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评标定标实施细则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5〕109号)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定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遵照国家和本省现行计价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并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第五条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
工程量清单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六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执行《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招标控制价应于开标日期前七个工作日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或当地的建设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投标文件由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分组成。
一、技术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二)项目管理机构;(三)施工能力和施工业绩证明材料。
二、商务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投标报价文件。
第八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四、不能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的。
甘肃省招投标实施条例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配套规章和综合性政策,对全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设施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省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州人民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特定的承包商、供货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 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中标人。
本条例所称有形市场是指经 ** 批准成立,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材料、设备采购交易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和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固定场所。
第五条有形市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和满足有形市场基本功能要求的服务设施;(二)有不与任何** 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有隶属关系的独立管理机构;(三)有健全的有形市场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四)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管理等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土治理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相关基础设施项目。
甘肃省招投标实施条例简版
甘肃省招投标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投标实施条例前言为了规范甘肃省招投标工作,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招投标效率,保障政府和社会资金的有效使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甘肃省招投标工作的管理,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投标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承担相关项目的单位。
第三条招标人的职责和义务招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和实施招投标工作。
招标人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1. 制定招标文件,明确项目需求和要求;2. 组织评标工作,确保评标过程公正、客观;3. 签订合同,落实项目管理责任;4. 监督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四条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享有平等竞争的权利,同时应承担以下义务:1. 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2. 提供真实、准确的投标文件;3. 遵守交纳保证金的规定;4. 配合招标人的评标工作;5. 接受中标后的合同签订和履行。
第二章招标流程第五条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开始前,应根据项目需求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在招标公告中予以明确。
招标文件中应包含以下内容:1. 项目的基本信息和需求说明;2. 投标要求和资格条件;3. 投标文件的评审标准;4. 保证金的交纳方式和金额;5. 招标公告的发布方式和期限。
第六条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招标人在评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
第八条评标工作招标人应组织评标工作,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评标定标实施细则修订稿
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评标定标实施细则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评标定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进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装饰装修、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评标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四条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活动中评标定标工作的监督。
省、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具体实施监督。
第五条评标定标工作应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在政府批准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未经批准不得在其它场所操作。
第二章评标定标机构第六条评标定标应依法成立相应的评标定标机构。
大中型项目应成立招标领导小组,下设评标委员会。
招标领导小组即为定标机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一般项目应成立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工作。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由招标人指派专人与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2/3。
专家应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置的专家库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的专家可代表招标人参加评标,特殊项目经招标办公室批准另行确定。
第三章评标定标的一般规定和纪律第八条一般工程评标定标应于开标当日完成,大中型项目的评标定标可于开标后7~15日内完成。
评标工作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九条评标机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5〕109号)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定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遵照国家和本省现行计价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并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第五条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
工程量清单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六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执行《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招标控制价应于开标日期前七个工作日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或当地的建设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投标文件由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分组成。
一、技术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二)项目管理机构;(三)施工能力和施工业绩证明材料。
二、商务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投标报价文件.第八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四、不能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的。
10、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0、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篇:10、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7-10-1省政府第6号令原省政府第6号令,经1997年10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后的《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省政府27号令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装饰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组织工程建设的施工招标,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有权参加投标。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部属(含军队)、省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州、市)属的建设项目。
