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破坏交通工具罪》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刑罚的体系》
心之所向,所向披靡刑罚的体系管制拘役主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刑罚的体系死刑罚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主刑与附加刑的使用方法:1、对具体犯罪,既可以单独适用主刑,也可以单独适用附加刑;2、对一个犯罪或犯罪人一次最多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附加刑可以适用一个也可以同时适用多个。
一、管制1、概念: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并采取社区矫正的执行方法。
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而不是一种的刑种。
2、管制犯应遵守的规定:(刑法第39条的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3、劳动报酬:同工同酬4、期限:(1)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2)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003-2-45】依据法律规定,在管制的判决和执行方面,下列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C.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酌量发给报酬D.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5、对管制刑可以同时适用禁制令。
禁制令: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01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要点:第一条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中国新刑法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多少年 中国新刑法
中国新刑法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多少年中国新刑法中国新刑法煽动分裂国家罪判多长时间一、中国新刑法煽动分裂国家罪判多长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七条: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二、对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处罚要注意什么(1)由于煽动分裂国家罪是实行犯,只要实施了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应处以刑罚。
因此,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次数、煽动面的大小以及用于煽动的载体数量的多少(如传单、书籍的数量、网页的数量等)、文字的多少等,都只能作为量刑的依据。
换言之,只要实施了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的统一的行为,即便是只演讲一次、传播一份传单、发送一条信息。
亦应处以刑罚。
(2)注意区分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
煽动分裂国家罪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煽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罪行重大,是指多次对多人进行煽动,或者一次煽动面非常广,或者对多名未成年人进行煽动,或者因煽动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3)注意剥夺政治权利刑的运用。
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因此,作为附加刑的剥夺政治权刑应附加于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分子被判处的任何主刑。
但是,根据《刑法》第103条第2款的规定,对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分子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刑,对这种情况就不存在附加问题。
(4)根据《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犯罪行为的,依照煽动分裂国家罪从重处罚。
此为法定从重处罚条款,应在煽动分裂国家罪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5)注意财产刑的运用。
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对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附加刑。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罪数》
罪数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罪数论法定的一罪:结合犯、集合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第一节实质的一罪一、继续犯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继续犯。
其特征为:1.继续犯表现为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而状态犯表现为不法状态的继续,例如盗窃罪。
2.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成立继续犯所需的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
3.继续犯必须是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法益,即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法益。
4.继续犯必须出于一个罪过(一个故意)。
注意:继续犯的考点主要有两个。
第一,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继续犯跨越新旧法时,适用新法。
第二,共同犯罪的认定:在实施继续犯的过程中,只要行为没有终了,第三者知道真相参与犯罪的,一律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甲拐卖妇女、儿童,乙知道真相后提供帮助或者阻碍他人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已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再如,甲绑架被害人后,乙知道真相后负责看管被害人或者去被害人家领取赎金的,乙成立绑架罪的共犯。
二、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即基于自然的观察,在社会的一般观念上被认为是一个行为,而不是从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看是一个行为。
(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罪名,即因为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或者造成多重结果,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符合数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想象竞合犯,由于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所以从一重罪处断。
【2013-2-56】关于想象竞合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向乙购买危险物质,商定4000元成交。
甲先后将2000元现金和4克海洛因(折抵现金2000元)交乙后收货。
甲的行为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B.甲女、乙男分手后,甲向乙索要青春补偿费未果,将其骗至别墅,让人看住乙。
刑法中的破坏交通工具罪解读
