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自由主义发展过程中自发秩序思想的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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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自由主义发展过程中自发秩序思想的

演进

导读:本文经济自由主义发展过程中自发秩序思想的演进,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一、经济自由主义思潮发展中的两个对立传统

在很多人看来,经济自由主义意味着不要政府或自由放任,甚至等同于无政府主义。这是对经济自由主义的误读,并且常常在实践上导致对经济自由主义的滥用或否定。在一些研究西方近现代经济学史的学者那里,整部西方经济学史就是经济自由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两种思潮消长、替代的历史。事实上,从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和各个经济学流派的哲学基础中,可以看出整个西方经济思潮也是一部自由主义的兴起、发展的历史。即使是国家干预思潮(个别除外),也遵循了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如对坚持私有财产制度,强调经济个人主义和自由企业制度,追求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均衡或和谐。我们认为,西方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即两种对立的传统:一种为建构理性主义传统,认为政府有意识地控制和指导是个人经济自由的保证,自由放任会导致自由的丧失,人类所有的制度都是人们有意识地设计或发明的产物,强调要加强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另一种则是演进理性主义,或自发秩序传统,认为在恰当的法律规则约束下,每个人自发的经济活动,追求自身利益,便可促成社会制度和经

济秩序的生成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增进,强调要限制政府的干预。这两种传统的差异根源于对理性的作用的认识不同。建构论传统假定,人生来具有智识的和道德的秉赋,认为理性具有至上的地位,因此凭借理性,个人足以知道并能根据社会成员的偏好而考虑到型构社会制度所需要的境况的所有细节,这使人能根据审慎思考而型构社会经济制度,在哈耶克看来,这是一种“知识的自命不凡”(pretenseofknowledge);而演进论者对人的理性之局限性有清醒的认识,反对任何形式的对理性的滥用。他们认为,只有在累积性进化的框架内,个人的理性才能得到发展并成功地发挥作用,即个人理性受制于特定的社会生活进程。在自由主义经济思潮发展的谱系中,前者有李斯特、凯恩斯、托宾和斯蒂格里茨等代表人物。所谓的自发秩序传统,则认为包括惯例、规则和制度在内的人类秩序,都并非是由于人们理性地预见到其利益而谨慎设计的,而是不同的行为主体在追求各自的目标时不经意的结果,用18世纪苏格兰哲学家弗格森的话来说,是“人类行为的后果,但不是人类设计的结果”。它在过去的3个世纪里分别有3个重要的代表人物:18世纪的斯密、19世纪的门格尔和20世纪的哈耶克。

二、自发秩序传统的早期源流

经济自由主义中的自发秩序传统,至少可追溯到曼德维尔、休谟和弗格森等苏格兰道德哲学家。作为对笛卡尔建构理性主义的反应,这些道德哲学家对自发秩序进行过深入思考,并有许多精彩的论述。尽管人们认为自发秩序传统的思想源流在16世纪经院哲学派的经济

学家中就可见端倪,但第一个系统地说明自发秩序的经济学家是曼德维尔(巴利,1999)。在经济学史上,曼德维尔的作用曾被人们长期忽视。在他的《蜜蜂的寓言:或私人罪恶与公共利益》一书中,曼德维尔提出了一个著名的悖论:私人的罪恶产生公共利益。他看到人性在本质上是冲动的和自私的,而不是理性的、具有公共精神的。他认为,人类行为,不论是出自生命自保的冲动,抑或是为个人荣誉而产生的善举,其动机都发端于利己心。虽然人人都出于利己心行事,但一切美德都起源于这种利己心,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和运行也有赖于它,甚至“芸芸众生中的首恶,亦有襄助公益的善举”。这样,曼德维尔在表面上糟糕的人性素材中确立了一种劳动分工和国际贸易理论,以及一种一般的、个人主义的经济和谐模式。

曼德维尔认为,在复杂的社会秩序中,人们的行为结果同他们所设想的非常不同,个人在追求自己的目标时,无论是出于自私还是利他,都会产生一些他们并未预料甚至一无所知的对他人有益的结果。正是在构想这个论点的过程中,他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有序的社会结构——法律和道德、语言、市场、货币以及技术知识的发展——自生自发的经典模式。例如他对劳动分工的经典解释:“我们常常把它归于人类的才智,把它堪称人类洞察力的深化,而实际上,它应归于时间的延续,以及许多人的经验,他们中所有的人在天赋才能和精明上没有多大差异。”(注:引自F.A.哈耶克著,贾湛等译:《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9页。)他指出,法律不是由某个聪明的立法者设计,而是在漫长的试错过程中成长的。

在该书中,曼德维尔所要论证的要点是,社会的大多数制度既然不是设计的结果,那么一个最精巧的上层结构,又是如何在人们各自私利的基础上形成的。

在《人性论》中,休谟从“人类知识的狭窄疆域”(理智的弱点)的出发,说明了“职业分化”(相当于曼德维尔和斯密的劳动分工)的好处,并说明了社会中有碍合作的那些障碍是如何克服的,并由此促成了三条基本自然法则的出现:“占有物的稳定性、其转移需经同意以及信守诺言”,事实上,全部法律制度只不过是对它的表述而已。然而,就像语言和货币一样,这些规则是人为的,但不是发明和设计的。在《文明历史随笔》(1767)中,弗格森则将自发秩序思想明确地表述出来:“芸芸众生的每一个步骤和每一个行动,即使在我们所谓的启蒙时代,都是在对未来茫然无知的情况下作出的。各国摸索出一些典章制度,那固然是人类行为的结果,却不是因为实施了任何人类的设计。”他还甚至认为,“国家的建立是偶然的,它确实是人类活动的结果,而不是人类设计的结果”。显然,在苏格兰思想家的著作中,已闪耀着这样的思想:人类赖以在其中活动并取得巨大成就的社会经济制度,并不是人类可以设计的结果,它们是人们社会经济活动自然演进的结果。

三、斯密的“看不见的手”与自发秩序

曼德维尔和休谟等思想家关于自发秩序的思想被斯密天才地在其经济思想中详尽地证明。在《国富论》中,斯密第一次把个人谋求自身利益的动机和行为如何导致整个社会财富增长的社会经济机制

进行了经济学证明。他那倍受争议的“看不见的手”的比喻成为自发秩序传统的经济思想中最广为接受的词汇,尽管他在他所有的著作中只使用了三次,而正是这个比喻意味着最初以道德哲学问题形式出现的自发秩序的论证系统地转化为经济学的最重要主题之一。

斯密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国民财富问题,其中心在于探讨一种能以有利于他人的方式引导我们的自利心从而促进国民财富增长的制度框架。在他那里,经济活动的基础是分工,分工的前提或原由是人们为了利己的目的而需要进行交换。个人利益是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根本动力。因此,

我们每天所需要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自屠夫、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注:亚当·斯密著,郭大力等译:《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4页。)

在他看来,当与和我们关系较密切的人交往时,同情和仁爱之心会发挥更重要的作用,而随着社会交往范围的扩大和非个人化,依靠利己心为动力以达到较好的非出自本意的结果之需要会不断增加。

斯密曾将“互通有无、物物交换和相互贸易的倾向”与“理性和言语能力”联系起来,这是因为它们都是说服别人的形式。正如上面引文所指出

的,斯密所要说明的是如何说服别人来做我们所希望的。理性和言语能力是说服别人的一种方式,引导他们的利己心是另一种方式。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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