省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
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以及无主管部门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投资额度计划分:非工业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或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限额以下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限额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省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二)监督、检查各地(州、市)省级各厅、局(总公司)、中央在甘各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供服务;(三)省批省内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节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规、规章的定标结果;(六)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甘肃省工程建设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工程建设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6-3-29 0:0【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设计招标投标的管理,优化设计方案,提高设计水平,缩短设计周期,发挥投资效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除经分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设计和限额以下工程设计外,下列工程设计应当按本办法实行招标:(一)投资额兰州市在8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400万元以上的居住小区、高层建筑、公共建筑及其他民用工程设计;(二)上述工程设计以外的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三)城市广场、主要街区地段及重要风景名胜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
第三条设计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四条工程建设设计招标投标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分工负责的原则。
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工程建设设计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其管理范围是:(一)国家、省列限额以上项目及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招标;(二)1000万元以上的住宅小区、高层住宅、公共建筑及其他民用工程的设计招标;(三)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广场、主要街区地段、重要风景名胜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招标;(四)除(一)、(二)、(三)项外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招标。
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管项目范围以外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凡已建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中心的,设计招标应当进入管理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工程建设设计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正式的立项批文并已向招标办公室报建;(二)具有城市规划部门核定的工程建设地点、平面位置测定范围的用地红线图及规划设计要求;(三)有关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或拨地批文;(四)有关设计要求说明:水、电、煤气、供热、环保、通风、市政道路等方面的详细资料;(五)招标工作小组已成立。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发展,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总承包可以促进设计与施工深度融合,尤其是施工图设计与施工的融合,体现经济、技术、组织、管理、协调等资源高效配置。
第三条工程招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负责,招标人承担招投标活动的首要责任。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其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招标条件第五条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六条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以工程投资估算或者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确定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要求,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工程总承包招标。
第七条建设单位缺少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或风险管控能力不强的,宜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实施工程总承包。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装配式建筑必须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非国有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自主确定发包方式。
第三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八条招标人可参考《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所处的设计阶段编制招标文件。
甘肃省招投标实施条例
甘肃省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甘肃省招投标活动的实施,促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各方合法权益,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招投标工作水平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甘肃省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货物、服务等招标和采购活动,适用于具有经济和社会效益、涉及政府采购、国家重点工程、城市建设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权益,促进诚信招投标。
第二章招标人、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招标人有权组织招标,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一)遵守招标程序,制定招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向社会公布招标文件。
(二)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按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办理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手续。
(三)保护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不泄露投标文件及其相关信息。
(四)不得利用公开招标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五)对于违法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投标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招标活动,参加招标活动的投标人应当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确保投标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第七条投标人应当:(一)遵守招标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
(二)提交真实有效的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中标资格。
(三)自查质量及安全技术措施,确保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不得恶意竞争,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五)如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
(六)接受招标结果,不得对招标结果提出异议。
第八条任何组织或个人须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方可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复制、转发、引用等行为。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的委托范围内,按照招标人制定的招标程序,认真、细致地开展咨询及招标代理工作。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法。
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日常工作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工程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及招标方式执行国家和?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