刑法中的破坏交通工具罪解读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毁坏或损坏他人所有或使用的交通工具,而给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者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该罪行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行,旨在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众安全和社会利益。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174条的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必须具备故意破坏或者损坏他人所有或使用的交通工具的主观心态,即明知故犯、有意为之。
2. 客观方面: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以毁坏或者损坏他人所有或使用的交通工具为目的,并且产生了重大的财产损失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3. 客体方面:破坏交通工具的客体指的是他人所有或使用的交通工具,不包括自己所有的交通工具。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形式根据犯罪的不同情况,破坏交通工具罪可以分为直接破坏和间接破坏两种形式。
1. 直接破坏:直接破坏是指犯罪嫌疑人亲自实施的破坏行为,例如使用凿子划伤别人的汽车、故意砸坏他人的自行车等行为。
2. 间接破坏:间接破坏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非直接亲自实施的手段,对交通工具进行损坏或破坏。
例如,在他人使用的汽车上放置破坏装置,导致汽车失去驾驶能力,或者潜入停车场,偷窃汽车的零部件等。
尽管犯罪嫌疑人并非亲自实施,但他的行为仍然会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刑罚及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174条的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刑罚范围主要包括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
具体的刑罚幅度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况、犯罪手段、造成的损失程度等因素来决定。
一般情况下,如果犯罪的财产损失较低,或者只是轻微损坏交通工具,判处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而如果犯罪的行为极具危害性、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可能会被判处较长的有期徒刑,甚至判处无期徒刑。
此外,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行为还可能引起民事赔偿责任。
被害人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
2022年司法资格考试(试卷二)每日一练试题C卷 含答案
省(市区) 姓名 准考证号 ………密……….…………封…………………线…………………内……..………………不……………………. 准…………………答…. …………题…2022年司法资格考试(试卷二)每日一练试题C 卷 含答案 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本卷满分为15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对下列与扰乱市场秩序罪相关的案例的判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所购某名牌轿车行驶不久,发动机就发生故障,经多次修理仍未排除。
甲用牛车拉着该轿车在 闹市区展示。
甲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B 、广告商乙在拍摄某减肥药广告时,以肥胖的郭某当替身拍摄减肥前的画面,再以苗条的影视明星 刘某作代言人夸赞减肥效果。
事后查明,该药具有一定的减肥作用。
乙构成虚假广告罪C 、丙按照所在企业安排研发出某关键技术,但其违反保密协议将该技术有偿提供给其他厂家使用, 获利 400 万元。
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D 、章某因房地产开发急需资金,以高息向丁借款 500 万元,且按期归还本息。
丁尝到甜头后,多次 发放高利贷,非法获利数百万元。
丁构成非法经营罪2、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
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
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
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
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B 、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 C 、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 D 、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3、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一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B 、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C 、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D 、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4、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行政许可的审查和决定的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 、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审查,均应由行政机关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B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C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均应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D 、所有的行政许可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5、张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的下列哪一证据既属于言词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 )A 、用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设备、工具B 、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C 、张某关于实施伪造、变造行为的供述D 、判别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真伪的鉴定结论6、乙全家外出数月,邻居甲主动帮乙照看房屋。
司法考试刑法 最新专题《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9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破坏对象不仅包括公共交通工具,也包括私家汽车。
关键是该交通工具的使用是否涉及公共安全。
如果涉及公共安全,对其进行破坏,就会危害公共安全。
例如,甲故意破坏乙上下班用的私家汽车,因为乙驾驶汽车行驶在道路上会涉及公共安全,所以甲的破坏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
交通工具是否涉及公共安全,有两个条件:(1交通工具正在使用或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例1,甲的汽车因为车祸交付修理厂维修,修理工乙在维修过程中,故意破坏发动机,致使车辆无法修好。
