副县 长为组 长 的县小 水 电代燃 料生 态保 护
工程领导小组 ,县水利局局长担任小水电代燃料生 态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县人民政府行文 明确 “ 县代燃办”为项 目法人 ,负责以电代燃料的 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 ;而且还抽调县内相关部门精 干人员 ,负责小水电代燃料试点项 目的具体组织实 施 ,为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项 目的实施奠定 了坚实的组织保障。另外 , 还切实加大小水电代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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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2]799号)国家发改委水利部 2012年3月28日联合发布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我国山区农村居民生活燃料问题,巩固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成果,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决定安排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专项用于补助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项目(以下简称“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设。

为规范项目管理,保证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小水电代燃料项目,是指在退耕还林(还草)区、天然林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等,通过国家补助投资建设小水电站,为项目区农村居民提供廉价电能,替代薪柴、煤炭、秸秆等生活燃料,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森林植被,改善生态环境的非营利性公益项目。

第三条各地应以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设为切入点,积极协调,统筹规划,整合资金,带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项目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四条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设应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方式,切实降低代燃料电站建设和运营成本,降低代燃料电价,确保项目区农民用得起、长期受益。

第二章项目建设内容第五条小水电代燃料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代燃料电站建设和项目区建设。

第六条代燃料电站建设应符合所在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河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等和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的要求,并与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代燃料项目区范围包括小水电代燃料供电区和小水电代燃料保护区。

项目区范围应以行政村为单元,按照就近供电、整村推进的原则合理确定。

代燃料项目区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代燃料供电区供配电系统改造、农户用电系统改造等。

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第八条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项目所在县已纳入同期国家编制下发的《2009-2015年小水电代燃料工程规划》范围;2、项目保护区有退耕还林、自然保护、天然林保护、水土流失重点治理等生态保护任务;3、代燃料电站开发条件较好,技术经济指标优良;4、项目区具有较完善的供电网络,基本满足代燃料供用电要求;5、群众迫切需要,当地政府具有组织实施小水电代燃料建设能力。

第九条代燃料电站勘察设计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达到规定的前期工作深度。

第十条小水电代燃料电站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

代燃料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按照各地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权限,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审查意见,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代燃料电站初步设计报告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按照各地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权限,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应以项目为单元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其中,代燃料电站和项目区建设投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实施方案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查和批复,报水利部备案。

批复后的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实施方案作为小水电代燃料项目验收的依据。

项目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代燃料电站和项目区改造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分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来源,代燃料电量、电价,项目区范围、代燃料户数和人口,森林植被保护区域和面积,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签订的相关责任书及供用电协议等。

第四章投资计划申报及下达第十二条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地方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情况提出,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查后,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十三条申报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1、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2、电站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3、地方配套资金承诺文件;4、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建议;5、项目基本情况表。

续建项目提供上述“3”、“4”项文件和材料,还应上报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主要包括工程进度、各项投资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及工程效益等。

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对各地上报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进行研究审核,根据国家财力和全国水利建设任务,综合平衡后,分省切块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下达投资计划后的1个月内,负责将年度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报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项目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第五章资金筹措与管理第十六条小水电代燃料项目是中央补助投资的地方项目,项目建设资金由地方负责落实,中央给予适当补助。

小水电代燃料中央补助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西部和享受西部政策地区按45%左右安排,中部和享受中部政策地区按38%左右安排,东部地区按15%左右安排。

省级安排的地方建设资金,西部和享受西部政策地区不低于批复总投资的10%,中部和享受中部政策地区不低于15%,东部地区不低于25%。

第十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与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落实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设资金,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对因项目建设投资不到位而严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将调减或暂缓下达该地区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各地要严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各地要积极与金融机构联系沟通,争取银行贷款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中央补助资金建设的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如出现超概算等问题,不再增加新的中央补助投资。

第六章建设管理第二十一条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制度要求进行。

项目实施方案的执行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并层层签订责任书,将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设管理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项目建设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设监理制等制度。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的项目法人一般应为国有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负责代燃料电站、项目区的建设和运行,保证代燃料电站按协议长期、安全、可靠供电。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

第二十三条代燃料项目的施工和运行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执行,推进技术进步,因地制宜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实施标准化管理,努力建设成为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示范工程。

第二十四条小水电代燃料项目要组建以代燃料用户代表为主体、有关部门代表参加的小水电代燃料用户协会,对代燃料项目建设、运营和代燃料电量、电价以及森林植被保护等进行监督,维护代燃料户的正当权益。

项目法人要向代燃料户发放用户证书。

第二十五条各地要建立健全国家投资出资人制度,明确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

中央投资和地方财政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各地要加强项目建设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

项目建设情况实行定期报送制度,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水利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程建设整体情况。

第七章项目检查与验收第二十七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全面负责本地区范围内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全国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的实施进行督查。

第二十八条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并提出验收申请。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验收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程、规范执行。

项目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建立长效、良性运行机制。

第八章运行管理第三十条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后的实施方案进行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地要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代燃料供电方式。

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代燃料就近供电。

采取直供方式供电的项目,要合理确定代燃料电价;采取借网过路方式供电的项目,电网企业应优先提供过网服务,以成本价收取过网费。

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应与供电部门签订并网协议,保证代燃料电站长期有效供电,保障项目区代燃料用电;与代燃料户签订长期有效的供用电协议,明确代燃料电量和电价以及保护退耕还林及其他森林植被的责任;科学测算,并积极沟通协调物价部门,核定批准代燃料电价。

严格执行已批准的小水电代燃料到户电价,并保持相对稳定。

在执行过程中,如确因实际情况变化需调整代燃料电价的,需重新测算电价并报物价部门批准。

各地要制定小水电代燃料发供用电管理办法,加强对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的发供用电管理。

第三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加强对代燃料电站和供电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实现发供用电科学调度,提高代燃料发供电保证能力。

要向代燃料户宣传安全用电知识,确保安全用电。

第三十四条代燃料项目的运行管理要实行公示制度,对代燃料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代燃料电量、电价、电费等应通过公开栏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负责解释。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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