第五条工程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省、市州具体监督管理范围和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的勘察设计(方案)、施工、装饰装修、建设监理、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和材料,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承包商或供应商。
各类经济开发区或者工业园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发包。
各类经济开发区或者工业园区以及其他部门设立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依照?国家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规定,由省; ㈥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的,应当提供招标代理机构与该项目所有投标人签订的收取中标服务费用的协议书;㈦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㈧实行项目管理的,项目管理人在符合本条一至七项要求的同时,还应当出具招标人的委托书和招标人与项目管理人签订的协议书。
第八条招标人不得以带资垫资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不符的高资质等级要求和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条件。
投标人以带资垫资为条件影响公平竞争的,应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应当按废标处理。
第九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应当在国家、省建设工程信息网或者省发展改革委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㈡佣有从事过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招标程序的人员;㈢拥有与招标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以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是为了规范甘肃省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投标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本条例适用于甘肃省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等领域。
一、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进行,确保所有有资格的招标人和投标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竞标,并且评标过程应当公正公平。
2. 诚实信用原则: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履行合同义务。
3. 高效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高效进行,减少不必要的时间和成本。
二、招标人的义务1. 制定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需求,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评标标准和合同条款等内容。
2. 公告招标信息:招标人应当及时公告招标信息,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范围、投标截止日期等,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
3. 保证招标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招标人应当确保招标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得随意修改或撤回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的义务1. 资格审查: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确保自身具备参与招标的资格。
2. 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相应的投标保证金,作为参与招标的凭证。
3. 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并提交投标文件,确保文件的完整和准确。
四、评标和中标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招标人应当组建评标委员会,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和专业性。
2. 评标标准的制定:招标人应当制定明确的评标标准,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评标指标和权重。
3. 中标结果的公示:招标人应当及时公示中标结果,并告知所有投标人中标结果,确保公示的透明和公正。
五、监督和处罚1. 监督机构的设立:甘肃省应当设立专门的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2. 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招标投标条例的行为,监督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资格等。
甘肃省招投标实施条例
甘肃省招投标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甘肃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提高采购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本条例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所有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等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本条例适用于涉及甘肃省内单位的跨省、跨国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三条招标人应当按照程序依法组织招标活动,服务于公共利益和社会发展。
(一)招标人应当制定招标文件并发布;并且对于需要公示的招标信息,在规定媒体和平台上进行公示。
(二)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投标报名资格条件,公开接受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
(三)招标人应当按规定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
(四)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执行。
第三章投标保证金第四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确保投标人履行在招标文件中的义务。
(一)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将投标保证金缴纳到指定账户,并提供相应的保证金凭证。
(二)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拖欠或迟延缴纳投标保证金。
(三)投标人在中标后,如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中标与合同签订第五条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
(一)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二)中标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质量、数量等要求完成合同义务。
(三)招标人在验收合格后应及时支付合同金额,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第五章违法行为与责任第六条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提供虚假资料或伪造证据参与招投标活动。
(二)串通投标、行贿、受贿等行为。
(三)干扰、破坏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七条本条例所涉及的附件如下:(一)招标文件范本。
(二)投标保证金交纳指南。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9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省发展改革部门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2.23)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三章招标和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行政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督促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招标投标重大案件。
第五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一)建设行政部门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二)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监督土地使用权出让等的招标投标活动;(三)水利、交通、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保、科技、信息产业、商务等行政部门监督相应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四)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五)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特定的承包商、供货商。
甘肃省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甘肃省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范本一:甘肃省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基本原则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规范甘肃省的招投标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基本原则包括公开、公正、公平、诚实守信、公开竞争和有效管理。
第二节: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甘肃省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参与者。
第三节:基本概念本节详细了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基本概念及其定义,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等。
第二章: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第一节:编制招标文件本节详细介绍了编制招标文件的相关事项,包括招标文件的内容、格式、公示期限等。