乙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因为车没有被修好,就不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不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
例2,甲的卡车因为车祸交付修理厂维修,修理工乙发现甲是自己的情敌,便在维修过程中故意破坏输油装置,但其他功能都修好了,然后交付甲使用。
乙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因为车辆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2使用范围涉及公共领域,但不限于公共道路交通领域。
例如,破坏大学校园里的公交车,也构成本罪。
2.要求足以发生倾覆危险这表明本罪是具体危险犯。
如何判断危险的程度?一般说来,破坏得越厉害,危险越大,但是如果破坏得过于厉害,就可能没有危险了。
例如,甲欲破坏乙的汽车,砸碎了几片车窗玻璃,不足以造成车辆倾覆危险,不构成本罪;甲如果破坏了刹车装置或方向盘,则足以造成车辆倾覆危险,构成本罪;甲如果将车轮全部卸掉,汽车躺在地上,则不会有倾覆危险,不构成本罪,但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3.既遂与未遂就具体危险犯而言,产生具体危险是犯罪成立的条件,造成实际危害结果是犯罪既遂的条件。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妨害公务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童的:(1)聚众阻碍解救的首要分子,应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2)聚众阻碍解救的非首要分子,原则上不认为是犯罪。
但是,如果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3)对没有实施聚众行为的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也定妨害公务罪。
二、招摇撞骗罪1、冒充的对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不包括冒充军人,冒充军人的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如果行为人冒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高干亲属、烈士子弟等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不能构成本罪,达到犯罪程度的可以构成诈骗罪或者其它犯罪。
2、骗取的内容:非法利益。
3、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竞合: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4、招摇撞骗罪与相类似的犯罪:(1)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372条);(2)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3)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三、聚众斗殴罪1、处罚的对象首要分子和其它积极参加者(二)转化犯2、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四、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性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它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经济性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暴力性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行为对象和危害结果》_百度文汇总
行为对象和危害结果一、行为对象行为对象,是指危害行为所作用的对象(人或物。
注意:行为对象并不是所有犯罪都要求的构成要件要素;有些犯罪有多个行为对象。
例如,抢劫罪的行为对象包括人身和财物。
行为对象与以下内容的不同。
1.与组成犯罪行为之物不同。
例如,赌资是组成赌博罪之物,而不是赌博罪的对象。
2.与行为孳生之物不同。
行为人伪造的文书、伪造的假币、制造的毒品不属于伪造公文罪、伪造货币罪、制造毒品罪的行为对象。
但这些内容可能成为其他犯罪的行为对象,例如伪造的货币可以成为购买、运输、出售假币罪的对象,制造的毒品可以成为运输、贩卖、走私犯罪的行为对象。
3.与作为犯罪行为的报酬取得之物不同。
例如,行为人杀人后从雇请者处得到的酬金或者物品,就不是行为对象。
4.与犯罪工具不同。
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时,伪造的信用卡是犯罪工具,不是行为对象,盗窃罪中的钥匙是犯罪工具,不是行为对象,盗窃的“驴牌”包,就是行为对象。
二、危害后果危害后果是指危害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实害结果(实害犯)与危险结果(危险犯)。
只要危害行为侵犯了法益,一定有危害后果。
所以,危害后果是所有犯罪都要具备的构成要件要素。
危害后果的特征:1、侵害法益性危害结果一定是侵害法益所造成的结果。
该法益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保护的法益。
2、客观现实性(1危害结果属于客观要件,是否产生危害结果,不受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的影响。
例如,甲误以为给人静脉注射空气没有危险,便给乙的静脉注射空气,导致乙死亡。
甲虽然有认识错误,但是不影响危害结果的存在。
(2危害结果有时不受被害人的主观承诺影响。
例如,强奸罪,妇女如果同意发生性行为,行为人就不构成强奸罪。
但是即使幼女同意发生性行为,行为人也构成强奸罪。
3、因果性:危害后果一定由危害行为引起,但危害行为不一定引起实害结果。
【2008-2-1】关于危害后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背诵之三
刑法分则背诵之三考试通宝典昨天背诵提示:今天的背诵罪名很多,因为明天不会推送,明天要推送所有人都可以看到的注意事项。
所以,这篇推送,可以分两天背!特别要注意其中的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
3、破坏交通工具罪(01名解、06简答)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犯罪对象仅限于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交通工具;(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各种手段对正在使用中的上述交通工具实施破坏,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的危险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故意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破坏的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足以使其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犯本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
所谓恐怖组织,顾名思义,是指为进行恐怖活动而建立的组织,关于其具体定义,学者之间有多种不同的表达。
我们认为,恐怖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长期、有计划地实施恐怖活动而建立的、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犯罪组织。
其主要特征:(1)犯罪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
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
(2)客观方面: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要件属于选择性要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实施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仍按一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故意。
明知是恐怖组织而实施组织、领导、参加行为。
如果因不明真相,被骗加入了恐怖组织,一旦了解真相即行退出,没有参与实施恐怖行为的,不应以本罪论处。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罪法条仍是第114、115条。
