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企业委托书
企业委托书企业委托书15篇企业委托书1__________单位: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委托__________作为我企业合法委托收款人,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代收款工作。
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企业,与本企业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企业将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特此委托。
代理人名称: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委托人: __________日期:X年X月X日企业委托书2XXX有限企业:本人XXX(与贵企业签订《XX协议书》,现委托贵企业将本次贰拾万进度款汇入如下账号:企业名称:XXX有限企业账号:XXXXXXX开户行:中国银行XXX支行贵企业将该笔款项汇入此账户本人即视为收到进度款,此后如发生任何经济纠纷与贵企业无关,均由本人全权负责!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日期:年月日致:xxx公司我单位现委托xx(姓名)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代理人,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xx设计工作。
该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与你们进行磋商、签署文件和处理xxxx活动有关的事务。
在整个过程中,该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单位将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代理人无权转换代理权。
特此委托。
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身份证号码:(代理人签字样本)日期:xx年xx月xx日竞标申请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委托书4我单位现委托_____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代理人,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_________工作。
该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单位将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代理人无权转换代理权。
特此委托。
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代理人签字样本)日期:____年__月__日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委托单位名称:宁波海曙创新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243弄5号303室。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填写申请人名称)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填写代表或代理人名称)委托事项及权限:1.办理(企业名称)的名称变更、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撤销变更登记、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及其他手续。
2.同意或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或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或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或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填写起始日期)至(填写终止日期)签字:(代表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经办人信息固定移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填写说明:1.本委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
2.已设立企业变更名称申请人为本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
3.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分公司申请人为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
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4.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本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分公司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公司,加盖公司公章;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加盖隶属单位(企业)公章。
6.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质权人。
7.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注明其他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8.30•【文号】主席令第20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第四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
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七条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个人独立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五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九条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二) 投资人身份证明;(三) 企业住所证明;(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二) 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三) 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四) 经营范围及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发文字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8.08【实施日期】2019.08.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的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五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书范本
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书范本【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书范本】经投资人与代理人协商一致,投资人委托代理人代理其向记录机关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记录事宜。
投资人: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个人独资企业申办程序】办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8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发布);(二)《个人独资企业记录治理方法》(XX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令第94号发布)。
办理条件一、必需具有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收费依据及标准:(一)收费标准:个人独资企业设立记录费,收取三百元;变更记录收取一百元;领取营业执照副本,收取工本费十元;因证、照遗失、损坏等缘故,需从头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五十元。
(二)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治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发受理通知书)→审核→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全的,自收到全数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记录或不予记录的决定。
【如何认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性质】(一)在没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形下,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是投资人个人财产仍是夫妻共有财产?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穷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能够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记录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穷责任。
夫妻共有财产固然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依照上述规定,除非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记录时明确以夫妻共有财产作为出资,不然该部份出资应推定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第94号颁布时间:2000-1-1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2000年1月13日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五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九条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二)投资人身份证明;(三)企业住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个⼈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个⼈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个⼈独资企业登记提交的材料有哪些?那么,下⾯就随⼩编⼀起来看看吧。
【1】个⼈独资企业设⽴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签署的《个⼈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份证明。
3.投资⼈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投资⼈的委托书和代理⼈的⾝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4.企业住所证明。
5.法律、⾏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件。
6.国家⼯商⾏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件。
注: 1.依照《个⼈独资企业法》、《个⼈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的个⼈独资企业适⽤本规范。
2.申请⼈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登记申请的⼈。
【2】个⼈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签署的《个⼈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投资⼈的委托书和代理⼈的⾝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变更投资⼈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件,以及变更后投资⼈的⾝份证明。
4.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新的企业住所证明。
5.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件。
7.国家⼯商⾏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件。
注: 1.依照《个⼈独资企业法》、《个⼈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的个⼈独资企业适⽤本规范。
2.申请⼈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的⼈。
【3】个⼈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或者清算⼈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4.在异地设有分⽀机构的个⼈独资企业,应当提交分⽀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5.清算⼈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的证明。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国务院⼯商⾏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件。
注: 1.依照《个⼈独资企业法》、《个⼈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的个⼈独资企业适⽤本规范。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2000年1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四章注销登记第五章分支机构登记第六章年度检验和证照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五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九条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二)投资人身份证明;(三)企业住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修订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修订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现行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是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的,那么,下面是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详细内容。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五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第九条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二)投资人身份证明;(三)企业住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委托人(投资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鉴于本人(委托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现因工作繁忙,无法亲自处理与企业相关的各项事务,特委托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作为本人的代理人,代为处理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关事务。