第二节:发布招标公告本节详细介绍了发布招标公告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公告内容、发布媒体、公告期限等。
第三章:投标和评标第一节:投标本节详细介绍了投标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投标文件的递交、开标、保证金等事项。
第二节:评标本节详细介绍了评标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标准、评标方法等。
第四章:中标和合同第一节:中标本节详细介绍了中标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评标结果的公示、评标文件的保存等。
第二节:合同本节详细介绍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事项,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条款、履约保证金等。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一节:监督本节详细介绍了监督招投标活动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监督机构的职责、监督方式及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措施。
第二节:管理本节详细介绍了招投标的管理事项,包括资格预审、质疑、投诉及违法行为处理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本章详细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违反招标程序的处罚、违规操作的处罚等。
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招标文件样本2. 投标函样本3. 合同样本4. 监督检查报告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人:指组织招标活动并招标代理机构代为组织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2. 投标人:指参与招标活动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共14页】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配套规章和综合性政策,对全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设施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省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州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条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特定的承包商、供货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中标人。
本条例所称有形市场是指经政府批准成立,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材料、设备采购交易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和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固定场所。
第五条第五条有形市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和满足有形市场基本功能要求的服务设施;(二)有不与任何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有隶属关系的独立管理机构;(三)有健全的有形市场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四)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管理等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
甘肃省建设厅关于修改《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评标定标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
甘肃省建设厅关于修改《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评标定标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1.05.12•【字号】•【施行日期】2001.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甘肃省建设厅关于修改《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评标定标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2001年5月12日)各地(州、市)建委(建设处、计委、计划处)、规划局、房管处、园林局,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中央在甘和省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招标代理单位:经省建设厅2001年5月11日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将以甘建建[2000]323号下发的《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评标定标实施细则》中的有关条款修改如下:一、第五章第十七条第一款第2项、第6项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3项计分方法取消,设计业绩分值不变,其评定内容调整为由招标人或评标机构综合考虑如下因素计分:1、投标人近年来承担过同类建筑工程的设计任务;2、投标人近年来承担过相同地质条件和同类气候特征的工程;3、近年来获得国家或省、地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优秀工程设计奖项;4、其他足以证明投标人业绩的因素。
二、第六章第二十七条第五款中的企业业绩和信誉1-5项评标方法取消,该款分值不变,内容调整为由招标人或评标机构综合考虑如下因素计分;1、投标人近年来承担过与招标工程同类工程的;2、投标人近年来承担过相同地质条件和同类气候特征的工程;3、近年来获得国家或省、地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工程质量奖项(如鲁班奖、飞天奖、优质工程奖);4、近年来受到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协会关于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建筑市场检查、新技术推广示范等表彰、奖励者;5、其他足以证明投标人业绩的因素。
三、第八章第三十六条第二、三款取消,两款分值合并,具体调整为由招标人或评标机构综合考虑如下因素计分:1、投标人近年来监理过与招标工程同规模或相类似工程;2、投标人近年来监理过相同地质条件和同类气候特征的工程;3、近年来获得国家或省、地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工程质量奖项;4、近年来受到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协会关于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建筑市场检查、新技术推广示范等表彰、奖励者;5、其他足以证明投标人业绩的因素。
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档2篇
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档2篇Gansu Provinc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bidding mana gement method document编订:JinTai College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档2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完整版文档2、篇章2: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版全文文档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内容大家了解过吗?下文就跟着小泰一起来了解下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吧!篇章1: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完整版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装饰等建筑面积20xx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组织工程建设的施工招标,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有权参加投标。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部属(含军队)、省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州、市)属的建设项目。
省、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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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程建设招标评标定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进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装饰装修、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评标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四条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活动中评标定标工作的监督。
省、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具体实施监督。
第五条评标定标工作应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在政府批准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未经批准不得在其它场所操作。
第二章评标定标机构第六条评标定标应依法成立相应的评标定标机构。
大中型项目应成立招标领导小组,下设评标委员会。
招标领导小组即为定标机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一般项目应成立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工作。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由招标人指派专人与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2/3。
专家应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置的专家库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的专家可代表招标人参加评标,特殊项目经招标办公室批准另行确定。