本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1.“其他危险方法”应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方法具有相当性,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
2.因为本罪的行为类型规定得不明确,属于兜底罪名。
为了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尽量认定为其他犯罪,不宜认定为本罪。
3.根据上述理由,下列情形不应定本罪:
(1)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应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2)盗窃公路井盖,危害公共安全,应定破坏交通设施罪。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4.根据上述理由及司法解释,下列情形应定本罪:
(1)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
(2)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
(3)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器材,危害公共安全。
(4)根据司法解释: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
例如,故意传播非典病原体。
注意:与投放传染病病原体不同。
(5)根据司法解释: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
(6)根据司法解释: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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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精选笔记 破坏交通工具罪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精选笔记——破坏交通工具罪
1.对象: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
(1)交通工具包括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机动的交通工具。
因为这些交通工具一般承担运输人员或物资的任务,一经破坏,能够同时使不特定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用于运输的大型农用拖拉机,也属于本罪对象。
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小型的非机动的交通工具,一般不涉及危害公共安全,不是本罪对象。
(2)正在使用中,指正在行驶或飞行中。
待用、备用的交通工具,因为会随时投入使用,应视为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
尚未检验出厂、交付使用或者正在工厂修理的交通工具,不是本罪对象。
例:甲系汽车检修厂职工,发现自己将要检修的一辆公交车为仇人乙驾驶,便在检修时破坏了刹车装置,然后交付使用。
乙驾驶该车时,因刹车失灵,导致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
本例要点就是对“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掌握。
不需要再经过其他检验程序就可投入使用的交通工具,就属于正在使用中的。
行为人怀有制造交通事故的故意且实施破坏交通工具、埋下事故隐患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属于破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行为。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要点:第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5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6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7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第8条:“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1.成立要件(1)行为主体:不限于驾驶交通工具的人,行人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2)交通工具:不限于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违章造成重大事故的,也构成本罪。
例如,行为人驾驶马车或骑自行车,违章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本罪。
(3)违章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要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例如,车辆超载,出现故障停在路边停车道,后面车辆司机疏忽撞上,发生车祸。
虽然超载违章,但与危害结果无因果关系,所以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马永顺律师推荐来源:未知作者:admin一、概念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是一种以交通工具作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二、犯罪构成(一)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破坏交通工具不但给铁路、公路、水上、空中安全运输造成严重威胁,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也危及广大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法定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的现代化交通工具。
这些交通工具机动性强、价值高、速度快、载运量大,一旦遭受破坏,使之颠覆或毁损,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
破坏马车、脚踏车、手推车等简单交通工具,虽然也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但有其局限性,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本罪。
视情节可定为故意毁财物罪,或者杀人罪、伤害罪。
用于交通运输的拖拉机能否作为本罪的对象,实践中看法不一。
多数人认为,从事交通运输的拖拉机与汽车性能相似,对其进行破坏有可能危害交通运输安全。
因此对汽车应作广义解释,包括用于交通运输的拖拉机在内。
但破坏耕种用的拖拉机,不危及交通运输安全,不构成本罪。
构成犯罪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作为本罪破坏对象的交通工具不仅是特定的,还须是正在使用中的,包括运行中的和交付使用停机待用的交通工具。
因为只有破坏这样的交通工具,才可能危害交通运输安全。
破坏正在制造或修理中,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通常不会给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其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并且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破坏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放火、爆炸、拆卸或砸毁重要机件,故意违章操作制造事故,在修理中制造隐患并交付使用等。
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刑法分论》章节习题2
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刑法分论》章节习题2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单项选择题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侵犯的客体是( )。