现委托受托人在委托期限内行使以下权限:1. 代为办理企业的注册、变更、注销等登记手续;2. 代为处理企业税务、财务等相关事务;3. 代为参与企业合同签订、履行等商务活动;4. 代为处理企业劳动用工、社保等相关事务;5. 代为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等;6. 代为行使其他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权限。
受托人在代理权限内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处理的一切事务,本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止。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一份。
委托人(投资人):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XXXX年XX月XX日受托人(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XXXX年XX月XX日注:请务必保证本委托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并确保委托人、受托人亲笔签名。
在签署本委托书前,双方应充分了解并确认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1)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本企业投资人(委托人)就委托________________办理以下事宜:一、事项:本人(单位)系________________。
个人独资清算报告
如皋市小舒服装厂清算报告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如皋市迎春五金厂因经营不善决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
现将企业清算情况报告如下:一、企业登记情况:本企业名称为:如皋市小舒服装厂;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如皋市搬经镇谢甸村六组;投资人:王舒舒;住所为: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9号;出资额为:1000000元;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无。
一般经营范围:服装加工、销售。
二、企业清算人已于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了债权人,无无法通知的。
三、具体债权债务清理情况:(一)不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不欠所有税款;(三)不欠其他债务。
四、对企业剩余净资产处理如下:返还给投资人。
五、至本清算报告出具之日,企业已清算完毕。
清算人签字:2011年月日如皋市申通快递服务部清算报告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如皋市申通快递服务部因想升级为公司制企业决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
现将企业清算情况报告如下:一、企业登记情况:本企业名称为:如皋市申通快递服务部;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如皋市如城镇纪庄村一组18号;投资人:佘远丽;住所为:如城镇长港村十六组59号;出资额为:100000;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无。
一般经营范围:快递业务(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物品寄递业务除外);文具用品、体育用品销售。
二、企业清算人已于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了债权人,无无法通知的。
三、具体债权债务清理情况:(一)不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不欠所有税款;(三)不欠其他债务。
四、对企业剩余净资产处理如下:返还给投资人。
五、至本清算报告出具之日,企业已清算完毕。
清算人签字:年月日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经投资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投资人委派受托人为投资人所办个人独资企业如皋市南洋纸制品厂在南通市设立的如皋市南洋纸制品厂分店(或分厂)的负责人。
委托期3年,至2011年6月30日止。
个人委托书模板合集9篇
个人委托书模板合集9篇个人委托书篇1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年龄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年龄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兹委托受托人____________为我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下列事项:(写明办理的事项)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予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担。
代理人有(或无)转委托权。
个人委托书篇2甲方(网上银行客户):________________乙方(中国工商银行):____________分行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网上银行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申请使用乙方网上银行服务,必须拥有乙方的牡丹卡信用卡、贷记卡或灵通卡。
二、乙方网上银行为甲方提供查询,转账、btoc在线支付,外汇买卖,代缴学费、贷款等服务。
以上服务仅限于甲方本人的注册卡和账户。
三、甲方申请使用乙方网上银行服务,必须填写《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业务个人客户注册申请表》并签名确认,同意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章程》和《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交易规则》。
同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的卡,经乙方查验无误后,方可开通使用。
注册牡丹商务卡的,需提供单位授权书。
甲方须在注册申请表上填明注册的卡号/账号。
注册后下一工作日甲方可以使用网上银行服务。
四、甲方在使用乙方网上银行服务时,应按照乙方的规定正确操作。
因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甲方必须妥善保管本人网上银行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所有使用上述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
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发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六、甲方遗忘或泄露上述密码,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的卡,到乙方营业网点填写'网上银行个人客户变更事项申请书',办理密码重置手续,办妥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五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第九条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二)投资人身份证明;(三)企业住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四)经营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的程序个人独资企业转让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的程序个人独资企业转让转让个人独资企业需遵循明确程序,包括提交转让协议或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等。
办理时需准备一系列必要材料。
遵循法律法规,确保转让合法进行,保障企业权益。
一、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股权转让吗一、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股权转让吗个人独资企业是可以转让股份的。
但由于个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转让股份前要注意通知债务权,清偿债务后,才能转让。
二、股权转让流程股权转让流程:先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调查,然后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断,接着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较后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三、股权转让的种类 1.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持份转让,是指持有份额的转让,在中国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的转让。
股份转让,根据股份载体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股份转让和股票转让。
一般股份转让是指以非股票的形式的股份转让,实际包括已缴纳资本然而并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也包括那些虽然认购但仍未缴付股款因而还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
股票转让,是指以股票为载体的股份转让。
股票转让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记名股票转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的转让和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
2.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多是以书面形式来进行。
有的国家的法规还明文规定,股权转让须以书面形式、甚至以特别的书面形式(公证)来进行。
但以非书面的股权转让亦经常发生,尤其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转让,通过非书面的形式更能有效快速地进行。
3.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4.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与公司非参与的股权转让公司参与股权转让,表明股权转让事宜已获得公司的认可,因而可以视为股东资格的名义更换但已实质获得了公司的认同,这是公司参与股权转让较为积极的意义。
但同时还应注意到,中国诸多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现象中,未经股权转让各方邀请或者未经股权享有人授权公司代理的情形时有发生。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范本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企业名称______海口××贸易服务部______海南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张××、王××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张××委托事项及权限:1、办理海口××贸易服务部(企业名称)的□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撤销变更登记□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其他手续.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张××、王××20××年××月××日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附表1√投资人信息(设立时填写此项)附表2√联络员(设立时填写此项)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附表3√财务负责人信息(设立时填写此项)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及规范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一、填写说明1.本申请书适用个人独资资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备案及注销登记。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
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投资人信息”、附表2“联络员信息”、附表3“财务负责人信息”。
“申请人声明”由企业投资人签署.4.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规定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1月13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五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九条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二)投资人身份证明;(三)企业住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四)经营范围及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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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流程
当个人独资企业出现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是宣告死亡无继承人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是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应当解散。
那若是要进行注册呢?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流程又是如何的?
一、准备所需材料:
1、由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个人身份证明;
3、若为委托代理人,则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4、企业办公住所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6、对于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具体申请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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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受理、审查和决定:
有关登记机关应当在接受到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受理审查,并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若予以核准的发放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则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