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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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和落实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更好地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特制定环卫车辆安全操作制度。

1、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接受交通民警的指挥和检查,积极参加安全会和交通宣传等活动。

2、不准酒后驾车、强行超车和违章超速行驶。

3、认真执行车辆“三检”制度,做好设备的维修、保养,不得带病运行。

4、车辆在通过铁道口和交叉路口时,必须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5、车辆在加油时,不允许打手机,不准吸烟和明火出现。

6、做到文明操作,礼貌待人。

7、加强冬季和雨季的安全教育。

8、无关人员禁止操作机械设备,外来人员禁止进入工作现场。

9、公车私用(或酒后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由责任人全部赔偿他人和单位的一切损失。

车辆三检制度

出车前检查

1、检查燃油、机油、冷却水是否加满,有无渗漏现象。

2、检查液压部分升降是否正常。

3、检查方向、制动、喇叭、轮胎、雨刮器是否正常。

4、检查随车工具、辅助配件是否带齐。

行驶中注意

1、行驶途中,注意各仪表,发动机和底盘各部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

2、中途适当停车检查传动轴、轮胎、钢板、转向和制动装置的状态是否正常。

3、检查装载的物品是否合理,安全可靠。

收车后检查

1、冲刷车辆,车上垃圾及时清除。

2、加添燃油、机油、液压没、冷却水,并根据需要润滑各注油点。

3、检查风扇皮带和空气压缩机皮带松紧度。

4、排除储气筒内的分离水和凝结物。

5、排除故障,使车辆达到出车标准。

6、检查整理随车工具。

环卫车辆(驾驶员设备)管理制度

1、驾驶员应积极参加科学文化及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熟练掌握所驾车辆的各种性能,培养和锻炼灵活处理各种交通突发事件的能力,提高驾车的技能技巧,保证行车安全。

2、车辆必须随时保持清洁,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对一般微小故障由驾驶员自行负责维修、保养,对大故障则应及时报主管领导批准修理,以保证车况随时保持良好状态。因缺水、缺油,造成车辆损坏或车辆出故障不及时报修,造成事故,由驾驶员赔偿全部损失。

3、配给各车的随车工具,应妥善保管好。如遗失,照价赔偿。

4、未经主管领导同意,车辆不得在外过夜,工作任务完成后,必须将车停放在单位指定的停车场地,违反本规定,造成车辆损坏、物品遗失,由驾驶员照价赔偿。

5、外单位用车,须经主要领导同意。

6、严禁未经批准私自用车,违者,除处罚金外,车辆燃料费自理。如发生事故,赔偿全部损失。

7、驾驶员酒后驾车或把车交他人驾驶,发生事故,驾驶员赔偿全部损失。违章驾驶,被交警处罚,罚款由驾驶员自己负责。

8、驾驶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禁用车辆进行私人交易和倒卖油料以及用单位的油料送人,若发现,拿一罚十,情节严重者给予辞退。

9、车辆外出修理时,必须报领导审核后,到指定的修理厂修理,违者,单位不予报销修理费;更换的旧零件必须交回,违者,处所换零件金额2倍的罚款。废旧物品单位统一处理。

10、车辆运送垃圾时,必须将垃圾覆盖牢固。

环卫工人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对环卫工人的管理,实现正规化和统一化,确保本地卫生整洁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清洁工人要树立为人民、为社会服务的品德,从思想上认识到环卫工作的光荣性和重要性,规范工作行为,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二、清洁工、清运工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一年度签订一次合同。合同期间,对胜任工作者,只要本人愿意,下一年可继续签订合同;对不胜任本职工作者,下一年不再聘用。

三、清洁工人坚持每天彻底清扫二次,即早晨7—11时,下午1—5时,一有杂物,随时清扫,并且要求按时上下岗,不迟到,不早退,更不可无故缺勤,有事必须向管理人员请假。

四、清洁(运)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1)请事假在3天以内,由分片负责的管理人员批准;15天以内由所长批准;一个月内由主管局长批准。(2)请病假者必须持医院诊断证明。准假后不得擅自找人替岗,由所里安排替岗人员。请事、病假期间,不享有固定工资和浮动奖励工资,特别在春节放假期间请假者,不得享有节假日补助待遇。在岗保洁期间,不准远离自己的卫生责任区,不准接伙拉话,不准逛门市,不准上市场,不准带小孩,不

准干私活。

五、清洁工人要保持自己责任区内无尘土、无粪便、无果皮、

无纸屑,树坑内无杂草杂物,果皮箱内垃圾每天要及时清理干净;清运工每天要认真清运辖区垃圾,当日清运完各垃圾点,坑,箱桶的垃圾,做到“车过垃圾清,人去垃圾净”,严禁抛洒垃圾。

六、清洁工人要语言文明,以理服人,不准辱骂过往行人和个体摊点、食堂、门市经营者。发现有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杂物等现象,要文明规劝,主动清扫;有蛮不讲理者,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员以取得妥善解决,不可擅自处理,以免发生意外情况。

七、清洁工人在岗期间,需保持个人卫生,衣服勤洗勤换,必须着统一配发的黄色工作服,以便统一管理和引起来往车辆注意,确保人身安全;爱护劳动工具,不得随意外借,对有意破坏环卫工具与设施者,要严肃除理。

八、清洁(清运)工人实行日工资制和浮动奖励工资制,即当月出满勤、辖区卫生好、本人表现好的,月固定工资为1000元,浮动奖励工资为200元,全部兑现。相反,不出满勤,卫生一般,缺勤旷工、违反劳动合同书第十条条款的,月固定工资和浮动奖励工资不能全部兑现。对清洁、清运工人实行末位淘汰制。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环卫所

召集所有清洁、清运工人进行民意测验,根据民意测验结果和所里对清洁、清运工人的工作表现的掌握和考评情况,被评为倒数第一名者,必须解聘。

九、清洁(运)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清退:

1、清洁工在一月内连续出现三次清扫或保洁不彻底、不认真,或迟到早退以及无故二次完全不清扫或不保洁,予以清退。

2、清洁工保洁时间一个月内出现三次不在辖区内工作,在辖区外乱转情况者,予以清退。

3、清洁工不服从管理,辱骂、顶撞、无理取闹管理人员或指使亲戚、他人威胁管理人员者,予以清退。

4、清运工清运垃圾一月内出现三次不彻底、不认真者,予以清退。

5、清洁工、清运工有事不请假,擅自找人替岗或逾假不归者,予以清退。

十、清洁工、清运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经济处罚:

1、清洁工一次清扫或保洁不彻底、不认真或迟到早退,罚款50元;在一个月内出现两次以上情况者,加倍罚款。

2、清扫工每天要将本辖区果皮箱内垃圾清挖干净送到垃圾桶或垃圾坑内,若有违者,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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