A.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B.公民的人身权利C.公私财产所有权D.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所有权2、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属于( )。
A.行为犯B.结果犯C.危险犯D.危险犯或结果犯3、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 )。
A.故意B.过失C.故意或过失4、甲是电气设备维修工,负有维修车间电气设备的任务。
在其当班时间,发现电气调和受损,有引起火灾的危险,但由于对领导不满,故意不予维修,以致引起火灾,损失很大。
对甲应以( )。
A.放火罪论处B.失火罪论处C.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D.玩忽职守罪论处5、张某因多次恋爱失败,对生活失去信心而想自杀。
某日张某独自躲在家中放火焚烧自己的房屋,因张某住在城市的老城区,木结构的房子都连在一起,因此邻居及时发现,将火扑灭。
张某的行为属于( )。
A.故意毁坏财物罪B.放火罪C.失火罪D.不构成犯罪6、放火罪的既遂是指( )。
A.财物被烧毁或人被烧伤或烧死B.行为人已着手实施放火行为,火种与燃烧物刚刚接触,但还没有达到被燃烧物能够继续燃烧的程度C.放火行为已引起燃烧物的独立燃烧7、以爆炸手段实施的杀人罪与爆炸罪的主要区别是:A.看是否出于故意B.看行为是否造成死伤的结果C.看造成死伤的人数D.看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8、刘某(男)因与李某(女)恋爱失败,遂决定报复李某。
一日刘某找到李某,对李某说:最后还有几句话要讲。
李某就跟着刘某到了一条僻静的小河边。
刘某从口袋里拿出一只木质小盒交给李某,对李某说这是以前李某送的东西,现在还给李某。
并说,等他走了以后再打开盒子。
等刘某离开以后,李某打开木盒,结果引爆了一枚炸药,李某被炸死。
刘某的行为属于( )。
A.爆炸罪B.危险物品肇事罪C.故意杀人罪D.报复陷害罪9、甲与乙有仇,某日甲发现乙晚上到邻村去看露天电影,就携带一枚手榴弹尾随乙到了邻村,在乙看电影时,甲引爆了手榴弹,结果乙被炸死,在边上多名看电影的群众也被炸死炸伤。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刑法上的行为包括实行行为、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其中实行行为是刑法的中心概念,因为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急迫可能性的行为,是刑法主要禁止的行为。
(1)实行行为的判断标准:第一,形式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而且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着手”属于实行行为的起点)。
实行行为通常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但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并不一定是实行行为,有可能属于预备行为。
第二,从社会经验法则判断,发生的结果是否超出了社会大众的接受程度。
例如,甲为了杀害乙,劝乙乘坐飞机出外旅行,希望乙死于空难,结果乙果真死于飞机事故。
乘坐飞机尽管具有一定危险性,但这种危险属于社会生活允许的危险,劝他人乘坐飞机的行为并不属于刑法要禁止的行为。
(2)实行行为与其他刑法理论的关联:第一,影响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区分:如果已经着手实行行为,绝对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第二,影响犯罪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地区分:如果没有法益侵犯性的行为存在,那就没有犯罪的存在。
第三,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因果关系是讨论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如果没有实行行为,那么实害结果就只能是另一实行行为或者自然事件导致。
例如甲为了杀死乙,打算下午外出打猎时制造事故打死乙;早上检查猎枪时,枪支走火导致乙死亡。
本案中甲在杀人故意支配下只实施了预备行为,所以死亡结果不能归于故意杀人行为;导致乙死亡的只能是过失的实行行为。
本案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故意杀人罪)处罚。
第四,影响共犯人的分类:共同犯罪人根据分工不同,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与帮助犯。
(3)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行为人以自身的直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行犯罪的,是直接正犯(直接实行犯)。
行为人通过支配他人进而支配犯罪事实的的,是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
【2013-2-5】甲女得知男友乙移情,怨恨中送其一双滚轴旱冰鞋,企盼其运动时摔伤。
乙穿此鞋运动时,果真摔成重伤。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刑罚的执行》
心之所向,所向披靡刑罚的执行一、刑罚执行的机关1、死刑立即执行:法院2、罚金刑:法院3、没收财产:法院4、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监狱5、无期徒刑:监狱6、有期徒刑:监狱(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7、拘役:公安机关8、管制:社区矫正机关9、剥夺政治权利:公安机关10、驱逐出境:公安机关二、减刑(一)减刑的适用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对自由刑的减刑(对死缓的减刑属于广义的减刑,附加刑没有减刑制度)(二)减刑的条件——内容见刑法第78条1、可以减刑的条件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2、应当减刑的条件重大立功表现(注意:在量刑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行刑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三)减刑的限度与幅度限度——即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少于原判刑罚的1/2;(2)无期徒刑,不少于13年。
(3)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限制减刑的,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不含死刑缓刑期执行的2年)(四)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1、程序(1)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死缓犯的减刑、无期徒刑的减刑,由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审理)(2)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裁定减刑。
2、计算方法(1)原判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应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决已经执行的部分时间,应计算到减刑后的刑期内。
(2)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及先行羁押的不折抵。
(3)对于已经减刑的,后又改判的,减刑的幅度仍然有效。
【2010-2-10】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B、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D、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的减刑,需要报请高级法院核准三、假释(一)假释的条件1、对象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二)及答案解析618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二)及答案解析618 单项选择题第1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公民当场处以罚款的数额为( )。