第三章评标定标的一般规定和纪律第八条一般工程评标定标应于开标当日完成,大中型项目的评标定标可于开标后7~15日完成。
评标工作应在严格的情况下进行。
第九条评标机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容。
第十条评标机构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和比较。
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或招标领导小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或招标领导小组应根据评标机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一经确定,应当场公布。
第十一条招标办公室应直接或委托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评标定标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包括:评标程序,所采用的评标原则、办法、开标、评标的时间、地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评标机构的组成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投标人是否参加开标会议;开标记录是否真实有效;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及办法。
第十二条评标机构成员应严格履行评标职责,遵守评标纪律,恪守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评标机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馈赠或其它好处。
凡参与评标、监督评标的人员不得对任何人透露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信息。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的随机抽取可与开标工作同时进行,与招标人、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机构,已进入的应当及时更换。
评标成员的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对外。
抽取的专家与招标人应分别组成商务组和技术组。
开标后分别封闭进行评审。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人不得有互相走动、串通、询问评审情况等行为。
评标过程中,有人举报某投标人与评标人有私下接触行为或利益关系的,应立即取消该评标人评标资格。
第四章工程勘察招标第十四条工程勘察评标(勘察、设计合一的工程,其勘察可不另行评标)。
(一)商务标(30分)1、投标人资质(3分)投标资质条件满足工程勘察等级要求者可得3分。
2、勘察人资质(2分)在投标工程中配备的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资格者得1分,配备的主要专业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资格者得1分。
3、勘察业绩(5分)投标人承担过的同类勘察项目近三年度获得国家优秀工程勘察一、二、三等奖者每项分别得3、2、1分,选派的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度获得过上述奖励者按上述标准再次加分。
投标人承担过的同类勘察项目近二年度获得省级优秀工程勘察一、二、三等奖者每项分别得1.5、1、0.5分,项目负责人近二年度获得上述奖励者按上述标准再次加分。
满分为5分,记满为止。
4、企业信誉(5分)投标人已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者加2分。
投标人全面质量管理达标,近三年度获得勘察方面国家QC小组活动表彰优秀奖者每项得2分,先进奖者每项得1分,近二年度获得省级上述表彰者按上述标准减半记分,记满为止。
5、勘察进度和勘察质量保证措施(5分)勘察进度和勘察质量保证措施合理、切实可行,能达到招标人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要求者得5分,基本可行的,酌情扣分,否则不得分。
6、勘察费报价(5分)在满足勘察要求的前提下勘察费报价可在国家、省级规定的勘察收费标准0~-20%以浮动。
-10%得5分,每降低或增高1%扣0.5分,超出标准0~-20%的不得分。
7、标书响应(5分)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款做出明确响应,对商务要求和技术条件无偏差者可得满分,略有偏差者酌情扣分,有重大偏差者不得分。
8、同类奖项以最高证书为准,不得重复计算。
投标人获得的证书以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为准。
时间计算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新的颁发年度向前推算。
(二)技术标(70分)1、勘察纲要10分。
应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投标项目、勘察阶段及勘察工作概况等。
勘察纲要简明扼要、容全面、重点突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优者得9~10分、良者得6~8分、一般者得3~5分。
2、对投标工程勘察技术要求的了解程度5分。
优者得5分、良者得3~4分、一般者的得1~2分。
3、工程与场地概况、勘察目的与任务以及重点和关键性技术问题是否明确5分。
优者得5分、良者得3~4分、一般者得1~2分。
4、已收集到的区域或临近场地地质资料是否充分及可利用性5分。
资料收集充分,合理详细,利用率高。
优者得5分、良者得3~4分、一般者得1~2分。
5、对勘察场地和地层复杂性的分析以及确定的勘察等级是否合理5分。
优者得5分、良者得3~4分、一般者得1~2分。
6、踏勘详细、工作量估算准确,勘察方案符合技术标准,并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创造性10分。
优者得9~10分、良者得6~8分、一般者得3~5分。
7、探孔的平面布置、深度符合相应国家技术规、标准和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并有勘探平面布置图,勘探测试实验手段选择适宜10分。
优者得9~10分、良者6~8分、一般者3~5分8、计划的勘察成果报告和图表齐全,实验和检测项目满足设计要求10分。
优者得9~10分、良者得6~8分、一般者得3~5分。
9、采用的仪器、设备、技术先进5分。
优者得5分、良者得3~4分,一般者得1~2分。
10、对工程地质问题作较详细的说明,有针对性的提出适宜的基础形式和有关的计算参数,并能提出施工中应注意事项5分。
优者得5分,良者得3~4分,一般者得1~2分。
第五章工程设计招标第十五条工程设计方案评标可采用综合记分评标或综合评议评标,但大型项目应采用综合记分评标,中小型项目有条件时也应优先采用记分评标法。
当采用记分综合评标时可允许投标人提高一个资质等级参加方案投标,中标后连同质量保证措施一起报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工作。
投标人提高资质等级参加方案竞选的以报名先后为序,数量不应超过投标人总数的三分之一。
当建筑工程采用综合记分评标时,可允许符合该项目设计等级要求的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参加投标,其商务标不记分,以技术标排名,中标后中标方案应由总分排名第一的单位投标人承担方案修改、报批及初设和施工图设计任务,但该投标人应支付给中标人的注册建筑师个人不少于标准设计收费10%的方案费,注册建筑师个人愿意继续参加工作的应按其工作量支付劳务费用。
具体采用哪种形式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六条综合记分评标应分为商务标和技术标,总分100分。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项目评标(一)商务标20分1、设计资历(4分)凡资质条件能符合该项目工程设计等级要求者得2分,提高一级资质等级后符合该项目工程设计等级要求者得1分;拟在工程设计中,配备的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师资格(同时具备相应的注册建筑师资格)者得1分;配备的结构专业负责人具有工程师资格(同时具备相应的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者得1分。
2、设计业绩(5分)投标人承担过的建筑工程设计项目,近三年度获得国家级优秀工程设计一、二、三等奖者每项分别得3、2、1分,获鲁班奖者每项得1分。
选派的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度获得过上述奖励者每项按上述标准再次加分。
投标人承担过的建筑工程项目,近三年度获得省级优秀工程设计一、二、三等奖者,每项分别得1.5、1、0.5分,获飞天金奖者每项得0.5分。
设计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度获得上述奖励者每项按上述标准再次加分。
记满5分为止。
3、设计质量保证措施(4分)投标人已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者加1分。
近三年度全面质量管理达标、受国家QC小组活动表彰优秀奖的每年度每项得2分,获先进奖的每年每项得1分。
获得省级上述表彰的,按上述标准减半记分。
投标人选派的设计项目负责人或结构专业负责人近三年度获得过省级以上(含省级)业务成果技能方面表彰的每次加1分。
记满4分为止。
4、设计进度(3分)设计进度和设计质量保证措施制定合理,切实可行,能达到招标人提出的要求者得3分,否则不得分。
5、设计费报价(4分)在满足设计方案要求的前提下,设计费报价可在国家和省规定的设计费标准的0~-16%围以浮动。
-8%得满分,每降低或提高1%扣0.5分,超过0~-16%不得分。
6、同类(功能)奖项以最高获奖证书为准,不得重复计算。
获奖证书以国家和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为准。
时间计算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新的颁发年度向前推算。
投标人积极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成为有形建筑市场信息网成员单位者加1分。
(二)技术标80分1、设计综合说明书(10分)设计综合说明应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投标项目、占地围、建筑面积、设计概况、各专业设计及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强制性标准及执行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批复情况等方面的容。
按项目性质和规模不同,各专业设计分为建筑、结构与抗震、电气、自控及通讯、暖通、给排水、消防、环保、绿化等,具体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设计综合说明简明扼要,容全面、重点突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优者得9~10分,良者得6~7分,一般者得3~5分。
2、设计方案(50分)(1)根据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建设周期、自然条件,结合项目特点,从技术、经济、能耗及主要材料等方面衡量,在保证功能合理和环境协调的基础上,有创新,有新意20分。
优者得18~20分,良者得13~17分,一般者得8~12分。
(2)设计方案具有先进性、可行性、合理性及安全可靠性,经济效益分析切合实际、容全面,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节能产品等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