A.50元B.60元C.100元D.200元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2题:甲某从铁路上偷走10根铁轨,恰好被巡逻工人及时发现,才避免一场火车颠覆事故。
甲的行为是( )。
A.盗窃罪的既遂B.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C.破坏交通设备罪的未遂D.破坏交通设备罪的既遂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破坏交通设备罪是危险犯,即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
《刑法》第117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甲的行为足以使火车发生颠覆,已构成既遂。
甲偷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铁轨,是交通设备,不构成盗窃,A不正确;甲的行为足以使火车发生颠覆,已构成既遂,C不正确;B是种类罪,D是其中一种,更恰当。
第3题:甲盗窃了某单位印鉴齐全的空白转账支票,自己不敢到商店使用,于是甲找到邻居乙,声称自己捡到了一张空白转账支票,情愿花200元请乙帮助其到商场买一些高档音响。
乙就跑到商场冒充签发支票单位的工作人员购买了一套价值9000多元的高档音响,则乙的行为属于( )。
A.盗窃罪,乙与甲构成共同犯罪B.销赃罪,乙与甲不构成共同犯罪C.票据诈骗罪,乙与甲不构成共同犯罪D.票据诈骗罪,乙与甲构成共同犯罪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涉及共同犯罪。
见《刑法》第264条、第194条、第312条。
乙某因不知道甲是通过犯罪的手段得到支票的,因此,不能定盗窃共犯和销赃罪,故可排除ABD。
2022司法资格证考试(试卷二)题库检测试卷B卷 附答案
2022司法资格证考试(试卷二)题库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本卷满分为15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姓名:______考号:______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猎户甲合法持有猎枪,猎枪被盗后没有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甲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B、乙故意破坏旅游景点的缆车的关键设备,致数名游客从空中摔下。
乙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C、丙吸毒后驾车将行人撞成重伤(负主要责任),但毫无觉察,驾车离去。
丙构成交通肇事罪D、丁被空姐告知“不得打开安全门”,仍拧开安全门,致飞机不能正点起飞。
丁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2、下列情形哪一项属于自首?()A、甲杀人后其父主动报案并将甲送到派出所,甲当即交代了杀人的全部事实和经过B、甲和乙共同贪污之后,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自己的贪污事实,但未提及乙C、甲和乙共同盗窃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乙曾经诈骗数千元,经查证属实D、甲给监察局打电话,承认自己收受他人1万元贿赂,并交代了事情经过,然后出走不知所踪3、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办案期限是不能重新计算的?()A、补充侦查完毕后的审查起诉期限B、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后的侦查羁押期限C、处理当事人回避申请后的法庭审理期限D、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继续审理的审理期限4、甲冒充房主王某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住房以220万元卖给乙,乙首付100万元给甲,待过户后再支付剩余的120万元。
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局工作人员识破甲的骗局并报警。
根据司法解释,关于甲的刑事责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以合同诈骗罪220万元未遂论处,酌情从重处罚B、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论处,合同诈骗120万元作为未遂情节加以考虑C、以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论处,合同诈骗100万元既遂的情节不再单独处罚D、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与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并罚5、伍某因犯抢劫罪被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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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116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119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1.破坏对象
不仅包括公共交通工具,也包括私家汽车。
关键是该交通工具的使用是否涉及公共安全。
如果涉及公共安全,对其进行破坏,就会危害公共安全。
例如,甲故意破坏乙上下班用的私家汽车,因为乙驾驶汽车行驶在道路上会涉及公共安全,所以甲的破坏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
交通工具是否涉及公共安全,有两个条件:
(1)交通工具正在使用或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例1,甲的汽车因为车祸交付修理厂维修,修理工乙在维修过程中,故意破坏发动机,致使车辆无法修好。
乙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因为车没有被修好,就不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不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
例2,甲的卡车因为车祸交付修理厂维修,修理工乙发现甲是自己的情敌,便在维修过程中故意破坏输油装置,但其他功能都修好了,然后交付甲使用。
乙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因为车辆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2)使用范围涉及公共领域,但不限于公共道路交通领域。
例如,破坏大学校园里的公交车,也构成本罪。
2.要求足以发生倾覆危险
这表明本罪是具体危险犯。
如何判断危险的程度?
一般说来,破坏得越厉害,危险越大,但是如果破坏得过于厉害,就可能没有危险了。
例如,甲欲破坏乙的汽车,砸碎了几片车窗玻璃,不足以造成车辆倾覆危险,不构成本罪;甲如果破坏了刹车装置或方向盘,则足以造成车辆倾覆危险,构成本罪;甲如果将车轮全部卸掉,汽车躺在地上,则不会有倾覆危险,不构成本罪,但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3. 既遂与未遂
就具体危险犯而言,产生具体危险是犯罪成立的条件,造成实际危害结果是犯罪既遂的条件。
本罪的成立条件是足以产生倾覆危险,既遂条件是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如车毁人亡)。
在既遂之前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构成未遂;主动消除危险,构成中止。
例如,甲夜晚潜入公交车总站,破坏了公交车的刹车装置,但又后悔便又修好,成立中止;破坏刹车装置后,第二天早上司机检查出问题及时维修好,甲成立未遂。
4.罪数问题
(1)劫持航空器、船只、汽车的行为,成立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
劫持火车的行为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2)窃取交通工具的零部件,不会发生倾覆危险,定盗窃罪;如果会发生倾覆危险,构成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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